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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廉政的理论涵义、基本内容、发展脉络及历史经验
   

近年来,由于主持编撰《中国廉政史话》[1]的实际需要,促使本人对与廉政及廉政史有关的若干理论问题作了些较深层的思考与梳理。

本文拟就廉政的理论涵义、基本内容以及中国廉政史的发展脉络、历史经验诸问题谈点管见,敬请读者批评指教。

一、廉政的理论涵义与基本内容

研究中国廉政史,首先就必须弄明白“廉政”的理论涵义与基本内容。

追本溯源,“廉政”的概念古已有之。其本来的涵义与“廉正”相同——“廉”为官德,“政”者“正”也。这个本来的涵义,我们可以从先秦古籍《晏子春秋》、《周礼》、《论语》等书得到印证。《晏子春秋》记载说:“(齐)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汙涂,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2]显然,晏子是以水的品性比喻为政之德,认为只有像水那样保持至清之德,才能涤除尘垢,使政治永远保持清明公正。专讲古代政制的儒家经典《周礼》则主张从六个方面考核官吏的廉德,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称为“六计”。 [3]就是说,一个官员必须具备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品格才算“廉”。这实际上已经是较为成熟的廉政制度设计了。而《论语·颜渊》则记载了儒家创始人孔子关于“政”的一个非常恰当的诠释。他在回答季康子问“政”时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就是说,政治的根本要义就是公正无私、光明磊落。如果执政者带头做到公正无私,下面的官员就不敢以权谋私了。由此可见,古人所谓“廉政”的本来涵义,指的是清廉公正的政治。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廉政制度、政策的日益完善,人们对于“廉政”的理性认识也日益深化。尽管迄今还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廉政”定义,但讨论廉政的著作与论文已经不少,我们也大致可以概括出它的基本涵义了。在我看来,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和政治学词组,“廉政”的基本涵义大致有四:其一是就“政局”而言,即造就一个公正清明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其二是就“政制”而言,即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三是就“政策”而言,即制订并严格实施确保政治清明的政策措施以取信于民;其四是就“政德”而言,即要求各级官吏树立廉洁奉公的官德与不贪不淫的私德以为民之表率。简言之,所谓“廉政”,就是公正廉明的政局、政制、政策、政德的良性结合与辩证统一。

厘清了廉政的理论涵义,则有关廉政的基本内容就比较容易把握。我们编写的《中国廉政史话》是从如下六个方面认识与把握廉政的基本内容的:第一,历代统治者及思想家对廉政重要性的认识及其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在中国,这方面的思想资源是十分丰富的。历史上有许多明王、贤相、清官、循吏以及儒、墨、道、法思想家提出了诸多倡导廉政的思想观念与政策原则,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廉政治国模式(如“德法并举”、“德本法用”的治理模式),这都值得我们深入发掘和认真总结;第二,历代有关廉政、监察的制度建设(包括司法制度、行政考核制度与社会监督机制)及这些制度的变革、损益情况及其历史作用。例如,自先秦至清末延续两千多年的御史监督制度,推荐、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科举制度和考核官吏的计察制度等,虽然在专制制度下往往弊端丛生,但对扩大统治基础、稳定社会秩序和澄清吏治也是有其积极作用的;至于近代中国已然产生但不成熟的民主选举制度以及监察、考试制度,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廉政发展的方向,尤其值得我们辩证分析和认真总结;第三,历史上比较典型的防贪反贪、倡廉奖廉的政策措施及其得失情况,例如隋文帝时期以“存要去闲”为原则的机构改革,明太祖主导制订的《大明律》中的防贪惩贪条例等等;第四,各个时期官吏的政风、政德状况及其对社会治乱、社会风俗的影响作用;第五,各个时期在廉政方面发生的典型事件、典型人物(如事迹感人的清官廉吏与影响恶劣的贪官污吏)及其经验教训;第六,对当时及后世廉政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的重要文献、历史遗迹或实物证据,这方面的资料可谓丰富多彩,事例不胜枚举。值得我们广泛而深入地加以发掘与总结。

二、中国廉政史的发展脉络

《中国廉政史话》记载的内容,上起国家制度出现以前的原始氏族部落的廉政萌芽,下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由中国共产党开创的廉政新风,跨越五千余年,历经五大社会形态(原始氏族制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可谓源远而流长,错综且复杂。

为了保持历史发展脉络的清晰,我们将中国廉政史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为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廉政,其中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上古至战国(即先秦)时期,系国家廉政功能的滥觞与奠基期;第二阶段为确立了大一统君主专制国家的秦汉时期,系封建国家廉政体系成型期;第三阶段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国家廉政建设的动荡期。中篇为隋唐五代宋元明清时期的廉政,这个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大致稳定而又有周期性变化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廉政建设,从制度与政策而言,逐步走向完善与制度化,从廉政的程度与效用而言,则往往随着王朝的周期性变化更替而出现先明后暗、暗而复明的周期性变化。下篇为清末民国时期的政治腐败与廉政新风,其间经历了两种社会形态(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与半封建半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四种不同性质的廉政形态,即:封建社会没落时期的政治改良形态(戊戌变法时的君主立宪型)、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乌托邦平等主义形态、中华民国时期不完善的资产阶级民主形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廉政新形态。

我们之所以将中国廉政史的源头追溯到上古原始氏族部落联盟时期的尧舜时代,是因为那时的人们已经有了廉政的自觉,并为后世留下了民主议事、推举“有德者居其位”的廉政经验。而后世阶级社会中种种弊政、贪政的出现,其最重要的原因,乃在于私有制与君主专制的祸害所致。

应当承认,在中国长期的阶级社会特别是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剥削阶级的固有本质及其意识形态消极因素的流毒,政治局面往往是治世短而乱世长,历代统治制度与统治政策往往是苛政多而仁政少,其官场也往往是清者少而浊者多,廉者寡而贪者众。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原始社会民主遗风的影响,更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暴政的反抗及对善政、仁政的追求与拥护,也由于历代进步思想家对天下为公、以民为本、仁政德治、勤政爱民、廉洁奉公、诚信守法等等朴素民主思想与道德人文思想的坚持与弘扬,因而在中国政治传统中也形成了一个优秀的廉政传统,并且涌现了许多真儒、清官和廉吏,这从历代正史的《循吏传》可见一斑。这些清官廉吏,有宽厚仁爱、爱民如子者,有敢言直谏、为民请命者,更有廉洁奉公、严拒贿赂、不贪不渎、不畏强权、执法如山者,可谓代有人出,不绝如缕。例如西汉的郅都、东汉的董宣,唐代的魏徵,宋代的范仲淹、包拯,明代的海瑞、刘宗周,清代的张伯行,等等,他们是廉政的榜样,官吏的楷模。甚至有些开君主,如汉文帝刘恒、唐太宗李世民、明太祖朱元璋、清圣祖玄烨,他们制订的政策、制度以及比较开明的作风,也为中国廉政史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中国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

在中国廉政发展史上,也有许多成功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是值得肯定并可作为后世借鉴的。例如,萌芽于商、成型于周而在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的历史中得到丰富发展的御史监察制度,在中国廉政史上起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形成于隋唐而兴盛于宋明清的科举取士制度,尽管存在许多弊病,尤其是明清的八股文考试制度弊端丛生,枯燥僵化,但也有许多积极因素值得继承。甚至由孙中山倡导而在民国时期创建的“五权分立”制度,特别是独立行使监察权的监察院机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也可作为现代廉政制度建设的借鉴与参考。

毫无疑问,中国廉政史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批判继承。具体地说,我认为如下几点很值得总结与反思: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一条经验,是以民为本、顺应民心的爱民传统。自从反映夏、商、周统治思想的《尚书》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4]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5]的民本思想之后,历代进步思想家以及比较开明的统治者都能坚持民本与爱民的思想传统,并在统治制度与政策的设计上有所体现。他们认识到,政治的重心在民不在君(“民贵君轻”),社会的主体是民而非君(“民犹水,君犹舟”、“天下为主,君为客”),统治者的政策只有顺应民心、保护人民,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与拥戴,才能达到长治久安,否则人民就会造反,政权就会覆灭(“得民心者得天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因此可以说,民本与爱民,既是中国廉政史的优秀传统,也是历代廉政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其次,是如何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经验。在中国政治史上,出现过德法并举、单纯法治、无为而治、德本法用等不同的治国理想和政治模式。秦始皇否定德教,而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单纯法治(实质上是极端专制主义),已被“二世而亡”的历史后果证明是失败的模式。西汉初期推行黄老道家的“无为而治”、“刑德相养”收到了很大功效,但因过于放任而不能行之久远。儒家理想的治国模式是“以德为本,以法为用”,但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并没有真正贯彻到治国实践之中。比较起来,还是儒法结合的“德法并举”模式似乎更加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但就廉政而言,无论是“德法并举”模式还是与“德本法用”理想,对于中国的廉政建设都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6] 德治与法治二者是不可偏废的。

其三,勇于进谏和善于纳谏的经验。在中国廉政史上,御史监察制度虽然有人治之弊,但对廉政建设的正面作用应予肯定。在此制度下,涌现了许多勇于、善于或巧于向君王进谏的清官廉吏:如商代忠臣比干、宋代“铁面御史”赵抃、明代清官海瑞等是勇于进谏的榜样;战国时讽喻齐王纳谏的邹忌、五代时“但教方寸无诸恶,狼虎丛中也立身”的冯道则是巧于进谏的典型;唐初大臣魏徵与太宗李世民则是善于进谏、明于兼听的贤臣明君。尽管犯颜进谏、虚心纳谏包含着“愚忠”因素,且为现代民主制度所不取,但那种勇于揭露问题、批评弊政并虚心接受劝谏、敢于纠正错误的精神则是永远值得赞扬与发扬的。

其四,不畏强权、公正执法的优良传统。中国廉政史上,涌现了许多不畏强权、执法如山的模范人物与典型事迹。例如东汉光武帝时代的“强项令”董宣,宋代最著名的清官包拯、明代曾任首都行政长官(顺天府尹)和监察部长(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刘宗周,就是公正廉明、不畏强权、执法如山的官吏典范。

其五,严于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官德与政风。任何时代的廉政,都是与执政官员的道德品质和行政作风密不可分的。所以,中国主流思想家总是把“修己安百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看作不可分割的整体。在中国廉政史上,大凡清官廉吏,都具有严于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优秀品格。东汉太守杨震深夜拒贿而发明“天知、神知、我知、子知”四知说的故事[7]之所以传为美谈,刘禹锡的《陋室铭》、周敦颐的《爱莲说》之所以脍炙人口,就因为其言行代表了正直士大夫廉洁无私的高尚品德与风节。

上述种种有关廉政的历史经验,是中国廉政文化的宝贵财富,至今仍有极其重要的人文价值,值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予以总结、继承,并且发扬光大。

当然,中国历史上也有某些制度设置,虽然起始动机是为了补偏救弊,但后来适得其反,反而成为沽名钓誉的平台,甚至成为贪政的温床。例如,汉代的察举制、征辟制、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清代推行的所谓官吏“养廉银”制度,基本上是先廉后贪、弊端百出。我们从这些制度的失败中可以总结出来的教训是,一个缺乏民意基础、未经民主程序审查并脱离民主监督的制度,终究是不能行之久远,并且可能半途而废甚或蜕化变质的。

在总结历代廉政发展演变史之余,《中国廉政史话》还开辟专章,简述了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胜利以前在党内和解放区内进行的廉政建设,旨在揭示新型人民政权的廉政建设方向。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形成的廉政传统,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基础之上,因而指明了中国廉政建设的方向。然而,崭新历史时期的廉政建设,并非一蹴而就、可以一劳永逸的事,而是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有可能走向成熟和制度化。而当代的廉政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价值观念趋同化的国际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向古人学习,需要认真总结中国廉政史的经验教训,而且应当以全球化的眼光和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心态,虚心地学习他国、他民族的廉政经验,例如英国的文官制度、新加坡的廉政制度、欧美国家的权利制约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等等,都有可资借鉴之处。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我们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求真务实”精神指引下,虚心学习古人和洋人的先进经验,加以综合创新,以求“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那么,我们的廉政理论建设与制度建设就一定会日臻完善。中国廉政史也必能揭开崭新的历史篇章。

                                  

【注释】

[1]《中国廉政史话》,吴光、徐斌、韩锴、陈永革合著,列为《廉政镜鉴丛书》(杨晓光主编、吴光副主编)之一,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10月出版。

[2]见《晏子春秋校注•内篇•问下第四》,载《诸子集成》第六册,河北人民版,第102页。

[3]见《周礼•天官冢宰•小宰》,载《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54页。

[4]见《尚书•夏书•五子之歌》,载《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56页。

[5]见《尚书•周书•泰誓》,载《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81页。

[6]见《孟子•离娄上》,载《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717页。

[7]见《后汉书》列传第四十四《杨震传》,中华书局“二十五史”标点本,第1760页。

(原载《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8。录入编辑: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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