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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思考
   

 [摘要]新时期以来,文艺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文艺意识形态学说的本质和功能、理论结构和基本范畴,时代特征和历史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了深人探讨,形成了多种文艺本质观。一些学者提出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理论覌念并构架了相应的文艺理论系统。本文从分析文艺、审美和意识形态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入手,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考察,并提出关于艺术本质问题及当代文艺学建设的几点认识。

 [关键词]文艺 审美 意识形式 意识形态 审美意识形态

 

对文学艺术做出本质规定,是任何文学艺术理论的首要任务,也是文学艺术理论明确或潜在的逻辑起点。当代中国的美学和文艺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为基础,特别强调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性。随着问题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提出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理论覌念并构架了相应的文艺理论系统。这一理论把文学艺术定义为“审美意识形态”,并认为“审美意识形态”论是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这为人们深化对文艺本质的认识,特别是深入探究马克思主义文艺意识形态理论的原初结构与形态当然是一个有益的启示;也为学术界同仁就共同关注的理论话题,展开思想的交流和学理的论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但引起人们关注和思索的是,“审美意识形态”论与马克思主义的文艺意识形态理论在理论结构和精神实质上是否一致?它对文学艺术本质的逻辑规定是否符合文学艺术发展的客覌实际?究竟应怎样选择和确立建构当代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逻辑起点?本文试图从分析文艺、审美和意识形态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它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入手,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考察,并提出关于艺术本质问题及当代文艺学建设的几点认识。

 

 文艺是否意识形态

 

对文学艺术的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切入,进而阐释出其不同层面的意义。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对文艺的论述也是有多种角度的,如艺术生产论、自然人化论以及异化理论等。意识形态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是马克思主义研究文学艺术的基础性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的一个基本思想原则。

“意识形态”一词自产生以来,虽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但它的基本内涵却始终是明确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著中,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基本内涵包括:一、意识形态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能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那些发展着自己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二、意识形态有阶级性,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但“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它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3)三、意识形态表现的领域和形式并不就是意识形态本身,“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4)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中,意识形态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人的思想观念的生产方式,或者说是人反映世界的特殊方式。这种思想观念的生产,虽然被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所决定,但却宣称自己是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观念。它往往以哲学、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及文学艺术为载体,来反映特定阶级的利益。意识形态对反映世界的各种意识活动产生影响,但不能把意识形态等同于某种具体的意识活动领域或某种具体的意识活动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文学艺术与哲学、道德、政治、法律思想并称为“意识形态的形式”,讲的就是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的表现领域,或者说文学艺术作为反映特定阶级利益的载体,具有意识形态性,而不是说文学艺术就是意识形态本身。

意识形态理论关注的是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作为人反映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把由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基础和阶级状况所决定的价值取向,渗透到宗教、哲学、道德、法律等思想中,使具有特定的历史烙印和阶级烙印的观念以普遍观念的面目出现。因此,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具有虚伪性。文学艺术与宗教、哲学、道德、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观念或理论体系,但不能说文学艺术不具有意识形态性。文艺主客体关系的形成,始终要受到构成这种关系结构的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论是艺术创作还是艺术欣赏,它们所体现出的艺术理想或艺术标准都必定带有特定的历史和阶级的烙印。而这一切,正是文艺意识形态理论所着力阐释和揭示的内容,也正是这一理论的生命力之所在。

用意识形态理论来考察文学艺术,是把文学艺术放在社会总体结构当中,探索文学艺术与社会经济、政治、阶级状况的关系,把握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特性,这是文艺研究的基本思想原则。但是,意识形态性并不能代替文学艺术的整体结构特性,也无法涵盖文学艺术的其它本质特征。在文学艺术诸要素中,意识形态理论侧重文艺与世界的关系,突出了现实世界对文艺的决定作用和文艺对现实世界的反映作用,突出了文艺的认识性、价值性、和社会功能性特征。但它并没有对文艺在审美世界的创造方面做出必要的解释,也没有对文艺与审美、文化等其它意识形式的关系做出深层的揭示。从总体上看,意识形态理论应该说主要还是对文艺研究的思想理论原则的确立,还只是对文艺整体结构基础层面的把握,还只是对文学整体认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一个环节。因此,把文艺归结为意识形态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意,也难于达到对文艺的全面性和整体性的认识。以往那种把文艺等同于意识形态的极端政治化的理论范式留给我们的教训,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于是,有人提出了“审美意识形态”的理论。这种理论以“文学的一般意识形态性质是其普遍性质;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才是其特殊性质”(5)的判断为依据,以“文艺即审美”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构筑了一个将文艺意识形态置换为审美意识形态,将文艺的意识形态本质置换为审美的本质的逻辑框架。应该说,该理论的提出确有补正文艺意识形态理论在文艺研究上忽视文艺审美特性之不足的考虑,但也随之走向了与极端政治化的理论范式相对的,用文艺的审美特性来替代其意识形态属性的的另一个极端。而最根本的是,该理论在先是用审美取代艺术,继而又将审美归结为意识形态的逻辑游戏中,无限扩大了意识形态的内涵。使其成为了一个失去了本质规定性的,无所不包又无所不是的象征性的符号,一个可以任意到处乱贴的标签。这种“无边”的意识形态,还能称其为意识形态吗?这种不研究意识形态的“审美意识形态”理论,还能说它是关于文艺的意识形态理论吗?或者还能说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文艺意识形态理论吗?

 

 审美可否等同于艺术并与意识形态“整一”

 

在我国以往的文艺学研究中,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曾被片面地夸大为绝对,而其审美特性则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新时期以来理论界重视对文艺审美特性的研究,确有对以往极端政治化文艺覌进行反拨的意义。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把文艺的本质归结为审美的本质,把审美等同于文学艺术,进而否定文艺意识形态本性的极端审美化的理论倾向。诚然,在文学艺术的创造和欣赏过程中,审美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创造美是文学艺术的根本目的之一。但文学艺术又不同于一般的审美,它是世界、作者、作品、读者四者交互作用的复杂的精神现象。传统的审美理论大体可分为主体论和客体论两种,虽然二者分别把美的根源归结为主体的审美能力和客体的审美条件,但它们的研究方向却是一致的。即它们都把目光局限在审美活动本身,而没有把社会、历史因素对主体的决定作用包括在内。或者说,都没有把文学艺术放在意识形态这个最根本的基点上来加以考察。而从文艺发展的客观实际看,恰恰是文艺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特性,决定了文艺活动决不是单纯的主体自我满足和自我实现的审美愉悦,而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要求得到社会承认的主体创造性活动。文艺虽然具有审美的属性,但它对于那些更多地表现出自发性和无目的性的一般审美感受活动来说,则有着更深刻的社会意义。它要求文艺家始终是一定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并决定了世界观的正确与否之于文艺创造的重要作用。显然,文艺是无论如何也不能与审美等量齐覌的,这是文艺学的一个最基本的常识。任何“文艺即审美”的理论预设,其结果只能是对文艺的意识形态本性和功能的取消。

在了解了关于文艺与审美的一般的关系之后,我们大概可以对“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理论结构及其理论指向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了。从这一理论提出的现实语境看,其基本理论指向是拨文艺政治化、工具化之乱,返文艺审美特性之“正”;从其理论构成及表述看,它是在强调文艺的审美性,而非意识形态性。但它同时也意识到了,极端的文艺审美论在当下学术语境下的尴尬。因此,它试图把审美和意识形态结合在一起,认为文艺首先是一种意识形态,它与其他类型的意识形态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并强调审美意识形态不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的、完整的理论形态”。那么,是否存在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审美与意识形态能否形成一个“整一性”的概念而达到完美结合呢?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区分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和意识活动的外化形态这三个概念。意识形态如上文所述,是指主体受经济基础和阶级状况影响而产生的反映世界的特殊方式,它作用于人类的意识活动,使意识活动及其外化形态表现出历史的和阶级的特征,但意识形态不能等同于意识活动及其外化形态;意识活动的外化形态是指意识活动通过各种媒介所呈现出来的产物,意识活动本身是内在的,只有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够表现出来,例如,文艺活动中的审美体验是主体内在的感受,而文本则是审美体验的外化形态;而意识形式则是指意识活动把握对象的特殊方式,胡塞尔认为,意识活动是一种意向性行为,即指向对象的行为,最基本的意向性行为是“客体化行为”,也就是使客体成为对象的行为。感知、想象、情感等各种意识活动根据其质性(指意识体验的方式,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下直观的,二是想象的,三是回忆的)、质料(指客体化行为中的立意行为,即以何种方式赋予对象以意义)的不同得以区分为不同的意识形式,审美是一种特殊的意识活动形式。对此,康德则说得更为明确:“为了分辨某物是美的还是不美的,我们不是把表象通过知性联系着客体来认识,而是通过想象力(也许是与知性结合着的)而与主体及其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联系。”(6)可见,审美是一种感知、想象、情感和谐作用的意识活动形式,它与意识形态是不同的。

那么,能否说存在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呢?一方面,意识形态能够对各种意识活动产生影响,不同种类的意识活动只是意识形态的表现领域,不能根据表现领域的不同对意识形态进行划分。因此,“审美意识形态”这一概念似乎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审美意识形态”论把审美意识形态与道德、法律意识形态并列,审美成为了一个与道德、法律并列的领域,这也很值得怀疑。众所周知,具有审美特征的文学艺术,与道德、法律等同属于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包含着内在的意识活动,又包含着外化的文本、社会机构、物质行为等等。它具有反映世界的方方面面,表现各式各样的思想观念的整体功能。因此,我们可以说文学艺术是意识形态的表现领域,而审美在文艺中只是作为意识形态表现领域的文学艺术活动的一种意识形式。文学艺术具有审美的特性,但不能把文学艺术等同于审美,更不能把审美当成比文艺高一层的类的范畴而把文艺归属于审美之下,甚至把审美作为与宗教、道德、法律等并列的意识形态类型。

那么,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怎样的呢?马克思认为,审美能力不是人的一种先天的判断能力,而是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内容积淀的结果。但这种社会内容已经内化到人的审美能力当中,因此审美带有普遍性和共通性。但是,文艺的审美性与意识形态性又不是毫不关涉的。文学艺术中确存在着比较单纯的审美因素,如平衡和对称的形式美规律等,但大量存在的则是富含思想性和社会内容的审美现象,因此便出现了审美的价值取向问题。不可否认,审美取向受到时代、地域、阶级状况的影响,特定时代和社会的审美理想会受到社会整体权力运作的制约,历史上各种文学艺术风格的流变包含着各种意识形态因素的渗透。阿尔都塞认为:每一种艺术作品,都是由一种既是审美的又是意识形态的意图产生出来的……因此,艺术作品与意识形态保持的关系比其他物体都远为密切,不考虑到它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特殊关系,即它的直接的和不可避免的意识形态效果,就不可能按它的特殊审美存在来思考艺术作品。7)也就是说,按照审美规律进行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可避免的带有意识形态性。抛开意识形态因素,寻求纯粹的文艺的审美特性的理论,是不符合文艺存在和发展的实际的。现实中的美,包括文学艺术中的美,大多不是单纯的形式美,意识形态对审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主体对审美对象意义的把握上,客体能否被看成是美的以及客体具有怎样的审美内涵都受到特定意识形态的影响。意识形态能够或多或少地影响人的审美取向,但这并不意味着意识形态理论能够完全解释审美的规律,单一的意识形态理论与单一的审美理论显然都有自己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应全面考察决定文学艺术的基本要素的复杂性,以及这些要素在怎样的动力结构关系中为文艺的产生奠定基础并推动着文艺的发展,而不是用简单的调和或嫁接的方法将它们整合为一。

至于有些学者在审美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上所讲的“溶解”说,则更是让我们了解了“审美意识形态”论中,关于“审美”与“意识形态”之间“整一性”关系论述的真实意义。按照“溶解”说的说法,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中丰富的“意识形态”内涵,都可以溶解于审美之中,“审美价值具有一种溶解性,它就像有溶解力的水一样,可以把认识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溶解于其中”(8)那么,什么是审美呢?按持此论者的说法,审美是“指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无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是“人与世界(社会和自然)形成一种无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关系状态”。(9)须知,在“审美意识形态”论里的审美,是对艺术的另一种称谓,或者说指的就是艺术。那么,人们不禁要问,现实世界里有如此“纯净而完善”、与意识形态无涉的艺术吗?显然,审美与意识形态在这里的“整一”,并不是它们“有机的、完整的”结合,而是在审美对意识形态的“溶解”中,让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悄然消逝”。这是不是“审美意识形态”论所讲的审美与意识形态“整一”的真正意义呢?

 

马克思主义文艺意识形态学说,作为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和美学的理论基础,应该说是一个早已被中外文艺发展史所证明了的问题。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它的理论内涵也在不断地被注入新的时代精神,它的理论指向也要随着时代的需求而发生变化。然而,是否因此就可以在今天的阐释中改变其原有的理论结构,改变其基本概念和范畴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而改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文艺存在的整体定位和对文艺本质的基本规定?是否可以把这种在理论结构和精神实质都改变了的理论,就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显然,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论是对于总结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的历史经验,切实推动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研究和建设,还是对真正确立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把握理论创新的真正内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刻不容缓的现实意义。今天,我们展开对马克思主义文艺意识形态学说的讨论,这既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代文学艺术实践对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的发展当然也需要创新。但这种创新必须建立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基础之上,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出发点,必须具备最基本的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学术修养和知识储备。历史上,那些教条主义、经验主义和食利主义者留下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永远记取。唯有此,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一个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体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0页。

[2]同上42页。

[3]同上44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82-83页。

[5]童庆炳主编《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四章,第65页。

[6]康德《判断力批判》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7页。

[7]《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文选》,漓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537页。

[8]童庆炳《文学审美特征论》华中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页。

[9]童庆炳主编《文学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四章,第65页。

 

 

(原载《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6  录入编辑:文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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