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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哲学研究什么
 

问一个学科研究什么,也就是问该学科的对象问题。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要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并不容易。

不要说哲学这样的向来无明确边界的古老学科,即便是那些素有精密科学之称的自然科学学科,也并非不存在对象问题。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化学可否归结为物理学的争论。既然精密科学尚且如此,那么,对于哲学中学科对象的确定,便更不能指望有一个一劳永逸的定义,使人们从此摆脱争论,而是只能满足于一种能在学科分工体系中将某一特定学科在理论实践中区别开来的规定。换言之,定义学科对象,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人类理论探索活动领域的划分,为了理论探索活动的合作性分工。从确定学科的研究对象的精确性角度看,即便是像物理学、化学、生物学这样的精密科学,其间的界限也并不总是清晰的;而从人类理论探索活动的分工来看,能够大致地将各个学科对象区别开来,也就足够了。再说,绝对分明的学科划分很可能并不有利于科学的发展,创造性的思想往往产生于学科的交叉处。

给一个学科对象下定义,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历史的,一种是分析的。所谓历史的就是看看历史上的该学科的研究者们研究了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关于这个领域说了些什么。这是一种历时性的描述。分析的方式则是一种共时性的描述,它是共时地从整个人类知识体系来确定某一学科的逻辑位置。当然,这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或利弊。因为历史上哪些思想可以算作社会哲学的内容,首先便需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事实上,当人们认定某人是社会哲学家,或某人的思想属于社会哲学之时,就已经隐含地设定了某种标准。而另一方面,分析的途径亦须以一定的经验型存在的对象为前提。分析不能仅仅是语词的,还必须考虑到分析所确定的标准在经验上的恰当性。为某一事物下一个能表明其特征的定义并不困难,但要下一个适当的定义却非常非常不容易。例如,人类思想史上关于人的定义就有过许许多多,但至今仍未见有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最早的一个定义据说是逍遥学派的定义,说人是无羽毛的两足动物。应该说这一定义把人与其他相近的物种都区别开了。两足,区别于兽类,无羽毛,又区别于禽类。但偏偏有人跟他们过不去,找来一只拔了毛的小鸡,说这便是逍遥派的“人”,因为它也符合其定义:无羽毛的两足动物。看来,确如有人所言,任何定义都是蹩脚的。一个定义,不是包进来了不应包进来的东西,就是未包进来应该包进来的东西。这很像上网查询,输入一个关键词,一下子给你查出了上千个有关站点,而换上一个关键词,又找不到任何对象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查询中的方法是增加限定词或符号。人们解决定义不当问题的方法亦与此相似,即对一个事物用多方面的定义去刻画之。如关于人,有“人是政治的动物”、“人是理性的动物”、“人是会使用工具的动物”、“人是符号的动物”,等等。但是,无论增加多少规定,仍是有限的,仍可能存在不当。黑格尔特别强调对于事物规定要从抽象的特殊规定上升到具体的包容了各方面规定的大全。中亚一些民族的神话中,神有99个名号,以标明其多方面的能力。但在现实的理论活动中,要达到黑格尔所要求的那种无所不包的大全,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实的人的生命和思维总是有限的,而那种大全却是无限的。

那么,问题是不是无法解决了呢?其实,正像一位哲学家说过的那样,从来造成困难的都是思维自身。上述困难正是思维把自身抽象化所造成的。本来思维只是人的思维,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但在思想者那里,却把思维看成是一个自足的东西,要从思维自身建立起整个世界来。而忘记了思维的有限性,忘记了思维的生活源泉,即忘记了思维本来是做什么用的。把思维抽象为孤立的主体,从我思故我在出发,只承认自我意识的确定性,这是近代主体性哲学的一大弊端。而从马克思以来的现代哲学则趋于扬弃这种抽象性,把人的思维活动不看成是独立自足的,而是看成人们的生活的一个部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笔者将其称之为人类学思维范式或现代实践哲学。从这样一种思维范式出发,理论思维便不是原始的、原本的东西,而只是对于生活中已有所知的东西的反思而已。人们在生活中并不总是有明确的主客区分,区分是出了问题之后才有的。马克思早就指出了,关于离开了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真理性的问题,是一个经院哲学问题。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等人也都是从直接的“在世”或“生活形式”出发的。这样,按照人类学思维范式,一切理论思维的规定,包括定义,都不是根本性的、根源性的,而只是对人们已有的对于生活的领会或实践意识的一种反思。因而,这种反思、抽象是否恰当,便只能放回到生活之中去衡量,而不能停留于思维层面上。仍以人为例。其实,在生活中人们都知道人是什么,但一下定义却又出了问题,把小鸡之类也包括了进来。所以,应该让定义适合于生活,用生活中已有的领会去修正定义,修正理论思维,这种思想方法可称之为反思平衡法,是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运用之方法,但笔者以为可以作为一般的人类学思维范式的方法论原则。

依据这一反思平衡法,我们关于社会哲学对象问题的解决,便应包含以下几个层面:(1)人们关于社会哲学研究什么的直接意识;(2)依据此直接意识对于历史上既有社会哲学理论活动的描述;(3)依据对既有社会哲学理论活动的描述分析社会哲学所具有的某些基本的、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征;(4)把这些分析出来的特征放回到生活之中与直接的意识、领会进行比较以经过修正而达到平衡。这四个层面或步骤是一全过程,但作为理论形态出现的只是(2)(3)两个环节,(1)(4)两环节并不直接出现于理论分析之中,而是作为与生活的联系环节而存在。关于历史上社会哲学理论的发展,这里自然只能从略,但如果我们指出,社会哲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总是关注于不同的问题,这在大致上是不差的。

例如,在古代,社会哲学关注的是好的城邦生活的问题,在近代则先是现代性社会起源或合法性问题,继而是社会转型问题,后来又成为社会稳定与社会危机问题。这种研究主题的不断变化,若单纯从理论本身来看,似乎表明社会哲学对象的不确定性。但是,如果从社会哲学理论活动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来看,则似又能够发现某种不变的东西。这当中不变的东西便是各个时期的社会哲学,不管其主题是什么,都是对于当时社会生活的理解,对于当时社会生活所面临问题的理论反思或把握。就此确定不变的东西而言,把社会哲学定义为是对于社会生活的一种反思或把握,显然是适宜的。当然,这种把握是哲学层面的,也就说是在一种超越各门实证科学的总体性层面上的。这样,社会哲学就是一种对于社会生活的总体性把握或反思。此外,考虑到社会哲学对于社会生活把握不同于历史哲学的非虚构的方式,在这里还应加上一个“现实的”的限定词。总归起来,我们得到的社会哲学对象的定义便是:社会哲学是一种对于社会生活的现实的总体性把握。

这样一种关于社会哲学对象的定义,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内容上看,都是合理的。

形式上的合理性主要考虑这一定义能否把社会哲学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这一定义的内涵是社会哲学是对社会生活的总体性把握。这里,社会哲学是被定义者,定义者则是对社会生40活的总体性把握。这又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社会生活的把握,一是总体性的。对于社会生活的把握,使得社会哲学区别于其他哲学分支。社会哲学是一部门哲学或分支哲学,研究对象是社会生活总体,这便不同于对自然方面的研究。此外,由现实的这一限定词,这一定义亦区别开了社会哲学与历史哲学。在《社会哲学何以可能》一文中,笔者从着眼点的不同,指向的不同,方法的不同和所对应生活方式的不同等方面分析了这两种哲学学科的不同。[1]此处不再赘述。对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学科在进行研究,如各门实证社会科学,但这些学科只是对其中某一方面进行研究,而不是对于社会生活总体进行研究,故此定义可把社会哲学与各门社会科学区别开来。既然它能一方面把社会哲学与其他哲学学科区别开来,又能把社会哲学与各门社会科学区别开来,则这一定义在形式上就是一个合理的定义。

内容上的合理性是要考虑这样一个定义是否具有足够的包容性和启发性,即能否把足够丰富的理论内容包容进来,以及是否为这一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开放了足够的空间。这里的关键是对于社会生活总体的理解。社会生活即是人们的生活,它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生活不是不变的、僵死的、抽象的东西,而是一个活生生的在历史中发展变化的存在物。例如,古代以工商业和民主政治为特色的城邦是一种社会生活,近代以来的市场经济亦是一种社会生活,现今中国的社会转型自然亦是一种社会生活。如果我们这样理解社会生活总体,那么,它就是一个具有非常大的包容力的范畴。这样,在社会哲学的名目下,我们就能把智者、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理论,1718世纪的契约论,19世纪以来的转型论,本世纪的社会稳定理论和社会危机理论以及后工业社会理论包容进来。因此,从这一定义在内容上有足够的包容性和启发性而言,它亦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王南.社会哲学何以可能[J].学海,2000,(1)

 原文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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