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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权利与市民权利:同质与否?
 

资产阶级权利或者市民权利,不仅从中文的语义上看是两个不同的词,而且从德文、俄文、英文的语义上看也是两个不同的词,区别如下:

 

 

资产阶级的权利

市民的权利

   

Bourgeoisie Recht

bürgerliche Recht

   

Буржуазное право

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

   

Bourgeoisie right

Citizen right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按劳分配这一“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这其中的资产阶级权利一词,其德文原型是“bürgerliche Recht [2]。在俄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及在依据俄文版而翻译的中文第一版、在依据德文版而校译的中文第二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bürgerliche这个词都被译为“资产阶级”[3]Recht这个词在中文第一版中译为“法权”[4],在中文第二版中译为“权利”[5]Recht被译为法权和权利并不不会产生太大的歧义,而bürgerliche在两个版本中都译为“资产阶级”,这恰恰是问题所在。直接阅读MEGA2版本,首先使我们发现这一词义上的翻译问题,然而进一步的研究使我们看到,这一词义上的翻译问题是由其内容本身的复杂性引起的。

指称背后的困惑

bürgerlich”的德文原意是公民或市民的意思,与英文的公民或市民“citizen”相同,bürgerliche在德文中是加了词尾“e”的形容词。英文的自由民、资产阶级通用词是bourgeois,作形容词解是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一词是bourgeoisie。德文的相对应词是Bourgeois,加个词尾,即Bourgeoisie,就有着富裕市民的涵义。

从词义极其体现的内容差异上来看,问题并不仅仅在于bürgerliche是应该译为资产阶级或者市民,而是这两个不同概念所体现的内容本身能够使人们对两者的界定产生歧义和困惑,翻译上以资产阶级概念取代市民概念,正是这一困惑的产物,同时对意识形态的强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俄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文本中的“bürgerliche”一词被翻译成“Буржуазное [6]一词,它同样是资产阶级的意思。

这里有必要说明,在英文版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翻译中,“bürgerliche Recht”也被翻译成“bourgeois right”,而不是“citizen right”。

从翻译的词性上来看,根据中文,资产阶级本身是名词,后面加“的”就成了形容词,在不加“的”而后面又跟有其他名词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形容词来理解,这是中文不同于欧洲文字的地方。因此无论是中文将其译为“资产阶级的法权”[7],还是将其译为“资产阶级权利”[8],都可以从其形容词的意义上来理解。

中文的翻译显然受着俄文和英文的影响,这个词组的本来意思是市民权利,或者公民权利,市民权利不能够等同于资产阶级权利。这不是咬文嚼字,而是涉及到对事物本身的理解,只要我们触及到事物本身,就能够看出问题在什么地方。

首先从名词的意义上来看:资产阶级由市民阶层发展而来,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市民都是资产阶级,因为资产阶级又不同于市民阶层,只有能够用某种手段雇佣他人劳动,并由此获利的人是市民中的资产阶级。

其次从形容词的意义上来看:资产阶级的权利是资产阶级特有的权利,还是所有市民共有的权利?如果我们将资产阶级权利并不看作是某一阶级的权利,而是资产阶级社会存在着的普遍的平等权利:例如一个人没有资产,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没有这样的权利。

根据这一理解,马克思所说的bürgerliche Recht正是这种普遍的市民权利,因而它同时可以理解并翻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然而这一理解的问题在于:其一,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利即使是普遍的、平等的,它依然以承认凭借着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力的合法性为前提,而在马克思所讨论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体制下,这样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因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讨论的市民权利不可能是相对于资产阶级权利而言的。其二,我们将难以区别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同时存在着的出卖“劳”力的工资报酬与按资分配的资本收入在性质上的差异。

当然,从事物自身的逻辑上来看,如果我们将两者看作是同质的东西,并将后者看作是前者的可能结果,例如像自由主义理论所理解的那样:资本家本身可以由工人发展而来。然而后一种权利(按资分配)仍然不能够取代前一种权利(按“劳”分配)而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普遍权利。

这里也可以将资产阶级权利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等价物相交换的权利,然而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这种表面上的等价交换背后的不等价交换,例如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这样的客观条件在他所讨论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存在的。

显然,从指称定位的意义上来看,根据马克思自身的思想逻辑,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bürgerliche Recht一词应该理解并翻译成市民权利,而不是资产阶级权利。我们可以将以上的分析归纳如下:

第一,马克思之所以说按劳分配这一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市民权利,正因为它是按劳分配,而不是按资分配,在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9]凭借着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资产阶级权利因此也不再存在。

第二,市民权利不是相对于按资分配的资产阶级权利而言,而是相对于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而言。因为,按劳分配原则是以个人的自我利益为前提的,它对劳动的付出与劳动报酬进行挂钩;按需分配原则以全体人的共同利益为前提,体现的是人们的自由自在的劳动、或者劳动成为第一需要,此时在劳动的付出与分配之间不再存在直接联系。

这样问题就由指称背后的困惑转向了按劳分配原则这一权利的平等问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从两个方面讨论了这一问题。

权利的原则平等与实际消费品分配平等的悖论及其超越

显然,当马克思说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这一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市民权利时,他不是相对于使用生产手段参与分配的按资分配情况,而是针对两种情况而言的:其一是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条件下所有参与生产劳动的人们在分配方面存在的原则平等和实际消费品分配不平等这一现象,其二是按劳分配原则相对于按需分配原则的狭隘性。

我们现在就来看看马克思是如何分析这两个问题的:

第一,马克思首先否定了在改变了的生产关系条件下一个人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 [10]

在这种情况下,凭借着对生产手段的占有而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已经不再存在了,按劳分配这一权利的平等应该没有问题了,然而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关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提出在社会劳动总产品中应该扣除的部分,然而即使是扣除了应该扣除的部分,同时撇开个人劳动所得的计算困难,每个人获得自己劳动应该获得的部分,权利的平等就能实现吗?从理论上来看,“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11]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还要考虑到个人的能力、家庭状况(人口多少)等等,“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 [12]

于是马克思说“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 [13]

这里马克思涉及了平等的两个不同的内涵:其一是按劳分配权利的平等,这时劳动者只是劳动者,这一平等只是涉及个人劳动付出与劳动报酬之间的操作原则,其二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平等,它与前一种平等可以有联系,但并不一定有着直接的联系,两者是不能划等号的。

正是由于存在着权利的平等蕴含着实际上个人消费品分配不平等的各种条件,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 [14],因为“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 [15]这里的“资产阶级”在MEGA2中都是德文的市民(bürgerliche)一词[16]

第一个方面涉及的问题是权利的平等在两种情况下带来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不平等:其一是个人劳动力的差异(体力、智力);其二是劳动者供养人口的不同。这里体现的是抽象原则的平等与具体结果的差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的讨论涉及了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对按劳分配原则平等的超越。

第二,为了克服按劳分配原则的平等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提出了 “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17]

此处,为了后者的平等而改变前者的平等,即用前者的不平等换来后者的平等,为了实际消费品的个人分配平等而矫正原则本身的平等,这是马克思当时的思路。根据这一思路,马克思提出了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以按需分配取代按劳分配的设想,当然这同时是以物质产品的大量涌流为前提的:

按需分配取代按劳分配已经使原则本身发生了转换:按劳分配强调的是个人付出与个人所得之间的关联,即多劳多得。这样的关联在一切人那里是一视同仁的,因而原则本身是平等的,然而从理想的状态来看,它相对于按需分配而言又是狭隘的,它不仅带来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平等,而且将劳动作为谋生的手段,而不是第一需要,不是自觉自愿的活动。

为了使消费品的个人拥有是平等的,就要打破个人付出与个人所得之间的关联,即超越原则的平等,而且,它通过完全的消费型分配,解决了差异分配和差异分配带来的积累问题,因为分配是按个人需要而进行的,个人的积累当然不在需要的范围之内。

正是因为按劳分配从原则上来说是平等权利的实现,从实际消费品的分配来看,仍然是一种差异分配,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必须以按需分配取代按劳分配。与此同时,谋生手段成为自觉自愿的第一需要。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说按劳分配作为平等的权利仍然是市民权利,这显然不能够理解为资产阶级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 [18]

这里必须指出,最后一句话在逻辑上存在着问题,权利的平等与个人劳动能力(体力、智力)的差异极其带来的消费品分配差异的不平等是不可以在同一水平上进行比较的,前者是付出与获得之间相关联的原则的平等,后者是能够付出的多少,它并不涉及原则本身。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能力的差异才能够直接颠覆原则本身,这就是积累了的差异能够转化为生产手段的占有。

权利平等的内在颠覆性

至于说按劳分配带来的消费品分配差异在原则上能够积累、并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的生产手段,这已经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讨论的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市民权利,并没有将差异转化为生产手段的占有、并借助于这一占有去占有他人劳动从而带来按资分配的因素考虑在内,从这一意义上来说,bürgerliche Recht也不能够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然而后一种情况的存在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或者在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并实施按劳分配原则的情况下是潜在地存在着的问题:因为由差异报酬积累了的剩余劳动,如果不能够完全用于消费,或者不能够被全部消费,终究有个能否并且如何投入社会再生产领域的问题。

这里我们假设个人并不选择银行存款这一可能是实际上的利益副增长方式,那么,积累了的剩余劳动终归要有一个投入社会再生产领域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情况就可能发生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没有向后看,去思考差异积累投入社会再生产领域的问题,而是向前看去思考在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的情况下,用超越按劳分配原则的按需分配原则去消解个人财富的积累问题,然而问题并不因此不存在。

这里我们暂且撇开按需分配在逻辑上是否可能的问题,因为人们需要的增长原则上与生产的增长是同步的。如果按劳分配原则下的积累劳动能够转化为生产手段、投入生产领域并且参与分配,从而带来利润,那么,就会发生一个人的劳动力与另一个人的生产手段(积累劳动)相交换的情况,对于前者来说要因此向后者提供剩余劳动、对于后者来说存在着按资分配的问题。

按劳分配作为平等的原则因此被颠覆,这里已经不再是原则的不平等而是条件的不平等了,因为人们进入劳动关系时的前提是不同的。从逻辑上来说,只要认可积累劳动能够投入生产,并且参与分配,条件不平等就产生了,而在条件不平等情况下存在的双方等价交换的原则平等,早已经不再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平等了。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按劳分配原则本身作为平等的权利不能够被理解为资产阶级权利,尽管平等的原则存在着对自身平等的内在颠覆性。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就是要揭示等价交换现象背后的不等价,这一学说借助于数学公式来论证这样一种情况是如何发生的。然而正如上面所说,这已经完全是另一种情况了。

同样是bürgerliche 一词,在中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都是被译为市民(社会),而不是资产阶级(社会),在俄文版[19]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也存在着相应的情况。当然这一同词不同译的情况并不能够成为反对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bürgerliche Recht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理由。

在很多情况下,同词不同译的情况由于文化背景等因素,在不同语言相互的翻译中都是合法的。本文提出的异议并不单单是就词论词、就概念论概念,而是根据概念所体现的事物本身的关系来论证bürgerliche Recht一词为什么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不能够被理解、并翻译为资产阶级权利。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4卷,第304页。
[2] MEGA2, DIETZ VERLAG BERLINI/25, 14页。
[3] 苏共中央马列主义研究院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莫斯科政治文献出版社1961年版,第19卷,第19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4卷,第30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卷,第21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卷,第2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4卷,第304页。
[6]苏共中央马列主义研究院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莫斯科政治文献出版社1961年版,第19卷,第1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卷,第2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4卷,第304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卷,第21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卷,第304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卷,第304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卷,第304305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卷,第305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卷,第304页。
参见:MEGA2, DIETZ VERLAG BERLIN, I/25, 14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卷,第304页。
参见:MEGA2, DIETZ VERLAG BERLIN, I/25, 14页。
[16] MEGA2, DIETZ VERLAG BERLINI/25, 1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卷,第30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3卷,第305页。
[19]本文的俄文翻译和解释受助于北京大学的聂锦芳副教授、中央党校的高薇教授,在此表示感谢!

原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年第5。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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