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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哲学思想
 

《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思想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马克思通过参加现实社会政治斗争,对社会贫困状况有了深切的了解,对人民的需要、利益和呼声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通过对有关新闻出版自由、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以及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贫困等时代问题的研究,马克思初步形成了关心社会底层人民的民主政治思想,表现出他力图变革社会政治制度、实现人民自由的诉求。他所遇到的说明物质利益的难事,成为他思想进一步变化发展的重要契机。因此,有必要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对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思想进行探讨。

一、反对书报检查令与建构公共舆论领域

新闻出版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在思想文化上的必然表现,是社会结构转型、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方面。新闻出版自由标志着公共领域的发育和成长,体现着人民的心声。莱茵省是德国资本主义经济最先发展的地区之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营造着政治思想自由的氛围,呼唤着公共领域的建构。然而,1840年继位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却在1841年颁布了新的书报检查令,用自由主义的伪装限制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对它进行批判,阐明建构公共舆论领域的重要意义。

早在18422月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就指出,报刊出版者应该用自己的独立意志对官员和国家机构进行批评和监督,可是,书报检查令却用法律的形式来管制人的思想,剥夺报刊出版者的批评权利,批评反而成为书报检查官的职责,这是本末倒置。官员的批评只具有代表国家普遍利益的外观,实际上,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特殊利益。马克思批判道:“追究思想的法律是以无思想和不道德而追求实利的国家观为基础的”[[1]]。马克思把是否允许新闻出版自由作为关系到国家性质的问题来认识,指出书报检查令拒绝倾听人民的呼声,压制真理的探索,把宗教信条作为国家的精神支柱,这样的国家不是自律的伦理国家,而是他律的基督教国家。

在发表于《莱茵报》的文章中,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定位更为明确,提出自由报刊“是把个人同国家和世界联结起来的有声的纽带”[[2]],属于表达民意的公共舆论领域。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马克思通过分析省议会各等级代表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不同看法,具体阐明了新闻出版自由意味着具有相对独立的公共舆论领域的确立。在省等级议会的辩论中,诸侯等级的代表认定报刊应是上流社会的刊物;骑士等级的代表以人民的思想尚不成熟为借口,反对新闻出版自由。按照这些说法,报刊只能依附于政治权力,服从于贵族的特权。城市等级的代表虽不赞同上述观点,但却又把新闻出版自由与行业自由混为一谈,把新闻出版归并到工商业谋利的领域。马克思指出,这种观点同法国通过交高额保障金限制报刊自由的做法很相似。“法国报刊之所以在物质方面起作用,正是由于它被人拉出了自己真正的领域,引进了大规模商业投机的领域。”[[3]]实际上,作品不是作者谋利的手段,而是目的本身,体现着作者的自由意志和品格。马克思赞同农民代表的意见:“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4]]新闻出版应该有按照自身规律发展的权利,既不能用官方检查令来束缚它,使之依附于国家政治权力,也不能把它划归到行业自由的经济领域,使之卷入商业投机中去。因此,新闻出版自由的关键是新闻出版要有权成为一个不受任何外在力量控制和干预的相对独立的领域,按照人类精神的自由原则健康发展。

具体言之,自由报刊是介于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中介因素,它兼具其他两个因素的某些特征。一方面,它属于政治的因素、公共的生活,但又同官方的因素保持距离;另一方面,它也属于市民的因素、民间的组织,但又同市民的私人利益和物质需要保持距离。它把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转变为公开讨论的问题,用公共舆论的方式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马克思写道:“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都同样需要有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是政治的因素,但同时又不是官方的因素,这就是说,它不是以官僚的前提为出发点;这个因素也是市民的因素,但同时又不直接同私人利益及其迫切需要纠缠在一起。这个具有公民头脑和市民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5]]自由报刊这个第三因素的介入,能够改变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的主从关系,形成双方平等地相互批评的格局。“在报刊这个领域内,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同样可以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然而不再是在从属关系的范围内,而是在平等的公民权利范围内进行这种批评”[[6]]。可见,新闻出版自由对于改变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强调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7]]

自由报刊具有公开性的特征,这是它同非自由报刊的根本区别。非自由报刊只能报道一些琐碎无聊的特殊事件,而对能够引起普遍关注的公共事务则避而不谈,因而即使它是坦率的,也不具有公开性,不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不会形成公共舆论。而自由报刊则把各种关系到人民基本权利的社会政治问题公诸于世,通过坦率和公开的辩论,实现对国家机构的舆论批评和监督。“‘自由报刊’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同样,它也制造社会舆论”[[8]]。通过自由报刊,即使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民的呼声也能得到表达。因此,自由报刊是公众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的重要场所,它既能够表达民意和向国家机构输送民意,又能够把体现民意的国家理性传达给人民,充当沟通的媒介和桥梁。公开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具有公开性的自由报刊是实现民主政治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自由报刊具有管理成本低、传播迅速广泛的特点,“它可以推销到每一间茅屋,比物质的煤气还便宜。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无所不知”[[9]]。公开性同公正性紧密相联,任何社会政治生活中虚假、丑恶的东西都“怕见公开性的阳光”,怕接受公众舆论的评判;任何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媒体得到伸张和辩护。因此,新闻出版自由是抑恶扬善、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书报检查令反对新闻出版自由,也就是否认报刊有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利,阻塞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维护“秘密程序”的政治。有鉴于此,马克思主张建立新闻出版法,使新闻出版自由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自由报刊在本质上是人民的报刊,它是人民自我认识、自我教育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是“文化和人民的精神教育的极其强大的杠杆”[[10]]。通过自由报刊,人民把物质利益的斗争变为思想的、理论的斗争,从而使人民对自己的处境、利益和要求有清晰、全面的认识,使人民受到思想文化教育。人民能否在报刊上看到“自我”,即报刊能否表达人民的心声,这是报刊能否得到人民认同的基本条件。只有真正表达人民心声的报刊才能得到人民的承认,才能充满生机活力。因此,人民的承认是衡量报刊的唯一标准。“民众的承认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无可挽救地陷入绝境。”[[11]]

在对待新闻出版自由的态度上,马克思与黑格尔存在着明显的分歧。黑格尔认为,公共舆论鱼龙混杂、真伪难辨,因而“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12]],而国家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则是有机的,它们才表现着国家中自我肯定的东西。黑格尔虽然不反对报刊公开发表的自由,但他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有警察法规和制度对它进行约束,另一方面宪法合理、政府巩固和等级会议的公开使得它不足为患。等级会议的公开“之所以使言论自由不足为患,乃因为有关国家利益的纯洁的和成熟的见解都在会议中尽情吐露,致使别人再也没有多大意义的东西可说”[[13]]。而马克思则强调自由报刊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至于等级议会及当下的法律、政府机构等,则是马克思批判的对象。

 

二、私人利益、等级制与国家理性的矛盾

马克思在《莱茵报》期间进行了反对林木盗窃法的斗争,分析批判了莱茵省等级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省等级议会从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把贫民捡拾枯树当作盗窃林木,以致把法律变为私人利益的工具。马克思发现了国家理性与私人利益之间的逻辑断裂,提出只有废除等级制,祛除拜物教,国家理性才能战胜私人利益,才能保障理性立法。

马克思首先指出了贫富分化和对立的社会现状。在莱茵省,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利益矛盾加剧,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出现了大量一无所有的人,他们在等级制度中找不到自己应有的位置,他们的利益、权利和尊严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成为被排除于等级制之外的一个特殊等级——“贫苦阶级”[[14]]。马克思以枯树枝和活树的对比,来比喻贫富分化和对立:“自然界本身仿佛提供了一个贫富对立的实例:一方面是脱离了有机

                      

生命而被折断了的干枯的树枝树杈,另一方面是根深叶茂的树和树干,后者有机地同化空气、阳光、水分和泥土,使它们变成自己的形式和生命。这是贫富的自然表现。”[[15]]马克思从贫民的处境与枯树枝颇为相似引伸出,贫民有权捡拾枯树枝,这是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显然,枯树枝同活树已经没有有机的联系,捡拾枯树枝不能算作盗窃林木。省等级议会之所以将它们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它是站在林木所有者的立场上的。

为了给捡拾枯树的贫民定罪,贵族的代表用中世纪的习惯法来说明林木盗窃法的合理性。马克思批判道,这是一种“特权者的习惯”,是人类的动物时期的习惯,是“法的动物形式”。与之相反,马克思为穷人要求习惯法,维护“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人”的权利。马克思看到,如果等级议会被赋予立法使命,它就会把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变为国家的法则。法律本应体现人民的普遍利益,可它却只保护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法律本应体现民众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可它却把惩罚的主体变为被惩罚的对象,把民众的惩罚变为对民众的惩罚,这是对法和自由的肆意践踏。马克思批判道:“你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就是要确保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即使法和自由的世界会因此而毁灭也在所不惜。”[[16]]在这里,马克思是用自由的理性国家观评判等级议会的辩论的。

自由的理性国家观是一种世俗的国家观,是对神学国家观的超越。在近代,“先是马基雅弗利、康帕内拉,后是霍布斯、斯宾诺莎、许霍·格老秀斯,直至卢梭、费希特、黑格尔则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出发,而不是从神学出发来阐明国家的自然规律”[[17]]。马克思在肯定上述国家观的同时,又指出了其不足之处,尤其着重批判了黑格尔国家观的弊端。黑格尔并未彻底地用人的眼光看待国家,他主君主立宪制,试图把君主制的基督教国家同法制的世俗理性国家混合在一起,因而这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国家观。马克思在184235给卢格的信中说,他为《德国年鉴》撰写的文章之一,“是在内部的国家制度问题上对黑格尔自然法的批判。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同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18]]。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主张的是人民理性的国家观,认为只有这种民主的国家观才是彻底地用世俗的、人的眼光看待国家,才将国家理解为全体人民自由和理性的体现。从学理上讲,这种彻底的、真正世俗的国家观是能够在世俗生活世界中实现的,而事实上却遭遇到私人利益阻抗。

马克思通过研究发现,私人利益是由物质欲望驱动的,是一种数字的计算。“利益不是在思索,它是在盘算。动机就是它的数字。”[[19]]这种数字计算只具有理性的外观,“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节制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20]]。“它是经常随机应变的即兴作者,因为它没有一套体系,而只有临时的应急办法。”这是一种不遵循理性推理的推理,“临时的应急办法是利益的推理机制中最常用的因素”[[21]]。从人道的角度看,这种计算的理性恰恰是非理性的,是自私自利的物欲追求。这样,马克思就发现了国家理性和私人利益之间的逻辑断裂,就把国家理性和私人利益根本对立了起来,说明国家理性的推理与“利益的推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推理,前者是真实的推理,后者是虚假的推理,是不遵循理性推理的非理性的“推理”。马克思的这一发现使他进一步认识到黑格尔国家观的缺陷。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是逻辑学的应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伦理环节都是从逻辑学推论出来的,因而都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它们之间的矛盾只是外在的形式,国家观念最终会扬弃与市民社会私人利益的对立而返回自身。这种以逻辑学为基础的国家观显然不合乎实际情形。

在与私人利益的较量中,理性的法本应占据优势,而事实上却相反,省议会投票的结果表明,“保护林木的私人利益超过了法的票数”。这促使马克思认识到,私人利益是与等级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理性之所以难以战胜私人利益,就在于等级制的存在。通过等级议会这种秘密的程序,私人利益避开自由报刊的公开辩论,避开公众的批评与监督,偷偷塞进国家法律中去。马克思批判说,等级议会的使命是建立特殊利益的法,是把“特权变成法”。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作为疯狂物欲的私人利益是一种拜物教,它抹杀了不同事物之间的区别,不管活树还是枯树,都被当作崇拜的偶像,这在等级议会辩论中充分表现出来。议会代表为了等级的特殊物质利益不惜牺牲人类的普遍利益。马克思说:“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异己的物质,那么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22]]拜物教表面上是对物的崇拜,是一种“物质的意识”,实则是狭隘的等级意识,是以拜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等级崇拜。在等级拜物教中,人优越于动物种属差别的普遍的类本质消失了,人被放在不同等级的抽屉(Kasten)里,少数人享有任意侵害他人权利的特权,因此,等级崇拜是特权崇拜,是违反人性的动物崇拜。特权崇拜者对自己同类的贬低,也就是对自己的贬低,使自己丧失人的自由、尊严和价值。这样,马克思就把国家理性与等级崇拜对立了起来。马克思在讲到《莱茵报》时说,它要“处处都把公民的理性同等级的非理性,把人类的爱同等级的仇恨对立起来”[[23]]。省等级议会的个别代表偶尔提到不分等级差别的“自由意志”,马克思讽刺道,这是“意识形态的……突然的造反表现”[[24]]。可见,马克思已经自觉地将拜物教作为意识形态来批判。

既然等级议会只代表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并不代表普遍利益,那么,它就不具有立法的资格。马克思说:“难道无视法律的东西能够立法吗?正如哑巴并不因为人们给了他一个极长的话筒就会说话一样,私人利益也并不因为人们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宝座就能立法。”[[25]]因此,反对林木盗窃法的最好方法是取消等级制,建立人民代表制。只有人民代表制才能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需要指出,马克思所说的等级不仅是指封建时代的等级,而且包括工商业者等级,与这种等级相伴随的是一无所有的“贫苦阶级”的出现。“贫苦阶级”不受等级制度的保护,等级议会中没有它的代表和声音,立法者不考虑它的权利,这是极大的社会不公正。可见,马克思对等级制的批判“已不再是一个保护农民防御封建的非正义恢复的问题,而是一个研究自由竞争的灾难性结果的问题”[[26]]

上述分析表明,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路径探讨的。就其对贫富分化状况的考察而言,就其用私人利益说明等级议会和法律而言,他遵循的是一种从经验事实出发的进路;就其用国家理性批判等级制和当下的法律、批判私人利益并力图实现国家理性而言,他遵循的又是基于国家理性的进路。但是他发现,国家理性的实现遇到私人利益和等级制的阻碍。于是,马克思把消除等级制作为国家理性压倒私人利益的途径。但是,等级制的废除是否就能消除私人利益的弊端?这还是令人存疑的,因为国家理性和私人利益的逻辑断裂是难以弥合的,非理性的偶像崇拜是难以用国家理性来治理的。

 

三、贫困与官僚机构的关系

摩泽尔河地区的贫困问题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怀疑一位《莱茵报》记者报道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贫困文章的真实性,马克思在广泛占有资料的基础上,为这个记者的文章进行辩护,写下了《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分析了广大种植葡萄的农民利益受到损害、陷入贫困状态的事实,揭露了政府管理机构的“官僚本质”。

在考察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问题时,马克思虽然未放弃国家理性的观念,但他不再用这一观念来衡量和评判官方的原则和行为,而是试图采取客观分析的方法,揭示国家的客观本性、客观关系,这同他发现了国家理性与私人利益的逻辑断裂有关。马克思明确地阐明了自己的这种客观研究方法:“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27]]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本质的关系就是贫困与官僚机构的关系,这是“既存在于官理机体自身内部、又存在于管理肌体同被管理肌体的联系中的官僚关系”[[28]]。马克思认识到国家和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关系,这是极为重要的,尽管他还只是在国家中寻找社会问题的客观原因,但这对他反过来从社会中揭示国家问题的客观原因具有启发意义。实际上,他在研究林木盗窃法辩论时已经用社会的私人利益说明等级议会和法律了,只是他认为它们是违背国家理性的。

马克思指出,摩泽尔河地区的贫困问题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地形成的,它起初是不易察觉的个别情况,现在已经向登峰造极、不断扩大的方向发展,广大种植葡萄的农民处于悲惨的境地。可是,地方政府在发言中既不承认摩泽尔河地区普遍存在贫困状况,也不打算消除这种状况,而只是表示采取适当措施来尽量减轻这种状况。在官方看来,摩泽尔河地区贫困的原因存在于葡萄种植者自身,与政府的管理无关。相反,马克思则认为,贫困是国家肌体的病症,贫困的主要原因来自于管理机构,正因为管理机构是脱离人民的官僚机构,人民的贫困问题才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才不断蔓延。贫困的蔓延使葡萄种植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朝不保夕,于是,“他们就起来反对狂妄自大的官僚,他们揭露世界的现实景象和官僚在办公室里所设想的世界景象之间的矛盾”[[29]]。经营葡萄业的私人认为,官员是怀有自私自利的意图的,“大致说来,这种意图就是想用官员的理智去对抗市民的理性。”“官员指摘私人把自己的私事夸大成国家利益,私人则指摘官员把国家利益缩小成自己的私事,即缩小成一种把所有其他的老百姓都排斥在外的利益,其结果就是:在官员看来,同在文件中得到确认的、也就是得到官方即国家确认的现实以及基于这种现实的理性相比,即使是昭然若揭的现实也是虚构的;在官员看来,只有当局的活动范围才是国家,而处于当局的活动范围以外的世界则是国家所支配的对象,它丝毫也不具备国家的思想和判断能力。”[[30]]从马克思的这番话可以看出他的思想倾向:市民的理性反映了摩泽尔地区贫困的事实,而官员的理智则歪曲事实,具有虚假性。在这里,马克思区分了真实的事实和虚假的事实。虚假事实不只是认识上的错误,而主要是由官员的自私自利的意图造成的。这是虚假意识形态的特点。

马克思进而指出,官僚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度”,它把公民分为积极主动的管理者和消极被动的被管理者两类,管理者等级构成一个狭隘的利益集团,官员的管理工作只对这一集团负责。被管理者的贫困问题等超出了他们的利益范围,因而是与之无关的。狭隘的利益局限使得官员难以看到贫困问题,即使看到悲惨的生活状况,也把原因推给私人。马克思认为,如果行政管理机构推卸掉这一责任,那么管理工作就极度贫乏了。他批判道:“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同时也就是管理工作的贫困状况。”[[31]]官员高傲地认为,他们的认识是高明的,唯有他们具备国家的思想和判断能力,因此,管理国家的原则和制度是合理的,勿庸置疑的。在这种官僚制度下,不是管理机构适应人民的要求,而是要求人民适应管理机构。官僚制度不仅在内容上排除人民的利益,而且在形式上、体制上脱离人民。执行法律和制定法律的严格分离、过细的行政分工等,都加剧了这一地区的贫困。总之,官僚制度不关注或无力解决贫困问题,这是由它的本性决定的。因此,解决贫困问题的方法就是废除官僚制度。如前所述,马克思主张用作为第三种因素的自由报刊打破管理机构和被管理者主从关系的等级制度。

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与黑格尔对行政管理的看法有明显的不同。黑格尔把官吏作为处于人民君主之间的中间等级,认为官吏是有“国家的意识和最高度的教养”的人,他们对国家理性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国家理性在他们的身上充分体现出来。通过他们的中介,私人的特殊利益提升为普遍利益,君主的旨意贯彻落实到私人。而马克思则抨击行政管理的官僚主义,揭露官员理智的自利性、虚假性。马克思与黑格尔的上述分歧与他们看待贫困的不同立场密切相关。黑格尔虽然看到了现代社会的贫穷问题,但他认为可以像古代那样,通过向外移民、开辟新的殖民地方式摆脱贫困,或通过现代的同业工会解除贫困。至于那些存在于同业公会等级之外的人,黑格尔把他们称为贱民,认为他们的贫困问题超出了法哲学探讨的范围。显然,既然贫民在市民社会中没有自己稳定的位置,那么,他们在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中也不可能有相应的地位。在黑格尔那里,贫穷问题并不是国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而马克思则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国家的迫切任务,这是黑格尔国家观与马克思国家观的一个根本区别。

 

四、“物质利益”的难题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遇到了如何认识和说明“物质利益”的难事。这里的困难不在于他因缺乏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而不好表明自己的态度、发表自己的看法,而在于尽管他始终如一地站在贫苦民众的立场上,但他对“物质利益”的解释上却又不尽一致,有自相矛盾之处。他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但一时又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陷入苦恼之中。

马克思在评论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在评论摩泽尔河地区贫困问题时,对物质利益的理解有明显的差别。前者尖锐地批判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后者又倾向于承认葡萄种植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前者认为私人利益通过讨价还价与法律达成一致,法律成为私人利益的奴仆;后者则强调葡萄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与官僚原则和行为的对立;前者批判私人利益是一种非理性的物欲、拜物教,后者则倾向于承认葡萄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是反映贫困现实的“市民的理性”。即使在评论摩泽尔河地区贫困的同一篇文章中,马克思对“物质利益”的看法也不尽一致。一方面,马克思依然坚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的观点,认为法律和官员是自私自利的,另一方面,他又倾向于用葡萄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对抗官员的“自私自利的意图”,从而把官员的私人利益与葡萄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对立了起来,致使他对私人利益的解释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

可以看出,马克思对私人利益的不同理解与他进行分析的具体情境的不同相关。同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对立的是一无所有的捡拾枯树的穷人,在这种情境下,马克思严厉批判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而葡萄种植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则受到不断逼近的贫困的威胁,这些人的命运同葡萄种植者的命运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如果说后者的私人利益已经受到损害,那么,前者的私人利益则将要受到损害。马克思是从考察摩泽尔河地区日益扩大的贫困化过程的角度说明葡萄业经营者的私人利益的,这是他对这种私人利益持基本承认乃至维护态度的原因。进一步说,那些种植葡萄的私人的贫困化过程,也就是他们的私人利益受到损害和剥夺的过程,马克思认为这是社会不公正的表现。这样,在马克思那里,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好像有两张不同的面孔,令人难以把握。不过,可以看出,马克思已经朦胧地意识到,不能抽象、一般地理解私人物质利益,而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不过,马克思在对葡萄种植者和经营者私人利益的看法上是有所保留的。在说明葡萄种植者和经营者的判断都不足以代表国家普遍利益时,表现出他对私人利益的批评态度。他认为,种植葡萄的私人对苦难的现实确实有切身感受和了解,但他们的判断难免受到私人利益的影响,从而难免有不真实之处;葡萄业经营者固然看到了其他人贫困的现实,看到了贫困范围不断扩大对自己利益的威胁,因而“他们意识到自己所维护的私人利益也同样是国家的利益,意识到自己是把私人利益当作国家利益来捍卫的”,但他们的利益毕竟不能等同于国家的普遍利益,他们的表述并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即是明证;即使数量很多的个人的申诉,也仍然带有私人申诉的性质;他甚至认为,“即使进行申诉的私人的信念表达了整个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信念,作为管理机构属下的个别部分和国家的个别部分的摩泽尔河沿岸地区本身,对于自己所属的省和国家说来也只占有一个私人的地位”,也属于“私人的信念和愿望”,也“首先应该用普遍的信念和普遍的愿望来加以衡量”[[32]]。唯有自由报刊才能使“一种特殊的利益成为普遍利益”,这里的特殊利益是特指摩泽尔河地区处于贫困化过程中的私人的利益,而不是官员的私利。这表明,一方面,他对私人利益的态度有莫衷一是之处,另一方面,他已开始具体区分不同的物质利益。

由上可见,在考察摩泽尔河地区贫困问题时,马克思虽然力图撇开国家理性的理论预设,考察国家的客观关系,但在说明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关系时,他又把普遍利益理解为“国家的普遍利益”,从而又把普遍利益同国家理性联系了起来。同国家的普遍利益相比,任何个人、群体、地区的利益要求就都带有私人申诉的性质了。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和国家普遍利益的统一,为了反对管理机构中自私自利的官僚主义,他把报刊作为中介。这表明,他还未弄清什么是普遍利益,未弄清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关系。实际上,如果不从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加以理解,“物质利益”是难以把握的,这也表现在马克思对地产析分的看法上。他反对国家限制地产析分,这表明他还不懂得土地进一步分割会使农民更加贫困。正是对“物质利益”理解的理论困惑,推动着他寻找出路,实现政治哲学的转向。

 

五、几点启示

上述考察表明,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哲学研究对他的思想触动是非常大的,人民的贫困、国家的无能使得他不断进行哲学批判和探索。尽管他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制度的变革,管理机构的改造,而并未触动社会经济关系,但他在这一时期的理论研究是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示意义的。

第一,确立关注时代问题的哲学观。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非常重视考察现实实践经验,重视对经验事实的分析。他把贫困等迫切的时代问题作为研究的对象,从而使他的哲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他看来,在贫富分化日益加剧的现实社会状况下,哲学必须走出书斋,从“爱好宁静孤寂,追求体系的完满”的形而上学研究方式转向考察人们的实际生存状况,寻找贫困等时代问题的成因及其解决途径,使哲学成为集中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的“时代精神的精华”。正是对社会迫切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促使他对从国家理性出发的研究方法产生怀疑,也促使他同远离现实问题、沉溺于狂妄自大的空谈的“自由人”团体决裂。马克思的这种致力于研究时代问题的哲学观在哲学史上具有变革的意义,它要求哲学研究要有忧患意识,有社会责任感,要通过脚踏实地的研究,形成合乎时代要求的哲学观念,充分发挥哲学引导现实社会实践的功能。

第二,探索民主政治的建构模式。在西方,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闻传媒等从公共权力的控制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曾对西欧1819世纪公共领域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行过考察。马克思正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论证新闻出版自由的。在马克思看来,新闻出版自由意味着公共舆论领域的建立和发展,它对于改变传统的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社会结构、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指出,马克思对公共领域的研究是独具特色的,他关注的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贫苦民众,他把自由报刊作为传达贫苦民众意愿和要求的喉舌,作为把民众联结起来的普遍纽带,作为争取和维护民众自由权利的重要场所。他把能否倾听社会底层民众的呼声、能否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作为衡量国家是否公正、合理的标准。此外,他还主张废除等级议会制,实行人民代表制,保障贫苦民众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他试图通过软性的自由新闻传媒机制和硬性的人民代表组织机构的共同作用,实现对整个国家制度和管理机构的改革,防止法律变为私人利益的工具,防止行政管理的官僚化。马克思的这种民主政治的建构模式对我们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第三,分析物质利益、批判拜物教方法的意义。马克思在对林木所有者的私人利益进行分析批判时,追溯到了拜物教观念,指出了拜物教的计算理性的特点和现代性的问题。这一研究成为他后来研究政治生活的经济基础、揭露商品拜物教秘密的最初动因。马克思把拜物教与国家的伦理关系和政治关系联系起来加以思考,提出拜物教是通过对物的崇拜表现的等级崇拜,并把等级崇拜与贫苦阶级的存在联系起来加以分析,这种方法对于他后来从人与人的特定生产关系方面揭示拜物教的秘密具有借鉴意义。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提出两种推理:国家理性的推理和私人利益的推理;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提出两种事实:葡萄种植业经营者表述的事实和官员想象的事实,并辨明其真伪。马克思后来对现实社会的研究总是伴随着对虚假意识的批判,表现为社会现实分析与意识形态批判的相互结合、相互作用,这对于我们全面认识马克思的观点和方法,批驳那种把马克思哲学视为纯粹的经济决定论的观点,对于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有效抑制商品拜物教,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注重对以每个人的自由为目标的共同体的建构。马克思不赞同自由主义主张的原子式个人自由的观点,而是认为个人是生活于一定的共同体之中的,个人的自由离不开共同体的发展与完善,这正是马克思青年时期致力于研究国家制度的主要原因。马克思对共同体的关注受到黑格尔的影响,但如前所述,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主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还不是真正的理性国家。至于当时的普鲁士国家,则是同理性国家根本对立的。马克思借鉴费尔巴哈的类概念反对等级区分、贫富分化,反对法律和国家管理机构的自私自利。马克思“把国家看作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33]],看作是体现全体人民自由意志的新型民主制国家,它是改造旧国家的结果。可是在如何改造旧国家上他还存在着理论疑问。首先,国家理性与私人利益之间是存在逻辑断裂,还是根本不能从国家理性出发进行逻辑推理;其次,如果不采用国家理性,而是从贫困和管理机构的关系来揭示国家的客观性质,这需要说明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关系,而这又会投入作为普遍利益的国家理性的怀抱。这些理论疑惑为他后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发现现存国家是虚假的共同体,进而转向共产主义,提出建立真实的每个人自由发展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作了理论铺垫。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通过对时代问题的研究,对普鲁士国家的批判,不仅推动着他的政治哲学思想的发展变化,而且成为他后来研究经济关系和转向共产主义的最初动因。马克思曾不止一次对恩格斯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泽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从而走向社会主义。[[34]]因此,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哲学思想对他后来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具有深远的影响。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12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17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18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78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78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0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78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179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2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81页。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32页。

[1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35页。

[14] “引人注目的事实是,这些处于社会等级之外的人逐步构成人口的多数!他们的数量曾长期是稳固的,但是,到十八世纪最后三十年时,他们构成一些德国城市和乡村地区人口的三分之一或甚至半数,在十九世纪上半叶,他们更进一步增多。到1846年,在普鲁士,他们几乎达到了人口的三分之二。”(See Bob Jessop, p. 400)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5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8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2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第2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73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88页至第289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70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56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42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6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89页。

[26] H. P. Adams, 1965, Karl Marx, Frank Cass and Co. Ltd.p.69.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63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77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72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72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76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377页至第378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217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第446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1995年、2004年版。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Edited by Bob Jessop, 1990, Karl Marx’s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Routledge.

[4]H. P. Adams, 1965, Karl Marx, Frank Cass and Co. Ltd.

  

原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6期。责任编辑:方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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