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论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
   

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就是对某一种或某一类经济行为的道德意义上做出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也是把经济行为区分为善和恶、有利和不利、正义和非正义、正确和非正确、是和非、合理和不合理等的一种社会活动。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这种肯定或否定、赞许或谴责的价值判断活动来干预经济生活,使经济行为符合评价主体的价值取向、精神追求和心理期待,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

一、必要性:坚持经济发展正确方向的思想保证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是实现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根本目的的思想保证。

道德评价是坚持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方向思想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建设和道德建设尽管本质上是一致的,尽管经济发展会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但不能说每一经济行为都是合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却有不少经济行为引起人们的困惑、迷惘、苦恼和心理失衡。形成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经济活动只顾利润和产值而不注重人的发展,经济活动的目的只顾满足人的物质需要而不顾及人的精神需要有很大关系。社会主义企业,既要注意经济活动的经济价值,也要注意经济活动的道德价值,应把经济活动的经济价值和道德价值正确地统一起来。正因如此,对我国当前的经济行为进行自觉的道德评价,不仅有助于克服经济活动中狭隘的功利倾向,而且有助于坚持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的有机统一。

道德评价是调节经济利益矛盾的道德手段。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活动过程中出现经济利益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对于这种经济利益矛盾的调解,除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外,道德手段的作用也不可低估和忽视。比如分配中的利益矛盾,既有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是否合理的问题,也有利益所得是否正当的问题。如果说前者是经济、政治的主要评价对象,那后者则是道德的主要评价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无数事实表明:不仅因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情况而使利益分配出现某种偏颇,同时也因某些落后道德观念的干扰扭曲了现行政策,或因某些人道德水平低下而不惜以各种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获取利益。有些“多得者”并非一定是“多劳者”。如果我们能够自觉地、正确地对利益分配进行道德评价,就能形成一种正确处理利益关系的舆论环境,也能为经济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原因在于:调整经济政策必须考虑人们可以接受的程度即所谓民心、民意,而民心、民意又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道德评价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至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企业与国家、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都可通过一定的道德评价使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相应的处理,达到缓解和协调利益矛盾的目的。

道德评价能够调动经济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活动中,有人认为:只要掌握了赏罚“二柄”,就能象控制机器人一样控制人的行为,控制企业职工;有人还片面地认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机就是为了物质利益,只要进行物质刺激就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这些观点是错误和片面的。这是因为,对前者来说,人除了口腹之欲外,还有比口腹之欲更高的欲望,甚至比有生命更值得珍视的东西,而这些更高的欲望和更珍视的东西,是“赏”不出、“罚”不掉的;对后者来说,职工积极性的调动,除了物质刺激外,更重要的还是精神刺激,给行为主体以道德上的满足。通过物质刺激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只注重物质刺激,不注意精神激励,不给行为主体以相应的道德满足,其结果必然是金钱欲望比劳动积极性增长更快。通过道德舆论的扬善抑恶,在肯定道德的、褒扬高尚的行为的同时,树立高尚动机和远大理想,形成行为主体应具有的责任感、义务感、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从根本上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

我国的经济建设在取得令人瞩目成就的同时,亦存在着令人关注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道德价值评价的指导、规范,要求有道德的灵魂。实践证明:“经济学决不可能是一门完全‘纯粹’的科学,而不掺杂人的价值标准。对经济问题进行观察的道德和政治观点往往同所提出的问题甚至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那么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1]如果执意要放弃对经济活动的道德评价及其指导,那么大量事实已经证明,这只能是放弃和否定积极的、善的道德评价与指导,而不是放弃道德评价与指导自身,只不过是以混乱的乃至恶的道德评价来指导与规范经济活动,其结果只能是葬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二、可能性: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对象化活动的道德属性

道德是在社会物质生活过程中,基于一定物质关系之上而形成的、用以协调相互利益关系的、在本质上属于思想关系的关系。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中,该如何、不该如何,不是凭主观臆想,而是由现实利益关系决定的,在人改造外部世界的对象化活动中,在人与自然关系背后,深藏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是人的这种对象化活动背后的利益关系,使得经济活动同时具有道德属性,并可以对之做道德评价。实践内在地包含着道德,将道德与经济集于一身,这正是有可能对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实践活动进行道德评价的基本根据。不过,这仅是最一般的回答。为了与通常所说的泛道德主义区分,必须进一步回答:道德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究竟以何方式存在?道德存在的作用是何?道德的关注焦点是何?道德又是如何与经济、政治等具体领域相区分的?而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是道德自身的存在特性。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提出“灵魂的善就是灵魂的现实活动”、“品质的现实活动是必然要行动。”[2]康德将道德规定为实践理性,黑格尔揭示道德意志冲动向行为的转化,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将道德看作是人类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对善的著名规定,都以各自的方式揭示了道德的实践——精神这一特质。实践是主客观的统一,是认识论上的主观合乎客观、客观检验主观,是人的内在意志的现实存在,主观目的的客观存在。人的一切自觉行为(即通常伦理学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行为)都是道德的现象性显现。道德是人类实践中隐而不露又无所不在的灵魂。理解了这个意义,我们才真正把握了道德的实践——精神要义。

道德的这种实践——精神特质,既揭示了道德的实践价值标准作用,同时也揭示了实践的自觉创造的价值选择特征。实践的目的性是双重的:既是客观的、对象化的目的,又有主观的、善的价值目的,二者的统一才构成现实的实践目的选择。道德就其起源、发生来看,经济利益是第一性的,道德是第二性的,然而一旦离开了起源、发生学角度,这种划分就失去了意义,道德甚至成为实践的价值向导,有什么样的价值就有什么样的实践行为这一基本事实,所揭示的正是实践主体从事实践活动时的自主选择性与自我规定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是他自己的创造物。而道德自身也在这导向、评价过程中,被评价、提升。实践内在地包含着建立在价值评价基础上的价值选择与价值指导。

道德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既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又相互区别、相对独立。第一,道德没有相对独立的感性空间域。它只是主体的自由意志活动,必须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表现,又不外在于这些具有直接感性存在的空间域。实践是主体的自由意志创造活动,实践的现象形态是多样的,实践的具体形态不过是实践主体自由意志的现实存在。人的道德品质、内在情操,彼此间的道德关系,均非离开日常活动而独立自存,它只存在于人的日常具体活动之中。因此,经济与道德作为不同的领域仅仅只是在抽象的思维中存在,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二者却不能分开。当经济由抽象变为现实的经济活动时,就由于实践主体的目的、动机与手段选择,行为态度、彼此关系评价等而内在地包含着道德因素。现实的经济活动不是纯经济的,它同时也是道德的。第二,道德尽管渗透、存在于一切现实的自由意志活动领域,但它与其中的具体活动所关注的对象不同。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具体多侧面多角度的,由于对其观察的角度、侧面不同,就可以对其有不同的揭示,即对同一事物,可以同时运用不同尺度从不同角度予以评价。对于经济活动而言,经济法则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纯粹经济关系背后的人与人关系、人文精神。道德法则与经济法则关注的焦点、评价的内容各不相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同一具体实践形态中,又有经济与道德领域之区分。只要经济法则与道德法则各自均牢牢把握自己的对象范围,那么,就不会出现实践上的混乱,就不会出现通常所说的泛道德主义。

由此可见,由于经济活动内在地具有道德因素,故对其进行道德评价可能的、合理的。

三、评价原则:历史唯物主义的道德历史主义

任何道德都不是一种抽象的永恒的东西,而总是具体的(或曰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必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实现其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的调整。对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伦理关系和经济行为作道德性质的评判坚持道德历史主义的原则。[3]所谓道德历史主义的原则就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辩证地、历史地看待当今经济生活中形成的道德观念和经济行为的道德性问题。马克思主义反对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于我们的现实生活,反对凌驾于历史的时代差别之上的道德评价形而上学。特别是旧道德体系已被打破,新道德体系尚未形成的转折时期,作为道德理论研究的方法论探索,则更应杜绝道德相对主义和抽象论原则,把坚定的党性原则与科学的历史态度结合起来,为道德规范的确立和道德实践的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按照道德历史主义的评价原则,对经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必须坚持下列“三个统一”:

一是坚持价值判断与阶级分析的统一。提出阶级分析的方法与科学的评价尺度相结合是基于以下考虑的:其一,社会历史的进步总是在阶级对立或矛盾冲突中实现的,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是一种包含着内在矛盾的统一。当今社会虽然消除了阶级对抗和利益矛盾的根本冲突,但并不是说这种矛盾冲突就不存在了。评价当今社会经济行为的道德性问题的社会历史标准在其现实性上所反映与肯定的仍然是社会中部分阶级和部分成员的利益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从而表明了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评价不可能是抽象的人性论。其次,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来,我国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分化和重组更加突出。忽视这一社会现实的道德分析,就是否定道德历史主义分析的现实基础。再其次,私营企业主群体意识和阶层力量的形成,必将对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这类人的经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就决不能强调其“社会合理性”的性善的一面,而忽视其“外部不经济”的性恶的一面。

二是坚持历史态度与辩证分析的统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无论研究人类道德还是研究某种道德类型,无论是研究某类道德现象还是研究某一道德问题,第一,必须将其放在相应的历史范围加以考察;第二,必须作为历史过程或历史过程的集合加以考察;第三,必须联系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当时的经济关系和政治文化因素加以考察。否则道德研究就如堕入烟海,抓不住问题的症结和实质,更不能从中把握其固有的规律性。同样,分析和研究新时期经济行为的道德性问题也只能历史地综合考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否则势必轻者摇摆不定,抓不住根本,作不出正确的评价,重者造成思想观念上的迷茫,价值取向上的混乱,道德行为上的恣恶。历史的态度和辩证的分析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切社会的道德现象和道德问题都是取决于当时的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和社会存在的总的流变,而且它对经济关系产生巨大的作用。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道德理想宣传、教化和道德舆论调控固然重要,然而体制的道德化更是势在必行。也就是说,要通过制度安排来确保经济活动的道德秩序,“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安排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些人可以通过种种不道德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获得可观的利益,道德便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在一个社会中,当违反道德的行为往往能够带来利益的时候(体制)就会产生有害的误导。”[4]爱尔维修在分析法律制度与道德的关系时说了一句至理名言:“只有当人们联合为社会并且彼此订立契约产生法律之时,道德才能存在。造成民族不幸的,不是人们的卑劣、邪恶和不正,而是他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5]因此,有效的道德制度安排是经济持续增长,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理性发展疾呼社会制度的道德与完善。

三是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必须与追求文化、政治、道德、生态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效益的密切配合,使整个社会的发展应具有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对经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必须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的发展为本位,坚持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生态、环境、资源等多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6]在这里,“中心”和“本位”实际上是评价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两个相互联系又区别的两个尺度,即生产力尺度和人的发展的尺度。这两个尺度,一个讲的是物的尺度,一个讲的是人自身的发展;一个讲的是科学的尺度,一个讲的是价值评价尺度;一个讲的是工具合理性,一个讲的是目的合理性;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摆脱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价值观的影响,依据科学的发展理论,在解决我国各项制度改革与社会发展任务时,既要讲发展的序列性,又要讲其整体性和协调性。经济发展具有首要地位,但它又是社会整体发展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也需要从社会其它系统中输入能量。如果政治、社会体制改革长期滞后于经济发展,势必加大社会运行的成本和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最终也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其次,要总结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只顾经济一时增长,忽视社会发展的整体性和长远性的教训,力戒急躁心态,摒弃僵化的哲学观点和思维定势。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非经济动力因素的作用还原到它的应有位置,认真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关于非经济动力因素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的一系列论述,充分挖掘非经济动力的促进作用,来推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实现。

四、评价方法:历史尺度与道德尺度的有机结合

一种经济行为之所以说是道德的、正当的,在于它能正确处理个人、集体、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能在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出精神财富;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又自觉追求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追求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能在积极谋求现实利益的同时也努力为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理想的实现创造条件。

对经济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是一个系统的繁杂工程,涉及到人的行为活动的诸多方面。为此,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历史尺度与道德尺度的有机结合。

对人类社会进步的判断,有历史的尺度也有道德的尺度。人类社会的进步,主要表现为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速度及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和趋势。判明人的行为的进步性,主要是看他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进而对社会发展的推动。这是评价社会进步的历史尺度。然而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尽管历史尺度与道德尺度有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时候,也有彼此疏远、相互对立的时候。私有制条件下的生产力的发展往往是与卑劣的贪欲、粗鄙的物欲以及尔虞我诈、巧取豪夺联系在一起的。正如恩格斯在肯定黑格尔的恶的作用观点时所说: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这就是说,私有制社会里的历史进步往往要以道德的牺牲作为代价,我们不能仅从道德的角度去评价历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方面,我国的生产力得到了空前发展的进步;另一方面又给精神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道德堕落现象在某些领域、某些人身上特别严重。面对这种现实,我们不能拘泥于以往旧的某种道德信条、道德观念、道德情感而对生产力的发展横加指责。正确的态度是:冷静地、理智地看待和分析这种变化。应当认识到:任何历史的大变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失衡。历史总是按照自己的规律走自己的路的。尽管历史的总趋势是不断发展的,但在他的发展进程中展现在人们面前的并非都是真善美的东西,而是一个善恶交错的历史进程。从最终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与道德进步是统一的。是最终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的历史发展道德进步是统一的。只要经济活动的总趋势没有背离社会主义,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当前我国精神生活中的某些消极现象和道德滑坡现象,一定能在生产力发展的更高阶段上得以制止和解决。具体来说:

一要把握评价要素相互关系的复杂性。现实的任何经济行为,总是要受一定动机的支配,运用一定的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即效果)的。一般说来,我们对于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都要把动机、手段和效果这三方面结合起来考察,力求三者关系的统一。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由于这三者关系的复杂性,由于这三者之间的排列组合不同而存在多种可能性,具有各种不同的道德价值,在这种复杂关系下的道德评价,就要特别注意手段(即经济行为方式)的分析和评价。不仅因为手段是动机的直接表现并会引起某种相应的效果,而且还因为手段所涉及的行为关系和产生的社会影响都是很广泛的,对手段进行道德评价就可以对经济行为起舆论制约作用。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经济行为的手段评价,仍然存在许多现实的复杂问题。诸如:对于那些除了明显的损人利己、违法乱纪手段外,一般经济行为的手段应如何判断其正当性和道德善恶价值?能不能说凡是经济效益好的手段都应该肯定?对改革中出现的某些带有实验性质而又与人们已有的价值观念有出入的手段都应该肯定?对改革中出现的某些带有实验性质而又与人们已有的价值观念有出入的手段应如何评价?对社会某些有争议的经济行为方式应依据什么标准评价?能不能说手段不好就证明动机一定不好?好的手段是否必定导致好的结果?如此等等。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角度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改革开放中好心办了蠢事的人的行为,我们在评价时一定要慎重。原因在于:社会改革即是一场革命,允许探索、允许尝试,就应该允许失败、允许人犯错误。尤其在具体行为过程中,由于客观事物、客观对象的复杂性,由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性,动机、手段和效果的统一并不总是一次完成的,往往需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完成,只要行为者能真正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就不应给予过多指责。

二要把握道德要求的层次性。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关系结构的多层次性,反映这种利益关系的道德要求也是多层次的。评价经济行为的道德标准应具有确定性,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具体评价某种经济行为时又应使道德要求的具体内容具有灵活性,这也应该引起我们特别关注。我国现阶段社会成员的道德境界在客观上具有高低之分,他们的经济行为的道德价值也具有大小之别,如果我们不加区别地用同一尺度去要求社会全体成员,这难免不出现过宽或过严的偏颇。事实深刻地告诉我们:在当今纷繁复杂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应该划出一个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认同的“正当性区域”,凡在这个区域内的行为,尽管道德境界有不同层次的区别,但因它是道德的行为,都应从道德上肯定。依据我们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这个区域的下限是:不管其行为动机如何,只要不损人、不损公、不危害社会,我们应应该给予肯定。只有这样做,才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事实同样深刻地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今天,为了发挥道德的舆论导向作用和扬善抑恶的功能,我们不仅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高尚情操,宣传廉洁奉公、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优良品质,而且要坚持谴责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丑恶行径,使全体社会成员有努力的方向和奋斗的目标。

三要把握评价标准的时代性。正确的道德评价,离不开正确的道德标准。标准不准确,就好比去量度物体尺寸不准确一样,是不能进行正确的道德评价的。对一般的人的社会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这样,对人的社会行为中的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也是这样。为了使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具有正确性,我们必须在思想上、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和质的飞跃,最终突破陈腐观念的束缚,逐步对立新的道德观念,使我们的道德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时代的要求。在当前,应以历史辩证法的态度来对待某些经济行为的道德性质,不应死守某种道德信条,或仅凭某种道德情感对那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又存在某些不完善的经济行为横加指责、一味谩骂,而应作冷静理智和客观辩证的评价。因为,任何社会的大变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阵痛和心理失衡。例如对当前经济领域里某些“经济人”的剥削行为,就应站在历史辩证法的高度来评价,承认其在社会经济中还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对生产力的发展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说其“合理”性,是说剥削现象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还没有消除,即还没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如果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任意地消灭一切剥削现象,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不仅不能高速发展生产力,反而必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剥削现象赖以产生的条件的消除。但对那些损坏社会主义制度,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经济人”行为,在法律和政策上要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禁止,在道德上做出强有力的舆论谴责。伦理道德是以实践精神去把握现实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状况来确定自己的善恶标准的。因此评价某种经济行为是善还是恶,不能以人们的感情偏好、道德习惯为依据,而只能以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人民整体生活改善为依据,否则都是不正确的。

【注释】

[1]琼·罗宾逊:《现代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5.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罗建文:《伦理评价的道德历史主义》,《探索》1997年第5期。

[4]孙立平:《道德重建与制度安排》,《中国青年报》19961029

[5]罗荣渠:《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7-269页。

[6]罗建文:《论对经济人行为的道德评价》,《求索》1997年第1期。

(原载《当代财经》2006年第8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