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物质与系统
 

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向我们提出了物质与系统的问题。在当代的科学著作中,经常出现象“物质系统”、“现实物质系统”等这样的概念,并广泛地使用着诸如“自动控制系统”、“社会系统”、“生态系统”、“电子计算机系统”等等概念,这些概念按其本质说,也都是指物质系统。那么,物质同系统是什么关系?系统是不是普遍的?它的特殊性又怎样?本文拟就物质与系统的这些方面问题谈点看法。

一、物质系统与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

首先要问,我们拟将物质系统理解为什么东西?我们知道,一般所谓的系统,是指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要素结合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总体、集合体,只要不作具体规定,它就既可以是物质系统,也可以是状态系统、能量系统或思想系统等等。我们这里所关心的不是随意一种系统,而是物质系统。物质系统有它自己的规定。

我们可以根据物质系统同一般系统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把物质系统确定为由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物质要素结合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物质集合体。因此,物质系统同人们所曾想象过的那种绝对简单的实体、单纯的个体、孤立的要素不同,它是组合性的物质总体。它的基本特性就是整体性。这表现在它同要素的关系、这个一切系统中的基本关系或基本矛盾中。在物质系统中的要素是各不相同的,各有自己的特性,但这些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由此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因此整个物质系统的特性不完全归结为它的某个要素的特性或其要素特性的累计总和,而是表现为它所有要素的联系总和。这是整体特性。物质系统还有一个基本特性,就在于它具有物质结构。这结构是所有物质元素的排列、组合和联结的总体形式。物质结构是物质系统的内在形式。在物质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即在物质系统同其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物质系统所表现出来的作用、对外的功能。这也是物质系统的基本特性之一。结构是内,功能是外,它们都属于那同一个物质系统,而物质系统则以它们的统一为其全部。

现在让我们就物质系统来分析物质与系统的关系。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假若我们面前存在一个物质系统,如果我们暂时撇开它的系统不谈,即把它的系统抽象掉,那么这个物质系统还剩下什么呢?显然还剩下它的基质,即一堆不成系统的、无联系的物质。可见物质是物质系统的基质、基础、内容,若无此内容,就无所谓物质系统,就没有物质系统的存在;另一方面,假若我们暂时撇开物质不谈,即把物质从此物质系统中抽象掉。那么这个物质系统还剩下什么呢?显然剩下的不过是一种抽象的空洞的没有物质内容的联系形式——系统。可见系统不过是物质的一种形式,一种物质存在的形式。若无此形式,也就无所谓物质系统,也就没有物质系统的存在。这样看来,在物质系统中,物质同系统的关系,就是内容同形式的关系。物质是内容,系统是形式,它们既是互相区别的,同时又不可分割地联系着,失去任何一方,都无所谓物质系统。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物质系统中,系统是物质的一种存在形式,这就意味着,物质系统概念为我们认识物质的存在形式又增添了一个新的方面——系统形式。

二、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的普遍性

物质系统是不是普遍的?回答是肯定的。在无机界,进行着机械运动的各种物体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各种力学意义上的物质系统,如各种天体构成的天体系统和地球上的各种物体构成的物体系统;在化学运动和物理运动领域,各种分子之间、各种原子之间、各种粒子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各种分子系统、原子系统、实物粒子系统;在有机界,各种植物、动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各种植物系统和动物系统;在人类社会中,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着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从而构成了各种社会系统;在人类的生产领域中,则有各种人工制造的物质系统或是经过改造的自然物质系统;在思维领域,我们同样可以看到物质系统:进行思维的物质——人脑,就是一个由亿万个脑细胞构成的极其复杂的物质系统。由此可见,在物质运动的所有领域里,都普遍地存在着物质系统。

并且,所有这些物质系统,就内部来看,其中若干要素甚至每一个要素又自成系统,因而成为系统中的系统,即子系统;就其外部来看,这些系统又同别的系统互相构成系统,因而成为它们所从属的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总而言之,在物质系统的内部和外部,层层都有着物质系统。

物质系统在物质运动的所有领域和层次上都普遍地存在着,这是从空间方面说的。从时间方面说,也是如此。一切物质系统都存在于时间中,只要在它们存在的范围内,它们自始至终都是物质系统,这是没有疑问的。那么,在这些物质系统形成以前,这些运动着的物质是不是就不是系统了呢?仍然是系统,不过是处在另一些系统中罢了。任何物质系统的形成并不是由一些曾经处在孤立状态的要素一时结合起来的,而是由原先的物质系统转化过来的。同样,任何物质系统当其由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作用而毁灭时,也并不是以孤立的要素形式存在的,而是把它的各种要素转入到新的物质系统中去,受新的物质系统的内在规律的支配。例如,就一个社会来说,它就是通过旧有社会系统的消亡和新的社会系统的产生而向前发展的。这就是物质系统的转化。任何物质系统总是由旧的物质系统转化来的,又转化到新的物质系统中去。由此可见,物质系统在时间上也表现为是普遍存在的。

人类的认识和科学发展的进程,也反映了物质系统的普遍性。实际上,现代科学所广泛使用的各种关于物质系统的概念,不过是对客观地普遍存在的物质系统的反映,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如果我们历史地看,那么,关于物质系统的某些思想,是不断地出现在人们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的。强调人体各器官的有机联系并确立了综合治疗原则的《黄帝内经》是我国古人朴素的物质系统观念的见证。古希腊的“世界是包括一切的整体”(赫拉克利特)的思想和《宇宙大系统》的著作(德谟克利特),则是古希腊人以系统的观点看待物质世界的证明。以后随着自然科学兴起,虽然由于首先必须研究部分因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产生了片面的、孤立的个体物质观念,但诸如“自然体系”、“太阳系”、“银河系”、“消化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概念却一直在使用着,并沿用到今天。这些都说明,今天的科学所广泛使用的物质系统概念,是由人类已往的全部认识所准备好了的;同时也说明,关于物质系统的观念,一直存在于人类认识的过程中,它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的一种宇宙观和方法论原则,而决不是某一个时代人的偶然的思想。这是对物质系统普遍性的极好的认识论方面的证明。

物质系统的普遍性,还可以从物质存在的普遍联系中得到说明。我们知道,运动着的物质总是处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并且正是这些相互作用构成了运动。没有孤立的物质存在。每个物质存在都是和它的上下左右的物质联系着,它既有自身的联系,又有与它物的联系;既有内部联系,又有外部联系,既有直接联系,又有间接联系;并且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有新与旧的历史过程或历史联系。所有的物质存在都是处在活生生的、全面的联系之中。而这种联系的整体,就是系统。系统是一种整体联系。可见物质存在的联系的普遍性,必然造成物质系统的普遍性。物质系统的普遍性和物质存在联系的普遍性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无论从哪方面看,物质系统都是普遍存在的。这也就是说,物质是普遍地以系统的形式存在的,因而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是物质的一种普遍的、基本的存在形式。这样,在过去已经知道的许多关于物质的基本存在形式诸如运动、时间、空间等之外,又加上了一种新的基本存在形式,即系统。

系统是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普遍性的形式,给唯物辩证法的物质观和世界观中一系列基本原理和范畴的丰富、深化和具体化提供了新材料。这里首先涉及到的是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统一的,它统一于物质。怎样统一于物质的呢?原来是普遍地以系统的形式统一于物质的。世界上的一切物质存在都是物质系统,一切现象皆以物质系统为基础。离开普遍存在的物质系统,一切都不可能发生。同时,恩格斯的下述论断也在这里被具体化了:“宇宙是一个体系,是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以及“我们所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总体,而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物体,是指所有的物质存在,从星球到原子,甚至直到以太粒子,如果我们承认以太粒子存在的话。” [1]从我们以上所作的叙述看,世界——这个物质的统一体,这个自然体系、宇宙体系,在其所有领域、层次和过程的阶段中,都展现为物质系统。可见,物质系统普遍性的认识加深了我们对上述唯物辩证法原理的理解。同时,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也被具体化了。物质系统普遍性的认识为我们揭示了普遍联系的一个新的方面——整体性。这为我们从整体方面认识各种事物的联系提供了认识论的支点;另一方面,物质系统的普遍性是同物质无限可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承认物质在其每一个层次上都是以具体的物质系统的形式存在,都是一个由物质要素构成的物质总体,那么,也就得承认物质无限可分。可见,唯物辩证法的重要思想之一——物质无限可分也在物质系统的普遍性之中得到了说明。

否认物质系统的普遍性,往往会在科学研究中走入迷途,导致或不能够抵制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例如,十七——十八世纪的科学在某种程度、某些方面是把它的研究对象作为物质系统来研究的,但它却把物质系统始终局限在某些领域或某些物质存在形式上,因而在研究另外一些领域或另外一些物质存在形式时,却忘记了物质系统的存在,将其研究对象看作是在质上绝对同一的、不可分的、绝对简单的实体或最后实体,例如,把原子看成是这样的实体,看成是不可分割的宇宙之砖。这导致它在新发现的电子面前陷入思想混乱。一些唯心主义哲学家则乘机宣扬物质的“消灭”和唯物主义的破产,而一些本来坚持唯物主义的科学家则无力对此作出回答。

坂田昌一是一个生长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物理学家,但是由于他能够自觉地学习和运用唯物辩证法,因而敢于同把基本粒子当作物质的始原的观点相抗衡,认为基本粒子不是不可分的。他在这里实际上是以物质系统的普遍性作为方法论原则的。众所周知,他取得了重要的科学成果,为基本粒子内部结构的研究开辟了道路。可以预料,随着科学的发展,物质系统普遍性的观点对于科学研究的重大意义会普遍地显示出来。

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的普遍性的观点,主要是要求我们坚持从总体的观点看待和研究物质世界。它是我们研究的总的向导。因此,具体地了解各种物质系统的特殊性,对于我们来说,乃是非常重要的。

三、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的特殊性

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的普遍性包含有特殊性的规定。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首先,各领域和层次中的物质系统都带有特殊性,彼此互不相同。在无机界和有机界,在植物界和动物界,在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物质系统都有着不同的质的区别。在不同的层次中也是这样。例如,就人体来说,它的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等就各不相同。就整个物质世界来说,天体系统和地球上的物体系统、分子系统和原子系统以及粒子系统,也都是各不相同的。科学研究的区分正是根据这些不同领域和层次的物质系统的特殊性。例如,力学(包括天体力学和关于地球上的物体的力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社会学等,这些学科,都是建立在不同领域和层次的物质系统的特殊性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它们也正是这些不同领域和层次中物质系统的特殊性的极好证明。由此可见,不同领域和层次的物质系统是不能混同的。混同了,我们就无法区别各种物质系统,也无从确定科学研究领域的区分。

不但每一领域和层次的物质系统都带特殊性,而且这些物质系统在其不同的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上也都带有特殊性。今天的自然界不同于过去的自然界,今天的植物区系不同于过去的植物区系,今天的动物区系不同于过去的动物区系,今天的人类社会不同于过去的人类社会,如此等等。这是因为,所有这些物质系统,在其存在的每一瞬间,都不断地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作用,受到各种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社会的作用,因而总是在进行着无休止的新陈代谢,在经常改变着它们自身的同一性,从而产生了各个发展过程和阶段上的特殊性。了解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不了解它,就不可能有变化发展的物质系统的概念,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对物质系统的真正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欧洲十七——十八世纪的科学在某种程度上是达到了对物质系统的认识的,例如,牛顿的《论宇宙体系》,就是把太阳系作为系统来研究。但那时的科学在研究诸如太阳系、地球上的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时,都有这样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不注意它们在不同过程和阶段上的特点,而是把它们看成永远和自身同一。这就产生了那个时期所特有的世界观:自然界绝对不变。一切都是永久不变的,太阳系、星体、有机体都是如此。这种观点在每个场合下都被后来的自然科学一点一点地驳倒了。事实表明,这些物质系统在不同阶段上的特殊性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并且正是它们构成了这些系统的不断变化的历史。

物质系统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它们所构成的要素的特殊性上。例如,天体系统中的构成要素——天体,同分子系统中的构成要素——分子就大不相同;同是分子系统吧,这一个分子系统中的分子和那一个分子系统中的分子也不相同;而且,同一个分子系统在其不同的过程和阶段上,其构成成分也有更新和变化,因而也是不相同的。这种不相同,首先有性质上的差别。在科学史上,一些重大的物质系统之间的差别,往往是通过发现其要素的质的特殊性而解决的。例如,有机物同无机物之间的质的差别,是通过发现有机物的构成元素主要是与那奇特的碳元素(既能自己互相结合,又能和别的元素结合,以构成很复杂的大分子)有关而获得解决的,并从此产生了有机化学,专门地研究它;而生命物的特殊本质,是由发现它是细胞即很小的、内部具有细胞核的蛋白质小块构成的而得到了确定。这些都说明,认识一定的物质系统的要素在质上的特殊性,对于了解物质系统的特殊性,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其次,物质系统在其构成要素的数目上的差别,也会造成物质系统的特殊性,从而产生小系统、大系统和巨大系统之分。巨大系统的特征是:它是多方面的因素在广大范围内的综合。在这里,既可能有物理方面的因素、化学方面的因素,又可能有生物方面的因素、社会方面的因素、技术方面的因素,因而规模巨大,因素复杂,特别明显地显示出系统的综合性质。例如,生态系统就是这样。显然,这样的系统和单纯的、简单的物理系统或化学系统是有着重大的区别的。因此,在对这种系统进行研究时,光靠一两门科学知识是不够的,往往需要多方面的学科知识和多方面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参加。由此可见,物质系统在其总体上的特殊性,是同其一定要素的特殊性(包括质与量两个方面)分不开的。一定要素的特殊性往往决定了系统在其总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对其所采取的特殊的研究手段。

物质系统的特殊性还体现在其内部要素的联系和结构上。这首先是结构性质的不同,如:力学结构;物理结构;化学结构;生物结构;社会结构;认识结构;或是电磁结构;等等。这些不同性质的结构需要有不同的科学去研究。忽视它们之间的性质上的区别,常常会导致抹煞一定物质系统的特殊性。例如,忽视人体内联系和结构的有机性质,把人体结构等同于一架机器,这就抹煞了人体与机器这两种物质系统的差别。就是构成要素相同的结构,也常各有其不同的特点,造成一定物质系统的特殊性。这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化学结构中的同分异构体(即有些化合物组成成分百分比数相同而物理与化学性质不同)上。我们甚至能够根据理论上可能有的各种不同特点的排列方式,计算出可能有的同分异构体的数目,从而预言可能出现的同分异构体的性质。此外,物质系统的结构在复杂程度上的差别,也能造成一定物质系统的特殊性。简单的结构可以是一个层次的结构,复杂的结构是多层次的结构。根据系统结构水平上的这种不同,可以划分出简单系统和复杂系统。总之,物质系统的区分与它们结构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上的差别是有很大关系的,这也是我们在研究物质系统的特殊性时所必须注意的。

最后需要考察的是,物质系统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它们的功能上,表现在它们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方式上。不同的物质系统同环境相互作用的方式、所完成功能的性质和特点是不同的。例如,生物蛋白质的主要功能——通过摄食和排泄进行的新陈代谢,即生命,同特劳白的人造细胞通过液体渗透所能够进行的新陈代谢以及同其他无生命物体通过风化、氧化等形式完成的新陈代谢,就大不相同。它不是在非生命物质的基础上,被动地完成的,并且所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使其存在遭到破坏的那种新陈代谢,而是在生物蛋白质的基础上发生的、是蛋白质自我完成的,并且是蛋白质自我生存的基本条件这样一种新陈代谢。因此,我们在研究物质系统的特殊性时,应当注意其功能的特殊性质。此外,物质系统在功能上的特殊性还表现在量上即在发挥的程度上的不同,这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例如,同是人的思维,其效果并不一样。在工程实践中,往往是同一性质的机器,所完成的功能却有很大差别。这往往与系统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有很大关系。这对系统工程有很大意义。我们设计、制造和使用系统的最后目的,是要它完成特定的功能,而且总希望完成功能的效果最好,这就有所谓“最优化”的问题。它所根据的就是系统在不同结构的基础上和不同环境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较好或较差的功能。

上述物质系统的特殊性告诉我们,物质系统不但是普遍的,而且又是特殊的。不但各领域和层次中的物质系统是特殊的,而且处在各个过程和阶段中的物质系统也是特殊的;不但各物质系统的构成要素都是特殊的,而且其内部联系和结构、表现出来的作用和功能也都是特殊的。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总是以具体的特殊的系统形式表现出来的。

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不但是普遍的,而且又是特殊的,这就说明,整个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是同物质的多样性相伴随的。世界是以多种多样的具有独特特征的具体的物质系统形式统一于物质的。物质的整体联系形式不是单调的,而是丰富多采、千变万化的。因此,当着我们从系统的观点观察和考察物质世界时,不能把物质系统的个性和特殊性抹煞而使之一律化。

这对于当前由于控制论的发展而提出来的一系列重要的哲学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作为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谈谈现在国际上广泛争论的人机的差别问题。在一些国外文献中机械主义地把人与自动机、人脑和“电脑”(电子计算机)等同起来,忽视了它们之间的质的差别而仅仅看到它们之间的一些量的差别,造成这些错误看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抹煞了不同物质系统的特殊性。这种机械主义的研究方法不去考虑人、机这两种物质系统在构成元素上、在内部联系和结构上以及在外部功能上的性质的差别,而是片面突出大脑细胞的数目和现代机器中元件的数目之间的惊人的差别(前者约有140-150亿)。但是神经生理学的事实和控制论本身证明,人与自动机、人脑与“电脑”之间的差别与其说是在量上,不如说在它们的质上。电子机器是用非生命的物质元素构成的,它们之间的联系和结构是非生命性的,它们所完成的反映功能、储存信息和加工信息的功能都是非生命性的,是无意识的、不自觉的;另一方面,人脑则是由活的细胞构成的,它们之间的联系和结构是生理性质的,它们所完成的反映功能、所作的信息加工和处理是有意识的、自觉的。正是这种有意识的反映功能才叫思维。这是人和自动机之间最为明显的差别。人有意识,有从事创造活动和建设新东西的能力,有表示激情的能力,他能根据客观事实,引出思想、意见,提出计划、方针、政策来,并能自觉地去活动。一句话,人有自觉的能动性,而机器则没有。即使现代的复杂的自动机能够完成不是由设计者预先规定的操作,能够根据环境对它的随机作用自动地选择最优化方向行动,也还必须由人把用来评判机器工作结果和给机器指定方向的一般准则放入机器中。而这些都是人根据客观存在的物质系统的运动规律并按照自己的一定意图和目的放入机器中的,而机器在执行时,它对于为什么要这样做、如何做以及做的结果怎样并没有意识到。一句话,它没有自觉的能动性,即使说它有能动性也是不自觉的。这便是人和机器之间的本质区别。至于制造新型的属于一种类生命物质系统的机器在原则上是否可能,在今天还是一个悬案。如果有一天用人工方法把这种机器制造出来了,那么它一定显示出自觉的能动性,而在这种情况下,它已不是机器,而是人了,是生命物了。在这方面,当代日本科学家渡边慧是很有见识的,他在《“人工智能”的挫折与补救》[2]中就谈到了这一点。当然,这不是使现代化的和未来的电子计算机遭到轻视和失去荣誉,而是说不同的物质系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各有其特殊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主张具体地分析具体的问题,说的也就是这个意思。由于物质系统是各自特殊的,因此,我们不应离开对其特殊性作艰苦深入的研究而进行表面上的比较。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的特殊性的重大方法论意义就在于此。

四、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以上我们论证了,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那末,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它不能离开特殊性而存在。同样,特殊性与普遍性又是相联系的,它不能是纯粹的特殊性而不包含普遍性。这种关系,也就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假如除去一切个性,还有什么共性呢?[3]同样,“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 [4] “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 [5]这也就是说,物质系统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是相互结合在一起的。并且,由于物质系统范围的极其广泛和发展过程的无限性,其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也是相对的。在一定情况下,特殊性可以转化成普遍性,反之亦然。例如,有机物质系统对于整个世界来说,是特殊的,但对于植物系统和动物系统来说,则又是普遍的了。

物质系统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结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上不要把二者割裂开来。在不考虑物质系统的特殊性的情况下谈论物质系统的普遍性,我们所得到的不过是一种抽象的、空洞的普遍性:在不考虑物质系统的普遍性的情况下去思考其特殊性,我们会对这种特殊性究竟表现在什么地方毫无所知。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会失去对物质系统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正确认识。例如,在国外有些文章对物质系统普遍性的问题有过这样的看法:要是承认物质系统的普遍性,那就得承认任意东西都是系统,如果它们不是,那物质系统就不是普遍的。这就把物质系统的普遍性离开其具体的规定性而当作抽象的普遍性来谈论了。又如,有一种意见只承认有机界有物质系统的存在,否认无机界物质系统的存在,理由是无机界的物质不是处在有机的联系之中。这就离开物质系统的普遍性而只抓住有机界物质系统的特殊性了。这样由于没有比较,我们对有机界系统的特殊性就识别不出来,同时又不应过分地把它夸大,误作为物质系统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因而就失去了对真正的物质系统的普遍性的了解。

事实上,就人类认识的秩序来说,那总是首先认识诸种物质系统的特殊性,然后才能进一步进行概括,最后形成对物质系统的普遍性的认识。当着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了物质系统的普遍性以后,又以此为指导,去研究那些还没有研究过的或者还没有深入地研究过的物质系统,找出其特殊性,并以此种新的认识来补充、丰富和发展有关物质系统的普遍性的认识。人们对物质系统认识的前进运动,总是通过由特殊到一般又由一般到特殊这样双重的过程而循环往复地实现的。抹煞物质系统的普遍性,往往是由于没有把已经认识过的各种特殊的物质系统进行很好的概括和抽象的结果;抹煞物质系统的特殊性,往往是由于没有联系其普遍性而对其特殊性作细致的研究工作,对物质系统的普遍性作了抽象的理解,因而对各种不同的物质系统作表面上的比较。这都是以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分裂为特征的。我们应遵循由特殊到一般又由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线,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联结上去进行物质系统的研究。

在当代许多有关的文献中,热烈地讨论着许多这样的问题:人能造出比他更聪明的机器吗?人工智能的界限在哪里?以及诸如上面提到的机器能否思维的问题。可以看出,这些问题都是有关人和“机器人”,人脑和“电脑”(计算机)、生命机体和机械装置这些物质系统之间的相似与差别的问题。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来,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特别应当指出,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于我们自己即人的特殊性的了解。许多争论和研究的困难都是由于对我们自己、对人的一系列不清楚的因素而造成的,尤其是因为现代生物学和心理学对诸如生命、心理、意识的特殊机制还没有弄清楚,其中还包含有许多尚未被揭示的要点。如果我们把这些弄清楚了,我们可能就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对它们模拟的可能和界限问题。当然,这些都跟对各种物质系统的一般的了解是分不开的。由此看来,在我们对物质进行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时,贯彻物质存在的系统形式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方法论原则,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2页。
[2] 《哲学译丛》1980年第3期。
[3]《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294页。
[4] 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09页。
[5] 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09页。

(原载《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署名李嘉南。录入编辑:乾乾)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