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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致“善”
 

本文反思如下问题:设定社会主义的目的为“善”,我们怎样达致“善”?所以作此反思,主要因为“真”与“善”的关系在历史发展中呈现出复杂性,而在过去的实践诉求和当下有关效率与公平的讨论中,这种复杂性并不为人们所特别经意。

一、两条致“善”路向

唯物史观有两个思想要点,一是人类解放或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二是探索和揭示历史发展的规律。前者是目的,显现为一种值取向,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实现这个目的而奋斗;后者是途径,显现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科学态度,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发现揭示这个途径而工作。我们用两个概念浓缩唯物史观的这两个思想要点,并以此象征人类活动的两个向度,这就是“善”和“真”。

求善并非自马克思始;从“大同社会”到“太阳城”,从早期文明到现当代社会,“善”是无数贤良方正之士的理想和追求,是平民百姓近乎本能的一种期盼和情结。熟悉唯物史观的人都接受这样一种看法:马克思是通过揭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来阐释人类解放或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可能性的;因而也都同意恩格斯的一个观点:将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区别开来的,是对历史发展必然性的认识。在马克思那里“善”与“真”相统一,“真”是通达“善”的途径。

历史展开的画面比当初构想的要复杂。社会主义追求“善”:“善”虽不是社会主义的惟一目的,却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和社会主义运动最显著的特征。社会主义运动因为这个特征而将工人、农民以及为数众多的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吸引到自己的行列;他们反对剥削、反对压迫、要吃饭、要工作、要平等自由公正,成为革命者获得革命胜利的主要推动力量。

革命是破坏旧世界,揭露它的不足,将它摧毁之。旧世界的不足主要是不“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1],它在“真”的方面对文明是有贡献的,它的“血与火”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抗。革命就是反抗。晚近有关社会主义的反思中,极端论者论及革命时多有微词,但笔者认为,当一部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他人置于“血与火”之中的时候,革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需要区分开的是如下两个问题:革命和建设。革命维系于建设,是建设的前奏,但前奏不等于正剧,故而革命不等于“善”;“善”要在建设新世界中实现,它只有在建设新世界中才能实现。

社会主义在建设中发生或展示了两条路向。第一条路向以正义为中心,要求在保障人与人之间关系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发展生产力,强调生产的目的性和生产力的手段性,认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不仅包含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包含人的平等发展、共同富裕和美满幸福。第二条路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求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强调生产力的优先地位,强调尊重价值规律、经济规律,认为生产关系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就可以视之为与生产力相适应。不难看出,这两条路向中前者着重于“善”,后者着重于“真”。

计划经济时期侧重选择的是第一条路向,改革开放时期中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侧重选择的是第二条路向。两条路向在选择时都自觉地以唯物史观为指导,也都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建立在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说:“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依据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客观经济规律,依据在新的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经济规律,才能完成建立新基础的任务。”“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前进的动力、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和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都表现在基本经济规律中。”[2]《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我们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这一“决定”同时强调,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3]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真”和改革开放时期的“真”,却是两种不同的认识和与其相应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按照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终决定力量的逻辑,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认为,“真”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只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克服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矛盾,既使生产力得到更快的发展,又使社会平等公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改革开放时期人们则认为,“真”是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并存和市场经济,只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实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改变中国社会面貌所迫切需要的经济发展的问题。要紧之处在于,这是两种相互否定的认识。很长一段时间里,前者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后者在理论和实践上则被认为与社会主义根本不相容;然而在今天,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中国改革一步步建立起来的恰恰是计划经济认为“不真”且竭力要加以改变和推翻的体制。事实是,不是计划经济而是计划经济认为有害的后一种认识和制度安排,在短短20几年的时间里使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将计划经济不能完成的现代化任务一步步变为现实。

由此我们不能不考虑,社会发展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乃是因为,两条路向虽然都采用求真的方法,但在实践中却有一重要差别:第一条路向把“善”作为前提,在“善”的前提下求真;第二条路向把“善”作为结果,在“真”的前提下求善。所谓“社会发展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在这里的意思因此便是:我们应当在“善”的前提下求真,还是在“真”的前提下求善?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面对一个事实:无论沿哪一路向前行,实践中均会出现“真”与“善”关系的紧张。

以“善”为前提,人们首先设定若干生产关系原则,在它的框架内组织社会生产。这些生产关系被认为不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自然而然地生长出来,因而它们是国家依靠强制力量建立的。建立者在建立这些生产关系时有两个预期: (1)它们体现“善”,有助于“善”的当下实现; (2)它们能使生产力得到比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更快更好的发展。然而,我们今天都已看到,第一个预期在相当程度上并没有实现;第二个预期则完全落空了:计划经济没有效率。因为没有效率,计划经济时期虽然没有两极分化,没有下岗失业,却也不过是共同贫穷或共同不富裕。不仅如此,沿着这一路向发展,越是强调生产关系的纯洁性,强调“善”,强调人的道德面貌,乃至“文化大革命”中“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个人以及社会就越是贫穷。此外还有一点不能不说,沿着这一路向发展,计划经济所必然要求的权力高度集中还压制了民主、破坏了法制,个人权利遭遇蔑视,自由意志、能动性、创造性受到极大束缚,甚至道德在许多场合也扮演了不人道的角色。

由于计划经济没有效率,因而引发了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正是这些问题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选择,不得不进行改革,于是有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沿着这一路向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们就发生在我们周围,是我们耳闻目睹感同身受的,因此无需多说。总之,财富增加了,但是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出现的某些不“善”,现在也出现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了。资本主义社会在几百年历史进程中遇到的矛盾,与我们在短短20几年的时间里相遇,直接和集中地以效率与公平相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冲突如此紧张,以至于有人甚至对改革产生了看法。无疑对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正视,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沿第二条路向前行,经济发展却“真”了,伴随此“真”的不光是GDP的快速增长,还有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主、自由、个体能动性创造性的增加,法制、个人权利等等的改善。

现实告诉我们,在“善”的前提下求真存在矛盾,在“真”的前提下求善也存在矛盾。但是,虽然都存在矛盾,都出现了“真”与“善”关系的紧张,我们却仍然主张以“真”为前提求善,理由在于,就致“善”而言,两条路向所展开的可能性空间是不一样的。

二、两种可能

计划经济以“善”为前提不能达致“真”,而在失“真”状态下达致“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个体修身养性的角度看,“真”与“善”没有必然联系,但从社会创造每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的角度看,“真”却是“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人首先要生存,然后才是发展,包括“善”的发展。与“善”相比,生存是第一位的,所以马克思把满足人的生存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生产(“真”)看作第一个历史活动。在马克思那里,即使生存问题解决了,在进一步的发展中“真”也是“善”的基础。“义”从“利”出:善举满足的不主要是善本身,一个人舍己救人也主要不是为了另一个人舍己救人;善举满足的主要是人的生存发展的需要,舍己救人主要是为了换取另一个人生命的存在。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4]可见,以“善”为前提求真既然不能得“真”,也就不能得“善”:此路不通。

改革开放以“真”为前提,在运思方式上与马克思一致:既与马克思把“真”作为通达“善”的途径一致,也与马克思在探讨社会发展问题时不从观念出发而从现实出发、不在思辨中构想而到历史过程中发现的方法论原则一致。由于以“真”为前提,改革开放在实践上保持了历史、文明、文化的连续性,使发展展现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商品经济不再是可以跨越的,市场经济不再为某一社会制度所专有。因而,其所出现的问题具有历史发展相同阶段的共性特征——西蒙·库兹涅茨经济发展水平与分配不均之间的倒U形曲线;经济变革之前社会相对稳定,经济变革之后,人均收入在10003000美元之间时是社会矛盾高发期,等等。在这个自然历史过程中,以下两个原因——不是全部原因——导致了“真”与“善”之间关系的紧张。

第一,一与多。

社会发展有多方面的事情要做,每一个方面对于发展来说都是可缺少的,单独而论都很重要。但是在历史发展的某个阶段,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往往只能集中精力解决一个主要问题,而将其他问题放在次要位置。该主要问题的存在与某个特定领域联系在一起,但其所产生的影响却非仅仅限于自己的领域,而是同时波及到其他领域。解决这个主要问题可以使人们得到想要的某些东西,但却可能乃至必然与人们想要的另外一些东西相冲突。近代以来人们力求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发展,于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便是这样一幅画面:经济发展了,但同时也伴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

这一现象的发生与事物自身的逻辑有关。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本性,即有自己的规律,发展经济的要义是让经济行为以符合其本性的方式展开。今天我们已认识到,市场经济是发展经济的有效方式,发展经济应当按市场规律办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由是,我们就必须承认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承认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承认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的有效性、合理性。而只要我们承认上述东西,我们就不能不面对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时滋生的弊端,面对竞争所导致的人的不同生存境况,面对效率与公平的冲突。经济如此,政治、文化等其他事物也殊途同归。任何一个事物在展开自己的时候必然要发生些什么,没有人能够保证这些所发生的“什么”都是我们所乐见的。

有一种并非个别性的认识倾向:得到我们想要的东西而避免我们不想要的东西。仅仅作为愿望,该倾向无可厚非,但若照此行动则可能产生危害。在历史发展的某个阶段,如果人们在保持某个事物的发展时,只想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采取措施排除自己不想要的东西,那就有可能既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又排除不了自己不想要的东西。原因在于,导致事物产生人们既想要又想排除的正反两种东西的,是同一种行为或实践,而非两种不同的行为或实践,而在条件不成熟时人为地排除某些东西,极有可能使该行为或实践发生扭曲。哈耶克主张自生自发的秩序,反对人为建构秩序,很大程度上即是出于这个原因——自生自发遵循事物自身演进的本性,人为建构则破坏事物的本性。哈耶克的论辩确有偏颇之处,但我们也不能不意识到,得到我们想要的而排除我们不想要的固然很好,但果真如是,马克思关于“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5]的说法,也就没有多少意义了。

第二,变与不变。

凡事都是人做的,人创造历史——考察“真”与“善”关系时,实践唯物主义的这一观点不能忘记。人做的一切都具有相对性。相对之为相对的参照是人的内在尺度。事物就是它自身:是什么就是什么,该怎样就是怎样,没有增加什么,也没有减少什么。改变它,使之增加或减少了什么的,是作为实践者、认识者的人。“真”与“善”之间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人既然创造了他现在想要或不想要的一切,就不能不在“真”与“善”之间出演主要角色。

人是怎么样的?他的理性有限、能力有限,只能做历史允许做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人的需求多样、变化无常、从不满足,不变的只是他对自己认为有价值、有意义的稀缺对象的追求。变与不变内在相通:变是不断地追求,不变即是追求本身。人的这一特性之于“真”与“善”关系的意义在于:本来他历经千辛万苦已经将自己追求的目标——“耕者有其田”、“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楼上楼下,电灯电话”等等——变为了现实,社会提供给他的甚至远远超过他的预期,但他却又有了新的需要、新的追求,于是所有那些已经得到的东西便都不能满足他了;曾经达致的“真”与“善”的统一仿佛不再存在,人又重新开始追求“真”与“善”的统一。我们没有理由说这样做不对,我们只能说这样做将使人陷入永久的“真”与“善”的矛盾中。

人原本就生活在矛盾中,生活在他自己的活动所造就的矛盾交织的环境中。“在矛盾中”这种状况无所谓好,也无所谓不好,这就是历史,这就是人们必须面对而无法摆脱的现实。现实是历史的一环,历史在过程中把现实呈现出来,使之成为历史之矢的箭头。由此人们说历史就在现在,未来取决于当下。把历史与现在、未来与当下联系起来的是一个一个的环节。如果我们认为发展不可能跳过这些环节而直达目的,那么可欲的选择便是一环一环地解决“历史之矢”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一步一步地趋近理想昭示给我们的去处。论述至此,以“真”为前提能否达致“善”的问题便不仅具有终极性含义,同时也具有现实性含义。第二条路向在可能性空间上与第一条路向的差异就在于,它可以通过寻求“真”与“善”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而趋向“至善”。现在的问题是,以“真”为前提有无可能达致其与“善”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回答是肯定的。当我们指出沿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向发展出现“善”的某些缺失时,我们还未加区分,还是在一般地谈问题。“善”确实存在缺失,但不是所有的“善”都存在缺失。在思想史上,人们对“善”有种种界定:把它看作快乐、幸福、享受最好的生活(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最高的善(功利主义),善是人的心灵与自然界相一致的知识(斯宾诺莎),是幸福和德性的结合(康德),是一种使世界符合人的目的且应当如此的趋向(黑格尔),等等。这些认识彼此不同,差异很大,却在一点上具有共性,那就是:对人有利且人们认为应当如此的即为“善”。按照这个标准,生活水平提高了,需要或利益较之以往得到更多的满足,就应当是“善”。或者,让我们用一个通俗的类比来说明,一个人用自己的钱资助他人叫作行善,常此以往的人叫作慈善家。依照同样的判据,一个国家的政府通过发展经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其实也是“善”。由于人们首先必须吃穿住然后才能从事其他活动,所以经济发展带来的“善”还是基本的“善”;具体到一个长期贫穷落后的国家,这个基本的“善”甚至可以称之为最大的“善”。

当然,我们不能忽略一点:上述一切都要以行善和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前提。有钱的人并不必然行善,国家的经济发展也不能自动满足其人民的需要;要使“善”得以行,经济发展的成果得以惠及大众,个体或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行动。[6]然而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某种可能性,某种个人可以行善或政府可以去满足人们需要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在个人没有钱或国家经济不发展时,便或者极为有限,或者根本不存在。使人们感到不公平的不是发展,而是发展的机会;不是财富的增加,而是贫富差距的拉大,发展“红利”只为部分人享有。但这样一种结果就其产生而言,已经与经济发展本身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上层建筑有关系;与财富增加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财富流向何处有关系。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将有了“基础”却没有盖出可供人居住的“房子”的责任归咎于经济发展,我们就能够得出结论: (1)以“真”为通达“善”的途径是可欲的。(2)只要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真”与“善”可以统一。(3)“真”与“善”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

三、几点认识

上述结论逻辑地蕴含着某些内容,对其有必要在认识上自觉明晰化。

1.关于条件。“真”与“善”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取决于条件,是特定条件约束下的产物。这些条件包括个人的生存境况:仓廪实与不实,衣食足与不足,上学就医难与不难,社会偏好什么,他人、政府是怎样的;也包括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外部环境:和平的还是战争威胁的,友善的还是打压排斥的,彼此优胜劣汰还是相互帮助。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制约着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国家或民族的选择。不考虑环境条件,个体可以围坐在一起谈“真”论“善”,政府可以选择“寡”而“平均” 的发展战略;考虑到环境条件,个体不得不面对柴米油盐问题,政府不得不面对其所建立的“寡”而“平均”的社会被洋枪洋炮摧毁的可能性问题。因此,当我们赞美“善”而把它作为追求目标时,我们始终不能忘记人是在极为现实的情境中从事他的活动作出他的选择的:他要知礼节,需得仓廪实;他要知荣辱,需得衣食足。不是人们的善恶观念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存在决定他们的善恶观念;无条件地论“善”固然令人热血沸腾肃然起敬,其实最是无用。

2.关于评价尺度。“真”与“善”的有条件的统一是有限的统一:人的活动有限,人的选择有限,人所做的事情——即“真”与“善”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对象化存在物——也有限。就“真”而言,人总有自己认识不到的东西,再伟大的人也不例外;就“善”而言,人的发展总是存在不足,人自己就在否定自己;就“真”与“善”的统一的具体的对象化存在物而言,有限的事物注定有欠缺、不完美。所以,我们看到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制度不足、医疗保险制度不足、教育投入不足;看到体现效率的生产、体现公平的分配、体现公正的法律、体现权利的民主和自由存在诸多缺陷。倘若我们用理想的、至真至善的标准衡量它们,没有什么是能够令人满意的,无论人们做什么、怎样做。因此,理想或至真至善虽然可以给人以期盼,促使人们不断追求,却不宜成为衡量裁判现实的尺度。如同对理性的最大伤害是认为它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对价值的最大伤害是把它归于至善,在历史过程中,对“真”与“善”的统一的最大伤害是用理想化的眼光看待现实。

3.关于痛苦。由“真”至“善”存在痛苦;谁如果以为“真”与“善”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收获的只是快乐幸福,谁的期望一定落空。有限事物的不足、它的欠缺、它的不完美意味着痛苦,意味着社会在发展中要付出代价。这些痛苦或代价实实在在地落到一部分人身上,使他们不平,使他们愤懑。他们有理由不平,他们有理由愤懑。问题在于,当痛苦或代价只能在不同的人们之间转移而不能成为可避免之事的时候,我们怎样面对这个现实,怎样面对这种历史的“恶”?哈耶克说:“为了能够建造出这样的文明,人们就不得不割舍许多对于小群体来说是好的情感,而且还不得不做出自由之规训要求人们做出的种种其不愿做的牺牲。”[7]“人类为了过渡到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他们就不得不否弃他们业已确立的那种‘分享’习惯。为了实现这种过渡而采取的一切步骤,都是对那种支配着小群体的‘团结一致’的破坏;毋庸否认,即使到今天,这类‘破坏性’的措施还常常会遭到一些人的怨恨,但是,这类‘破坏性’的步骤却是人类步向几乎所有在今天被我们称为‘文明’的状态的必要步骤。”[8]哈耶克是进化论理性主义者,我们能够接受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这种说法吗?

4.关于未来。由“真”与“善”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而展开的过程,是一个渐进过程。渐进过程有一特点,它在当下是有效的,面对未来则效应递减,因此“真”与“善”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能够解决当下的问题,不能解决未来的问题。它会不会偏向他处?它能否通向我们期望的最终目标?这是一个问题。历史决定论者对这个问题给予乐观的回答:社会发展存在规律,只要我们揭示出这个规律,走向未来是有保障的。非历史决定论者持有另外的看法: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认为它可以使不知社会福利为何物的“经济人”比以社会福利为目的的人更能增进社会福利;哈耶克从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苏格兰道德哲学家那里受到启发,主张自生自发的秩序,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比人为建构秩序更能保障文明的发展;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多中心自主治理理论,认为这种既不同于私有化方案、也不同于国有化方案的集体行动理论,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共池塘”资源,避免“公共池塘”悲剧。以上两类说法虽然不同(展开论证时分歧更大),却都指向一个不坏的结果,这无疑令人欣慰。然而考虑到以下两点,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其一,“真”与“善”毕竟不同,“真”与“善”不同不是简单地指所谓“真”不等于“善”、“善”不等于“真”, 而是指它们之间毕竟有冲突:遵循“真”有可能妨碍“善”,遵循“善”有可能妨碍“真”。其二,我们能知道大概的趋势,但不完全知道它的细节;我们拥有知识,但不拥有完全信息;我们知道一项政策措施能产生什么好处,但不完全知道它能产生什么坏处。或者反过来,我们知道一种行为的害处,但不完全知道它的益处;有时我们知道过程,但不完全知道结果;有时我们能预测到结果,但不能完全预测何以至此的运行轨迹。就人的行动而言,“真”与“善”之间充满着学习与试错。在这样的情境中,我以为,是否存在规律或“看不见的手”反倒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怎样做,重要的是我们的行为方式。规律也好,“看不见的手”也罢,都与我们的做法、我们的行为方式勾连在一起,或者是我们怎样做的结果,或者是因为我们的选择不同而令其发挥不同的作用。

5.若干教训。试图指出我们应当怎样做或者应当如何选择是冒险的,但发展的实践从否定的方面还是给我们提供了若干教训:最忌讳的做法是把某个具有相对性的认识绝对化,最愚昧的思维方式是教条主义;认为自己把握了规律(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当实践已经与自己的认识不符时,仍然独断地相信“规律”而不相信现实;只有确定和肯定的声音,没有探讨和否定的声音;只有一个积极性,没有多方面的积极性;只有特殊的权利,没有普遍的权利;只允许自己认为“正确”的东西存在,不允许自己认为“不正确”的东西存在;从主观愿望出发,将某些需经长期努力方能实现的目标,放在现在并用强制的方式要求人们去做;想创造历史,却在割断历史、割断传统的基础上“创造”历史。有些错误在历史上是难以避免的,有些错误则是能够避免再次发生的;文明演进到今天,以上教训所表征的错误即是能够避免再次发生的错误。

“真”与“善”可以统一,“可以统一”以尚未统一为前提。反思历史,我们遇到的是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求真以发展经济,求善以共同富裕。发展经济讲究效率,共同富裕讲究公平。效率与公平有冲突,人们想二者兼得,却不得不面对何者优先的选择。把“真”放在首位,我们遇到公平问题;把“善”放在首位,我们遇到效率问题。我们不能避免二者关系的紧张,只能在由“真”至“善”的过程中寻求它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重要的是由“真”至“善”而不是由“善”到“善”,重要的是做历史允许做的事情。我们可以相信理性能够把握规律,但我们的立脚点还是放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上面为好;我们与其设想前面有座桥,不如做好“摸着石头过河”的准备——这也是“真”与“善”之间存在的一个问题,一个由“真”至“善”的社会心理问题。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2]《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人民出版社1959版,第332455页。

[3]《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1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6] 这样讲实际上假设了一个前提:“善”是就分配而言的,且主要指二次分配。如果把自由和充分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包括在内,即把人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潜能也看作“善”,则市场经济本身显然就蕴含着它们,进而市场经济本身即有与“善”的统一之处。由于当前人们谈论“善”主要关注的是分配问题,所以我们的考察也就仅限于分配问题。不过有必要指出,这已经是退一步而言了;仅仅盯着分配问题论“善”实际上是片面的。

[7]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518页。

[8]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510页。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人民出版社1959版。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原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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