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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自然语言逻辑的本体论承诺——从存在的外在矛盾和在者的内在矛盾说起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思维和语言时时处处都伴随着人类:无论人们如何思维,都在运用有声或无声的语言;无论人们运用何种语言,都在思维。人们把思维的结果——思想——用自然语言表达出来,通过交流,提升和深化思想,并用这些思想去指导人们的实践,从而实现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朝着马克思所追求的“人类解放”的目标迈进。[1]

如果说逻辑是研究人类运用语言进行思维之规律的,那么可以说,逻辑随时随地都与我们的生活与工作相伴,其区别仅只是:我们是在自觉地运用逻辑,还是在不自觉地运用逻辑?

 

一、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的分野

 

显然,自觉地运用逻辑高于不自觉地运用逻辑。现在存在的问题是:

1.我们研究出的和正在运用的逻辑是正确的吗?

要论证出逻辑的正确性,就必须揭示出它的理论依据何在?

2.如果逻辑是正确的,那么我们还要问:这种逻辑是完全的吗?

要论证出逻辑的完全性,也必须揭示出它的理论依据何在?

现在至少笔者可以说:西方逻辑所研究出的关于逻辑形式词(虚词)之是非矛盾关系的逻辑理论(Logic),是不完全的(哥德尔的第一不完全定理也说明了这一点),它还欠缺东方中国的与其有着正反对称互补关系的一整套逻辑理论——关于描述内容词(实词)之正反矛盾关系的逻辑理论(Logos-Tao)

为何要这样说呢?在古希腊哲学的童年时代,巴门尼德就提出了著名的“存在者与存在”问题,这个问题是哲学本体论、存在论的根本问题。自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发表之后,人们才开始逐渐认识到:西方传统的形而上学追求,误把对存在者(简称在者)本身的研究视为是对存在(简称在)的研究,而对存在本身的研究,反被西方传统哲学家们彻底遗忘了、遮蔽了。海德格尔正确地区分了在者与存在,这就为现代哲学和逻辑学的本体论、存在论(Ontology)研究,又打开了一个全新的突破口。[2]

在者与存在形影相随,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它们谁也脱离不开谁——如果你承认存在,那么你就必须承认在者,反之,如果你承认在者,那么你就必然要承认存在。比如:无论谁问“什么存在?”你都只能回答:“某一在者存在!”反之,无论谁问“存在什么?”你都只能回答“存在某一在者!”人们似乎认为在者可以脱离存在,但仔细分析:当你正指着“某一在者”时,你实际上已经有意或无意地承认“这一在者存在”或“存在这一在者”了!

由此,本体论、存在论的问题,实质上是由本体和存在两个问题合成的。这不仅只是在者的问题,也不仅只是存在的问题,更不是将此两者混淆为一的问题,而是在者的外在矛盾与内在矛盾,存在的外在矛盾与内外在矛盾,还有此两类矛盾间的种种相互关系的问题。

对在者而言,它既有外在的矛盾,即“在者或非在者”;也有内在的矛盾,即“正者与反者”。西方正统逻辑学家们从来就没有对“在者”的内在矛盾作过研究,但作为哲学家的赫拉克利特对正反Logos的研究、黑格尔对客观唯心辩证法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对客观唯物辩证法的研究等,对“正者与反者”之内在矛盾关系的揭示,都是极为深刻的!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和哲学中,源于《易经》“阴阳互根”和老子之道“正反相生”的思想(实质上就是“相反者必互蕴互补”),一直在支配着中国人的阴阳(辩证)思维方式,并在不断返本开新、绵延不绝的传承文化及其哲学发展中,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如在文论、书法、绘画、园林、中医药、气功、武术、兵法、统治术、谋略术等领域,都有着辉煌灿烂的成就。

所述这些,都是我们将反映在者之内在矛盾的正反辩证哲学逻辑化、形式化的坚实文化基础!

对存在而言,它也是既有外在的矛盾,即“存在或非在”;也有内在的矛盾,即“实在与应在”。对于“存在”的内在矛盾:“实际(Reality)在”涉及的是人类认识客体的“事实性存在”——在者(如事情)实在,决定了涉及事实之命题的真;反之,“应该(Ought在”涉及的是人类实践主体的“价值性存在”——在者(如事情)应在,反要由虚拟事实之命题的真来确定(建筑设计师的科学蓝图通过实践成为现实即是明证)。从对象事实之“实在”到反映事实命题的“真”,是认识的目的;从价值命题的“真”到创造对象事实之“应在”,是实践的目的。人类的实践全是运用工具的实践,而工具,又全是在认识事实之真的前提下创制出来的,因此人类的实践必然是在认识实在基础上的应在活动。由此“实在”与“应在”就有了哲学的韵味,并进入哲学逻辑的研究领域!3

本文将依据中西方哲学史,着重分析在者的内在矛盾与存在的外在矛盾,以便将中华内容逻辑理论( )与西方形式逻辑理论( )的对象论根源皆揭示出来:

“正者与反者”的矛盾,是形成内容矛盾命题“ 与反 ”间“相同真值关系”( )之内容逻辑理论的本体论基础——如此说来,东西方哲学两千多年来对在者之内在矛盾的辩证研究成果,就自有其不可忽视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存在或非在”的矛盾,是产生形式矛盾命题“ 与非 ”间“相反真值关系”( )之形式逻辑理论的存在论基础——如此说来,海德格尔弃置“在者”而不顾,仅只专注于“存在”本身之思,这对于深刻理解传统形式逻辑和现代数理逻辑的理据,也自有其不可忽视的理论依据和价值!

显然,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Logos)和老子的正反之道(Tao),与柏拉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确有相通之处,但与现今公认的传统形式逻辑或经典数理逻辑(Logic),却完全不是一回事![1]

任何一种语言,它既含有语言的形式矛盾又含有语言的内容矛盾,否则它就不能完全地表达和反映出人类的思想。因此,逻辑学必然要研究关于语言形式的逻辑词之矛盾和关于语言内容的描述词之矛盾——这表现在自然语言中,首先就是自然语言的无所指的虚词矛盾和有所指的实词矛盾。我们必须回归到自然语言表达思想的虚词矛盾和实词矛盾中,真正把涉及到思想形式之矛盾和思想内容之矛盾的规律尽力揭示出来。

任何语言的逻辑形式词之矛盾,都与断言大千世界中的在者的“存在或非在”这一外在矛盾密切相关;任何语言的描述内容词之矛盾,都与反映大千世界中的在者的“正者与反者”这一内在矛盾密切相关。逻辑就是要从人类运用自然语言表达对象世界之所指内容的矛盾和断言形式之矛盾这两种不同方式中,揭示出人类思维形式之核心的异真值的无逻辑矛盾规律(Logic)和思维内容之核心的同真值的有辩证矛盾规律(TaoLogos)——此两大根本真值规律间呈现出了正反对称互补的特征。我们对此“同-异”矛盾之真值规律的认识和运用,应从不自觉转变为自觉,并进而将这种自觉运用转化为纯熟运用。

 

二、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的分野

 

要分清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须先从语言符号的内涵与外延说起。

1.对语词和语句之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在逻辑学中,符号指的就是语词或语句。符号皆有二重意义:内涵意义与外延意义。

语词的内涵就是概念(从质的方面反映某类在者的本质特征或属性),语词的外延就是由概念所确定的个体或类(从量的方面反映由本质属性所规定的某些在者的范围);语句的内涵是命题(即命题词串所反映的所思所想),语句的外延是判断(对命题所思所想之真假的断定)

形式逻辑是外延逻辑,其所研究的命题形式的量词矛盾、系词矛盾、真值矛盾等,皆与所指对象(在者)之存在或非在的外在矛盾密切相关;辩证逻辑是内涵逻辑,其所研究的命题内容的主词矛盾、谓词矛盾、命题矛盾等,皆与正者与反者的内在矛盾密切相关。

自然语言是人类思维和语言交流中最常用的语言(相对于专用的符号语言),也是最简单、最易掌握和最广泛、最实用的语言。这种语言既涉及到人类思想的外延,又涉及到人类思想的内涵——此两者互蕴互补,缺一不可;既涉及到看得见摸得着的用五官感知的物质领域的所指对象及其属性,也涉及到看不见摸不着的用体验感知或想象创造的精神领域的所指对象[2]及其属性——此两者也是互蕴互补、缺一不可的。

由此可知,自然语言的本体论承诺,是范围最广泛的承诺:凡人类所见、所感、所思、所想的东西本身,都是自然语言所承诺的对象。

继承了中世纪“唯实论-实指论-外延论”传统的逻辑经验论者反对精神领域中抽象对象的存在,认为本体论承诺越少越好,他们主张用奥卡姆剃刀(“除非必要,勿增实体”)剃去过多的本体论承诺——如属性、概念、命题、涵义等等。由此,经典数理逻辑学家们就仅只承诺了一阶逻辑的有限本体论,这种本体论仅只涉及实存的个体(第一实体)及其所属的不同的类(第二实体)

比如蒯因就提出一个颇有影响力的著名口号:“存在()就是成为约束变项的值。”[3]蒯因对此名言的解释是,“被假定为一个存在物,纯粹只是被看做一个变项的值……我们的整个本体论,不管它可能是什么样的本体论,都在‘有个东西’、‘无一东西’、‘一切东西’这些量化变元所涉及的范围之内”,“为了使一个理论所作的断定是真的,这个理论的约束变项必须能够指称的那些东西,而且只有那些东西才是这个理论所许诺的”。[4](P287288)蒯因这里所说的“东西”( )就是存在物、存在者,而不是存在本身,“有个东西”( )、“无一东西”( )、“一切东西”( )都是对“东西”变元 取值的约束。这里的变元 只能取值个体或整体,比如张三、李四是个体,昆明春城小学、中国等是整体,而相应的类或集合即“人”、“小学”、“国家”等,就是此个体变元 取值的论域或范围。

与逻辑经验论者相反,继承了中世纪“唯名论-观念论-内涵论”传统的柏拉图主义者坚持“精神领域的抽象对象”也是存在的(若认为它是独立于人脑之外的客观实在,则是柏拉图、黑格尔的客观唯心的理念论,若承认它是在人脑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则是唯物的能动的反映论),并认为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是多还是少不是关键问题,运用中的简单性、方便性和客观实在性才是最为根本的。比如梅农就认为,“凡可思维者都是对象,并且所有对象都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只不过它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现实存在的对象,叫‘实存对象’;另一类是只存在于观念或思维中的对象,叫‘虚存对象’”。[4](P290)由此,凡被外延论者所抛弃的如属性、概念、命题、涵义等,也正是这些内涵论者所要特别阐明的——这正是本文所要强调的回归自然语言逻辑本体论承诺的重点。

2.对构成感觉之必要条件的逻辑分析

从严格意义上说,对本体论的数理分析,偏重于对认知和实践对象的意义作分析,即对在者内部的矛盾作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和老子的“道”之正反意义的分析——对有所指的“正者与反者”这一辩证矛盾关系作分析,这种分析是内容逻辑(Logos)的基础;而对存在论的数理分析,则偏重于对存在外部的矛盾作是非意义的分析——对无所指的“存在或非在”这一逻辑矛盾关系作分析,这种分析是形式逻辑(Logic)的基础。[5]

在者与存在相反互蕴互补,不可离异。在者是客体的体现(没有客体就不可能生出对在者的感觉、感知),存在是主体的体现(没有主体就不可能生出对在者之存在与否的断言),哲学对象论的形成,本来就是主客体必不可分的产物、是在者与存在相互结合的产物。本文既将涉及“正者与反者”的本体论与涉及“存在或非在”的存在论分开来说,又将其统一起来合称哲学对象论。而在通常的哲学讨论中,人们往往将本体论与存在论混淆为一,并认为此两者完全是一回事[5](自海德格尔正确区分了在者与存在之后,这种混淆仍然在大量的哲学著作中出现)

本体论的对象均是有所指的对象,没有所指,就无所谓对象。那么所指的对象意义又何在呢?

人类之所以能够生存,就是因为人类有感知、感觉,而感知感觉的获得,离开了对象(在者)、离开了内外感官、离开了人类的大脑,是不可能生出来的!对象(信源)在,感官(信道)在,大脑(信宿)在,是生出感觉(经验)在的三大必要条件,此三者缺一不可!由此可知,若感觉在,则必定对象在、又感官在、还有大脑在。其逻辑关系是:

感觉在→对象在∧感官在∧大脑在.

反之,其也成立的逆否定关系是,或否定对象在、或否定感官在、或否定大脑在,这都是在否定感觉在:

对象不在∨感官不在∨大脑不在→感觉不在.

上述两逻辑蕴涵式,都明确指出了所指对象(在者)是可以独立于某人之感觉之外的客观实在。

3.对在者与非在者、存在与非在的意义界定

笔者用符号 表示“在者”、用符号 表示“存在”,如果用定义的方式揭示“在者”的内涵或本质,则对在者可作如下定义(df)

在者( )df能被人类的内外感官所感知、所体验的对象集          (1)

所谓“对象集”,指的就是所指、所说的所有东西。“在者”就是能被人类所感知、所体验之对象的集合,它既可表示所指的事态(含时空和环境条件的实体),也表示所谓的情况(性质或关系),因而才可以对此类集合中的任何一种事情(事态及其情况)有所认识(认识往往是指对事情的认识,其语言的表达形式就是主谓命题)。而“存在”并不就是在者,存在本身既不是所指的事态、也不是所谓的情况,当然也就不可能对其有所认识——你能说出“存在”本身的所指事态、所谓情况到底是什么吗?你能用你的内外感官感觉到存在、体验到存在吗?不可能!

要想界说“存在”,只能将其与“在者”联系起来,这样才有可能透露出“存在”的一点点信息。也许,对存在本身可以作如下的一种揭示:

存在( )=对人类感知、体验的对象所作的肯定断言                  (2)

我们再对(2)式两边都加逻辑否定( ),则得“非在”的一种揭示:

非在( )=对人类感知、体验的对象所作的否定断言                  (3)

这里,(2)(3)式的断言既不是感知或体验本身,也不是对象(在者)本身。主体的心理断言,只能是“存在”或“非在”本身,它们既不是形象、影像或体验这种感知、感觉,也不是人类认知或实践的具体对象即某一在者本身。

正因如此,对(1)式的在者( ),可以问它是否存在?在者若一旦能被人类的感知或体验所肯定,人类主体就可以断言它存在,这就是“在者存在”( )的对象论意义,这反映到人类的认识中来,就只能是命题 (意指命题所指的“事情”存在),即:

                  ()

反之,在者若不能被人类的感知或体验所肯定,就可以断言它非在,这就是“在者不在”( )的对象论意义,这反映到人类主体的认识中来,就只能是命题 (意指命题所指的“事情”不在),即:

                     ()

()()式合并,可得出关于“命题断定论”(哲学知行论)与“在者断言论”(哲学对象论)间最根本的“相反者必互蕴”的逻辑关系,即:

         ()

可以对(1)式两边再加逻辑否定(¬),得非在者的定义:

非在者( )df不能被人类的内外感官所感知、所体验的对象集  (4)

(4)式的非在者( ),也可以问它是否存在?也许它将来会被人类的外感知或内体验所肯定——断言它存在是可能的,这就是“非在者存在”( )可能的、潜在的对象论意义;也许它永远也不会被人类的外感知或内体验所肯定——断言它不在也是可能的,这就是“非在者不在”( )可能的对象论意义。由此可知,非在者是可以转化为在者的,其判别标准是:非在者能否被人类直接或间接的感官所感知、所体验?凡能感觉到、体验到的对象就成了在者,否则仍然是非在者。

如此说来,对象集( )应该是比在者集( )和非在者集( )更大的唯一的总集:

[5]

非在者最多只能是潜在的在者,要言说非在者没有太多的意义——就人类而言,对没有任何感知、体验的对象,你能对它言说出什么具体内容来呢?

本文只讨论“在者存在”( )或“在者不在”( ),此即海德格尔的“在场者在场”或“在场者不在场”——因为对于在场者,人类皆能以内外感觉为基础对其加以认识;而不可能言说“不在场者在场”( )或“不在场者不在场”( )——因为对于不在场者,人类皆不能以内外感觉为基础对其加以认识。

以上就是自然语言逻辑最根本、最抽象的因而也是最实用、最广泛的本体论承诺问题。

明确了“在者”的“存在或非在”之本义后,笔者就可以比较顺利地讨论自然语言逻辑的两种矛盾观了。

 

三、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的分野

 

自古希腊巴门尼德始,“存在或非在”的矛盾就突显出来了;自中国春秋老子起,“正者与反者”(或“阴与阳”)的矛盾也突显出来了。此两类矛盾(有或无、正与反),意义重大,逻辑涵义完全相反:

“存在或非在” 的矛盾是相互排斥的,由此演绎出了西方形式逻辑之矛盾及其外延“并非”否定算子( )——这种逻辑要求一切命题的主词、谓词在保持外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作不同内涵意义的置换;其最根本的推理原理是“外延相同者必然相互蕴涵”。这是一种在静态本体设定下(在同一对象且同一条件且同一时间且同一空间前提下)的形式逻辑(Logic),它坚持消除一切体现“存在且非在”之形式的矛盾。

“正者与反者”( )的矛盾是相互蕴涵的,由此演绎出了东方内容逻辑之矛盾及其内涵“反称”否定算子()——这种逻辑要求一切命题的主词、谓词在保持内涵相反的情况下,可以作不同外延意义的变换;其最根本的推理原理是“内涵相反者必然相互蕴涵”。这是一种在动态本体设定下(在不同对象或不同一条件或不同时间或不同空间前提下)的内容逻辑(Logos),它坚持揭示一切反映“正者与反者”之内容的矛盾。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自然语言逻辑的以命题“SP”与“S不是P”为中心的形式逻辑研究思路。仔细分析此种思路之“是与不是”的矛盾可知,其对象论所承诺的关键问题并不是“在者”的内在矛盾,而是“存在或非在”的外在矛盾。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从来就没有“是或不是”之“正非”矛盾的影子(因古代汉语根本就没有系词“是”或“不是”),有的只是“亦阴亦阳”或“亦正亦反”之“正反”矛盾的问题,这正是自然语言逻辑中的另一种相反形态的,以 所构成的“正反矛盾”命题为中心的内容逻辑研究思路。仔细分析此种思路之“正反概念”的矛盾可知,其对象论所承诺的关键问题并不是“存在”的外在矛盾,而是“正者与反者”的内在矛盾。

1.“有()—是()—真()”之矛盾与存在之外在矛盾

(1)在对象领域,对在者之存在与否,用肯定来断言其“存在”,用“否定”来断言其“不在”:否定“存在”得“不在”,否定“不在”得“存在”,即:

( ) ( ) .

在认识领域,主词表示被述说的对象事态,谓词述说主词对象事态的情况。对主词对象而言,只能说其存在而不能说其不在,否则就既不能形成主谓关系命题,也不能形成命题间的种种逻辑否定关系:

(2)因为对主词对象,只能承诺其“存在”才能述说(否则无法述说),这反映到命题中,就只能说主词有而不能说主词无。由此,在约束主词的量词上,“有”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别。主词之量词“所有”含“全称有、确定有、周延有”之义,“有()”含“特称有、不确定有、不周延有”之义。此两种相反意义之量词的关系只能是:否定“所有”( )得“有()( ),否定“有()( )得“所有”( ),即:

.

(3)谓词是谓述主词对象之情况(性质或关系)的,此情况的存在或不在,反映到命题中,就是系词的“是或不是”。“是”或“不是”的关系只能是:否定“是”( )得“不是”( ),否定“不是”( )得“是”( ),即: .

(4)判断是对命题思想( )的真假断定。命题所指事情的存在或不在,反映到判断的真值上就是断定命题的“真或假”。“真”或“假”的关系只能是:否定“真”(t)得“假”(f),否定“假”(f)得“真”(t),即: tf ft.

以上四者的否定皆是逻辑否定( )。其中,“ ”来源于“存在或不在”这一外在矛盾,由此决定了逻辑否定“并非”( )的根本意义就是对无实指对象之逻辑词的外延否定,其作用就是否定命题中的一切逻辑形式词(自然语言中的虚词)。正因为逻辑否定( )具有存在论的意义,由此决定了“所有或有() 、“是或不是” 、“真或假” 等在命题或判断形式中的相互排斥的逻辑否定关系。

逻辑学最基本的研究对象是性质判断。而这,在古希腊逻辑学的开创者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开始了。亚氏将性质命题分为四种:

全称肯定命题 :所有SP        ,

全称否定命题 :所有S不是P    ,

特称肯定命题 : 有SP             ,

特称否定命题 :有S不是P         .

亚氏凭着古希腊智者的直觉(本质直观),早已形成了上述四种性质命题间的如下逻辑否定关系:

(1)并非(所有SP)=有S不是P

(2)并非(S不是P)=所有SP

此式的另一种逻辑否定表述形式是:

   没有S不是P=所有SP

(3)并非(所有S不是P)=有SP,

(4)并非(SP)=所有S不是P

此式的另一种逻辑否定表述形式是:

   没有SP=所有S不是P

据此, (所有-) (-不是)是相互矛盾的, (所有-不是) (-)是相互矛盾的。后人依据亚氏的上述思想,列出了著名的表示同一素材(同一主词S且同一谓词P)之矛盾关系命题的“逻辑方阵”——“波伊提乌方阵” [6](P207)(见后)

现代逻辑是外延逻辑,而外延逻辑与集合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系词的“是”(to be),在上述的性质命题形式中完全可以解释为“集对集”的关系( 或=或 )或者“元素对集”的关系( ),这就强化了现代逻辑学家对“是”(is)的外延关系研究。但对于自然语言中与系词“是”处于同等地位的“有”(have)与“在”等,因不能对其作集合关系的解释,由此被现代逻辑学家们完全忽视了!

但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的《范畴篇》之末,也列举出一些例子说明“有”的系词意义:我们“有”德性、“有”知识,某人“有”一件大氅或一件外衣,人“有”手和脚,装酒的瓶子里“有”酒、谷物量具里“有”麦子,我们“有”房子、“有”土地,一个人也可以被说成“有”妻子、或“有”丈夫,等等。[7](P45)

又如,海德格尔在其《形而上学导论》一书中也举例说明“在”的系词意义:“农夫在种地”、“死在等着他”、“左舷外在闪红光”、“俄国在闹饥荒”、“敌人在退却”、“葡萄根瘤蚜在葡萄园肆虐”、“狗在花园里”、“群峰在入静”等等。这里的“在”就与性质命题中的“是”意思不太一样,也与亚氏所举“有”的意思也不太一样,但它们在命题中处于系词的形式地位却是完全一样的。

若将以上例子中的“是、有、在”与本体论中的存在( )相比较,则可发现:尽管上述命题中的“是、有、在”是“以一种杂然纷陈的方式向我们敞开了”存在(Existence)的意义,但“‘存在’这个词在其每一变异形中对其所指说的存在本身发生的关系,根本不同于语言中其它一切名词和动词对其所指说的存在者发生的关系”[8](P8889)。这里,海氏已经发现了两种本来就不相同的关系:

没有实指义的“是、有、在”等与惟一的存在( )发生的对应关系,不是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而是实质一样但言说表现形式以“杂然纷陈的方式向我们敞开了”的各自不一的非实指关系;而有实指义的诸多“名词、动词、形容词”与在者集( )中诸多在者所发生的对应关系,则是能指与所指的关系。“是、有、在”等所起的作用,都是系词的作用——它们把作为在者之表征的有实指的主项概念和谓项概念联系起来了,从而构成了因在者各自不一而形成的诸多不同命题。很明显:“是、有、在”等是命题的形式成份,它们在命题中向我们敞开了存在( )的不同意义——它们皆是存在( )之断言本质的不同断定的表现形式;而诸多的名词、动词、形容词等,则是命题的内容成份,它们在命题中皆是在者集合( )中的不同在者的内容反映。由此可知,西方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黑格尔的传统哲学的本体论、存在论研究,实质上仅只是关注在者所指意义的逻各斯(Logos)研究(亚氏的十范畴理论就是关于主、谓在者意义的研究),而西方传统逻辑的研究,才是真正意义的海德格尔所应关注的对存在本身意义的逻辑(Logic)研究(如康德对“逻辑判断表”中十二范畴的研究,还有现代逻辑对量词、真值词的研究)。虽然说海德格尔并没有将其“存在之思”引向逻辑形式词之矛盾的研究(他仅只研究存在本身),但他能正确地区分出在者( )与存在( )间在本质上不相同的意义,这已经具有重大的哲学和逻辑学的理论价值了![2]

“存在或非在”本身仅只是无实指对象的断言,而不是其所断言的实指对象,由此断言本身之矛盾所决定的“有()—是()—真()”只能是命题之形式的矛盾。在存在论中,由于存在与非在是不可兼容的( 排斥 也排斥 ),因此凡涉及“有或没有”“是或不是”“在或不在”之矛盾的命题,皆是仅只涉及语言形式的无实指意义的“异真值”逻辑矛盾命题(它们之间皆相互排斥)——这在西方自然语言的形式中,可以找到大量数不胜数的逻辑否定(not)例证。

据于此,逻辑方阵必然表现为如下图1的形式:

 

        

                      1:性质判断的逻辑方阵

 

以上两钭线表示的,是主词、谓词皆相同而量词、系词皆相反且真值也完全相反的逻辑矛盾关系命题,即“不可同真同假”的 ;上反对矛盾关系命题“可以同假,但不能同真”,即  ;下反对矛盾关系命题“可以同真,但不能同假”,即 ;从属矛盾关系命题,其全称与特称间的“真正蕴涵真”是必真关系,即 £   £ ,反之,其特称与全称间的“真反蕴涵真”是可真关系,即 ¯ ¯

2.“主词()—谓词()—命题()”之矛盾与在者之内在矛盾

依据性质命题的量词矛盾(∀或∃)且系词矛盾( )共同决定了逻辑矛盾命题  间的异真值关系“不能同真同假,只能一真一假”这一事实(这里略去对其作具有直观性特点的欧拉图的集合关系证明),我们可以对称地得出一个新结论:性质命题的主词矛盾( )且谓词矛盾( )共同决定着辩证矛盾命题 间的同真值关系“只能同真同假,不能一真一假”。这一依据事实的中国哲学视角的思考,引出了与上述对“存在或非在”之外在矛盾(正非逻辑矛盾)问题完全相反的,另一种类型的逻辑,即“正者与反者”之内在矛盾(正反辩证矛盾)及其真值的理论问题。

之内容相反的是 ,

之内容相反的是 ,

之内容相反的是 ,

之内容相反的是 .

如前所述,前四者可以形成传统的逻辑方阵,若再加上后四者,则又可形成兼融逻辑形式的正非否定(根源于“存在或非在”的外在矛盾)和描述内容的正反否定(根源于“正者与反者”的内在矛盾)于一身的一个全新的矛盾方阵或否定方阵(见后)

这是因为:“正者与反者”的内在矛盾是决定命题即“主词()—谓词()—命题()”之内容矛盾的本体论依据。在本体论中,由于正者与反者必然是“相反对称互蕴互补”的,因此凡涉及“正反名词”、“正反动词”、“正反形容词”等主词矛盾且谓词矛盾的命题,皆是仅只涉及语言内容的有实指意义的“同真值”辩证矛盾命题(它们间皆相互蕴涵)——这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科学命题中,皆可找到数不胜数的大量实证例子。比如:

(1)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     (《孙子兵法》)

(2)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     (《孙子兵法》)

(3)人之生柔弱()人之死坚强()                                       (《老子》)

(4)相近()相远()                                                        (《论语》)

(5)所有正数都是实数轴右边的数()≡所有负数都是实数轴左边的数()

(6)动物吸收O2放出CO2()植物放出O2吸收CO2()

(7)一切同性磁极相互排斥()≡一切异性磁极相互吸引()

(8)一切同号相乘除()≡一切异号相乘除()

(9) 35()3>-5()

(10)在者的内在矛盾互补的正者与反者的矛盾()

存在的外在矛盾互斥的存在或非在的矛盾();

(11)形式逻辑之根是正非互斥存在或非在()

内容逻辑之根是正反互补正者与反者()

  (12)逻辑矛盾命题量词系词皆矛盾异真值命题()

辩证矛盾命题主词谓词皆矛盾同真值命题()……

通过上述分析,兼含“量词()—质词()—真值()”之逻辑形式矛盾和“主词()—谓词()—命题()”之辩证内容矛盾的,涉及到“量词*主词()—质词*谓词()—命题*真值()[4] 这一大合题的,综合了两类不同质之矛盾判断的矛盾方阵(否定方阵)[9](P166),就必然表现为图2所示的形式:

 

                

          2:性质判断的矛盾方阵

 

以上两钭线表示的,是主词、谓词皆相反而量词、系词皆相同且真值也完全相同的辩证矛盾内容关系命题,它们“要么同真,要么同假”,即:

.

上横线与下横线所表示的,是主词、谓词皆相同而量词、系词皆相反且真值也完全相反的逻辑矛盾关系命题,它们“既不同真,也不同假”,即:

.

左右两竖线所表示的,是全矛盾关系命题,它们是逻辑矛盾关系命题与辩证矛盾关系命题的综合,它们也是“既不同真,也不同假”,即:

           .

 

四、结       

 

以上两方阵的经验证实和逻辑论证,限于篇幅,不能更多展开。但通过此两方阵交叉线相反真值关系(相反)的揭示及其验证,已经能够说明:

存在或非在 是逻辑的形式矛盾命题产生的真正根源;

正者与反者 是辩证的内容矛盾命题发生的真正根源。

20世纪,中国哲学界曾有过三次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关系的大讨论,但讨论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但如果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们一旦意识到这一争论的实质,其实皆根源于对象世界之在者的内在矛盾 (j1,2,3,)(*)存在的外在矛盾 这一本体论承诺的问题—— 问题,则这种争论早就应该结束了!

隐于昆明西北郊青山之中的“妙高寺”,其大雄宝殿正门有一幅醒目的对联:

妙不可言:一片白云来去;

高则入定:大千世界有无。[10]

如果当事者能用心品评其“能指之言”的妙,就妙在其特殊能指之数量的无限性上,而其“断定之则”的高,就高在其普遍断定之数量的有限性上,那么定能悟出此正反两联间的无穷韵味!

基于存在的外在矛盾 ,人类先天、先验地形成了逻辑形式否定算子( ),哥德尔的第一不完全性定理,就是在这种断言的外在矛盾背景下形成的;基于在者的内在矛盾 ,人类后天、后验地形成了描述内容否定算子(),从而将哥德尔第一不完全性定理的不完全部分——在所指的内在矛盾背景下——又补充进去了。由此,莱布尼茨在哲学上所追求的逻辑数学化、演算化的理想,因开显出了中华传统辩证哲学中的内容否定算子(),从而不但能在逻辑形式上因排除逻辑矛盾而获得一致性(此“异真值的矛盾命题”根源于存在的外在矛盾 ),而且能在描述内容上因坚持辩证矛盾而获得完全性(此“同真值的矛盾命题”根源于在者的内在矛盾 )

由此,形式逻辑( )和辩证逻辑( )这两种不同质的矛盾命题形式及其真值理论,就以正反对称互补的形式将其完全性呈现出来了!

 

【参考文献】

[1]李兵.马克思哲学:人类解放的逻辑[J].云南社会科学,2005,(4).

[2]罗翊重.从存在论区分现代哲学和逻辑可引出什么——论现代辩证逻辑与现代形式逻辑的对称互补关系[J].昆明:云南社会科学,2003(2)

[3]罗翊重.论广义模态结构词的逻辑否定及其依据[J].云南社会科学,2004,(4).

[4]陈波.逻辑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

[5]罗翊重.对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之对象论的数理分析——兼论现代哲学逻辑的发展趋势[J].昆明师专学,2004,(3).

[6]杨百顺.西方逻辑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7]亚里士多德全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8] 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9]罗翊重.东西方矛盾观的形式演算(第二卷)正反数理逻辑概论[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1998.2

[10] 昆明杨修品撰书,宜良周文云敬献。

 

 

 

 

 

 

(原载《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1] 罗素在《西方哲学史》第二十二章《黑格尔》中说:“逻辑照黑格尔的理解,他明确地说和形而上学是一回事;那是一种跟普通所说的逻辑完全不同的东西。”

 

[2] 比如,“上帝”、“佛”,人的“知、情、意、欲”,数学的“集合”、“数”,还有“孙悟空”、“金山”、“外星人”等。

[3] 此“物”字为引者所加,目的是明确其所说的“存在”是指“存在的东西”而不是指“存在”本身。

[4] *”是笔者为结合“指”与“断”而提出的异质合取符号,它类似于数学乘“· ”和逻辑合取“∧”,“*”不为 和~所否定,交换律、结合律、分配律对“*”两边异质的“指”与“断”皆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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