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是在西方政治哲学复兴的理论背景下进行的。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存在着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理性建构论同后现代主义的理性解构论的思想交锋。后现代主义虽然严厉批判了启蒙理性的弊端,但却导致怀疑和否定理性的怀疑主义和虚无主义,并未提供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建设性方案,而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则试图把自由主义传统和共和主义传统结合起来,通过探讨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等的同源互补关系,重新建构以理性为支撑的政治哲学。不过,他们对共和主义合理资源的利用又受到其自由主义的基本立场或倾向的限制。我们要建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固然应该关注后现代主义,把它作为一个参照点,但尤其应该关注以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为代表的重建理性的政治哲学,这对于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的建构具有更为直接、更为重要的借鉴意义。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都是以对人的规定和理解为基础的,但他们的理解又有所区别,这与他们对共和主义传统的不同继承方式有关。罗尔斯主要继承的是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目的论的共和主义传统,哈贝马斯主要继承的则以卢梭为代表的强调人民主权的共和主义传统。因此,他们的理论既有相近之处,又有分歧。
一、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理性建构
罗尔斯在主张自由主义的正当优先于善的义务论的同时,力图借鉴古典目的论共和主义的传统,使正当和善相互补充。他认为,原初状态下的人是“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1]],是能够进行社会合作的、有道德能力的自由平等的人。正义感和善观念是人的两种道德能力,它们使每个人不仅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且可以为了增进各方的利益而相互合作。基于对人的上述理解,罗尔斯把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善的正义问题作为研究的主题。他用人的正义感和善观念的道德能力说明人的自由平等,限制人的自然天赋能力等偶然因素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他认为,既然每个人都有这两种道德能力,那么,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2]],人们在阶级出身和自然天赋能力等方面的差别不应妨碍他们的机会平等,不应成为他们占有不同社会财富的根据,而要把自然才能的社会分配作为一种公共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幸者谋利”[[3]]。这样,他就提出了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罗尔斯承认,他继承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的观点,受到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城邦国家的主要价值思想的影响。不过,罗尔斯不赞同亚里士多德从政治共同体主义出发的研究方法,因为这不符合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优先的基本观点。
为了论证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正确性、公平性,罗尔斯假设,原初状态的人是在无知之幕的背后订立契约、选择社会分配的原则的,这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设计。纯粹的程序正义区别于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特点是,它存在着公平的或正确的程序,但不存在判断其结果正当的独立标准。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只要程序被切实执行,所达到的任何结果就都是正确的或公平的了[[4]]。罗尔斯假设,在原初状态下,每个人都被剥夺了特殊信息,都只能按照一般信息进行选择。这在程序上是公平的、一视同仁的。这样,被他们一致同意的原则就都是正义的了[[5]]。
由于罗尔斯是从对社会基本善的分配的视角考察正义问题的,因此,他通过纯粹的程序正义引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是要用于限制人们在阶级出身和自然天赋差别等方面的偶然因素在社会分配中的作用,从而达到公平的分配结果。他认为,人们行为过程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并不排斥结果的实质正义,而应该把它们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采取的是康德式的把政治哲学视作整全性的道德哲学的一部分的研究方式。面对西方理性多元主义的后形而上学状况,面对语境主义的怀疑主义、相对主义思潮,在后来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他把政治哲学与整全性的道德哲学区分了开来,回答了理性多元主义背景下维护社会稳定何以可能的问题。他认为,在理性多元主义的条件下,尽管人们在宗教、哲学和道德理论等方面很难达成共识,但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合作体系中,都是自由平等的、有理性的公民,因此,他们在基本政治价值取向上仍然能够达成一致。他相信,在现代政治文化背景下,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之间可以达成重叠共识,形成人们一致认同的公共理性,从而维持社会的统一和秩序。
二、哈贝马斯话语政治的理性建构
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不同,哈贝马斯主要关注的是参与性商谈民主问题。哈贝马斯认为,人不仅从事技术性的支配自然的活动,而且从事语言交往活动,后者是集中体现人的基本特质的活动。因此,他把人理解为处于社会交往关系中的、有语言交往资质的人。哈贝马斯对人的理解不仅受到语言哲学特别是哲学语用学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影响,把公共生活作为语言交往的主要场所。在对人的上述理解的基础上,他提出了话语政治的理论。他力图把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和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结合起来,认为人民主权固然以人权为前提条件,但人权也离不开人民主权。公民只有通过积极参政议政,只有获得公共自主,才能澄清正当的私人利益,才能充分享受平等的个人自主和自由。因此,他认为,不能像古典自由主义那样,把自由只是理解为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划界的消极自由,而要同时理解为公民主动参与政治事务的积极自由。哈贝马斯在肯定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的合理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它的缺陷,认为它同自由主义一样,也受到主体哲学的束缚。共和主义虽然用“人民”代替了自由主义的孤立个人的观点,但是,它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理解为一个由民族构成的宏观主体——“大我”[[6]],因而它不懂得从主体间商谈的视角思考民主政治问题。
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是“具有理性结构的协商和决策”[[7]],是对启蒙现代性的修正和补充。他指出,在后形而上学的当代,人们不再相信有可以依赖的柏拉图式的最高的、绝对正确的理性,现代性“更加依赖于一种程序性理性观念”,即“将自己也置于审理程序之下的理性观念”[[8]]。这是通过主体间的政治对话而进行的理性反思,表现为合理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的民主程序。
哈贝马斯还对民主商谈赖以进行的社会结构进行了考察。他不赞同罗尔斯把社会结构划分为经济和政治两个领域的做法,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分别对应于社会政治和经济领域,这不仅不符合福利国家和社会相互渗透的事实,而且忽略了公共文化领域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哈贝马斯认为,在公共领域,不同群体在利益、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着冲突,每一方都为了获得对方的承认而斗争。这是一种日常的、非正式的平等对话和论辩的过程,即使是处于劣势的群体,也不能被剥夺发言权。只有经过公共的交谈和论辩,彼此争执的利益立场才能受到有关政治机构的重视。特别是一些被忽视的政治要求才能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公认的政治议题[[9]]。在哈贝马斯看来,市民社会中的社团虽然是自发形成的,组织松散的,但它们对公共问题的反映很敏感,并能够使这些问题在不同社团间传播和交流,形成公共舆论的力量,进而对议会等政治机构产生影响,使之成为议会讨论的议题。因此,公共领域有为政治系统输入信息、提供民主话语源泉的功能。经过议会中的民主协商的程序,有的议题会被加工和提炼,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建制。这表明,人民不仅是法律的接受者,而且是法律的创造者。这既是公民的公共自主的表现,又通过法律的建制保障了公民的私人自主。在这里,由于商谈和谈判过程的民主程序是正义的,所有按照该程序而得到的被建制化的结果就都是合理的了[[10]],就可以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了。因此,这种话语民主程序的正义是现代国家统治合法化的来源,是社会团结的资源。然而,在当代的福利国家中,公共领域萎缩,社会团结的资源匮乏,经济领域的金钱和政治领域的权力成为社会整合的主要力量。市场导控的经济逻辑与科学化的政治管理对生活世界的侵蚀使现代国家面临着合法化危机。要克服这一危机,就要释放“贮藏在法律结构之中、急需持续更新的社会团结”的资源[[11]],使这种民主生活的资源成为社会整合的主要力量。
三、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理性建构方式的批判性借鉴
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虽然都力图寻求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平衡,但他们对共和主义资源的吸纳又受到自身自由主义基本立场或倾向的局限。他们只是各自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吸纳了共和主义的部分合理成分,这是造成他们之间意见分歧的原因之一。罗尔斯通过排除每个人特殊信息的公平选择程序来保证社会基本原则的正义性,哈贝马斯则主张话语交往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认为正是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自身的特殊信息,都有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才需要通过商谈的民主程序达成共识,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罗尔斯试图通过福利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实现公平的分配,批评哈贝马斯对合法化问题的关注偏离了政治哲学研究正义的主题,哈贝马斯则指责罗尔斯偏离了权利优先于善的自由主义立场,人的自由权利被同化为可被分割和占有的物品,所谓正义的原则无非是按照诸基本善的不同价值程度加以排序,确定何者为优先满足的善,何者为第二位的、从属的善,而不懂得自由是在话语民主过程中运用的权利;罗尔斯的程序正义并不排斥实质正义,而哈贝马斯则坚持不包含实质正义的程序主义正义;罗尔斯主张政治的价值中立性,而哈贝马斯则坚持政治上的理性共识是真理等等。他们的意见分歧固然同他们一个是新自由主义者、另一个是社会批判理论家的思维路向的不同相关,同时,也与他们对共和主义资源的吸取方式的不同相关。尽管他们都力图通过借鉴共和主义的资源修正或改造古典的自由主义,但是,由于他们并未放弃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立场或倾向,因此,他们对共和主义的利用和承认只能是有限度的。当一方吸纳的共和主义成分不在对方吸纳的视野、不能被对方的理论体系所兼容时,他们之间必然会产生分歧。尽管他们的分歧属于自由主义家族内部的争论,但从一定意义上说,却是在对共和主义吸纳方式、利用方式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他们的理论局限性。我们要克服他们的缺陷,就要站在自由主义基本立场和倾向之外的马克思主义立场上。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理论前提的人性规定都有不足之处。罗尔斯把人理解为关心自己利益的人,即使人有道德能力进行社会合作,那也是个人为了获得比独自努力更多的利益。这仍然带有明显的古典自由主义理性人观点的痕迹。按照他的这种理解,人性是不会有什么改进的,因此,社会正义就只能是通过公正的分配调节利益冲突、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这是以固定不变的抽象人性论为基础的正义理论。哈贝马斯虽然强调人与人的交往关系,但他主要是在语言交往层面上理解人。
作为社会批判理论家,他虽然从黑格尔、马克思那里继承了历史性的研究方法,认为主体间的交往使人和社会处于发展和进化之中,因此,要对僵化、扭曲的社会交往关系进行批判,但这主要是话语性的批判。他过于强调社会舆论和政治系统民主商谈的作用,而否定了经济对政治的基础作用。因此,他所主张的社会批判并不触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而是以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化为目的的,这也失之偏颇。当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对于我们也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首先,他们提出的建构当代政治哲学的思路是很有参考价值的。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曾经存在着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等二元对立的传统。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力图将它们统一起来,以便吸取各方的优长之处,解答正当和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公平和效率等难以平衡的理论难题。尽管他们受到自身狭隘的理论视域的局限,但他们还是在一定方面、一定范围内将相互对立的哲学传统统一在自己的理论体系之中,从而促进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这启示我们,应该关注相互对立的政治哲学传统的结合问题,充分吸收不同传统中的合理成分,在丰厚的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体系,对传统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难题给出新的解答。第二,他们对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及其矛盾特点的分析,对于我们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及其危机,研究如何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具有借鉴意义。第三,他们对当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罗尔斯在承认自由优先的前提下关注了平等问题,提出了重视机会平等和缩小不同利益群体贫富差距的正义分配原则;哈贝马斯提出了以发展公共领域为基础的话语性民主建构方式;在人们的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他们还提出了建立具有共识性的公共理性或程序性理性的观点。我们应该批判地借鉴他们的这些思想,充分发挥正义纽带和团结资源在社会整合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1]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页。
[2]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3]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2页。
[4]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5]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
[6]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70页。
[7]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68页。
[8]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页至第5页。
[9]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89页至第390页。
[10]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7页。
[11]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页。
【参考文献】
[1]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3]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
原载《求是学刊》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