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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产权形式的探讨
 

财产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设想共产主义社会的核心问题,它几乎存在于他们各个阶段的作品中。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已经开始研究财产的私人占有与异化劳动之间的关系,将私有财产看作是异化劳动的结果和进一步获得异化劳动的源泉;在与德国意识形态的分歧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对现实社会的批判指向其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最核心的因素,在他们看来,首先是财产的所有制形式。受着当时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和共产主义思潮的影响,他们的批判直接指向私有财产所有制,与此相应,提出了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共产主义的财产公有制取代财产私有制的针对性方案。然而从德文词汇上来看,与私有制相对而言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可以用“公有”、“共有”、“公共所有”和“社会所有”等不同方式来表达,马克思和恩格斯又提出了“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概念。这些不同的表达方式存在着多少内容上的异同?对此,我们尝试着通过对原文的阅读,在不同表达方式与其所表达的内容上进行关联性认识,并通过这样的认识进一步获得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相关思想的准确理解,进而对事物本身的深入认识。这样的尝试主要以《德意志意识形态》原文本为基础。 

一、与私有制相对而言的财产制度是什么?

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其一是私有制形成以前的财产所有形式,这是历史上已经存在过的形式,其二是对私有制以后的财产所有形式的假设。

研究历史上财产形式的发生和变化以及研究既成的财产形式是人们假设后私有制形式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实证性的历史学资料从人类社会早期历史形成和发生的意义上去分析这一问题,这一研究思路已经开始于《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延续至《资本论》及其准备阶段,并且随着19世纪60年代大量人类学研究资料的不断呈现而继续进行;第二,通过对其他理论家和思想家的分析、批判进一步认识问题,施蒂纳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出版以后,自然成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这一问题的一个理论资源。

无论是从第一个方面或者第二个方面来说,事物的内容都是通过一定的词汇、概念被表达出来的,因此,我们要达到对思想及其所体现的事物本身的理解都摆脱不了准确理解词汇、概念这一关。我们在这里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文本中使用的词汇、概念为基础,首先来看看讨论这一问题所涉及到的基本词汇、概念与其内容之间可能存在着什么样的关联。

“共有”[1]财产这一中文版在翻译中选择的词汇,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引用施蒂纳等的语言,并在对其进行批判性讨论中使用的,德文词汇为“die Gemeinschaft”、“die Götergemeinschaft[2]

“公有”[3]财产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使用的德文词汇是“gesellschaftlich Eigentum”、“gemeinschaftlich Eigentum[4]。这里的第一个德文词汇翻译成“社会财产”或者“社会所有”可能更合适,不过,“社会所有”应该可以归类为“公有”或“共有”的范畴。

“公共”[5]财产在“形态”中体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其他学者的引文中,德文词汇为:“öffentliche”、“Gemeingut”、“gemeinschaftlich[6]

德文词汇“gemeinschaftlich”既可以翻译为“共有”,又可以翻译为“公有”,还可以翻译为“公共”所有。不过,同一个德文词所翻译过来的中文词汇,可以具有不同的涵义。从中文词汇来理解,“公有”相对于“私有”而言,“共有”相对于“各个人所有”而言。但这两个词汇又并非那么容易进行区别,例如,相对于某个范围内的群体而言,“公有”的物品也就意味着大家“共有”的物品,因此,中文有一个相应的合成词,即“公共”所有。

由于这些中文词汇在涵义上难以彼此区别开来,同一个德文词汇被翻译成三个中文词汇就没有什么奇怪了,然而对于中文来说,这些不同的词汇毕竟是有差异的,而且这样的差异一旦与具体的事物相联系,有时甚至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例如,家族内部、小团体内部的“共有”财产,毕竟不能够理解为更大范围内的“公有”或“公共”财产,前者的所有者还是明确的、具体的个体主体的集合体--群体,后者的所有者已经逐渐脱离了具体的个体主体,甚至无具体主体,可以包括从不同范围、不同层次来理解的抽象“主体”。这种现象既是事物本身发展的结果,也是与此相应人类认识抽象发展的结果。当我们从“公共”这一意义上来理解“gemeinschaftlich”时,它与公共性词汇“öffentliche”、“Gemeingut”具有相似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相对于私有财产的意义上使用gemeinschaftlich 财产概念时,并没有刻意对“公有”与“共有”两者进行区别。在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他们彰显的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至于未来社会的财产是“公有”还是“共有”应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问题本身还没有突显,而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财产形式翻译为“公共”财产就同时涵盖了、或者说回避了“公有”和“共有”的问题。

然而问题本身是存在的,在20世纪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这一差异体现在国家所有和不同等级集体所有的不同形式中。

二、私有制之后是向私有制之前的回归吗?

这样的理解是套用黑格尔的三段式即将后私有制的财产形式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前私有制的财产形式在一定意义上的回归吗?实际上情况无论如何不可能是这样简单的,这不仅仅从形式上、甚至从问题的本质上来说都是如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

第一,前私有制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劳动产品无剩余的社会,“公有”或者“共有”主要涉及既有不动产,基本上不存在积累劳动以及对积累劳动如何处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劳动产品与自身存在着最大限度的直接同一性,此时占有他人劳动或者被他人侵占劳动的异化劳动条件还不具备,与此相应,与异化劳动相关的类本质异化现象的不存在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当异化劳动条件、故而特定经济关系意义上的异化劳动现象还不存在时,并不意味着人的存在状态就是理想的,不要忘记,我们人类自身是从动物那里一路走来。

第二,假设中的后私有制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劳动产品大量积累的社会,由于剩余劳动及其积累劳动的存在,“公有”还是“共有”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积累劳动和积累劳动的处置,进而关系到积累劳动与活劳动之间的关系,这是在前私有制社会那里不存在的问题。

这样的问题在社会主义阶段、或者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实践中显现出来。在这一阶段,如果说“公有”是国家意义上的所有,即国有,而“共有”是一定范围的所有,即通常所说的集体所有。虽然这两种所有权形式都属于“公共”所有的范畴,但是无论如何它们在内容上是有差异的,尤其当我们考虑到“公有”的无明确人称主体状态与“共有”的有着明确人称主体的状态时,我们可以理解“共有”与个人所有都是有着明确主体的所有权形式,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所有权范围的不同。

当我们对“公有”和“共有”之间不仅仅从积累和分配的角度,而且从积累了的死劳动与活劳动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甄别和认识时,两者之间的区别之明显就显而易见了。

尽管如此,德文词汇并没有明确体现这种内容上的差异,词汇,正如法律条文那样多半是滞后于现实的。这一情况说明,即使拘泥于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原文的准确理解,也并不意味着就能够满足认识现实事物的要求。

三、对比中形成的研究思路

“公有”、“共有”或“公共所有”这一概念是作为与既有的私有制社会相对而言的理想社会制度的设想而提出来的。当时,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已经受着英、法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同时另一方面又对德国式的批判方式持批判态度。虽然德国的意识形态正在从黑格尔哲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但是德国的自由、解放思想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围绕着黑格尔的自我意识而进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鲍威尔和施蒂纳之争只是在于个人的自我意识或者实体之争,抽象的个人是他们的出发点。与此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从现实的人出发、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出发。

如何批判和认识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状况,如何设想个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状况便同样成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与这些激进的批判家进行论争并阐述自己观点的关键问题。问题的这两个方面,即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与对共产主义的憧憬是相互关联的,理想的个人状态取决于理想的社会关系,而这一理想的社会关系又是相对于被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而言的。

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核心是指向其财产关系的,那么他们对共产主义的设想同样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我们的认识也就以财产关系为基础,分析其相关概念及与其所体现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暂时忽略各种实际上可能存在的复杂情况。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思路进程来看:

a)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产生和存在的根源,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异化现象。

b)私有财产占有的社会分化便是传统意义上阶级关系的形成,从而剥削关系的形成。

因此,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历史条件下,改变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所有制,就能够通过改变(a),进而改变(b)。因而,针对这些弊端而设想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应该能够出现与(a)和(b)完全不相同的情况。即:

A)财产关系是“公有”或“共有”,于是异化劳动现象不再存在,由异化劳动衍生出来的其它异化关系也就不再存在。

B)从而传统意义上的对抗性的阶级关系不再存在,与此同时剥削关系也就不再存在。

这里长期以来被忽视而实际上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当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体制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阶级的存在、从而剥削关系的存在进行批判时,他们的出发点首先是个人。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阶级是一个抽象概念、集合概念,个人的生存处境不是他自身能够负责的,这首先是由于他作为阶级一员的结果,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改变既有阶级存在的状况是前提,不过改变阶级存在的状况是为了个人,而不是阶级本身。消除了阶级存在条件的社会,阶级也就不再存在了,个人仍然存在。

在改变了的“公有”、“共有”或者“公共所有”的财产关系条件下,阶级不再存在了、异化劳动及其衍生现象、剥削关系不再存在了,“公有”、“共有”或者“公共所有”的财产关系与个人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联呢?

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被当时的意识形态看着是个人行为自主、自由的前提条件和原则,即使这样的条件在私有制前提下必然导致阶级分化,即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分化,并由此导致原则走向自身的反面,这些激进的批判家或黑格尔学派,正像黑格尔本人那样,并不对这种财产关系本身提出质疑。

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个人生存手段与自主、自由活动只有在不存在对抗性阶级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统一。在他们看来,这些激进的批判家仅仅看到并且肯定所有权与个人自主、自由活动之间的相关性又有什么意义呢?如果存在着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分化,对于失去或者没有财产所有权的个人来说,个人生存手段与其自主活动之间就不是一种积极的正相关,而是一种否定性的副相关。

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仅仅简单地接受当时的流行概念“公有”、“共有”或者“公共所有”,并以此作为与资本主义私人所有权相对而言的未来社会所有权模式,而是以现实社会的生产关系为基础,对取代当下社会关系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

 

四、如何理解“公有”、“共有”、“公共所有”与“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分析从所有权问题的两个方面入手,即占有对象和占有形式,在他们看来: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占有受占有对象的制约,同时受占有者本人的制约,即占有者本人的主观条件,或者说受生产力总和的制约,这一生产力总和是与普遍的交往关系相适应的,作为客观条件它还包括生产工具及其交往形式。

与无产阶级革命相比较而言,他们认为“所有以前的革命占有都是有局限性的,各个人的自主活动受到有限的生产工具和有限的交往的束缚,他们所占有的是受限制的生产工具,因此他们只是获得了新的局限性。”[7]

这里,我们先假设,生产工具是衡量生产力水平的客观物质标准,因此,有限的生产工具和有限的交往意味着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如果生产力总和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意味着生产工具的发展,另一方面意味着交往形式的扩展,而且交往形式的扩展使其难以继续为个人所占有,那么生产工具的发展似乎在同样的意义上应该具有同样的属性,即难以为个人所占有,但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假设中,这两个因素在共产主义形态下是被分别对待的:

“在无产阶级的占有中,大量的生产工具归属于每一个个人(jedes Individuum),而财产则归属于所有人(Alle)。现代的普遍交往不可能由各个个人支配,只能够由全体人支配。”[8]

“公有”或“共有”的财产关系与个人自主活动之间的相互关联所存在着的困境,我们在这里可以通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表述困境中看到,对此,我们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如果说“大量的生产工具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所有人”,那么生产工具和财产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

第二,生产工具与生产力之间又是一个什么关系?如果我们假设生产工具是衡量生产力水平的物质标准,那么与现代交往的普遍性相适应的生产力总和是不是也意味着生产工具的普遍性?我们在此甚至可以以现代科学技术、信息工具等等为例来体现生产工具的内涵。

第三,如果说现代的普遍交往不可能由各个个人来支配,那么与现代的普遍交往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又如何能够由各个个人来支配?

这里从表面上来看,我们只要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此处所说的生产工具理解为小型手用工具,而不是大型生产资料,表述中的矛盾似乎就不存在了,实际上问题并不在这里,或者人们可以将此看着是一种不成熟思想的表述,或者是历史发展局限性的体现,问题也不是那么简单。实际上,占有对象的困境同时受着占有形式困境的局限,马克思和恩格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们将讨论引向第二个方面,即占有形式。

从第二个方面来看,占有受占有形式的制约。由于交往的普遍性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力总和的要求,占有也必须采取普遍的方式,那么与资本主义占有方式相对而言的普遍占有形式是什么呢?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对无产阶级占有方式的理解不是抽象的共同体占有、公共占有,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通过联合起来的个人(die vereinigten Individuen )实现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财产也就不再存在了。”[9]

这里我们可以接着问到,“联合起来的个人”与“所有人”是一种什么关系?前者似乎有着明确的、可计量的、或者是具有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而后者可以是一个象征、一个抽象。

马克思和恩格斯用联合起来的个人,而不是无产阶级占有取代资本主义的私人(我们暂且撇开“个人”与“私人”表达差异的问题)占有,从概念上来说,或许是考虑到:当无产阶级占有了生产力时,无产阶级就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了,反之亦然,无产阶级占有并不具有实际上的现实意义,因为“无产阶级”和“占有”结合在一起,“无产阶级”是过去时,“占有”是现在时,结合在一起就是一个矛盾概念。不过在日常使用中,人们是从政治涵义,而不是确切的经济涵义来使用这一概念的。

从占有的内涵上来理解,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只有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才能够使人们的物质生活成为自主活动。这里体现的是黑格尔关于人类历史发展从自在到自为发展过程的思想,不过黑格尔是通过认识论意义上的自我反思来完成这一历史过程的,而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财产占有形式及其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追求这一目标,这一占有形式发生变化的前提又是生产力总和的发展,因为,

“只有在这一阶段,自主活动和物质生活才能够统一,个人才能够发展为完整的个人,并且与摆脱所有的自然属性(Naturwüchsigkeit)相适应;并且才能与劳动向自主活动,以及与至今存在着的受限制的交往向个人自主活动的交往转化相适应。” [10]

我们在这里将自主活动与物质生活的统一作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思路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这一统一既可以将他们与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又可以将他们与乌托邦区别开来。根据他们当时的思路,两者的统一依次取决于这样一些因素:

a. 生产方式、分工、生产力

b.交往关系、生产关系

c.人的活动:个人自主活动与物质生活

一、“c”的状态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体制下是分裂的,这是由于:a条件的落后;导致b条件的狭隘:私人占有方式及其所有权的分裂。

二、“c”状态在共产主义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体制下是统一的,这是由于:a条件的发展;导致b条件的普遍化:在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方式条件下应该不存在占有、或者所有权发生社会分化的可能性。

无论在那种情况下,落脚点都是个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是阶级。

那么我们现在换一个思维方式,不是借鉴于资本主义的弊端去设想共产主义的模式,而是借鉴于资本主义的弊端去探讨共产主义模式的可能性,于是我们就可以提出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在什么意义上能够与私人占有、或者普遍的私人占有区别开来?

第二,与此相应,个人占有的联合是部分意义上的联合,还是全体人意义上的联合,如果是前者,那么不同联合体之间是不是形成新的利益博弈关系?

第三,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如何才不会重新成为一种脱离个人的抽象力量与个人发生新的对立?

如果说这样的问题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时代还仅仅是潜在存在着的理论问题,那么150多年以后的今天,它已经是一个经过大规模社会主义实践的反思问题了。这里当然不是反思这一问题的恰当场合,但是借助于对这一问题的缕析,我们能够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思想进程的发展脉络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进一步看到,有些在预想阶段仅仅以萌芽状态存在着的问题,在现实和实践中显现出来并体现其意义。

五、“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与个人的自主、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将联合起来的个人,而不是共同体、不是所有人,作为普遍交往、以及与普遍交往相适应的生产力总和的占有者。与此相应,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自由的认识也是具体的,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在那取代阶级和阶级对抗的旧市民社会的联合体中:“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11]。这一观点不仅与他们的哲学思考方式是一致的:即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一般的观念人出发;而且与他们的人本精神是吻合的:即以人与人之间非压迫、非剥削为前提的个人自主、自由取代人与人之间压迫、剥削关系中的非自主、自由状态。这样一种思想连贯地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发展到《共产党宣言》。

我们当然不可以在这里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理解为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优先于以共同体为本位的价值观,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早期是这样进行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对立是现实社会关系对立的结果,在现实社会关系发生分裂的情况下,共同体是一个虚幻概念。

不过即使在对抗性社会关系的基础不再存在的情况下,所有权关系与个人自主、自由之间的关联也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在苏联、东欧、中国等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理论上“联合起来的个人占有”是以全社会“公共”占有的形式出现的,与此相应,理论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现实中正好是以完全相反的形式被宣传为“全体人的自由是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

由于全体人是一个抽象概念,一个无人称概念,个人的自主、自由活动在全体人那里的统一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现实中个人自主、自由活动的让渡为代价的,尤其当个人又不直接具有和能够支配任何财产时,他的自主活动上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服从、直至无条件地服从,直接结果便是自主能动性的降低和消失。这种情况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普遍和一般的现象,这当然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向往的情况,也不是千千万万为之奋斗的人们所向往的情况。而且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成为西方学者的一个主要批判靶的,同时也成为传统社会主义对人们失去吸引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有权形式与个人自主、自由状态在传统社会主义现实生活中的走样还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对此,人们或许可以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真假社会主义等等不同方面进行解释。不过,所有这些解释都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操作条件和操作者的质疑,没有对问题本身像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初所做的那样在时代境遇下进行初始性的再认识,而是以既有的理论为尺度,去衡量、裁剪、判断历史上已经发生的过程,而对既有理论的认识也是以一定环境中的流行观念为依据的,与此同时存在着的另一种倾向就是脱离对理论、对事物本身的具体认识和分析盲目地追崇“超越马克思”的所谓时尚。

正因如此,在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本进行再阅读就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借助于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观点和研究思路尽可能准确地理解、认识和分析,对现实事物本身进行初始性的再思考、再认识;另一方面,以文本为基础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观点和研究思路客观进程的再认识,有助于抵制那种盲目地“超越马克思”的所谓时尚。这种时尚以时代变化为依托去否定被神圣化了的既有理论,而对文本的阅读能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探索历程和成就,这样的探索历程和成就对于认识我们的时代,不是过时了,而是恰逢其时。这同时也说明,人类社会的进步任重而道远。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46548617619页。
[2] 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3, DIETZ VERLAG BERLIN, 1958年,第191450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61571页。
[4] 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3, DIETZ VERLAG BERLIN1958年, 380471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29619621页。
[6] 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 WERKE, BAND 3, DIETZ VERLAG BERLIN1958年, 354373511页。
[7]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8990页。
[8]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9092页。
[9]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92页。
[10]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AKADEMIE VERLAG GMBH, BERLIN 2004,第9192页。
[11]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BAND 6, MARX-ENGELS-VERLAG G.M.B.H. BERLIN 1932, 546页。

(原载《教学与研究》,2008年第11期。录入编辑:神秘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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