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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个人消费”的伦理审思——兼谈“雷人”消费的非正义问题
   

个人消费观念和方式中必然存在道德的问题,因而必须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并列入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等道德实践的范围,这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劳动者自古以来的伦理共识。在这个问题上中华民族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崇俭黜奢’是其消费观的主流” [1]在伦理思维和道德评价活动中一直视勤俭节约为美德,以此为荣,视铺张浪费为缺德,以此为耻。这种与落后的小生产方式和自力更生、自食其力的消费水平相联系的伦理思维和道德行为习惯及道德评价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除了对个人消费与不义之财和化公为私(如公款私宴、公车私用、公物私占等)相关联的非正义的消费问题尚能够发表评价意见、加以批评和抨击以外,对“纯粹”的个人消费即“自己挣钱自己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个人消费是否存在“美德”与“缺德”的伦理分野问题,已经漠不关心或因感到“困惑”而无言以对了,以至于面对诸如“人体宴”、狂飙豪华车、“30辆奔驰迎接400万藏熬”[2]之类“雷人”的“纯粹个人消费”,不少人虽然心存不满甚至愤怒,却也只是感到无奈,而伦理学等相关学界对此也迟迟不能发表自己应有的学理性意见,存在着“集体失语”的现象。

诚然,就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发展而言,特别是相对于不劳而获、化公为私(如公款私宴、公车私用、公物私占等)而言,“纯粹个人消费”即“自己挣钱自己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无疑是一种“善”,无可非议。但是,“自己挣钱自己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是否一定就是“善”或只是一种“善”呢?

从实际情况来看,“纯粹个人消费”特别是诸如“人体宴”、狂飙豪华车、“30辆奔驰迎接400万藏熬”之类“雷人”的“纯粹个人消费”,在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并且仍在造成明显的消极影响,以至恶劣的影响,甚至诱发和激化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笔者看来,这就是道德悖论现象——“善果”与“恶果”同在的自相矛盾现象,对此持熟视无睹、避而不谈的态度是不可取的。从维护社会基本道义看,我们需要对“纯粹个人消费”特别是那类“雷人”的“纯粹个人消费”进行必要的伦理审思,并进一步探讨个人消费的正义问题。这是一个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伦理学课题。

一、“纯粹个人消费”行为社会伦理属性上的两面性特征

众所周知,任何消费行为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特质,真正“纯粹的个人消费”其实并不存在。这使得一切个人消费行为都具有社会伦理属性。

诚然,从个人消费品即个人消费行为所涉及的衣、食、住、行、用等物的抽象形式看,个人消费是“纯粹个人的”。但是,从个人消费品的来源及个人消费的实际过程看却必定涉及诸方面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行为,具有社会属性。就是说,个人消费品的获得过程必然要与生产经营者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个人消费的实际内容及方式和过程势必会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势必会发生广泛的社会“影响”,由此而使个人消费的实际过程形成广泛的伦理关系。从这个角度看,任何个人消费都不可能是“纯粹”的个人行为,不可能不带有社会伦理属性。

马克思曾将全部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后来列宁明确指出“思想的社会关系”就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关系是人们维持生存活动的形式(结果)。”[3]中国学界一般认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包含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思想文化关系四种基本类型。[4]而“道德关系”其实就是伦理关系,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伦理,它是“思想的社会关系”的最典型最普遍的形式,其习俗伦理话语形式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风气”和“人气”。个人消费的行为过程,也是通过所发生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参与建构与他人和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风气”和“人气”的过程,从而使得个人消费行为具有不依消费者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伦理属性。这种客观的“消费逻辑”,即使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更是如此。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多带有公共生活的特质,需要拓展相应的公共生活空间,这样的拓展通常伴随着个人消费行为的延伸,使得个人消费行为大多直接地带有公共生活的方式和特质,从而使得个人消费行为的社会伦理属性更为凸显起来。

在一定的社会里,伦理关系一旦形成就会以其广泛渗透的方式对决定它的各种各样的物质的社会关系发挥巨大的支配性的影响,它虽然不具有量化的可视性,但人们都能感觉到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真实存在。中国人认知和评价这种真实存在的学理术语是“和谐”,其道德学理用语是“同心同德”或“离心离德”、“心心相印”或“貌合神离”等。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和谐”的“风气”和“人气”是社会和人发展与进步必备的伦理环境,至关重要,在有些情况下对一个人的人生发展和价值实现具有支配性的决定作用。“同学”、“同事”之间重要的不是“同”什么“学”、“同”什么“事”,而是如何“同学”和“同事”——是“同心同德”还是“离心离德”、“心心相印”还是“貌合神离”。在当今社会,个人消费包括“自己挣钱自己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的所谓“纯粹个人消费”,特别是诸如“人体宴”、狂飙豪华车、“30辆奔驰迎接400万藏熬”之类“雷人”的“纯粹个人消费”的社会伦理属性,对“风气”和“人气”所产生的影响是“同心同德”还是“离心离德”、是“心心相印”还是“貌合神离”,人们多有切肤的感触和体验。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任何“纯粹个人消费”行为都会对社会和谐和人际和谐的建设发生一定的影响,与道德无关的所谓“纯粹”的个人消费行为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诸如“人体宴”、狂飙豪华车、“30辆奔驰迎接400万藏熬”之类“雷人”的个人消费行为,不论其个人的消费品的获得是如何的“纯粹”,都必定会损害社会和谐和人际和谐。它在警示我们:在个人消费的问题上,“挣自己的钱”即使是合乎正义的,“花自己的钱”也可能会是非正义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社会关系(首先是利益关系)需要通过国家意志进行调整、不可避免会出现新的社会分层的改革与发展年代,应当特别注意个人消费行为的社会伦理属性。因为,在这期间,个人消费行为的社会伦理属性在道德评价上通常与人们的对国家推行的方针政策的评价相联系,因而具有“政治伦理”的特色和影响力,与维护社会稳定以求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直接相关。这是因为,个人消费在能力和水平上的差别本是社会分层的主要标识,所以人们总是习惯于在“消费分层”的意义上来评判社会分层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在阶级社会里,“消费分层”是阶级差别与对立的直接标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就是对这种差别与对立的生动描绘。当代中国的社会分层问题同样是以“消费分层”为标志的,虽然一般并不具有阶级差别与对立的性质,但应当看到它同样具有某种“政治伦理”的特色和影响力。一些富人“雷人”的个人消费行为,在以个人消费的特别方式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肆意夸大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层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扩大着社会分层形成的不同阶层的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而且会产生“涣散人心”式的恶劣影响。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只要稍微关注一下时下网民对“雷人”之类的个人消费所发表的极为不满的评论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二、个人消费观对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双重影响

个人消费总是受一定的消费观念的支配,而消费观念是人生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怎样消费也就同时在宣示和传播他的人生价值观。迈克·费瑟斯通指出:“在当代消费文化中,它(个人消费及由此表达的生活方式——引者注)则蕴涵了个性、自我表达及风格的自我意识。一个人的身体、服饰、谈吐、闲暇时间的安排、饮食的偏好、家居、汽车、假日的选择等,都是他自己的或者说消费者的品位个性与风格的认知指标。”[5]“消费行为模式的选择一定是对某种文化及其观念的认同,是一种文化选择,是消费者文化价值取向的具体表现” [6]。个人消费观作为一种人生价值观包括伦理道德价值观,一个人的消费观念如果与社会主导价值观相一致或大体一致,就会有益于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倡导和推行,反之则会干扰以至阻扰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倡导和推行。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一定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及由此形成的生活方式决定的,其形成之后便会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经由“得其道于心而不失”(朱熹语)的转化路径内化为人们的人生价值观,支配人们参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包括个人消费的实际行为。就是说,个人消费观一般是在接受社会倡导的主导价值观的情况下形成的,而其一旦形成又会对社会主导价值观的提倡和推行发生根本性的影响。不过,应当看到的是,个人消费观念的形成及其对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影响也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在特定的历史变革时代和某些特殊的人生境遇中,由于受到一些复杂的特殊因素的刺激和影响,有些人也会“发明”和“创造”某些消费观念,并通过自己独特的消费方式表现出来,表达某种“与众不同”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观。在当代社会,这种“发明”和“创造”一般都会通过传媒被迅速地“推介”到社会上,影响到他人的消费行为,以至于渐渐形成某种时尚或流行的人生价值观。相对于社会倡导的主流的人生价值观,这样的个人消费观——人生价值观属于“多元价值观”范畴,在价值趋向上有的与社会主导价值观相一致或大体一致,有的则可能有所不同甚至完全不同。前者,如中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行时的“小资”、“布波”、“哈法”等“我酷故我在”的个人消费方式。它们虽然“不合主流”却无伤社会主导价值观,也不会损伤社会伦理和人际伦理,相反还或许会使我们的生活显得丰富多彩。后者,诸如“人体宴”、狂飙豪华车、“30辆奔驰迎接400万藏熬”之类极端怪异和奢侈的个人消费所表达的人生价值观,多是一些富人在我国变革年代“发明”和“创造”的,它们与走共同富裕道路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等社会主义荣辱观格格不入,干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的倡导和推行,危害社会与人的发展与进步,尤其会对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的影响。

顺便指出,近几年一些地方盛行的“三俗”即庸俗、低俗和媚俗文化和精神的消费方式,无视精神文化生活的质量,无视社会主义文化和道德文化对精神生活健康文明的要求,在“繁荣文化市场”的同时腐化着我们社会应有的文明风尚,毒化着未成年人的待塑灵魂,动摇着人们对社会主义道德文明与道德建设的信念和信心,其消极的伦理影响与“人体宴”、狂飙豪华车、“30辆奔驰迎接400万藏熬”之类“雷人”的“纯粹个人消费”有异曲同工之处,同样不可等闲视之,必须给予伦理审思,坚决进行地抵制。

三、个人消费应当尊重消费正义原则

消费正义是近几年经济伦理学界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其学理性的基础和前提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一般社会正义和经济哲学意义上的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等。如果说,政治哲学和经济哲学研究正义问题是立足于社会群体和社会制度的话,那么消费正义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研究领域则应立足于个体,并且应主要是针对个体消费不义而言的。

研究个人消费的正义问题,首先需要转变关于个人消费之道德评价的视点和标准。如前所说,审视个人消费的伦理道德问题,过去我们长期是在针对不劳而获的意义上立论的,在直接的意义上它是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的产物,一般是广大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劳动者持有和使用的。在广大普通劳动者看来,合乎正义的消费就是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之就是非正义消费或不义消费。由于中国过去长期是小生产者社会,“纯粹个人消费”多为自力更生意义上的“自食其力”,劳动者群体的消费一般不带有不劳而获的性质,更不具有“雷人”的色彩,所以长期没有关注自力更生、不劳而获之外的个人消费是否存在正义问题。现在,个人消费正义问题的提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为创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伦理学特别是消费伦理观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意义的全新课题。

在我看来,伦理学视野里的正义范畴,一般应是指人的言行具有的合乎道义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评判伦理正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标准应是道德自由与道德责任的相应对等性。虽然,伦理正义与其他学科视野里的正义一样也是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原则,但是其价值核心和解读范式都应是自由与责任的相应对等性;主张正义的言行要符合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要对社会和他人负道义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人的发展与进步。对评判个人消费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自然也应作如是观。是的,你“花自己挣的钱”可以“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这是你的自由,但必须同时对这种自由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是道义上的责任。

为此,应当制订评判个人消费正义原则的标准和约束机制。这样的标准和机制应当以不危害、不侵害为价值核心,体现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相一致、表现个性与尊重社会理性相统一的消费理性。不危害,即不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妨害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人际关系的理路和实践,不妨碍社会主义主导价值观的倡导和推行。不侵害,即不侵害他人应有的同样权利。以“雷人”的个人消费自由为例,你想怎么“雷人”那是你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应当侵害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应当对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严造成伤害,如此等等。

制订和实行个人消费正义原则的标准和机制,需要国家和社会作出多方面的努力。如可以探讨制订和试行个人消费税制度,通过必要的税制对非正义的个人消费特别是极端奢侈和怪异的“雷人”消费,加以遏制。也可以探讨制订或修改相关的法律,对肆意危害社会和谐与安宁、不尊重他人自由和感情的“雷人”的消费方式加以法律约束,(如对飙车造成的人身伤害,除了以“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之外还应有“罪加一等”的法律依据)如此等等。而对源于拜金主义、物欲主义和个性主义,只会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的“三俗”之类的个人文化和精神消费,则应坚决加以禁止。从道德调节的角度看,需要制订和实行关于个人消费的伦理制度,在介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的意义上通过社会舆论和相应的行政措施,对违背基本道义的极度不当消费进行处罚。这样的伦理制度所维护的基本道义的精神,还应当列入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内容体系,使之从小接受不危害、不侵害社会和他人,也不妨碍个人健康成长的个人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个人消费习惯。

【参考文献】

[1]郭金鸿.老子的消费伦理思想及其现代意义[J].齐鲁学刊,2005,(1).

[2]《西安晚报》2009910报道:《女子巨资买藏獒取名长江二号,30辆奔驰列队迎接》.

[3]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86.

[4]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Ⅱ)[C].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年版,946.

[5](英)迈克·费瑟斯通.消费文化与后现代主义[M].刘精明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121.

[6]于雪丽.消费行为与文化选择[J].北方论丛,2008(4).

(原载《齐鲁学刊》2010年第5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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