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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标准、真理价值与时间标准辨析——兼与韩东屏同志商榷
 

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国内外价值哲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近读韩东屏同志的《只有真理标准还不够——价值目标是判断实践优劣的唯一标准》一文(以下简称韩文)[1],深受启发,但对文中一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文中观点主要涉及如何理解下面三个问题:一是真理与价值的关系,二是真理和价值的标准,三是实践的判断标准。笔者拟就这三个问题略抒己见,以就教于方家。

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哲学视域中一个古老的话题,但只是到了近代才变得尖锐起来。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漠首先发现并提出了真理与价值的不可通约性问题,这即历史上有名的“休漠法则”。他以“是”与“应当”标明真理与价值两大领域的界限,指出我们不能在逻辑上合理地从前者推出后者,从而第一次把真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尖锐地摆在哲学家面前[2]。康德则力图通过人类理性的“批判”—即探讨人类理性能力的构成和界限—来解决这一问题。他指出:“理论理性”(以真理为目标)与“实践理性”(以价值为目标)在形而上假设的框架内是相通的。但实质上,康德并未解决两种“理性”的统一问题。

在他那里,人类理性的能力是有限的,只能把握事实世界即现象世界,不能认识价值世界即本体世界。继休漠、康德之后,现代西方哲学家将真理与价值的区分进一步绝对化,只看到二者的区别,看不到二者的联系。如,新康德主义弗莱堡学派的李凯尔特认为:“价值绝不是现实,既不是物理现实,也不是心理现实。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意义性,而不在于他的实际事实性。”[3]

逻辑实证主义者罗素也在真理与价值之间划了一道鸿沟。他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4]马克思、恩格斯开创的实践唯物主义,则首次在历史上正确地把握了真理与价值的辩证关系。马克思、恩格斯以分析人的本质活动作为出发点。他们指出,人的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属性,“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物质资料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5]。实践活动是人所特有的存在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通过对实践活动的进一步剖析,他们认为,实践过程内含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是人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包括人自身)的过程,即追求真理的过程。二是人类按照自己的利益、需要、目的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即实现价值的过程。人类通过实践活动来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以维持生存与发展,为此,人们又不得不对客观世界本身及其规律有所了解和遵循。

追求真理与实现价值构成人类历史活动的主题。真理与价值是辩证统一的,两者既对立又统一,成为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源。

首先,真理与价值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因而是有区别的。真理是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的认识,要求人们在认识真理时不能考虑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而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效应”[6],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满足人的利益和需要;真理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客观制约性,而价值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真理强调社会历史活动的统一性,而价值则强调社会历史活动的多样性;真理是一元的,真理本身没有主体的差别、阶级的差别,而价值是多元的,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价值要求和价值选择。

其次,真理与价值又是相互统一的。

第一,二者相互依赖、互为前提。真理性认识是价值判断的基础,人们对事物的认识程度和性质直接制约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又是寻求真理的指导,人们总是以利益与需求为动力去寻求更加完善的真理,促进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了解。因此,人们对真理的探寻,是人们在实践中为实现价值选择的自觉追求;而人们要想不断地实现自己的价值选择,又必须在实践中拓展真理性认识。

第二,二者相互渗透。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真理与价值并不是以纯粹的形式存在着,而是互相交错的。真理性认识中含有价值判断的因素,而价值判断也不能完全置身于真理性认识之外。即使是最强调客观事实的自然科学的实验和理论,也难免受价值因素的干预。人们在揭示客观世界特定领域的本质时,总要把其成果与人的利益和需要联系起来。而价值判断虽然直接表达的是人的态度、情感、意志、愿望和理想,但同样由表象、概念、观念、思想等各种认识因素组成。价值判断必须依赖于对对象的真理性认识,内在地包含着人们对对象以往经验的理解。第三,二者都以实践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统一于实践活动之中。实践不仅是一切真理的最终来源,也是推动真理性认识向前发展的最根本动力。它不断地给人们提出新的认识课题,并提供解决新课题的认识手段和物质条件。而真理也作用于实践,对实践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在真理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才具有自觉性。同样,人的价值追求不仅植根于实践过程,而且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真理与价值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统一关系。韩文则割裂了真理与价值的辩证关系。韩文中首要的论点即认为真理是关于“解释世界”的理论,而非“改造世界”的理论,而价值则是与“改造世界”有关的。这实质上是将真理与价值分裂为两个不同的过程,将真理排斥在“改造世界”之外,视二者为外在背离的关系,未能把真理与价值作为实践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

实际上,真理不仅作用于“解释世界”,而且作用于“改造世界”;价值既与“改造性理论”相关联,也与“解释性理论”息息相关。离开了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无所谓真理,也无所谓价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这已成为当今人们的常识性认识。但熟知并非真知。如何理解这一标准,在学界也存在着认识误区。所谓标准,就是被人们用以衡量他物的尺度,即用他物同它相比较来确定他物的性质和数量的尺度,真理的标准即衡量一种认识是不是真理或真理性程度的尺度。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真理的标准只能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因为真理就是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符合的程度越高,真理性就越高。人们怎样才能判定一种认识是否同它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符合或不符合,有多少符合或不符合?这即检验真理的方法或手段问题。这也是哲学史上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7]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方法和手段。这里涉及到一个语言使用的习惯问题。在西文中,回答这一问题时使用的是Criterion一词,而不是前面的“标准”(Standard)cdtedon源于希腊文,有标准、方法、手段等含义,西方哲学习惯于用它来指检验真理的方法、手段。在汉语中,我们一直习惯以“标准”一词来代替“方法”、“手段”。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其严格的意义是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方法或手段。

实践是怎样检验真理的?人们往往把实践检验误解为实践结果或效果的检验[8]。还有人认为实践检验就是将实践过程本身与主观认识相比较,符合实践过程本身的认识就是真理,反之,就是谬误。二者都将实践检验作了简单化理解。毛泽东在《实践论》中对这一检验过程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论述[9]。他将实践检验视为由四个环节或要素按照一定的方式所组成的整个过程或系统,我们绝不能舍弃整体,取其局部。其中,第一个环节,确定被检验的理性认识。第二个环节,把被检验的理性认识具体化为某种实践方案、计划,并由此推导出预期结果。第三个环节,将实践的方案、计划加以实施,产生某种结果。第四个环节,分析实践结果。分析结果中有多大成分符合或不符合最初的预期,如果两者一致,即实现了预期目标,这种认识、理论的真理性就基本上得到了证实。否则,就是被证伪。如果部分符合、部分不符合,则要进一步具体分析,确定认识中正确的部分与错误的部分。当然,实践检验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必须给予辩证思考。只有实践才是检验一切认识真理性的根本方法、手段,这是绝对的。但实践对真理的检验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主要是由实践的社会历史性和过程性所决定的。一切实践都是具体的、历史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完全证实或驳倒现有的所有认识。同时,实践活动本身是以动态形式存在的,它是一个无限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这决定了实践对认识的检验也是一个不断反复进行的过程,因而真理也是不断发展的过程。

在真理标准的问题上,韩文的错误是将实践检验简单地理解为把主观认识同实践过程本身相比较。实践的过程固然是实践检验这一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但它不能代替其他环节。如果离开了实践方案、计划,离开了根据实践方案推导出的预期目标,离开了对实践结果的正确分析,仅凭实践过程本身,是什么问题都说明不了的。这种对实践检验的理解只能得出凡是现存的就是合理的,所有的认识、理论都是真理的结论。因为正如韩文所说的,无论是“围湖造田”的认识还是“退田还湖”的思想,只要不是不着边际的胡思乱想,只要被实行,都可以付之实践。仅仅以实践过程本身来辨别哪种认识是真理,当然只能像韩文那样得出“实践标准对改造性理论(实际上包括一切理论—笔者注)颇有些无能为力”的回答。有人利用黑格尔“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命题为现存事物作辩护,这是对黑格尔思想的误解。黑氏命题中所谓“现实”并非指“现存”,而是指合乎历史必然性的东西。

其实,只要按上述我们对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解,“围湖造田”与“退田还湖”的思想,何者是真理,何者不是真理,是径渭分明的。“围湖造田”的预期目标并不是“围湖造田”本身,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粮食。但是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因它破坏了湖泊的整体功能以及周边的生态平衡,带来了无穷的水患和其他自然灾害,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所以,“围湖造田”的思想并不是真理。相反,“退田还湖”的思想,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符合客观规律,被确定为真理性的认识。关于价值的标准,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价值评价的客观标准或价值尺度,是指凡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和思想,都是有价值的”[10]。这实际上是把价值现象作为事实认识的对象,将价值问题等同于真理问题。既然价值是表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即客体对主体利益、需要的满足,主体的利益、需要就是价值的标准。客体符合主体的利益、需要,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则客体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如果某种事物不符合主体的利益与需要,甚至妨碍主体利益的实现,则该事物就是无价值的。客体满足主体利益、需要的程度越高,其价值就越大,反之价值就越小。那么,怎样检验或评判客体对主体有价值或无价值,价值大或价值小?即检验价值的方法或手段是什么。这既不能在纯粹的主体范围内解决,也不能在纯粹的客体范围内解决,只能通过融主客体于一体的实践活动,将主体的利益、需要与客体相联系,从而给予检验。实践不仅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方法或手段,也是检验价值的根本方法或手段。在现实的社会活动中,实践对真理和价值的检验,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实践既验证着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也验证着事物是否具有价值性,是否符合人的利益与需要。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11]这里的“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即指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现实的实践活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成功或失败。成功的实践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而失败的实践则延缓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

什么样的实践才是成功的,什么样的实践是失败的?即判断实践成败或优劣的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正确解决是人们自觉追求成功的实践从而促进社会进步的前提。韩文对此作出了“价值目标是判断实践优劣的唯一标准”的片面回答。把握实践成败的判断标准,必须首先明晰实践的本质特征。实践是主客体之间的双向作用过程,既是人们追求真理的进程,又是人们实现价值的进程。所以,实践的成功率应由人们追求真理的成功率和实现价值的成功率来测定。因而,判断实践成败的标准应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两方面的统一体。判断某种实践活动是否成功,一方面要看实践活动是否遵循了客观规律,这即真理尺度;另一方面,还要观察实践活动的结果是否符合主体的利益和需要,这即价值尺度。只有这两方面都得到了肯定的回答,该实践才是成功的。否则,缺少任何一方面,该实践活动都是失败的。当然,在判断实践的价值尺度中,要明确主体的特定含义。

在一般的意义上,主体是分层次的,有社会主体、群体主体、个体主体等层次。人类实践从来就是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单个人或少数群体的活动。社会主体的发展、完善,不是损害各个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的发展,而是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是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的根本利益所在。所以,判断实践的价值尺度是指社会主体的价值实现,即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以“种的尺度”和“内在的尺度”的概念初步表述了上述思想。他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12]

马克思不但看到人的实践活动的尺度与动物的本能生命活动的尺度的本质区别,而且揭示了人的实践的基本特点和它的尺度的全面性。“种的尺度”即真理尺度,“内在的尺度”则指价值尺度。邓小平继承了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并立足于时代特征和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将判断社会主义实践的标准具体化为“三个有利于”标准,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标准观。“三个有利于”标准并非像韩文所误解的单一的价值尺度,它实质上是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首先,“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真理尺度的具体化。

无论是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还是社会主义的其他实践活动,都不能违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又是这一矛盾运动中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力量。历史的进程已经表明,奴隶社会之所以被封建社会取代,封建社会之所以被资本主义社会取代,首先在于后者比前者能创造出更高水平的生产力。同样,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取代资本主义,归根到底,也在于它的生产力能够比资本主义有更高的发展速度。我们在实践中坚持真理原则,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所以,邓小平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实践要取得成功,必须具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具有强大的物质基础。第二,“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价值尺度的具体化。社会主义实践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社会主体即人民群众的利益与需要,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在50年代,邓小平就批评指出,我们考虑问题常常忽略群众的需要,缺乏群众观点[13]。生产力发展并不等于人民生活水平的自然提高,只有自觉地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一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胜利。

韩文排斥真理尺度,仅以价值目标来判断实践活动,割裂了真理尺度与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关系。

首先,在判断实践成败的过程中,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项成功的实践都既要符合真理尺度,又要符合价值尺度,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内在统一。相反,如果仅符合真理尺度,不符合价值尺度,或者仅符合价值尺度,不符合真理尺度,都只能导致实践活动的失败。真理尺度或价值尺度分别只是实践成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第二,真理尺度是价值尺度的基础。无论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规律,都对人的价值选择活动具有制约作用。“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乃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14]只有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了客观规律,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主体的价值目标。离开了真理尺度,价值目标便成为空洞而抽象的东西。仅以价值尺度来判断实践活动,认为“凡是有利于价值目标实现的,就是好的,可用的,凡是不利于价值目标实现的,就是坏的,不可用的”(见韩文),便失去了正确的思想指导,就会陷于盲目性,与实用主义难以划清界限。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倘若无视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也只能使社会主义成为乌托邦。所以,邓小平在80年代便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人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15]在“三个有利于”标准中,他也把真理尺度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作为首要的判断标准。同时,邓小平始终把发展生产力、创造物质基础,作为社会主义“首先”的、“首要”的、“第一”的任务,克服了我们过去最大的失误。

 

【注释】

[1]载《湖北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2]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3]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8页。

[4]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页。

[5]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6]王玉樑:“客体主体化与价值的哲学本质”,载《哲学研究》1992年第7期。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5页。

[8]孟德佩:“实践的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2期。

[9]《毛泽东选集》第11991年版,第293页。

[10]马润青、陈仲华:“人的价值与两种文明的建设”,载《哲学研究》1983年第8期。[11]《列宁选集》第41995年版,第41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

[13]《邓小平文选》第l卷,第268页。

[14]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00页。

[15]《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4页。

(责任编辑 张晓予)

原文载《湖北社会科学》20002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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