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这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它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1]
实际上,构建和谐社会是人、自然、社会相互矛盾又统一的过程。将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以一种总体性的眼光,辩证地看待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机遇与希望,从而正确地确定我们的战略目标、战略方针和战略步骤。本文的目的就是以一种总体性的眼光,从哲学理论的角度对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本矛盾作简要解析。
一、和谐社会的客观基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
就社会发展而言,合规律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认同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合乎规律的过程,具有内在的结构与规则可循;二是指人类的实践活动应该以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为基础,遵循客观的历史法则。可见,合规律性的问题侧重的是认识的问题,一方面要考察个体行动的工具、手段和方法是否符合科学,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合理性问题;另一方面,要考察人类的行动及其后果就总体而言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趋势,是否符合人类总体发展目标。
合目的性问题关注的是人类需求的满足,属于价值论范畴。个人动机、需求、兴趣、爱好以及天赋能力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类行动目的的多样性,社会发展的直接目标就是要满足人们多样性的需求与爱好,发展人们的禀赋。可见,社会发展问题又表现为一个合目的性的问题,以及各种目的之间的相互冲突或相互促进问题。当然,实现个人目的的行动要想取得成功,必须符合科学的法则,必须依靠理性的指导,同时,个人持续而全面的发展离不开其身处其中的社会环境。社会总体的发展是个人目的得以实现的前提,个人不可能在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情况下实现个人的目的。所以,合目的性问题最终又要以合规律性作为最终依托,目的的多样性服从规律的统一性。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首先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使然。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事业,因此,社会主义建设活动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就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而言,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深入认识和利用自然规律为我们的建设事业提供技术体系的支持;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和尊重市场法则,利用市场机制创造出一个坚实的物质体系。
但是,无论技术活动还是以市场为依托的商品交换体系都会产生一个重大的问题即分化问题,这包括人与自然的分化以及人与人的分化。现代人的生存环境是人类利用科技的力量所创造的人化的自然,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自然的结构、要素和力量还将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发生不断的分化、重组,因此,人与自然的分化以及自然本身的分化是现代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人类不可能再拥有自然的原始和谐。同样,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此相应的人类分工的不断深化,使人类社会自身也不断分化,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使然。但在不同的制度体系内,其表征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环境的恶化与社会的严重分化,之所以成为难以治愈的顽疾,根本原因在于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都是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发挥作用的。究其原因,推动西方现代社会运行的根本动力是资本的力量,是彼此对抗的个人的欲望和利益。
正是资本的盲目性导致了市场法则与科技力量只能是一种盲目的力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是相互分裂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社会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而能够从总体上对市场活动和科技力量加以调整。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固然要遇到科技进步和市场发展所带来的矛盾与分化,这是客观的规律使然,但是,社会主义社会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各种客观的力量加以引导和控制,使它们由分化走向新的统一,从而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目标。可以说,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基础。
二、和谐社会的辩证特征:共存与差异
和谐社会并不是无差别、无矛盾的社会。矛盾具有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存在着矛盾。在我国古代就有“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论断。列宁也指出,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是与斗争、运动、不平衡和变动相对应的同一、静止、平衡和稳定。没有矛盾和差异的和谐是不存在的,因为“差异就是矛盾”。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分工的巨大发展,并导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与此相应的生存方式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
所以,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变成一个抽象的无差别的统一体,而是以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生活方式与意识形态共同构成的。实际上,社会分化在广度和深度上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所在,也是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的作用就是要以各种客观机制将多样化的利益主体连接为一个整体。正因为如此,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必然在各种差异的利益主体之间充满了矛盾。和谐社会就是各种利益和矛盾构成的具体的统一体,而不是没有生机的抽象统一。各种利益群体和各种思想观点在社会生活中承担不同的角色、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达到同时并存。这是一种相互融洽的关系,是古人所追求的“和而不同”。社会主义社会按其本质和根本要求来说,是消灭了剥削及剥削阶级的社会,是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从根本上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的社会,但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存在任何矛盾了。
事实上,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仍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在物质利益方面的差别,有差别就有矛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利益群体重新分化组合,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并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冲突明显化的态势。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也大量出现,但这些矛盾基本上是非对抗性的,可以通过矛盾各方彼此内部的利益协调来解决。也就是说,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所以矛盾是可以解决的,这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可能性条件;同时,矛盾终究是矛盾,不加以解决必然会影响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建设,矛盾必须被解决,这是和谐社会必须被实现的现实要求。实际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矛盾不断产生和矛盾不断解决的辩证过程,这一过程虽然充满了矛盾和冲突,但由于社会利益的根本一致,矛盾都是可以在社会统一体内部加以控制、加以解决的,所以是不断走向和谐的过程,是和谐不断实现的过程。
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综合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的发展。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必然是对人的关怀,是对每一个个人的关怀。社会本身就是人创造并为人的生存与发展服务的。个人的需求、爱好、兴趣是多样的,个人的禀赋和能力也是多样的,只有个人多方面的爱好和多样性的能力得到全面发展,个人才是一个完整的人,才是一个得到和谐发展的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需求会不断发展与变化,“既有物质环境的需求,又有精神环境的需求;既有政治环境的需求,又有生态环境的需求。只有各方面的需求都得到满足,人们主体能动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否则只能成为‘单向度’的片面发展的人”。[1]人多样性需求的实现就是人多样性的本质的实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都是人的多样化本质的社会延伸,也是为了满足人的多样化需求并为人提供多样化发展的舞台。所以,个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社会的和谐发展、综合发展和持续发展。
社会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要素构成的复杂的有机整体,这些要素不是杂乱无章地堆砌在一起的,而是按照一定的规律处于有序的有机联系之中。在社会这个有机整体中,经济发展是政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政治、文化的发展又为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正是由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要素的相互作用才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向前发展。当前,我们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总揽全局,科学运筹,协调发展,兼顾各方。”[2]只有坚持经济、政治、文化各构成要素的全面发展,社会整体才能进步。社会系统决不是一些孤立要素的简单线性集合,不是要素的简单相加。要素自身的和谐并不必然导致整体的和谐。目前,我们社会的许多不和谐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之间的不协调发展造成的。和谐社会需要社会与人的全面进步,人与自然的充分协调与和谐,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互惠双赢。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好和协调好社会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实现各个方面的和谐发展:既要做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做到人自身的和谐;既要做到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做到城乡之间的和谐,又要做到区域之间的和谐;既要做到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和谐,又要做到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和谐;既要做到多种所有制的和谐发展,又要做到各种经济比例、经济结构、经济区域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协调发展;既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自身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各要素之间的和谐发展。总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的各要素应该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以整体的发展为每一个个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
四、和谐社会的双重尺度:效率与公平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一个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历史,因而,效率与公平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同样需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效率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它侧重的是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经济总量的增加、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效率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经济自身的发展。公平涉及到人与人的社会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问题,是一种价值判断,包括机会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来说,必须统筹效率与公平。只有效率有效提升、经济持续发展,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丰厚的物质基础;只有社会公平得到实现,也才能形成健康的社会结构,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强调效率往往会造成公平不足,追求公平又往往会损害效率”,[3]效率与公平问题一直成为困扰我国社会发展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新中国几十年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如果片面追求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其结果是忽视了效率,导致平均主义盛行和大家的共同贫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吸取了以前我国在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才有了我国社会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和国民经济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公平问题却有所忽视,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逐步积累和日益尖锐化。究其原因,是我们将效率与公平看成是完全对立的一对矛盾,认为“鱼与熊掌,二者不可兼得”,为了公平必须牺牲效率,为了效率必须牺牲公平。而事实上,二者是内在统一的,互相促进、互为条件。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当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支配社会的稀缺资源、参与社会竞争,竞争过程、竞争规则对所有人都平等有效,社会才会有较高的效率。另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基础。一个没有效率,或缺乏效率、效率低下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真正公平的和谐的社会。“公平和效率犹如天平的两极,相互依赖,不能分割,又相互对立,不能替代”。[4]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效率与公平有机统一的社会。贫穷不是和谐社会,离开一定的物质基础,不能构建和谐社会;两极分化也不是和谐社会,离开公平,也不能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和谐社会是一个物质财富相对丰富的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效率优先,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只有经济发展了,才具备解决各种矛盾、协调各方面利益的物质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充分的物质保障。为此,我们必须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和利用生产资源,快速、持续、健康地发展生产力,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以满足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另一方面,和谐社会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大力促进社会公平,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基本条件。
应当承认,我国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会不公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这些现象的背后都有社会不公平的影子,社会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和谐相处。因此,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我们必须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经济发展高效率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公平,解决收入分配中的收入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问题,保证人民群众各得其所,从而把效率与公平统一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中。五、和谐社会的实现条件: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
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层次的综合概念,既包括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的和谐,也包括内部各组成要素与外部环境的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实现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外部环境的稳定是一个国家社会内部体系与秩序良性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经验也表明,没有外部环境的稳定,就没有国内的和谐。和谐社会的建构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统一的,和谐社会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理想形式。现代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构造是一种开放的经济体制即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如此,在全球化的今天,我们不但不能关起门来搞建设,而且还要参与到国际经济体系之中,参与国际分工,这样,才能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开拓广阔的空间。具体而言,就是要利用国际和国内两种市场、国际和国内两种资源。正因为如此,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国内的社会和谐,还需要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需要一个和谐的世界。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与世界秩序的建构。当然,世界的和谐只是条件,内部的和谐才是根本,只有我们的国家人民安居乐业,我们才能成为世界性的稳定力量,促进和谐世界的建构。也只有国家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我们才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成为有影响力的大国,以国内的发展推动世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和谐社会面面观[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
[2] 孙演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意蕴[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5,(11).
[3] 李庆宗.理性与价值的整合:哲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J]·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05,(3).
[4] 邱明霞,高矩.公平与效率:和谐社会的两大砝码[J]·改革研究,2006,(1).
(责任编辑 孔 伟)
原文载《教学与研究》2007年第1期,录入编辑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