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德国古典哲学的社会主义之路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是其政治哲学思想的重要内容。德国古典哲学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形成和建构有重大影响。从康德到黑格尔,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贯穿着一个重要的思想线索,即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以及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批判和内在超越。这一过程以康德哲学为起点,经过费希特,最后在黑格尔哲学中得到系统地铺陈和展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对马克思来说不是外来的,而是内生于马克思所批判继承的德国古典哲学传统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说:“如果先前没有德国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那么德国科学社会主义,即自古迄今唯一的科学社会主义,便永远不会创立起来。”[1]因为在以前的空想社会主义那里,社会主义仅仅是一个“应当”如此的理想,一个只能诉诸人们善良意志的不切实际的幻想。在费希特和黑格尔那里,社会主义作为新的社会理想是对现代性困境,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个人主义文化和市民社会困境的反应,因而符合历史理性的客观要求。从现代性问题出发而不是从先验原则出发,来思考资本主义的局限性和社会主义的可能性是德国古典哲学特殊的思想贡献,也马克思社会主义观念形成的思想路径。在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溯德国古典哲学的社会主义之路。

一 康德与自由主义

卢卡奇指出,德国古典哲学是人类思想史上一个特殊的阶段,它的特点是能够在哲学层面上思考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最深刻和最根本的问题[2]。什么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最根本问题?笔者认为是个人主义文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自由主义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及其限度问题。这一思考是从康德开始的。康德在哲学上是理性启蒙主义者,在道德上是绝对人道主义者,在政治上是一个自由的共和主义者。这三者在康德那里是统一的,都基于个人的理性自律和人格独立。首先,康德把自己的时代理解为启蒙时代,视自己的哲学为启蒙哲学。他说:“我们的时代在特殊程度上是一个批判的时代,一切东西都必须接受批判。”[3]在这个时代,“除了思维的权威之外更没有外在的权威,一切权威只有通过思维才有效准。”[4]

什么是理性的思考和批判?康德提出了三条规则:(1)为一个人自己而思考; (2)从每个其他人的观点来思考; (3)总是一致地进行思考。第一个是一个没有偏见的人的准则,第二个是一个心胸开阔的人的准则,第三个是一致的思想方式的准则。”[5]在这里,主体的自主性、真理的普遍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成了认识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其次,康德在实践理性领域是一个超验人道主义者。对他来说,实践哲学的根本目的是证明自由的可能性,超验的自由和理性的自律是整个实践哲学的出发点。康德认为,“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其他有理性者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当做目的。”[6]

把个人视为自在的目的,实际上是赋予每个个体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和价值,在这里,人道主义作为实践哲学基本立场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哲学说明。最后,康德不仅提出了实践理性的基本规范,如人是目的,作为理性存在者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尊严等等,而且试图把这些规范对象化到人心目中的“法治国”(Rechtsstaat)的制度设计之中,从而为自由主义的现代性政治理想提供系统的证明。康德的政治理想是普遍和平的世界公民状态,它不仅要求每个国家从君主制转向自由的共和体制,而且要通过自由国家的联盟形成永久和平的国际秩序。

康德对自由主义政治体制的论述是比较深入的: (1)他强调了人的消极自由权利。这种消极自由,他把它精确地表述为:没有人可以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幸福,每个人有根据自己的幸福观念自由行动的权利,只要不妨碍别人同样的自由权利。(2)他也表达了区别于实质性平等的形式平等原则。康德认为,所谓平等在现代社会只意味着人们按照权利彼此平等,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在社会地位和财产等方面的平等,因而社会平等与财富和地位的不平等是完全相容的。(3)康德认为,一切法律的合法性不能依赖于个别的意志,只能产生于代表人民的立法者的共同意志和自愿同意。这样,康德就从普遍的人权、法律的平等到代议制民主等所有方面论证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合法性。

康德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是复杂的。在上个世纪末新康德主义的伦理社会主义者一再声称,康德实践哲学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指南和价值源泉,因为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以人为目的的历史进步,而康德的道德绝对命令是这一目的的最好表达。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敏锐地看到,“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国采取的特有形式。”[7]我们也应承认,康德思想也包含着一些溢出自由主义思想边界的积极思想因素,从而使他成为今天的左派思想追求平等和激进民主理想的重要资源。但是,总体上,康德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理论更多地是对新兴的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秩序的反思,而不是对它的批判。虽然康德开启了批判哲学的传统,但是,就其现代性的立场来说又是非批判的。他只看到传统伦理共同体的解体和社会的个人主义化是社会分化和合理化的条件,没有看到它也是人类自我异化的根源;只看到法律平等的确立是人类的进步,没有看到法律平等与社会不平等也是资本主义的内在限制。康德思想的局限性已经表明,现代文化的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和形式主义转向,以及社会结构的资本主义化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但是,内在于这一现代性之中的社会原子化和阶级对抗,必须通过重塑伦理共同体和对资本主义的激进改造来超越。这正是费希特和黑格尔等人思考的方向。

 

二 费希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及其社会主义理想

 

在德国古典哲学中,从未来的解放视角出发对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批判是从费希特开始的,社会主义理想也是第一次在费希特著作中得到比较明确的阐发的。在1796年的《自然法基础》中,费希特已经超越从霍布斯到康德的契约论传统的个人主义,开始在社会历史关系中认识人的存在和权利。在他看来,任何人都不是孤立的单个的原子,而是在特定的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中生活的群体中的一员。“因此,人的概念决不是个人概念,因为个人概念是不可想象的,相反,人的概念是类概念。”[8]这一社会的人的概念为他重新思考法与正义问题提供了基础。在他看来,虽然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但是,人的权利不能仅限于个人行动和思想自由等“资产阶级”权利,而且应包括工作权、教育权等“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这里,费希特试图把社会主义因素纳入到自由主义体系之中。[9]17

在《现时代的根本特点》中,费希特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做了系统的批判,并把它视为通向理性国家的过渡性阶段。按照费希特的历史哲学,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历史阶段,这是“一个直接摆脱外在专断的权威、间接摆脱合理本能和任何形态的理性的统治的时期,即对任何真理都漠不关心、不要任何领导而完全放纵的时期———恶贯满盈的状态。”[10]哈贝马斯认为,黑格尔是第一个提出现代性辩证法的哲学家。在某种意义上,费希特更应该得到这个殊荣。在费希特看来,资本主义现代性是充满矛盾的。一方面,通过启蒙,人们已经把自己从本能支配的盲目权威中解放出来,并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因而这个时代是一个解放的时代;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人只把自己视为绝对的存在,只关心自己的利益和快乐,没有任何理想和积极的生活理念,因而它又是一个“空洞的自由时代”。[11]

费希特认为,整个人类世俗生活的目的不是单个人的对财富的占有和享受,人应该超越个人主义的狭隘界限,自觉地把类生活和类本质的实现作为自己的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目的,费希特认为人类历史应该从资产阶级法治国家过渡到更高级的形态,即他所说的伦理国家或绝对国家。显然,费希特的历史哲学已经认识到资本主义的历史性和暂时性。费希特不仅在历史哲学的沉思中确认应该存在一个比自由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更高的社会状态,而且试图对这一新的社会形态体制进行筹划。在《锁闭的商业国》中,费希特把资本主义国家称为自由贸易国家,这一国家的意识形态基础是古典经济学的自由竞争理论。自由竞争理论把人理解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把市场理解为中立平等竞争的场所,个人的自利行为在市场中互动自发地促进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发展。

费希特承认,自由贸易体系在历史上曾经是起过积极作用,贸易史是构成我们现代史的重要部分。但是,随着人们对国家的本质和理念的新知识的出现,我们完全可以越过自由贸易国家,直接进入到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理性国家。在批判自由贸易国家的基础上,费希特提出了一个具有伦理社会主义色彩的锁闭商业国的社会政治理想。自由贸易国家的观念基础是自由主义对人性的个人主义理解。自由主义把个人作为孤立的与他人没有内在关系的个体,把社会视一个利益搏奕的场所,把国家视为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

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国家只能是调节个人利益的法治机构。费希特认为,人不仅是肉体的存在,而且是理性的存在物,他的目标不仅是个人的享受,而且追求个人的自主性;不仅是个体的存在物,而且是社会的存在物。因为“社会意向属于人的基本意向。人是注定要过社会生活的。他应该过社会生活;如果他与世隔绝,离群索居,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完善的人,而且会自相矛盾。”[12]基于这一立场,他认为,从纯粹意义上说,社会是理性存在物的整体,是道德高尚的人组成的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中,人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费希特追求的目标是绝对国家。在这个国家中,社会成员不仅在法权上是平等的,而且在财产和社会地位上也是平等的。社会不再是原子式个人的外在结合,而是一个按照理性原则进行分工和协作的有机体。绝对国家不是主管法律的机构,而是像一个高超的艺术家一样,高超而又巧妙地按照社会共同体的目的和要求安排着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使整个社会生活成为一出精彩的音乐合奏。在费希特设想的绝对国家中,国家不仅有计划地安排社会的分工和交换,构建一个锁闭的商业国,而且要把人的闲暇和业余力量纳入到国家目标之中。费希特强调,“逐渐地、自由地上升到这种绝对国家的形式,即上升到理性所要求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类的使命。”[13]显然,费希特所理解的国家概念已经超越了自由贸易体制,带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特征。虽然费希特的“锁闭的商业国”以及绝对国家的观念本身也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它相信国家能够自上而下地管理和协调社会成员所有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但是,这并不影响18他在德国古典哲学思想史上特殊的具有独立意义的地位。

约·胡贝尔指出:“在最近这个世纪,正是哲学家费希特在德国第一个在其自然法学说和政治学说的著作中研讨了关于这样一个国家制度的课题,在这种国家制度中,对一切人的幸福都要给予足够的关怀,并且要设法使每个人都有他生而应有的那种合乎尊严的命运;在这些著作中阐述了他那些关于所有制和继承权、劳动权和劳动制度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完全符合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14]费希特超越了自由主义,把人类的思考带到了社会主义理想的门口。

 

三 黑格尔的理性国家和社会主义

 

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性质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流行观点往往把他视为一个保守的国家主义者。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主要是强调他们在辩证法上的联系,而不是社会政治理论上的联系。随着研究的深入,这一印象正在逐渐改变。卢卡奇在和马尔库塞发现,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其青年时期有着相似的思想经历,通过研究英国的国民经济学,他们都认识到劳动是人的本质对象化的活动,并看到资本主义生产组织形式必然导致意识的物化和社会关系的异化。因此,黑格尔和马克思在现代性批判上有着共同的论域。法国的科热夫和希波利特转向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特别是其中的主奴关系的辩证法,发掘出黑格尔和马克思在理解社会阶级关系上的共同的倾向,即把阶级斗争理解为社会研究的基本范式。

最近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个新辩证法学派,它主张黑格尔《逻辑学》的辩证法与《法哲学原理》的社会政治理论是内在相关的,马克思在接受黑格尔的辩证法影响的同时,不可能不同时受到其社会理论的影响。[15]总的来说,黑格尔和马克思不仅批判现代个人主义文化和资本主义社会,而且试图寻找重建合理的社会共同体理想。这一理想在黑格尔那里是理性国家,在马克思那里是共产主义。虽然不能把黑格尔的理性国家直接等同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但是,不可否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外部国家”的批判,对理性国家的展望,已经表达了对于自由主义的超越,也为马克思的后“自由主义”的共产主义理想做了一定准备。黑格尔对自由主义的超越,体现在对社会历史辨证发展的理解,对于市民社会进行了系统批判,尤其是他对知性国家的批判和理性国家的理想已经超越了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并触及到社会主义理念的本质内容。

()社会历史的辨证发展

黑格尔的辩证法超越了知性思维,为辩证地和历史地把握现代性矛盾提供了认识论基础。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时代来说是一个未来的状态,要揭示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首先必须突破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限制,把现存社会形态理解为历史的暂时的阶段,辩证法承担的正是这一任务。马克思说:“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革命的。”[16]因此,只有把握辩证法才能把握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内在限制和超越的必然性。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辩证法既是历史本身的运动,也是社会研究的逻辑。在《历史哲学讲演录》中,黑格尔说:“在现实存在中,进步表现为从不完善向完善的前进。但是,不完善绝不能抽象地只看做不完善,而同时应该看做包含它自己相反的东西———所谓完美的东西———作为种子或冲动……不完善,就其自身中包含它自己的反面,是一个矛盾;虽然矛盾肯定存在着,但是它也是必须克服和消除的。”[17]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人类历史被理解为不断通过自我否定和社会斗争而实现自我完善和进步的过程。资本主义是一个矛盾的存在,因而需要在新的社会形态中加以扬弃。辩证法在马克思和黑格尔那19里不是纯粹的主观的思维形式,而是现代性批判和社会研究的逻辑。

()市民社会的系统批判

市民社会批判是黑格尔对现代性批判和现代社会理论的最大贡献。众所周知,在非自由主义的激进政治理论传统中,市民社会批判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市民社会不仅是现代社会特有的产物,塑造现代政治制度和精神生活的重要力量,同时它也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现实基地。通过揭露市民社会的矛盾,不仅能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而且有助于动摇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在黑格尔时代,社会理论话语是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支配的,古典经济学家不仅把自由竞争市场理解为私人利益和社会福利矛盾的自发调节机制,而且自由主义“最小限度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黑格尔已经意识到这种经济学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关联,在他那里,市民社会批判不仅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也是对自由主义经济学话语的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为现代性的批判提供了实质性的社会经验内容,为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提供了思想来源。

什么是市民社会?黑格尔说:“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18]市民社会是一个需求的体系,在这里人们通过分工和交换维持着社会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然而,市民社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系统,而是现代性条件形成的特殊经济形态。市民社会是资本主导下技术合理化和社会关系抽象化相互影响的结果。一方面,劳动分工和交换提高了劳动技能,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分工和交换关系的发展,也形成了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相互的依赖关系,从而为人们摆脱传统的权力关系的束缚提供了可能。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既是韦伯意义上的合理化过程,也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异化过程。黑格尔也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拜物教统治的社会。

黑格尔认为,“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就应把物本身看做单单看做符号,即不把物当做它本身,而是当做它所价值的东西来看。”[19]当资本主义把人的真实需要符号化为抽象的价值,以货币作为人与人关系中介时,人类就进入了资本主义这一由抽象物统治的时代。如果说在德国古典哲学家中,费希特第一个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的政治构想,那么,对自由主义的社会基础,即市民社会的系统批判却是从黑格尔开始的。第一,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本质是反伦理的和任性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在这里,除了个人的利益和享乐,其它一切都贬值了。市民社会不仅是反伦理的领域,也是受任性和偶然性因素支配的世界。市场经济“这一基地上,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20]其次,市民社会表面上是平等的,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地位和生活重要条件主要不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而取决于他拥有的资本和禀赋。黑格尔说,资本和禀赋的差别,“连同其他偶然性和任性,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后果。”[21]黑格尔已经先于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内在辩证法,市民社会一边是财富和能力的积累,另一边是贫困和依赖性的积累。当资本主义出现贱民,即一部分人生活水平长期降到一定的水平之下,失去维持自尊和正直的情感所需要的自食其力的能力时,自由竞争意识形态实际已经破产。市民社会对下依赖于非人格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需求系统,对上依赖于一个维持私有财富和社会秩序的外部国家(external state)。这个外部国家实际上就是自由主义者主张的“守夜人的国家”。黑格尔承认,外部国家产生有其合理性,它建立了保护个人消极自由的基本框架,从而为人们通过市场相互博弈谋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形式上公平的场所。但是,把国家还原为服务于个人利益的工具是片面的。

()理性国家的必然性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了这些人结合的最终目的。”[22]自由主义所宣称的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国家,即非理性的外部国家是知性的国家,它建立在个人的任性自由与国家的外在强制的抽象对立之上,而理性国家是一个自在自为的伦理整体,是个人自由和公共自由的和解。黑格尔说:“这里合理性按其内容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一。”[23]

在黑格尔那里,理性国家不是自由主义的外部国家或知性国家的否定,但肯定是对它的超越。关于理性国家的规范,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有大量的论述,如黑格尔说,国家应该是自在自为的东西,它应该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等。但最能表达理性国家的核心规范的是黑格尔在《美学》中的一段话:“国家的最终目的和目标是所有人的能力和所有个体的力量在每一个方向和以每一种方式得到发展和充分地表达。”[24]这段话内容丰富,言简意赅。(1)国家的目的不仅是所有人能力的发展,而且是每个人力量的发挥,在这里,黑格尔仍然确认个人是主体,它的发展是国家的目的。(2)不仅如此,人的力量的发挥应该是多方面和全方位的。黑格尔理性国家的核心观念是一种普遍性和特殊性和解。一方面,理性国家要承认个人的主观性和特殊性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强调个人只有积极地参与集体生活,分享伦理共同体的精神财富,才能获得其生命的客观价值。显然,这里表达出来的国家理念已经超越了自由主义的理想,带有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的特征了。马克思同样强调,共产主义既应该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也应该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里有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判断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性质,而其关键是如何理解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概念。

一般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其一生最保守的著作,其理性国家的概念本质上是保守的和反动的。甚至像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这样充分地肯定黑格尔思想的批判性的人也不忘批判黑格尔晚年的国家学说。笔者认为,判断黑格尔理性国家概念要区分规范和制度两个层面。在规范层面,黑格尔的理性国家充分表达了不同于资产阶级自由国家的规范要求,这些规范要求与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理想是一致的。在制度层面,黑格尔的理性国家不仅保留了私有财产和阶级差别,而且保留了君主作为国家的象征,因而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在讨论黑格尔国家理论时,不能因制度细节的特征轻率地对他的整个思想的性质做出判断。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要特点是规范性与事实性的结合。他不仅思考现代自由的意义,而且考虑了它的实现途径。我们不否定在黑格尔著作中存在着事实性和规范性混淆的可能性,把一些仅仅是历史的暂时特征误认为人类自由的普遍条件,也不否认他有会屈于权贵而阿谀奉承。

当然,黑格尔对于辩证法、市民社会、理性国家的探索,和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有重大的区别。但是黑格尔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和批判,对这种社会内在逻辑所决定的未来发展的展望,为马克思的研究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基础。德国古典哲学仅仅是马克思政治思想革命的准备,是马克思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因素,而不是它的完成。

 

【注 释】

[1]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一书序言,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德国古典哲学》,商务印书馆, 1962,34页。

[2]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华夏出版社, 1989,125页。

[3]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Translated by Norman Kemp Smith,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83,  A xi.i

[4]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商务印书馆, 1978,256页。

[5]詹姆斯·施密特编:《启蒙运动与现代性》,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30页。

[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6,8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人民出版社, 1965,213页。

[8]《费希特全集》,1,3,转引自梁志学:《费希特耶拿时期的思想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75~76页。

[9]Medim Momer, Ficht and the Idea of Liberal Socialism,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ume 15, No.1, pp.53~57.

[10] [11] [13]《费希特著作选集》第4,商务印书馆, 2000,447;450;576页。

[12]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论人的使命》,商务印书馆, 2003,18页。

[14]约·胡贝尔:《无产者》,转引自梁志学:《费希特柏林时期的体系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56页。

[15]David MacGregor,The Communism Ideal in Hegel  and Marx,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4, pp.4~5.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人民出版社, 1975,24页。

[17]Hegel,Lectures on thePhilosophy ofWorldHistory, Cambridge, 1975, p. 131.

[18][19][20][21][22][2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 1995,157;63;182;200;258;258节。

[24]Hegel, Aesthetics, vo.l 1.,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48.

(责任编辑 强乃社)

 

原文载《哲学动态》2006年第10期,录入编辑乔山。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