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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善及其与道德的差异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伦理道德,善居于核心地位。由此形成一种认识,善就是道德;也形成一种标准,从善的角度评判政治——用道德尺度衡量政治家的政治行为。这种认识长久地影响着传统中国的理论思维和实践理性,其所形成的政治化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化的政治意识,在中国人的心智上打下深刻的烙印,以至于在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今天,人们仍然或者自发或者自觉地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审视政治的善与不善。这样的审视以及隐含于背后的习惯性思维取向不足取,对政治的善及其与道德的差异有必要探析。

什么是“善”?不同时代、不同的人的看法大不相同,一些学者由此认为“善”是无法定义的。然而,纵观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可以发现一些共性元素:无论人们的观点多么不同,其所认知的“善”都指向某个目标,如知识(苏格拉底、柏拉图)、上帝意志(基督宗教)、幸福快乐(感觉论和功利主义);这些目标被认为是好的、正确的、有益的,它们出自人的内在要求且在外化时有利于他人。将这些共性元素以分析,可得出一个关于“善”的形式化界说:“善”是所欲应当之事。“所欲”出自内心,指向目标。“应当”表征“所欲”的性质,它是正当的,合理的,有益自身和他人的。这种正当的、合理的、有益自身和他人的状态可以指向未来,即它是当下尚未实现的人们向往和有待努力实现的未来目标,也可以指向现实,即它就是当下的一种状态,是人们经过努力已然实现了的目标。因此“应当”与已然存在的“是”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它有现实性的可能,也有超越性的特征。“事”是做的,是人的活动,现实的而非“思”和“想”的活动。

所以将这一界说看作形式化界说,主要基于如下考虑:尽管凡可称之为善的东西都须合乎上述要求,“所欲应当之事”的内容——目标正当性、合理性、有益与否,以及所做的事情——在不同时代、不同的人群那里却很不一样,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表现也有差异,故不可在内容方面给出齐一性的界定。学者们认为“善”无法定义,或许这是一个主因。

政治的善有“善”之共性。它从社会内部引出所欲目标,进而按照正当、合理、有益的准则去做自己认为的应当之事,以期在现实中遂其所愿。政治的善也有自己的个性,这种个性源自政治活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特性,是政治的善之为“善”的特殊性根据,不可简单地用“善”的一般观念对其加以评判。孙中山对政治有一解释:“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1]列宁说:“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2]“国家事务”不是就少数人而言的,“给国家定方向”可以理解为目标和决策,“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主要可以理解为“管理众人之事”。按上述关于政治的说法,政治的善是治理之善,管理之善,是在管理国家事务,确定国家方向和国家活动的形式、内容、任务时,做出有利于众人的事。一言以蔽之,政治的善是对众人之事的好的管理,亦可表述为“善政”。

政治是“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其付诸实施的活动。”“这些决策一般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这一定义透显了政治活动的旨趣,可以将其看作对“管理众人之事”内涵的进一步揭示。所谓“管理众人之事”,如果不是全部,也主要是处理具有不同观点和利益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关系问题是政治的核心问题,它围绕着人们的利益展开,政治的善与不善的区别就表现在如何处理具有不同观点和利益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及其得到的结果上。所谓“善政”,即是能够恰当地处理协调好这种关系,使之在发展中达成不同利益群体都能接受甚或满意的均衡。反之则为恶。就此而言,政治的善与道德是一致的。利益,尤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始终是道德问题产生的根源和道德所要解决问题的核心。近代以后这一点更为突出,如何将分散的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联合成协调一致的社会共同体,遂成为近现代伦理学的主题。不过在实践中展开这一关系时,二者便不同了。

政治的善不在于它说什么,而在于它做什么,以及怎样做。

无论哪一个国家、哪一个社会、哪一个时代,政治如果要成为善的,都要满足人们以物质生产生活为基础的多方面的需求,使国家富庶,百姓安居乐业,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政通人和。满足人们吃穿住的需要是基本的善,发展经济由是成为政治善的基本目标;与此同时,人们还特别关注生产生活中的公平正义问题,特别是在温饱问题解决以后。所以,经济发展财富增加以后,我们在政治上更应该重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问题,促进政治上的善不断发展进步。

政治本身不去(也不能)直接满足人吃穿住为基础的——政治诉求除外——多方面的需要,满足这些需要的是人的其他活动,例如发展经济。政治的善因此表现为使自己有益于发展经济,而不是成为它的障碍。其他活动也是这个道理。然而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原因在于它所面对的不是单一的活动,而是由许多行为构成的互动活动,不是单一的活动主体,而是分属不同阶层,具有不同地位,利益、动机和追求的主体,不是人与物、人与人单一的关系,而是它/他们之间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政治本身要做的,是处理众人以利益为核心的这些关系,政治的善与不善取决于它对这些关系的处理。

由于生产等活动是变化的,生产者等活动主体的动机和利益诉求是变化的,主体间性是变化的,政治的理念、政治运作的方式也要变化。政治的善是历史的,过去善的不等于现在善,现在的善的也不等于将来仍然为善,当历史、时代、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固守传统,缺乏创新,常常成为政治不善的原因。

政治的善不以利益一致为必要条件,相反,如果人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就没有政治活动加以协调的必要,就没有政治存在的必要,自然也无所谓政治的善与不善。政治的善甚至可以不以利益一致为尺度,它可以把利益一致作为追求的目标,达到这个目标固然可以称之为善,达不到这个目标却也并非意味着不善,当它使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达到均衡时,当这种均衡为各利益主体在现实境遇中均能够接受或者满意时,那同样是一种善。和利益一样,无冲突也不是政治善的必要条件,政治的善不能将自己存在的理由建立在无冲突的目标上,对它来说,能够在某种特定历史背景和条件下调节控制冲突的程度,将对抗性冲突化为非对抗性冲突,激烈冲突化为缓和的冲突,它就是善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在现世的条件下人为地强调利益的一致性是不善的,因为,如同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它是把自己阶级的利益说成全人类共同的利益,属于意识形态的虚假性。而为了实际地达成利益的一致性,人为地采取诸如禁欲、狠斗私字一闪念、否定商品经济、取消市场等措施,无一不导致恶。当着冲突的基础和条件存在并且不可避免时,人为地否定和压制人们的利益诉求,强行他们接受现状,即使不论其所产生的后果,单只这种压制本身就是不善的。笔者以为,在本来的意义上,在利益差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从而冲突不可避免的条件下,政治的善与不善不在有无利益差异和冲突,只在如何对待这种差异和冲突。

善的政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具有不同观点和利益的人(阶级、阶层、民族、政党、团体),平等是政治善的基本理念,也是“善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这里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包括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参与制订和贯彻公共政策行动的机会。不同观点和利益的人们有职务、收入、社会角色上的差别,没有基本权利的差别。人的天赋不同,从而人的所得不同,政治的善尽管应当限制天赋不同造成的所得不同以及所得不同造成的人的实际生活状况的不同,却不应以抹平这种不同为旨趣。对人的天赋不同导致的所得不同不加限制,人类社会将是一个丛林社会,人的存在将与遵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自然法则的生物存在没有区别;不讲个体差异和贡献,所得一律相同,既对贡献者不公,也对发展不利。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能够给人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并且将差距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管理众人之事”也就达到了公正。这需要条件,取决于具有不同观点和利益的人们怎样行动,取决于他们行动的边界,取决于他们愿不愿意做出妥协以及以什么方式做出妥协。条件不具备时,会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迫,会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反抗。历史中如此,现实中也如此。所不同的是,在历史的很长一段时期中这些条件无法满足,在现代社会这些条件能够满足。现代社会提供了一种可能,人们怎样行动以及他们行动的边界,可以由法律来界定,人们相互之间的妥协,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商方式是平等的方式,政府和百姓平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平等,百姓或被领导者之间也平等。这意味着民主,意味着政府和领导者不能以“上”自居,仅仅按照自己的认识和愿望决定它/他与他人的行为方式和关系,/他必须听取百姓和被领导者的呼声,满足他们某些意愿,在对话协商的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安排。仅仅按照自己的认识和愿望做出的安排是“被平等”,“被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一方面,政府和领导者的理性有限,不可能完全了解百姓或被领导者的愿望和利益诉求并做出平等的安排,以致出现邓小平所说的那种做了许多管不了、管不好、放到下面让当事人自己去做会更好的事情。另一方面,替当事人安排的做法本身也是不平等的,它反映的是一方的“高明”和另一方的“听命”。唯有当安排建立在对话协商或民主的基础上时,事情才会有变化,不仅“被”字被取消,安排过程即行政方式本身也是平等的。

由此引出政治善的另一个要件:允许具有不同观点和利益的人依据他们的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允许人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在政治上是善的,不允许人们表达,压制反映不同人们利益的其他观点的表达在政治上是不善的。理由如下:第一,表达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对当前存在状况的看法,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是人的基本权利。既然人是平等的,一个人便不能剥夺另一个人的权利,因而以任何借口(实则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让他人讲话,不让被领导者、被管理者讲话,都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侵犯他人的权利是不善的。第二,政治的善表现在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处理上,合理性是其不可缺少的内涵。设定合理性为“真”,则“真”只有在不同观点的碰撞激荡中才能显见。“真”不是从来就有的,“真”在实践中为人们所接受。这意味着“真”在开始时只是诸多观点中的一种。每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的观点或主张为“真”,但却不能把自己的“真”看作先天具有的,看作无需经过论辩和接受实践检验的。即使被我们认为“真”的先贤们的思想,由于时代变迁,也要在实践中修正和完善。所有这些,都需要以其他观点的存在为前提,都需要以反映不同实践诉求的观点的论辩为机制。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有谬误出现,因此以往人们有一种认识:只应当允许“百花”齐放,不应当允许“毒草”存在。这种认识是不当的,它忘记了“花”与“草”的区别并非源于开端,而是表现为结果。更重要的,这种认识没有看到真理只有在与谬误的对立中方才显现自己为“真”,倘若没有谬误,“真”也不成其“真”。在这个意义上,没有谬误就没有真理,以种种理由不让谬误存在,也就以同样的理由取消了真理的存在。思想和实践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病菌”可以使人生病,“健康”却不是与“病菌”隔绝就能得来,“健康”是机体面对“病菌”时发自体内抗衡的结果,如果为了不使机体生病而将人置入真空中,生命将变得极其脆弱。不善之大,莫过于此者。第三,从对立统一的关系看,只允许一种观点、一个声音,不允许其他观点、其他声音,一方存在,另一方不存在,还使得相互作用关系不再,功能消解,从而一方失去另一方的制约。人总是有限的,因而人总有其缺点或不足,一旦失去制约,这些缺点或不足就会逐渐膨胀,事情就会开始向相反方向的转化。这是一条铁律,任何人都不能摆脱的铁律,包括那些伟大的人物。于是我们看到这样的情形:正因为一个人伟大,一旦其缺陷膨胀起来后,造成的危害也大;正因为一种思想引人入胜,一旦它被绝对化为惟一的真理,便成为束缚人们思想的教条。众所周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思想一旦僵化,发展便失去了活力。就此而言,允许不同观点存在,允许它们表达,是克服缺陷、避免僵化、保持创新活力的社会条件。第四,允许人们讲话,表达其真实的想法,还有助于消解伪善。由于人们的利益是不同的,由于这种不同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按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的观点,人们必将形成与之相应的观点,即人们内心真实的想法。倘若只允许讲一致的、赞同的话,不允许讲不同的、批评的或有歧义的话,甚或为此造就一种高压态势,则相当一部分人将学会掩饰自己,讲出一套趋炎附势、投机取巧、指鹿为马的话,伪善由是流行开来。伪善是最大的不善。一个国家、民族如果假话流行,司空见惯,这个国家的政治无论怎样评价都是不善的。

政治的善体现在制度和政策上。由于政策靠制度贯彻执行,政治的善主要体现在制度上。制度是手段,其要解决的是如下问题: (1)具有不同利益和观点的人各按自己的利益和主张行事,倘若没有约束,没有应该如何去做的信息,没有包括惩罚在内的激励,其所引发的冲突必然趋向于社会崩溃。制度通过提供约束机制、信息机制和激励机制防止社会崩溃,它把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从而保障共同体的稳定和存续。(2)确定具有不同利益和观点的人所要遵循的行动准则需要一套程序,这套程序产生制度,其本身也属于制度,即制度中称之为程序的部分。程序是方式,程序如何对结果影响很大。少数人制订出来的制度是一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的工具,它只对一部分人公正,对另一部分人不可能公正。按照多数人意愿制订的制度,由于汇聚的是多数人的共识,比较而言最有可能公正。两种程序代表两种类型,即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今天我们知道,专制制度不善,民主制度善。专制制度不善不是说它一点好处没有,民主制度善不是说它一点坏处没有。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的好坏是比较而言的。前者依赖个人,个人是偶然的,变化的,是最小的有限单位,故其所做事情不善的概率大,善的概率小。后者虽然也有缺陷,但因为汇集了多数人博弈的成果,是最大的有限单位,故其所做事情善的概率大,不善的概率小。善的政治体现于其中的是这样一种制度,一方面它能够将具有不同观点和利益的人们结合在一个共同体内,既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又给他们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自由空间;另一方面它运行的方式是法治的、民主的、恰当的。对于社会发展而言,特别是对于转型社会的发展而言,制度善是最大的善,制度不善是最大的不善。

政治的善也可以用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安居乐业、轻徭薄赋、太平盛世等来表征,但较之上述内容,它们是结果,不是原因。有了平等,有了畅所欲言,有了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相应的制度安排,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安居乐业、轻徭薄赋、太平盛世等等是人的活动自然的结果,是自然历史过程可持续的趋势。反之,即使出现经济发展、生活改善、安居乐业、轻徭薄赋、太平盛世等等,也是一时的、偶然的。

政治的善与道德不同。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谈到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时说:“伦理学和政治学都是实践的研究,它们都把存在于实证科学范围之外的某种东西,即对应当追求的目的或应当无条件服从的规则的确定,包括于它们的研究范围之内。”“伦理学旨在确定个人应当做什么,而政治学则旨在确定一个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政府应当做什么,以及它应当如何构成”,“初看起来,这样设想的政治学似乎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实际上“这一论点不是决定性的”。[4]

政治善的主体是政府、政党、社会集团和组织,道德的主体是个人。个体可以通过修身养性提升道德境界,政府、政党、社会集团和组织不能修身养性,能够修身养性的是它们的成员。政治家和领导者可以在政治活动中打上个人的深刻印记,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他们在活动中显现出的力量本质上却是集体行动集体力量的化身。如果把修身养性成就的道德情操看作集体行动中个体成员的一种素质,则这种道德素质可以帮助政府、政党、社会集团和组织的成员——特别是领导者——更好地从事他们的活动。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更好”建立其上的基础不是道德素质,具备人们赞扬的道德品质不等于他们必然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不等于必然能够推行“善政”。使决策成为“善政”还需要政治智慧,需要相应的认识能力、民主法治的素养和态度等。

政治善的着眼点是社会,对象是人民大众;道德的着眼点是个人,对象是自我内心世界。政治既为管理众人之事,其做出的决策、选择等一定是对大众而言的,一般来说它不考虑个人,事实上它也不能考虑每一个人究竟怎样。所以,与政治的善相勾连的,是社会范围内各阶级、阶层、行业、部门、集团、民族的关系。即使政府、政党、组织的政治诉求反映的是某些特殊利益,它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利益;而如果政治诉求以实施“善政”为旨趣的话,就更加不能不考虑他人,否则便不能合理地平衡各方面的关系。道德不同,从事道德活动的人从来不把自己所做之事建立在他人如何的前提下,他只做源自其内心认同的应当之事,即使众人皆欲他求,他也要独善其身,即使别人不知道他是谁,在做什么,他也要慎独。倘若不是如此,人云亦云随波逐流,也就没有道德可言了。所以,与道德相勾连的是自我认定,是个人修身养性之“绝对命令”。

政治的善基于现实,道德基于崇高。崇高为人文精神所倡导,政治的善应当体现人文精神,表现人文关怀。但政治决策和政治行为的选择却不以崇高的道德为根据,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实施什么样的政策等等,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崇高的目标并不困难,历史告诉我们这样的目标从古到今有很多;困难在于如何将其变为现实,故而历史实际呈现给我们的依然是一幅离目标相距甚远的画面。因此,“应当”的根据,用马克思的话说,来自对“历史规律”的把握,用邓小平的话说,来自“实事求是”。舍此不能合理,不能达成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不能实现所欲之事。用理想代替现实,用崇高代替规律,把未来的事拿到现在来做,尽管善的旗帜高高飘扬,对于政治来说却恰为不善。道德则不然,它就是要超越现实,不管外部环境怎样,坚定不移地坚守道德情操,坚守德性家园。就此而言,道德是我行我素的,外部环境越是恶劣,越是乌烟瘴气,这种我行我素越显独特高尚。

政治善的实施以强制为底蕴,道德的实施以自律为底蕴。如前所述,政治的善主要体现在制度中。对于具有不同观点并追求各自利益的人们来说,制度是他们必须遵守的规定,虽然制度的实施不排除说服,能够让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循制度的规范对它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但它不把自己的实施建立在人们自愿的基础上。它的人性论假设是“恶”,因而它强制性地要求人们遵守契约,遵守法律,遵守以“仪式”方式正式颁布的规则,并随时准备惩罚违反契约、违反法律和正式规则的人。这种强制为社会所必须,故法治的彰显在现代社会即是“善”。道德不能强制,一旦用强制的方式加以推行,道德便不再是它自身,原因众所周知。道德和自由意志相联系,强制是对自由意志的否定,否定了自由意志便否定了道德责任,不承担道德责任也就没有道德义务。不仅如此,用强制的方式推行道德,善还会转化为恶,它会摧残人性,会吃人,会把人送上断头台。这种现象我们在古代中国见过,在欧洲中世纪见过,在法国大革命和“文化大革命”中也见过。它们所给出的深刻教训是,道德乃个人自由选择之事,源自内心自律,不能强迫,尤其不能由国家来强迫。

由于上述差异,政治的善与道德不能用同样的标准评判。政治的善的评判标准是平等自由、民主法治。道德的评判标准是仁,是义,是诚信,是节俭忠孝等道德规范。个体的人只要按照道德规范做好个体的事,就可以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德的人。对于政府、政党、组织来说,只有制定正确的政策,做出正确的决策,采取正确的方式,落实或施之合理的制度安排,才可谓善。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政治领导人的个人行为是善的,推行的政策和做出的制度安排也是善的;最糟糕的状态当然是政治领导人既无德性又无善政;最应当关注的却应当是政治善恶和道德善恶之间的非必然性联系。一个生活节俭的人,在道德上是善的,但倘若正是其所推行的政策导致了普遍饥馑,政治上便为不善。一个人廉洁自律固然为善,但倘若维护或做出的制度安排成为腐败的温床,政治上便就是恶。以道德为标准评价领导人、政治家,其实是把道德和政治的善混淆了。记住历史上这样一种现象是有益的:道德上可嘉的人有可能将美好的东西撕碎,道德上可指责的人有可能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政治的善是天下之善,道德的善是个人之善。中国古代社会的先贤们认为个人之善与天下之善可以通达,天有秩序,人间也有秩序,天有“道”,人也有“道”。人从天命,“人道”遵循符合“天道”。将人与天沟通的是“德”,“德”是“天道”与“人道”的中介,是天上人间秩序的化身。帝王祖先因有“德”而获得天命,获得天下,获得统治的合法性;帝王子孙也须“修德敬命”方能保有天下维持统治。政治与道德的统一表现为以德治国,以德治国的原初含义是统治者本身有“德”,凭借自身具有的高尚道德获得“治理众人之事”的权威性、合法性。这种观念已经过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不复存在,家国同构的宗法等级制度已被破除,德治国家的模式需要被超越了。同样需要被超越的还有这样一种情怀:崇拜克里斯玛式的人物,被他们的指点江山所激动,为他们的大智大勇所折服,把自己和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他们身上。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是超越了未来与某一个人的联系。文明发展到今天仍然需要伟大人物,现代社会也不排斥体现在克里斯玛式人物身上的那种魅力。但现代文明时期政治家的伟大与否已不取决于他个人的行为,而取决于他设计出来的制度,取决于制度的贯彻实施。一个看似平淡的政治家,如果做出好的制度安排并使之贯彻实施,将超越克里斯玛式人物的伟大。在他身上体现出来的,更象是这样一种境界:大音稀声、大象无形。

 

【注释】

[1] 参见《孙中山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661页。

[2] 《列宁文稿》第2,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407页。

[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584583页。

[4][]享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39页。

【参考文献】

《孙中山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列宁文稿》第2,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享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伊尔利特茨:《西方伦理学简史》,刘献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朱贻庭主编:《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增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葛兆光:《七世纪前中国的知识、思想与信仰世界》,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原载《山东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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