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认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目前已知的配置经济资源的最佳方式,如果认定经济与伦理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认可经济伦理学是一门需要不断发展的新学科,那么,在研究和解决经济伦理问题、构建和完善经济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时,市场伦理都是必须面对和予以重视的基础性内容。由于市场伦理具有如此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因此,怎样认识和理解市场伦理就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课题。市场伦理内容丰富,可以研究的问题很多,而对市场伦理发展的自然逻辑与人性基础的讨论,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侧面。
市场自由与市场伦理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派经济学家都提出了各自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了经济与伦理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与其经济学说密切联系的市场伦理观。从对市场经济理论发展和市场经济政策实践的影响来看,自由主义经济学无疑是占主导地位的,因此,这一学派建立在市场自由基础上的市场伦理理论对经济伦理学的发展影响深远。
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贯穿着这样的市场观:市场本身是自发性的,是自然运作和发展的过程。各个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和目标的相互竞争之中,能够自发地形成一种经济运作的秩序,使经济交往、交换和交易活动得以实现。当市场的自发性得以正常发挥的时候,市场的经济活动就会顺利运转、经济功能就能充分实现,市场将驱使所有经济主体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千方百计地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从而促使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增进人类社会的福利、推动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
从这样的市场观出发,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相信,基于自由的和自发的市场,能够形成有利于市场经济主体和整个社会发展的伦理秩序。在他们看来,任何政府和组织都不需要主动地、积极地为市场伦理的发展出谋划策,市场伦理自身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自由市场具有建立和发展社会伦理秩序的自发性功能,如果建立了完善的自由市场,就可以保证社会伦理目标的实现,人们对自由市场经济效率的理性追求就能够与社会的伦理目标达到一致。因此,任何关于社会伦理目标的人为设计和有意识安排都是没有必要的,只要遵循自由市场本身的原则,就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伦理问题。例如,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Smith)就认为,每个个人和经济主体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不自觉地使千百万人不同的知识和行动汇集在一起,促使社会生产达到生产可能性边缘,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和福利。[1]斯密不仅在经济学中坚持市场伦理自发演进的观点,而且在他的道德哲学中,也像休谟(D.Hume)一样,主张道德规范是从具体市场行为的个人经验和个人判断的积累中逐渐演进而来的,而演进出来的规范本身具有促进社会稳定的那种非有意为之的结果。
在斯密之后,自由市场导致市场伦理自发演进的思想,得到了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们的强力支持和发展,如哈耶克(F.A.Hayek)、弗里德曼(M.Fridman)等人。自由主义思想家关于市场伦理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自由市场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了发展自我的公平竞争环境,所有的经济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提供的条件和机会为自己获取最大利益,自由市场提供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与人之间在生存和发展权利上的不平等性和差异性的机会;二是自由市场维护和保障经济主体主动的道德选择自由,反对任何违背个人意愿的道德性强制,合于市场规则和法律要求的经济主体行为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约束和强迫;三是自由市场能够推进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发展,各个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增殖时,不需要刻意地牺牲私利、也不需要有意识地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对私利的追求能够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伦理秩序的发展。[2]
那么,为什么在自由市场中能够演进和发展出包含有如上内容的市场伦理呢?这首先与自由主义思想家对市场发展内在逻辑的认识和理解密切相关。他们坚持认为,市场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逻辑,并且这样的客观逻辑也是市场伦理演进的逻辑;同时,自由主义思想家相信,在市场中活动着的经济主体所具有的普遍的伦理情感和道德心理,也能够成为市场伦理发展的人性基础。
二、市场伦理的自然演进逻辑
早在18世纪,由魁奈(F.Quesnay)所开创的、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个科学的经济学派——法国重农学派,就重视自然规则的作用而对市场的自然演进逻辑深信不疑。重农学派的名言是“自由放任,各行其是”,这反映了重农主义者“自然经济法则必胜”的坚定信念。[3]英国经济学家埃里克·罗尔(E.Roll)评论说,重农学派“这个体系的主要概念是‘自然秩序’,按照重农主义者的说法,人类社会是由自然规律所统治的,而自然规律永远不是统治者的独断法律所能改变的。这种由仁慈的上帝为人类的利益所定下的规律是如此明显,只要稍加思索便能理解。……这种自然秩序的主要方面是:享受财产所得的权利,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享有不妨碍他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 [4]
重农学派的自然秩序观念到了后来的近现代经济学家那里,就演变成了关于市场具有“自发秩序”的思想。博兰尼(M.Polanyi)对自发秩序有过一个经典的解释:“当社会的秩序是通过允许人们根据他们自发的意图进行互动的方式——仅受制于平等一致适用于人人的法律——而实现的时候,我们就拥有了一种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的系统。我们据此可以说,这些个人的努力是通过他们发挥其个人的主动性而加以协调的,而且这种自发的协调又通过其对公益的助益性证明了这种自由的正当性。——这些个人的行动之所以被认为是自由的,乃是因为这些行动并不是由任何具体的命令所决定的,而不论这种命令是出自——上级还是出自——政府机构。” [5]
市场自发秩序理论所强调的是:人类市场社会运行的规则或秩序,既不是人们有意识设计和创造的产物(比如成文法典或国家专制主义的经济计划),也不是纯粹的自然现象(比如气候,它们几乎不受人的活动的干预和影响),它们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中自由活动的结果,而这样的结果却不是人们预设的、有明确意图和计划的产物。哈耶克就把市场自发秩序看着是一种自我生成和自我维持的秩序,是一种演进的秩序。他在多部著作中反复坚持的一个观点是:市场自发秩序中的运行规则是人类行动非有意为之的产物,人们不能随便去破坏市场原有的成分组合,而应该遵循它自身的组合过程和方式。哈耶克坚信,建立在自发演进基础上的市场秩序对人类实现自己的经济和生活目标是极为有益的:“它不仅像所有其他的自生自发秩序那样,会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某种应合关系,而且还会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亦即商品和服务)的前景或机会,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我们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6]
市场伦理的自然演进逻辑是与市场自发秩序的理念紧密联系在一切的。按照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说法,市场伦理不是先天预设的,而是在市场演进中“习得的”和进化的。哈耶克说:“伦理并不是一个选择的问题。我们不曾设计过伦理,也没有能力设计它。……事实上,我们经由学习而遵循的那些规则,乃是文化进化的结果。” [7]市场伦理的进化或演进立足于市场自身的发展,是以市场的自发秩序为条件的,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市场就有什么样的市场伦理;有什么样的市场秩序,就有什么样的市场伦理秩序。因此,市场伦理的自然演进逻辑是与市场的自发演进逻辑同方向并且相一致的。
首先,市场伦理的发展需要以一定的伦理关系为基础,而市场自发演进的那种秩序恰恰为市场伦理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伦理关系资源。
自由主义特别强调市场自生自发的意义,这不仅仅是因为市场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能够创造出经济的高效率和有秩序的经济交往关系,而且能够形成对参与市场交易各方都有利的伦理关系。无论是博兰尼所说的“互动的方式”,还是哈耶克所说的“应合关系”,都是经济主体在市场自发秩序中所建立的伦理关系的一种表达方式。这样的伦理关系的建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是自由的、独立的、分散的和自主的,在市场中,每一个经济主体无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都不受外部力量的强制和约束。正因为有这样的自主性,经济主体之间才可以建立“互动”和“应合”的伦理关系。
第二,经济主体在市场自发秩序中的活动方式,决定了每个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自主伦理的演进与发展。
现代经济学解释了市场秩序和市场伦理秩序的演进是如何可能的原因。比如,在斯密看来,人的知识是分散的,每个人的资本能用于哪一类国内产业,哪些产品有可能具有最大价值,显然,每个人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下做出的判断,会大大优于任何政治家或立法者能够为他做出的判断。市场是一种收集信息的制度,它使我们可以利用分散而难以全面了解的知识,并由此形成一种超越个人的模式。在以这种模式为基础的制度和传统产生之后,人们再无必要在统一的目标上求得一致,因为广泛分散的知识和技能,现在可以随时被用于各不相同的经济和伦理目标。[8]
在一个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中,每个人的处境都是由许多其他人的行动造成的一种综合性结果,而且任何人都没有责任或力量,能够保证众多人所采取的这些彼此分立的行动对某个特定的人造成一种特定的结果。一个人的处境可能会受到某个其他人的行为的影响,也可能会受到某些其他人的一致行动的影响,但是,却很少会受到其他人的行为的完全支配。因此,那种决定一个人应当具有何种生活状况的规则,在一个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里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从市场伦理的角度看,这种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能够表达个人拥有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换的伦理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个人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不是某个组织或个人所能控制的。这是市场伦理最基础的特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反对某个组织和团体对其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和设计,对市场伦理的演进和完善具有前提性意义。因为伦理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个体能够进行自由自主的行为选择,并对行为的后果承担伦理责任。而这样的伦理特性在市场社会体制下,可以得到更大程度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自发秩序形成和发展的同时也能够带动市场经济主体伦理的演进,这样的演进逻辑是可以成立的。
第三,市场自发演进的结果不只是对单一的经济主体有好处,在市场支持个体发展的同时,也能够演进出利他的市场伦理。
由于市场的自发演进强调个体的权利获得和自主选择,因此,市场社会及其市场秩序缺乏一种公认的、大家一致赞同的社会伦理目标,这常常成为人们对自由主义市场自发秩序理论的诘难之处,并被人们当作批判的靶子。对于这一点,哈耶克认为,这实际上恰恰是市场社会及市场秩序所具有的一个很大的优点,因为正是这项优点,才使得个人自由以及它所珍视的一切价值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市场社会的兴起,所依靠的是人们获得的这样一项发现:即人们无须就他们各自独立追求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便可以做到和平共处且互惠互利。尽管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目的可能与其他人的目的截然不同,但是,每个人有目的的行动后果和影响,通过市场社会形成的伦理关系和交往网络,可以扩展到与他处在同一大市场中的另外人群之中。由于市场的自发秩序能够使每个人都从其他人的知识和技艺中获得助益,即使是面对陌生人,也能产生利他的效果,因此,虽然在市场中不同的个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具体目的,但是,这些不同的目的却能够使参与各方都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有益的伦理关系的形成是市场自发性的功劳,而市场交换是使得这种市场主体的合作成为可能的决定性步骤。
哈耶克从过去人们采取易货交换的方式来实行目的交换的经济过程,说明了人们在不同的行为目的基础上,实现利他伦理的问题。他说,人们之所以愿意进行易货交换,完全是因为他们认识到:“第一,同样的物品对于不同的人会有不尽相同的用途;第二,如果甲从乙处得到了后者所拥有的某种物品,以作为甲给予乙所需要的物品的回报,那么这往往会对双方都有利。换言之,要实现这种易货交换方式,人们只需要就那些确定各人拥有什么财产以及这些财产通过何种方式可以经由同意而转让的规则达成共识,而没有必要就各自进行具体交易所欲达致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 [9]
市场的特性表明,各方当事人的需求越是不尽相同,他们也就越是有可能从这类交换中受益。与市场交换不同的是,在一个有意识构建的组织的内部,虽然不同的组织成员也会互相帮助,但是,他们的这种帮助却只能以他们被要求去实现的共同目的或者一致的社会伦理目标为限度。这种有意识和有组织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与哈耶克所倡导的市场秩序存在着本质差别。哈耶克说,在一种“偶合秩序”(a catallaxy,有学者译作“交换体系”)[10]中,人们会在某种因素的激励下为满足其他人的需求努力工作,而无须介意甚或无须认识这些其他人是谁。偶合秩序的关键之处在于,它会对各种不同的知识和不同的目的进行协调,因为不论个人是否自私,这些知识和目的都会因人而异、差别极大。在偶合秩序中,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不论他们是极端利己的,还是极端利他的——都会有助益于许多其他人的目的,尽管在这些其他人当中,绝大多数人是他们永远不可能认识的。正是因为这一点,偶合秩序作为一种整体秩序才会大大优越于任何刻意建构的组织。[11]
韦伯(M.Weber)在讨论市场交换和交易时,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支持了自由主义的利他伦理观:“在信贷关系或物物交易中,每个人都希望他人履约。但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秩序’不一定会通过强制机制,或社会的不同意来约束来保障、命令或强迫履约。同样,在当事人的头脑里也不一定有‘拘束力’的观念。交换双方可能都会存在保持交换关系的私利,从而抵消了毁约的动机。从原始人的‘无声交易’到现代商业,尤其是股票交易,这种情况十分普遍。” [12]这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秩序”就是市场的自发秩序,他们的交换和交易过程不一定需要通过某个组织的强制,而是自觉地遵循市场自身的经济法则和伦理规则。
由市场和市场秩序自发演进的逻辑,来论证市场伦理和市场伦理秩序自然演进的逻辑,从市场和伦理的关系来看,是一种可以认同的推演逻辑。在研究市场经济伦理时,这样的推演是有说服力的。如果市场和市场秩序的演进和发展是理想的并且是完善的状态,那么,自由主义关于市场自发秩序和市场伦理的自然演进理论就省却了政府、组织和团体对推进社会伦理秩序发展的努力之劳。但是,任何市场都是现实的,并且是有缺陷的,市场自身引发的诸多社会伦理问题,单靠市场是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解决的,这是被几百年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所证明了的事实。因此,如何在市场之外寻求另一种途径,在不影响市场效率的前提下解决因市场自身而产生的社会伦理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很困难的。比如政府干预市场,就存在是否要干预、如何干预、干预的程度等多个需要考量的因素,而且还存在着这样的干预是否能让经济学和伦理学两方面都作出肯定性辩护与支持的问题。实际上,就连笃信市场伦理自然演进的哈耶克,也反对完全放任市场自由的无政府资本主义的主张。他认为,市场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警察和国防体系等“公共品”,因为没有一个经济主体会觉得提供这种“公共品”服务是合算的,而市场中存在着“负外部性”效应,即市场中的每个主体都有足够的动机把外部成本强加于社会,比如污染。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也许某种政府行为和集体行动对解决问题会具有一定作用。
三、市场伦理演进的人性基础
上面所讨论的市场伦理演进逻辑是以市场自身发展的客观过程为讨论基础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自发秩序的引导下,市场主体基于利己的市场行为,可以通过市场自身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达到利他的社会伦理目标,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就是这样论证的,这是斯密作为经济学家的研究立场。但参与市场活动的人们都是有着或相同或不同的利益追求的个体,在无数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着能够将他们连结起来进而彼此合作的伦理情感和道德心理呢?这就涉及到人性问题。
在自由主义思想家提供的理论资源中,包含有人性推动市场伦理发展的内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来源于斯密的另一部重要著作《道德情操论》。在这本书中,斯密以一个伦理学家的面目出现,对通过人性来处理利己与利他等市场伦理问题的可能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斯密对市场伦理发展的人性基础的讨论,是以“同情”这一心理感觉为出发点的,并将人的伦理情感和道德心理与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结合起来,努力为市场伦理的演进和发展寻找人性的理据。虽然在诸多派别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著述中,对市场伦理演进的人性基础都有涉及和讨论,但斯密作为现代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鼻祖,在提出并论证了市场伦理具有自发演进逻辑的基础上,又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和讨论人性对市场伦理发展的影响,这是很有特色的,而且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对后来的思想家影响至深。下面仅以斯密的有关论述为依据,探讨人性在推进市场伦理演进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一,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会自然产生“同情”的心理倾向,而由同情引发的伦理情感和道德感受可以帮助人们处理个人与他人及社会的伦理关系。如果把同情的心理倾向与经济主体的活动联系起来,市场就能实现将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的伦理功能。
斯密所理解的“同情”,是一种天赋的、广泛的人类情感,它不仅仅限于人们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因他人遭遇痛苦或不幸而产生的怜悯或体恤感觉,而且,同情能使每一个人将自我的情感置于他人所拥有的情境中,以自我的想象力去体味和经验他人的情感。“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我们常为他人的悲哀而感伤,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不需要用什么实例来证明。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它的原始感情一样,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 [13]很明显,斯密将同情看着是一种普遍的人类伦理情感,是所有人都具备的一种道德感受。这样的伦理情感和道德感受,对在市场社会中进行交往和交换的不同行为主体来说,具有很重要的伦理意义,因为当人们在处理交往和合作关系的时候,如果有了这样的普遍伦理情感和道德感受,就能形成广泛的社会伦理关系和良善的社会伦理氛围。
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是斯密“同情”伦理的一个特点,即同情不是指向对某人的单一的感觉,而是一种交互的心理作用过程。斯密论证说:“引起我们同情的也不仅是那些产生痛苦和悲伤的情形。无论当事人对对象产生的激情是什么,每一个留意的旁观者一想到他的处境,就会在心中产生类似的激情。” [14]因而,“同情与其说是因为看到对方的激情而产生的,不如说是因为看到激发这种激情的境况而产生的。”“旁观者的同情心必定完全产生于这样一种想象,即如果自己处于(他人的)上述境地而又能用健全理智和判断力去思考,自己会是什么感觉。” [15]
把斯密所理解的同情放在市场社会的大环境中来看,同情对处理利己与利他的伦理矛盾具有这样的作用:同情是建立市场社会伦理关系和发展经济主体道德品性的“催化剂”,虽然在市场交换活动中,经济主体都要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经济主体具有某些基于同情而产生的伦理情感和道德感受,这些伦理情感和道德感受可以给经济主体提供评价自己的行动是否符合伦理和道德的基准,并进而根据自己的判断来选择自己认为合乎伦理和道德的行为。斯密赋予了同情连接个人与他人和社会伦理关系的角色。因此,将同情这样的道德心理倾向运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时,它就可以成为人们处理利己与利他行为、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关系的一个重要参照系。
第二,市场经济主体重视个人利益的发展,但每一个经济主体又渴望能得到他人的帮助,期望社会的公共伦理生活的改善。这是人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正因为此,不同的经济主体能够将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和多样的道德价值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地联系起来,并在大家所认同的社会公共伦理环境中和谐地生存与发展。
在市场社会中,经济主体对私利的追求是合理的,同时,私利的满足可以对市场伦理的演进起到激励性。这是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一贯强调的观点。同样,斯密在对私人利益合理性以及它对市场伦理演进所起作用这样的论点进行维护和论证时也毫不吝啬。“私人利益的那些重大目标——它们的得或失会极大地改变一个人的地位,成为恰当地被称作抱负的激情的目标;这种激情保持在谨慎和正义的范围之内时,总是受到世人的钦佩。” [16]而且,有理性的经济主体也能够选择对自己来说最好的获取利益的方式:“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使他们把资本投在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但若由于这种自然的倾向,他们把过多资本投在此等用途,那末这些用途利润的降落,和其他各用途利润的提高,立即使他们改变这错误的分配。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 [17]
不仅如此,斯密还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因为在人性上,“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在出于热爱、感激、友谊和尊敬而相互提供了这种必要帮助的地方,社会兴旺发达并令人愉快。所有不同的社会成员通过爱和感情这种令人愉快的纽带联系在一起,好象被带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中心”。[18]斯密的这段话,肯定了人性中的善良本性,并对人与人之间相互的伦理对待充满信心。但是,他清醒地意识到,这种立足于人性的伦理理想与市场社会的伦理现实是存在差距的。因此,“虽然这种必要的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虽然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爱和感情,虽然这一社会并不带来较多的幸福和愉快,但是它必定不会消失。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19]这就是说,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不能建立在虚幻的伦理和道德理想主义之上,人们对利益的正当追求是维持社会公共利益和发展公共生活伦理的基础。因为虽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生活伦理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得到人们的认可,但是,如果没有“实利的互惠行为”作为基础也是不行的。“实利的互惠行为”既是一种利益上的交换,而且是有利可图的利益交换,这是市场伦理演进和发展的利益动力;同时,“实利的互惠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伦理关系,“互惠”表达的是不同经济主体在利益关系上的依赖性和互动性,当经济主体面对来自利益的伦理冲突时,就需要他们认真对待和谨慎权衡所可能遭遇到的利己与利他关系的难题。
从“实利的互惠行为”所隐含的伦理意义上看,这是一种立足于自由主义思想的功利主义伦理话语,与斯密在经济思想中表达的价值观是一致的,即个人的利益是不能被剥夺的,应该尊重个人利益的获得和发展。“像斯多葛学派的学者常说的那样,每个人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他自己。无论在哪一方面,每个人当然比他人更适宜和更能关心自己。每个人对自己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比对他人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更为灵敏。前者是原始的感觉;后者是对那些感觉的反射或同情的想象。前者可以说是实体;后者可以说是影子。” [20]另外,经济主体相互基于信任的交换活动,则使得不同的经济主体能够在利益的基础上达到自己的经济活动目的,并由此而推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一个人尽毕生之力,亦难博得几个人的好感,而他在文明社会中,随时有取得多数人的协作和援助的必要。别的动物,一达到壮年期,几乎全都能够独立,自然状态下,不需要其他动物的援助。但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作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作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依照这个方法取得的。” [21]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斯密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伦理自觉和道德良心抱有足够的信心和信任,对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来说,这是一种难得的伦理情怀。综合起来看,在斯密的经济学和伦理学思想中,利己和利他这两种基于人性的价值观都被他赋予了伦理的意义。在这两者中,利己是前提,利他是目标;用利己来发展利他,用利他来监督利己。这就是斯密的伦理思想中所着力表达的市场伦理演进的人性基础。
对一个市场社会来说,市场伦理不仅是不能缺失的,而且是越完善、越合理越好。但是,市场伦理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达到人们所理想的状态,它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是与市场社会发展的步调相一致的。因此,市场伦理的发展首先要遵循其客观的发展逻辑和演进规律,不可能完全按照某一政府、组织、团体或个人的意愿来改变。同时,市场伦理的发展也需要人们在伦理情感和道德心理上予以充分的支持。事实上,有益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市场伦理之所以能够被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接受和实践,正是由于拥有了表现为伦理情感和道德心理的人性作为基础。很难想象,在一个不考虑人性因素或者无视人类伦理情感和道德心理的市场社会中,市场伦理发展的前景和命运将会是怎样的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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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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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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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观点在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北京 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和弗里德曼:《自由选择》(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等著作中有更详细的论证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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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乔洪武:《正谊谋利》,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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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埃里克•罗尔:《经济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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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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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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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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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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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见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10—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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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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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偶合秩序”是哈耶克构造出来的一个词,他用这个词来指称在一个市场中由无数单个经济体间的彼此调适所促成的秩序。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自发秩序,它是市场通过人们在财产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范围内行事而形成的那种自生自发秩序。参见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191 —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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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193—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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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韦伯:《论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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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斯密:《道德情操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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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斯密:《道德情操论》,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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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斯密:《道德情操论》,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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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斯密:《道德情操论》,212—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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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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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斯密:《道德情操论》,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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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斯密:《道德情操论》,105—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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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斯密:《道德情操论》,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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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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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河北学刊》2003年第3期,录入编辑:乾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