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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伦理学研究的人类学视角
   

经过30余年的努力,我国的民族伦理学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在学科建构和研究方法上,民族伦理学研究者大多沿袭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科书的学科范式,尚未走出一条充分展现民族伦理学学科特色的研究路径。从国内已有的民族伦理学研究成果看,多数著述更像是由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科书演绎而来的“民族版”。民族伦理学研究需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作为理论基础,但是,如果一味地拘泥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科书的理论框架,民族伦理学学科的独特性就会被淹没。从人类学的视角研究民族伦理学,借鉴人类学的理论立场和研究方法,实现民族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创新,不仅能够拓宽民族伦理学的知识领域、展示民族伦理学的学科特色,而且能够更为真实地反映和呈现不同民族多样的伦理文化形态及其道德生活景象。

一、民族伦理学与人类学的学科联系

民族伦理学是研究不同民族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生活的专门学科,展示不同民族多样的伦理文化样态是民族伦理学研究的学术使命。对56个民族组成的中国社会而言,民族伦理学研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五彩斑斓的伦理文化,成为中华民族伦理思想宝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说,汉族伦理学应该包含在民族伦理学之中,但是,依照国内研究者对民族伦理学约定俗成的用法,民族伦理学有着特定的研究对象,通常不包括汉民族的伦理文化,中国的民族伦理学实际上研究的是除汉族之外的各少数民族的伦理文化。

从民族伦理学这一名称的构成看,涉及民族学和伦理学两门学科。民族学(Ethnology)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产生于19 世纪中叶的西方。在我国,民族学又被称文化人类学Cultural Anthropology)。民族学研究者一般认为,狭义的民族学与文化人类学没有太大的差别,可以互通。“文化人类学”这一术语为美国学者W.H.霍尔梅斯(W.H.Holmes)于1901 年首创,他把专门研究文化的学科称为文化人类学。此后,美国大多数学者以文化人类学名称取代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是从文化的角度研究人类行为的学科,它研究人类文化的起源、发展变迁的过程、世界上各民族各地区文化的差异,试图探索人类文化的性质及演变规律。狭义的文化人类学即指民族学。[]民族学是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民族文化是民族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就与以文化研究为主旨的人类学产生一定交叉和重叠。[③]民族学和文化人类学学科的历史发展和研究内容看,民族学与人类学在学科分类上属于同一序列,民族学与人类学具有本质上的紧密联系。民族学与人类学在学科性质上的“亲缘性”,表明民族伦理学自然带有人类学的诸多特征,尤其是民族伦理学在研究目标和理论立场两方面与人类学有着共同和相通之处,因此,民族伦理学研究固然需要伦理学知识体系的支撑,但又不能游离于人类学知识体系之外。从人类学视角研究民族伦理学,不仅是可能的选择,而且是必然的选择。

民族伦理学以研究不同民族多样的伦理文化为己任,而人类学亦将研究不同民族多样的伦理文化作为其学术目标之一。民族伦理文化是地方性道德知识,它不是少数精英的伦理,也不是一个国家主流社会的伦理,而是生长在不同民族民间的日常生活伦理。民族伦理学关注不同民族人民用自身的道德话语和道德行为“书写”出来的道德变迁史以及通过习俗、仪式等方式而生成的民间伦理秩序,探讨民族伦理赖以孕育和发展的各民族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结构,分析各民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建立起来的复杂伦理关系研究不同民族之间在长期的经济和文化交往中确立起来的族际关系伦理规则。由于不同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进程存在着差异,因此,不同民族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等也不可能相同,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针对普遍主义伦理学话语权日趋强势的当代文化现实,尊重被研究对象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是民族伦理学研究的前提条件,在没有充分理解当地人的传统习俗及其道德行为背后的文化意义的情况下,研究者不能生搬硬套地用所谓的道德真理或普遍的伦理原则对某一民族的伦理文化或道德习俗作出“是”与“非”、“对”与“错”或“善”与“恶”的武断评价,而应把注意力集中于考察各民族伦理文化对其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文化是人类学研究的主题,伦理文化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态,自然也是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在数量繁多的人类学著述中,不同民族的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一直是人类学家主动探讨的课题,可以说,人类学自诞生起,就与研究不同民族的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结下了不解之缘,一些人类学巨著就是对民族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问题的专门研究成果。例如,英国著名社会人类学家、功能学派创始人之一的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于1915年来到大西洋新几内亚东部的特罗布里恩群岛(The Trobriand Archipelago),开始了他对美拉尼西亚人Melanesians的人类学研究,1926年出版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一书展示了他对美拉尼西亚人习俗规范、宗教仪式和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这部著作为法人类学构建了基本的架体、概念系统和方法论,而其中涉及的大量内容则与民族的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有关。马林诺夫斯基通过田野调查发现,原始人对传统和习俗深怀敬意,并自觉地遵从它们的命令。[④]原始人既不是极端的‘集体主义者,也不是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者——像普通人一样,他是二者的混合体。[⑤]马林诺夫斯基以为死者服丧和举行哀悼仪式为例,讨论了美拉尼西亚人生活交往中双向互惠原则和公平交换原则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由此向人们展现了美拉尼西亚人的伦理文化、宗教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

民族伦理学研究不同民族多样的伦理文化,其理论立场与人类学所强调的文化多样性相吻合。在当代世界,文化多样性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文化多样性有多种表现形式: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样式,如美国文化、俄罗斯文化、中国文化等,这是国家间的多元文化形态;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如中国儒家文化传统、西方基督教文化传统、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传统等,这是基于不同文化传统之上的多元文化形态;同一国家内部不同民族之间有着不同的文化,如在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国,汉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也有着自身独特的文化形态。正是由于文化的多样性,才形成了人类社会不同风格、不同特色的伦理习俗和道德生活样态。对于多民族组成的中华民族伦理文化而言,不同民族在其发展历程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伦理文化,它们是民族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不同民族文化传统相伴而生的伦理习俗及不同民族人民的道德生活样态,也许不具有普世性意义,更多的是一种地方性道德知识,而地方性道德知识正是文化多样性的具体表现。从道德知识生成、传承和发展的历程看,道德知识首先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且总是显现出其与生俱来的伦理文化传统特征,普遍性道德知识蕴含在地方性道德知识之中。研究民族伦理学,就是要充分展示不同民族伦理文化的独特魅力,民族伦理学研究者只有秉持文化多样性的理论立场,对各民族人民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地方性道德知识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研究,才能真切地了解不同民族伦理文化之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的独特价值。

人类学研究的理论立场和出发点是文化的多样性。“人类学理论基本上可以归为以下三大类,分别可以称之为普世论、比较论、特殊论。几乎自从开创之时起,三者就一直并存。普世论的理论,如结构主义,力图发现和解释为所有民族共享的那些东西;比较论的理论,如社会进化论,力图在某个普遍原则的基础上解释不同民族的差异;特殊论的理论,如文化形貌论,则力图去理解每个文化的不同特质以及它们是怎样产生的。”[⑥]虽然这三大类人类学理论有着不同的体系建构方式,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它们都以文化多样性为立论基础。几乎“所有的人类学家都把人类文化和社会的多样化作为他们的研究课题,他们都认为自己的任务不仅是要描述这种多样化是什么,而且还要解释它们为什么存在。”[]在文化人类学家的眼中,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文化的常态。由于存在着多样的文化形态,因此,人类学家提出,当处于某一种文化传统中的人们与其他文化传统相遇时,应首先承认他种文化存在的合理性,并尽可能在理解的基础上予以吸收,因为通过他者的文化“可启悟出很多瞠目的事实。承认他人也具有和我们一样的本性则是一种最起码的态度。”[]人类学家试图以公允的态度研究不同地方、不同时代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将各种文化选择作为对话的参与者,而不是独白式布道的被动接受者,将它们作为文化繁荣的源泉而不是有待被指责、埋葬或限定在博物馆中收藏的古董。”[⑨]虽然人类学坚持文化多样性的理论立场,但是,人类学同样致力于均衡地理解文化的地方性与普遍性,进行跨文化的比较研究,以探寻地方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相互关联。“只有在每种文化自身的基础上深入每种文化,深入每个民族的思想,并把在人类各个部分发现的文化价值列入我们总的客观研究的范围,客观的、严格科学的研究才有可能。”[]人类学不否认文化的普遍性,也不否认普遍性知识,只是强调应以文化多样性和地方性知识为研究的前提条件。这样的学术立场,同样适用于民族伦理学的研究。

二、民族伦理学研究的田野工作与微观叙事

在人类学发展史上,一些人类学家对不同民族普通人日常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伦理文化现象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不仅说明人类学能够对伦理学的发展做出巨大的和有益的贡献,而且,人类学与伦理学的跨学科合作也给民族伦理学研究带来重要的启示:人类学有着密切联系的民族伦理学应主动采用人类学的理论立场和研究方法,以推进民族伦理学研究由抽象演绎向实证分析和文化解释的转变。

田野工作fieldwork方法是人类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突出标志之一,人类学研究若不进行田野工作,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田野使得人类学研究有别于诸如历史学、社会学、政治科学、文学和文学批判、宗教研究,尤其是文化研究等与人类学有关的学科。人类学与上述学科的区别与其说是在于研究的主题(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还不如说是在于人类学所使用的独特方法,即基于参与观察的田野调查方法。[11]提到田野,人们的一个直接联想往往是乡村的田园,以为人类学的田野工作就是在乡村中进行。乡村的确是人类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人类学不只是研究乡村。英文field本来就有“实地”、“场域”之意,田野工作强调的是研究者走出书斋,进入到研究对象所生活的实地参与观察和实地调查,与当地人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亲身体验和感受当地人的日常生活状态。当代人类学对伦理文化的研究,其研究对象已不仅限于初民社会、野蛮社会、未开化民族和乡村社会,文明社会的文化形态和都市人的道德生活也成为人类学研究的主题,从而催生了人类学的一个分支——都市人类学;人类学也不是一种“猎奇式”的文化叙事,而是注重对人类日常生活中多样的地方性文化传统及其现代境遇进行反思性的研究。人类学发展到今天,关注现实生活世界中不同文化传统下所发生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则的变迁及各种社会伦理现象,已然成为当代人类学学科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伦理人类学研究的生长点。在民族伦理学研究中借鉴人类学田野工作的研究方法,就是要做到直面普通人的道德生活世界,倾听来自民间的声音,尽可能去接近不同民族区域的“道德原生态”。不同民族人民日常生活中鲜活的“道德景象”有待民族伦理研究者去发现、去描述、去解释,从这个角度说,中国的民族伦理学研究者可做的工作很多,任重而道远。

民族伦理学研究不仅需要进行田野工作,还应当采取微观叙事(micro-narrative)的方法。在人类学研究中,田野工作“与其说是在于如何在大理论框架下解说变迁,从而维护大理论的合理性;还不如说是如何在一种微观的水平上对变迁过程本身进行描述,从而探索叙述的新方法。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于世界的淘金者般的眼光,这种眼光显然正是文化人类学在此一时代的力量和魅力所在。”[12]在当今伦理学界,规范伦理学热衷于普遍主义的宏大叙事,试图从人的理性和人性中推演并提炼出对全人类普遍有效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民族伦理学主要研究地方性道德知识,这是一种微观叙事,尤其需要研究者持有“淘金者般的眼光”,因为各民族丰富多彩的道德生活样态和处理伦理事务的民间智慧,不可能通过某几条带有先验性质的普遍性伦理原则推导出来,而是需要研究者以踏实的田野工作、敏锐的观察眼光去发现。“典型的人类学家的方法是从以极其扩展的方式摸透极端细小的事情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最后达到那种更为广泛的解释和更为抽象的分析。”[13]作为微观叙事的民族伦理学研究,重视小型乡村和社区的个案研究更关注民族伦理文化中的细节,虽然伦理文化中的细节有时会显得比较琐碎,但是,这样做的最大益处是能够比较详细和全面地了解研究对象的真实道德状况。对不同民族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的细节予以考察和解释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为民族伦理文化的核心和本质往往就隐藏在民族道德生活的细节中只有通过理解这些道德生活的细节,才能真正了解具有地方性色彩的民族伦理文化,从而尊重不同民族多样化的道德实践方式。

受规范伦理学和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的伦理学研究中,追求普遍性伦理的宏大叙事研究风格颇受一些研究者的青睐,这不仅表现在规范伦理学研究的著述中,而且也深刻影响了对民族伦理文化的研究。我国民族伦理学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深受宏大叙事研究风格的影响,对某一民族的伦理文化缺乏微观的、细部的调研和考察,而是沿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学科框架进行宏观性的抽象概括,从中很难看出不同民族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的具体样态,这样的研究态度就偏离了人类学的学术路径,不能展现民族伦理学与一般伦理学的学科区别。借鉴人类学微观叙事的研究方法,民族伦理学研究应当转变普遍性宏大叙事的学术倾向,从研究一个较小民族居住区或民族乡村的道德生活做起,如果通过对一个个微观案例进行比较深入和具体的研究,从而了解和认识当地人真实的道德生活样态,那么,由此而获得的民族伦理学实证研究的结果,也许不具有普遍性意义,但却可以从这些实证研究中发现不同民族道德生活世界的真相以及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为民族伦理文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同时,如果民族伦理学研究者都能深入到少数民族的乡村和社区进行田野工作,并形成众多的日常道德生活的微观叙事,将这些微观叙事聚合起来,亦能更清晰和准确地呈现一个民族的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发展的总体状况。

三、以历史主义的态度研究民族习俗伦理文化

当代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介绍了了德国19世纪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F·Savigny)的法律观。萨维尼认为,法律绝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就像一个民族的语言、构成和举止一样法律也首先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每个民族都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对这些传统和习惯的不断运用它们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只有对这些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研究,人们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14]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融于整个民族的生活之中,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习惯法是从“民族精神”中生长出来的,它是最具有生命力的民间规则。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民族的个性存在,各民族的习惯法和民间规则就不会消亡。“法律确实是一种历史的衍生物,因为它是习惯性道德的表现,而习惯性道德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的发展是悄无声息的,且无人意识到的。”[15]习惯法虽然不具有国家制定法那样的强制力,但只要为一个民族的人们自愿认同并自觉遵循,那么,它就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法则。

在伦理学领域,以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为代表的当代德性伦理学坚持道德历史主义的学术立场,提出了与历史法学派相类似的观点。道德历史主义认为,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处于历史发展情境之中的;道德是人的道德,而人总是生活于某一特定的伦理文化传统和道德共同体之中。因此,脱离了历史文化背景和生活共同体来谈论民族伦理文化和民族道德生活是没有意义的。麦金太尔批评规范伦理学推演出来的普遍性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抽离了道德“在其中扎根并从中引申出其独特意义之活动与探索的社会历史语境。”[16]从历史主义的观点看,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判断都是与特定社会群体的历史生活相联系的,它们具有历史性存在的独特性格,因此,“不属于任何特定社会道德的道德是不存在的。有‘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道德’,有‘13世纪西欧的道德’,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道德,但有过道德本身吗?”[17]麦金太尔的历史主义道德观,将伦理文化视为不断发展着的历史进程的产物,主张研究伦理和道德问题不能脱离历史背景和时代境遇,强调不同伦理文化历史和传统的多样性,认为每一种特定的伦理文化传统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依据,不能用普遍性伦理去否定特殊的伦理文化传统。规范伦理学伦理学只相信普遍适用的道德理性,忽视各民族不同的伦理文化传统,试图以几条普遍性伦理原则来指导或涵盖纷繁复杂的不同民族人们的道德生活,这无疑是一种伦理“幻想”。

历史主义是人类学的重要理论根基之一,人类学的文化多样性主张即是历史主义的必然产物。在研究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时,人类学特别注重文化发生作用的历史条件,无论是功能主义人类学还是结构主义人类学,都将文化多样性放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来理解。不同民族的伦理文化是历史性存在的文化形态,脱开民族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就不能阐释民族伦理产生、发展和变迁的独特过程,也不能理解民族伦理文化在维护民族共同体伦理秩序和处理共同体成员之间伦理事务中的应用性价值。

民族习俗文化是最能体现民族伦理历史性的重要因子。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产物,不同民族的习俗是民族文化发展的历史积淀,是民族伦理文化的集中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伦理德性“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因此把习惯’(ethos一词的拼写方法略加改动,就有了伦理’(ethike这个名称。”[18]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习俗和习惯一旦确立起来,就会成为稳定的、不易改变的共同体成员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规范。“习俗的稳定性基本上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的取向,他的行为就‘不相适应’,也就是说,只要他周围多数人的行为预计这个习俗的存在并照此采取自己的态度,他必须忍受或大或小的不快和不利。”[19]在一个民族共同体内,习俗是共同体成员建立友善伦理关系的文化基础,虽然共同体成员之间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计算或权衡,但是,遵守共同体内部的习俗是起码的道德要求。“行为者自愿地事实上遵守它,不管是干脆出于‘毫无思考’也好,或者出于‘方便’也好,或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且他可以期待这个范围内的其他成员由于这些原因也很可能会遵守它。”[20]人们相信,习俗对所有共同体成员的行为都具有约束性,因此,当某人按照习俗规则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时,对他人的行为也抱有信任的道德心态。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文明社会中的生活每一步都被习惯的锁链牵制着。”[21]因此,民族的习俗伦理是维护日常生活秩序的最为普遍、最为悠久的文化力量。

民族的习俗文化是人类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以民族文化为研究对象的人类学著述几乎都要论及习俗文化。人类学的分支之一——法人类学所研究的内容其实就是通行于民间的风俗和习惯,民间习俗是与国家制定法不同的行为规范形态,无须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干涉,在民间自发地发挥着维护共同体伦理秩序、处理民事纠纷、缓和人际矛盾的积极功能。民族的习俗文化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和习惯性特征。民族伦理学应重视习俗伦理文化的研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从民族习俗伦理的发展和变迁中可以发现不同民族伦理文化传承的历史过程。民族的习俗文化之所以能够世代相传,缘于习俗“活”在民间、“活”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其生命力特别强盛,即便在当今社会受到市场经济机制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依然得到当地人的心理认同,并发挥着应有的行为规范作用;二是习俗伦理是当代民族道德文化建设的根基。习俗伦理渗透于民族共同体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草根伦理”能够满足底层社会基本的道德需求,一些民间纠纷不必依赖或较少依赖高成本的国家法律机器的运作,就可以有效地得到解决,共同体内部的伦理关系秩序亦得以维护。当代民族道德文化建设不能置传统的民族习俗伦理而不顾,而应在民族习俗伦理的基础上,结合当代社会生活变迁的新特点予以提升和创新。

民族伦理学研究民族习俗伦理,要求研究者以“眼光向下”的学术姿态,从民间伦理文化和日常道德生活的维度,以理解和宽容的态度来看待习俗文化。道德不是抽象的条文,它必然建立在不同民族的社会生活之上,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相适应。习俗文化反映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浸透了普通人最深层的道德情感,内蕴着一个民族特有的道德生活经验与道德价值。不同地方、不同民族有着不同的民间习俗,这些习俗是地方性道德知识,是维持当地社会伦理秩序、处理人际伦理关系的地方性准则,为当地人自觉认同和主动遵守。如何看待和理解不同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民间习俗伦理?在民族习俗伦理背后隐含着什么样的文化因素?民族习俗伦理对当代民族道德文化建设具有怎样的现实价值?这些都是民族伦理学需要加以重点研究的问题。

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是丰富多彩的民族道德生活样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同的民族道德生活样态体现了不同民族伦理文化的地方性特色。研究具有地方性道德知识特征的民族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以及普通人的道德生活状况,既是民族伦理学学科发展的需要,也是展示不同民族伦理文化和道德生活多样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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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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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厄斯:《人类学与现代生活》,刘莎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页。
[11]古塔、弗格森:《人类学定位:田野科学的界限和基础》,骆建建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2]乔治·E·马尔库斯,米开尔·M·J·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王铭铭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4页。
[13]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1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92
[15]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4页。
[16]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341页。
[17]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338
[18]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19]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1页。
[20]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0页。
[21]爱德华·泰勒:《人类学——人及其文化研究》,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

(原载《唐都学刊》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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