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长青。中国改革20多年,在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也隐含许多值得反思的理论问题。从唯物史观角度看,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与生产力相对的生产关系领域和与经济基础相对
的上层建筑领域。笔者以为,即使我们现在不能给出完备的理论阐释和解答,提出这些问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问题意识作为一种哲学意识既有助于我们拓展思维空间又有助于我们深化唯物史观研究。
一、生产关系领域中的问题
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观点,是人们最为熟悉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之一,人们熟悉它到这样一种程度,以至于不少人自觉不自觉地认为它已没有什么再可研究之处。的确,如果只是抽象地看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把起点当终点,将开端等同于内容或过程本身,当然无话可说,但如果将思维从抽象中解脱出来使之走向具体,就会发现事情其实并非如此,至少有三个问题有待我们给予理论上的回答。
第一,为什么中国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发生在生产关系变革之后?
1978年开始的中国改革就其本质而言是制度变革。制度属关系范畴,因此我们也可以把改革看作关系变革;由于生产关系在人的关系中占居主导地位,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改革的主旋律,所以,关系变革虽然不等同于生产关系变革,却有理由认为它是以生产关系变革为中轴的。改革的结果众所周知,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发展成就,这标志着中国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正是改革的目的。但在此之前,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却极为落后,不仅如此,“文化大革命”在把“左”的一切推向极端以后,还使国民经济走向崩溃的边缘。这就是说,中国改革不是因为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原有的生产关系已不能满足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因而需要变革,而是因为我们一直想使生产力获得极大发展,却总不能达到目的,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而不能不进行改革。“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至一九七八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因此,我强调提出,要迅速地坚决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十一届三中全会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从以后的实践看,这条路线是对的,全国面貌大不相同了。”[1]由此引出上面所说的问题,即为什么中国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发生在生产关系变革之后?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因为以下一些事实而有了更深一层的价值:工业革命发生在“光荣革命”之后,日本的崛起发生在“明治维新”之后,即使苏联,虽已在上世纪90年代解体,但其在此前七十年中引人注目的发展也与“十月革命”直接相关。所有这些变革都属生产关系变革,都与生产力有关,从根本上说,它们都是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使然,都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就此而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坚持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观点不能绝对化简单化,例如,不能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永远在前,生产关系的变革永远在后,只能是先进的生产力要求变革落后的生产关系,不能是合理的生产关系带来落后的生产力的改变,因为,我们毕竟已经看到一个事实,生产关系的变革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有两种可能的情形,一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要求生产关系变革,二是生产力的不发达要求想发展生产力的人们进行生产关系变革。如是,则对后一个方面的解剖势必将研究引入诸多因素复杂的相互关系中,而这也正是我们所谓有待拓展的空间。
第二,上个世纪50年代,我们曾自觉地进行过生产关系变革,为什么却严重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一种解释是:“一大二公”的生产关系体系“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因而与其发展不相适应。这种说法其实有些可疑,因为它隐含了一个前提:超越者本身是好的,只是由于条件不成熟,不能把未来的事情拿到现在来做。一件事情,如果它被处在社会发展较高阶段的人们实施,并被实践证明是好的,那么,当处在社会发展较低阶段的人也照着去做结果却事与愿违时,我们可以说它超越;一件事情倘若第一次被人去做,现实中既不成功,逻辑上也没有得到严格地证明,则恐怕很难用超越与否去言说,其好坏当然也无从检验。然而,这些还不是主要的。提出50年代生产关系变革为什么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为了反思或考虑下面的问题: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究竟是怎样的?建立怎样的生产关系和怎样建立的生产关系才最可能适合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怎样形成的?例如,是从原则出发,依据某种理想或认识人为地建构某种生产关系框架,然后将现实的关系整合进去,还是在自生自发的过程中,即在干中学、学中干、“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逐渐梳理出适宜的生产关系及其体系?进而,我们应当以什么为尺度选择生产关系,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还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者的关系如何平衡?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涉及理论与现实、自觉与自发、真理与价值等诸多问题。而回答这些问题,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的理论和实践是我们不能不挖掘和整理的宝贵资源。
第三,生产关系是否可以产生生产力?
生产力指人类社会变革自然的能力,表征人们改造客观世界所具有的物质力量,这种能力和力量可以分为个体的、企业(集体)的和社会的。个体生产力是一种实体力量,其原始的形式存在于人的生理结构中;企业的和社会的生产力,除了包括劳动者、工具等实体性因素,还有生产关系。马克思说:“……各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2]那个将分散的个人生产力——也包括企业的生产力——相互联系起来使之成为社会生产力的,就是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生产关系。显然,生产关系的作用在这里绝不仅仅是把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生产,它还影响生产的结果。生产结果表面呈现出来的是产品,背后所确证的却是生产者的本质力量。系统科学告诉我们,这是一种“非加和”力量,它可以大于个体力量相加之和,也可以小于个体力量相加之和。于是,我们提出上面的问题,它的更一般化的表述形式是:关系是否产生力量?在这个表述背后隐含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力量本身是否就包含了关系?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我以为,探讨这个问题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解释为什么相同的人使用同样的工具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生产效率大不一样;可以使我们解释扣除劳动、资本、工具、资源、技术等因素的贡献率后GDP增长的“余值”问题;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生产关系为什么会对生产力发展有“阻碍”或“促进”作用。当然,它也会引出其他一些问题,例如生产力、生产关系范畴的界线问题。
二、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问题
政府在改革开放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把上层建筑问题凸显出来。如同生产关系变革对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政府作用问题也具有“普世”性,尽管对这种作用人们有着极为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但争论本身以及争论所涉及的正反两方面的事实已经使哲学反思成为必要。
第一,上层建筑与生产力是否存在直接联系?
政府的作用——就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言——围绕着经济发展展开,因此第一个问题便是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问题。按照传统的理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一对范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一对范畴,上层建筑通过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这个中介与生产力发生联系,这种联系是间接的。传统的理解来自结构分析,因而唯物史观的这部分理论也被一些学者称作社会结构理论。结构分析是一种视角或方法,除此之外有没有其他视角或方法?非结构论的实践活动论可否成为一个选择?在这个问题上是否也应当有一个“坐标系统”转换?所以这样问,是因为任何一种角度或方法都有自己的限度从而意味着自己的局限,中国改革的现实已经证明,从上层建筑与生产力间接关系的角度不足以给出当代社会发展中二者实际相互作用的充分解释。这不是说从结构分析角度不能说明上层建筑与生产力之间存在直接关系,但一方面,它本身是需要论证的;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在上述结构关系中,政府的地位难以体现,它只是作为“设施”被无关紧要地提一句,与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承担的角色反差极大。从实践活动论出发情形会有所不同,在组织调控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即是上层建筑的化身,政府行为与生产者行为直接联系在一起,至于它们是怎样联系的,正是有待我们研究探讨的。
第二,政府怎样以及为什么会影响经济发展。
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也是上层建筑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当代经济学文献对其有大量论述,在经济学研究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哲学工作者应从反思的角度提出属于自己的问题。可以提出的问题有很多,我以为,核心问题是上层建筑作用的定位。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已不用说,需要考虑的是,这种作用是发展者(即经济)本身具有的还是外在于它的?我们可否将政府作用定位于为经济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或者,借用马克思的话,将政府行为视为生产者从事自己活动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如果说政府行为是生产者活动的条件,那么政府活动本身是否也需要条件?如果说政府活动的条件主要是上层建筑另一构成要素——政治、法律制度,那么,政治、法律制度是否也可以同样被看作“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进而,作为环境和“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政府行为和政治法律制度是否属于社会存在?在经济学家看来,答案是肯定的,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是生产者选择自己行为的重要条件;在“经济人”看来,答案也是肯定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行为和法治状况是决定他们是否投资的重要条件。哲学界80年代初对此问题曾有过一些相关讨论,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3],今天有必要结合发展实践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新的诠释重新加以审视。如果我们把政府作用和政治、法律制度看作环境和条件,我们就有了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政府怎样以及为什么会影响经济发展”可以转述为“一个国家的政治环境和条件怎样以及为什么会影响经济发展”。由于上层建筑为经济发展提供的条件是“交往—关系”型的,而非“工艺—技术”型的,政治环境和条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合理地理解为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接下来的问题是:(1)它为什么会影响以及它凭依什么影响?这个问题与“生产力—生产关系”同质,和人的社会本质直接相关,它包含系统整合中的“质—量”关系问题,要旨在于为生产者能力(生产力)的发挥提供一个什么样的和多大的空间。(2)“政府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政治、法律制度首先是约束谁的,普通百姓还是“政府人”?这个问题涉及领导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涉及公正与平等,说到底是民主法治问题。
第三,上层建筑的旨趣何在?
政府不仅要促进经济发展,而且要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一方面,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干预虽然备受争议,但却是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另一方面,政府协调社会全面发展的行为又被认为理所应当,一种普遍的看法是,诸如贫富差距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教育问题、“公共产品”问题等,离开政府不可能解决。这样,上述两方面就成为政府面临的两项任务。如果我们把经济发展简约为“效率”,把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全面发展简约为“公平”,政府的两项任务可以表述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真”联系在一起,公平与“善”联系在一起,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两项任务又可以表述为“求真”与“求善”。“真”与“善”应当是统一的,社会发展也应当将二者的统一设定为目标,这一点不必多说。但在现实中,在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真”与“善”或者说效率与公平却常常不能统一,龃龉时有发生,致使人们不得不在诸多矛盾中选择一个主要矛盾或者在矛盾双方中选择一方为主要矛盾方面。那么,当身处这种情境时,政府在“真”与“善”、效率与公平之间应当选择什么?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求“真”还是在于求“善”?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守夜人”理论和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职能的界定,答案应当是求“善”;按照前述上层建筑作用的定位,答案也应当是求“善”。由此引出两个问题:政府以求“善”为旨趣是否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矛盾?政府求“善”的对象化形式是什么?窃以为,第一,只要政府不以直接干预经济为己任,求“善”的旨趣和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任务便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政府主要职责便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公平的环境和条件,而政府所以要这样做,“经济人”所以期盼政府这样做,经济学家所以认为政府应当这样做,正是因为良好的公平的环境和条件最有助于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第二,政府求“善”的对象化形式有二:一是制度,主要是政治、法律制度;二是行为,主要是“政府人”行为。任何国家任何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都有其文化特征,都蕴涵着其制定者的价值理念和追求。这种携带着价值理念和追求的政治、法律制度通过人的活动对象化出来,在所有的人的活动中,“政府人”的活动无疑是该对象化运动的核心,“政府人”是怎样的,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就怎样,社会风气因此有了变化的轴心,一个社会的“善”因此有了统计意义上的确定性。当然,“市场解决效率问题、政府解决公平问题”在现实中远非那么简单,从世界各国发展实践中,我们常看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政府总是先解决经济问题,再解决社会问题,有时为了某种经济目的,政府容忍甚至直接采取“恶”的行动。但这样一种现象的存在是否可以否定政府以“求善”为旨趣?还是相反,对一个国家来说,特别是对一个社会主义的后发展国家的政府来说,更应当强调以“求善”为旨趣?结论是不言而喻的。
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人们把精力主要用于经济发展,以为只要发展经济就能够使经济得到发展。然而,现代以来的实践特别是二战之后的实践却在向我们昭示,其实经济发展之道不在经济本身,而在人与人的关系。我以为,这正是上述问题的共同指向。
【注释】
(原载《哲学动态》200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