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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社会主义新时期道德机制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新境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克服当前道德建设的“疲软”局面,必须重视研究和建立、完善社会主义新时期道德机制、从而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新时期道德建设的蓬勃发展。

道德机制,是道德活动各个构成要素、组成部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联结方式和运作方式。社会主义道德应当是人类道德机制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道德机制的一般与社会主义社会特殊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在现阶段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条件相结合的结晶。

道德机制从道德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个体道德活动机制和社会道德建设机制。前者主要是从个体道德行为的运行方式和道德素质自我建设过程的角度来探讨和规定道德机制;后者主要是从社会道德活动的运行方式和道德建设的内在结构的角度去探讨和规定道德机制。

因此,社会主义新时期道德机制的研讨和确立,是立足于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别是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条件下,去探讨和规定个体道德活动机制和社会道德建设机制。

一、社会主义新时期个体道德活动机制

个体道德活动机制包括道德动机发生机制、道德行为选择机制、道德后果评价机制和道德素质培养机制。

道德动机发生机制是指道德动机产生和运作的方式。道德动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内部原因,二是外部原因。内部原因是道德需要,在道德需要的基础上,首先形成一定的道德兴趣,道德兴趣是道德动机的初级形式和基本要素之一。道德兴趣作为主体的一种认识和实践倾向,它既与人际利益关系有关,又与人们的道德境界相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物质利益的追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市场主体的激烈竞争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杠杆,因此,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正当的物质利益,以及在独立自主的前提下,追求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将成为人们普遍的道德兴趣。这就决定了新时期道德建设,必须重视义利统一原则、物质利益原则和加强导向原则,既充分肯定人们的这种普遍道德兴趣,成为道德行为的巨大原动力,又应当把人们这种道德兴趣,引向更高的层次。

在道德兴趣的发展中,会形成道德意图,它是道德动机的中级形式和基本要素之一,道德意图具有道德兴趣所不具有的相对稳定性,是主体具有确切指向的道德动机,可以贯穿道德行为的全过程,成为一种持续的道德动因。道德意图具有企图(道德主体在明确意识到需要的条件和准备利用的手段时所形成的预谋动机)、幻想(道德主体通过想象活动而创造出来的本人希望达到的形象)和理想(道德主体以对社会发展规律等的认识为基础而形成的具有某些现实因素的未来形象和目标)三种基本形式。当道德意图发展到理想状态,就进入到动机的高级形式,这就是道德信念。它是道德主体对世界、社会、人生等某种坚定、执着的理解和信仰,是激励人们按照这一理解和信仰去行为处事的高级道德动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意图和道德信念具有多层性和多样性,因而,引导个体的道德意图和道德信念向较高层次和最佳状态发展显得格外重要。

道德动机的外部原因是道德刺激。道德刺激来自于道德主体所处的社会道德环境。社会道德环境包括在一定社会经济 、政治、文化制度和体制下所形成的道德关系状态、社会舆论导向、社会道德风尚等。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折时期,由于社会道德关系的动荡性与复杂性,社会舆论导向的不确定性与多样性,造成了外部道德刺激的多样性、多层性和复杂性,给道德刺激的正向强化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完善道德建设机制以给个体道德的正向强化创造良好条件,是十分关键的一环。

道德行为选择机制是指道德主体在一定道德动机驱使下选择和采取一定道德行动的运行机制。它主要包括确立道德目标、道德目标导向和确定道德手段等要素。

确立道德目标是道德行为的前提。道德动机虽然激发了道德行动,但其本身既不等于行动,也没有确定的道德目标,仅仅提供了目标的可能性,从而在开始阶段就使行为呈现出几种可能的发展趋势。因此,行动和首要环节是确定目标,摆脱由动机构成的自身不确定状态。当然,确立道德目标不仅仅受道德动机的影响,还受道德主体的知识、态度和意志倾向的左右。从根本上来说,道德目标的确立不过是主体内在价值观在行为过程开始的投射,因此,道德主体的价值取向对道德目标的确定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

道德目标导向,是一个动态过程。确定一定的道德目标后,如何始终如一地保持行动的方向,仅有目标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方向盘”和“驾驶员”,不断地进行航向的协调和导向。在这里,所谓“方向盘”,就是把握正确的价值取向,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力求做到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契合,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结合,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一致。所谓“驾驶员”,就是要有清醒的道德理性和坚毅的道德意志,使行动能够始终如一,不为各种负面因素所困惑、所动摇、所中止。

道德手段的选择,是道德行动中难度最大的一环。人们的行动不仅要符合正确的道德目标,而且要采取道德的手段。但是,一方面由于道德手段是十分具体的,另一方面手段的道德性质在特定条件下会变化,因此,造成了人们行动的难度。为保证道德手段的正当合理性,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低就高原则。在道德准则体系中,不同的道德准则,所处的地位不同,在两者冲突时,应以低就高进行选择。例如孝亲与卫国,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但在战争年代就某个人而言,往往会冲突,这时孝亲应当服从卫国。二是功利主义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运用功利主义,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功利主义。这时,当一个行动会引起弊大而利少,或会损害多数人利益时,无论这一行动本身的道德性质如何,都应当放弃;相反,应当选择。三是人道主义原则。人的价值是世间最高的价值,它与其他事物的价值相比,总是排在首位,当人与物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人的价值、以人道主义为选择取向。当然,在许多场合下,人道主义原则要与功利主义原则综合在一起来定取舍。四是推己及人的原则,当道德主体把握不住道德手段的取舍时,应当按照推己及人原则进行选择。这一原则,孔子曾经这样表述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进一步则“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道德后果评价机制,就个体而言,是指道德主体对行动后果进行评判的内在运行方式,它包括道德理性和道德良心。道德理性是道德主体站在认知和思维的高度,运用道德理性原则对行为后果自觉进行评判的一种机制。道德理性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道德责任的确定。人们的道德选择,要受到种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因此,人们对行为后果的道德责任的确有一定的限度。这种限度,通常由三个因素综合构成。第一,当代社会已形成表达历史必须性的道德行为要求,使人们能够根据这种要求来抉择行为。第二,当时道德选择处境的几种可能的行为决定中,包括人们应当选择的行为决定。第三,个人具有或可以具有的认识和支配符合历史必然性的行为的能力。凡是在这样的范围内,个人就应当而且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今天,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道德主体性的不断增强,道德选择自由的范围的扩大,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负的责任也会增强和提高。这就相应地要求每个人都应当不断提高自己行为选择的能力,增强道德自律性。

二是道德评价标准。道德评价标准的根基在于一定社会和时代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三个“有利于”标准,既是衡定我们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也应当是评判我们一切道德行为的最根本的善恶标准。当然,在具体的道德评价中,还有一系列奠基于三个“有利于”标准之上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等,这些也是道德评价的标准,它们构成一个道德评价标准体系,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则是这一道德评价体系的核心。

三是道德行为后果的价值依据。从静态分析,道德行为的价值首先来自主体,而道德行为是主体能动地作用于对象的活动,因此,其主体价值的依据在于主体与对象的统一上。从动态分析,道德行为也是从动机到效果的过程,因此,其价值的依据又在于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同时,道德行为价值的实现还有赖于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因为任何行为都只有使用一定手段实现预定的目的,才能表现出行为主体的价值倾向,才能达到主体尺度与对象尺度的统一,即实现行为的价值。

除了道德理性之外,道德良心就是道德行为及其后果评价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要素。道德良心是个体意识中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是个体意识中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它既可以在个体行动前,对选择行动的动机起检查作用,也可以在行动进行中,对主体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动方式和手段,起着监控作用,还可以在行为之后,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起着评价作用。可以说,道德良心是道德主体内心的法庭,它通过对主体行为后果的道德审判,形成一种巨大的扬善抑恶的力量。在社会转型时期,经济价值的过分提升,道德价值的过分沉沦,导致人们对培育自身道德良心的轻视和忽视,造成个体自觉扬善抑恶的力量的软弱,引发大量消极和不道德现象的出现。因此,加强道德良心的培育,是当代社会最迫切的任务之一。

为了保障道德个体的道德动机发生机制、道德行为选择机制、道德后果评价机制的完善和良性运行,道德素质培养机制的确立与完善极为重要。

道德素质培养机制的根本内容在于道德主体自觉而不懈的道德修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社会发展的自由度、开放度、自主度日趋提高,对道德主体的自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也对道德主体进行道德修养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快节奏化和商品化,也给道德主体进行道德修养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造成了当今道德主体自律性与道德素质较低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就道德主体而言,依然在于自觉而不懈的道德修养。只有通过自觉而不懈的道德修养,才能将外在的道德要求,变成道德主体的内在需要及内在道德素质,从而保证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的正向道德价值。

道德修养包括道德认识的修养、道德情感的修养、道德意志的修养、道德习惯的修养,道德信念的修养五个方面。道德认识的修养,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过程,通过这一环节,提高道德行为选择的能力和识别善恶的能力。道德情感的修养,在于培养道德主体爱善恶恶的感情,使道德主体既爱且乐于自觉自愿于行善,形成扬善抑恶的情感力量。道德意志的修养,培育道德主体克服一切困难、坚持不懈行善止恶的制控能力。道德信念的修养,使道德主体把扬善抑恶的外在要求变为内在的坚定信仰,成为人生的精神支柱。道德习惯的修养,使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变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内化为道德主体的人格和品德。通过这五个方面和环节的道德修养,就能有效地提高道德主体的道德素质,形成道德主体强有力道德自律能力,保障道德个体整个道德行为机制的良性运转。

二、社会主义新时期社会道德建设机制

社会道德建设机制主要由管理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和赏罚机制四个方面组成。

社会道德建设管理机制,是社会道德建设机制中最重要的机制。社会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牵涉到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需要人、财、物的支持和投入,因而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为了保证社会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协调进行。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道德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了丰富的道德实践经验,但是,社会道德不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同时,退一步来说,社会道德的发生虽有一定的自发性,但这种自发性不仅层次低,而且往往鱼龙混杂,急需社会有领导、有组织地将道德实践经验提升到社会的道德理论理性高度,使社会道德具有普遍性和明晰性,否则,社会道德难以发展起来,更难以发挥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道德建设的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说,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道德建设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并通过其有效的管理,使社会道德建设在良性运作的基础上,获得社会道德建设的最佳成果。

社会道德建设的管理机制,又包括领导机制、决策机制和协调机制三个方面。

1)领导机制。精神文明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之一,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事业到企业,都必须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其中各级党组织或工会组织应该负起主要的责任,发挥其在社会道德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克服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不力和“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

2)决策机制。社会道德建设的领导机构,同时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决策机构。但是,这种决策机构比领导机构更复杂。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道德建设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社会道德建设决策机构应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由各级党组织或工会组织与各级行政首长或企业厂长经理组成。二是专职决策机构,主要由专职的部门及其人员组成。三是专家咨询决策机构,由社会道德建设的专家学者组成。后两者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信息,制定社会道德建设的具体步骤和初步方案,最后供最高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3)协调机制。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是一个平衡与不平衡不断转化发展的过程。因为社会道德建设规划的实施,要涉及到方方面面,难免会遇到各种矛盾和问题。当这些矛盾和问题出现后,就会出现一个不平衡的局面。而这时,要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进行及时协调。协调机制的基本形式主要通过党或工会与政府或企业领导机关的联席会议来实现,各有关部门首长也应当参加会议。通过这种具有权威性的协调形式,来使社会道德建设的运作从不平衡转化为新的平衡。

社会道德建设的教育机制,是社会道德建设的核心,它的根本任务,就是提高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

社会道德教育机制,主要由理论建设机制、教育组织机制和教育实施机制构成。

理论建设机制,是社会道德教育机制的基础,没有必要的道德理论作为指导,社会道德教育实践只能是陷入盲目性和自发性,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而原有的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已被冲破,新的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又尚未形成,就更急需重视加强道德理论建设。

道德理论建设,首先要有一支科研队伍,其次,要重视国家的宏观调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日趋社会化、国际化,同时,又要把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的多样性统一起来,因此,社会道德理论和准则要求多层性与一元化相结合。而这只能通过国家有意识地引导道德理论工作者达成共识,进而组织道德理论工作者把社会丰富的道德经验和市场经济内在的客观道德要求,提升为理性认识,形成相对统一的社会道德理论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以指导和规范新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活动。最后,在微观上,社会道德理论建设,要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把一般的道德准则,具体化为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使其具有明晰性、实在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让社会成员接受和履行。

教育组织机制,是社会道德教育机制的中心环节。在我国,社会道德教育一般分为三大方面:一是家庭道德教育,二是社会公德教育,三是职业道德教育。每一个方面的教育,应有相对的组织机构。

教育实施机制是道德教育机制的关键环节。要保证教育的有效性,首先,要实现道德教育的制度化。只有把道德教育作为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或方面,以制度的外化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保证道德教育的正常实施。其次,要加强道德教育队伍的建设,包括其数量的保证和素质的提高。不仅要重视专业道德教育队伍的建设,也要重视非专业道德教育队伍的培养。在今天,特别应重视大众传播媒介工作者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由于现代社会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和影响,致使大众传播媒介工作者在道德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进行道德教育的正确性、导向性、积极性、自觉性都对道德教育发生着巨大的影响,而提高他们自身道德素质的任务也是刻不容缓。最后,是道德教育的灵活性。应当依据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地开展教育。可以说,凡是有效地促进社会成员道德素质不断提高的教育渠道、形式和方法都应该大胆运用,解放思想,不拘一格。

社会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本保证。道德的践行,虽然从根本上说依赖于道德主体的自觉性,但是,第一,道德主体的成长是一个过程,其自律性的养成需要一个由不自觉逐渐转化为自觉、由外在道德要求逐渐内化为内在道德需要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在的道德监督,是这种转化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第二,道德主体的成长没有最终的完结点,社会实践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各种现实矛盾总是不断涌现,道德主体要保证自我健康发展,不断完善,不仅要依靠自身自觉的修养锤炼,而且还需要借助于外力——道德监督,才能使这种保证不仅有主观的依据,还有客观的基础。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不仅成为人们积极向上的巨大驱动力,也可以异化为人们走向堕落毁灭的巨大诱惑力,在这种巨大的诱惑力面前,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由于修养和境界的程度所限,仅仅指望自身的主观抵御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外在的道德约束和监督,从而把道德践行奠定在客观的基石之上,避免主观随意性和动摇性。第四,市场经济的多层性和开放性,使人们的行为多样化和复杂化,人们履行各种道德准则时往往遇到各种矛盾和冲突,由于个人或某一团体认识的局限性,往往会发生各种误差,这就必须运用道德监督,对其进行必要的导向和监控。

社会道德监督机制,主要由社会组织自我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大方面构成。社会组织自我监督,主要由社会经济内部的专门机构对组织内各成员的道德行为,以及对整个组织自身的道德活动状态进行监督。政府监督,是对整个社会的监督,主要由监察、纪检、宣传部等有关监督部门组成。社会监督机制,是一种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它包括有行业协会监督、民众团体监督、群众社会组织监督和新闻部门监督等多种监督机构。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在建立的初始阶段,许多道德监督机构尚未建立或尚未完善,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种道德监督机构,并加强相互间的协同合作,形成一个强大而广泛的监督网络,是当前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社会道德建设的赏罚机制,是社会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有效性的重要保证。监督机制主要对道德活动现象和道德行为进行检查、监察和揭露,而赏罚机制则依据监督机制对道德活动现象和道德行为检查、监察和揭露的问题和结果,进行评议、裁决和奖赏或惩罚。通过这种机制来维护和保证监督机制的权威性,发挥其扬善抑恶的巨大作用。

道德赏罚机制,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对人们道德行为进行强化激励的一种机制。这种强化激励机制是通过对人的需要的肯定或否定,从而实现扬善抑恶,保障社会道德建设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之目的。

道德行为的赏罚,依据人的需要,可以概括为两大类,物质赏罚和精神赏罚。由于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因此,物质赏罚和精神赏罚不可偏废,应当结合起来。当然,依据不同的人和行为的性质等具体情况,偏重于物质赏罚或精神赏罚也是必要的。

道德赏罚机制,包括行政赏罚、舆论赏罚、组织赏罚和法律赏罚四个方面。

行政赏罚,是一定的行政主体,对其所隶属的人员,依据他们道德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给予一定的行政奖励或处罚,达到扬善抑恶的目的。行政赏罚是在一定的单位和行政区域内发生作用的一种机制,具有赏罚的直接性、强制性和有效性,是物质赏罚与精神赏罚的结合。舆论赏罚是一定的社会舆论主体对某一种道德现象或道德活动进行善恶评价,对高尚的道德行为和良好的道德现象予以赞扬、歌颂,对卑鄙的不道德行为和恶劣的不道德现象予以谴责、鞭挞。它可以在不同范围发生作用,甚至在社会和国际上发生作用,具有赏罚的间接性、广泛性和巨大影响性,主要是进行精神赏罚。组织赏罚,是一定的团体主要针对其内部成员或内部成员相关的道德现象和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依据评价结论作出物质性和精神性的赏罚。法律赏罚是国家执法机关对严重违反道德准则并已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制裁,它具有强制性、惩戒性和权威性等特点,是现代社会道德建设赏罚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律赏罚之所以成为道德建设赏罚机制的重要因素,首先在于不仅法律规范内包含着相应的伦理精神,而且许多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重叠性。其次,法律规范虽是一元性的,与道德规范的多层次性相区别,但作为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则是一元性与多层性的结合,因而,这种一元性与法律规范的一元性是相通的,共同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再次,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法治经济,导致着道德规范的法规化发展趋向,相当一部分道德规范已逐步进入法规化的范畴。最后,法律赏罚与道德赏罚紧密结合,道德赏罚是法律赏罚的道义依据和道义支撑,而法律赏罚是道德赏罚的一种补充和保障。

社会道德建设的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该系统内的各个要素之间都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构成社会道德建设的有机体。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道德建设机制,发挥其整体功能和整体效应,是现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

参考文献

[1]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

(原载《哲学研究》1996年第5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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