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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行为道德约束的困境与法德并济
 

1、科技行为道德约束的困境

科技行为(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behavior) 是指科技工作者受思想支配而自觉地、有目的地探索、研究自然现象的本质与发展规律并综合运用物质手段、精神手段和信息手段,为社会生产和人类物质文化需要服务的活动。科技行为具有全民族性、全人类性。有益的科技行为可以造福民族、造福人类,反之,则为祸民族,为祸人类。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直接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其中“巨大的利益与潜在的严重后果并存”[1],这就必然从道德层面提出如何利用科学力量这样的问题。从理论上讲,“科学同任何其他人类活动的形式一样服从于道德规则”[2],然而,现代科技工作者对科技道德责任的实际承担并未像人们预料的那样尽如人意,从而使现代科技行为的道德约束(bounds of morality) 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这与“道德”本身的特点不无关系。一般认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行为原则、规范的总和。道德本身的特点是依赖于人的自觉性,它必须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起作用。就此而言,道德是社会或特定群体的共同期望值,是一种行为的标准,人们对这样的标准有努力达成的期望,然而“道德约束”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很难达到扬善惩恶的效果,因此,必然削弱现实中科技工作者对科技道德责任实际承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使现代科技行为的道德约束陷入困境。

2、拯救之道

科技道德是科技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形成的调节科技活动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整体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科技人员普遍遵循的评价与判断善恶的最基本的标准,是约束科技工作者科技行为的具体原则。科技道德原则如何成为科技行为选择的价值方针——我们需

要研究用什么力量去推动人们这种道德实践,仅靠道德的约束显然是一条不归之路,只有加之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制裁(legal sanction)才是有效的拯救之道。

制裁即是约束力与推动力的共同作用。攻利主义(utilitarianism)的奠基人边沁提出了与快乐论相一致的外在制裁理论。边沁认为,道德制裁是周围的人通过言行对个人苦乐所产生的影响[3],道德制裁亦可能为公众制裁或舆论制裁(其实质是外部制裁) 。一个人平时行为不检点,当其遭遇困难而要求得到他人的帮助时被他人拒绝,边沁认为这就是道德制裁。边泌强调的是被动而非主动地遵循道德要求,道德的“应当”与法律的“必须”显然被忽略了。边沁功利主义的继承人穆勒在适当肯定外部制裁作用的同时,从道德主体的内部寻找道德的推动力与约束力,提出以良心为主要内容的内在制裁理论,他指出,“一切伦理系统的最后制裁力(外部动机除外) ”是“我们自己心中的一种主观的感情”[4],这就是良心。穆勤的内在制裁理论注重道德的自觉性和道德良心的培养,并将外部制裁与内部裁结合起来,弥补了边沁的缺陷。恩格斯肯定道德制裁是维系道德原则的手段,他认为,“每一个阶段,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而且也破坏这种道德,如果它们能这样做而不受惩罚的话”[5]。这就是说,没有道德制裁,一定的道德原则是难以维持的。

外部制裁与内部制裁的关系问题也是当代西方教育心理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行为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受奖惩所制约,因而扬外在制裁,抑内在制裁。成熟主义则强调道德的内在推动力即内部制裁,强调道德发展的自我意识方面。认知学派(The Cognitive School)强调道德品质的形成是一个发展过程,有不同阶段。在低级阶段,道德定向与奖惩等外部制裁相联,而在高级阶段,达到自律的水平,则与自我意识等内部制裁相关。这一思想很有启发。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初期阶段,道德水平尚待推提升,科技道德建设中必须充分重视外部制裁的作用。

只有重视外部制裁才能为提高科技道德教育效果和产生有益的科技行为创造前提。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6]缺乏现实的根据。一个人对科技道德理想的追求和践履,需要“正反馈”——舆论的肯定和赞扬。外部制裁的要素之一是社会舆论的导向。

外部制裁的要素之二是利益机制的调控。工资、奖金、福利、机会等利益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科技道德理想的态度。科技道德高尚者,社会或科学共同体应给予利益上的鼓励。

外部制裁的要素之三是法律手段的奖惩赏罚。法律建设对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表现为:把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通过法律手段来组织和管理科技活动,调整科技社会关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发明创造,完善有关科技组织、劳动、奖励以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成果推广,创造科技进步的良好社会环境,依法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在为人类带来巨大福音的同时,也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资源匮乏、社会畸变,甚至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为防范非人道和反人类地滥用科学技术,在科技行为道德约束的同时,还须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借助其强制力来规范科技行为。

针对克隆人类的技术的日渐成熟,克隆“多利羊”的首席科学家Wilmut先生建议及时制定国际法,英国科技委员会、欧洲议会联盟纷纷呼吁通过立法阻止克隆人类的研究和试验。中国医科院院长巴德年教授强调,对一切涉及人体的实验要做出明确规定和限制,操作基因研究要有更详细的法规[7]。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指导本国科技发展的基本法,一些国家还针对本国科技发展的具体细节而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环境保护法、技术合同法、技术仲裁法、科技奖励法等等。为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需要,英国在1990 年颁布了《人类受精和胚胎法》,德国1990年推出了《遗传工程法》,19849月美国通过立法,将买卖人体器官视为非法行为。法国、加拿大、阿根廷、丹麦、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也有此类法律。

原子弹的发明、器官移植、试管婴儿曾经一次次引起人们的恐惧与担忧,使人类有如站在春日的薄冰之上,而事情的发展并没有像当初想象的那样可怕,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主要是得益于法律的保障和监督。

3、法德并济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两者都是调控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就产生于同一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道德与法律而言,它们是相同的。在内容上,它们相互渗透,互相包含;而从作用与功能来看,它们又相互补充,相互依托。因此,要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如果仅有道德的感化和劝诫,而缺乏法律的强制手段,社会就可能因失去行为规范的威慑力量而达不到扬善惩恶的效果;同样,如果仅仅依靠严刑峻法而缺少道德手段,人们就会因道德水准的普遍低下而不能自觉地遵守法纪。所谓“德威兼施”、“宽猛相济”即揭示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及相互作用。

古今中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倍受重视,法德并济(mutual aid of morality and law)也倍受推崇。数千年来,中国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而成为人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在西方传统中,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总之,无论是东方伦理法还是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自觉的遵守。

法律虽是拯救科技行为道德约束之困境的有效方法,然而,其有效性的程度却是值得深思的: 首先,法律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很少能预见问题或可能的不平等,而是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并且反应的方式又是极其缓慢的。其次,法律等外部制裁虽然可以弥补道德约束的不足,可是它并不足以涵盖整个道德领域,对于相当一部分的不道德行为,法律常常显得软弱无力。如医务人员使用过期药品、煎药质量粗糙、滥用抗生素等,这些因未造成重大事故,并非触犯法律,法律就不能起作用。第三,法律和道德无疑在某些关键的原则和义务方面有共同之处,可是,任何人也不能假定,仅仅由于法律准许某项行为,就认为该行为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历史上臭名昭著的不道德的“法律”比比皆是,如纳粹德国可怕的歧视性法律等。第四,虽然法律常常与公平的标准和程序的正义一道体现各种道德原则,可是,有时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并不必然地为现代科技中复杂的道德问题提供充分的指导方针。例如,法院可以允许软件供应商模仿另一种产品(如电子表格) 的“外观与感觉”,但这并不必然说明这一行为不等于盗窃知识产权[8];同样,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可以采取强硬立场,将克隆人实验当作是一个违法行为,然而,它是否就真的能够在事实上生效呢?只要想一想世界各国禁止贩毒的例子就会明白,哪一个国家没有贩毒活动呢? 至于克隆人实验这样的科技活动,即使一个国家禁止了,能够保证其他国家都来禁止吗?即使联合国通过决议,能够保证每个国家都执行吗?

“选择是你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规则能为你自己承担责任。”[9]正因为如此,德威兼施、宽猛相济——只有道德与法律在功能上的相互补充、相互依托,才是科技行为健康实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Kristin Shrader - FrechetteEthic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 M ]. ROWMAN &L ITTL EFIELD PUBL ISHERS.
[2]() O·J·德罗勃尼茨基:“科学真理与道德善”,《哲学译丛》1993 (1) :27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23页。
[4]约翰·穆勒,《功用主义》北京: 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2930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 ),第236页。
[6]Immanuel Kant. 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London :Longmans Creen1909 (3) .
[7]林平:《克隆震撼》,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
[8]Spinell R A. Ethical Aspect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entice Hall Inc. 1995.
[9]Karl Lewellyn. The Bramble Bush :On Our Law and Its Study . New York :Oceana Publications1981.

(原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10月。录入编辑:神秘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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