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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力发展中的政治上层建筑问题
 

中国社会发展在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后,目前正处于一个重要时期,能否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带动社会全面进步,达到预期的目标,取决于社会深层次改革的进展。我以为,“深层问题”主要存在于上层建筑领域,即政府的治理之道、运行体制和方式。如果说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走上一条成功之路,那么,上层建筑领域的变革将决定我们在这条道路上能走多远。这一判断建立在经济或生产力发展与上层建筑一般性关系的基础上。本文从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影响生产力发展的功能、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三个方面探讨这一关系。

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可从两种角度分析,一为社会结构角度,一为实践活动角度。前者是静态的,后者是动态的。问题的焦点,在于上层建筑是否直接影响、制约生产力,或者说,与生产力是否存在直接联系。

从社会结构角度看,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中间经过经济基础,似乎是间接的;直接影响、制约生产力的是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决定着上层建筑。因此,人们通常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看作一对范畴,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看作另一对范畴,分别谈论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然而,如果我们深入到结构形式的表象背后,解读一下政治、法律制度的实质内涵,就会发现,对上层建筑和生产力联系的间接性不可绝对化,二者之间也存在直接联系。不仅如此,联系本身所呈现的关系还是人们之间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法律或法的关系最为典型:“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1]“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2]法律“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3]。“每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4]。罗马法就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5],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6]诸如此类的论述在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那里还有很多,它们传递出来的信息可归结为一句话:“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7]这是从大量经济关系中抽象升华出来的“要求”,与经济关系形式不同,内容同质,其对生产者行为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

发展是人的活动,对发展中的问题,包括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问题,更重要的是从实践角度去理解。一方面,人们之间政治的法律的关系在他们相互交往的活动中产生;另一方面,已然确立的政治、法律关系通过人的活动对象化出来。站在这一立场,我们对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联系有如下理解:

上层建筑,以政治为例,与生产力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或可表述为)两种活动的关系,一是政治活动,一是生产活动。“政治可以被简要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做出集体决策的过程。”[8]政治的目的是保障共同体的存在,政治的职责是为此而协调共同体内的利益关系,但政治存在的前提却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差异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观念分歧。生产在狭义上指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活动。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吃、穿、住、行等等的需要,这种满足需要的活动被马克思看作是第一个历史活动,并在其后的演变中成为人类孜孜以求的发展目标。需要是生产的动机,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化需要即是他们的利益,人们的利益首先存在于生产领域,是与他们的生产活动相统一的。因此,在我们把生产理解为物质变换活动的同时,不要忘记,生产不仅产生物质财富,而且产生利益。这里所谓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但不限于物质利益,还包括劳动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公正的待遇、合法的保障以及生产者的其他权益。在生产中,由于分工、资源稀缺、个人偏好等缘故,个人利益必然同“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对那些追求自己特殊利益的个人来说,共同利益表现为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甚或与他们相对抗的力量,二者之间的冲突使作为政治活动主要工具的国家得以产生。“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9]国家也因此成为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这样看来,生产既是财富的源泉,也是政治的源泉,而把生产活动和政治活动联系在一起并构成它们共同基础的是利益。“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0],每一既定社会的政治活动其后反映着利益。如果说二者有什么差别的话,那这种差别在于,生产产生利益,政治分配调节利益,利益产生者不一定能得到利益,利益分配调节者手中却握有极大的权力。

从古至今,利益备受追捧或诟病。人们可以用最美好的词语赞美它,也可以用最恶毒的词语诅咒它,这实在是因为人们为了它演绎出太多的悲欢离合。然而不管怎样,利益是影响人类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当属无可争议的事实。看到了这个事实,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列宁说:“如果你不善于把理想与经济斗争参加者的利益密切结合起来,……那末,最崇高的理想也是一文不值的。”[12]古典经济学把利益最大化视作“经济人”的惟一追求;现代经济学则把是否具有“激励”机能以及其程度的大小强弱看作生产是否具有活力的重要参照。对于一个贫穷落后而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是其最大利益所在,因而它会动用各种政治手段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一个满足需要且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者来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以及能够怎样从事自己的活动,反而成为他们最关心的,事实上,他们正是根据这些因素来感受认知生产并决定自己的行为的。由是,政治决策如何,政治操作如何,它能否同生产者的合理预期一致,不能不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正如生产不是社会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因素,政治上层建筑也不仅仅是经济关系的回声,它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所确立的却是人的全面的社会关系。不过,正如大家所知道的,由于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人的其他关系由经济关系中引申出来,政治上层建筑,它的社会结构的呈现——政治、法律制度,可以视作经济关系的表征;它的实践活动的呈现——管理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可以视作生产行为的规范,或者说生产行为的政治形式和法律形式。历史上没有一个国家存在脱离经济的政治,倒是有许多国家在许多时候由于政治的不开明而导致经济衰退,它昭示我们,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时,忽视政治和经济任何一方,生产力持续健康地发展都是不可能的。

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有何种功能?一般来说,上层建筑以调控全部社会生活为己任;具体到生产活动,特别是对生产者而言,则可以把上层建筑的基本功能定位于为生产力发展提供社会环境和条件。

生产力指生产的能力,表征人类改造自然的客观物质力量。生产的能力包括生产者的能力,也包括生产工具的能力。由于人是生产力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生产工具由人制造和使用,是人的身体器官的延长,所以,生产的能力主要指生产者的能力。

按马克思的观点,生产者的能力或力量在他们的对象化活动中表现出来,并通过对象化活动得到确证。这种活动在任何时候都是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进行的,例如,他一出生时就面对的生产力,他在变革过程中面对的生产关系,等等。生产者可以改变条件,却不能摆脱条件,因而只能做历史允许他们做的事情。这意味着生产者的活动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边界,从而他们的能力的发挥总是受到限制。所谓解放生产力,就是打破某些条件,将生产者从其束缚下挣脱出来;所谓发展生产力,就是创造某些条件,使生产者的能力得以更充分地展示和提高。

限制生产者的条件中,有社会工艺方面的,也有人与人关系方面的。破除社会工艺方面的限制主要依靠科学技术,破除人与人关系方面的限制主要依靠制度创新。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具有同质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故而解放、发展生产力逻辑地包含着解放、发展科技工作者的能力,所以,为发展生产力而需要破除或创造的条件便集中到人与人的关系领域,主要是生产关系领域。制度是确定化了的人的关系,生产关系集中体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中。如果说生产关系是人的关系的核心,政治、法律制度就是制度体系的“纲”,那么,那些存在于人的关系领域中作为约束生产者能力的“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集中指向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因此就是生产力发展的环境和条件,我们知道,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它还是一种很重要的环境和条件。

然而,政治、法律制度本身一旦建立起来,就是静态的,它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制约体现在人的活动中并通过人的活动去实现。“政府是国家的权威性表现形式,其正式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13]“政府有两大显著特性:第一,政府是一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性。”[14]政治、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行为来影响生产者行为或生产力发展的。由此来看,所谓上层建筑提供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机构的设置和政治、法律制度的规定,它既包括机构设置和制度规定,也包括人的活动,主要是政府或“政府人”的活动。

这样,上层建筑作为生产力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就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二是政府行为,二者相辅相成。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可做如下具体分析:

第一,它是一个直接决定社会稳定与否的因素,为生产力发展塑造前提,并因此影响着发展的结果。稳定是发展的前提,保持稳定是政府的首要职责。能否保持稳定不在于能否防止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而在于能否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政府对矛盾的不同解决方式或方法,可以促成不同类型的稳定:维护一个阶级的统治、保持既得利益的稳定,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稳定,以稳定为目的的稳定,以发展为目的的稳定,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平等、牺牲效率的稳定,市场经济体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稳定,等等。一个国家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达成的是何种类型的稳定,取决于政府的发展战略、价值取向,取决于政府的治理之道,也与时代条件、历史传承有关系。人们对此是可以选择的,但倘若认为不同的选择可以达至相同的生产力发展目标则是一个误解。因为,不同的选择为实现稳定所采用的不同手段和方法,对生产力发展来说即是不同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而在彼此差异的社会环境条件下,生产力发展不可能相同。今天,以牺牲生产力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稳定的做法显然不可取,因此,政府维护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应以发展生产力为前提。其实,发展生产力才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才是保持社会稳定之价值所在,稳定的真正涵义在于将发展中的问题、矛盾或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它决不能也决不是单纯为了解决问题、矛盾或冲突而限制发展。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实中,实践经验和理论逻辑都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开放系统而言,只有发展才能稳定。

第二,它制约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空间,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空间与运动相关,历史空间与人的活动相关。政府行为本身受政治、法律制度限制,反过来又制约生产者活动的空间。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对供求关系的调控;政府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府通过自己投资和消费对科学研究和新兴产业部门发展的支持,通过限制进口支持出口的各项政策、为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所做的努力;以及政府制定的各种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引导等等,制约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经济空间。“‘权力也统治着财产’。这就是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甚至政治权力还通过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等办法来捉弄财产”[15],政府诸如此类正面或负面的行为,制约生产者生产活动的社会空间。政府的选择及其行为,蕴涵着起点平等、机会平等、产权、竞争、自由、独立性、自主性、公正性、贫富差距、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权力与法的关系等丰富的内容,其结果,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绩效,另一方面表现为“投资”环境的好坏程度。剩下的事情变得简单了:面对这样的环境或“舞台”给予的约束和激励,生产者只能积极地或消极地、自愿地或被迫地、放心地或小心地加以选择。这影响了他们活动的内在动力,影响了他们的“造血”机制,影响了他们的交易费用,影响了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并最终以生产力发展的某种现实状况将影响的结果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以为,马克思那段非常著名的话,——“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6],其实也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组成的社会空间,只不过我们以往没有将实践唯物主义的空间概念与社会形态概念统一起来罢了。

第三,它对系统加以整合,是社会自组织的重要表征,生成不同的新质力量。历史上生产力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发展的;现实中生产力是以社会(国家)为单位而被“知”与“行”的。个体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活水源头,社会生产力是个体生产力的归宿和国家经济强弱的标识,“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17]。政府是将个体(个人、企业、行业或部门等)分散乃至对立的生产力联系起来的组织中枢,进行系统整合是政府另一项独特而重要的职能。政府进行系统整合并不意味着充当生产的直接指挥者、调度者,像管理一个企业一样去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直接指挥、调度和管理,触角伸到企业,是计划经济的特征。历史经验证明,计划经济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系统力量。那么政府凭依什么进行整合?社会关系。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是它在某种结合下表现出来的生产能力,把生产者结合在一起的是他们的关系。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在他们的相互交往中产生。交往按其自组织的本性,能够生成一种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组织,这个组织,按一些学者的说法,叫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18]它包含三个要素:“其一是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其二,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制度,得以保障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其三是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抑或市民的风范(refined or civil manner)。”[19]这是一个庞大的关系集合。社会学家们认为,理想的社会结构即是以这个庞大的关系集合为中坚的椭圆型结构。马克思认为,国家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20]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按照马克思这一思想的逻辑,政治、法律制度所确定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对市民社会中已然形成的关系的超越和升华,它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同时又是这个庞大关系集合的组织中枢。于是我们就有了两个层次的关系:作为上层的政治、法律关系和作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关系。那个制约生产者行为的社会空间,因此,也可以理解为由“上层”和“基础”有机统一构成的关系网络。市民社会对分散的个体力量的整合是初级整合,其意义和作用不可忽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整合是整合基础上的再整合,其意义和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市民社会的整合以自发为特征,国家或政府的整合以自觉为欲求。二者之间的关系昭示我们,政府并不直接指挥调度生产,对分散的个体生产力的整合,可以并且应当借助于市民社会实现;进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需要特别予以考虑和斟酌,对它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既可能产生“1+1>2的新质,也可能导致“1+1<2的后果,有时,当“上层”不依赖于“基础”时,政府靠外力强制“撮合”,得到的还可能只是“一袋马铃薯”。

第四,它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平衡,并最终影响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发展生产力既然以形成系统力量为目标,整合便不能不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结构调整与下岗失业问题,市场竞争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两极分化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以及二次分配中的税收制度问题,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要求与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各种“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社会变革时期的思想道德文化问题,……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协调平衡。与整合系统力量的间接做法不同,政府在协调社会发展时对所及问题大部分的干预是直接的。诸如社会保障问题、二次分配问题、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公共产品”问题等,离开政府的直接干预根本不可能解决,相反,解决这些问题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显然,关于上层建筑功能的这最后一点绝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它们能否得以解决,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利益,关系到生产的目的,从而直接影响生产者的积极性和生产的效率,其对生产力发展可持续性的意义不言自明,“二战”之后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发展遭遇的严重挫折和“发展经济学的死亡”,即是历史给予我们的告诫。

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影响的一般性理论分析已如上述,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关注,该问题显现出政府行为不同于制度的特殊之处,有必要专门讨论,它就是作为政府行为主体的政府人问题。             

制度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调节是普遍的,为“经济人”提供社会环境条件的“政府人”,如前所说,其活动本身也受政治、法律制度制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约束机制、信息机制和激励机制首先限定了“政府人”活动的空间,划定了他们的行为边界,促使他们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采取与其社会角色相一致的行动并养成政府行为的模式,进而,通过被它们规范了的“政府人”的行为再影响“经济人”的活动或生产力的发展。这使得“政府人”的行为具有了双重涵义,既是政治、法律制度的化身,又是政治、法律制度规范的对象。“政府人”因此成为沟通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人”的桥梁,它可以将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放大”,也可以将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缩小”,其在政治、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将产生差异极大的实际绩效。由此引出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政府人”行为与政治、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问题。该问题存在于解决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活动中,存在于制约生产者活动空间、产生系统整合、协调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句话,存在于政府活动的一切领域。理论上,“政府人”行为与政治、法律制度应当一致;现实中,寻租设租、行政违法、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的现象大量存在。在“政府人”与政治、法律制度一致的情况下,生产力发展都不是容易完成的任务,倘若“政府人”的行为不合乎自己主张并推进实施的规范,倘若“政府人”不率先垂范而是口惠实不至,那将势必导致三个结果:其一,让“经济人”践履经济秩序是很困难的;其二,政治、法律等制度的权威和效用被大大降低;其三,大量滋生形式主义、虚假伪善等对发展极为有害的现象,社会生产生活领域中近乎公开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也就不足为怪了。古今中外,社会动乱,经济凋敝,民不聊生,最后导致一个王朝或国家的失败的事例,大多是由“政府人”违法违规引起且不能有效扼制而积重难返造成的,这个历史经验应当牢记。

上层建筑的作用如此之大,政府的运作方式不能不认真关注。并非有个好心政府就能得到好的结果,现实中,政府的绩效往往有好有坏,以至于有人权衡利弊后强烈地主张政府管得越少越好。产生这种现象,体制本身所决定的政府运作方式是一个重要原因。

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政府运作的基本方式主要有“直接—集权—人治”和“间接—放权—法治”两种类型。直接与间接、集权与放权、人治与法治彼此对应,两种类型内部三者之间也存在一脉相承的紧密联系。“直接”要求集权,集权易生人治;“间接”势必放权,放权要求法治。

现代经济发展中,直接干预一般被认为是不恰当的。人们反对政府直接干预经济有其理由,主要是理性有限和信息不灵,因而面对纷繁庞杂的经济运行过程,不可能有效地组织生产,也不可能合理地配置原本十分稀缺的资源。此外,政府直接干预经济还使自己拥有了双重身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从而导致产权不清,也不利于政府对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调节。计划经济的实践检验证明这些理由是成立的。间接干预于是成为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恰当方式。它当然以“政府干预是必要的”为前提。尽管这一前提不断受到质疑,但即使在经济最为自由的美国,干预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而在德国、法国、日本,政府干预的力量一个比一个大,至于新加坡,其经济发展成功的核心,被认为是有一个“好政府”。但所有这些干预,都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都是以市场调节为主的间接干预。这些干预的性质被表述为辅助、指导、引导,而且即使是辅助、指导、引导,也要采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的手段,这与行政指令为特征的直接干预方式显然大相径庭。一个事物的存在总有其理由,政府干预这种普遍性现象的存在自然更有理由。这些理由存在于众多经济学文献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内在关系的分析中,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中,而它的更深刻的根据,则是人的社会性及其对组织的需求。所以,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在于怎样或如何干预。干预和如何干预是有联系但却不能混淆的两个问题,生产力发展需要政府干预,不需要政府直接干预。当然,即使是间接干预,也会存在“政府失灵”,也有政府不能解决的问题,也没有改变政府的有限理性,从而也不能保证政府不犯错误。然而,如果以无限理性、不犯错误和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为政府干预的前提条件,那实在是太苛刻了,它显然不是合理的诉求,甚至不是诘难的正确方式。政府干预没有因为“市场失灵”而否定市场,市场也不能够因为“政府失灵”而否定政府干预。合理的态度应当是权衡没有市场的政府、没有政府的市场和有政府的市场三者的利弊,从中做出最佳的选择。历史已经做出了选择。故而笔者相信这样的观点:

以市场调节为主,配合政府(间接方式的)干预,可以更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

政府直接干预生产必然要求集权,舍此便没有权威,计划便难以贯彻下去。政府间接干预生产则意味着放权,舍此便无法行动。集权有其优点,集中力量办大事是它最大的优点。但是集权的优点也仅限于办大事,办那些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事,倘若所有的事情都用集权方式处理,它便无从集中力量,反而没有优势可言。“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21]让下面的人们办事,必须给他们以权力,那种能够使他们充分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他们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而受到伤害的权力。在这里,权力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22]没有这种能力,生产者便无法行动,政府间接干预所意欲达到的目的便无法实现。放权的最大优点,是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生产者的积极性。在这一点上,它与集权形成鲜明对照,后者的最大弊端之一,是只有一个积极性——中央或政府的积极性。在这个以强大权力为后盾的积极性面前,生产者只能顺从,他无从选择,也没有多少活动的空间,久而久之,还渐生出难以割舍的依赖性和令人沮丧的惰性。政府可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但这需要千方百计的努力,总不如生产者把它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得容易;政府能够调动起生产者的积极性,但却多了些诸如领导者个性一类的变数,总不如生产者发自内心的行动来得稳定;政府所调动起来的积极性常常存在于“一时一事”,它没有能力、没有精力使之在所有事情上同样地表现出来,故而总不如生产者无处不在、无所不做的自愿行为来得普遍持久。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千百万群众的事业,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是事业成功的不二法门。用集权的方式,这一长期追求、希冀得到的“法门”总在思想的天空中漂浮不定;用放权的方式,使之获得制度化安排的保证,它才会在现实的土壤中扎下根来。有理由认为,放权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它可以作为一个符号,以其本身的存在成为调动广大生产者积极性的表征。正如只有一个积极性并非是集权唯一的缺点,能够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也不是放权的唯一优点。考虑到权力越集中、越容易产生腐败,以及“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陈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官僚主义问题[23],放权,使人民有权力制约监督权力,使人民有权力抵制消解官僚主义,其意义和价值就更大了。

集权易于产生人治,放权则必须有法治的保障。对于拥有自主权而又追求各自利益的平等的生产者,什么办法能够约束他们的行为而又不是强制?法的治理。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是治理社会的方式,亦即调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矛盾、限制交往中的冲突、增进交往中的合作的方式。人治的一般模式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这些问题,把它们全都汇聚在一起,由“我”按照“我”认为正确或恰当的方式方法去(或者要你去)解决。“我”可以是一个机构,也可以是个人,由于机构本身也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所以“我”最终指向个人。这就是我们所以说集权易于产生人治的原因。法治的一般模式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制定出我们共同认为合理的规则,要求大家遵照执行,以限制我们自己的行为,解决我们彼此间存在的冲突。两种方式的差别,说到底,是对待人与人关系的理念上的差别,或者,说得再明白点,是平等问题上的差别。按人治方式,政府和生产者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命令—服从”,政府认为自己应当拥有绝对权威,生产者应当照“我”说的做,“我”可以帮助生产者,生产者却不允许对我的帮助说三道四,更不要说反对。按法治方式,所有的人,包括政府,都是平等的,他们相处的基本原则是交流、协商,他们可以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做任何事情,甚至采取任何手段,但有一个前提,不能违反规则,不仅生产者不能违反,政府更不能违反。两种方式的治理效果可从下例中看出:一个机会,依据长官意志赋予一个人,是特权,既是赋予者的特权,也是被赋予者的特权;依据竞争机制提供给所有参与者,是平等,对得之者平等,对未得者也平等。前一种做法既不公平也无效率,后一种做法既公平又有效率。可见,即使不考虑社会后果,单就经济发展而言,人治与法治也是不同的。我们从中得到的教益是:人治和法治关涉人的平等,平等对待上的不同,会导引出经济社会不同的发展后果。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后,将它运用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并提出社会革命理论,认为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在他的著作中有许多上层建筑促进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论述,例如:“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24]“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因此,哪里的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哪里的无产者就必须将它推翻。无产者本身必须成为权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25]列宁在谈到经济利益和政治斗争的关系时认为:“从经济利益有决定作用的原理中,决不应当做出经济斗争(即工会的斗争)有首要意义的结论,因为一般说来,最重要的‘有决定作用的’阶级利益只能用根本的政治改革来满足。”[26]当代西方一些学者也看到上层建筑的巨大作用,故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27]洋务运动的失败告诉我们,生产者“师夷长技”,政府却仍然按照传统体制、方式行事,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中国改革的成功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追求,结合破除计划体制的政治、经济改革,方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所有这些言论和事实,都以上层建筑与生产力存在直接联系、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有极大影响和制约为前提,才能够被理解和解释。生产力确实是一种决定性力量,上层建筑确实是被决定的,但如果以为生产力可以自动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注定跟随在生产力之后并且只要它愿意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历史就变得简单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702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 29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 454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1122页。

[8]《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4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5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69页。

[13]《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页。

[14] 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0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131页。

[19] 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 33页。  在上述引文之后,作者有这样的话:“第一个要素一直被称为市民社会;有时,具有上述特殊品质的整个社会被称为市民社会。”本文取其“整个”之意。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页。

[2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 328页。

[2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5页。

[2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1页。

[26]《列宁全集》第5卷 ,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9页脚注。

[27]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0页。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列宁全集》第5卷 ,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邓正来:《 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原载《文史哲》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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