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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原则是否带来了自由和平等——国外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 主义者的论战
   

契约原则是否带来了自由和平等

——国外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 主义者的论战

雅克·比岱的元结构[1]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魏小萍

 

 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论战涉及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根本的立论基础问题,自由与平等,尽管其内涵不同,是双方所共同追求的价值导向。无论现实中的资本主义离这样的价值标准有多么遥远,当代资本主义是在这样的价值引导下从中世纪的封建专制社会挣脱出来的。随着苏东剧变的发生,马克思主义在资本主义世界仍然魅力不减,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实现它对自由与平等的允诺。然而传统社会主义体制所遭受的挫折,以及苏东剧变,也与其抽象价值观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发生了矛盾有关。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一个半世纪后的今天,在西方世界,自由与平等的话题,仍然是其与对手展开论战的主要问题之一。

本文接着<<自我所有原则走向哪里――国外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战>>[2]一文继续分析国外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论战,以及马克思主义者相互之间的分歧,试图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作进一步探讨。

1、罗尔斯正义理论所包含着的内在矛盾

资本主义社会的两极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西方理论家在老自由主义基础上发展了新自由主义的观点:即更加关注社会平等问题。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就试图以社会正义为切入点,使自由与平等得到协调。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从基本自由的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每一个人都有着与其他人同样的自由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此地加以安排,使得这一不平等(1)既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不可缺少的,同时(2)它的机遇是向每一个人开放的。”[3] 这两个原则的理论前提仍然是欧洲传统的契约理念,它经洛克、卢梭、康德等发展而来。比岱对这一理论的前提进行了批判性辩护[4]

在他看来,一方面自由与平等的宣称(declaration)存在于当代社会的民主制度中,这是一个契约宣称,是所有社会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尽管在君主制和共和制中,对契约宣称的解释是不同的,例如霍布士和卢梭的观点就非常不同。社会的本体论基础并不存在于它的制度中,相反它的制度以契约宣称为基础。在现实社会中,面临冲突的每一个人、或者每一方都诉诸于它,作为社会规则,它不能够被践踏。公共契约的被认可,正是激烈的社会冲突的产物。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来解释契约关系在民主文化背景下的形成。比岱认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并不是哲学家的发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优势并不在于它发现了使得传统契约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法、以及使得西方传统理念能够兑现的实践机制,而在于他的理论建构揭示了当代契约关系的真实逻辑。无知之幕是实现平等和自由的一个必要状态,然而它只是一个抽象前提,由于生物学和社会机遇的差异,任何一个具体条件都可能决定每一个人的特殊命运。

另一方面,即使撇开偶然机遇,理念的现实化也并非那么简单,现实社会中总是存在着对契约关系的破坏。当代社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阶级关系仍然以社会结构的方式存在着,而且统治权力产生的暴力行为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普遍,然而这种状况的存在并不应该使理念由应然化为虚无。如果契约关系不仅仅被看作为“理性实践”或者乌托邦,而是作为现实社会的存在方式,那么我们就要研究为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正义总是与非正义同时存在,而契约关系在得以实现的同时总是遭到了破坏。

比岱由此得出结论:罗尔斯正义理论由此出发的契约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为什么契约关系总是以颠倒的方式表现出来,例如以自由和平等为原则的市场在现实中带来的是不平等和强制性关系。

柯亨(G.A.Cohen)则对此持相反的观点,他揭示了契约原则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在他看来,当代进步意识呼唤着比契约关系更彻底的平等,这种平等超越了契约关系所能够允诺的范围。他对此分析到:契约关系是互利的关系,人们进入契约关系要比没有进入更好,然而互利的契约关系并没有包含对没有能力施利于他人的人的再分配。这些人不能够进入契约关系,因为没有人能够受惠于他。科亨认为,当代进步意识要求超越契约关系的平等,即使一些非常右翼的人(例如萨切尔夫人)也主张用社会福利的方式去帮助那些没有生产能力的人。因此契约所要求的平等,仍然是狭隘的资产阶级平等,这一受契约义务限制的普遍自由被每一个自由人所享受,残疾人同样享受着这种自由,但是这种平等的自由没有为对他们进行再分配作出保证。

柯亨因此揭示了在罗尔斯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着的矛盾。罗尔斯设想了一个使每一个人受益的合作模式,他假设了一种互利状况:虽然人们的生产能力是不同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将使所有的人受益。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合作网上的贡献者和受益者。然而这一原则所引出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一个每一个人有利于每一个人的合作模式导致了社会分化?

柯亨同意高赦尔(Gauthier 1986)和巴瑞(Barry 1989)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这种批判揭示了罗尔斯理论的内在矛盾:罗尔斯为了保证正义的契约特性与罗尔斯所宣称的正义原则不相协调。

柯亨进一步对此分析到:正义问题的契约结构有可能产生两个让人吃惊的结果:其一,那些从合作中获益而不能回报的人,只是我们慈善和恩赐的对象,很简单,不是罗尔斯游戏的一部分。基于契约关系的正义理论排除了不能进入契约关系的人。罗尔斯说可以产生一个变更的理论来对待这些人,柯亨认为,只要我们的措施是从契约立场出发,这些人将拒绝这样的对待,这种待遇实际上将他们视为社会例外。其二,这一结果来自于人们的比较:即一个人能够从社会互利中得到什么,没有社会互利他能够得到什么,以便于决定他是否要成为社会互利的一分子。天赋高的人比起仅仅是靠自己来说,即使是在平等分配的方式下也更能够从社会生产中受益。但是如果他与其他天赋同样高的人一起从社会合作中撤出,他无疑能够获得比差异原则允诺的更多。笔者认为,柯亨在这里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因素,或者说他犯了一个错误,资本家之所以是资本家是因为有着工人的存在,如果所有的资本家从一个社会中同时撤出而组成另一个社会,那么在他们之间同样要发生分化,因此这个例子并不适合于用来批判罗尔斯的理论。

在罗尔斯为之辩护的实行差异原则的社会中,有一群天赋不同的人,为了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使能力强的人能够获益,能力差的人得到的比能力强的人必须给予的更多。高赦尔曾经对此分析到:如果我们“同意罗尔斯关于社会是一个互利合作体系的观点,我们就不能同意他的观点,即自然天赋被看作是公共财产。这两种观点对于人类个体和社会提供了相反的概念”[5]。柯亨认为这使罗尔斯理论产生了困难。提出协调的契约理论的人是高赦尔, 在他的理论中没有超出于契约关系的平等概念,罗尔斯为了避免高赦尔理论中不名誉的道德结论,只是使得自己的契约立场变得非真。

对于这样的分析,笔者认为,从一个社会整体来看,契约关系的互利性质具有广泛的含义,因为有能力和失去能力,能力强和能力弱本身并非固定不变。况且天赋并不是决定能力差异的唯一因素,历史和文化背景、个人信念、宗教信仰同样制约着能力的发挥。问题的关键在于:柯亨从完全平等的意义上理解正义概念,它超越于互利的局限。而罗尔斯则是强调机遇的平等,在个人互利的基础上,以弱者的处境为出发点,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仅仅从契约理论(互利关系)的意义上来说,比岱的观点更与罗尔斯接近。

2、以批判非正义为主旨的马克思理论

在比岱看来,马克思虽然没有从正面阐述过自己的正义理论,但是他一生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现象(剥削关系)的批判。马克思用于分析当代社会通过占有生产手段和市场从而剥削自由劳动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能够用当代契约理论的方法加以认识,这样就能够在马克思的理论和罗尔斯的理论之间创建一种必要的联系。他对此分析到:社会契约关系必然要通过两种公共合作的模式发展起来:市场和计划(即组织、调节)。在这两者之上形成了第三种可能性,即两者之间的联系,这是一个体系,一个整体(元结构Metastructural),它同时包含这两者。在对这两者的现实性批判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在这两者之间提供一个真正的契约,但是它不可能作为两者的替代。他认为这一方法支持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资本主义使得自由契约走向其反面:即以工资关系为表现形式的阶级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个人之间的契约基础上,但是导致了资本所有者对剩余劳动的占有。

不仅仅是市场模式导致自由契约走向它的反面,他以前苏联为例,认为建立在中央契约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同样产生了新的“阶级关系”,这种关系有利于中央组织者,这是阶级关系在当代社会的另一种典型模式。在这两者之间,人们能够看到几种混合的社会模式。简而论之,当代阶级体制尤其应该被看作是契约关系的产物。

柯亨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不同意比岱从契约关系的元结构角度解释马克思的方式。在他看来,马克思就契约原则本身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契约关系。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与平等原则相矛盾的,因为在有财产的资本家和没有财产的无产阶级之间没有真正的平等,只有形式上的平等。柯亨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是错的,因为契约的平等并不要求财产的平等,或者对于契约双方来说,不包含财产极端不平等的问题。例如,我只有很少财产,而你却有很多,形式对我不利,订立的契约可能会使我感到遗憾,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不能够订立互利的契约。为了批判资本家与工人的劳动合同,需要使用比契约平等更深刻的平等原则,即超越契约的平等。契约关系提供的平等原则只能够说明没有人是被强迫的,没有人因为受处罚而被强迫交换某种东西。契约平等只是取代了奴隶制和封建制这种特殊的不平等关系。资本主义从原则上来说,不需要否认契约关系的平等和自由,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移民、外族人,或者其他缺乏市民权利的人,等等。

同样,柯亨认为当比岱提出在资本主义平等和自由的契约关系中,受压迫者是不幸者时,比岱是错的。在柯亨看来,对于问题的这一方面,洛契克总是能够击败马克思和罗尔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本身是平等和自由的契约关系的产物,因此为了批判资本主义需要诉诸超越于契约关系的概念。

3 具有内在能动性的元结构

    比岱认为他所提出的元结构形式与当代阶级结构具有辩证关系,在这样的阶级结构中,契约关系完全走向自己的反面,而元结构的革命意义体现在,它将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在比岱看来,无论是与资本家或者国家签订的契约,从实践哲学的意义上来说,契约双方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允诺和制约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共同意愿基础上的关系,没有人能够任意操纵,当代社会不认可任何可以超出合法契约的权威。既然如此,当契约关系走向自己的反面时,共同意愿就能够超出纯粹的市场(或计划)关系表达自己的意志。这就是契约关系中所蕴涵着的辩证法。在他看来,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同样是以共同意愿为前提的,任何个人不能任意地超越共同意愿的制约。市场和计划,这两种体制的发展都以假设的共同契约原则为基础,同时将其推向反面。

对此,比岱的讨论侧重于两个问题:(1)当代统治形式的非正义性体现在,他们发展于“颠倒的”契约关系。正是市场和计划――这是契约关系的必要的社会形式――使得当代典型的统治现象能够产生。(2)这样的统治能够持续仅仅是因为自称的契约关系。他们的权威永远有赖于这样的声称,即它是在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实践着契约自由的原则。

所以当代社会的统治形式,与其他统治形式比较起来,更不能用纯粹的工具、或者简单的操纵现象来理解,被统治者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被看作是自由的契约缔结者。这就是为什么这一统治形式总是被联系的动力(契约的第三种关系,蕴含另外两种)所质疑,通过这一联系,被统治者联合起来反对统治者,从而形成了一种循环逻辑。这样从当代社会的契约形式中,产生了自我解放的动力。总而言之,契约关系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走向自己的反面,这样的社会结构激励人们反对践踏契约的权势,要求契约所允诺的自由和平等,从而推动了社会发展。

比岱认为,这就是马克思的革命理论,并从这一角度出发批判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他看来,问题不在于罗尔斯理论的契约前提,而是由于罗尔斯理论具有乌托邦的性质,难以在现实社会中实施。他认为将马克思的观点纳入元结构中,是产生清晰的正义理论的必要方法。因为在非正义世界中的正义理论必须是一个创建正义的理论。因此,“我们可以将罗尔斯的真与马克思的真结合起来,其前提条件是将当代的阶级统治制度看作是为当代意识所认可的契约关系的颠倒。”[6]

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比岱认为马克思的理论作为反对非正义(剥削和统治)的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协调的。他尝试着在这样一个宣称的社会结构中建立起正义理论的统一场,我们在后面要继续分析,看看他的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成功。

4、自由差异原则与差异原则的差异

罗尔斯理论视正义为社会灵魂,它有两个前提,其一是以劣势者人群(或者最少受惠者)的处境为出发点的差异原则,其二是以总体概念来体现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关系。在他看来,“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遇,收入和财富,以及基本的自我尊严――应该同等地分配,除非对任何、或者全部这些价值不平等的分配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7]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为了劣势者的利益”。然而这样的原则不仅使罗尔斯的理论陷入了自相矛盾,而且笔者认为,我们只要观察一下,在其理论产生几十年后的今天,美国是如何继续朝着两极分化的方向发展时,就可以理解它在现实可行性上有着多大的局限性了。正因如此,比岱从动态的意义上提出了“自由差异原则”。

比岱把罗尔斯的“总体概念”转化为总体原则,并将这一原则称为自由差异原则。比岱认为,自由差异原则在前提上保持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但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行却意味着超出罗尔斯原则。

在比岱看来自由差异原则既是一个平等原则,又是一个差异原则:它自由和平等地使差异合法化,并致力于在这样的条件下提高整体的权利,使得优势者的权力服从于势劣者的权力。这个原则的独一无二之处不仅在于它设立了劣势者的出发点,而且在于它体现并且保持了平等和不平等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在权力中表现出来的,但又不是直接地将社会关系分为平等的政治领域,和不平等的经济领域。在比岱看来,既然要求一个平等的社会是不合理或者不理智的,因为社会是人们之间的合作,自然本身就蕴含着差异和不平等的各种可能性,不平等又意味着某种程度的依赖。于是,权力的问题就优先于平等的问题。这一观点尝试着赋予劣势者以更多的权力,来弥补其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岱认为追求平等,或者反对不平等是当代社会的理念,这已成为人们不言而喻的共识。然而这种理念却认可了契约关系产生的不平等,契约关系对于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即使是对于最不独立的人来说,不平等也提高了他的“权力”。

“自由差异原则”是一个“最小”差异原则,它不认可任何大于增加劣势者权益的差异的产生,尽管界定这一权益是一个难题,对此,每一种哲学有着自己的回答。比岱认为,自由差异理论不仅包含着第二个、同时包含着第一个罗尔斯原则。在自由权力中的差异是一个零差异。因为任何对平等自由的侵犯将导致对劣势者的统治,而他们比其他人更需要“自由和民主”的自由。

  柯亨从不平等现象起源的意义上,对比岱的自由差异原则提出了诘难:严格说来,这儿什么是权力?为了实行自由差异原则,我们如何测量权力?在柯亨看来,无论权力意味着什么,它使得比岱同意罗尔斯意义上“自由和民主”的自由,并捍卫这一自由。比岱认为劣势者人群比其他人更需要自由,但是,问题在于,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这些劣势者人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优势者人群所具备的条件下,不会变得更加强大?有什么根据能够说明有选择的条件不会使这些劣势者变为优势者?他进一步分析到,当比岱说不平等的权力对于使劣势者尽可能地强大是必要的时候,这是指什么样的不平等?如果不是政治意义上的不平等(比岱),那么,就是在基本物质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罗尔斯)。而在柯亨看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为了使劣势者获得更好的处境,不平等并不是必要的。不平等是必要的只是因为优势者使他们成为必要的。因此,就自由差异原则本身来说,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如果说不平等是必要的,只是因为优势者在罗尔斯第一正义原则的范围内以特殊的方式行使他们的权利,并且以部分第二原则来看待由于其自身占有的条件而获得的自由优势。他对此分析到,如果你说不平等是必要的,优势者人群已经被赋予了某种自由,那么称这种不平等是为了提高劣势者人群的处境就是一种误导,并且使罗尔斯在他的正义社会中所描述的如何使优势者人群以友好的关系对待劣势者人群就成为一种让人兴奋的麻醉剂。

柯亨认为,罗尔斯的话题,是主导一个正义社会的原则。但是比岱在自由差异原则中使用的动力原理不是被用于一个正义社会,而主要是用于反对非正义,通过它的反复使用,使得社会通过时间的推移更加正义(即更少不正义)。否则比岱则不能够说明,这一原则如何用于受经济压迫和经济剥削的人,因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没有这样的人。在柯亨看来,比岱与罗尔斯的区别在于:根据比岱的说法,你要求限制所有不必要的不平等,那是因为你认为不平等是非正义的,人们忍受它,只是因为它是获得最小非正义的解决方法;而在罗尔斯看来,等级社会只要有利于等级底层的人就是正义的,这些人并非是受剥削、受压迫的,这是罗尔斯关于不平等是正义的说法。

5 问题的症结以及对批判的分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要求“废除所有不能提高(劣势者处境)的不平等”,或者更精确地说“废除所有慌谬的不平等”。他设立了一个以“劣势者”为坐标的出发点,以及以其处境为出发点的差异原则。比岱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自由差异原则,赋予劣势者以更大的政治权力。柯亨则对“劣势者”概念提出了质疑。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劣势者”处于劣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一般来说有三种可能,(1)社会结构或体制;(2)生物学原因;(3)偶然机遇。第一种情况可以用“劣势者”概念,第二种情况可以用“弱势者”概念,第三种情况两者兼而有之。概念不同,揭示的对象也不同,解决问题的方式当然就更加不同了。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劣势者”的存在不是由于历史的、社会的问题(其假设前提是社会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机遇),而是由于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包括能力和条件的差异)、或者由于偶然的机遇等等。这种观点认为,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近乎公正的,同时接受由于阶级结构而带来的起点不平等。他们对此有可能提出的辩护是:基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原因,如果不将暴力、战争等非常手段考虑在内,起点的不平等本身可以由起点的平等发展而来。这一观点对社会“公正”的理解立足于自我所有原则的实现,私有制的存在是无可非议的,洛契克的理论是其典型的代表。

 罗尔斯并没有反对这一观点的前提,但是他的正义理论从“劣势者” 或者“弱势者”的立场出发,认为不平等的存在只要有利于其状况的改善就是公正合理的,就是可以被接受的,做到这一点的具体方法就是用政治权力的平等弥补经济分配中的不平等。

柯亨认为:“劣势者”的存在根源是社会关系和阶级结构,它迫使一些人处于社会底层,而赋予另一些人以更大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者不接受“劣势者”概念,认为这是起点(阶级社会)不平等造成的。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废除产生阶级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因此需要根本改变的是使得“劣势者”成为“劣势者”的社会结构,而不是仅仅倾向于“劣势者”的权力分配。

比岱一方面将“劣势者”(或者“弱势者”)的存在视之为是包括自然原因在内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另一方面认为政治哲学有着充分的理由把“劣势者”看作是被剥削、被统治的人群,或者说,“劣势者”和“缺少权利”人群的劣势状况是由于压迫他们的阶级统治造成的。既然统治者产生了经济压迫,“劣势者”的立场就是要求平等的自由。他之所以倾向于“自由差异原则”,是因为这一原则保留了要求的平等和接受(事实)的不平等之间的联系。比岱从批判性契约原则,或者说元结构的角度尝试着将罗尔斯理论的真与马克思理论的真加以结合。但是问题在于,罗尔斯与马克思对不平等现象社会根源的认识是如此地不同,这样的尝试势必要遇到不可逾越的理论困难。

当我们从社会结构和体制的角度来分析“劣势者”形成的根源时,我们首先遇到的是财产关系问题。比岱也不例外,在他看来,当代政治关系存在着矛盾,这一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互利关系,一但人们探讨这一关系的前提,问题本身就超出了这一限制:以互利为基础的契约关系,排斥了任何强加于他人的权力。然而这种关系并非是超然而不受限制的,它涉及到个人对某个事物的占有,即利用世界的某种可能性。如果说契约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唯一合法关系,那么当我们说世界属于大家时,对它的使用规则就必须被大家接受。这里不是财产的重新分配问题(契约蕴含着这一问题),而是财产权的合法根据问题(逻辑上在先)。人们不能够认可某种财产占有形式是合法的,这种形式产生了统治关系,在这一形式下,其他人的权力降低了自己的权力。统治关系的形成正是契约原则的颠倒,即由自由和平等走向了强制和不平等。从这样一个角度来分析问题,比岱的立场又非常接近柯亨的立场了。

然而,比岱更加深刻地揭示了契约关系中的辩证性,在他看来,契约宣称不能够被还原为理性游戏,它保证了一个开放的领域,允许对契约关系的前提条件进行批判。从元结构的角度来看,比岱认为,用哈贝马斯的概念来说,这一领域涉及到当代社会的所有冲突,它是一个磋商的领域,对财产的要求或认可必须永远接受批判性地论证。契约程序不能够排除财产占有关系,不能够回避这一事实,即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契约程序是产生于既成的财产关系基础上的。

比岱对契约关系内在所包含着的否定性的论证涉及到在整个社会规模上通过市场和国家计划而产生的统治形式。他认为这两种形式都蕴含着阶级的产生并通过阶级结构而得以发展。由于其内在的否定因素,它也因此产生了相关力量,即要求契约所允诺的自由和平等。比岱认为当代社会是存在于这一宣称结构假设基础上的,这一理论致力于在一个非正义的社会中确定合法政治行为的基础。这种政治行为在马克思那里体现为社会革命,而在哈贝马斯那里体现为理性的交往和磋商。在这一问题上,哈贝马斯更加接近罗尔斯的立场。从一意义上来看,比岱的理论远远超出了罗尔斯理论所能够涉及的范围。

【注释】
 [1] 雅克·比岱(Jacques Bidet)是法国巴黎第十大学哲学系教授,<<当代马克思>>杂志(“ActuelMarx”)负责人,法国巴黎马克思国际会议负责人,元结构(Metastructural)是他自己创造的政治哲学概念,他对这一概念的解释是宣告的结构(declared structure),意思是人权的宣言(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2] <<哲学研究>>2001年第4期。
[3]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60
[4] Jacques BidetA Metastructural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Rawlsian Theory: From Rawls to Machiavelli, Ratia. Juris BLACKWELL PUBLISHERS OXFORD UK AND CAMBRIDGE USA, 1995
[5] 参见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6]G.A.Cohen: The Limits of Contractural Equality: A Reply to Jacques Bidet, Ratia. Juris BLACKWELL PUBLISHERS OXFORD UK AND CAMBRIDGE USA, 1995P.85
[7]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62

(原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3期。录入编辑:神秘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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