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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时空问题的再考察
 

  作为社会运动之形式的时间空间问题即社会时空问题,无疑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构成部分。但长时间以来,人们却对之缺乏研究。刘奔发表于1991年的论文《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社会时—空特性初探》(以下简称刘文),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可以说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开创性的研究。①刘文发表后,引发了人们对此一重大问题的关注,迄今发表的论文计有上百篇之多。这些论文从不同方面对刘文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从而扩展和深化了人们对社会时空问题的理解。但近些年来,此项研究似乎又有停滞之势。鉴于此,笔者欲对刘文及其他后续研究加以梳理析辨和扩展,以冀能对推进此一研究的深化有所益助。为此,本文拟先对刘文和其他后续研究的主要推进进行简单评述,然后试图对深化此一问题的研究提出笔者自己的一些见解。

  刘文对社会时空问题的论述大致包括五个方面。

首先,刘文从一个人们习以为常的命题提出了社会时空问题。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的哲学教科书谈到时空都写着:时间和空间的本质就是运动,不存在脱离物质运动而独立自存的时间空间,时空结构从属于运动。人们对这个命题是如此习以为常,以至于不会对之提出任何问题。但刘文从中发现了问题:如果把这个逻辑贯彻到底,那就必然要得出,没有一成不变的、适用于一切运动系统的绝对时空模式;物体的时空特性取决于它所属的物质系统运动形式的特点。进而,人们就不能不承认:物质运动的社会形式也有自己特有的时空结构。

其次,刘文认为,社会的时间和空间是由人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而这种创造不是无中生有地创造,而是以自然时—空为前提、在自然时—空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并把自然时—空形式以扬弃的方式包含在社会时—空之中的。在社会运动中,对于人类的发展来说,时间本身就是空间。在人类社会的时—空结构中,时间的因素被提到首要的地位,并和人的积极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而时间因素之所以获得了头等重要的意义,其深刻根源在于社会实践,首先是劳动活动,在于调节社会活动的特殊规律。

再次,刘文进一步探讨了社会时间的结构。把社会时间的结构定义为“满足不同需要的各种活动在人的整个时间中所占的比例”,由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等要素所构成。这种结构决定着人类发展空间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决定人的发展空间大小的是自由时间的多少。而自由时间在量上与必要劳动时间成反比,与剩余劳动时间成正比关系。

第四,刘文还对社会时空的相互转化作了深入的论述。人的活动告一段落时,作为主体的劳动时间客体化了,它由于产品的空间结构被改造而取得空间的固定形式,以静态的空间形式保存、固定、巩固了主体以动态形式表现出来的本质力量。作为社会时间晶化形式的社会空间,不但以实物形态存在,而且以关系形态存在,即作为社会关系的体系而存在,也就是所谓社会结构。社会关系是活动的产物,反过来又成为活动的前提、活动的制约因素。活动不过是动起来的社会关系,而关系不过是活动的相对固定形式、相对静止形态。社会历史表现为两个方向相反的运动过程:即时间的空间化和空间的时间化。在社会时—空辩证法中,社会空间保存、固定、巩固和积累着活动的一切积极成果,是保守的一面;而社会时间作为主体、作为活动,始终是革命的、能动的方面。

最后,刘文还对历史决定之时—空特性进行了别具一格的探讨。刘文指出,历史时间中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三个依次出现的因素能够以“浓缩”的形式“并存”于同一个社会空间之中,并处在相互规定、相互制约的关系中。这是指在劳动过程中,手段、对象、目的的并存及其相互作用,代表着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个因素的并存与相互制约。劳动过程中过去、现在、未来之间的辩证关系,集中体现了历史过程中因果之必然联系的辩证性质: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转化;不仅是“前因”决定“后果”,“后果”也作为原因调节着、规定着现存事物的发展方向。[2]

不难看出,刘文对社会时空问题做了相当深入而系统地论述,所提出的一系列命题,诸如“社会的时间和空间是由人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社会运动是通过转化为社会空间而现实存在的时间”,社会时间的结构是“满足不同需要的各种活动在人的整个时间中所占的比例”,“社会历史表现为两个方向相反的运动过程:即时间的空间化和空间的时间化”,历史过程中“不仅是‘前因’决定‘后果’,‘后果’也作为原因调节着、规定着现存事物的发展方向”等,也都极富有创新意义。刘文的发表引起了人们对社会时空问题的持续关注,迄今为止,已发表专题研究论文百余篇,甚至还有研究专著出版。这些论著作为对刘文的回应,对其所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探讨。这里无法全面讨论,只能择其要者加以述评。

最先对刘文作了全面深入回应的当为俞吾金教授的论文《马克思时空观新论》(以下简称俞文)[3]。俞文涉及颇广,但主要是对马克思成熟时期的时空观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其主要结论是,第一,马克思是从考察人的生存实践活动,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出发来阐述自己的时空学说的。第二,马克思对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时间结构分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了深刻的揭示。第三,马克思认为时间是空间的本质,即对于人类的生存实践活动而言,时间比空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王锐生教授在《唯物史观的时空观》(以下简称王文)[4],则从不同的角度回应了刘文提出的社会时空问题。其主要论点是:第一,时间与空间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存在方式。第二,时空关系与分工规律。历史规律,特别是分工规律,与人的活动的存在方式———时间与空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时空关系与人的自由是密切相关的。第四,高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电脑、互联网的出现,将给人类的时空观带来新的变化。

胡敏中教授的论文《论马克思主义的自然时间观和社会时间观》(以下简称胡文)[5],也对社会时空问题提出了一些颇有意义的见解。胡文的主要论点是,自然时间是自然物体运动的过程性,是机械的、均匀的延续过程,而社会时间是社会运动的过程性,是可塑的过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自由时间、政治生活时间、文化生活时间和时机等是社会时间的诸种表现形式。自然时间是社会时间的基础,社会时间不可能超出自然时间之外而独立地存在,但社会时间又有自身相对独立的运行模式和节律,社会时间和自然时间可以同步,也可以不同步。自然时间和社会时间的内在关联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真正的时间观。

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青年学者孙乐强的论文《马克思社会时间理论的三重视域》(以下简称孙文)[6]。该文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时间理论存在着三重视域:,哲学视阈中的生成性时间,即以人类物质生产实践为根基的一种动态的生成性时间,这是马克思对人类历史性存在的本质规定;,经济哲学语境中的物化劳动时间,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同质性的本质内涵;,人学视阈中的自由时间,即把自由理解为对自由时间的占有,这是自由的本体论基础。这当中特别有意义的是作者对经济学语境中时间的分析。

上述几位学者的论文,从不同方面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时空问题研究的深化。俞文给人印象的深刻之处在于特别强调了,首先,马克思不是从传统哲学的时空框架出发引申出实践概念,而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出发引申出时空概念的;其次,马克思始终是把时空问题放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来进行考察的,并由此形成了社会形态时空观,强调在三大社会形态中,时空概念有着质的差异;再次,马克思的时空观始终把考察的重点放在时间概念上,把时间看做是空间的真理。王文的重要性在于,明确提出了时间与空间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存在方式的命题,并认为时空关系与历史规律,特别是分工规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胡文的贡献则在于在对自然时间与社会时间进行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考察了二者之间的关系随着人类实践方式的发展而变化的历史。孙文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具体地考察了“物化的劳动时间”与“主体的劳动时间”两种时间之间的交换,以及这种不平等交换如何构成了资本主义之存在基础。

  显而易见,社会时空问题讨论所围绕的核心问题是社会时空与人类实践活动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首先涉及的是社会时空的起源问题。在此问题上,各位论者持有相同的看法,那就是把社会时空理解为人类实践的创造。这一点应该说是十多年来在社会时空问题上所取得的最重要进展,这构成了进一步讨论的共同出发点。在这一出发点之后,进一步的问题便是人类实践活动如何创造了社会时空。在这一进一步的问题上,各位论者也都作了不同程度的探讨。刘文指出,社会的时间和空间是由人通过实践活动创造出来的,而这种创造是以自然时—空为前提、在自然时—空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 把自然时—空形式以扬弃的方式包含在社会时—空之中的。刘文这里涉及到实践创造社会时空问题的关键之处,那就是社会时空如何在自然时空的基础上创造出来,如何把自然时空以扬弃的形式包含在自身之内。不难看出,刘文关于社会时间的结构问题,关于社会时空的相互转化问题,以及关于历史决定之时—空特性的讨论,也都是对如何创造问题的回答。无疑,俞文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客观时间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时间结构的分配,关于劳动中的空间观念,关于时间是空间的本质,以及关于社会形态时空理论的讨论,王文关于时空关系与历史规律特别是分工规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讨论,也是从不同方面涉及社会时空在人类实践中的构成问题。而胡文则直接从正面回应了刘文的问题,讨论了社会时空与自然时空的关系问题。孙文的进展则在于从“物化的劳动时间”与“主体的劳动时间”两种时间之间关系入手,进一步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但可惜只停留在两种时间的交换问题上,而未深入下去。因此,以往的研究留给我们的问题仍然是,如何进一步具体地说明社会时空与自然时空的关系问题,亦即拓展刘文所提出的问题,说明社会时空如何在自然时空的基础上形成的问题。这一拓展讨论的出发点无疑是以往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即社会时空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创造。既然社会时空是人类实践所创造,那么,社会时空是如何构成的,就必定与人类实践的构成方式相关。而这一点在以往的讨论中却往往被忽略掉了。所以我们的分析就要从实践活动,特别是从作为首要的实践方式的生产劳动的构成方式开始。

实践或劳动的本质,这里可先一般地规定为,“实践是人的能动的改造世界的社会性的物质活动”。这一规定指明,实践活动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两个方面。如果我们在思想中先抛开社会关系不论,那么,就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7]。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强调,在这一过程中,“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这就是说,在抛开社会关系抽象地考察人与自然之间的劳动过程时,人在这里首先是作为一种自然力出现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首先也就是一种自然力之间的相互作用。不言而喻,人作为一种自然力并非是任意一种自然力,而是一个作为生命体的自然力;而且,人作为生命体的生命过程与其他动物的不同,是有意识、有目的的生命过程。在人与外部自然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一方面,人是作为生命体的活动而施作用于外部自然的,而另一方面,人作为生命体并不是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的,而是借助于劳动资料或工具的中介而进行这种相互作用的。一般而言,机械性的劳动资料即与劳动对象发生物理相互作用的劳动工具,对于劳动过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即劳动在一般意义上就是以机械性劳动资料为中介对于劳动对象施加影响,[8]使之发生各种合于人的目的形式变化的过程。劳动对象的合目的性变化可以是物理的,也可以是化学的、生物的,但人借助于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的相互作用,最基本的形式却是物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劳动过程一般而言,包含着生命过程和物理过程两个方面,是两个方面的统一。现在,如果我们把抽象掉的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如协作、分工、交换等狭义的社会因素再加进来,那么,一般而言,劳动过程也就是生命过程、物理过程和狭义的社会过程的统一。

如果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把时间、空间理解为物质运动的存在方式,且不同的运动形态具有不同的时空形式,那么,实践或劳动过程作为生命过程、物理过程和狭义的社会过程的统一,也就包含着生命时空、物理时空和狭义的社会时空三种时空形式,而作为实践或劳动创造物的(广义的)社会时空也就是这三种时空形式的统一。与以往把时空简单地区分自然时空与社会时空不同,本文在这里特别突出地提出了生命时空的概念。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实践活动首先是一种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因而,如若只是把时空区分为自然时空与社会时空,那就不可避免地要错失人的生命活动在物理过程与社会过程之间的中介作用,而若不从人的生命活动的特征入手去分析生命时空的构成,就难以揭示出生命时空在物理时空与社会时空之间的中介作用,从而也就难以从整体上说明社会时空的构成。进而,如果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把时间理解为事物运动的持续性,把空间理解为事物运动的规模即广延性,那么,不同的运动形态中事物的持续性和广延性也就必定是各不相同的。生命过程的持续性、广延性必定不同于物理过程的持续性、广延性,社会过程的持续性、广延性也必定不同于生命过程、物理过程的持续性、广延性。这种不同运动形态中事物的持续性和广延性的不同,意味着不同运动形态的事物有着不同的节律,而事物运动的时间空间可一般地理解为事物运动节律的表现形式。这样,一种单纯的运动形态就有着单一的节律,而一种复合的运动形态,就有着复合的节律。前者有如声乐中的单一旋律,而后者则有如和声或复调。

一般而言,世界上事物的运动极少是单一形态的,而往往是复合的;而且更重要的是,比较高级的运动形态会以扬弃的形式包含着较低级的运动形态在自身之内。如果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无机界的运动统称为物理运动的话,那么,生命运动就以扬弃的形式包含着物理运动,而社会运动则又以扬弃的形式包含着生命运动,当然也包含着物理运动。因此,时空作为运动之节律,在生命运动中,就是生命时空以扬弃的形式包含了物理时空,而在社会运动中,则是社会时空以扬弃的形式包含了生命时空及物理时空。但这种包含不是二者平分秋色的并列。所谓扬弃,就是高级形式对低级形式的整合、支配。这也就是说,生命时空作为生命运动节律与物理运动节律的复合,是生命运动节律对于物理运动节律的支配;而社会时空作为社会运动节律与生命运动节律的复合,是社会运动节律对于生命运动节律的支配。当然,任何整合、支配都必然会遇到被整合、被支配者的抗拒,因而,任何复合的运动形态,从而任何这种运动形态的时空形式即运动节律,便都是内含矛盾的统一体。在整合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这一统一体有如存在着主旋律的和声音乐,而在整合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则这统一体便有如不存在主旋律的复调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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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们具体地看社会时空是如何在实践中构成的。

我们先抽象地考察作为一种生命运动过程的人的劳动过程是如何构成劳动时空即劳动节律的。既然劳动是人作为劳动主体支配劳动工具的过程,而劳动工具的最基本形式是机械性的,既遵循物理运动方式,那么,劳动就是生命过程支配物理过程的过程。这种支配过程,也就是两种运动过程的结合过程,这种结合产生了一种新的生命运动形式。如果我们把单纯的物理过程和生命过程理解为两种可能性空间的话,那么,人的劳动过程就是这两种可能性空间的交集即重合部分,从而劳动过程就不再是简单的生命过程,而是对于普通生命过程的改造、提升。所以马克思说,“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为了在对自身有用的形式上占有自然物质,人就使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头和手运动起来。当他通过这种运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它自身的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到他自己控制。”[9]这样一种新的生命运动形式必然有着自己的运动节律即自己的时空形式,但这种运动节律已不是普通生命运动的节律,也不是人作为一种纯粹自然生命运动的节律,而是一种在生命运动可能性空间内的一种最高的创造性成果。

但这种支配绝非单向的施加作用,而是一个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这一过程在本质上就是劳动主体与劳动工具的相互作用、相互规定的过程。一方面,是人创造出了劳动工具,劳动工具为人所掌握,是人支配着劳动工具;但另一方面,由于作为一种物理存在的劳动工具有着自在的规定性,因而人在创造和掌握劳动工具时必然地要受到这种规定性的限制,要遵从劳动工具的运动规律,而不可能随心所欲,这就意味着人同时为劳动工具所掌握。人掌握劳动工具,意味着生命运动的节律支配了物理运动的节律,使后者服从自己,而人为劳动工具所掌握,则意味着生命运动的节律为物理运动的节律所支配,使自己服从于后者。要使二者的结合达到和谐的程度,便需要相互的适应。这对于人而言,便是习得或学习的过程。就此而言,人之为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修炼成的。这一学习成人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有种种困难。这意味着在人的生命过程中,总是存在着两种运动节律即两种时空之间的紧张。那种劳动主体与劳动工具之间达于“庖丁解牛”式的和谐之境界,一般而言,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我们再具体地看社会时空如何为实践或劳动所构成。前面我们只是抽象地考察了劳动过程,而舍弃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现在如果我们把社会关系添加进来,那么,劳动作为一种生命过程就还要受到社会过程的制约,从而生命运动的节律就还要受到社会运动节律的约束或支配。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多层面的,但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直接相关于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生产劳动是人类在一定社会形式下对自然的占有。没有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有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0];“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11],而这些社会形式不可避免地要对作为生命活动的劳动过程产生规制作用,使之具有特定的社会形式。

直接存在于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首先是分工与协作。[12]社会分工随着人类物质生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协作是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相互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协作有简单协作和复杂协作两种。简单协作是在没有分工的条件下,许多劳动者协力完成同一种工作。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劳动形式。在最简单的协作劳动中,个人的生命活动节律便须受到共同劳动者活动节律的约束,而不能自行其是。例如,在共同搬运重物的劳动过程中,各个人的生命运动节律便必须互相协调,形成一种集体性的活动节律,并受这种集体性节律的支配。否则,这种集体劳动便难以顺利进行。复杂协作是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协同劳动。它是把制造产品的各种操作分解开来,分别由一些人去做,每人只负责一种操作,全部操作由许多劳动者协同完成。这种复杂协作在工场手工业时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马克思用“总体工人”这一概念描绘了这种复杂协作中社会运动节律对于个体生命运动节律的支配作用:“现在总体工人具备了技艺程度相同的一切生产素质,同时能最经济地使用它们,因为他使自己的所有器官分离而成为特殊工人或工人小组,各自担任一种专门的职能。局部工人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他的片面性甚至缺陷就成了他的优点。从事片面职能的习惯,使他变成本能地准确地起作用的器官,而总体机构的联系迫使他以机器部件的规则性发生作用。”[13]

但分工不限于工场或工厂内部的分工,对于人们的活动节律产生更大影响的是整个社会内的分工。工场内的分工需要通过“在单个工人面前代表社会劳动体的统一和意志”的资本家的组织调节,来使得协作劳动成为可能,而整个社会内的分工同样需要以某种方式加以调节,以使得整个社会的生产得以按照某种适当的比例进行。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时空作为社会运动的节律,包含着生命时空、物理时空和狭义的社会时空三个层面之间的互相制约关系。作为实践或劳动创造物的(广义的)社会时空就是这三种时空形式的统一。但这种统一由于三个层面的运动各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而是内含差别与矛盾的统一性。这种内含的差别与矛盾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能会达到极为尖锐的程度。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而其最高目标是人类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现实的个人构成了历史运动的主体,对现实的个人活动方式的历史发展的理解也就是对于历史运动的理解。但以往的研究由于缺失了社会时空的视阈,对人的历史发展的理解也就必然是有缺陷的。而从社会时空变迁的角度来看人的历史发展,则能为我们理解历史唯物主义打开一个新的视阈。人的实践活动是由生命运动、物理运动和社会运动复合而成的,而生命运动、物理运动和社会运动各有其内在的运动节律即时空特征,社会时空就是这三种时空或运动节律的复合。人的发展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方式的发展,特别是人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方式即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因而,人的发展也就体现为社会运动节律或社会时空形态的变化,特别是体现为三种时空或运动节律之复合方式的变化。

社会时空或社会运动节律作为物理时空、生命时空和狭义社会时空的复合,在不同的实践方式中具有不同的方式。尽管实践活动是由生命运动、物理运动和狭义社会运动复合而成的运动形态,但在这三种运动形式中,生命运动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现实的个人只有在生命运动中才构成了直接的主体,而在包含于社会实践中的物理运动和狭义社会运动形式中,则只是间接意义上的主体。因此,人的发展,归根到底就是人的生命运动方式的发展。但在社会运动中,人的生命运动是受着物理运动和狭义社会运动的制约的,因而,人的生命运动方式的发展又是与社会实践中物理运动和狭义社会运动对生命运动的制约方式的变迁密切相关的,而这种制约方式的变迁同时也就是上述三种时空或运动节律复合方式的变化。

这种变迁首先体现于劳动过程之中,是生命运动节律或生命时空与物理运动节律或物理时空之间复合方式的变迁。由于劳动工具在劳动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因而,这种复合方式的变化从根本上说是由劳动工具的变迁所决定的。劳动工具的性质决定着它与操作它的生命运动主体的关系方式,决定着在两种节律的复合中,物理节律与生命节律劳动过程中何为主导、何为从属以及主导与从属的程度。在原始的采集、渔猎生产方式中,由于工具的简单性,大体上是人的肢体的简单延伸,因而人的生命运动节律较少受到劳动工具之物理运动节律的规定,更多地呈现出自然生命之状态。而在农业生产方式中,由于工具的初步专门化、复杂化,人的生命运动便需更多地受到工具之物理运动节律的约束。而在大机器工业生产方式中,人的生命运动则成了机器的附属品,在很大程度上为机器运动节律所支配。我们只要对比一下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诗句对田园风光的充满情意的描绘,与卓别林在《摩登时代》中对机器大工业生产中流水线上那单调、紧张、无聊的工作的刻画,便不难理解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劳动过程作为生命过程与物理过程的结合方式的根本性不同。事实上,时至今日,那些在汽车生产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们,除过工作环境有所改善之外,其生命运动节律之为机器运动节律所支配的情形,并无实质性改变。

生命运动节律或生命时空与狭义社会运动节律或狭义社会时空之间的复合方式也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决定这种复合方式变化的,是物质生产的社会结合方式,而这又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分工方式所决定的。有分工,就必然有对分工的调节,以使得社会生产在整体上按照某种适当的比例正常地进行。而这种调节就是社会运动节律对于个体生命运动节律的调节或支配。这种调节首先是在直接的劳 动过程中集体活动节律对于个体活动节律的支配。在简单的协作劳动中,集体性劳动节律对于各个人生命活动节律的支配作用是直接的,而在复杂协作劳动中,这种支配作用虽然是间接的,但却一点也不减少其强制性的力量。而在从“总体工人”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机器大工业中,个人的生命活动节律受到了进一步的强制性的支配。“在工场手工业中,社会劳动过程的组织纯粹是主观的,是局部工人的结合;在机器体系中,大工业具有完全客观的生产机体,这个机体作为现成的物质生产条件出现在工人面前。”[14]这样一来,作为机器体系之一环节的个别工人,其生命活动的节律便完全地为机器运行的节律所决定了。“在这里,整个过程是客观地按其本身的性质分解为各个组成阶段,每个局部过程如何完成和各个局部过程如何结合的问题,由力学、化学等等在技术上的应用来解决”。[15]对于分工的调节更为重要的方式是对于整个社会内部分工的调节。即使是在古代社会有限的分工情形下,社会对于分工的调节作用也是必要的。事实上,在古代公社中,调节分工的规律也是存在的,甚至“调节公社分工的规律在这里以自然规律的不可抗拒的权威起着作用”[16]。而在由于分工的发展而导致的市场交换关系中,社会活动节律对个体生命活动节律的支配则达到了最为显著的程度。在市场经济中,调节分工的规律就是价值规律。按照马克思的理解,“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17]所谓价值规律,就是“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其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18]

这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商品交换价值之本质对于生产使用价值之个体活劳动的支配,即交换价值运动的节律对于个体生命运动节律的支配。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支配下,也就是在交换价值的生产对于使用价值的生产的支配下,一切生命活动须服从于交换价值的生产。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价值生产对于个体生命时间的支配,还只是对于一般商品生产而言的。而在作为商品生产之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对个体生命活动节律起支配作用的,不仅有价值规律,更有剩余价值规律。所谓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作用,就是资本运动节律对于个体生命活动节律的支配作用。但资本不是别的,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同时也就是此前工人活劳动的物化形式。因此,前述机器对于人的生命运动的支配,也就是物化的死劳动对于活劳动的支配,而这种支配的结果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如果说作为物化劳动的机器是一种空间性存在,那么,死劳动对于活劳动的支配就是空间对于时间的支配。

一般而言,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农业是主要的物质生产方式,而农业生产对于自然的依赖性使得生命运动、物理运动和狭义的社会运动之间的统一关系具有更多的自然性,因而较为和谐一些。而在资本主义的大工业生产方式中,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工业生产具有比农业生产大得多的人为性,要更多得多地借助于机器体系。而作为社会时空之体现的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的运动节律,也已经远离了自然状态。因此,在这一社会中,这种体现着社会运动节律的死劳动对于作为生命活动方式活劳动的支配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社会运动方式与生命运动方式,从而社会运动节律或社会时空与生命运动节律或生命时空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了最为显著的程度。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个体的生命运动节律与物理运动节律、社会运动节律的和谐。马克思所设想的理想社会,也可以说就是这样一种诸运动节律之和谐的社会。但以往人类历史展现给人们的似乎并不是趋向这一理想目标,而是相反,是对人的生命运动节律的更多的支配。这也就是马克思终生奋斗要加以消除的人的异化现象。

如何消除异化现象,与如何理解人的生命活动的本质,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生命活动与物理运动、社会运动的关系密切相关。早年马克思受黑格尔的影响,将生产劳动本身视为自由自觉的活动,视为人的类本质。这样,异化便只是由私有制造成的,因而只要消灭了作为异化之前提的私有制,人的自由发展便可实现。这就意味着此时马克思认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生命活动的节律与物理运动的节律是完全和谐的,而作为异化的不和谐是由私有制这一社会运动节律的强制所造成的。但在其思想发展的后期,马克思逐渐地改变了看法,认为“不管怎样,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这就意味着,马克思不再视生产劳动本身是真正自由的活动,亦即劳动过程中生命活动的节律与物理运动的节律不再一般性地是和谐的。劳动过程中的自由,亦即生命活动节律与物理运动节律的和谐,生命活动节律与社会运动节律的和谐,都只能是一种有限的东西。“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9]

这一能够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领域,因此便只能在生产劳动领域之外探寻。即,按照马克思此时的理解,“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20]如果我们把人类活动划分为物质实践活动、理论活动和审美或艺术活动三大基本领域,那么,排除了物质生产实践之后,这个真正自由发展的领域,也不可能是抽象的理论活动,而只能是审美或艺术活动领域。[21]审美或艺术活动是一种如康德所说的“形式的合目的性”、“主观的合目的性”或“无目的的目的性”,因而它就是超越了具体的功利性目的的,而纯粹是一种内在的目的。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必需和外在目的”之外的内在目的,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只有在这个摆脱了外在的直接功利目的的审美领域中,人的生命活动的节律才能够在本质上不受其他事物运动节律的支配,因而才能够是真正自由的。

但马克思所设想的这一作为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的自由王国,并非是像以往空想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一种纯粹的乌托邦,而是建立在生产劳动这一必然王国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这当中的关键之处就是随着物质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导致的必要劳动时间或工作日的缩短,自由时间的增长。而“所有自由时间都是供自由发展的时间”,[22]因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23]因此,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社会运动与生命运动之间的激烈冲突,成熟时期的马克思的设想是通过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减少必要劳动时间,以增大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时间。自由时间中的生命活动当然不是任何一种生命活动,而是创造性的生命活动。自劳动生产率得到一定提高的文明社会以来,必要劳动时间之外的自由时间就在不断地增长着,但在以往所有的阶级社会中,这些自由时间完全为少数人所占有,而劳动时间却完全为劳动者所承担。未来理想社会便是在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基础上,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充分的自由时间。

(责任编辑:马 妮)

 [1]刘奔此文发表于《哲学研究》1991年第10期。在此前,学界虽然发表过几篇涉及社会时空的论文,但都只是略加论述,而并未有比较系统的讨论。而在此后数年间,直到1996年俞吾金、王锐生等学者发表回应的文章之前,亦未见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的论著。因此,说刘奔的此项研究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当无不当之处。

[2]以上对刘文的概述请参见刘奔:《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社会时—空特性初探》,《哲学研究》1991年第10期。

[3]俞吾金教授的论点主要见于《马克思时空观新论》(《哲学研究》1996年第3)一文中,在《物、价值、时间和自由———马克思哲学体系核心概念探析》(《哲学研究》2004年第11),亦有涉及。

[4]王锐生:《唯物史观的时空观》,《人文杂志》1996年第6期。

[5]胡敏中:《论马克思主义的自然时间观和社会时间观》,《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2期。

[6]孙乐强:《马克思社会时空理论的三重视域》,《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9期。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202页。

[8]马克思写道:“在劳动资料中,机械性的劳动资料(其总和可称为生产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比只是充当劳动对象的容器的劳动资料(如管、桶、篮、罐等,其总和可一般可称为生产的脉管系统),更能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204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202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1,48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2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31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38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42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4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36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5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9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926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926-927页。

[21]关于这一问题,此处无法展开讨论,比较详细的论证,请参见王南湜:《人类活动论导引》,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1993,286-298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1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532页。

原文载《社会科学战线》20093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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