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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和后现代趋向
   

随中国改革开放而来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变,需要有适应新经济关系的伦理规范体系,这体系,不可能从无开始。无论我们赞成与否,中国正经历着“传统伦理的现代性转型”,而诚信作为最基本和与现代经济关系最密切的传统伦理规范,就处在这样的现代性冲击中。它正在和应当发生什么变化?这些变化能否适应和促进新经济关系的发展?作为“较不发达的工业国家”,中国在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中,可以从“工业较发达的工业国家”目前显示的现代诚信的后现代性变化趋势中借鉴什么?本文拟提出这些问题,并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引起更多的讨论。

一、中国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

按恩格斯的说法,通常道德等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与自己的经济根源关系遥远,具有“独立历史的外表”,对思想家来说,“推动他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过程了”。[1]而经济在这里并不重新创造出任何东西,但是它决定着现有思想资料的改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2]目前中国正在经历的传统伦理的现代性转型符合这一意识形态变革规律,如我们下面看到的,经济关系的变化对传统诚信资料的取舍发生作用,但不同的是,与经济根源的联系已经有可能比较清楚地揭示出来。改革开放以来,伦理学界关于包括诚信在内的传统道德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讨论,特别是由“诚信危机”引发的社会性大讨论和诚信成为中国加入WTO后的基本原则之一,已经使人们有可能比较清楚地看到诚信与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与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发展有着怎样必要和重要的联系,使学术界有可能比较自觉地投入这种传统诚信的意识形态过程。

尽管伦理学界对如何对待传统儒家道德有争议,有一些学者主张“抛弃论”,认为儒家文化是目前市场经济伦理问题的深层原因,因此走市场经济,必须对文化传统进行改革,从根本上抛弃儒家文化。具体到诚信问题上,认为由于儒家的信要服从忠孝,完全是工具性的,因此不可取,而主张从市场经济本身推出经济伦理或移植西方市场经济伦理。笔者认为,从市场经济本身之“是”逻辑上推不出经济伦理之“应当”,使“是”与“应当”联系的是价值判断及其所依赖的一般世界观。[3]因此,“从市场经济本身推出经济伦理”的过程,实际上有赖于各种资料,包括一定的伦理传统和价值体系,如恩格斯所说的:有赖于它的先驱者传给它由以出发的特定的思想资料作为前提。[4]至于西方市场经济伦理的移植,即便能够,也有个中国化过程,特别是如果要移植的这个伦理如诚信,在中国已有自己的传统规范作用着,而且源远流长,沉淀在人们的礼俗中,我不认为,移植过程能够无视这样的传统和礼俗,而且其本身还要靠中国的传统语言来解释和理解。

因此,更多学者还是回到传统伦理的现代性转型上。在这方面,许多学者已经联系

“经济根源”做了许多理论工作。对传统诚信概念的伦理描述和分析表明,在中国传统伦理中,诚与信分属于不同的层次,“诚”指的不是“诚实”,而是“尽心”或“尽己”。如孟子:“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涉及的是天人关系,而达到了天人合一就是诚。因此,诚是一个很高的道德境界。“信”则涉及人与人关系,意思也是现在所说的对他人许下的诺言应当履行,但这个“信”只限于特定的人即朋友,如《论语》中曾子一日多次反省的那样“与朋友交,而不信乎?”而“朋友”则是道义之交,是“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的”君子之交。“信”是以互以对方为重的朋友关系为前提和本位的。至于陌生人之间,因为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也不存在“信”的义务。

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看,传统天人合一的诚,属于个人道德理想层次,不是社会和组

织对个体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朋友本位的传统信,一方面排斥陌生人关系、偶然的市场交易关系,另一方面也有碍熟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因此要有适用现代经济关系的诚信规范,如许多学者主张的,对传统诚信伦理作现代性转型。具体提议是:(1)舍弃传统高境界的天人合一之诚作为基本道德要求;(2)将传统狭隘的朋友之信扩大为适合非熟人社会的普遍之信;(3)按对法律、规则、契约的尊重和信守来重新界定诚信,使之转型为现代规则诚信,即对维系社会、市场和各种交易的法律法规契约的尊重和信守;(4)现代规则诚信适用于所有公民所有市场主体,因此过去分属于不同伦理层次上的诚与信,现在处于同一个层次,不过仍有所侧重,“诚”关心的是行为者对规则的主观态度,“信”重视的是行为者对规则的执行情况及其对他人的影响包括因此对行为者所持的态度。概言之,使传统“信”超越朋友范围而扩大为对一般和普遍规则的信守;使传统的“诚”普及和限制为对规则的尊重和恪守,“诚”的边界是守信,而并不要求对天或人的“尽心”或“尽己”。[5]

现实生活中,诚信,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已经理解为通俗平易的“诚实守信”,那么是否还有必要追溯古代传统道德中的诚信并作现代性转型吗?有必要。原因是,传统诚信在人们的常识和习俗中还存在,而对于新出现的市场经济关系,这种沉淀在常识和习俗中的传统诚信还在起作用。例如,超越守信边界来讲“诚”,对陌生人讲“不信”。结果不仅不能使熟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获益,反有可能被利用来“杀熟”,并妨碍陌生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发展。

上述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能否满足现实经济关系的需要?换言之,它是否能保护和促进现实行为者的利益?让我们来看看西方这方面正在发生的变化。

二、西方现代诚信的后现代性转型趋向

就传统伦理的现代性转型而言,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完成了这种转型过程,建立了依赖法律、契约、经济理性的市场经济文化,在诚信伦理方面,也已经把我们现在所趋向的尊重和信守法律、契约、规则的现代契约诚信规则诚信作为对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基本道德要求。但是,正如我们知道的,作为现代经济主导模式的西方市场经济,后来又经历了源于70年代美国的经济伦理学运动。愈益复杂发展的社会经济矛盾和问题,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调控手段和治理作用已经捉襟见肘,有必要用法律以外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认识到,道德对经济及其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具有法律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因而从主要依赖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到强调道德的规范和教育作用,重视后来被福山(F. Fucuyama)用“社会资本”概括的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普及程度。如他所说:“民主与自由主义制度要顺利运作,就必须和一些前现代的文化习惯并存共荣,如此社会才能确保这些制度运行无误。法律、契约、经济理性只能为后工业化社会提供稳定与繁荣的必要却非充分基础;惟有加上互惠、道德义务、社会责任与信任,才能确保社会繁荣稳定。”[6]因此道德、信任、习惯等“前现代社会的文化习惯”,也被后现代社会所重新注重。在规则诚信契约诚信方面,也出现了重新转向行为者的个性、品格,而非合同、法律、法制机构和文件的后现代性趋势。

现在中译为“诚信”的“integrity”就是在西方经济伦理运动中流行并成为西方经济伦理学基本概念的。[7]与我们这里将“诚信”转型为规则诚信相反,在西方,“诚信”是道德诚信,即对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的诚信,而不是法律诚信、契约诚信或规则诚信。如著名经济伦理学教授、《国际商务中的诚信竞争》一书作者里查德·狄乔治(Richard T. De George)所阐述的,“诚信行为既指按自己所接受的最高行为规范来行动,又指按伦理道德所要求的规范来强制自己。”[8] “诚信行为就是伦理行为或道德行为。诚信行为不满足于最低限度的道德;它自觉自愿意志坚决地按道德规范来行动,因为人是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9]在最近30年,不是“信用”或某种具体的道德品质如“诚实”,而是“诚信”这样一个实际上表达道义伦理根本精神的伦理概念突出地成为西方经济伦理的基本概念,这一现象本身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这样一种超出底线伦理、规则诚信而转向依赖更高层次更不确定但更持久和深层控制的趋向,从西方对“信任”(trust)的理解的变化中也可看到。在金黛如(Daryl Koehn)主编的《信任与生意:障碍与桥梁》中,由实践从业者和学院教授充分展开的有关信任的讨论,将信任区别出基于计算的、基于了解的和基于认同的这三种类型。“计算的信任”要寻找可信的证据来预测对方将如何行为,这种信任在商业或功利关系中是很平常的。由于关系双方很大程度上彼此不了解,因此他们通常依赖合同,依赖实施合同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关系双方,因此,这种信任是没有“关系”的。当人们彼此比较熟悉而且经常相互交谈时,就产生了“了解的信任”。虽然基于了解的信任可能也存在于商业关系中,但它依赖的是对方的个性而不是合同,这种关系的信任要比计算的功利的信任更持久,因为个性而非物质环境是个人所可控制的,因此基于了解的信任能够经受得住那些摧毁基于计算的信任和功利关系的变化。最后一种信任是认同信任:当关系双方具有类似的目标并且赞成同样的价值观或原则时,就有了这种信任。这种信任同善良人们之间的友谊相类似,他们彼此尊重,没有利用他人的欲望,依赖的是双方的品格,尽管品格是最不确定的,但却是最持久和最能够经受挫折的。讨论还谈到,即便在计算的信任和了解的信任中,也可看到人们倾向于依赖彼此的美德,而朝真正的信任即认同的信任发展。因此结论是,狭隘的信任概念才是信任的障碍。[10]

从上述西方发生的变化来看,他们认识到契约诚信、功利信任的局限性、短暂性和偶然性,开始转向前现代因素;熟人、朋友、了解、人格、美德、共同的目标价值观等,而试图将它们作为建设后现代社会和经济的不可或缺的资源来对待。

三、现代性转型中是否应考虑后现代趋向

马克思指出:“工业较发达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11]注意“未来的景象”的目的是为了具有前瞻性地从事现在的实践。西方对现代诚信经验教训的反思和认识,我们可以而且应当研究和借鉴。同时,我们与西方社会历时并存的差距,已经愈益因全球化和我们自身的发展而缩小,他们的后现代性趋向也将通过例如他们的企业实践而影响我们,例如按规则诚信行为的我国公司可能面对的是按狄乔治的“诚信”概念进行国际商务竞争的美国公司。因此,为能真正利用我们的后发优势,笔者认为,我们在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中,应注意考虑西方的后现代趋向,就诚信伦理而言,建议:

1、坚持历史标准,促进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

应当看到,西方已经完成了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而这种现代诚信是我们维护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因此,不应当过分强调他们的后现代趋向,而应当促进传统朋友之信的普遍主义转型,确立规则诚信,以形成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基本的诚信要求,促进法制经济契约经济的发展。

2、辨证地对待我国诚信传统资源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因素

渊源流长的中华民族的诚信传统,不可能也不应当只剩下规则诚信。西方在转向前现代诚信因素时,都转向东方特别是中国,注意到对今日西方的重要价值。如金黛如在“东方哲学给予我们的经济伦理学启示”中所做的那样。她认为,认真地对待孔子的传统,将有助于西方人认识自己的偏见,了解诸如信任这样一些可加选择的重要的思想概念。[12]传统诚信本身并不是恶,而是被放在不恰当的位置。例如,传统道德,道义之交,朋友有信,这并不错,错的是在非朋友之间不讲法律规则合同要求的信。天人合一之诚、朋友之诚也不错,而且境界很高,错的是非朋友之间功利朋友之间没有合同所要求的诚。最持久、最能经受挫折的道义之交朋友之信,更是值得向往的。不当的是,把合同法规与诚信完全对立起来,没有看到合同也有促进和保障诚信的作用。因此问题是如何摆正位置,并在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中,注意规则诚信的局限性,而保护和鼓励道德的诚信和认同的信任。即便在由市场经济建立的商业关系、陌生人交易中,从我们今天给予否定性评价的现象:“熟人社会传统行为方式和行为规范仍然有效地支配我们的经济活动’,即缺乏规则诚信的现象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追求持久道义诚信的合理性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5-6页。

[3]参见本书第7章,关于布朗方法的评论。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5-6页。

[5] 以上有关传统诚信的现代性转型论述,特别参见赵修义:“构筑现代诚信”和崔宜明:“契约关系与诚信”,载《入世与诚信专题研讨会论文专辑》,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02

[6] 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远方出版社1998年,第18页。

[7] 参见陆晓禾:《走出“丛林”当代经济伦理学漫话》,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30-131页。笔者最初曾把它翻译为“完整性”,因为即便在西方,对这个词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有的理解为“诚实”,有的是“道德自律”。因为从字面上看,它有“完整性”这一含义;从人们对它的具体应用看,也表明它要求有完整的品性。但后来笔者考虑到,作为伦理要求,这一翻译不太“中国化”,最后在翻译狄乔治的书时,与译者翁绍军教授商议将它中译为“诚信”。

[8] Richard T. De George, Competing with Integrit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6.

[9] 同上书,p. 6-7

[10] 金黛如编:《信任与生意;障碍与桥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

[11] 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序,第8页。

[12] 金黛如;“东方哲学给予我们的经济伦理学启示”,陆晓禾译,《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第2

(原载《道德与文明》2003年第6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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