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之后, 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我们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这一重要思想, 从客观实际出发, 以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为基础, 进一步深化了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 又坚持以人为本, 将人的全面发展视为根本目的和标志, 体现了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内在统一。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 从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的视角来进行理解和把握, 是进一步解读和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实质的关键。
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 而是继承前人思想成果、总结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成就、反思发展问题的必然结果。它体现了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刻揭示, 是合规律性的体现。就社会发展而言, 合规律性包括两层涵义: 一是指认同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过程, 具有内在的结构与规则可循; 二是指人类的实践活动应该以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基础, 遵循客观的历史法则。可见, 合规律性的问题侧重于认识的问题, 一方面要考察个体行动的工具、手段和方法是否符合科学, 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合理性问题; 另一方面, 要考察人类的行动及其后果就总体而言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 是否符合人类总体发展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以人类客观的实践活动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 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 “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 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 便构成为基础, 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 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因而, 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1]
唯物史观认为, 现实的物质生产实践生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 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 从而构成了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始终的基本规律, 即生产关系应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应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 就在于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这一基本规律, 并以此为基础探求人类解放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路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原则。胡锦涛同志指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 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 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 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2]
正是基于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诸种因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一客观规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然由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自身三个方面关系的和谐所构成, 只有社会整体得到全面而协调的发展, 和谐社会才是可能的。首先, 要建构人与自然的和谐。马克思早就指出, 共产主义“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 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3]在这里, 马克思将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未来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人类要生存, 首先就必须不断地从自然界获取物质生活资料, 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 然后才谈得上发展, 即自然界作为人类生活的源泉, 是人类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从实践主体的意义来说, 自然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确证。人和动物的本质不同, 在于人是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存在物, 是实践活动的主体。人们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 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在自然之中, 通过对象化了的自然界反观人自身, 从而确证人的主体性存在。人与自然的和谐是通过人的创造性的活动实现的。但是, 人类的行动是以自然的存在为前提的, 要受到自然的限制。因此, 人类的行动必须明晰其限度。否则, 人类的行动非但不能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 还会强化人与自然的分裂。当今世界存在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和资源问题等全球性问题, 都是人类没有明晰其活动限度的直接后果。建构人与自然的和谐, 就是要摒弃社会的非持续性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 就是要促进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确保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其次, 建构人与人的和谐。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是人们相互活动的产物, 是人们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过: “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 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4]他还反复强调, 社会无非是“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5]因此, 人是社会的人, 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人的和谐表征为社会关系发展的程度。社会关系作为人的本质存在和实现形式, 实际上包含了与人的发展相联系的一切现存的、历史的、社会的条件和关系, 人的发展就其实质而言, 是对作为人的本质的社会关系的充分实现和全面占有的过程。人类社会是由人类在创造自己的劳动过程中形成的, 这些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构成为一些客观的、独立于个人的社会体系, 主要包括客观的技术分工体系、资本和商品的生产体系和作为管理机构的官僚体系。在资本主义社会, 这些客观的体系虽然为人类所创造,却走向了人的对立面, 成为一种异己的存在。这些弊端只有通过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 建构起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才能从根本上消除。
马克思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正是因为无产阶级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 才使得它有可能建立起合理的利益机制, 在这一机制下人与人的关系才有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最后, 建构人自身的和谐。唯物史观认为, 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本质, 人与自身的和谐就是人的类本质的实现, 是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因此,人的体力和智力、能力和志趣、道德精神和审美情趣等多方面能力的培养与发展, 是个人全面发展的条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 “个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的时候, 才不再是理想、职责等等, 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6]
马克思又把人的发展区分为三个阶段: 人的依赖关系( 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是最初的社会形态, 在这种形态下, 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 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分析13探 求的人的独立性, 是第二大形态, 在这种形态下, 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 全面的关系, 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是第三个阶段。从中可看出, 在人的发展中, 对物、对社会的依赖性同时也表明人的本质、需要、能力受到的限制,人正是依靠自己的创造性活动, 在克服依赖和限制的过程中, 一步步地使自己的本质从片面走向全面、需要和能力从单一走向丰富, 并形成自由的个性。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上述三大要素的和谐, 但是, 社会系统决不是一些孤立要素的简单线性集合, 不是要素的简单相加。这就是说, 要素自身的和谐并不必然导致整体的和谐。
目前, 我们社会的许多不和谐因素, 一定程度正是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之间的不协调发展造成的。因此,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好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实现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既要做到人与人的和谐, 又要做到人自身的和谐; 既要做要人与社会的和谐, 又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既要做到城乡之间的和谐, 又要做到区域之间的和谐; 既要做到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和谐, 又要做到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和谐; 既要做到多种所有制的和谐发展, 又要做到各种经济比例、经济结构、经济区域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协调发展; 既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自身的和谐发展, 又要促进各要素之间的和谐发展。
二
社会历史的内在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但它并不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之前或之外预先存在的东西, 而是通过社会主体的价值选择活动实现的,是根植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如此。胡锦涛同志指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合规律性的同时, 又坚持以人为本, 彰显人民群众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 凸现其深厚的人文意蕴, 体现了合目的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与唯物史观是一脉相承的。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视域中, “社会”或“历史”就是人的价值选择过程及其结果。与费尔巴哈人本学和现代人本主义偏执于抽象的人性和人的价值不同, 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于人类客观的现实的实践活动的变革来实现人的价值目标。他们提出: “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7],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 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 没有预期的目的的。”[8]人们总是按照自己设定的目标从事社会活动, “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 不是‘历史’, 而正是人, 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与那种把社会发展规律理解为与人的活动无关的纯粹自然过程的误解相反, 在马克思看来, “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基础。”[9]所谓社会发展规律, 不是什么外在于人的活动的规律, 它就是 “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10]正是人类从事的物质生产的价值选择活动,创造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 也正是人类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中的价值选择活动, 创造了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发展要求的规律。同样, 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也是不能离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以及为此所进行的价值选择活动的。
具体而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合目的性, 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 将以人为本视为核心与灵魂。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成为贯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过程的主线。以人为本是对传统社会发展观“以物为本”的批判与超越。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同, 传统社会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是以物为本, 将财富、财富的增长甚至财富的增长速度视为发展的基本尺度。它意识不到发展的前景和过程与发展主体的价值选择密切相关, 意识不到发展的真正的价值基础。这就把人变成了实现经济增长的工具和手段, 从而造成了马克思曾经指出过的人的劳动及人自身的异化现象, 造成人的畸形的片面的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 以为人民谋利益为旨归, 必然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 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 明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 即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曾指出: 未来的新社会是“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的一种经济形态。”[11]在此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 则认识到, 经济增长本身并不是发展的目的, 而是发展的手段;发展的目的是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满足人民的多方面需求,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不仅仅指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要求, 还包括政治、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需要, 让人的才能, 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使人的体力和智力上的各种潜能得到充分的展现。同时, 人的全面发展既是一种理想境界, 又是一种发展现实, 前者就贯穿于后者之中, 并通过后者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历史上每一重大发展、进步, 对人来说都具有某种发展、解放的意义, 是人走向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必要的阶梯。
第三, 厘清评价社会发展的价值标准。邓小平同志曾指出, 我们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我们各方面工作的实际成效, 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以此为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则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和评价中国社会发展的最高和最终标准。在社会发展中, 评价的标准是多层次多角度的, 但归根结底, 主体的根本需要和根本利益是评价的最高和最终标准。人民群众既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 又是其成果的享有者。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则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目的和归宿。只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改革和建设才能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才能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投身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 并不是像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所主张的彼此孤立、相互割裂, 而是有机统一的关系。一方面, 合目的性的真正实现, 必须以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为前提和基础; 另一方面, 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的动力和目的则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目标、体现人的价值追求。因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必须将认识、运用客观规律与实现人的价值目标统一于一体, 成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有机统一的进程。要克服割裂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辩证关系的错误认识, 从两者有机统一的高度, 准确全面地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从而卓有成效地贯彻好这一重要思想。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9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3.374—375.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05—2—2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9.12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7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47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6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9.22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 卷) [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0.33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 卷) [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73.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 卷) [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247.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2 卷) [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7.118—119.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3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634.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3.374—375.
原文载《探求》 2007 年第 5 期,录入编辑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