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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人为本的消防伦理
 

在社会生活中,消防的作用不仅仅是防火、灭火,而且由于消防行政具有执法功能,因此,对消防改革与发展路径的探讨,涉及诸多学科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但在相关的讨论中,伦理学的“声音”显得极其微弱,从伦理学视野探讨消防改革与发展路径的研究文章和报告很少,更未提出消防伦理的概念,消防伦理的研究呈空白状态。目前,我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伦理学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伦理或道德观念能否渗透到消防行政的改革和发展中,使消防行政符合社会发展的伦理目标,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在此意义上,讨论消防伦理无疑是必要的。

一、消防伦理的界定

由于消防伦理是一个新的概念,对消防伦理的本质和内涵的界定没有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因此,从消防行政的特征出发,将消防伦理放在公共行政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背景下予以考察,或许是一条可行和稳妥的路径。

1.消防伦理属于公共行政伦理

从消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看,消防是具有公共性特征的行政事务,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关于公共性与伦理或道德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公共的就应当是道德的,在公共领域如果回避或忽视道德的审视,就无法把握公共领域的性质,就无法确立公共行政的方向。”[1]这一说法,表明了伦理或道德之于公共生活和公共行政的重要意义。

公共行政活动的存在诞生了公共行政伦理。“公共行政伦理是一种组织伦理,而非个人伦理;是一种互动伦理,而非静止的单向伦理。”[2] 公共行政伦理不仅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之上,而且还依托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与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二者的相互关系之中,当人民群众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模式就必须予以改进,公共行政伦理也将随之而发展。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公共决策、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必然引发一定的社会伦理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利益矛盾和伦理冲突,这就需要公共行政伦理的规则来予以调节。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伦理目标蕴涵在公共行政活动的目标体系之中,公共行政的所有制度和行为都是为了实现“好社会”和“人民的幸福”这一伦理目标。

消防部门是公安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行使公安行政权力中的消防行政执法权,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因此,消防工作是公共行政活动的一种表现,消防伦理自然应该纳入公共行政伦理的范畴,它具备公共行政伦理的一般特征,需要体现公共行政活动的正当性的伦理要求。

2.消防伦理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领域

应用伦理学是近二三十年来兴起的一门新兴学科。与传统伦理学主要关注个体道德和规范伦理不同的是,应用伦理学着眼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伦理冲突、道德悖论与道德难题,其研究重心是具有公共性特征的伦理和社会问题。

消防工作不仅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公共事务,而且在现代消防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以及由利益关系所带来的伦理关系,并可能产生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情形,从而影响甚至阻碍相关组织和社会成员的权利实现。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期,讨论消防的改革与发展路径显得如此的重要和迫切,正是由于在消防活动中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包括与消防活动相关的伦理或道德问题,因此,分析和解决现代消防活动中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伦理冲突、道德悖论与道德难题,使得消防伦理必须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领域而加以重视,对具体的消防伦理问题展开深入的讨论。

3.消防伦理的主要内容

基于消防伦理的公共性特征,消防伦理从属于公共行政伦理,都是公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公共行政伦理的价值追求、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适用于消防伦理;又由于消防伦理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重要领域,更加凸显了消防伦理的应用性特征,消防伦理关注的是事关人民群众最切身利益的现实的伦理或道德问题。

消防伦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消防事业自身的伦理意蕴。消防事业的公益性显现了其独特的伦理色彩,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及其生命和财产权利的实现,是消防事业自身具有的内在的伦理意蕴,可以这样说,消防事业是一项伦理的事业,对建设一个适宜人民群众生活和发展的“好社会”,实现社会的伦理目标,起着非常明显的促进作用。

消防行政在处理各种利益矛盾时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在消防行政活动过程中,公平正义是正确处理各种利益矛盾的基本的伦理原则。特别是在行使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能否做到公平正义,更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的、切身的问题。公平正义要求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绝不能成为翻云覆雨、任意处置的权力,它必须是一种受监督的、透明的权力。

消防行政执法者和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和道德素质。履行与权力相对等的社会公共责任是消防行政执法者和参与者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缺少责任心的消防行政就是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权利的漠视。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者和参与者的道德素质,如诚实、敬业等职业道德要求以及见义勇为的高尚品德,更是消防事业健康发展和消防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的关键。

二、以人为本是消防伦理的核心价值理念

以人为本不仅是一种发展理念、执政理念,更是一种最深刻的价值理念。科学发展观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消防工作的原则,提出了五个“坚持”,其中的一条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防事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获得和权利实现紧密相连,以人为本应该成为消防伦理的核心价值理念,这也符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亲民执政精神。在消防活动中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从以下几方面。

1.消防行政以公共服务为中心

消防行政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如果把公共利益看作抽象的概念,就很难在消防行政活动中得以体现。事实上,公共利益是真实的存在,它总是与人的利益直接联系在一起,公共利益应该而且必须有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通过消防行政实现这种真实的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从以消防行政自身的运行为中心转向以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为中心,从以消防行政效率为中心转向以社会和公众的根本利益的最大程度实现为中心,从消防行政权力支配的行为模式转向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行为模式。这几方面的转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能够有效地推进消防伦理的形成和发展。

在消防行政的改革中,社会和公众对消防活动的满意度是对消防行政行为及其绩效进行评估的基本标准,是否能够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让社会和公众满意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到消防行政行为的伦理评价问题,而这样的伦理评价正是消防伦理所要求的。

2.消防行政遵循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

公平正义既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贯彻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消防公共行政担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能否在消防活动中做到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着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实现。只有在公平正义伦理原则指导下的消防行政行为,才能尊重人民群众所应享有的权利,也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在消防实践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消防行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尊重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质上就是尊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权利。消防行政行为尊重法律、依法办事,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公共行政伦理和消防伦理的要求。

在消防行政活动中,不仅要尊重法律,而且还必须维护法律尊严,在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下制定和实施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维护法律尊严,通过法治手段进行消防改革和消防的社会治理,是消防伦理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同时,消防行政活动采取法治的途径,维护公共利益、实现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发展,也是以人为本的公共行政伦理和消防伦理的目标。

3.消防行政承担公共责任

责任是公共行政活动中的基本伦理要求。一个好的行政机构必然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构,一个好的行政管理者必然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管理者。从消防行政来说,它行使的是受人民委托的公共权力,既然拥有了对经济社会发展如此重要的权力,那么,这样的权力就必须与责任对等。在行使消防行政权力的同时自然就要负起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带来的各种责任。在消防公共行政活动中,某些消防行政执法者常常会有意或无意地忘记手中权力的公共性本质,将权力拿来作为可以随意行使的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样的行政执法者自然也就不可能承担和履行与其权力相对应的公共责任。还有一些消防行政执法者为了自己的“乌纱帽”,眼睛向上,只对其上级负责,而不是向广大的人民群众负责。

落实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要求消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树立向人民群众负责的伦理意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消防行政活动中克服官僚主义、杜绝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将公共行政的责任伦理观念和向人民负责的伦理精神贯彻到整个消防公共行政活动中去。消防行政机关贯彻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理念需要培育和发展消防行政责任伦理。

【注释】
[1]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05页。
[2]李萍:《论中国公共行政伦理的核心任务 ——从“距离悖论”的中国式表现说起》,《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3期。

(原载《2007·中国云南·消防改革与发展论坛》,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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