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者认为,中国应从日本发展农业的失误中得到借鉴,避免走工业高速增长农业严重滞后的道路
赴日考察期间,我们就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农业问题上的失误及教训,与早稻田大学教授柿崎京一、东京农大教授、日本农村村落研究会长矶边俊彦和农林省农业综合研究所经济政策部长须永芳显等学者进行了交谈。日本学者建议,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借鉴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忽视发展农业的失误,注意保持并提高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避免走日本工业高速增长而农业严重滞后的道路。
一、自60年代以来,伴随日本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村劳动力急速向工业转移,工业劳动力大量增加,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促进了经济的更快增长。矶边俊彦教授认为,日本经济发展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农村转移出的大量劳动力为工业制造业吸收。据矶边教授提供的数字:以1957至1959年为100,到1990年,日本的农业劳动力由100下降到30,农业劳动生产率则由90上升到400,工业劳动力由70上升到200,工业劳动生产率由80猛增到500;美国农业劳动力由120下降到30,农业劳动生产率由90上升到600,而工业劳动力仅由100提高到105,工业劳动生产率由90提高到200;法国农业劳动力由100下降到30,农业劳动生产率由90上升到600,而工业劳动力反而由90下降到80,工业劳动生产率则由80上升到400。可见美法等国在实现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同时,工业劳动力并没有增加,大量农业劳动力或者失业或者转入第三产业,而日本工业大量吸收由农业转移的劳动力,促进了工业经济的高速增长。
二、日本在工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并没能保持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应有地位。日本学者分析了日本农业地位和作用降低的诸种表现:一是耕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由1960年的16.4%降到1990年的13.9%,其中农作物种植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由134%下降到102%;二是农业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由1960年的9.8%降到1.7%;三是谷物自给率下降,1991年谷物生产量仅能满足国内总消费的29%;四是农业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由1960年的28.7%降到1990年的9.4%,自立经营的专业农户占农户的比例由1960年的8.6%下降到1990年的6.8%,户数由51万户下降到26万户。农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由1960年的26.8%降到6.4%。我们访问枥木县那须郡盐那农协时也注意到农业人数减少的情况。这个农协的农业户口总数1980年为733户,1990年减为663户。农业人口总数1980年为3826人,1990年减为3463人。农民们与我们交谈时认为,现在农业劳动力过分非农化,农业生产面临后继无人的
问题,农村中年轻人普遍希望能从事收入高、工作条件好的职业,而不想象父辈那样在农村干一辈子。
据日本学者分析,农业严重滞后于工业增长的原因有三:一是农业经营规模小。据统计,日本平均每一农户的耕地面积仅为1.002公顷,70%以上的农户耕地面积还不足1公顷;二是农业结构不合理,部门结构单一;三是国际上农产品出口国的压力,使日本农业部门的贸易条件没有得到改善。上述因素使得日本农民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促成农业劳动力的大量外流。
三、为了使农业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日政府先后实行了“农政”和“新农政”,但是并未使农业摆脱困境。针对日本农业存在的问题,政府于1960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简称“农政”)。其主要目标是,有选择地发展适应需求结构变化的农产品生产和扩大生产单位规模,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建立以“自立经营单位”为主导的农业结构。所谓建立“自立经营单位”,即使农民从农业生产中所获收入相等或者超过非农家庭的收入。日本政府希望培育出这样的骨干农户,企图在维护小农户利益的前提下,改变小农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不相适应的现状,通过调整农业结构来发展大农经济。
“农政”实施的结果并不理想。矶边教授和须永部长谈到,“农政”虽然促进了日本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1961-1970年农业的年均增长速度为3%,每一农户的平均收入增加了2.4倍。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表现在:第一,比较利益不断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导致农业份额的相对下降。第二,由于日本农业保护程度很高,实际上保护了没有效率或效率很低的小农户,鼓励了农户兼业化,导致农业结构调整的进程受到阻碍,农户平均耕地面积仍然过小。1960-1985年农户平均土地规模仅提高了21%,年平均递增0.8%。“农政”规定要在1970年前建立起100万个“自立经营单位”的计划事实上是失败了。“自立经营单位”的总数从1960年的52.1万个减少到1970年的35.3万个,1985年进一步减少到23.2万个。第三,农业保护政策维持了农产品的高价,使国内消费者将一部分购买力转而投向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加工品,使得本国农产品失去了部分市场。第四,招致国外要求开放农产品市场的压力不断增加,迫使日政府不得不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上做出让步,而这种让步又反过来激起日本农民的不满。
“农政”实施30余年来日本农业并未摆脱困境。矶边教授对此评论说,“原来设想的农户自立经营没能实现,农业基本法失败了”。须永部长说:“农业基本法中结构改善政策没有成功,农业专业经营受到了挫折。自立经营的农户比例下降,而兼业农户没有减少。政府的‘离农’(即减少兼业户,扩大专业户的经营规模)政策失败了,‘所得’政策(即农民收入与其他产业职工收入相等)也没有实现。”
在“农业基本法”的实施遭受挫折以后,日本政府于1992年发布了《新的食品、农业、农村政策的方向》(即“新农政”),对走向21世纪的日本农业发展战略作出新的规划。“新农政”的核心是:1.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倡地域复合经营,发挥地方自治体的作用,使相邻的几个自然村落联合起来共同发展,实行企业化和专业化经营,组成集团性的“农业公社”;2.积极执行农业经营基盘强化促进法,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利用大型农用机械,改善农业结构;3.减少农户,鼓励农户扩大耕地。通过上述措施,使农业向效率型和优质型方向发展。
“新农政”实施三年来,效果如何呢?日学者对其前景不表乐观。农林省农业综合研究所学者相川良彦分析了“新农政”实施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一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与土地私有的矛盾,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二是扩大农户耕地与土地价格上涨的矛盾,使土地难以集中到专业农户手中;三是政府资助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构因农户个体化而利用率很低;四是扩大生产组织遇到农户利益分成的困难而缺乏操作性。日本学者认为,到目前为止,“新农政”只是一张蓝图,缺乏具体的措施和实施办法,能否成功还很难说。
四、中国应从日本工业高速发展而农业严重滞后的教训中得到借鉴。日本学者提出,现在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中的50%是美日创造的,而到2020年,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1/3将是中国创造的。作为亚洲发展最快的国家,中国在经济高速增长时,要重视农业的发展,避免走日本工业高速发展而农业严重滞后的道路。
1.在工业经济高度增长以后,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以保持工农业协调发展。当我们向矶边教授问及日本农业保护政策使日付出很大代价的问题时,矶边教授谈了三个观点:其一:日本谷物自给率连年下降,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其二,欧美国家很重视发展农业,其原因之一是老百姓作为纳税者,要求政府将税收用来投资农业;其三,日本粮食成本高,政府负担重,但要重视农业的发展,做出一定的牺牲也是不可避免的。在中国,发展农业、保障粮食的自给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中央政府要更加注意对农业的投入。
2.在现代化进程中防止工农业劳动者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据日本学者统计,日本1960年制造业工人日平均工资820日元,农民每日平均所得513元,为制造业工人的64%;而到了1990年,制造业工人的日平均工资15946日元,农民5073日元,为制造业工人的32.8%。工农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程度比美欧发达国家剧烈。这是因为美欧经济发展初期没有竞争对手,可以逐步调整有关政策;而日本面对美欧的竞争,必须在短时期内迅速增加生产,扩大出口,这给政策调整带来难度。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更快,同样面临工农业发展不协调和工农业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由于国情不同,如何调整,在操作上比日本的难度还要大。但是必须解决这个问题,且宜早不宜迟。
3.中国农村经济落后的关键在于缺乏农业科技人才,要下大力气提高农民素质。据柿崎京一教授介绍,日本几乎每个县都有县立农业大学,学制一般为两年,开设的专业有农业耕种技术、畜牧业、园艺栽培、家务料理(多为农村女青年参加)。完成两年学业后必须考试,少数成绩优秀者可留校继续深造两年。柿崎教授说,近年报考农大的人有所增加,这说明日本农村中青年人的价值观有了一定变化。过去从事农业劳动被认为低人一等,而现在由于整个经济不景气,在城里就业不稳定,一些人认识到农业倒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职业。日本农民在座谈时建议中国加强对农民的文化科学技术培训,尤其要改变贫困地区青少年失学、辍学的状况,消灭文盲,否则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就有可能落空。
4.对中国农村经济体制与农业发展的看法和建议。柿崎京一教授每年都到我国山东农村调查,对中国农村的建设与发展非常关心。在交谈中,他提出了如下看法和建议:(1)中国农用土地产权应予明确,村民小组应为法人代表。他说,现在国家征收土地的钱给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小组并不明确,由此引发了许多矛盾。土地是集体的,但使用权、耕作权应是农民的,因此村民小组应是该村土地的法人代表,征用村民土地的钱应给农民本人。如果土地产权不明晰,又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年老的农民和妇女一旦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就失去了生活的基础。(2)用法制来保护耕地,防止耕地面积减少。中国沿海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占了不少好地,而政府控制不严格,使耕地面积大量减少。日本的土地使用分三类,一是专用农地不得占用,二是市町规划调整用地要经上级部门批准,三是城市建设用地要有规划。同时,日本有农地法,对盖房和建工厂的用地作了严格的限制。 (3)提高农村基层领导人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象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组织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此文是1995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赴日本考察农业和农村问题后撰写的考察报告。在日期间,考察组与早稻田大学、东京农业大学和农林水产省农业综合研究所的学者进行了交流,并访问了枥木县农村,与当地农协干部和专业农户进行了广泛的交谈。作者周明俊、吴尚民(执笔)、孙新。该报告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1995年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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