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行为的发生,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种行为类型在社会中的普存,常是达到了它的给定条件使然。依此而论,当今中国蔓延的失信行为,无不与中国社会环境中的一定要素条件相关。因之,失信的条件分析,则成为本文的中心议题。
一、人性的巧利欲求
信用活动的主体是人。因此,研究信用问题,则离不开对人性的考察。对于人性,我们惯常从哲学的眼光来审视,即从人与动物相区别的视角来把握,所以经常看到的只是人的意识和理性的光辉在社会中的普照。但人是生命有机体的客观事实,则决定了人既非神也非动物,而是具有生理、心理、思维等综合特征的有感觉和理性的生命有机体。人作为生命有机体,生而有满足自身需要的欲求,从而不可避免地具有追逐利益的倾向,即人具有趋利性;而人的感性的冲动性和为我性,在一定程度上又会使人形成按着个人的利益欲求去行动的惯性,即自利性。人的趋利性和自利性的有机结合,常会使人在利益欲望的追求和满足中,具有牟利的投机倾向,以至于一旦说谎、欺骗、不履约等失信行为能够带来较大的利益或被人们预想为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方式时,就会诱发机会主义的行径。当然,这种投机性的失信行为是偶发现象还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与人们活动的社会环境的制约和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等因素密切相关,就像种子,有发芽生长的天然功能,但这种功能的实现,则有赖于是否为其提供了生长的土壤。所以,应该承认,人性有诱发失信可能的因子,但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则取决于社会环境。
由于追逐利益是人活动的一个强大动力,因之,利益的算计也就有意无意地成为人们行为抉择的重要原则之一。这种自利性的算计行为可归纳如下类型:一是节制的自保性自利。这类行为主体常出于个人利害的权衡,不会选择那些招致个人利益(如生命、名誉、经济等)严重受损的行为方式。当一种获利的行为方式会有较大的生命、政治、法律及道德风险时,他们会迫于受损风险系数过大而主动放弃,做个明智的自爱之人。对此,近代西方许多思想家都有过专述。认为人具有自利性,但明智的自爱会适当地控制自己情欲的冲动而使之不伤及他人和毁坏个人。这类人不为恶,不是不愿意而为,而是不值得而为。二是远虑利己。这类行为主体虽也是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但他们具有远视的利益观和等待的耐心和实力,能够按照社会规则行事,不在乎一时一地的眼前利益的得失,而是追求更大的长远利益。三是放纵性的自利。这类行为主体的价值取向和目的,表面上看是急切和完全地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他们利益天平的过度倾己性,常会使他们缺乏社会理性和自爱的明智权衡,单为个人利欲所蒙蔽而利令智昏,只看到成功的获利性而未算计失败的恶果,只为可意欲的利益而动心,不曾想失利的后果或心存侥幸而铤而走险。这类人只能在法律或市场制裁的强力惩处中才能学会遵守规则。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利害权衡支配着个人行为的选择方向,且其选择的实现方式受制于社会环境的制约度。一旦某一违法背德的行为方式,能够获利且可逃脱法律的惩罚,不能体现违法犯罪的有偿性和高成本性的公正原则,这种违法行径的几率就会大幅度地上升。目前中国失信的泛滥,无不是这种扭曲现象的写照。
二、市场经济行为的策略选择性
现代经济学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定位,从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到博弈论经济学的“博弈局中人”的借比,使得微观主体行为的利益驱动力、经济利益关系及其利益的平衡成为经济学的核心问题。经济学家从轮盘赌和股子带来的数学概率论的“机会博弈”,发展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的“策略博弈”,阐明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局中人”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其行为的决策和选择是一种“策略博弈”的过程。即是说,局中人在交易活动中,要考虑其他局中人的行为可能和反应,并根据对局中其他人的行为推测,而做出对应性的行为选择。在局中人的考虑因素中,除了客观的市场环境所提供的交易基础,如交易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适宜性外,还有交易伙伴的信用历史和信用级别。因为一个局中人过去的交易活动和履约情状等方面的私人信息,是判断其未来行为走向和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也是采取对应决策和制定相应的防范风险机制的前提基础。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局中人”的信用状况和品质是市场秩序和人们预期利益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而在不同的博弈类型中,信用对人们策略选择具有不同的影响力。
从交易活动的连续性和偶发性来看,有“重复博弈”和“短期博弈”之分。在“重复博弈”行为类型的给定条件中,局中参与者不仅要有长期的合作历史,而且双方在多次的交易合作过程中,还要具有良好的信用纪录,且彼此取得了信任。应该说,局中交易双方的良好信用,为多次合作或长期合作的“重复博弈”奠定了基础;同样,未来“重复博弈”的可能,会使双方对自己的履约言行给予关注,并对由之生成的信誉给予维护,以便在下次博弈中发挥信用的储蓄功能,产生“信誉效应”,减少交易费用和博弈的变数。所以,信用是“重复博弈”类型的一个重要的策略向量。“短期博弈”行为类型,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交易双方因市场环境的因素不可能进行多次交易合作,如车站上的商场与过路游客;二是交易的局中人一方或双方出现了违约现象,影响了未来的合作。因此,从主观变量来说,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是造成“短期博弈”的直接原因。“短期博弈”的局中人,由于其阶段性的或曰历史性的信用表现的信息,很少或没有机会在下次的交易中传播而成为影响成交的重要砝码,即良好的信用没有机会产生“信誉效应”,增益未来利益,而不良的纪录也没有机会暴露,损伤其未来利益的实现,致使局中人对自己信用好与坏的关注与维护出现懈怠和松弛,这表明,在“短期博弈”中,信用会随着其效用的递减而成为一个随机变量,致使守信很难成为人们行为选择的一种偏好。
三、社会价值系统出障
(一)道德价值目标缺位
近代科技的发展、理性精神的高扬及市场经济的实施,在增强社会生产力、为人们的物质满足提供广阔空间及理性和科学精神得到普遍尊崇的同时,也对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和观念形成了颠覆性的打击。在中世纪和封建的传统社会中,社会价值体系建构的基础,不止是宗法的封建社会的现实秩序的要求,而且在价值的深层结构中,宗教的“神”或天命论的“天”具有统领的作用。基督教的“上帝”、伊斯兰教的“真主安拉”、佛教的“佛祖”,不仅是教规德目产生的本原和根据,而且是人们信仰的一种“终极存在”。在中国,以儒学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为人们创设了一个包罗万象的“天人合一”的世界观,“天”成为人们心中归属的“终极存在”。所以,宗教或天命论,它们都以自己的独特信仰方式,统摄人们心灵的终极归属,并支撑人们行为的价值意义,从而使人们获得对生命和世界把握的价值依归。不可否认,宗教的情结或“终极存在”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具有强劲的制约作用。我们权且不论这些“终极存在”本身的实在性,但不可置疑的是,因有它们的预设,人们有了敬畏之心,且能够对人的某些贪欲或人性的恶劣性进行抑制或约束。无论是宗教讲的“神”的无所不能的超然力、无所不在的监视力及评价与公平的奖罚,即把今生的善恶与死后升天堂下地狱的有机对应或与来生福祸的衔接,还是中国人的“天”的主宰(老天有眼)与“天”的赐福或降灾的善恶报应,这些植根于人们心理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们的任意妄为的举动,使人们具有了畏惧感。
近代理性的科学精神,不止是对“终极存在”的怀疑与否定,更是对人类约束的终极制裁力的摧毁。按照理性精神的思维,人们从“神”或“天”的控制力中的挣脱,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行为没有制裁力,而应该是从人的外在“主体”规定下移到理性的自我规定。从逻辑推论来看,理性能力确实使人能够自我立法和规制自己,但事实上,人在从动物的进化过程中,形成并遗传下来的生物特性又决定了人还是一个感性的存在者,以致人的理性能力时常会受到感性欲望的削弱。究竟有多少个体能真正自我立法呢?我们应该清醒,对“人的主体精神”的自我立法的确认和高扬,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类”的存在方式和能力的层面,对于个体则不具有普遍的实在性,这就产生了悖论:一方面,好像人人都能自我立法、自我约束;另一方面,社会上大多数人又缺乏自我的立法能力和自我的约束精神,直至缺乏“规则”意识。这种情状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更具危险性。一是我们的民众,没有真正经过理性的启蒙和洗礼,未能普遍形成道德的平等意识,经常是按道德要求别人,不按道德要求自己。二是基于中国传统长期的“道德理性”的虚弱和国民文化素质的低下,许多人常常不具有理性的自律精神,致使非理性起着主要作用。另则,从客观来讲,感性欲望的直接性、现时性、感受性、鲜活性对人的情感具有直接的刺激,而理性的抽象性、思辨性、长远性,常需要人们具有一定的意志力才禁得住眼前的诱惑,而对于身处市场经济实利旋涡中的人们,理性的力量常要受到挑战。还有就是市场经济的物质价值观,表现为当今社会,在经济至上、消费超前、享乐流行、拜金泛滥等催生下,世俗化的功利性价值观在大众文化中居为主导,且这种以财富、金钱、权力、地位等可直观显现的价值目标,又是以获取和占有为其特征的,以致人们更加关注自身行为所具有的功效价值,而对那些功效不明显且是重要的社会价值的追求呈淡化之势。
综述归之,现代社会的价值系统出现了滞胀,一方面人们仍掉了宗教“终极存在”的他律又缺乏理性精神的自律,另则道德的精神价值受到了世俗性的物质价值的冲击。在宗教的道德情结中,人们还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积善成德的信念,而现在,人们就像摘掉扎在头上的紧箍咒一样,没有了“终极制裁”的恐惧,也没有道德自律的籍慰,好像只有“钱”或“权”才能成为人们行为的动力支持。尽管人们过去的行善可能是因畏惧某种严惩或诉求福乐的个人需求,但毕竟行为后果是有益的,而现在一些人连行善的愿望都没有了,把道德的赏罚看成是一种虚名,只追求利益占有的实在。
(二)道德价值标准错位
虽然中国有诚实信用的道德文化传统,但未能得到发扬光大,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几次政治运动对诚实信用道德价值的严重冲击。1957年的反右,使人们感到讲真话会遭殃;1959年的反右倾,使人们在自保的驱动下,不敢讲真话;庐山会议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破坏,更加剧了人们的伪善心理;文革中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划分和揭发批斗,在冲刷人们亲情的心理信任的同时,也彻底瓦解了人们之间的互信关系。诚实的道德价值在几十年的不断打击下,几近丧失殆尽,不信任的社会心理成为一种人际交往的痼疾。市场经济初期的混乱所导致的守信吃亏、失信获利的扭曲现象,造成了人们信用价值取向的荣辱颠倒。失信赖帐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反而被人们视为“有本事”、“聪明”、“能人”,这种是非标准价值的混淆,不仅使失信者逃避了良心的自责,更迷失了社会成员的道德选择的内在价值标准。欠债有利、赖帐有理几乎成为一种流行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对失信的容忍与“宽容”,纵容了失信行径,致使守约诚信未能成为生活环境的主流价值观,亦即信用在人们的价值选择体系中,缺乏应有的重要地位。按照心理学理论的解说,重要的东西常会强化人们的印象和注意,而社会对失信的价值判断的模糊,无疑松懈了人们守约的意志力,减缓了人们失约的压力。
四、制度性障碍
心理学研究表明,环境对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作用,即人的行为乃是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从哲学的观点来看,不仅人的思想意识和感情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而且人的品行也是环境熏染和磨砺的结果。因此,人的信用意识的强弱和信用行为的好坏与人们生活的社会环境休戚相关。
由于制度是人们社会生活环境结构状态中的重要部分,所以,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信用主体的缺位和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信用制度的短缺,无疑是引致失信的重要诱因。计划经济的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不仅从根本上排除了私人经济的成分,而且否认了企业对财产的独立所有权,并使得企业不用自己筹划资金来融资,只靠国家财政划拨;而社会个体独立利益的缺位及其消费的配额制,也无须人们借贷消费。计划经济体制的这种经济特征,预制了中国过去社会信用制度和体系的空位。正是由于近30年来社会信用体系的残缺和人们信用实践活动的匮乏,导致了人们信用观念的淡薄。
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信用先天不足的背景下推行的,而市场经济体系在初始发展阶段,规范信用活动的相关制度又出现了滞后性。在中国,虽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颁布了大量的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而且在《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课以处罚的规定,但专门的有关征信、评价、咨询等信用方面的法律至今仍是空白。这就使得信用管理机构在“生产”信用产品活动中,常因信息源阻塞和唯恐侵犯个人隐私等方面的顾及而制障手脚,影响信用产品的广泛生产和市场化;而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缺乏具体而严厉的惩处所出现的“法律空场”,并由此导致的失信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和风险的扭曲关系,无疑又进一步加剧了失信牟利的社会效应。
五、舆论监督出现空场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开阔了人们的眼界,拓宽了人们的活动空间,改变了人们较封闭的人际圈子,人们由原来的“单位人”、“村里人”逐步变成了现在的“社区人”、“流动人”,道德舆论的鞭笞作用开始减弱。农业社会的封闭性和计划经济的限制性,预制了人们在过去的生活环境中其活动范围的狭窄性和相对固定性,致使人们基本上是在熟人圈里走动。中国推行市场经济以后,随着交换的频繁性和普遍性以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人们的生活圈子和活动范围迅速扩大,农村乃至城市中的许多人,不再局限在本乡、本土、本市的发展空间,而是远离自己的生长地,到另外的地方打工、做生意和生活。这种活动空间的变化,使得人们之间交往对象的重心由过去的熟人到现在的陌生人。过去熟人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是靠人情来维系,并在熟人之间交往的长期博弈中形成了人格信任。许多人不同程度地具有有意控制他人对自己形成期望印象的“印象整饰”,而这种注重他人对自己形象的“印象整饰”,恰好吻合了中国人顾及“脸面”的社会心里特征,以至于地区的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对人们的行为往往具有强大的外在约束性。况且,一个人的一次欺骗性行为会在熟人圈里广泛传播,并成为众矢之的,使之及其家庭颜面无光,自身的羞耻感及家庭的荣誉感常起着重要作用。但推行市场经济后,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则成为一种主流形态和发展趋势,这种交往关系由于既没有熟人之间情谊的支撑,又缺乏完备市场体系的规制,就使得一些人在脱离原有的道德规范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评价下,不再注重自己的信用言行及形象。
另外,这种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移,影响了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即由过去的持续性长久往来到现在的偶发性短暂交往。经验事实表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对偶发的交往关系和持久的交往关系的态度和行为具有明显的不同。人们对待前者,往往具有随意性、应对性乃至敷衍性,而对后者,常常具有慎重性、远虑性乃至周密性。由此可推及,人们在偶发的信用关系的交往中,持投机态度和欺骗行为方式的较多,而且成功的几率也较大;相反,人们对于那些需要维持长久信用关系的交往,则往往不按机会主义行事而欺骗对方。不可回避的是,偶发性经济往来又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不可避免的常见现象,这不能不说为失信提供了生长的土壤。而社会信息的封闭性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又使得一些人不用顾忌失信背德行为的恶果,这种社会舆论褒贬的外在约束的松弛及不德行为对其未来利益的获得不造成损害的恒常联系,不能不说促发了失信的泛滥。
六、社会文化的陈积
(一)中国社会文化的陋习
社会心理学的跨文化研究成果表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地区的人们的行为,常会受到本国家、本民族、本地区的文化模式的影响,以致型塑了不同人群的行为特征。因为:“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和态度,常常蕴含在这个社会的民俗之中。”[1](p.110)为此,我们应该关注中国失信背后的文化诱因。
首先是客套虚让的处事习惯。中华民族以讲道德闻名于世,但在一些行为习惯中,也有瑕疵,其中以客套虚让为最。中国人在日常生活的交往中,有热情好客的美德,但这种热情无度的释放,又造成了中国人话语中的某些不实的成分,比如日常生活中的随口许诺,或没有诚意的邀约等。长期的这种言不由衷、口不对心、表里不一的说话不算数的做法和文化氛围,不能不说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中国人缺乏诚信的习好。
其次是说谎成习。如果说中国人说话客套虚让是一种无意的失信表现,那么那些出于某种利益需要而编造理由的谎言却是一种有意的失信。无论是在家庭交往还是在单位或学校,自己或他人为掩盖真实情况而编造谎言,几乎成为一种为人们可理解的普遍现象,而且大家没有不道德的自责或谴责的意识。如果因个人有事而不能出席已约定的家庭或朋友聚会,人们一般不会说出真实的原因,而是编造一些更加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搪塞,即使有时大家心里明白,也不当面揭穿(不知是一种含蓄还是一种麻木);有时在单位,如遇主管检查或巡视,问到没有在场的员工情况时,其他同事往往出于“好意”为其寻找单位许可的充分理由为其掩盖,欺骗主管。可怕的是,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且为大家默示。这说明,社会对一些谎言的不道德性缺乏必要的警觉和评价,几近接近麻木和放纵。其结果,这种日常的欺骗习惯自然会像“瘟疫”一样感染经济信用和政治信用。
再则是缺乏制度信念。制度信念是人们按规行事的办事原则、作风和坚定信心。据说,德国人对制度规定的自觉遵守和信服,已构成了德国人的性格特征。对于有关制度,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规定还是一般的管理规定,德国人都视制度为行动的原则、准绳和标准,不逾越。而比附我们国家,人们的制度信念则是相当虚弱的。表现为对各种制度(法律规范、规章制度等)的理解和遵守缺乏应有的必行信念。认为制度是人制定的,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有人、有关系,就行,关系比制度管用;制度是给人家制定的,是用来约束别人的,自己可以位于制度管束之外;制度是让人看的,是摆设,按制度做事是走过程,是形式;……诸如此类的思维方式,使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权威性。制度作为一种规范要求或做事程序,规定了行为的逻辑和预期,一旦人们对制度缺乏应有的尊重或不断地变通制度,行为也就失去了稳定预期的保障。
(二)特权心理
自由、平等不仅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标示,更是一种社会意识和价值原则。在西方,经过人文思想的启蒙、经济的市场化和政治的民主化,自由、平等已成为一种制度原则、明确的社会意识和做事的规章。自18世纪的法国《权力宣言》对“自由”的界限规定(所谓自由是指有权作为一切不损及他人之事而言,所以,个人之行自然的权利,只在保证社会其他分子亦能享受同样权利的范围内),就已表达了自由是一种双向的尊重,即尊重他人的尊严和利益就如同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尊严和利益一样,体现的是一种规则平等。人们在法律和人格上平等的意识所融成的一种社会文化氛围,使得平等待人、相互尊重成为深受社会尊敬的一种行为方式。而这种为社会推崇的行为方式,又玉成了社会成员法律平等的社会心理,并造就了树立法律权威的良好社会环境。反观中国的社会失信,无不与某种特权心理有关。两千多年的宗法等级制和特权思想,仍在中国国民的社会心理沉积,反映在心理和行为上,就是对制度的平等性、权威性的“超越”,总想成为制度约束之外的“特殊人”,所以,在中国民众的心理,相信“关系”和“权力”甚于“法律”;在人们的荣辱观中,把能够超越制度的约束视为本事和荣耀,不把破坏制度规定当回事。这种对制度规定普遍制约性的藐视心态和践踏的做法,从根本上瓦解了制度(包括法律)的权威性。社会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法律的缺威,直接导致了人们对具体的合同、契约的轻视与践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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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名家主编:《信用:现代化的生命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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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中芳,彭泗清:“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
(原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