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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有关问题
   

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问题

人的存在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使得个人利益与他人或集体利益具有差异性和矛盾性,因而,用什么态度、价值取向和方式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直接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关系。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完全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视为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经济基础,那么,在当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道德原则还有没有存在的客观基础呢?笔者试图从以下诸方面进行论述。

1.集体主义价值原则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尽管从所有制的形式上打破了过去经济结构的单一性,而且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开始多样化,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一方面,国家通过资本运营,国家和集体控股,使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优势;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禁止其他非公有制成分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介入,保证了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而其他经济成分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在公有资产和国有经济控制下的有益补充。由此可见,公有制程度的减弱和国家运用资本控制社会经济的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性质。所以,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在当代社会仍有其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

2.集体主义价值原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宏观调控利益原则的关系。我们知道,国家宏观调控的宗旨是国民经济总体的平衡和持续、稳定的发展,它着眼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调控是基于整体和长远利益的考虑,为的是社会经济总量平衡以及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力量解决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不难看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制约和指导企业个人利益追求和实现的原则,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统一的本质要求。

3.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利益互动关系与集体主义精神。我们认为,在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应该对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在国家的宏观层面上,反映并代表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社会整体利益,仍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条件。一方面,社会利益是个人受益的直接基础。个人在社会中的生活品质,既取决于个人的劳动能力和报酬的差异,也与社会的经济增长和公共利益的发展密切相关。教育、卫生、公共设施、国防、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与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是个人更好地实现其特殊利益的基础。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权力经济”对社会财富的掠夺,会直接增益每一个社会成员;国家的各级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其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要完全依靠国家的综合经济实力;对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国家要通过实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和民政救济制度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而各个市场主体,也惟有在整个社会经济秩序良性循环的保障下,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

在现实利益集体的微观层面上,个人与集体的良好利益关系是集体主义生长的现实基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公有制形式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使得企业的产权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变化,在原有的按劳分配基础上,又产生了按资分配和技术参股的形式,个人与其所在的企业集体或者具有产权的利益关系,或者具有工效挂钩的利益关系。在改制后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职工一方面通过劳动可获得工资收入,另一方面由于职工持有本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份,可以按资分配获得股息、红利。产权利益关系所衍生出的这种分配方式,使得员工与企业处在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中,在这种具有统一利益基础的集体中,企业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满足的基础。在非股份制企业中,一般遵循的是劳动者的报酬和经济权益与其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企业的效益与个人收入的这种连带利益关系,也是集体主义生长的土壤。特别是在打破“大锅饭”、企业自负盈亏的条件下,企业效益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员工的收入和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保险的落实,不仅有赖于国家法律的强制,而且也有赖于企业的经济状况。所以,企业经济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职工的社会福利的落实。

4.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价值观与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论,要求企业的生产活动生态化、社会效益化和持续化,即企业要实现经济的增长,不能以能源和原料的过度消耗为代价,提倡“可再循环”和“生物分解”的生产方式;减少有害废物的排放,企业的产品和活动不危害环境和人的生命安全;资源的使用不能损害下一代人的资源享用。不难看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经济观,完全变革了传统经济学的资源无限配置和经济人假说的逻辑思维模式。传统的经济学把经济效益视为重心,以为社会资源可以无限地配置,关注的是眼前的经济增长;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则主张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不仅要求同代人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还要求当代人的资源配置不能有损于下一代人的资源使用,把眼前的经济增长与社会效益和将来的资源利用统一起来。传统的经济学关于市场主体的动力系统是以经济人的假说为前提的,认为市场主体是只关心和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经济人的思维方式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和个人利益至上化为价值准则,经济行为的自利动机和资本增值的目的使得市场主体的目光只盯在自身的利益上;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论,把市场主体置身在人与自然及人与人的和谐共生的发展链条上,认为市场主体不但要有“经济人”的趋利性,而且也要有“社会人”的责任感,使自己的生产及其产品不能危害自然环境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把生态系统、资源系统和人类系统组成了一个三维空间的动态和谐体系。它要求企业在发展经济中,不仅要具有市场观念,而且还必须具有生态观念和社会观念,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要注意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社会利益的维护,企业利润的获得绝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这表明,单纯的产值、利润和金钱等经济指标不是评价企业的完整价值体系,社会效益将成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正当与否的价值尺度。

二、提倡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客观必要性问题

1.集体主义价值导向是克服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性。一方面,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具有短期性。“看不见的手”虽然对微观市场的调节具有较高的灵敏性,但它难于解决国民经济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问题,以致使市场主体在供求关系变化的价格波动中,更多地受当前利益的驱使,追求见效快的经济行为,这在客观上容易使市场主体产生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和短期投机心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身的利益性、独立性、自主性,使得市场主体直接受自身利益的驱动。如果不对市场主体这种“从利”的价值取向给予必要的制约和正确的引导,就会滋生以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为本位的利己主义思想和行为,甚至会出现无视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导致侵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的行为。要遏制市场经济的这些负面影响,除了规章制度、法律规范的秩序整合外,还必须进行观念整合,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把握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的联系性以及各自存在的独立性、客观性、合理性,树立正确的获利观念。

2.集体主义原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保证。邓小平理论突破了我国传统经济学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割裂的思维模式,提出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形式,既可以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也可以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创见。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邓小平同志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要不要富或富与不富的问题,而是在于社会上大多数人富还是极少数人富,即是共同富裕还是两极分化。由于市场经济是依靠金钱进行奖赏和惩罚,产生收入与财富方面的不平均分配以激励劳动者,所以我们的现行政策在承认不同地区、不同个人差别的基础上,提倡人们通过遵法守德致富,允许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如何缓解市场经济的“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把一部分人的先富逐渐过渡到“共同富裕”呢?首要的一点是要求个人在谋利时,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其次是国家要根据我国的经济实力,在“效率与公平”原则的指导下,实行再次社会分配,以缩小贫富差别;再者要依靠集体的力量,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3.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需要加强集体主义的主导价值导向。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社会转型、价值观念的更替,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外来文化的进入,社会价值观呈多元化的态势,人们可以根据自己对生活的理解,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但这绝不意味着每个个体在价值选择的实践中可以有多元化的价值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因为社会存在着多元的价值观,才更需要社会成员具有正确的一元化的价值认知和选择。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在人们价值观混乱和行为出现多种偏差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强集体主义的主导价值导向。

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理论认知问题

在理论和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对集体主义的实践价值产生疑虑,与集体主义原则规定内容的某些偏失不无相关。

集体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原则是斯大林明确提出并给予经典论述的。对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内容,在我国的一些宣传报导或教科书中,曾出现了对集体主义缺乏完整把握的简单化倾向,他们避而不谈集体主义原则的“个人与集体和谐发展”的精神实质,而是更多地渲染“个人服从集体”的规定要求。尽管在改革开放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充实了一些时代的内容,但过去对集体主义理论认知中的一些偏失仍程度不同地影响人们对集体主义原则的接受和践行。

1.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绝对化倾向。无论是在斯大林的经典论述中,还是在我国宪法草案的阐述中,无不强调个人与集体的辩证统一关系。但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就使得人们在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理解上,把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不加限定地理解为“完全一致”,所以,人们总是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共同性,很少谈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差异性。认为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代表,集体利益的维护就是个人利益的实现,乃至出现了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混同的做法,忽视了个人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这种强化集体至上独尊地位的无条件的“一面倒”的倾向,最终导致了对集体利益服从的绝对化。

2.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模糊性。集体主义价值原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即集体主义调节利益的总的价值原则是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体中,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而不是以一方的牺牲为代价。集体主义的这种价值取向不是在任何一个利益集体中都能圆满实现的,它的实现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要以集体利益的真实性和个人利益的正当性为基础。也就是说,集体主义原则所规定的集体,应该是反映并代表集体成员普遍利益的集体;而集体主义原则所讲的个人利益,不仅是国家政策、法律保障和允许的个人需要,而且也是社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公平地能够提供给个人的。所以,过去的那种不分个人利益正当与否,笼统地谈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一的说法,不可避免地会使人们感到集体主义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3.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单向性。在个人与集体的辩证统一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双向的,即双方相互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但由于在二者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以至于在实践中往往强调的是个人对集体的单方面的义务,集体主义只成为了个人的行为原则。实际上,集体作为社会成员共同的个人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就应该为个人利益的满足和实现服务,为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发展创造条件。集体的这种责任和义务决定了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不止是社会成员个人的行为原则,也应该是集体的行为原则。这就要求国家和具体的利益集体,要把社会的整体利益、人民的共同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制定方针、政策的依据。而我们过去只是用集体主义衡量个人行为的道德性,很少用集体主义对人格化的集体进行道德评判,以至于使人产生集体主义只是个人无条件地服从集体,而集体可以完全不顾个人利益的错觉。那些不能很好地履行为人民群众服务职责的集体,会直接破坏个人和集体的和谐发展,并会造成对个人权益的随意践踏或侵害,直接影响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的生命力,使之失去对群众的感召力。

4.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神圣化。过去,在集体主义的宣传上,一再强调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的选择处境中,个人要自觉地节制和牺牲一定的个人利益来维护集体利益,把大公无私、公而忘私视为集体主义精神的惟一表现形式。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定格下,往往把个人利益的牺牲视为平衡利益冲突的惟一方式,甚至是最佳途径,而且尤为强调行为动机的无私性,对于个人安危的考虑,不分合理与否,全部被排斥在集体主义行为的大门之外。显然,这种对集体主义的理解,只注重了个人“牺牲”的无私性、崇高性和无畏性,忽视了“牺牲”的必要性、理智性和效用性。这种观念和作法是把集体主义精神的先进性和崇高性,当成了集体主义思想品质的惟一性,没有意识到集体主义的广泛性和表现的多样性,抽掉了集体主义的丰富内涵,乃至把集体主义的“必要牺牲”演绎变成为了牺牲而牺牲的教条。其实,在许多具体的二难选择的境遇中,集体主义精神的光大既需要人们的崇高无私、勇敢无畏,也需要人们的胆略卓识,它应该是人们出于道德责任的一种维护集体利益效用最大化的理智选择,而不是一种莽撞的无谓牺牲。我们目前在道德评价上经常出现的不重视行为的效果和具体面临的情势,单纯从动机“无私”出发的简单化、教条化倾向,以及在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冲突时,不论冲突性质,一律用个人利益的牺牲平衡矛盾,不积极寻求双方利益尽可能保全的其他方式的做法,已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直接影响了集体主义的声誉。

四、贯彻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中需注意的问题

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而是一种正确对待和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关系的实践原则,但它的具体贯彻执行则需要观念和制度上的保障。

1.调节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绝对化。个人存在的社会性和社会构成的个体性,使得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与集体、社会是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道德调节不仅是为了解决矛盾,而且是要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而不是非要以一方的牺牲为代价。况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已使得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实现不总是处在非此即彼的对抗矛盾之中。所以,在调节利益关系的具体操作中,我们应该具有矛盾主次转化的发展变化的观点和权利平等的思想,根据不同情景的具体社会需要,较多地强调矛盾的某一方面,而不是一味地强调集体的至上性,忽视个人发展的权利性。在不影响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侧重于个人利益的满足,即集体要为个人施展才华提供更大的空间,尊重个人的个性和自由,发挥个人的创造性和自主性。一旦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了转移,就要强化个人的应有义务,要求个人以大局为重,维护集体利益。如国家为修铁路、公路而占地;洪水泛滥时,为保全一些重镇需疏通洪水。在类似的情景中,就要求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所以,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上,不能绝对化、教条化。

2.集体主义道德原则需要合理制度的保障。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贯彻执行需要一定的客观基础。社会利益格局的合理性是其中的要件之一。因为合理的利益格局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利益冲突的发生,减弱人们利益摩擦的尖锐性,为个人与集体的和谐共生创造条件。所以,集体主义需要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保障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以明确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界,从而使对个人利益的节制和约束合情合理,并把集体对个人需要的满足落到实处。只有在法律保障的利益体系中,才能把集体主义的一般倡导原则和大道理落实到具体的操作行动中,对于维护集体利益的行为和破坏集体利益的行为,都有明确的奖惩措施,这就会避免过去那种宣传的空泛性和实施的软弱性,同时,也有助于个人正当权益的保护。集体主义在理论上总是要求集体尽最大可能满足个人的合理利益,从未否认过对个人正当利益的保护,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这个要求和规定常常流于形式,甚至出现过个人一旦维护自己的利益,就被视为利己主义加以批判的现象。还有,制度保障的利益体系会阻抑把小集体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的“小团体主义”的蔓延,遏制一些打着集体旗号的人对社会成员利益的肆意伤害。

3.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不是调节利益矛盾的惟一方式。集体主义作为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道德原则,它的规定通常是笼统的、带有普遍的一般性指导意义,而且是一种带有劝说性的提倡。所以,不要把集体主义当作解决一切利益矛盾的惟一方式,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用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取代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对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个人利益,不能假借“集体”之名,随意要求个人作出节制和牺牲,不能重蹈过去的“集体利益再小也是大,个人利益再大也是小”的覆辙,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个人的正当利益。在有些情况下,应凭借其他手段来解决二者的矛盾,以避免对某一利益主体造成伤害和无谓的牺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法制化使得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日益契约化、明细化,许多利益的矛盾应该直接诉诸法律。如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纠纷问题,就可以依照双方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执行;承包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利益冲突问题,也要凭合同解决。同样,对于那些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必要损失的渎职行为,也不能只停留在道德谴责上,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在调和各种利益矛盾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运用相应的调节方式,不要把集体主义道德调节惟一化。

(原载《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3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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