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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观与主体性问题—兼评“主体一客体”两极哲学模式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哲学界对主体性问题的探索,出现了向实践观研究重新回归的趋势,这是理论研究深化的表现。然而,正是在“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这一关键问题上,.人们的理解还很难说已达到了十分准确、科学的程度。就目前而论,虽然哲学界存在着相互对立、相互争论的各种观点(其中最令人注目、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超越论”与“反超越论”对于实践本质的争鸣),但是,从各派所取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框架来看,在怠体上都因袭了已被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所扬弃的狭义单一“主体一客体”两极思维框架。笔者认为,这一框架或模式所固有的不可忽视的缺陷,迄今仍然限制了人们的眼界,它直接导致了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以及主体性问题理解上的偏颇,因此应加以纠正。本文仅就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观的本质、特点及其与主体性关系间题,谈一些初步的看法。

一、在实践观上的“主体一客体”两极模式的缺陷

传统意义上的实践观,是由单尸“实践主体一实践客体”两极化的要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狭义框架。长期以来,哲学界对于实践的本质、要素和结构(例如实践是否包括“主观目的”、“主观性”等要素)的种种争论的最后结果,都没有摆脱这一框架的樊篱。众所周知,这种模式框架总是将实践视为“主体有目的地改造客体的客观物质活动”,因而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两极化过程,表现为单一“主体一客体”框架。其中,例如持“超越论”者认为,以往的旧宁唯物主义是“从脱离人的自然出发的抽象存在的观点”,对此有人将之概括为“客体主义”,而唯心主义则是“从脱离自然的人出发的抽象意识观点”,因而被概括为“主体主义”(高清海:《从理论硬核上变革哲学观念》,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8年第2)。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实践观为理论硬核的,“科学实践观”超越了片面的客体主义和片面的主体主义,实现了“主体一客休”的统一。(侯才:《从主、客体关系的理解来看的马克思哲学》,载《哲学研究》19914)持“反超越论”者也同样认为,实践是一种“主客体关系”,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歹向变换过程(李火林:《是扬弃了旧唯物主义局限性,还是超越了唯心主义的对立?》,载《当代思潮》1990年第6)。由此可见,“主体一客体”两极模式,是“超越论”与“反超越论”据以立论的共同基础和思维框架、显然,他们对于实践本质、结构以及主体性问题的解答,都是这一模式的理论延伸和逻辑上的完成。因此,在讨论实践本质与主体性问题之前,很有必要首先考察这一模式本身的缺陷。

总的来说,“主体一客体”两极框架或模式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撇开了实践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或社会联系,使实践中的主体、结构和关系单一化,将实践活动自觉不自觉地视为没有“主体一主体”关系介入的片面的“主体一客体”相互作用过程。具体而论,这一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单一的主体观。“主体一客体”模式从总体上肯定实践有主体和主体性,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题中之义,也是对近现代人类实践所突现主题的理论概括,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突出实践中的主体性并不等于指称实践主体的单一性。“主体一客体”模式的主要缺陷之一就是在框架的将主体性变成了唯一性、单一性和同质性,将所有“在历史中行动的人”统统都纳入到单一主体概念之中,对主体作了抽象的、单一的判定。事实上,实践主体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既指进行实践活动的个体,又指实践着的群体、民族和“社会化人类”。在这些主体之间,存在着由这一实践活动所造成的社会交住关系和社会历史认识论诸意义上的社会差别。如果忽视他们之间的客观差别以及社会交往关系,势必使实践主体概念变成了对各主体本质的抽象直观—“类”的聚合,因而实际上是个体本质的简单放大。与此相应,单一主体观与社会交往关系在框架上相互分离。为了摆脱这一困境,人们往往将制约“主体——客体”关系的历史社会交往关系当作外在于这一关系的“背景”范畴来界定,但这只能更加突出二者的分离性这一缺陷。显然,社会交往关系是存在于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它既难以归入客体,也难于归入主体,也不能完全归入“主体——客体”相互作用关系。因此,用“主体一客体”这一模式镜去考察实践过程,那么实践中诸不同主体的存在以及社会交往关系则必然被排斥于这一模式之外;而当我们力图去规定和说明实践诸主体及其主体间社会交往关系时,则又超出了“主体一客体”两极模式本身。这一框架与实践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分离性,使人们不能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本性,更难以据此探进由实践社会交往关系的双向整合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主体性质。

(2)偏狭的实践关系和结构。实践都是社会实践,都是由诸主体通过改造相互联系的中介客体、发生多种物质交往关系的客观过程。显然,任何实践结构·,都是“主体一客体”和“主体一主体”双重关系的有机统一。但是,“主体一客体”模式却仅仅抓住了上述结构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忘却、排斥了第二方面即“主体一主体”关系方面。这一结构观不能科学地说明人类实践与动物个体活动、与野生儿活动的本质差别,也难以把握实践发生、发展的社会图景,例如个体实践的社会化过程,个体实践与社会群体实践的关系,群体主体的整合机制,乃至各民族、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交往关系(开放与交流、合作与竞争等)

事实上,人们不结成一定的实践交往关系,就不可能对任何客体对象进行改造。实践主体对于进入实践过程的客体的改造活动,都是处在以客体为中介的诸主体的实践交往关系中,因而从中获得实践目的、实践能力和实践方式,并反过来调整和改造这一实践交往关系。因此,实践的关系系统应当是“主体一客体”与“主体一主体”关系结构的统一,是双边的和多边的关系结构。偏狭的实践结构表现在认识论研究的对象域中,就产生出相应偏狭的视界。认识论研究的对象域,可以概括为相关的两个方面:其一是认识过程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其核心问题是:主体能否以及如何认识、再现、把握认识客体?其二是认识过程中主体与主体的认识交往关系,其核心问题是、在诸认识主体之间能否以及如何通过语言符号等工具的操作,建立表达、接受、理解和解释、评价和认同、整合和创造的认识交往关系?显然,·这是认识论的两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对象域。但是,囿于“主体一客体”实践结构观的限制,长期以来,认识论研究沿着单一的、狭义的“主一客”认识论轨道片面地发展,只注重对第一论域认识论理论的探索,而零视了第二论域,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关系结构,它同样不能说明人类认识发生的社会过程,更难以把握群体化宏观认识交往关系的整合图景。事实上,在现代化、信息化的现时代,各认识主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认识交往关系和分工协作的系统联系,它们汇合在,起形成了宏观的、整个人类认识系统发展的动力网甄人们在认识过程中不结成一定的认识社会关系,就不可能对认识客体进行认识心不仅主体的所有认识形式(感性、知性、理性和思雍方式),而且认识的问题和解题方式都是认识主体参与交往、介入一定社会、文化、民族和时代环境才取得的。因此,与实践结构一样,认识关系系统也应是“主体一客体”与“主体一主体”关系的统一。

(3)片面的实践进程。单一“主体一客体”模式将实践进程封闭在单一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沿着公式化的实践主体(包括实践目的和实践理性)、实践工具和手段、实践客体的程序渐进。实际上,人们的实践进程也在主体之间,即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乃至整个社会间运转,表现为交往化、社会化实践。‘在“主体一主体”相互作用中,不但人们实践的对象,而且实践的主体都介入这一运行,呈现双向建构和双重整合趋向。尤其是在当代,国际间的竞争与合作,使人类实践进程的社会化、交往化和世界化趋势日益强化,.从而使实践在主体间运行的基本特征白益突现出来,理应受到理论的重视和反映。然而,实践观的“主体一客体”框架对此视而不见,这不能不是一个缺陷。

(4)单一的实践结果。“主体一客体”模式只强调两极的相关律,即“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二者的相关同一,而对于实践主体间经客体中介而联结的相关律则视而不见。总之,在实践观上的“主体一客体”模式是具有重大缺陷的。反映在主体性间题上,就集中地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单~主体观。它的基本特征,就是指称处在抽象化的“主体一客体”实践结构中的主体的单一性、同质性,是没有区别的类同抽象。其二,在模式上,忽视诸主体或主体间关系结构,将“主体一客体”与“主体一主体”双重关系相分离,使我们不能完整地把握实践主体、实践和社会交往关系这三位一体、内在相通的性质,就不可能形成理解在交往中实践主体与交往关系双重整合、历史演化的关系,因而就不能真正科学地理解主体性。变革实践结构观是科学地把握主体性问题的前提条件。它应循序解决相关的两个问题:其一,本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见解,对传统实践观的内容和结构加以变革,拓展到交往实践观;其二,从交往实践观出发,重新考察主体性问题。

 

二、交往实践的概念

 

既然科学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大厦的基础,那么,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实践观的内容、结构和本质特点是怎样被界定和说明的呢?

从马克思早年思想形成过程来看,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经《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其中有两个基本点为人们所关注,与此同时,关于二者的关系也一直被争论不已。其一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将劳动、实践视为“自由一自觉的活动”(50),这是人的“类本质”,也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基础:“全部所谓世界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的诞生”过程(84)。因此,实践作为人的“类本质”及其对象化过程—世界历史的生成,是构成二者的共同本质。另一基本点则是指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人们争论的焦点是:究竞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和世界历史的本质是实践、劳动等“感性活动”、“自主活动”的范畴,还是“社会关系总和”、“真正的社会联系”等关系范畴?显然,争论的双方虽然观点对立,但却有一个共同的思维前提:认为实践与社会关系不是同一指称,手者难以相互包容。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而且是囿于“主体一客体”实践模式观与社会关系相互分离性的这一典型局限性的误解。‘就实践而言,在其现实性(与抽象的“主体一客体”实践观相区别的意义)上,它同样是一切社会关系、交往关系的总和,二者是同一过程的不同规定,因而相互包容。没有实践的社会关系和没有社会关系的“抽象”实践都是不存在的。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构成人的“类本质”,但是“冬妙本质是人的享平的枯令琴枣,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夺辱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又说:“生活的生产……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二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卷,第33)由此可见,人类实践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外化、对象化过程,不仅是主体自觉改造物质客体、形成“周围感性世界”的感性活动,而且同时就是调整和改变主体间的物质交往关系的活动。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本质上就是交往的,实践本身“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实践结构一开始就具有双重关系:一是主体与主体的“物质交往”关系(同上书,第30)。任何人的实践都无不是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往关系中存在的,都具有交往性;二是结成一定社会关系交往的主体分别对客体的关系,即主体用交往所获得的社会化工具、手段和形式对客体的改造。实践是这双重关系的统一。反之,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同上书,第18)。社会关系绝不是同单个人相分离的力量,它就是诸主体间交往关系,或是交往实践过程及其产物。循此思路,将“主体一客体”的实践观与社会交往关系在模式上统一起来,只能合理地界定为交往实践,交往性是人类实践突出的社会本质特征。交往性实践观的确立,是马克思积极扬弃和超越以往哲学、经济学在实践观上的二元对立,和种种偏颇的产物。实践概念并不是马克思的独创。在此之前,哲学史上关于实践概念就存在着各种解释。其中主要有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两种对立的倾向和思潮。所谓在实践观上的人文主义解释,即以古希腊时期哲学家苏格拉底一直到近代德国古典哲学的康德、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等人为代表,他们将实践视为一种存在于人文社会中并由人们的观念、道德和意志支配的政治法律行为或道德行为。

总的来说,这种在实践观上的人文主义解释有两个共同的、基本的特点。强调实践活动的精神本质,表现为实践观上的唯心主义。苏格拉底所主张的“实践”是一种“德行”,是以善的知识为其本性的。康德认为,有两种实践,“测量、家政、耕作、政事、营养等的实践技术。一这一切都只是技术上的实践规则。只有那些以自由的观念为依据的规则才在道德上是实践的”(转引自约翰·华特生编《康德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58)。“技术上的实践”属于自然范畴,而以自由观念支配的“道德上的实践”才是真正的人文实践,它的规则形成“实践哲学”。黑格尔将实践视为绝对精神从主观性向客观性转化的手段和工具,因而本质上是“精神劳作”,等等。

第二,强调实践的精神交往性。人文化的实践观都将实践视为人与人之间的精神化关系的调节工具。在康德哲学中,‘这表现为个体与个体之间道德行为规则的一致性间题;黑格尔则称之为“自我意识”与“自我意识”之间精神交往的中介。例如,在《精神现象学》中,“劳动”被视为调整、改变“主人意识”和“奴隶意识”相互关系的工具。费尔巴哈一方面将实践视为犹太人所从事的商品交换、买卖活动,另二方面又推崇实践的交往本性,并认为这种交往是人的类本质:“理性、‘意志和心”(《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第2728),一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精神交往。与此相对立,所谓在实践观上的科学主义解释,以英国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为代表。它第一,坚持对实践作唯物主义的客观性解释,但只是从客体的或自然的角度去理解(由此可见,对事物从实践方面去理解并不一定就等于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在《新工具》一书中,培根将实践视为探索自然奥秘的科学实验、“事功”和工匠的“方术”,将实践看作与主体无关的客观事件,与自然事例并列为“归纳法”逻辑的客观事实基础。第二,强调实践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但由此走向极端,忽视甚至反对实践的社会交往性质,撇开“主体一主体”关系。他认为,在造成人类认识迷误的主要根源“四假相”中,就有“洞穴假相”与“市场假相”二种与交往有关,因此必须加以反对。在古典经济学中,这种在实践观上立元分裂现象也客观存在。一方面,早期的重商主义和某些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经常将劳动创造的价值等同于商品、货币买卖中的交换价值,用交换关系来取代劳动的价值创造这一基础;另一方面,德国的经济学家李斯特等人又总是将生产实践(“国民生产力,‘)视为脱离人际交往的纯粹人与自然关系。对上述两种对立思潮的偏颇,马克思在形成哲学世界观的过程中作出了科学的系统的批判。一方面,马克思继承了对实践作客观性解释的科学主义实践观的唯物主义思想,坚持“实践的唯物主义”,但反对他们“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圭床方面去应礴”(《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第拓页)的旧唯物主义缺陷性,更反对他们由此而“敌视人”、脱离人们的(主体间)社会交往关系的思维取·向,要求将实践的主体性与社会交往性在“客观的活动”基础上统一起来,成为“物质交往”活动即交往实践。因此,马克思在1845年写的《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批判了李斯特脱离一定的社会交往关系和主体间性来谈“挑产力”理论的抽象见解,主张将生产力放在社会交往关系中加以考察,指出这些力量不能“同人分开”,它是“一种真正的社会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59)。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批判了人文实践观的唯心主义是一种“抽象的能动性”、“精神劳作”,但继承了关于实践的社会交往性的合理思想。尔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系统地提出了交往实践的思想,并进而在《资本论》中系统地提出有关劳动二重性的经济学原理,为马克思的哲学和经济学奠定了基础。

交往实践观是马克思对全部历史发展和人类主体本质进行科学分析、深刻洞见和整体把握的基本理论尺度,也因此而构成贯穿马克思毕生思想发展的一个中心视界。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只能粗略地勾勒出这一进程的主要轮廓。它主严包括早期(创立期)、中期(成熟期)、晚期(拓展深化期)三个阶段。

在创立时期,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与恩格斯一起曾对交往实践观的刁生质和功能作过大量的论述。概括起来,起码有以下几个方面。(1)马克思认为,交往实践作为“物质交往”活动是主体间的“客观的活动”,交往实践观是区别于从客体的和直观形式来理解事物、现实、感性的旧唯物主义,也.区别于仅从精神、抽象能动性来理解实践的唯心主义的新的思维方式。(2)交往实践分为“自主4活动护和“交往形式”两个方面,是二者的统一。它既体现了实践的自主活动性,又体现了社会交往性。(3)交往实践所形成的交往形式,原先是自主活动的一部分(前提和条件),并与之一起构成全部历史形态新旧更迭的本质内容。在历史演化中,起初是交往实践力量—生产力的必要条件和一部分,即交往方式,渐渐落后于自主活动的发展而变成其侄桔,因而需要被交往实践所变革,于是,社会形态即占主导地位的交往方式就会新旧更迭,历史就发展了。(4)交往实践是“精神交往”和以语言交往为中介的“意识交往”的客观基础。应当考察从最原始、最基本的物质交往上升到精神交往乃至“最遥远的交往形式”的演化过程。(5)交往的总体结构是促使世界普遍联系、使历史成为“世界历史”的整合体的主要机制,也是生产力得以保存、积累和发展的前提。(6)资本主义用商品交换这一交往实践造成一个整合化、一体化的世界,形成了世界市场、世界民族和世界历史,从而为共产主义革命创造了条件。共产主义就是关于交往方式的新的创造形式。(以上均见《德意志意识形态》第1)

在中期,于《资本论》中,马克思将交往实践观娴熟地运用于对资本化生产实践形态的分析中,并由此提出了有关交往实践观更为成熟的形式。马克思指出,资本的细胞—商品,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对象化,但人类劳动作为基本的交往实践,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劳动作为具体劳动,它创造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它形成价值。具体劳动表明着劳动过程中主体(劳动者)与客体(产命)的关系,表明物的有用性使物对人具有使用价值,即“主体一客体”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客体“不是象在原始形态下那样表现为简单的自然物,而是表现为已被人类的活动改造过的自然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11〕,第290)。抽象劳动则体现了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即价值关系。因为价值不单纯是个体劳动的凝结,而且是社会范围内劳动关系的一种整合,是主体在劳动中创造的与社会其他主体的经济关系。因此,劳动实践的双重给构,正是“主体一客体”、“主体一主体”关系的统一。

进一步,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结构原理,对资本化生产实践作出了科学分析,认为后者也是具有双重关系的统一体。一方面,资本化生产实践作为劳动者。以主体力量作用于物质客体—劳动对象,发生“主体一客体”双向物质变换过程;另一方面,又是劳动者与资本家的经济关系不断再生产过程,是通过价值增殖、扩大再生产而体现出来的不同主体间交往关系的重构与扩展过程。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化生产实践是交往实践。根据这一规定,不管主体间社会交往关系的具体性质如何,人类实践结构总是“主体一客体”、“主体一主体”关系的统一。

尔后,在《人类学笔记》等著作中,晚年马克思根据各民族国家和地区间交往实践所形成的世界普遍联系的观点,指出俄国等东方落后国家能否超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从前资本主义社会经过社会革命而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取决于能否借助于世界性交往所获取的资金,生产力、文化和科学技术,以及是否与其他西欧各国的无产阶级革命相互补充。因而,马克思拓展深化了交往实践观,使之成为贯穿哲学、经济学和政治尝的一个基本方法论·概而言之,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见解,笔者认为,交往实践是诸主体间通过改造相互联系的中介客体而结成社会关系的物质活动。交往实践观在多方面超越或扬弃了“主体一客体”框架,因而具有以下新特点。

(1)交往实践是主体间物质交往活动,具有主体性、交往性和客观性统一的特征。因此,作为“客观的活动”,它在本质上区别于“从抽象的能动性”或“精神劳作”电发去理解人的实践的唯心主义,坚持了“实践的唯物主义”。它的主体性,又区别于仅从客体、自然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现实感性的旧唯物主义。同时交往实践在总体上超越忽视社会交往关系的“主体一客体”模式,强调了“物质交往”活动的完整的科学意义。

(2)诸主体性感主体间性。交往实践观不再是单一主体与客体两极摆动过程的抽象画,而是对现实的诸主体间物质交往、互动过程的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它必然在框架上出现以客体为中介相互联结的撬主体间的物质多动变换过程。诸主体性是交往实践突现的一个基本特征。

(3)“主体一客体”、“主体一主体”双重关系的统一结构,这又分为静态解剖学结构和动态运行结构两个方面。从静态结构来看,交往实践、一方面作为主体改造客体的现实过程。发生“主体一客体”关系;另一方面又在实践中建立和改变“主体一主体”关系。从动态运行结构角度来看,交往实践不但发生“主体一客体”双向变换过程,而且还在“主体一主体”之间运转,发生双向建构和双重整合过程。

(4)“主体一客体一主体”相关性模式。“主体一客体”框架只研究“主体一客体”两极的相关律,固然具有若干成果,但撇开了“主体一主体”关系犷也不可能彻底解释“主体一客体”何以相关的根据。反之,交往实践观认为,“、主体一客体”与“主体一主体”二重关系结构决不是相互脱离、不相关联的双元过.程,相反,它们是相关的、彼此联结并相互规定的统一体。确切些说,它们是以实践客体为中介而联结起来的诸主体模式,即“主体一客体一主体”框架。

从结构来看,它仿佛是两个或多种“主一客”关系的相互衔接,但两种框架在性质上却根本不同。简言之,“主体一客体”相关性框架是以与诸主体社会交往关系分离为特征的,而“主体一客体一主体”相关性则是以二者统一为标志。在交往实践中,任何单一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即“主体一客体”关系,都不过是“主体一客体一主体”结构的一个片断和环节;主体在作用于客体的时就载负着、实现着“主体一主体”交往关系,并受其牵引和制约。显然,在“主体一客体一主体”相关性模式中,其主体所欲施加活动于其上的客体,以及实践工具系统,已处在另一极主体实践作用的关系中。因此,主体之为主体的一切本质规定,不仅与客体相互制约、而且要与另一极主体相互制约,即表现为处在交往中的“这一个”。同样,客体既不是脱离主体关系的孤立存在物,也不是仅仅对单一主体来说的生成以及单方“主石客忿关系的建构,而是诸主体物质交往活动的中介。

诚如马克思在分析社会客体(诸如商品、货币、资本等)时所说:“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2.)又说:“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对人说来是人与人间联系的纽带。”(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玉冲译本,第75)因此,客体在交往实践中是一种中介,是对象化的中介或中介化的对象。作为对象化的中介,它自身承受着多极主体的对象化规定,被作为改造、作用的对象。它作为中介化的对象,是主体与另一极主体关系的纽带,包容着诸主体交往实践共同作用的“合金”。从这一意义上说,客体既不是孤独的自身终界,因为它总是相对于主体而言(主体一客体相关性);也不是某一极主体活动的终界,因为客体作为中介,总是标志并实现着诸主体间物质交往的功能,显现“主体一客体一主体”相关性。总之,这一广义框架将“主体一客体”、“主体一主体”双重关系在模式上内在统一起来,从而为超越“主体一客体叮模式奠定了坚实基础。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广义框架并不是简单地抛弃后者,而是以新的结构包容了后者的一切合理成分,将“主体一客体”关系辩证地扬弃为“主体一客体一主体”模式的一个内在环节。

 

三、交往实践观与主体性问题

 

交往实践观的确立,为我们理解主体性问题提供字总体的科学方法论和必要的理论支点。在主体性问题上,它将深化对“主体一客体”模式的变革,这又分为以下两个层次:其一是在主体性本质内容上的变革;其二是主体性模式上的转换。

在主体性内容方面,交往实践观实现以下三方面的改变。

(1)在交往实践活动所展开的“主体一客体一主体”相关性框架中把握主体的本质规定,即自主性与交往性的统一,构成交往实践主体。在“主一客”框架中,单一主体观只注重从主体与客体相关性方面去界定和说明主体质的规定,将之抽象为自主性、创造性、主观性、自为性等等。而根本忽视“主体一主体”关系对于主体建构的决定性影响。实际上,任何个人之成为文化、社会意义上的主体,是他通过交往(从幼儿一直到成年)介入一定的文化交往结构或社会交往系统的产物。主体的基本特性和资质能力,是与他介入的交往状况、交往活动水平相一致的。没有交往,就没有主体。人在什么层次、什么意义上介入交往关系,就会成为什么本性、什么形态的主体。因此,考察主体,就必须考察他的交往本性,分析他所介入、创造的交往关系及其如何内化整合的机制。主体的基本规定和资质能力,本质上是交往的社会规定。人的自主性,是交往关系的自主性。交往的双向整合不仅使自主性得以产生于诸主体中,而且也造就自主性的内容和源泉(如需要)、能力和形式。自主创造的对豪化过程,表面上看来是主体客体化、对象化过程,实际上不过是通过客体的中介而实现的“主体一主体”交往过程,是通过中介客体的联结而打入社会化普遍交往网络的过程。反之,任何主体活动所受客体的属性的制约,本身就是受由之创造的另一极主体活动的制约,因此是交往关系层次、水平和结构的制约,此外,人的主观性,无论是自我意识、自由自觉的能动性还是主体认识图式,都是在交往实践的基础上精神的或认识的交往关系的结果。

(2)在交往实践关系的双向建构和双重整合中理解主体的本性和主体形态。交往实践的双向整合和逐层递升是形成各主体本质和形态的基本机制。主体本性绝不是先天预成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交往模式双向整合而产生、发展和演化的。所谓双向建构,即交往实践一方面在建构诸主体系列的同时,就在另一方面建构他们间的交往关系和交往形式。因此在历史上,主体的本质总是交往实践关系的对应物,二者呈现同步的演化。随着交往实践及其关系的历史演化,内化于各极主体中,就形成各极主体的历史化的本质、资质和能力。所谓双重整合,即交往实践关系既内化整合于各个体主体本性之中,从而形成个体主体的独特个性;同时又在共同的社会交往实践关系的宏观整合下形成源于个体又超越于个体的群主体形态。这一群主体之所以是现实的主体而不是“虚幻的共同体”,是因为主体的规定不是来自于人们对各单个主体本性的抽象,也不是来、自于各个体的机械叠加,而就是交往实践中的共同交往关系在相互作用中的整合,‘群主体是这一现实整合的结果。如脱离了交往实践及其交往关系,最多只能达到对群主体本质的某种抽象直观。抽取某些共同点,而不可能达到对其本质形成机制的科学分析。因此,理解交往实践和交往关系及其整合过程,是科学理解群主体的各种形态(阶级、民族、人类)的一把钥匙。从这一角度来考察群主体本质及其与个体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应当是一个有待开拓和深化的研究课题。.

(3)在以交往实践为轴心的全部交往关系系统中把握主体资质的生成和演化。毫无疑问,交往是一个大系统,交往实践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此外,还有自然交往和精神交往等等,显现为多层次、发展着的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与此相对应,主体本质和资质能力也在相对应的层次和关声上获得规定,显现为“人的开化”。自然交往(如两性关系)是人类自身生产的主要方式,也是构成主体生理基质的基本源泉。‘无论个体或民族、人类的主体性,都依赖于优化的生理基质,而这一切又都首先归功于日益进化的自然交往方式。不仅如此,自然交往还是衔接人类社会交往实践与史前人类动物祖先的各交往方式的枢纽,没有函然交往的承上启下作用,就没有由此发端的人类交往实践、精神交往和其结果—人类主体及其人类文化。、当然,交往实践是交往活动的主轴。它自身也分为生产、生活等各具体形式的物质交往活动。最后,在交往实践基础上产生并反映这一基础的精神交往,包括认识交往、情感交往、道德交往和语言、符号交往等多种劳动形式,是创建社会精神文明和主体的精神认识、语言资质和能力的主要机制。探索这一机制,也是二个极其重要的研究领域。在主体模式的变革方面,交往实践观按照自己的本性来建立诸主体模式,这是“主体一客体一主体”框架的题中之义。其中,每一极主体在交往实践中既由于其整合而获得主体的共性和贯通性,又具有相互区别的个性。主体借助于介入时代的、民族的和社会的交往关系的规范结构而将自身社会化,一开始就站在时代文化的水准上建立主体资质,而不至于从零开始。但主体又不断改变既往的交往关系,力图造就新的主体地位、本质和能力。每一代人都在既定的交往结构中生成,同时又变革和发展这一结构,推动诸主体序列和交往关系序列双重演化。

 

原文载《哲学研究》1991年第10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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