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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发展关系论纲
 

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深化使制度创新成为热点问题。理解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必须说明制度与发展的关系。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大量论证和分析,限于篇幅,本文对制度与发展的关系只作概要式阐释。

中国社会自1978年至今20多年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一般将这些变化的原因归于改革开放,倘若进一步分析改革改的是什么,则可以发现,改革实质上是制度变革。只要回顾一下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企业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等宏观和微观的中国改革的实际对象、内容、措施,这一点便可以得到确认。因此,一般说来,当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原因是改革;具体分析,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当代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基本原因。制度变革越广泛越深刻的领域,社会变化越大,制度变革不广泛不深入或者没有制度变革的领域,社会变化就小或者没有变化。

当我们把目光拓展开来,投向历史和世界时,我们发现,不仅当代中国的改革是制度变革,对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暨社会主义革命也是制度变革;不仅中国革命是制度变革,那些在人类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革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革命、俄国“十月革命”——也是制度变革。

中外近现代史上导致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诸多革命都是制度变革,这一现象值得注意。革命后所呈现的图景——“工业革命”发生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法国的成长奠基在1789年基础上,“十月革命”和联邦宪法诞生后前苏联、美国的崛起——也值得注意。它们与中国改革之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深刻变化一起,表明制度变革与发展之间有某种必然的而非偶然的联系,进而表明,制度是制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制度与发展的关系蕴含在人的活动中。因而从人的活动入手展开分析,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把握制度与发展关系的合理路径。

发展是人的活动。人的活动总是围绕特定目标进行的,因而无论在个体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都具有目的性特征,发展即是人通过主体性活动实现自己目的的过程。

自人类诞生以来,生存问题始终是人所面对的首要问题,它与解决了生存问题的人在其他方面的提高或发展,构成文明史以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因此,生产活动既是人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也是人从事其他活动的基础,它对内关系人们的吃穿住用,对外关系民族国家的成败兴衰。有理由认为,发展是当代的主题,经济发展是发展的主题。

经济发展面对两个基本问题:如何获得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如何使获得的生产生活资料惠及大众?前者靠发展生产力解决,后者靠完善人的关系解决。物质生产提供需要满足的内容和基础;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提供满足需要的形式和机制。仅有物质生产,需要满足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仅有社会关系,需要满足是可望而无从及的。需要的满足由物质生产和社会关系共同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展中国家满怀着希望进行经济建设,并产生了它的理论表现——发展经济学。但到60年代末,人们却非常沮丧地看到,发展结果与当初的期望相距甚远,经济增长不仅没有消除贫困,减少不平等,反而使它们扩大或加剧了。“过去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国民收入的增加并没有对穷人起显著程度的影响……贫穷问题深深植根于制度构架之中,特别深植于制度内部的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分配之中。”[1]当前发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不是没有财富而是不能合理分配财富;大量财富积聚在少数人手里而不能惠及大众,这一现象不是由生产力而是由社会关系造成的。社会关系的不合理,不仅导致了“发展经济学的死亡”,而且使经济发展严重受挫。

人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绝非仅仅表现在生产之后的分配中,而且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即表现在如何获得生存发展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活动中。马克思早已说过,生产关系是生产的前提,没有这种关系,生产就不能进行。[2]生产关系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功能是把分散的具有不同禀赋的个体生产者组织起来,形成共同劳动和系统力量。一般说来,人的生产活动总是在一定关系中进行,不存在脱离合作或共同活动的生产。所以,对任何生产而言,生产关系都可以当作既定的前提或条件来看待。但是,生产关系本身是不同的,不同的生产关系对生产的作用是不同的,从而经济发展的绩效会很不一样,其道理可从下面的分析中略见一斑。

生产生活资料如何惠及社会每一个成员的问题,与利益相关涉;在工具、技术已定的前提下,如何把个体生产者有效地组织在一起的问题,与效率相关涉。利益和效益在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并通过交换、分配、消费实现,交换、分配、消费即是人们的生产关系;交换、分配、消费依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对生产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进行,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对生产生活资料所有权也属于生产关系范畴。这样我们便可以理解利益问题何以会影响效益,利益和效益何以与人的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以及人的关系何以会对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因由了。

人的关系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也是社会发展中最引人注目和最令人担忧的问题。社会发展以人为向度,人的发展落实在发展目标实现上。社会关系合理,人的生活即使在相对清贫的环境里也可以安居乐业;社会关系不合理,富庶社会也会产生暴乱。古往今来的无数血雨腥风动荡战乱,固然有生产力方面的原因,大多是由不合理的社会关系引起的,这个事实不容忽略。

对发展有极大影响的人的关系在交往中产生。交往是基本实践活动之一,指个人、民族、国家之间相互交流、往来及其作用的过程,是社会关系的生成机制。它最初表现为族内的行为,其后由种族内部扩展到部落、地域之间,今天已经演变为全球性活动并生发出全球化趋势。

马克思对交往的作用有如下评价: (1)交往传承文明,是人类文明积淀、提高的重要机制。(2)交往产生各地域和各民族间的相互影响,是个人社会化和民族历史走向世界历史的重要条件。(3)交往直接影响生产。它是生产的前提,为生产提供动力,使生产得到繁荣,从而标志着生产力发展的水平。(4)交往使个人获得现实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是人之现实性的根据之一。

今天来看,交往还有以下功能:第一,交往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必要条件之一。一个国家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国内市场的建立,整个人类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则离不开国际市场的建立。第二,交往使系统产生新质。交往把个体联合在一起,使分散的力量成为整体的力量,该整体力量非个体力量相加之和。第三,交往还是冲突、矛盾的生成机制。

当马克思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时,他已经意识到交往行为的作用,并把它作为隐含的前提包含在自己的论述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3]在其他一些地方,马克思也将“交往”和“生产”并提,看作决定关系的因素。[4]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并且实际上也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通过交往而实现。工具、技术、资源的变化意味着取得更大效益的可能性,从而产生关于生产关系的某种客观要求;交往方式的改变现实地落实生产力的要求,直接产生现实的生产关系。正是由于交往这个环节的存在,由于交往同传统、习俗、惯例、现代理念和认知水平、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等等存在着盘根错节的联系,才导致历史中那种常见的现象:生产力不能自动引出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表现出落后或超越生产力性质、水平的复杂情形,只有通过人的不断努力,与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才得以建立起来。

交往产生社会关系的过程充满着矛盾。一方面,交往必然引起冲突,另一方面,交往扩大增强着合作。不管看起来多么不可思议,冲突和合作两个仿佛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统一在同一交往实践中。

冲突是社会历史的普遍现象,其产生主要与分工、资源稀缺、权力分配、目标差异和人性自身的弱点有关。恩格斯在谈到国家产生的原因时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合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架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5]恩格斯关于国家产生必要性的论述,在其基本方面,也适于说明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一个社会中的人们,在其相互交往中势必发生冲突,为了解决冲突,把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就需要有规则,制度就是规则。如果说冲突产生制度的必要性,合作则产生制度的可能性。

合作也是历史的普遍现象,其产生的原因众所周知,无需赘言。合作具有反复多次的特征。同样的行为反复多次,交往双方均会认识到合作的必要,从而进行合作,并选择对大家均有好处的做法。

反复多次的行为使规则成为可能,并且只有在反复多次的行为中规则才有可能。这就是将那些对大家都有好处的做法规定下来,要求合作者或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遵循。

有合作的愿望,有达成一致认识、形成共同观念、接受并履行共同规则的可能,制度才能够得以产生。

综上所述,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它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节交往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承担起限制冲突、增强合作的职责。当制度这样做时,它就成为一种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的关系的工具或手段。凭依这一工具或手段,历史主体得以保持他们自身在互动过程中的稳定和秩序,确立起对发展有极大影响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多种关于制度的定义中,我选择“规则”说。比较凡勃伦的“思想习惯”、“生活方式”[6],康芒斯的“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7],施密德的“人们之间有秩序的关系集”[8],迪韦尔热的“模式”[9]和伯尔曼的“结构化的安排”[10]等定义,诺思关于制度是一种“游戏规则”[11]的说法更准确合理。但我只在“正式规则”的意义上使用制度,而不同意将习俗、惯例、道德规范纳入制度范畴。个中因由,存而不论。

作为规则的制度能够规范调节人的行为和关系得益于自身具有的功能。依据新制度经济学派的文献,制度的功能可概括为三,此三项功能亦为制度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它们是约束机制、信息机制和激励机制。

规则是限制。规则的限制为人们的行为划定了界线,这条界线标志着社会共同体认可的行为准则。在界线以内活动,得到社会的许可、赞赏、鼓励,超越界线活动,则受到社会的排斥、谴责和打击。规则的限制是必要的,正是因为它的存在,社会才可能稳定,秩序才可能形成。

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人的行动是随机的、偶然的,惟一的尺度是他个人的好恶或利益。显然,每个人如若都凭个人好恶或利益行事,社会便会陷入混乱和无序。或许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布罗姆利说:“没有社会秩序,一个社会就不可能运转。制度安排或工作规则形成了社会秩序,并使它运转和生存。”[12]

制度借助两种方式限制或约束人的行为,一是通过意识形态说服人们自律,一是依靠外部权威强制执行。说服方式是大量的、普遍的,也是制度希望做到的,但制度约束的底蕴是强制,不是说服。

制度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或限制,也就等于告诉了人们有关行动的信息。借助制度提供的信息,一方面,人们可以确定自己的行动。他知道该怎样行动,哪怕这个行动是他以前从未做过的,因为他知道一套程序或规则。另一方面,人们可以预期他人的行动。由于人的行动势必与他人发生关系,和他人的行为形成互动,所以,在考虑自己如何行动时,获悉他人行动的信息十分重要。只有知道他人的行动,知道他人对自己行动的反映,才能决定自己怎样行动,才能合理地协调与他人的关系,从而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正如拉坦和速水所说:“制度提供了对于别人行动的保证,并在经济关系这一复杂和不确定的世界中给予预期以秩序和稳定性。”[13]

从事活动的人总是希望收益最大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在最大化的努力和结果之间,在人们的希望和现实之间总存在差距,以至于人们常常不能达到最大化。这一现象的产生,倘若不考虑其他因素而专注于人的潜能发挥,则主要症结存在于制度中,即制度是否对人的行为给予激励、给予什么样的激励以及给予多大程度的激励。

制度的激励功能通过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压抑什么等信息传达出来,并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得以监督执行。制度的激励,可以范导人们行为的方向,改变人们的偏好,影响人们的选择。任何制度都有激励功能,但不同制度产生的激励效应不一样。因此才有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中)的人们在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工作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上的不同,才有主体能动性或人的本质力量发挥上的差异。没有激励功能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但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给予其成员什么样的激励以及激励程度的大小,足以决定其发展速度的快慢。或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人们把计划经济体制看作缺乏激励机制的制度。

约束机制是选择机制,它以某种关系为尺度对行为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社会选择。该选择决定哪些因素进入当下社会发展的主流,哪些因素被排斥在发展主流之外,从而也就规定了社会发展中各种因素实际的相互作用,规定了它的偏好,它的大小,以及对各种因素实际相互作用加以整合所得到的发展的现实样态或历史样态。

信息机制是目的机制,在它提供的据以决策的信息背后,隐含着行为动机和行为运动的方向。行动运动方向与发展目标虽然都和“目的”有关,却不应等同看待,二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由此产生一种奇异现象,人们建立一种制度,原本要它促进发展目标实现,然而制度的范导实际上却使行为方向偏离目标而去。在这里,制度把发展目标扭曲了。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例子。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制度是另一个例子。

激励机制是动力机制,它提供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创新条件和活力源泉。社会发展动力学的核心问题是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如能始终富有积极性、创造性,潜能得以充分发挥,这个社会便不愁没有发展的动力和自我更新能力。而共同体成员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主要靠制度激发和保持。

选择、目的和动力是人类行为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们在制度中汇聚起来,派生出制度的另外两个重要绩效:形塑活动空间和整合社会力量。

制度的约束机制同信息机制、激励机制一起提供给人们从事活动的现实空间。

空间的大小与发展的规模、程度和水平成正比。空间大,意味着发展的规模大,程度和水平高;空间小,意味着发展规模小,程度和水平低;将发展限制在某个特定范围内,以种种理由不允许超越,则意味着循环,循环不是发展。[14]

制度框定的空间是可以改变的。制度变革或创新便是改变人的活动空间的途径,它可以为发展开拓更加广阔的行为空间。

改变人的活动包含丰富的内容,可以做多方面的理解,但归根结底是改变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潜能发挥的状态。制度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调节其实是人的活动的条件(空间即是条件之一),这些条件以社会关系的形式,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显现出来,在利益很不一致的人们或他们的集团做出集体决策的过程中显现出来,在文化价值观念的不同取向中显现出来。它们最终影响着人们的利益,决定利益实现的现实状态,并通过这种影响和实现,制约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产生不同的发展绩效。拓展空间,改变人的活动,进行制度变革或制度创新的基本取向,就是设立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潜能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制度对发展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微观方面,——对行为主体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潜能发挥的制约,而且表现在宏观方面,——对社会各种力量的整合。

社会发展是有组织的活动,它呈现出的不是个体力量,而是整体力量,不是社会某一方面的发展,而是该国家民族综合国力的提高。个体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潜能发挥是国家民族创新能力存在的前提、基础,社会整体力量是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命门”,个体的积极性、

能动性、创造性和潜能发挥最终要融入社会整体力量之中。

组织在现象上是协调运用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资源的活动,其本质是协调人们彼此之间关系的活动。关系问题是组织问题的核心。

组织行为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第一,如何将分散的、彼此地位不同、角色不同、利益不同的个体联合在一起,使得他们能够“共同劳动”而又满足各自的利益,存在冲突而又保持一定的秩序。第二,如何不仅将分散的个体联合起来,还要使联合所形成的整体合力富有效率。这是社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政府领导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三,如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形成公平的社会环境和文明的文化氛围,使发展健康、有意义、可持续。

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制度。制度在这里主要发挥两个功效:其一,确立人们之间广泛的社会联系或关系。制度是共同体内关系的集合,也是关系的确定,市场体制、政治法律制度等无一不是众多关系的综合,因此,只是由于有了制度,有了市场体制、政治法律制度等确

定和代表的广泛丰富的关系,人们按制度行事,受制度制约,生活于其中的分散的居住在狭小区域里每天做着固定事情的个体,他们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才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二,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运用制度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过程即是整合的过程。由此形成的“稳定和秩序”是各种力量互动的平衡点,是整合的结果,蕴含了社会已经达到或能够达到的整体力量。解决矛盾的方式不同,整合的结果就会不同,因此,同样的人在不同的体制下可以形成不同的整体力量,不同的人在相同的体制下可以形成相同的整体力量。

确立广泛的社会联系或关系和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是社会在组织发展时的一体二面。没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或关系,不可能形成社会整体力量;没有矛盾冲突的解决,会破坏瓦解已经形成和意欲形成的关系,同样不能产生发展所需要的整体力量。

制度之于组织,犹如范畴之于思想。没有范畴,思想的对象无法理解,思想的内容是一堆杂多,不能形成逻辑思维,不能产生系统理论,甚至形象思维也会遭遇极大的障碍。没有制度,人的交往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一堆杂多,它们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又无时无刻不在消逝着,社会不能形成稳定的结构和功能,也不能形成对发展来说十分重要的内在活力。

在分析了制度是什么、做什么、怎样做及其功效后,现在来对制度在发展中的地位做一个说明。

社会是一个系统,由多种要素组成。器物、制度、文化是三个基本要素,它们的关联构成社会的基本结构。

不同要素在发展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一般说来,当我们把发展看作国家区域内一个社会的活动并把经济发展看作当代发展的主题时,可以得出如下认知:器物是物质要素,是发展的对象,又是发展的结果,它以自身的尺度——物的尺度——制约发展并影响制度和文化。文化(我们取其狭义)是观念要素,表征发展的意愿、取向、目标,以此范导发展实践,故而可在“目的”意义上理解把握。制度是组织要素,其对人的行为、人的关系的规范调节已如前述,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关系、人的社会存在蕴含其中。

发展的过程即是文化观念外化于器物、器物呈现于文化观念的双向互动、共同提升的过程。[15]无论观念的外化还是器物的呈现都须通过人的活动实现。人的活动或实践即是文化观念外化于器物和器物呈现于文化观念的中介。

但“人的活动是观念外化和器物呈现的中介”还只是一个一般性观点。对一般性观点有必要沿着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向进一步分析。于是发现: (1)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文化观念通常表现为该社会的意识形态。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集团思想意志的反映。统治是一种关系,地位是该关系的确定,在现实生活中,它们依靠制度确立起来。一种思想观念,如儒家思想,本来不过为思想家族的成员之一,只是因为得到统治集团所立制度的宣传、普及、强化、组织,才成为在发展中占主导地位的文化观念。(2)器物的生产需要适宜的环境和条件。生产关系、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所以需要有树立其上的政治、法律制度,是因为如果没有政治、法律制度(当然不限于政治、法律制度)对交往中冲突的限制和合作的强化,那个经济基础是不能存在的,器物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是无从谈起的。器物对制度的需要,以诸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形式反映在近当代的文化观念中。(3)制度具有二重性的品格。它是文化观念的凝结,但不是文化观念本身,而是文化观念的客体化;它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但不是原本自然的客体,而是文化观念所规定的用以组织器物生产的客体。文化观念通过制度扬弃自己的直接主观性,外化于器物中;器物通过制度扬弃自己的直接客观性,呈现在观念中。这种扬弃外部现实直接客观性,又扬弃文化观念直接主观性的过程,就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因为它能够消除外部现实与文化观念的对立,又是主观和客观统一的过程。

制度因其二重性品格,一方面要发展器物也就是所谓物质文明,通过规范调节,将自己确认的文化观念社会化于生产者身上,使他们依此意识从事生产,扬弃外部世界的某些方面或某些规定,变所改造的对象为符合发展期望的存在,并使文化观念这一原本存在于客观世界之外、与客观性相对立的力量,在对象化过程中获得现实性形态;另一方面要发展文化也就是所谓精神文明,制度凭依自身的功能,把物质生产活动中的实践理性反映到文化观念中,通过支持或反对某些观念而扬弃主观世界的某些方面和规定,变主观世界为符合现实要求的思维,并使现实这一原本存在于主观世界之外、与主观性相对立的力量,在对象化过程中获得观念的表征,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新思想、新文化。

实现器物和文化的当下发展无疑是制度之作为手段的主要职责,但制度还蕴含了更多的东西。

制度作为社会组织的工具,在调节控制人们的行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器物的、文化的具体活动过程结束了,结果呈现在人们面前,制度确认规范的社会关系仍然存在,制度形成或开创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仍然存在;在这种交往关系中,文明的积淀、传承成为可能;在这种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下,人们的行动便捷有效;在这种关系和方式下,社会具有相对稳定的结构和功能。

进一步分析,制度还表征着人们发展器物和文化时的一条现实路径。发展目标在没有实现以前,只有一种冲动,一种愿望,一种追求,一种可能。将可能变为现实,必须拥有可操作的路径。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组织发展的可操作的路径是制度。没有制度,观念虽然也可以影响

个人的活动,但不能形成统一的社会行动;没有制度,个体实践虽然也能产生观念,但不能形成统一的国家意志。更重要的,制度不仅是实现当下有限目标时的路径,还可能为进一步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换言之,还可能成为后人实现发展的路径。这样,制度便透显出一种意义,人可以用自己的活动成果和活动方式超越有限生存的空间而留下持久不灭的印记。

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6]改造世界的主要问题是手段问题。制度作为组织人们共同活动的手段,是发展由可能到现实的中介。

然而,对发展有重大影响或制约的制度本身是有局限的。制度的局限可从以下三个矛盾加以说明。

第一,单一性和行为多样性的矛盾。社会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只是这些因素中的一个,其作用是有限的。由此形成制度单一性和行为多样性的矛盾。具体说来,首先,制度从人的关系演化而来,它可以规定、确认、强化、调节和控制既有关系,却不能决定关系的发生。社会关系是交往的产物,交往行为由生产活动发轫,归根结底以生产活动为中轴。因此,在生产、关系和制度三者中,制度是一个发生学意义上被决定的因素,它的产生、它的性质由生产、交往规定,它的功能因而也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其次,人是有思想有情感的,制度可以强制人怎样行动,却不能强制人怎样思想。制度作为限制人们行为的规则,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对非理性的情感则力不从心,在遭遇思想问题和情感问题时,制度运行起来就磕磕绊绊了。所以,在西方,制度常常要向观念让步,在中国,制度常常要向情感让步。

可见,制度对人类行为的约束是不完全的。诺思说:“‘勤勉的’、‘努力工作的’和‘凭良心做事的’工人与‘懒惰的’、‘工作上懒汉式的’和‘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工人之间的差别,乃是产出上的差别,它取决于用以减少逃避责任的意识形态观念在多大程度上是成功的。”他认为这一观点适用于说明偷盗、诈骗、白领犯罪和虚报开支等通常所说的机会主义行为。他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家:“缺乏远见,故看不到,尽管有一整套不变的规则、检查程序和惩罚措施,在限制个人行为程度上仍存在着相当的可变性。社会强有力的道德和伦理法则是使经济体制可行的社会稳定的要素。”[17]诺思这里只提到意识形态的作用,其实内中还有经济上的复杂原因。

第二,规定性和选择性的矛盾。制度规范人的行为,主要依靠规定人活动的空间。从维护某种目标和保障社会有序稳定角度看,制度规定越详细越好。但制度规定越细,意味着人们活动的空间越小,而人越是遵守制度,循规蹈矩于被分割的越来越狭小的空间范围内,就越显得机械、呆板,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有利于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角度,制度应当给人的选择留出充分空间,使其能自主、自立、自强,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自己承担自己的责任。但这样一来,制度也就为违规行为提供了机会,使违规行为成为可能。

规定性和选择性的矛盾并非完全否定性的。说明这一点,可以对照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情形。计划经济体制强调规定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供选择的空间很小,因而违规现象很少发生,但计划经济没有效率。市场经济体制强调选择性,做什么不做什么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判断自主决定,因而违规现象经常发生,但市场经济有效率。规定性和选择性当然可以统一,但问题在于,无论怎样统一,总要一个为主一个为辅,所以矛盾始终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究竟选择何者为主何者为辅,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目标。

第三,稳定性与变化性的矛盾。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际关系给社会以稳定和秩序。稳定性是制度的主要特征,表征交往规则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这种较长时期的不变性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然而只要对制度做动态的或历史的分析,就会发现,恰恰稳定性这一制度的优点或长处,同时也是制度的缺点或短处,利与弊在此互为表里。由是我们遇到另一对矛盾,即稳定性与变化性的矛盾。

人的行为不断变化,新的关系不断产生,制度却不随着变化而变化,它不愿意变化,因为一旦变化,它将失去稳定性,不再成为自身。那么,面对不断涌动的变化制度在做什么?它像个恒温器,在对变化实施负反馈调节,把不断升高的“温度”降下去。制度对变化的压制,在开始阶段基本上有利于社会发展,但其后它就逐渐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所以,每一次革命、每一次改革,制度都是首当其冲的对象。

制度在对变化实施负反馈调节时,自身也有变化。这是制度基本框架范围以内的变化,是制度面对发展着的现实为了使自己更有效而采取的修正措施,属该制度的自我完善。制度之自我完善的变化有其积极意义,同样为社会在一定阶段所需要,但它同时也在更深层面埋下了消极性的种子。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年,经过不断试错,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制度。这套制度从政治到经济、从经济到文化牢牢控制了社会生活,不管发生什么变化,它总能以不变应万变,将其一一化解:它压制了明朝即已萌芽的商品经济,压制了中西经济文化的交流,在大敌当前改革刻不容缓的时候,它又抑制了洋务运动,镇压了戊戌维新。它之能够在几百年的时间中压制那么多的变化,就是因为它在自身范围内太完善了。而我们得到的教益是,一个走到历史尽头的制度,自身越完善,越能压制变革,从而越不利于发展;它一旦在另一种制度、另一种文化挑战面前落败,国家体系倾刻就会土崩瓦解。

制度的局限性表明,制度不是万能的,认识到这一点,对合理地把握制度与发展的关系不可或缺。但制度的重要性,它在社会发展中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却不应因其有局限而受到怀疑和动摇。

单一性和多样性的矛盾、规定性和选择性的矛盾、稳定性和变化性的矛盾,既是制度局限性的原因,又是制度发展、变革的动因。在逻辑意义上,它们普遍存在;在历史意义上,它们于不断产生之际亦蕴含了不断解决的契机。

因为制度有局限,所以必须进行制度创新。重要的不是制度有局限,重要的是制度要创新。

制度创新所要解决的是对人的行为和关系重新规范、调节、组织问题。其要达到的目标,是在稳定、有序的平衡框架中最大化地解放和发展历史创造者的社会力量。

 

【注释】

[1] 转引自阿恩特:《经济发展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0页。

[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页。

[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7288107108115-11613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0页。

[6]参见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9-140页。

[7]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7页。

[8]参见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9]参见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页。

[10]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11]参见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5页。

[12] 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5页。

[13]转引自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

[14] 马克思有一段话颇值得深思:“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至少是没有为人所知的历史。”“我们通常所说的它的历史,不过是一个接着一个的入侵者的历史,他们就在这个一无抵抗、二无变化的社会的消极基础上建立了他们的帝国。”在另一个地方马克思进一步解释了他这样说的理由:“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7763页。)这就是说,没有人的活动的变化,就没有社会结构的变化,没有社会结构的变化,就没有历史、没有发展,有的只是循环。中国社会自隋唐以后也存在这种情形。

[15] 马克思关于人类活动一般特点的描述,可以看作发展的缩微图景。参见郭大力、王亚南译:《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7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

[17] 参见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资本论》第1卷,郭大力、王亚南译,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阿恩特:《经济发展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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