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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建制的类型及其伦理样态
   

17世纪,科学开始成为一种社会建制。科学建制的出现,是人类科学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自此,有了专门从事科学活动的人群、团体及相应的社会机构和附属设置,也有了科学活动的指导规则及道德要求。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伦理学,是在科学成为相对独立的人类实践活动之后出现的。科学的相对独立化过程是与科学建制化过程一致的,到目前为止,人类的科学建制大体经历了“小科学”建制和“大科学”建制两个发展阶段,与之相应,科学伦理的发展呈现了科学伦理个体良心制和科学伦理社会建制化的两种科学伦理样态。

一、科学建制的类型

建制原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表示一种社会的稳定模式和安排,指一种有秩序、有组织、有物质内涵的社会结构。任何一种科学、文化发展到比较充分的阶段,都会形成一套自身的价值观念体系、制度体系及器物体系,即会出现社会建制。社会建制是人类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行动发生的结构框架。当社会分工造成某种特定的活动并且这种活动已具有相当规模,因其具有重要的价值而被社会认可,成为一个特定的领域,并且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有自身特点的价值准则、行为规范、组织形式和设施的社会结构,便出现了社会建制。社会建制是一种主要的社会结构形式,它是使社会运行的各部分有机地联贯在一起的一种主要方式。一般说来,社会建制由价值观、社会规范体系、维护建制的权威及社会建制的实际承载物构成。

科学的社会建制是指自然科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因其自身的价值日益为社会认可,科学已成为一独立的领域,有着自身的精神气质、行为规范、组织形式和科学设施的社会结构,它是现实科学运行的结构框架。科学建制的出现表明科学摆脱自发随意状态步入自为建构的过程。

人类的科学建制大体经历了“小科学”建制和“大科学”建制两个发展阶段。从近代科学的产生到19世纪末属于“小科学”建制时期,从19世纪末至今属于“大科学”建制时期。

最早使用“小科学”、“大科学”提法的是美国科学史学家普赖斯,他在《小科学,大科学》一书中最早涉及这两个概念,虽然在书中他未明确给予定义,但认为“大科学”较之“小科学”不仅仅是规模上的扩大,指出“任何认为从小科学过渡到大科学的过程纯属其规模的改变是一种天真的思想”。[1]根据大型实验装置和项目目标的特点,大科学研究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需要巨额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大型研究设施的“工程式”大科学研究,如国际空间站计划等研究活动;第二类是需要跨学科合作的大规模、大尺度的前沿性科学研究项目,通常围绕一个总体研究目标由众多科学家有组织有分工有协作相对分散开展研究,如人类基因图谱研究等。总体说来,大科学主要表现为投资强度大、多学科交叉、需要昂贵且复杂的实验设备和研究目标宏大。如曼哈顿工程,具有典型的大科学特征。1942年,为了研制原子弹,美国动员了来自不同学科的科技人员十四万人,工程负责人物理学家奥本海默有效地把不同学科、不同行业的人员组织起来,进行有效分工,使他们密切合作,充分交流,形成一个强大的整体,工程历时三年,完成世界上第一颗原子弹的研制,可以说,这一研究成果参与科学家和科学共同体众多、投资强度大、多学科交叉的特征特别明显。

大科学和小科学具有很大的区别。小科学时代的科研活动特点是:研究对象为自然界;使用的仪器是“单参数”仪器;科研的目的是增长人类知识;采用的方法多半是分析方法;思想方法是机械决定论;习惯于个人自由研究;动力来源于个人奋斗;选题根据个人兴趣;经费为个人资助,等等。大科学时代的科研活动特点是:研究对象为自然、社会和人;使用的仪器是以“二次仪器”为中心的仪器系统;科研的目的包括人类知识的增长和这些知识的开发应用;采用的方法为系统方法;思想方法往往是统计决定论和系统决定论;喜欢协作研究;动力来自社会的需要;选题来源自于社会特别是经济部门的要求;经费为国家、企业等资助,等等。

二、科学建制的结构与伦理样态

四百年前,科学开始了建制化的历程。小科学时代,科学建制的主要目标是扩展确证无误的知识,科学共同体的社会规范的核心精神是保证科学知识的客观性,这种规范实质上是一种准伦理规范,科学伦理是以科学家的职业道德为内核的伦理样态。大科学时代,随着科学的社会功能日益突显,科学建制的总体目标转向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谋取最大的福利,为此,科学界展开了科学伦理的新建构,形成了科学伦理以伦理的社会建制为特点的伦理样态。

(一)小科学建制的结构与以科学家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科学伦理样态

小科学时代的科学主要依据科学家个体进行科研活动,科研活动的兴趣出于个人,科研选题由自己确立,科研活动由科学家本人自由开展,科研活动经费来自个体资助,科研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探求真理、增长人类知识。在小科学时代科研活动展开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较为简单,主要是科学家与科学活动群体或科学共同体间的关系,尽管在科研经费的资助上可能有个人出资,但出资人出资也是出于对真理的热爱,他并不参与知识的管理、支配、占有和评价,科学知识的支配、管理、占有主要是科学共同体内进行的,科学家与出资人间并不构成真正的社会关系。小科学建制的结构是以科学家个人活动为主的特征,科学家与科学共同体的关系是其主要社会关系。

小科学建制时代科学伦理的主要样态,是强调科学家个体的职业道德、科学的精神气质为特征的伦理样态。

这种科学建制所要求的科学伦理,关注维持科学活动本身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气质和规范体系,强调科学家本人的职业操守。默顿规范,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科学共同体得以成立的必备条件,也被视为科学的精神特质,科学家的行为准则依据。默顿在其《科学社会学》一书中提出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及有条理的怀疑态度四条规范,并认为它们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普遍性认为,科学家有祖国但科学无国界,对科学成果的评价,不应考虑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个人品质等这类非认知性因素,普遍性也意味着科学是一项向全人类开放的普遍事业,强调科学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公有性要求,科学家公开科研成果,认为“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它们属于社会所有。它们构成了共同的遗产,发现者个人对这类遗产的权利是极其有限的。”[2]无私利性认为,科研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真理,科学家不应为个人的私利,而应为“科学的目的”做研究;有条理的怀疑要求,科学家对科学成果应始终保持一种批判的态度,它不断言存在绝对的权威,也不承认有永恒的真理。默顿认为,这些有感情情调的、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内化便成为科学家的科学良心,外化便成为社会的科学意识。“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这些规范以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戒律和儆戒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化了,因而形成了他的科学良知,或者用近来人们喜欢的术语说,形成了他的超我。”[3]

(二)大科学建制的结构与伦理的社会建制为特点的科学伦理样态

大科学是科技、经济与社会高度协同的科学;大科学是自觉规划和系统管理的科学;大科学是各种学科渗透、综合和汇流的科学;大科学是科学技术本身已经成为一个有机的大系统。

大科学时代的科学活动,已不再依靠科学家单纯的自然兴趣进行,而是由国家或企业通过制定科技政策、进行科研规划进行,科研选题来源于社会特别是经济部门的要求;科研的目的包括人类知识的增长和这些知识的开发应用;科研的方式往往是协作研究,这不仅体现在科学共同体内、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协作,也体现在科学共同体与经济、社会的协作之中。大科学时代的科学研究,和小科学时代追求单纯知识、偏向基础研究的特征不同,同时进行着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研究和开发性研究,且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出现了科技一体化的特点。投资强度大、多学科交叉、需要昂贵且复杂的实验设备和研究目标宏大的大科学,不仅需要科学共同体内部科技工作者有组织、有分工的协作,而且需要政府、大企业的经费支持,单靠传统科研所进行的个人资助已无可能。

大科学时代围绕科学活动所展开的社会关系十分丰富,其中包括科技工作者与科技工作者之间、科技工作者与管理工作者之间、科技工作者与科学共同体之间、科学共同体与科学共同体之间、科学共同体与提供其经费支持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科学共同体与科学管理部门之间、科学共同体与经济、社会之间等的关系。大科学时代的科学伦理建制必须面对这几个问题:(1)集体化科学共同体的向度协调与科学功能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集体化科学共同体包含学术性和工具性两个发展向度,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冲突的解决有赖于科学功能的合理定位。(2)人的多重需要与人的生命安顿问题。因为随着科学革命的进程,人类社会的物质有了极大的丰富,在这物欲横流的时代,有着多重需要的人,其生命该如何得到安顿?人的生命安顿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协调人的多重需要冲突。(3)多样化的人、人群、团体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和谐安排问题。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不同收入,有着众多差异性的个体和人群,在科学活动及人类社会活动中协调合作有赖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和谐安排。

大科学建制时代科学伦理,既要考虑科学家本人的职业道德、科学良心问题,也要考虑科学伦理规范的建构,科学审批、评审体制的伦理设立,科学政策的伦理思考,及一些强制性的具有伦理意义的机构的出现,如伦理委员会的出现。这说明,大科学建制时代科学伦理的发展已不局限在科学家自身的道德层面,更多地从社会建制层面来进行。因此,大科学建制时代,科学伦理的样态以伦理的社会建制为特征。

三、我们的任务

大科学建制的结构,决定了大科学时代科学伦理的社会建制样态。生活在大科学建制中的我们应关注并积极推进科学伦理的社会建制化过程。

国际上科学伦理的发展已呈现出社会建制化的特征,包括制定科学伦理规范,成立科学伦理研究、执行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科学伦理研究基金,确立专门杂志,制定相应法规条文。

(一)制定一些科学伦理规范,并形成一些宣言、法规等条文

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科学理事会召开的世界科学大会形成两个文件,《科学和利用科学知识宣言》及《科学议程———行动框架》;世界科学联盟建立的“科学道德和责任委员会”于2002年形成一份报告《科学伦理和责任的标准:经验性研究》;目前科学研究的各领域,特别是与人类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都有一些相关的伦理条文,如199711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在巴黎通过的题为《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2003101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

() 科学伦理研究机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科学联盟都建立了相关的伦理研究机构,一些国家的相关部门建立了相关的研究机构,许多高校和研究所有关科学伦理的研究机构,如,美国1971年成立的肯尼迪研究所,1963年英国成立了医学伦理学学会和医学伦理学研究所。[4]

(三)科学伦理执行机构

丹麦是第一个建立全国性专门机构来处理科研中不端行为的欧洲国家,在1992年建立了“反科学欺诈行为委员会”。其他欧洲国家也都建立了类似机构。世界科学联盟于1996年建立“科学道德与责任常设委员会(SCRES)”,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于1997年建立了“科学知识与技术的道德世界委员会(COMEST)”。

(四)科学伦理专门杂志

这方面的杂志很多。单生命伦理而言,就有许多,如,医学伦理学杂志(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医学伦理学简报(Bulletin of Medical Ethics)等。另外网上专设有生物伦理数据库(Bioethicsline)有五万六千条记录,这是由美国Kennedy伦理学研究所开发的书目文献数据库。双月更新。来源于与法律、宗教、社会科学、哲学等有关的文献和一些公共媒体。内容涉及与卫生保健和生物医学研究有关的伦理、法律、公共卫生政策等方面,包括器官捐献和移植、安乐死等专题。

(五)科学伦理研究基金

一些国际性机构和团体,设立科学伦理研究的基金,如在国际上以及在一些先进国家,人类基因组研究项目的经费中必须拿出一部分进行相关伦理问题研究。

(六)举办科学伦理专门会议

近年来召开的会议有: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科学理事会召开的世界科学大会;1999年以来,科学知识与技术的道德世界委员会召开的双年度会议。2001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生物伦理:国际挑战》科技部长圆桌会议。

(七)进行科学伦理教育

欧洲国家普遍要求科学家在向年轻科技人员传授知识的同时,进行科学道德伦理教育。法国农业科学院所属的绝大部分单位采取了各种形式的教育。在德国,要求对青年科技人员讲授科学道德课,各大学普遍设有科学道德课。德国马普学会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到马普学会工作时先了解何为科研不端行为,何为良好的科研实践,并要求在一些文件上签字,承担相应责任,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近年来我们也加快了科技伦理的建设,但与国际相比,科学伦理的社会建制化程度还不够,特别是科学伦理教育普及工作还远远不够,科学伦理专门杂志还嫌不足,科学伦理的研究经费来源有限且单一,有一定权威的科学伦理机构还很缺。总的说来,在科学伦理的社会建制化过程中,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普赖斯:《小科学,大科学》,世界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页。

[2][]RK•默顿:科学社会学(上册),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9-370页。

[3]同上书,第363页。

[4]:英国多数称医学伦理学而非生命伦理学。

(原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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