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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发生路径
   

社会伦理秩序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应有之义。社会伦理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是一致的,但是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存在着社会伦理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失衡的现象。社会处于转型之时,社会伦理秩序的失衡与断裂便会格外突出。处于转型社会的当代中国迫切需要进行社会伦理秩序的建设,这一建设的理论前提是完成对现代社会伦理秩序发生路径的考察。本文在对近代社会伦理秩序的生成模式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这样一个假设:现实社会伦理秩序的发生是自在与自为相结合的过程,是伦理实体和道德主体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转化的过程,基于现实伦理实体的“创生拓展”应成为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发生路径。

近代道德哲学在社会伦理秩序生成的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对的理论——“自发生成论”和“理性创设论”。

“自发生成论”认为,伦理道德不是纯粹人类理性设计的产物,而是人类行为实践的自然结果。这种观点早已有之,近代思想家使这一观点得到进一步论证,从曼德威尔起,经斯密、斯宾塞,形成了以“自发生成”的言说理路表达社会伦理秩序的生成路径。

曼德维尔在其所著《蜜蜂的寓言,或私恶与公益》一书中,向读者展现了这样一种见识,人们的私恶常伴随公益的成果,出于私心和自利而做的事情,虽然动机难说良善,然而其结果却是无可指责的,因为它们也能够导致社会的公益。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上,他“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有序的社会结构——法律和道德、语言、市场、货币以及技术知识的发展——自发生长的经典模式。”[1]。曼德维尔的上述思想观点对苏格兰启蒙学派的经济思想、法律观念和道德理论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斯密和休谟都吸收了他的观点。

斯密将曼德维尔有关社会自生秩序的观点进一步明确化,并将这一观点通过经济学理论得到更为丰富的论证。斯密认为,经济领域中的每个人看似都在追求自己的经济目的,都在为着自己利润与财富的最大化进行经济活动,但在人们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最终却形成了一个有序的市场。斯密以“看不见的手”的隐喻,说明这种个人的私利活动无意促成的这种自由市场秩序。这个自由市场秩序虽然源于人们的经济活动,但却并不是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有意识的、主动设计的产物,而是无意获得的、实践的副产品。对于这种自发社会秩序,斯密指出:“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够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它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努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这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他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斯密认为正是冥冥中的无形之手在调配和指导着复杂社会经济事务中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各种利益间的调配。这一调配的结果既可以导致某个人收益的最大化,也无形中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繁荣与进化。

从曼德维尔到斯密、休谟等人,我们看到了一条明显的揭示社会道德自生秩序的理论脉络,这种从私利到公益背后所隐藏的自生秩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社会道德秩序的形成,但这种从私利到公益的转化却缺乏理论的说服力。

这种道德的“自发生成论”就整个人类道德的发展史来看,对人类风俗习惯、道德风尚的形成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当人类社会进化中的主体理性一旦形成,这种理论则具有两大缺陷:一是消解道德主体及道德本身,二是抽离道德实践的现实基础使道德实践进入乌托邦世界。

与“自发生成论”相对,“理性创设论”认为道德的社会不是自然演化、自发生成的结果,而是自觉创设的产物。在他们看来,非但不道德的人无法自发形成道德的社会,即使是道德的人也无法形成道德的社会。他们对个体与群体进行了两分,试图通过理性的设计对群体和社会实现道德拯救。康德、黑格尔对此都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康德认为,遵照自己的利益和目标行事的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可能是类的目标、共同利益,毋宁说正相反,是不断增强的人们之间的对抗。康德伦理学的主要课题是研究直接个人向社会个体的转换,要求个人越出自己经验的、有限性的范围,从“类”的观点来看待自己。人类的统一性,经验目标的个人主义可以借助人的类的综合而克服。康德强调伦理学的使命不是描述行动着的个人的道德爱好,而应论证“普遍必然的意志规律”,他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外部移到主体内部,从感性转移到理性,由他律转移到自律,实现道德发展史上的“哥白尼式革命”。康德认为,人类之所以有道德,就在于人有理性,理性能够给自己、给人类立法,使人不至于成为感性欲望的奴隶,他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性就总有一种不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考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今的幸福和来生(如果可能的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个实践准则”。[3]尽管康德对于个人必须作为自觉的类本质而行动进行了详尽的论证,但这个实践准则是一种带有应该性质的趋向,是抽象的“善良意志”,“哪怕这个善良意志毫无效果他也心安理得,他把这个善良意志的实现以及它与个人的需要和欲望之间的协调都推到彼岸世界。”[4]

黑格尔不满意康德抽象的“善良意志”学说,力图将康德善良意志的伦理学转变为富有社会内容的活动、具有历史意义的行动的伦理学。黑格尔,一方面肯定自由意志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力图对自由意志本身进行历史的把握。他肯定理性、重视社会精神生活的特点,更主张以一种辩证的观点来解决个体与类之间的矛盾。在他那里,意志、精神以一种辩证流动的形态出现,在历史和精神的流变中个体的特殊与有限扬弃,获得了普遍与无限,人类的自由品性得到了高扬。透过现象学和法哲学两种框架,黑格尔对这种历史辩证性给予了充分的阐述。黑格尔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强调了伦理与道德概念的区别,并试图通过“伦理实体”来解释并解决个体与类之间的道德关系。在《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意志”随着“抽象法”—“道德”—“伦理”的螺旋式上升得以实现。在《精神现象学》中,“精神”透过“伦理”—“教化”—“道德”的辩证发展得到了确立。黑格尔作为近代理性主义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将具体主体的社会化及社会精神生活的特点透过“绝对精神”这一理念作了辩证的展示。但由于时代及阶级的局限,黑格尔最终未能将辩证法贯彻到底,将国家作为最高的伦理实体,作为现实生活中善的最高依据。

从康德到黑格尔展现了一条道德的理性建构主义的发展路径。在理性建构主义那里,理性不仅是一种确立道德法则的认识能力,且体现为一种具有能动意义、不断超越意义的特质,康德将之称为“善良意志”,黑格尔将之称为“绝对精神”。他们崇尚理性,强调理性对人类社会道德建构的作用。但对于理性本身则是建立在抽象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这种理性的获得,康德强调依靠“启蒙”,黑格尔强调绝对精神的辩证演化。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他们还不能客观辩证的地看待理性,未将理性本身也看作是随实践生活的演变而演化的一种辩证理性,是人的一种实践获得性能力。

“理性创设论”强调主体性道德或强调道德主体在社会道德秩序创建中的重要性,维护道德的尊严、捍卫道德的权利,克服了“自发生成论”对道德的消解和道德主体的弱化。不过,由于他们不能客观地把握理性,在道德的理性建构历程中,呈现出唯心、思辨的特征,往往陷入英雄创造历史的巢穴。

单纯地强调“自然发生论”或“理论创设论”都是片面的。正如霍尔斯特•施泰因曼、阿尔伯特•勒尔所言“实在主义是保守的,它否认(合理)改善我们所处现状的可能性;而理想主义是乌托邦式的,它始终——就像历史所告诉我们的那样——诱导人们用暴力来实现革命的理想。[5]既受制于时代又自主地存在着的我们,该如何选择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发生路径?

社会伦理秩序的发生路径必须到现实社会世界中去寻找,因为,伦理秩序是个体与类之间伦理关系的结构性存在,实体性伦理关系是现实的社会结构中的关系。而“任何一种道德哲学都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这是因为,每一种道德哲学都要或明或暗地对行为者与其理由、动机、意图与行为的关系作出至少是部分的概念性分析,而这种作法通常预设着这样的要求:这些概念体现在或至少能够体现在现实的社会世界之中。……不论什么道德哲学的主张,如果不搞清其体现于社会时的形态,就不可能充分理解它”。[6]伦理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合理性基础,社会生活决定和推动着社会伦理秩序的产生,当生活世界及其社会交往方式发生根本变化之时,社会伦理秩序也必然发生分化调整。

历史上的道德哲学,无论是“自发生成论”,还是“理论建构论”,在社会伦理秩序的产生与推进问题上,进行的都是“原子式的探讨”,也即,都是将个人作为伦理研究和建设的对象。在西方,德尔斐神庙上铭刻的“认识你自己”的箴言开启了从单个人出发探讨伦理的研究方式,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直到康德,伦理学的考察和研究对象都是个人,社会伦理秩序的发生基点也在于个人。这种道德哲学范式在传统社会、自然经济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社会,内部的社会结构十分简单,个人的生活场景也基本相似,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将这种同质性很强的社会称为“环节社会”或“机械团结”的社会。在同质性很强的、稳定性较高的传统社会,伦理秩序自然形成且较为稳定,这时的社会更多地是要求人们自觉担当天然伦理秩序所赋予的道德要求,通过理性的把握、情感的认同、意志的执守把握并实现“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宗教的改革、科技革命的推动,我们来到有着高度分工、要求“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现代社会带来了复杂的社会场景,我们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超出了环节类型以外,其速度之快、比例之大在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与这种社会类型相适应的道德逐渐丧失了自己的影响力,而新的道德还没有迅速成长起来,我们的意识最终留下了一片空白,我们的信仰也陷入了混乱状态”。[7]现代社会伦理秩序处于失范之中,从个人出发的传统道德哲学已解决不了复杂的、“有机团结”社会中的伦理秩序问题,我们必须从实体出发。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一方面,人的个性特征日益强烈,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分化社会中的个人对社会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人的自主性与社会性的双重矛盾在社会实体的辩证发展中动态地展现出来。

伦理就其本质而言,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人们认同并践行的个体与类的统一方式。伦理的这种普遍性存在是一种具体历史的存在。伦理秩序来源于活动着的人类,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实践。现实社会伦理秩序的生成是自然与自为相结合的过程,是不断拓展生成的过程。社会伦理秩序的拓展既体现在同一伦理实体内,也体现在不同层级的伦理实体间,是一个不断打破疆域获得拓展的过程。现代社会有不同的层级(如个体、组织、国家、国际的层级),每个层级都有自身的问题,问题的解释和解决都必须通过“伦理置换”②的方法去解决层级间的悖论、不协调问题。基于现实伦理实体的“创生拓展”应成为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发生路径。

【注释】

①本文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项目号:05&ZD040)、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06JSDZX005)以及东南大学人文社科项目“企业诚信管理”。。

②“伦理置换”是美国学者狄乔治在《国际商务中的诚信竞争》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用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伦理问题的一个工具。目前,这个工具常常被应用伦理学应用于实践。伦理置换是对某个层级的伦理问题,通过寻求上一层次的伦理帮助来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个人层级陷入的困境,也许只能在组织层级上找到某种解决;组织层级陷入的困境,也许在国家层级才能找到解决方案;国家层级陷入的困境,也许在国际层面才能解决。引言中我们提到的艾希曼的困境——好人与好军人的道德困境,只有军事法律、通过置身其中的制度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1][]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M]冯克利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575.

[2][]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贾湛、文跃然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7.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6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第3.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11-212.

[5][]霍尔斯特•施泰因曼、阿尔伯特•勒尔.企业伦理学基础[M].李兆雄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55.

[6][]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1.

[7][]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66.

(原载《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6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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