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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概念
 

要理解实践的主体性和实践唯物主义,首先需要搞清什么是实践,即实践的概念。然而正是在这个基本问题上,人们的理解往往不一致,甚至很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一切物质活动和观念活动都是实践,有的则认为,在人的活动中,实践专指物质活动的侧面,认识专指精神活动的侧面,二者互相对立。在19611964年,原民主德国曾围绕G·克劳斯和D·维蒂希的文章《关于实践和认识的关系的若干问题》,展开了一场“实践论争”。克劳斯、维蒂希的论文最核心的内容可以归结为这样一种主张:在承认物质活动的同时,也应把理论的活动看成是实践的一种形式。整个“实践论争”可以说是围绕着是否赞成这种主张而展开的。有的人认为,把理论活动也看成是实践的一种形式的观点,从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来说,可以说是不值得一谈的问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就是在今天的我国,仍然有不少文章和著作还是赞成一切物质活动和观念活动都是实践的观点,认为理性认识活动也是实践。这种观点一般把实践活动划分为四大基本类型或形式,即改造活动、认识活动、审美活动和评价活动,它们都是实践活动。由此可见,到底什么是实践,仍然是困扰我们哲学界的一个重大问题,需要我们加以一番认真的研究。

1、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

要了解什么是实践,往往离不开对“实践”的词义的了解。从词义上说,“实践”中的“实”是指实际、现实的意思,“践”是指“踩”、“践踏”,实践也就是实踩、实际的践踏,即进行实际接触的意思,其转义有实行、履行等意义。在英语中,实践(practice)也有行动、履行、执行(performance)、做某事(the doing of something)的意思。据有关学者考证,在西方哲学中,“实践”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其基本意义是指“行动”、“行为”及其后果,它是一个同“逻各斯(logos)”以及“识见”相对立的概念。[1]在中国传统哲学中,“行”这个词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实践,我们今天所说的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相当于中哲史上的知行关系。但是中哲史上的“行”主要是指个人的道德行为和修养,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讲的实践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讲的实践,到底应当怎样理解呢?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评一切形式的旧唯物主义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时,实际上给实践下了一个定义: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马克思还把它解释为“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客观的活动”。下面我们就以此为中心来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概念。

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这一定义,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实践是人的一种活动;第二,实践这种人的活动是感性的,即现实的、客观的。

实践是人的一种活动。实践属于“活动”这个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活动是人的存在方式。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就要进行活动。动物也进行活动,但是动物的活动本质上是无意识的,而人的活动则是有意识的。人是唯一能够思想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由于思想和理性,人的活动就被二重化了:一方面是主观的理性的活动,即思想活动,另一方面是客观的感性活动,即现实的活动,前者就是所谓认识即知,后者就是所谓实践即行。人的活动总是具有认识和实践即知和行这样两个方面。这意味着,实践是人的活动中的一种、一个方面,而不是人的活动的全部。因此,实践和人的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从形式逻辑上讲,人的活动是属概念,人的实践活动是种概念,前者的外延包含后者的外延,而后者的外延则仅仅是前者外延的一部分。这里我们就要提到原苏联东欧哲学界和现在我国哲学界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即认为实践和人的活动是等同的概念。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的理论把实践的外延划得太窄,肢解了人类活动的整体,把局部人类活动当作了实践。因此他们要求把实践概念扩大,即扩大到和人的活动相等同的地步。这是他们认为一切物质活动和观念活动都是实践活动的认识论根源。这种观点所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认识活动在人的活动中相对独立的地位消失了。在中国哲学史上,王阳明曾创知行合一说,认为知的时候就是行,用知吞并行,销行以归知,结果只剩下一个赤裸裸的孤立的知,陷入了主观唯心主义。现在我们遇到了这种销行以归知的反面,即销知以归行,一切皆实践。这样做似乎避免了唯心主义,坚持了唯物主义,但是这种唯物主义是以对人的活动采取简单、片面的看法为基础的,它只看到人的活动的客观的一面,而忽视了人的活动的主观的一面,因此这种唯物主义同样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而这种唯物主义的实践概念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概念毫无共同之处。

实践是人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感性的。所谓感性的,是指“为感觉所感知的”、“诉诸感觉的”意思。实践活动是“可感知”、“可观察”的活动,是实在的、现实的活动,是事实上存在的、并非想象或假设的活动。现实性是实践的一个显著特点。列宁说,“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但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 [2]普遍性这个特点,理论和实践都有。理论是从特殊中概括出来的一般,实践也具有一般性,具有共同的本质、共同的规律。但是,实践显然不同于理论,它不是人们头脑里的观念的活动,而是人们的肉眼可见的感性的活动,因而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实践作为人的感性活动必然是现实的。马克思说,“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这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是感性的对象”。[3]实践之所以是感性的、现实的,是因为人把自己作为一种物质力量同对象世界的物质力量相对立,人为了在对自己有用的形式占有和改造物质对象,就使它自身的物质力量运动起来。实践这种活动总是同人的作为物质力量的人体运动联系着,总是同对象世界的物质力量联系着,因此它是“物质的”活动。实践由于是这种物质力量的相互作用、物质的活动,因而也就具有感性、现实性。实践活动总是人们的物质的活动,而不是观念的活动,因而总是一种客观的活动,是一种发生在人脑外部的过程。实践活动总是指向外部的,是“对象性的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实践下一个定义:实践是人们的感性活动,它是人的一种活动类型,即由人直接与外部世界接触、直接发生物质相互作用的现实的、客观的活动。

2、实践与认识的区别和联系

人的活动区分为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要了解什么是实践,还需要从它和认识的关系去把握。

实践和认识是人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活动,确切说,是两种性质正好相反的活动。实践活动是感性的,是看得见、摸得着、可观察的,而认识活动主要是一个运用大脑去理解、去形成意见、看法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不能凭感官去感知的,是看不见的、不可观察的。我们所能观察的顶多是人们进行认识时的外部活动,也即进行认识时的实践活动,而不能观察人们的内心活动。人们心里到底在想什么,这只能通过推理得知,并且是否正确,还要通过实践的检验,即通过他所实际表现出来的言语和行为的检验。实践活动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它直接同现实世界相联系、相接触,而认识活动则不具有这种直接现实性的性质。认识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和现实世界发生联系和相互作用。实践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物质世界之间直接相互作用的物质的活动,而认识则是思想的活动,是人们对客观物质世界进行反映、在思想上进行复制的活动。实践活动发生在人脑外部,是客观的活动;认识则主要是人脑的活动,是主观的活动。实践和认识的运动方向正好相反:实践活动的方向是指向外部,它是一个由精神变物质、由主观到客观的过程;认识活动的方向则指向内部,它是一个由物质变精神、由客观到主观的过程。简言之,实践活动是一个对象化、客观化的过程,认识活动是一个主体化、主观化的过程。从活动结果来看,实践和认识也不同:认识的结果是思想、理论、计划、方案等主观性的东西,而实践的结果则导致周围事物现状的改变,主要表现为周围环境的改变,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取得,社会关系和社会形态的改变等等。由此可见,实践和认识的区别和对立,本质上是存在和思维、物质和精神的对立在活动领域的具体表现。实践和认识的对立就是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客观活动和主观活动的对立。这个对立虽然在实际过程的发展中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但从本质上说,从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这个根本问题上说,这个对立是绝对的。因此,抹煞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区别、把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把认识活动说成是实践活动或是实践活动的一种类型,这是不正确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人在客观世界中要想挣得自由,必须通过实践,而不是靠单纯的思想。马克思在谈到工人阶级的解放时说,工人“并不认为用‘纯粹的思维’即单靠一些议论就可以摆脱自己的主人和自己实际上所处的屈辱地位。他们非常痛苦地感觉到存在和思维、意识和生活之间的差别。他们知道,财产、资本、金钱、雇佣劳动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远不是想象中的幻影,而是工人自我异化的十分实际、十分具体的产物,因此也必须用实际的和具体的方式来消灭它们,以便使人不仅能在思维中、意识中,而且也能在群众的存在中、生活中真正成其为人。” [4]又说,在任何情况下,“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 [5]物质力量只有用物质力量去摧毁,思想、理论只有在掌握了人、掌握了群众,和实践活动结合了起来,才能变成改造世界的现实力量。所以无论如何,我们不能把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同起来,认为认识也是一种实践活动,这样不仅混淆了认识和实践的界限,也混淆了思维和存在、物质和意识的界限,其结果不是走上以知代行的王阳明式的唯心主义,就是走上以行代知、取消认识活动的相对独立意义的机械唯物论。这既不利于认识的发展,也不利于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现状的实践活动的发展。

实践和认识是相互区别和对立的,同时又是相互联系和统一的。实践总是在一定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总是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的。人的实践活动不是人们身体的纯粹的生理活动,也不是动物式的本能活动,它总是受一定的意识和目的的指导。这样说当然不是否认盲目的自发的实践形式的存在,但盲目的自发的实践不是没有意识的参与,而是认识不清,目的不明确,它不是正常的成熟的实践所具有的形态。相反,这种形式的实践不过是人们的实践走向成熟所经过的初始阶段。实践的发展正是要扬弃这种盲目的实践,由盲目的实践过渡到自觉的实践,即受一定的认识和理论指导的实践。实践必须在认识的指导和支配之下才能成功。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犹如统帅和士兵的关系。认识是统帅,实践是士兵。正如没有统帅的土兵不过是一群乌合之众不能打胜仗,没有认识统帅的实践活动不过是盲目的实践,而盲目的实践是不能取得成功的。另一方面,认识又依赖于实践。认识从实践开始,认识所需的感性材料必须从实践中取得,离开实践,人的认识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实践又是认识的目的。认识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离开了实践,人的认识就失去了服务的对象,就成了“英雄无用武之地”。而人们的认识正确与否,必须由实践来检验,人们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证明自己思维的正确性和有用性。实践还是认识发展的强大动力。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6]实践的发展不断地为认识提出新的课题和材料、信息,并不断给认识提供新的获取和加工信息材料的物质手段,延长人的天然认识器官。人们的思维能力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

实践和认识相互联系着,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实践转化为认识,即在实践基础上产生认识。起初是感性认识,然后跃进到理性认识,形成关于客观事物的思想、理论和改造世界的计划、方案。这是实践向认识的转化,即由客观物质到主观精神、由存在到思想的转化。认识到实践的转化,就是把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再放回到实践中去。这是一个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同时也是用实践检验和发展理论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由主观精神到客观物质、由思想到存在的过程。人们改造世界的活动总是不断地由实践到认识又由认识到实践。这种双向运动的不断发展,既解决了人们实践中的问题,又不断推动了认识的发展。

实践和认识又是相互渗透和包含、互为中介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总是包含着认识。实践的发生总是伴随着认识的发生。实践总是在一定的认识的指导之下进行的。实践通过认识的指导,就由开始的盲目的或比较盲目的实践发展到自觉的或比较自觉的实践,即在正确的理论和明确的目的指导之下的实践。实践通过认识不断发展,由实践到认识再到实践,这是实践发展的辩证规律。所以任何一个具体的实践发展过程中,总是包含着认识活动。从这个方面看,可以说认识是实践发展过程的一个要素。但这决不意味着实践就不是实践而是认识了。实践包含着认识,不过表明实践是有目的、自觉的实践,同时说明实践同认识是密不可分的。同样,认识过程总是渗透着实践过程,包含着实践过程。认识开始于感性认识,开始于人的肉体感官对客观外界的感觉。这除了同客观外界接触,是不可能的。而同客观外界接触,不是别的,正是实践。所以感性认识过程就是一个实践过程,或者说包含着实践过程。理性认识是综合感觉的材料加以整理和改造,它要以实践为前提,没有了实践这个前提,理性认识就成了主观自生的靠不住的东西。而任何即使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认识,还须再回到实践中去,求得检验、纠正、丰富和发展。由认识到实践到新的认识,这是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总之认识把实践包含在自身之中作为一个要素,作为自己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认识不是认识而成了实践。认识中包含、渗透着实践,不过表明这种认识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科学的认识,同时表明认识离不开实践,是同实践密切结合在一起的。

由此可见,在人的活动过程中,实践和认识既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同时又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包含、互为中介的。仅仅看到实践和认识的区别和对立,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和统一,以为实践就是实践,认识就是认识,这就会陷入对实践和认识的片面的形而上学的理解。另一方面,只看到实践和认识的联系和统一,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和对立,以为实践和认识是等同的,认识也就是实践,实践也就等于认识,这就犯了哲学史上知行合一的错误,不是走上以知代行的唯心论,就是走上以行代知的机械唯物论。辩证唯物论要求既从它们的区别和对立又从它们的联系和统一来把握实践和认识即行和知的关系。一方面,从实践和认识即行和知、做和想的基本特征来说,即从一个是感性的客观的物质活动,一个是主观的、精神的、思想的活动来说,它们的区别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从具体的发展过程说,它们的区别则成了相对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着,每一方都把对方包括在自身之内,并通过对方来发展自己。这是实践过程的辩证法,同时也是认识过程的辩证法。

3、实践的要素

要了解什么是实践,不仅要从实践同认识的关系去理解,还要了解实践本身的要素。

实践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马克思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 [7]劳动过程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马克思关于劳动过程简单要素的理论,无疑给我们关于实践要素的分析以启发。综合哲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们认为实践的基本要素有:感性的活动即实践本身,实践的客体,实践的主体,实践的工具或中介,以及实践的结果。

实践本身即感性活动是实践之为实践的质的规定,任何形式的实践若失去此规定就不能成其为实践。实践是要解决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离开了感性活动,即客观的物质的活动,任何实际问题都是解决不了的。实际问题只有靠实际的活动即实践活动来解决,而不是靠人们的思想、理论活动来解决。但是实践又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它们处在对立的统一之中。这种对立统一不是静止的,而是处在运动的过程之中。在开始阶段,人们的实践活动往往带着某种程度的盲目性,因而往往得不到预定的结果。然而随着实践过程的继续和实践经验的增多,人们就达到了对事物的某些规律性的了解,并用以指导实践,这时实践往往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然而由于这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规律性的了解还不是全面的,认识还没有完全把握对象的全体及其内部联系,因而这时的实践往往有成功也有失败。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即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经验,这时原来的理论经过应用就得到检验、纠正、丰富和发展,这时人们的认识就达到了对事物的全体及其内部联系的完整把握,不仅能形成如何开展实践的总的思路和方针,而且能形成一整套具体的方针、政策和办法,因而实践就进入了自由自觉的成熟阶段。这时的工人成了熟练的工人,战争指挥员则成了常胜将军,人们的实践一般十拿九稳能取得胜利。总之,由实践而产生认识,由认识而到达比较自觉的实践,进而到达自由自觉的实践,这个过程是由实践和认识的矛盾运动推动的。实践和认识的矛盾运动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构成了实践的无限运动。只要人类存在,这个过程都不会完结的。

实践的过程不过是实践的主体和实践的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实践的客体是实践活动所直接指向的对象、目的物。若无此对象、目的物,实践就成了无对象的实践,无对象的实践是不可能存在的。由于实践活动本身是感性的,所以实践的对象也只能是感性的,即客观的物质的。大体说来,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自然的实践客体,它是尚未进入或正在进入人的实践过程的自然对象、自然存在物,如未开垦的处女地、原始森林,正在开采的矿藏。()人工的实践客体,即是已被人的的实践改造过的客体,如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它们是人类实践的产物,现在又成为人的实践客体,成为进行生产或消费的对象。()精神的实践客体,即表达和传播思想、情感的语言信号、图书绘画和音像制品等。这类客体类似于波普的“世界3”,它主要是通过人的听觉和视觉器官与实践主体相接触,成为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社会的实践客体,即人本身和由人构成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机构等。

实践的主体是实践活动的发动者。如果没有了实践主体,当然也就没有了实践活动。任何有目的的实践活动都是由于主体的需要而发动的,因而都是为主体服务的。一般说来,实践的主体是人,但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实践主体。人只有作为实践活动的发动者、面对着一定的实践客体,才是实践主体。人作为实践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个体实践主体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单个人,它相当于法律学上的自然人。群体实践主体是由若干或许多单个的自然人所构成的集体,象家庭、社团、公司、阶级、政党、民族、国家甚至跨国的国际组织、国际存在等。这类实践主体相当于法律学上的法人。个体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主要是由于个人的需要所推动的,他的活动范围是有限的,主要限于日常生活和自己工作的专业范围。而群体实践主体的活动范围则要广阔得多,它是无数个体实践活动的总和。群体实践主体的最高形式是作为无数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单个人的总和而存在的整个人类,它的活动范围和能力从本质上说是无限的,但是它又必须通过一个一个、一代又一代的单个人的实践活动来实现。

实践工具是实践主体用来作用于实践客体的一切东西的总和。人类的祖先往往直接以自己机体的器官(如手)作工具来保护自己和采集果实等,同时以自然界天然存在的石块和树枝当作工具来保护自己和取得食物。真正的人类是从学会制造和使用石器工具开始的。以后是陶器工具、铜制工具、铁制工具,直到现代的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具、生产用具、文具、科学仪器、仪表、智能化机器、电脑、机器人等等。所有这些工具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成果,凝结着人的智慧和劳动,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实践客体,主体用它来作用于特定的实践客体,从而达到主体的一定目的。实践工具在主体和客体中间起着一种中介和桥梁的作用:它一方面把主体的作用传导到客体,另一方面又把客体的反作用传导到主体。实践主体直接掌握的是实践的工具而不是实践的客体。这样实践工具等于人的自然肢体和器官的延长,从而使主体改造客体的能力加大了。人们常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实践工具对实践的成功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也是衡量实践发展水平的尺度。

实践的结果是实践客体在实践过程结束时所发生的变化。实践过程消失在实践客体所发生的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实践客体和实践过程结合在一起,成为一种新的客体,感性地摆在主体的面前,表现为实践主体的作品和他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的物化、对象化。它是打开了的主体的心理学,主体在这本打开了的心理学中可以直观自身,那是他的另一个“我”。如果它是主体目的的实现,合乎主体的心愿和需要,主体在消费、享用它的过程中得到某种程度甚至很大的享受,那么主体会因此受到极大的鼓舞,会因此而感到骄傲。这种情况下的实践就是成功的实践,实践的结果具有正价值、具有积极意义。但有时实践结果并不合乎主体的心愿和需要,主体的目的得不到实现,出现的是主体不愿出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实践就是失败的实践,主体会因此而沮丧,但也可能在挫折中奋起。有时实践结果从当前来说确是主体目的的实现,合乎主体的心愿和需要,主体甚至会因此而陶醉于胜利之中,但是从长远来说,主体会因此而受到很大损害,出现主体所未曾料到的情况,象现代工业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的恶化就是如此。无论是成功的实践,还是失败的实践,特别是失败的实践,包括一时成功但从长远来说是失败的、具有反主体效应的实践,都会对主体产生作用和影响,一般会使主体得出新的认识、提出新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进行新的、更进一步的实践。所以,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把实践的结果仅仅理解为某一产品的制成、某一工程的结束、某一运动的具体任务的实现等等是不够的,应当把实践过程在其后果上对主体本身所发生的作用和影响,把主体对实践成果的消费、享用而导致的更为深刻的结果,即通过消费、享用实践的成果而形成主体的新的素质,新的需要的产生等等主体性效应,一句话,主体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作为最本质、最重要的内容包涵在实践结果这个范畴规定之中。[8]

以上说明,实践活动是由实践活动本身、实践的主体、客体和工具以及实践的结果构成,但是不应当把它们理解为僵死的机械的并列或堆积,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由此而形成一个活的具有层次结构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实践活动本身应是第一层次的要素,它的性质决定了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的性质,决定了实践工具的运用和实践的结果。实践的主体、客体和工具应是实践活动的第二层次要素,即物质要素,或动力要素,其中主体又是起支配作用的要素,是实践活动的原动力。实践的发动往往取决于主体的需要,而实践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实践主体本身的能力。但是实践客体的性质和规律对整个实践活动的发生也起着决定作用,对实践主体作用的发挥也起着限制和规定作用,因而它也影响和决定着实践的成败。而实践的工具是实践主客体相互作用的桥梁和中介,它从根本上决定了实践的效能,同时也决定实践的成败与否。实践的结果是实践活动的第三层次的要素,一种综合性的要素,它是以上四要素的综合。随着四个要素发生变动,实践的结果一般也会发生变动。总之我们应当把实践理解为活的系统,其要素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对于每一种实践活动来说都是这样。

4、实践的类型

要了解什么是实践,还需了解实践的类型。研究实践的类型就是研究那些具有共同性质、特点的实践活动所形成的类别,相对于实践要素的研究,它又属于关于实践活动的特殊性的研究了。然而如何确定实践的类别即形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划分法。

可以根据实践活动本身的性质即成熟程度将实践划分为盲目的实践、自觉的实践和自由自觉的实践。盲目的实践是认识不清没有主见的实践。这往往是因为人的认识尚处在感性认识阶段,还没有抓住事物的内部联系和规律性,并根据这种规律性给实践以指导,因而实践便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盲目性。当一个人第一次接触某类工作因而还无从谈起这类工作的规律性时,当战争的指导者是一些没有战争经验的人,因而对于一个具体的战争的深刻的指导规律在开始阶段还不甚了解时,他们的实践活动往往带有某种程度的盲目性,即带有盲目的实践的特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在其开始阶段所采取的简单的破坏机器的方法和呈现出自发的无组织状态,中国人民对于帝国主义的斗争在其开始阶段(以太平天国和义和团运动为代表)所表现的笼统的排外主义的斗争,中国共产党在成立的初期由于对中国如何进行民主革命缺乏规律性的了解而采取的盲动主义政策或右倾机会主义的政策等等,都是如此。就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上,我们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性还不甚了解,因而也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盲目性,因而常常干些蠢事。[9]然而随着实践过程的继续和认识的加深,盲目的实践就会过渡到自觉的实践,即主体有所认识而去主动地进行的实践。这是因为由于实践经验的增多,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由感性的跃进到理性的,到达了事物的内部规律性的了解,并用以指导实践,因而就比较地有了主动权,比较地能做事,能打仗,能取得某种实践活动的成功。然而这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规律性的了解往往是部分的而不是全部的,是抽象片面的而不是具体历史的,因而人们在客观必然面前还没有那么多自由,还没有达到自由自觉活动的地步,往往有时胜利了有时又失败。只有当人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经验,对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和规律性达到了系统完整的、具体的历史的把握时,人们的实践活动才能进入真正成熟的阶段,这时的实践就是自由自觉的实践,如同庖丁解牛一般。

如果从实践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可以将实践划分为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和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是以客观世界的某种变化为目的的实践,包括变革自然过程的实践和变革社会过程的实践。变革自然过程的实践又包括变革外部自然过程的实践和变革主体自身自然的实践,前者像某一农产品的收获,某一器物的制成,某一工程计划的实现,某一自然环境的综合治理甚至全球化的生态环境的治理等;后者像饮食活动、生育活动、体育活动、医疗活动等等。变革社会过程的实践包括变革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状况和体制的实践,如某一公司的成立、某一战争的开展、某一教育计划的实施以及经济体制或教育体制的改革等等。所有这些活动都是感性的物质的活动,而不是人们头脑里的思想活动,都是和客观世界发生直接接触和相互作用,其结果必然导致客观世界的某种程度的变化。由于客观世界总是走着自己的路,主体为了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求得客观世界的某种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变化,因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这一概念人们是比较好理解的。问题是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人们往往缺乏对它的了解,有的甚至把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和改造主观世界或主观世界的改造混同起来。毛泽东说:“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改造世界的斗争,包括实现下述的任务:改造客观世界,也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自己的认识能力,改造主观世界同客观世界的关系。” [10]当着人们为了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而进行某种实践活动时,就发生了所谓的“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例如,为着想了解某一农作物生长状况而作的实地观察,为着想验证某一认识是否正确或可行的科学实验,为着想了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状况而作的社会调查。总之,一切为着改造人们的认识、评价、审美、决策的能力和状况,借以提高人们思想认识水平和境界的实践活动,都是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活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中,改造主观世界是目的,实践是手段,是为改造主观世界这一目的服务的。目的和手段并不等同,因此不能把为着改造主观世界这一目的而进行的实践活动同实践的目的即主观世界的改造本身等同起来。为着同一目的而进行的实地考察或社会调查,所得认识结果并不相同,所以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和主观世界的改造本身并不是一回事。主观世界的改造,即人们的认识能力、评价能力、审美能力、决策能力和思想认识水平的提高本质上属于主观世界,属于思想认识这个范畴,其本身并不就等于实践活动。只有当着人们为着改造主观世界而进行某种感性的物质的活动时,才进入实践范畴,即成为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因此,一般地把认识活动、评价活动、审美活动和决策活动这些本质上属于主观世界的活动直接当成实践活动,甚至当成实践活动的基本类型是错误的。当然,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和主观世界的改造这二者之间也是有联系的。人们常说,实践出真知。人们通过一定的实践活动,就能获得一定的认识,就能达到主观世界的改造。而人们为了达到主观世界的改造,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仅仅通过主观世界改造主观世界,从书本到书本、从知识到知识,这是远远不够的。又,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这两种实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无论是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还是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都是实践,都是感性的物质的活动,这是二者共同的地方。不同的地方首先在于二者的目的不同,一个目的是为着改造客观世界,一个目的是为着改造主观世界,这可谓是天壤之别。由于目的不同,结果也不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结果是客观世界的某种改造和变化;而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结果是主观世界的某种改造或变化,至于客观世界则有可能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化,甚至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例如地质勘探可能要取出一些岩石样本,导致地球表面某种程度的变化,但这同以矿山开采那种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所导致的地球表面的变化几乎不可同日而语。至于天文观察则几乎不导致被观察天体的变化。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和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尽管有很大区别,但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往往为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提供物质条件和工具,如提供天文观察的各种仪器、仪表,象光学望远镜、射电望远镜、光谱分析器等,如提供社会调查的交通工具、照相器材、纪录设备,如此等等;另一方面,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虽然不以改造客观世界为直接的目的,直接的目的是改造人们的主观世界,但人们之所以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改造客观世界。所以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处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辩证关系中,仅仅看到它们的区别而忽视它们的联系,或者仅仅看到它们的联系而把它们无区别地等同起来,都是错误的。

实践依其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个体实践和群体实践。个体实践是单个的自然人所进行的实践,包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和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个体实践作为实践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一般实践所具有的一切特性。个体实践本质上反映的是人类个体与他的客观世界的关系,表现的是个体与客观世界的接触和相互作用。个体进行实践,往往出于个体的需要和愿望,同时也要有相应的能力。而个体实践的进行又是同群体实践密切相关的。群体实践是人类群体所进行的实践,也包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和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群体实践也具有一般实践所具有的特性,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实践主体的不同,即表现为法人的人类群体,如公司、社团、阶级、民族、国家以及一些跨国组织等等。推动群体实践前进的是群体的利益和需要,其进行方式一般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章程、规则进行。群体实践和个体实践是相对立而存在、相联系而发展的。群体实践由若干或许多个个体实践组成,个体实践又以群体实践为前提和基础。它们之间的关系不过是个人和社会、人民群众和个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践活动领域的表现。必须指出,过去我国哲学界在讲实践时往往强调它的群众性和社会性,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讲的实践是群众的实践、社会的实践而非个人的实践,实际上这样讲有片面性。个人当然不能脱离社会,但是“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群体的活动“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1]

实践若依其活动领域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日常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即业务实践、专业实践)。日常生活实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每日每时都要和客观世界打交道的感性物质活动,包括物质生活实践、精神生活实践和社会生活实践等。日常的物质生活实践主要有穿衣吃饭、生男育女、体育娱乐和医疗卫生等实践形式。日常的精神生活实践主要有为着日常生活中的认识、评价、审美、决策等主观认识活动而进行的一些感性物质活动,如观察、试验、实地调查,品尝酒菜是否好,以及旅游观光等等。日常的社会生活实践主要是人际之间的交往、招待亲朋、交谈叙旧、交换形势看法等活动。日常生活实践主要由日常生活中的需要推动的,目的是直接维持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旧唯物主义特别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实践观则主要限于日常生活的实践,即把实践误解为不过是吃吃喝喝、人与人之间的琐碎交往,甚至小商人的经商牟利的活动。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活动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实际上,人们的实践绝不仅仅限于生活实践,更重要的是工作实践,即谋取各种生活资料、创造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各种条件的实践活动,包括各种一般的业务工作和各种需要经受专门教育及特殊训练的专门职业工作,如律师、医师、会计师的工作,各种专门家的工作,等等。工作实践是由于生活的需要推动的,目的是创造各种物质财富、精神财富以及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利于人们的生活。工作实践和生活实践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只有生活实践搞好了,人们工作起来才有劲头;另一方面,只有更多地工作,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各种生活条件,人们才能生活得更好。过去我们常说先生产后生活,这在一时是可以的,但长久下去,人们的生活由于不被重视而没有得到提高,结果人们的工作热情就下降了。后来我们又强调了生活问题,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人们的工作热情就又提高了。由此可见生活实践和工作实践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关系。

按照社会分工的不同,可以将实践分为物质生产实践、精神生产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物质生产实践是人们进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等活动的实践,包括农业生产实践、工业生产实践和第三产业实践等形式。它所指向的客体是自然客体或人工自然客体,反映的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它为人们物质生活需要所推动,其结果是物质财富的创造和物质文明的形成和发展。精神生产实践是从社会分工即从社会工作、职业的角度看的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主要包括科技工作实践,文艺工作实践和教育工作实践。人们常说的舞台实践、艺术实践、教学实践、写作实践都包括在精神生产实践的范围之内。精神生产实践直接由人们的精神生活的需要所推动,结果是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和精神文明的形成和发展,是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社会管理实践也即政治实践,包括对社会经济的管理实践,对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方面的管理实践,对干部队伍的管理实践,对整个社会治安的管理实践,以及法制工作实践、军事工作实践和外交工作实践等。社会管理实践是为人们更好地进行物质生产实践和精神生产实践服务的,它的好坏能加速或延缓社会物质生产实践和精神生产实践的发展。总的说,物质生产实践、精神生产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物质生产实践归根结底作为最基本的东西决定和影响着精神生产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的发展。因此,忽视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作用是错误的,但忽视精神生产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的巨大反作用也是错误的。

对于实践还可以从其他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可以从实践的结果,将实践分为成功的实践和失败的实践;从实践结果所体现的创造性,将实践分为创造性实践和重复模仿性实践;从实践结果对主体的效应,将实践分为肯定性的实践和否定性的实践(破坏性的实践,具有反主体效应的实践),如此等等。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实践形式认识的深化。人们对实践类型的划分也会越来越多样化。但无沦对实践类型怎样划分.各种类型的实践除了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之外,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的持点,即它们都是实践,都是与人们的思想、理论等主观活动相对而言的感性的活动、客观的物质的活动。只有牢牢地把握住这一本质规定,才能准确地把握实践的各种类型,揭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

【注释】
[1]李鹏程:《到底什么是“实践”?》,《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2]列宁:《哲学笔记》,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9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6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5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5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2页。
[8]参见陈筠泉、刘奔主编:《哲学与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26页。
[9]参见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3页。
[10]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1页。

(原载李为善、刘奔主编《主体性和哲学基本问题》,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出版。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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