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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伦理效应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历史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里所说的制度指正式制度,制度经济学称之为正式规则,它的伦理效应表现在三个方面:(1)为道德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2)沟通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3)独特的规范功能。

马克思有句名言:“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这是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按照这个观点,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状况和可能的道德拓展空间是由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决定的。环境对道德的决定,包括对个体道德的决定,主要是对群体道德的决定。任何社会都有高尚的人、纯粹的人、克已奉公的人,因而环境对个体道德的决定具有或然性。而要使群体道德获致提升,则必须使环境条件得以改善,因而环境对群体道德的决定具有必然性。由此引申出一个结论,也是道德建设历史经验的重要教益:道德属精神范畴,但精神问题的解决却不能单纯诉诸精神的努力,脱离开产生道德、塑造道德、制约道德的社会环境,善只能成为思辨理性的抽象物,不能成为实践理性的现实解。可惜这个道理在今天的道德建设实践中常常被人遗忘,脱离现实环境构想道德建设的言论和行动随处可见。

从上述唯物史观基本观点出发,进一步的问题在于说明环境与制度的关系及其对道德建设的意义。

人们通常把市场经济等同于环境。有人认为,除非改变市场经济,否则无法扭转道德“滑坡”的颓势;有人认为,市场经济不能改变,因而道德沦丧是发展经济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两种观点各持一端,或者以牺牲经济为潜在话语,或者以牺牲道德为公开代价,共同特点是将市场经济与道德看作二律背反的存在,所以如此,又与对环境的抽象理解有关。其实我们大可不必在非此即彼的两极性思维间跳跃,仿佛除了市场经济就再也没有别的环境因素,市场经济不变并不意味着环境不能改变,改变环境并不意味着非要改变市场经济。

环境有两层基本含义。立基于研究人类社会整体的精神生活现象,环境指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主要是物质生产方式。立基于研究特定时期某种具体的社会意识现象,则与之对应的环境不仅包括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包括政治生活条件和文化生活条件;这个层面上的环境是经济、政治、文化互动体系构成的一种结构状态。物质生产方式在其中仍起主导作用,但不是唯一作用。

从结构状态意义上理解环境,制度是其重要部分,称之为制度环境。制度环境指社会存在的用以调控生产、生活和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及其结构。它的形成源于人的交往实践。交往实践产生人的互动关系,互动关系包含冲突,为了使互动中的人们不致在冲突中同归于尽,必须把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担负起限制冲突于一定范围职能的是规则,制度就是规则。制度渗透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是人们相互关系之网的纽结。每个纽结表征人和人之间一种特定的关联方式,众多纽结构成的制度体系,把相互交往的人们结为共同体,形成国家和社会。基本政治制度、宪法和法律是制度体系的核心部分。

对制度的环境特性可做如下理解:制度告诉并强制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限制(或划定)了人们活动的范围,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人的活动具有选择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会受到惩罚。由此,制度决定了人的活动在操作层面的选择集。通过选择集,独立的交往行为者(个人、企业、其他集团或组织)形成特定的交往形式,依据该交往形式,人们能够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作出正确预期,并产生特定结果。“制度影响人类选择是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规则而实现的。”[2]这样,制度便可以调整交往主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有效地组织起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制度是后天的,依生产方式、交往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但对特定时代的人来说,却是他们一出生就面对的、既定的因而是无法选择的。人们只能在它提供的范围内或框架中活动,不能脱离它、跨过它。  

一个社会的制度环境如何,不仅影响该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而且影响该社会的思想道德状况。分析当前社会道德状况的现实可以发现,无论腐败的产生还是腐败之防治,都与现实的制度环境密切相关。从腐败的滋生蔓延看,权钱交易、行业不正之风、假冒伪劣、贪污受贿等人们深恶痛绝的现象,查处一个,冒出一批,犯罪数量扩大,犯罪者中领导干部人数增加等令人困惑的现象,或者同旧制度破除了而新制度尚未建立或建立了尚不完善有关,或者同人们过去熟悉的有效规则失灵了而新的有效规则人们尚不善于运用有关。从腐败的防治看,各种形式的监督──人们公认这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机制──如果不想演变为大民主,就必须形成一套既反映公意又保障秩序的制度;整顿党风、社会风气,惩处腐败,如果不想重新陷入人治的窠臼,也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法治的道路。然而,现实情况是,在我们迫切需要制度范导的时候,制度却成为稀缺资源。而没有制度保障,其他努力即使不是无效的,也是事倍功半的。我们曾经想通过提高人们思想认识的途径扼制腐败,应当说思想上的自觉自律对于道德建设始终必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提高人的思想认识是不够的。一个有能力、有贡献、原本廉洁自律的干部蜕化为一个腐败分子,我们可以说原因出在他的意志品质思想道德方面;当这种现象不是发生在个别人身上而是发生在一批人身上时,主要原因就不在意志品质思想道德方面,而在制度方面了。中国社会历来有伦理教化的传统,却不能阻止“满嘴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现象的普遍发生。中国历代王朝都对腐败大加惩治,明朝对贪官污吏的惩罚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但腐败现象却越演越烈,以致成为封建王朝无法克服的固疾和其灭亡的主要原因。现实和历史的经验表明,消除腐败,扭转道德“滑坡”的颓势,从制度入手改变环境才是务本之举。

从制度入手改变环境,根本上说,就是创新制度。创新制度是人的主体能动性应有之义,也是人在改变客观世界的同时改变自己的主观世界的具体体现。人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表征人的主体性。人因为有自由意志才要承担道德责任。但自由意志绝非只限于内在的修身养性,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它更多地体现在对象化过程中。对不利于道德发展的环境的改变就是自由意志对象化自身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人正是因为能够改变环境、创新制度,才应承担道德责任。舍此,意志自由或者成为天马行空的道德形上玄谈,或者成为上帝使然的道德宿命。如果说制度提供的人的行为框架,在此框架内人无论怎样努力也不能超越其所限定的范围,从而在一定制度按排下社会的道德水平也是一定的;那么,一旦制度发生变迁,就会出现新的机会、新的空间,社会道德就有了提升的可能。因此,进行制度创新,丰富和完善制度体系,不失为今天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加强道德建设提高道德水平的一条有效途径。

改革开放二十年,社会发展始终被一个难题困挠,这就是经济发展与道德建设的不平衡,或者叫做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

困挠的实质,是如何沟通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是以什么现实途径促使经济与道德协调互进。理论上讲,经济与道德应当统一也能够统一,实践上如何统一,统一在什么地方,人们却莫衷一是。有理由认为,找到经济与道德的联结点,是消除“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紧要所在。

我们认为,制度是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统一的联结点,因为经济与道德有共同的实践基础,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不能不受同一活动规则的制约。

经济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也可以简单叫做生产活动。由于生产、交换、分配离不开人们相互间的交往和合作,故而生产活动不仅有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蕴含着人与人的关系,其中包括伦理关系。这样我们就找到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生产活动同时表现两种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伦理道德关系,同时产生两种效应,经济效应和伦理效应。由此进一步推知,人类活动的其他领域也有相似情形,伦理关系与他种关系统一在同一活动中,只是这种活动不是经济活动,而是政治活动、日常生活活动等别种活动而已。

需要再次强调,将经济与道德统一在一起的是同一种活动,不是两种不同的活动。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一些人那里,道德行为与经济行为是分立的,道德行为就是道德行为,经济行为就是经济行为。按照这种看法,道德与经济统一的问题,就成为互为外在的两种行为如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问题,而不是统一物之分为两个相互对立的方面以及它们的关系问题。由此引出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两种互为外在的行为而非统一物之两个对立的方面怎样统一?其次,伦理学被称为研究人的德行的实践科学,倘若伦理行为脱离开经济的、政治的、日常生活的等等行为,实践二字如何体现,道德又怎样展现自己?因此第三,除非有一种与其他行为无涉的纯粹伦理道德行为,伦理学难以逃脱“说说而已”的尴尬;但这种纯粹的伦理行为即使存在,数量也只占极小一部分,伦理学如果只是关于这极小的一部分的学说,它还有多少存在的价值?又有多少探求的意义?显然,我们不能将道德行为与经济行为分立。分立是经济与道德“两张皮”,难以融合,从而产生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道德建设在认识层面和操作层面的一个误区。不能分立不是说经济与道德没有分殊,不能区分。但我们认为,这种区分应当理解为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标准,使用不同范畴概念对同一活动的不同方面的区分,不应理解为划定两种活动的区分。

道德活动与经济活动的同一,是确立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联结点的根据。任何活动都要有规则即制度,没有制度的活动不能达到任何目地,甚至不能进行。同一活动受同一制度制约,它的不同方面的关系也受同一制度规范。制度之成为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统一的联结点,就在于它作为规范经济活动的规则,既可提高经济效率,又具有引导人们向善的功能。

制度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制度通过确定行为框架,提供激励机制,创造有效组织运行的条件,能够降低交易和转化成本,协调复杂的生产过程,促进技术创新,提高适应性效率。制度的这一功能决定了经济活动的获利性和可行性,并影响到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开发。诺斯说:“制度框架在一个经济的绩效中起主要作用”,并且把这一观点看作所“引出的最重要的教益”。[3]正是鉴于制度与经济效率存在着如此密切的关系,制度经济学把它看作继天赋、技术、偏好之后经济发展的第四大支柱。

制度可以引导人们向善。制度中蕴涵着文化基因,是人的伦理关系、价值关系及其评判尺度的现实凝结物。规范经济行为的制度固然是为经济健康发展创制的,但人们在围绕经济发展创制制度时却不能不受两方面的影响:其一,人们不能不考虑所制定的制度是否公正,合乎人性要求,为社会所接受;是否有利于人们相互间的合作,激励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是否有助于满足人的需要,协调个人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保障各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等等。没有这些考虑,单纯立足经济的动机,就不会有八小时工作制、禁止雇佣童工、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则,所建立的制度也不可能长久稳定。其二,人们不能不受特定文化传统的影响。该文化传统从风俗习惯到观念系统,从心理到意识,形成对人际关系、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等的独特看法,并深深植根在人的心理结构和行为结构中,极大地影响着对于制度形成来说十分重要的人的偏好。一种制度只有与文化传统相容,才被接受,才能存在,才会有效。由于制度的文化蕴涵中凝结了伦理价值关系及其评价值尺度,它能够将文明的历时态积淀共时性地投射到现实发展中,不仅在宏观上引导着社会的善,而且在微观上引导着个体的善。这一点后面还有进一步的论述。

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确立制度为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统一的联结点,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新的生长点。这就是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人们的制度意识和遵循履行制度规定的自觉性,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民主制度、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二十年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许多成功经验证明,由制度入手进行道德建设,能够抓住“牛鼻子”,取得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双赢”的成果。

 制度不仅为道德建设创造适宜的环境,沟通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而且其独特的规范功能也在道德建设中起着传统道德实践所不具备的显著作用,并与传统道德方式方法形成互补。

1.制度具有群体性,其所产生的善是群体善。

制度标示的规则,不仅是参与各该活动的个体必须遵守的,尤其是参与各该活动的群体必须遵守的。看到了制度的这一特性,康芒斯说:“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它“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4]     

群体性特性使伦理视角下的制度学说与传统伦理学形成鲜明差别。传统伦理学关心个体善,注重个人意识、个人修养、个人行为;制度学说关心群体善,注重群体意识、群体修养、群体行为。个体善是重要的,是群体善的基质,因而传统伦理学的价值无庸置疑,其所强调的个人修身养性和慎独也始终具有意义。但个体善如何转化为群体善对传统伦理学是个难题。按照传统伦理学的理路,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寄托于每个人都成为善人。在现实条件下这不可能。群体善既不是个体善的简单相加,它又如何形成?马克思认为,社会交往的一大作用是把文明的成果保留承传下去。社会交往这一功能的实现机制是将个体行为的成果积淀凝聚在社会行为结构和规则体系中。当发源于个体的善沉积于社会行为结构和规则体系中后,它就成为社会共同体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规范,进而成为外化在人们行为中的普遍现象。由此可知,制度是个体善向群体善转化的路径,是个体行为在群体中的升华,是道德进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界标。随着个体善向群体善每一次转化的完成,道德也被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制度具有确定性,有助于道德规范、道德目标的认识、把握和落实。

道德在本质上是做的。“做”即是将道德规范、道德目标落实在具体行动中。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具有一般抽象性的特征,要落实于具体行动需有具体的方式、方法和措施,称为中介环节。作为中介环节的东西应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二,合乎实际的现实性。不可操作,人们无从入手;不合乎实际,即使可操作也无效率。制度满足这两个条件。它能够按照行业特点将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作工作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是量化的细化的,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序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人们看得见,摸得着,便于把握和执行。制度涉及的许多内容,如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商管理等等,既是从业者的本职工作,又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是生产者与消费者、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感受社会风气,评价人际关系,产生心理良性或恶性反应最敏感、最主要的区位。

制度的可操作性、现实性与道德规范、道德目标的一般性、抽象性互补。因而从制度入手进行道德建设有两点优越之处:(1)有助于避免道德说教,防止道德号召、道德提倡、道德教化因悬浮在半空而成为中看不中用的摆设;(2)有助于消除人在各种条件下因各种原因对道德作各自随意的理解和处置,如高兴时做,不高兴时不做,特定情境中做,换了情境不做,等等,减少道德实践的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3.制度具有稳定性,有助于道德养成。

制度是人创造的,但不是人任意创造的。人创造制度既需条件的满足,又需际遇的配合,因此制度的形成往往要经过由习俗到规则的反复博奕。那些在反复博奕过程中得以保留下来并凝聚为制度的规则,有极强的生命力、适应力和调控力,它们一经形成,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

制度的稳定性为道德养成提供了途径。我们知道,道德建设不能一蹴而就,无论个人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还是社会的道德素质、道德水平,都不会一夜之间成就。因此,大呼隆、搞运动、行政命令式的道德建设不足取,它只能在短期内解决面相问题,不能在长期内解决本质问题,即不能使道德内化于心,不能使道德长久于世。内化于心且长久于世的道德是养成的道德,因而在本质上解决问题须从养成入手。养成需要环境,在该环境中,一种行为能够大量地反复地出现,人们预期到它的出现,赞赏它并对与之相悖的行为加以反对。制度提供这样的环境。制度的稳定性使其规定的内容成为许多人反复践履的行为,人们赞成这些规定,对犯规者给予惩罚。于是,制度安排下的行为便会由不适而习惯,由习惯而自然,道德在其过程中也就养成为人的无意识存在。

制度养成的道德主要是职业道德。中国社会有许多优良的职业道德,这些道德在“文化大革命”中失落了。“文化大革命”是以砸碎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使职业道德失落的,它所提倡的“高尚道德”也因没有制度支撑而成虚幻。“文化大革命”从反面告诉我们,没有制度不可能有职业道德。由于人生活在分工和交换异常复杂紧密的关系之网中,一个没有职业道德的社会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道德的社会。

4.制度具有强制性,其对恶的惩治是对道德正气的宏扬。

凡规则都是限制。制度规则与非制度规则限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强制性。制度在告诉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的同时,也或公开或隐含地告诉人们违反制度将要受到惩治。制度越具体,限制和惩治的内容越明确。

制度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律性互补。人有一种机会主义倾向,为了使个人利益最大化,总想从现有秩序中觅得缝隙,投机钻营,因而时常做出一些不道德乃至违法的事情。人有一种从众心理,看到别人做某事便引发自己也去做的冲动。由是,一种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获得暴利而没受到惩罚,更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就会汹涌而至;一人贪污受贿安然无恙,更多的人就会心存侥幸起而效法。对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从众心理,道德自律的说服教育能够起到内在免疫作用,不能起到“外科手术”作用,对讲道德的人它是有效的,对不讲道德的人它是无效的。现实是,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许多行为主体并非不知自己所作所为是不道德乃至违法的,明知不对而为之,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为求眼前一已私利而置道德或法律于不顾。对这些人,只有用强制性力量给予惩罚才有可能使其回头。邪不得压,正无以扶之;恶不得惩,善无以扬之。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劝善,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是道德经济,个中道理,不言自明。

制度的群体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群体性,人们对他人的行为无法预期,确定性难以成立;没有确定性,人们在复杂的环境中凭借个人的偶然际遇随机做出反应,稳定性无从谈起;没有稳定性,强制性会失去存在的合理依据;而没有强制性,要把人的认识和行为统一在规则提供的框架范围内是不可能的。一个功能完整的制度才是有效制度,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道德建设的最大效益。

制度的伦理效应已如上述。强调制度的伦理效应和从制度入手进行道德建设,不是主张制度能解决一切道德问题,更不是用制度建设取代或等同于道德建设,而是鉴于道德建设囿于思想自身的倾向和同经济发展互为外在的误区,从环境与道德建设、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关系的角度,探索道德建设的现实途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2] 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页。

[3] 参见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1994年版,第94页。

[4]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792页。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奥斯特罗姆等:《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1994年版。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原载《哲学研究》199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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