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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传播的“真实性”与意识形态理论
   

 “真实性”不仅是美学的重要范畴,它同样也是媒介传播学的重要范畴。综观当前的学界和业界,媒介传播的“真实性”命题是许多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譬如,“新闻的本性之争”、“新闻学的范畴之争”、新闻史研究中的“‘喉舌’、‘耳目’之争”、“媒介的功能之争”等,不一而足。在争论中,“真实性”命题往往被争论诸方(譬如,我国的传统新闻学、西方媒介传播理论以及批判范式等)拿来作为自身合法性的护身符,甚至把“真实性”还原到哲学本体的层次上来加以审视和考察。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真实性”命题在媒介传播中的重要性。一般来说,“争论”会使问题明晰化,然而,有时争论诸方由于彼此的前提预设不同、问题设置不同,所以,要达到彻底的、实在的互相明释似乎很难。

正像学界、业界目前正在激烈讨论广播电视的资本市场与市场重构时,首先要面对经济概念和经济范畴对这个行业的介入和影响,即,通过媒介工业的经济关系来了解广播电视的社会角色、功能和传播目标一样,我们从意识形态的视角来讨论媒介传播的“真实性”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路径。不仅如此,从意识形态的视角出发来讨论媒介传播中的“真实性”赋予我们一种统观争论诸方的视域,因此可以将某些范式予以确定,将某些长期以来的误读予以纠正。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认真考察“主流范式”、“批判范式”等对媒介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的理解和阐释。而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就有几个基本的概念、范畴及其关系要厘清。这些“基本的概念和关系”涉及到“认识论”、“生产论”、“价值论”、“意识形态理论”和“传播学”等诸多方面。

 

一、关于“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台(报)”

 

在媒介传播活动中,像“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台(报)”这样的话常见于诸多传媒之中。然而,在这句价值中立的“声明”的背后却大有文章。我们知道,理论的力量在于见微知著,在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从这句人们习以为常、熟视无睹的“编者提示”中,我们可以作出理论的分析和延伸。在操作上,有“依据症候阅读”和精神分析学的“症状”分析的方法;在理论视角上,传播批判理论是以文化、社会与媒体的连动关系为批评对象的,因此,媒介传播活动实践中像“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台(报)”之类现象不失为我们传播批判研究的鲜活个案。

第一个问题应该是“价值论”中价值诉求问题。在我们的传播实践中,“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台(报)”这句话很像是给西方经典传播理论中的“真实性”下了一个注脚。在西方的传播理论中,关于媒介传播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程度所用的客观性标准有如下的格式:“客观性”包括“事实性”和“公正性”;“事实性”由“真实性”和“相关性”组成。“相关性”是指选择过程,这种选择是根据预期中的阅听人作出的。“公正性”则由“平衡”和“中立”组成,也就是说,“公正性”是通过平衡各种消息来源和对事件的不同解释所显示出来的中立而获得的。这种格式如图1所示。

在表面上,这种“客观性标准”在价值论上是西方传播理论中所标榜的“价值中立”和“价值开放”的生动表现,然而,潜藏在这种“客观性”专业理论和职业理念背后的前提假设却是一种关于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等重大命题的“超历史”立场,而且在认识论上,它的基础是主客观两分的机械反映论。

然而,传播活动一开始就已经有意识形态的前提。在某种程度上,透过媒介的放大和“阅听人”的消费,这种意识形态就和社会结构中的权利关系结合在一起。因此,从根本上说,不管你把媒介有意识地当作一种什么工具来使用,不管你旨在发挥媒介的哪一项功能,你一开始就是有前提假设的,所以,一开始就具有意识形态的价值诉求了,无价值前提就意味着无限制地删除其它的价值诉求。从传播批判的角度上审视,“超历史”立场中的“价值中立”和“价值开放”其本质是通过“自然化”、“去历史化”和“永恒化”实现其意识形态价值诉求,是用“科学性”的手段掩盖它们和民主政体中的“政治”的共谋。马克思说:“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的阶段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说,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所以,只有站在价值层面去判断哪种意识形态的价值诉求更合法,才有讨论和比较“真实性”的可能,而对于“合法性”,我们只有在实践中去寻找,因为无论如何,我们对于现实首先要有一种有效的描述。

我国的传统新闻学,即,党报理论,在意识形态上是有明显的价值诉求的。在几十年的传播实践中,我国的传统新闻学理论中也有一种“真实性”的经典性的格式。这种格式是这样的:“真实性=事实性+革命性”。但在我们的实际操作活动中,必须清楚地理解和说明其“合法性”的中间环节,目的在于免除其“庸俗化”。也就是说,在“真实性”和“事实性”、“革命性”之间存在一些至关重要的中间环节,即,“事实性”和“革命性”何以导致“真实性”,如何导致“真实性”,毋庸讳言“庸俗化”倾向也正是出现在这些“中间环节”。在这里,我国的目前传统新闻学被“庸俗化”的表现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机械决定论”;二是“机械决定补充论”。因此,我们来不得半点简化和误读,不然就会滋生“庸俗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于我们侧身其间的主流范式,同样应该取批判的审视姿态。

这样一来,从认识论的角度说,不论是西方经典传播理论,还是被“庸俗化”了的传统新闻学,在“真实性”上,它们实际上都与主客观两分的机械反映论有关,也就是我们经常批评的“二元论”有关。这种“机械反映论”有“决定论”和“宿命论”的嫌疑,对反映论的信奉还原到政治立场上就是只能对既有现实的屈服与认同。因此,要说明党报理论在意识形态价值诉求合法性的中间环节和媒介传播活动中的“真实性”,其第一要义就是在哲学关于“主客体”的认识论上松动一下“反映论”。就“真实性”而言,重新审视以往对“现实”和“真相”的定义,对媒介传播理论和实际操作具有本体上的深远意义。

实际上,在我们的媒介传播活动中,根本不存在什么独立于主体之外的事实和然后的主体对事实的反映。我们所能认识的现实不是静止不动的,不是独立于主体之外,在某处存在的一件完整的等待我们去感知的东西;而是被媒介和其他机构不断建构的,也是被“阅听人”从不同角度不断感知的东西。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彼即此!’,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彼即此’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彼亦此!’,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2]]在索绪尔的“约定俗成理论”中,现实建构的“对立互为中介”的思想得到了有力的说明。所以,在认识论上,媒介产品并不是对现实的机械反映,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对“什么是现实”进行定义和建构。在这里,“反映论”与“生产论”两者在认识论上的分野就是“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分野。

那么,在生产论的框架里,媒介传播中的“现实”到底是如何被定义的呢?从整个社会结构来关照媒介及其传播活动的特点来审视,尤其是,系统地从文化意义的角度考察媒介在社会的结构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它在“生产者”和“阅听人(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中来审视,我们认为,媒介传播有以下一系列的特征和联系:第一,媒介是一种表意的工具。媒介作为“生产者”通过表意过程建构现实,制定“形势的定义”,给阅听人提供一个世界的图景。第二,“阅听人”对媒介所提供的情景的定义照单全收,他们往往根据自己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同位置来解读所制定的情景的定义。第三,从“生产者”到“阅听人”的解读是一个意义生产的过程,制码和解码的冲突就是意识形态的冲突,这样,媒介就可以透过其意识形态的表意作用参加对文化霸权的争夺,所以,媒介就是意识形态斗争的场域。

我们认为,不论是“价值论”问题,还是“认识论”问题,它们总是离不开“意识形态”问题。依据法国学者阿尔都塞关于“压制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两分法,“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已经不是某种既有社会结构或秩序的后续反映,它伴随着建构社会结构或秩序全过程,并在此当中始终有所作为。所以,我们认为,传播批判理论从文化、社会与媒体关系的视野出发提出批评性的意见,正确理解意识形态的作用,强调意识形态在媒介传播中重要性,其意义不亚于意识形态的“再发现”,不亚于在媒介研究中呼唤某些被压抑者的重返。

 

二、“诗人的尖塔高出党派的阁楼”

 

那么,怎么正确理解意识形态及其在媒介传播活动中的重要性呢?实际上,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意识形态虽然仍被归入古典马克思主义上层建筑的范畴,可是因为它不再是对某个对象的简单反映,而是对现实的“生产”和重新建构。所以,意识形态不再仅仅被经济基础所决定,而是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并且具有一种“物质的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说,媒介是意识形态斗争的场域,每一次意识形态斗争的结果,都会对社会结构的重塑发生影响。随着传播活动过程的完成,它所产生的不同意义具有某种可能的意识形态的诉求,它和权力的结合始终是变动不居的,对世界的优势定义并不总能取得胜利,因此,通过意识形态的斗争,社会结构的方向是可能发生变化的。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和美学一样,在媒介传播活动的真实性问题中,传播学无可避讳地要面对“党性”与“人民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虽说有老生常谈之嫌,但它对于我们的媒介传播活动却至关重要。

在马克思主义文艺批评史上有一个批评案例。德国诗人裴迪·南弗莱里格拉在艺术创作上崇尚“自由”和“为艺术而艺术”。在诗作《来自西班牙》中,他写道:“诗人的尖塔,高出党派的阁楼”。这也就是说,人们的创作自由自在没有所谓党派、集团、阶层利益等的束缚。然而,诚如著名诗人海涅所说的:“我们写东西总是赞成什么或反对什么”、“萎靡不振的无党性”,“永远是骗人的。”[[3]]至于“党性”与“人民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列宁在《党的组织和党的出版物》一文中有深刻的论述。实际上,历史和实践已经表明了,“党性”与“人民性”是一致的。这种“一致”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意识媒介传播的服务对象是人民群众;第二是二者利益一致;第三是没有人民性的作品根本谈不上党性。

然而,在另一个方面,我们十分强调意识形态在媒介传播中的重要性,是否有“泛意识形态”的嫌疑呢?当然这也是我们“正确理解意识形态”的题中之义。面对存在于别的精神领域中的对“泛意识形态”倾向的批评,我们认为,在这里,“意识形态”概念首先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可以把它理解为社会结构中不同位置不同利益集团的对政治正确性的理解与表达,而不仅仅是主流或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本身。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理解“意识形态”概念本身的内涵转换。传统上的“意识形态”有三个特征,即它是国家级的宏大叙事,带有强迫性,往往是自觉的。二是像透过学校教育的,透过媒介传播的,透过学术活动的,它们是次一级的话语力量,它并非通过强制性来实现其意义,更多的是通过“自然化”,通过“共识”,通过不证自明的形态来实现其意义的。

我们知道,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中,不存在一种简单的、一对一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一种后现代式的上层建筑、文化等对经济基础的决定关系。造成这种关系的误读在于把经济基础视为固定的技术和经济体系,而马克思主义学者所关注的事物是人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特定活动,这是具有生产性的活动的过程,而不是一部比例固定的机器。这样一来,一旦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被误读了,那么,马克思主义公式中的“决定”也就被误解了。诚如威廉斯所认为的,“决定”的意思不应是“完全预见或预先肯定”,而是“划出界限”。詹姆逊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意识到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划分并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提出问题,这种划分又引发出一大堆问题。”[[4]]在这里,“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关系亦是如此。其次,“决定”的题内之义表明在两者之间有一种间接的而非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追根溯源最终会找到“经济”这个原因。阿尔都塞认为,马克思主义必须强调经济的“先时性”,那怕是很少的“先时性”,否则便不是马克思主义,也就是说,“最终的”因素里必然包含了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坚持“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上层建筑。

在晚期资本主义文化逻辑中,意识形态的表现模式有多种。

第一,就意识形态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说,它是异化在意识或思想领域内所采取的形式:它是异化了的思想。这是一种认识论方面的意识形态模式。由此可以延伸——意识形态作为个人意识或是思想体系与意识形态在外部的社会机构中所起的作用——出多种意识形态模式。从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性的角度来理解,通过揭示各种思想、立场、伦理的或是形而上学的选择,以及各种观点在一场持续的阶级斗争中成为合法化的工具和武器这样一种作用,来使其单纯的外表“非神秘化”——这类分析通常被认为是还原性的,如同弗洛伊德对意识活动和价值体系的非神秘化成分和这种意识形态分析具有同样有力的还原性。

第二,在经济全球化愈演愈烈、发展主义日益流行的今天,“意识形态”还严重地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角落。罗兰·巴尔特从文化环境的视角提出这个问题,对意识形态的清算则具体表现在现代批评中对“天性论”的“陌生化”。布莱希特的目的基本上就是要使人们对日常生活的经验感到陌生,产生距离感,因为人们被训练成认为日常生活是自然的和永恒的。陌生化效果是一种与“直接”经验保持距离,与市场制度中的日常生活所带来得幻觉保持距离的方法,使人们将这一切看成是很奇特、很不自然、古怪而且非人的,要揭示人们一直认为是天然而成的东西事实上并非如此,而是历史性的。

第三,在阿尔都塞那里,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包括对个体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以及意识形态机构的描述。“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相对于“压制性国家机器”而言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指的是一系列的非政治性的制约单元,包括教堂、学校、媒介、家庭、教育制度、宗教等组织机构,与国家本身不一样。它们虽然仍被归入上层建筑的范畴,但是从现实效果上看,它们已经具备了“物质性”。在这里,意识形态已经不是某种既有社会结构或秩序的后续反映了,它伴随着建构社会结构或秩序的全过程,并在此过程当中始终是有所作为的。这种理论弥补别的意识形态模式普遍存在的脱节,即精神状态与社会制度,人的主观世界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与意识形态外部的起源及其在社会现实各种历史性制度中所发挥的功用之间的脱节。诚如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所表明的,个人不可能直接与现实发生联系,个人必须经过意识形态这个中介,而意识形态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想象性变形”,经过意识形态这个中介,人与现实、个体与社会才能得以联系起来。然而,想象性变形的结果又很容易阻隔交流。他的解释方法是“安插”理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为每一个个体在这架机器中准备好一个位置,唤出个体并赋予他一个名称,然后通过自我形象或再现的形式,给个人提供一种抚慰性的关于整体的幻景,一种抚慰性的一致感。意识形态是“对个体与其现实存在条件的想象性关系的再现”。

第四,在媒介传播活动中,和阿尔都塞的“多元决定论”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理论相似,葛兰西的“霸权”和“文化领导权”理论对我们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我们知道,媒介权力是人类有史以来的社会存在物,那么,当人类进入现代化进程,媒介权力就无孔不入,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媒介权力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反映的是社会阶级关系的结构,是占统治地位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权力的附庸。媒介权力是指支配者通过占有、操纵媒介实现对被支配者的信息控制,迫使被支配者(大多数是在不完全知情或自动赞同的情况下)在认知行为和价值判断上驯从于支配者的利益要求。在技术决定论者那里,媒介权力是传播科技的物质力量的自然延伸;在管理决定论者那里,媒介权力是媒介体制和组织的管理模式或运行机制;在女权主义那里则将是媒介权力视为文明时代性别奴役的主要形态。总之,对媒介权力的研究和批判,正是现代社会批判和文化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于媒介权力的研究有各种不同的研究分析层面和切入角度,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媒介权力的内部研究。内部研究的对象是媒介权力的掌控主体、权力与语言、权力与文化符号、媒介资源配置方式、媒介体制与媒介组织中的权力关系、权力与传播议题的设定、人际互动中的权力支配关系、组织中的传播控制、性别或身份角色的传播权力和利益、媒介权力结构和人的认知结构的关联等等,都是媒介权力的结构研究。

二是媒介权力的外部研究。外部研究的对象是媒介权力与政治经济权力的功能比较、媒介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媒介权力的实施对象与实施环境、媒介权力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稳定或社会革命的关系、媒介权力的利益的社会实现方式、媒介权力对技术的依存关系以及对文化生存发展的影响等等,涉及的都是媒介权力在社会大系统中的运行问题。

总体上说,媒介权力是一种依附性的权力,是供政治经济权力和军事权力驱使的。但是,媒介权力比较其他的权力形式,有更高的道德的优越性。正是由于这种道德优越性,才使得媒介权力对其他权力有一定监督制衡作用。也就是说,如果媒介权力丧失了道德优越性和职业的独立性,他就会比其他权力更加邪恶。政治权力在要求媒介权力依赖的同时,也深深地依赖于媒介权力。媒介权力装饰了政治权力的社会形象,证明着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在人类的历史中,媒介权力曾经是个人专断或家族世袭权力,随着社会发展,媒介权力逐渐成为高度组织化的实体力量,成为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意志冲突与平衡妥协的产物。媒介权力通过控制信息载体,来传播特定的“符号-意义”体系,建构人们的认知概念世界、价值系统,形成对人们社会行为的隐秘支配。大多数人文主义倾向的学者,都试图反抗媒介权力对社会个人的操纵,并揭露由媒介权力所营造的统治的虚假的合法性,揭露媒介权力所掩盖的政治经济的利益结构。对于媒介权力的研究证明,西方从启蒙时代就奉为圭臬的个体自由主义权利实在是一个幻影。即使在市场资本主义标榜的“言论自由”的媒介空间里,媒介权力仍是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更不必说,在极权主义制度的社会里,它发展为符号暴力的强制,直接的精神奴役。

 

三、媒介功能:中国特色的媒介传播的真实性

 

我们知道,意识形态理论是马克思对异化的认识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分析和文化分析的最具独创性的贡献之一,是19世纪所特有的对意识的复杂性的研究成果。随着对意识领域的深入研究,人们发现“意识”并不真正是统帅一切的主人,有更为深刻的诸种因素在直接、有意识的经验和思考这一表象的背后起作用,也就是说,人们逐渐相信,正如太阳系中的情形一样,现实世界并不围绕着人类理智或意识运转,而是后者遵循着地球的引力及其他规律;这些规律我们是看不见的,只有通过分析去发现、去解释、去辨认、去解释。为什么亚里士多德提到了商业和商品形式,对工作和价值的性质有些直觉性的认识,但为何又不会提出“剩余价值”理论呢?在这里,我们可以看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历史主义是这样一种哲学,认为人类的思维和科学都是有历史阶段和历史发展水平所决定和限制的。亚里士多德必然由于希腊社会的社会组织情况而受到结构性限制。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表明历史和社会的发展,给那些甚至是最聪明的人认识现实的能力都带来了客观的结果性限制,人们不可能超越他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组织结构发展所达到的水平去思维。同样,社会阶级由于他们在一个社会总体内的地位而受到限制,也不可能超越这些限制而思维。这是一种关于思维的结构性限制的模式。辩证法是既由情境决定,又具反省性的思维方法。因此,不可能存在什么超历史性的或是绝对的思维方式或理解力,思想必须以某种方式去接近其所处的具体的历史环境。当然,这种关于意识形态局限性的模式并不一定涉及“错误意识”或谬误。比如,亚里士多德能看清的他都看清了,但全部的社会运转过程必然是超出他的视角范围的,这是由于他当时的社会形态的客观局限。

在意识形态的领域,斗争的复杂程度和多样性令人眼花缭乱。如果就“错误意识”的意识形态模式来说,批判标准是“真理与谬误”;就“合法化与领导权(例如,天性论)”的意识形态模式而言,批评的标准是“进步的与反动的”;而对于“物化”的意识形态模式来说,批评的标准并不是到人们的观点或谬误、世界观或思想体系中去找出意识形态的东西,而是在合理化、商品化、工具化等完全是准规范性的程序所有层次上(人体和感官、精神状态、时间、空间、工作过程和闲暇时间)对日常生活重新进行全面有系统的组织中去找。而且,这种模式中是没有“主体的”。如果说,第一种模式的主体是“个人的思想”;第二种模式的主体是类似“主体的集体意识”,那么,第三种模式的主体是“资本本身”——谁也没有进行这样设计,甚至“统治阶级”,这一过程是资本运动规律的一部分,也可以比喻性地说这一过程的主体并非任何个人或团体,而是资本本身。所以,如果说,在第一和第二种模式中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对意识形态的抵制(科学与阶级实践),而在第三种,很难设想出任何抵制形式,除非像卢卡契所提出的那样,将抵制想象为一种全面而有系统的变革,消灭资本及其全部作用过程,出现一个新的全然不同的社会体系。或者如同席勒和马尔库斯所设想的,认为对合理化-物化的抵制来自游戏精神,审美领域本身(在商业社会被边沿化了),在这一片空间里物化过程所带给人们的损害被拒之门外。

这就说明,抑制和取消意识形态可以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进行:一是理论的层次;二是意识实践的层次。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分析或理论的方法,通过研究各种意识形态性作品或是意识形态的历史形式,理解其运动规律和功能,来达到理解和“非神秘化”意识形态的作用过程;我们也可以通过实践来取消意识形态,通过行动,通过改变客观形势和环境的努力来克服意识形态,因为正是这些客观的形势和环境,首先使得那些意识形态得以产生并且成为必要。

因此,在我们的媒介传播活动中,党报理论中的意识形态诉求是通过一个政党的现实的政治力量实现的,是具有强制排他性的。然而,不管是在哲学上将一种意识形态诉求置于开放的现实语境之中,还是将“真实性”命题放在自觉的政治诉求的前提下进行理论规定,在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媒介的功能”。

1942922的《解放日报》的社论《党和党报》为我们党的媒介(报纸)的功能定下基调:“报纸是集体的宣传者和集体的组织者”,“报纸是党的喉舌,是一个巨大的集体的喉舌”。而典型的西方传播理论则认为:媒介的功能在于反映周遭世界,解释信息,建立共识,实现社会化,以及传承文化,实现娱乐、动员的作用。

“用事实说话”一开始就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办报方针。毛泽东在《政治周报》的发刊词中不断重复的“请看事实”这句话被认为是“中共党报新闻真实思想的源头”。陆定一《我们对新闻学的基本观点》正是循着这一思路对党报的新闻真实性原则作了一次全面的理论阐述。如果说唯物史观给党报理论的喉舌论提供了政治上的合法性,那么,辩证唯物主义则给这种政治手段提供了理论依据。新闻为什么必须真实?因为新闻来源于事实。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但是,事实只是新闻真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所以,即使具备了西方新闻理论中的五个“W”,它也不会自动到来。那么,新闻如何才能真实呢?“只有把尊重事实和革命立场结合起来”,“只有为人民服务的报纸,与人民密切联系的报纸,才能得到真实的新闻”。那么,是什么赋予这种革命的立场以合法性呢?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只有无产阶级,由于它是最进步的生产者的阶级,能够老老实实地理解事物,按其本来面目不加以任何曲解,任何添加或减损”。[[5]]

综上所述,那么,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媒介传播的真实性呢?

在西方的传播理论中,“真实性”的发轫,或者说,最初的出发点,以及最终的落脚点并非最大的政治宣传效应,而是最大的经济利益。当然它的出现总是被赋予了理想主义的色彩。但是要说明“有中国特色的媒介传播的真实性”的内涵,有两步工作必须同时进行。第一是,政治立场与操作性的两结合。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的党报理论是以其信奉的正确的历史观和正确的策略的统一来为其实践服务的。第二是,对于西方媒介传播的“超历史”立场,我们不能将其“客观性”仅仅斥之为虚伪的欺骗人的东西,将它视为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中需要被批判的“假意识”,简单地批判“自由多元主义政治立场的无效”;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有效地揭示它是如何被“自然化”的,“自然化”又是如何完成和达到的,如何成为一种为新闻工作者和广大阅听人接受的一种理念的。不必赘述,在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中,在发展主义的框架里,从“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到现代的跨国公司,“资本”是唯一的物神。但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由此推想,我们的媒介传播理论在操作上的“自然化”的可能性是多大。

我们认为,在我们的媒介传播活动中,在生产论的前提下,媒介传播的生产方式事实上就是日常生活和主流意识形态转变为审美的意识形态的文化机制。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那么,在媒介传播的生产领域,其生产方式是媒介表现能力与审美关系的统一。在这里,在媒介表现能力这个范畴中,有一个技术和媒介的问题,这是形象和修辞的基础。在审美活动中,一切都与审美关系密切相连。审美意识形态是用审美的形式和话语表达主流或非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或者说,是现实生活关系在审美维度的存在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审美意识形态就是现实的审美关系。在媒介传播的生产方式中,现实的审美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规定着审美意义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尺度;另一方面,它又是将传播媒介、主体的内在要求和来自现实生活的要求,或者说,新的价值取向等等诸因素统一起来的框架。在这里,媒介传播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在于媒介表现能力和媒介表达对审美关系的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陌生化,一是类同化。前者以媒介生产力和审美关系的矛盾关系为基础;后者则倾向于弥合这样一种矛盾在媒介传播的生产方式的概念系统之中,审美关系与意识形态在概念内涵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应该说,这是社会主义媒介传播事业的最大特点,也是讨论有中国特色媒介传播的真实性的前提。

在认真考察了“主流范式”和“批判范式”对媒介传播“真实性”的理解和解释,说清楚了“认识论”、“生产论”、“价值论”、“意识形态理论”和“传播学”等等的几个基本的概念、范畴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后,有中国特色媒介传播的真实性可以是如下格式。见图2

 

具体而论,“真实性”包括“人民性”和“事实性”;“人民性”包括“党性”和“先进性”;“事实性”包括“实践性”和“时代性”。在这里,我们要关注“三个代表”中有关这些基本概念、范畴和特性的理论论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这篇纲领性文献对我们的媒介传播事业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丰富的实践指导意义。

注释:



[[1]]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

[[2]]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90页。

[[3]] []海涅:《海涅选集》,张玉书编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2页。

[[4]] []弗·詹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6页。

[[5]] 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编:《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册,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87-188页。

 

(原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录入编辑:莫得里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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