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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唯物史观理论的再认识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作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最早而又最重要的一部著作,被看作是唯物史观的发源地,尤其是其第一卷第一章被视为唯物史观理论的集中表述。然而近一个半世纪以来,无论是东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西方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学者,对《形态》的研究都是以1932年苏联《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一版(MEGA1)以及以该版为基础的各种文字翻译版作为阅读资料。而该版的编者阿多拉茨基在对第一卷第一章进行编辑时,为了满足可读性的要求,对不完整、不连贯的内容采取了裁剪拼贴的方式,而且对不完整的句子进行补充,甚至对内容进行理解基础上的重新组合;这种编辑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读者的阅读作了定向引导。由于《形态》手稿情况的复杂,历史考证版第二版(MEGA2)中《形态》的编辑工作至今仍在进行中。2004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年鉴》以历史考证版第二版的精神和方式收录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作为正式的MEGA2的试行版。该版在一定程度上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写作和修改过程真实地展现给了读者。借助于这些资料,笔者通过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思路的形成和交往,对唯物史观或者唯物史观的形成和涵义作了重新解读。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第四个历史前提的认识差异

  唯物史观的研究思路主要体现在《形态》第一卷第一章,在该章反复重写的散稿开端的小标题是“费尔巴哈”,马克思在该章的边注上写下了“费尔巴哈”、“历史”作为对部分内容的概括。不过在这一章,马克思和恩格斯实际上并没有展开对费尔巴哈的分析和批判,而是批判德国意识形态的一般特征,尝试着开拓另一条认识人类历史、社会的路径。当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既不满意于观念论(der Idealismus,或译“唯心主义”)的认识方法,也不满意于直观唯物主义的观点;他们撇开一切既有的理论、观念,从历史源头开拓出了对人类历史追根溯源性的认识方法,由此归纳出了四个历史前提:(1)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和其他一些东西,因此最初的历史活动也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2)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所引起的新的需要,即生产工具的生产,这是最初的历史活动;(3)人类自身的生产。前提(1)和(2)指的是满足生活需要的物质生产:直接生产和生产工具的生产,前提(3)指的是满足生活需要的人类自身的生产。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史、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在阐述唯物史观理论时,都只提及这三个历史前提。但是《形态》接下来阐述了人类历史的第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称之为第四个历史前提,即包含着上述三个因素的双重关系: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

笔者在这里将第四个方面作为与前三个历史前提相并列的前提提出来,一方面是根据《形态》接下来的一段话推论的,即:“只有现在,当我们已经讨论了最初历史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之后,我们发现,人还有‘意识’,……”(MARXENGELS JAHRBUCH 2003,S.15-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另一方面是考虑到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对原初历史关系的分析经常是以这一双重关系为出发点的:不仅由于这一双重关系涵盖了前面的三个前提,而且由于社会关系的分裂正是通过这一双重关系而直接体现出来的。

  然而这四种关系作为社会存在的范畴,似乎并没有提及人的意识因素,所以,该处接下来就讨论人的意识问题:“意识从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ibid,S.16;同上)这样的认识是从意识的受动性(即将意识看作是社会关系的产物),而不是从其在历史活动中的内在作用这一意义来理解意识的。这与马克思在较早时期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阐述的思想有所不同:在那里,马克思一方面直接受着黑格尔的影响,讨论了人的自我意识问题,另一方面又返回现实社会,从人的自身生存方式来理解意识的产生。因此,在《形态》这一段文字的右边,马克思做了这样的文字补充:“人是有历史的,因为人们必须生产自己的生活、并且依据一定的方式,这是受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制约的,人们的意识也是这样。”(ibid,S.15-16;同上,第81页注)

与前面那段文字相比较,可以看到,马克思补充的观点承袭了他在《手稿》中所体现的思想:这一观点从人的意识受着自己肉体组织的制约这一意义上,补充了《形态》在该处仅仅将人的意识作为社会关系产物的观点。依据《形态》在该处表达的观点,意识与社会关系似乎是二分的关系:先有一个社会关系,然后形成人的意识。于是社会关系作为一种外在于人而作用于人的存在,意识在这种关系中产生。这与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文中将人看作既是历史剧的“剧作者”又是历史剧的“剧中人物”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7页)是有所区别的。

马克思在补充文字中所说的意识与宗教、道德、思想、观念等意识内容不同,它是对人的意识的泛指,包括意识中的非理性成分,例如生存欲望。马克思在当时没有、也不可能对人的意识中的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及其与自然关系、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和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关联性进行具体分析。他在该处只是针对正文内容,补充表达了自己的认识原则,即从历史主体出发的原则。马克思所理解的主体是以人自身的客观存在为出发点的,存在与意识关系的第一个层次是人的自然存在及其体现自然存在的非理性意识即欲望。

据此可以推测,上引“意识从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这段话,或许并不仅仅是恩格斯的誊写,而且是恩格斯观点的体现。因为在这两种观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借助于欲望和借助于社会关系来讨论的意识,对于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来说,属于不同的层次,前者属于自然关系的范畴,后者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在于:意识内容是容纳了人的自然存在的再现而直接成为社会关系的内在因素,还是仅仅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马克思的理解接近于前一种观点,这与马克思在《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所表达的认识原则是一致的;以此推论,接近于后一种观点的理解应该是由恩格斯提出来的。从以上恩格斯对意识与社会关系的二分表述中可以看到,在恩格斯那里,意识被理解为思维、理性的活动;他没有从非理性因素的意义上去理解意识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恩格斯没有认识到非理性因素在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例如,在上述讨论意识与社会关系文字的右边恩格斯加上了这样的边注:“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任何‘关系’。”(MARXENGELS JAHRBUCH 2003,S.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

关系是否被意识到似乎成为人与动物的区别,但问题的这一方面在这里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如何理解“为我而存在的”关系,在于如何为人的这一对象性关系中的意识指向性进行理论上的定位。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通过《提纲》我们对马克思的认识原则已经有所认识。对于恩格斯的认识原则,我们至今根据《形态》中所获得的认识似乎是这样的:一方面,恩格斯从人们的活动来理解历史、社会,又从意识与社会存在二分的意义上来理解意识的产生,在这一意义上,他所理解的意识是从理性思维意义上来把握的;另一方面,恩格斯看到了非理性因素的作用,例如对象性关系中的“为我”性,这也可参照恩格斯晚年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对历史动力机制的认识,这种认识将“鄙俗的贪欲”作为推动文明社会的灵魂、“恶”的动力(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7页),这是对非理性因素作用的一种理解。

在恩格斯那里,对人们意识活动中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的产生和作用的认识是不同的。如果说恩格斯对后者的理解可以看作是他对人的能动作用的一种理解,那么他和马克思对人的意识认识的差异就可以递减为一种对意识概念理解上的差异了。恩格斯从理性思维活动的意义上来理解意识概念,所以将其看作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无意中将非理性因素排斥于意识范畴之外,或视之为本能的范畴。不过即使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在恩格斯那里意识也并不仅仅是作为“产物”而出现的,因为社会关系首先是人的有意识实践活动的产物。

在唯物史观中蕴含着而又没有表达出来的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非认识论意义上的),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包含着两个层次,即自然存在与非理性因素的关系和社会存在与理性因素的关系。如果说理性因素首先是社会存在的产物,那么非理性因素首先是人的自然机体与对象世界相互关系的产物,作为人自身客观存在的因素从社会存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来说内在于社会存在之中。

唯物史观的这一内容并非完全没有被后人讨论过:卢卡奇在其后期著作《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中将人的活动的目的性纳入社会存在的范畴,并因此而提出社会存在本体论概念(参见卢卡奇,第11页),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沿着这一方向发展的。遗憾的是,人们对卢卡奇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他的早期著作,尤其是《历史与阶级意识》,而忽视了其社会存在本体论的思想对于唯物史观的意义。

严格说来,意识的这两种基本内容都不能简单地从被决定的意义上来理解,而对第一个层次的认识能够规避关于唯物史观是外在决定论的诘难。同时,这两个层次上的关系都与认识论意义上的意识与物质的关系不同,因为社会存在并不仅仅是指物质性存在,它本身还包含着关系性范畴,不具有物质存在那种在先性的常识性意义;即使从“独断论”的意义上来说也是这样,因此把这两者相提并论会形成一种误导。

仅仅依据《形态》,我们很难确切地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一问题上所存在的认识原则上的差异,因为《形态》是两个人的合作作品,两人的分工由于恩格斯的全文誊写而难以判断;因此,分析还要通过与马克思早期著作的比较和考察马克思与恩格斯各自的修改笔记来进行。

二、唯物史观理论在批判中体现出来的原则

马克思和恩格斯与德国激进批判家的分歧和由此形成唯物史观的契机,在于双方基于对人及其意识的认识而对既成社会的批判,是指向人的精神关系层面,还是指向社会关系层面,以及与此相关的对未来社会设想的分歧。这一分歧不仅出现在《形态》的第一卷第一章,而且出现在《形态》的其他部分,例如第一卷第三章对施蒂纳的批判中。施蒂纳以唯一者为前提,以唯一者与其所有物、与他人的对象性关系为基础,看到了社会关系中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并且试图通过对自我与对象性关系的道德教化来消解这种对立及其社会矛盾。对此,《形态》的回答是:“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4页);并且论证道: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是否冲突,在通常的情况下,取决于现实社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个人在处理自身与整体关系中的道德问题;共产主义既不拿利己主义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反对利己主义,而是改变产生这一对立的物质根源,即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参见同上,第275页)显然,与施蒂纳等激进的批判家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指向现实的社会关系。

上引这句话与恩格斯在第一章的补充句子“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在观点上颇为近似。但是根据现有的《形态》手稿形成过程的资料,我们难以据此推测该处的观点也是出自恩格斯,同样也难以判断该处的观点与第一章的观点孰前孰后。如果暂时撇开该处观点的归属问题,那么可以讨论的是:这一观点蕴含着什么样的历史认识原则,或者这一观点在唯物史观中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在一般情况下,问题的这一方面从总体意义上被纳入社会存在与人的意识关系不会产生任何歧义,但如果考虑到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发生变化的不同步性或社会关系的可变性并不影响自然关系的相对稳定性这一点,那么其中的差异就具有了意义。这是《形态》对激进批判家的批评中蕴含着的批判思路,然而后人对唯物史观的陈述几乎没有提及问题的这一方面。

实际上这一方面是不应忽视的。正因为如此,即使以严谨的分析哲学为技术分析手段的、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柯亨,在他的《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讨论发展命题时,也仍然谈到了不变的“人性”,并提出三个辅助性命题对其进行论证:这三个命题中的第一个命题和第三个命题涉及的是理性因素,而第二个命题涉及的是非理性因素。(参见柯亨,第164-166页)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在《手稿》中就已经注意到非理性因素与人的自然存在的关系。这里暂且不问这一认识与黑格尔存在着多少关联。可以确定的是,当《形态》强调社会存在对人的意识的决定作用时,“为我性”的特征实际上就被降解为本能活动的范畴。实际上,“欲望”体现的是人在对象性关系中的物质需要,“为我性”体现的是人在对象性关系中的指向性,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可置于人的自然存在的关系范畴,并通过非理性因素体现出来。这样我们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提出问题:在马克思那里的非理性因素与在恩格斯这里的本能因素在唯物史观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这是一个长期以来被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所共同忽视的问题,几乎没有被人们认真地纳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识领域。这一被人们忽视的因素实际上体现为人的另一个方面,即与思想、观念等理性认识活动不同的非理性内容,体现为人的活动的动力机制和对象性关系的指向性。

只有理解了唯物史观所涵盖的这种两层关系和两种因素,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那些左翼激进的批判家进行批判时蕴含着的两种看法:一方面认为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是现实社会关系的产物,因此需要批判的是现实的社会关系,而不单单是前者;另一方面又认为,共产主义要改变的是使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发生对立的现实的社会关系,而并非是用“自我牺牲”取代“自我利益”。

这使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有别于激进批判家的纯粹道德批判,即既从现实联系出发,又看到了现实联系中的主体性因素。“这里从一开始就已经表明,人与人之间的物质联系是通过需要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这与人类自身的历史一样悠久。”(MARXENGELS JAHRBUCH 2003S.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1页)“需要”体现的是自然存在,“生产方式”体现的是社会存在;表达自然存在的非理性因素不会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人与人之间的物质联系同时还受着生产方式的制约。这里已经存在着两种意识内容与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关系的不同步情况:

1)意识随着社会关系的改变而改变。(2)需要改变的是现实社会关系,而并非意识(对象性关系中的指向性等)本身。这种不同步的情况只有通过对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双重关系的分析才能得到理解。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看到前面所提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讨论的历史的第四个因素、或者方面,即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凸显了它们在唯物史观中的重要性。

在这两种关系中又存在着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这两种联系与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不是简单相对应的:例如将人与物之间的联系视之为自然关系,而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视之为社会关系;实际上,在现实社会存在中,尤其在现实社会关系发生分裂的情况下,人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原则(非对等的指向性关系),往往嵌入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平等的关系)之中,这就是典型的资本拜物教现象。只有在概念上对这些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和理解,才能清楚地理解和阐述相关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社会关系进行分析时提出了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社会状况的概念,并以此去解释国家和观念上层建筑,由此形成自己对历史的理解方式:“这种历史观从人们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一生产方式相联系并由此产生的交往形式的发展,和各个不同阶段存在着的市民社会作为理解整个历史的基础,并且同样将市民社会的活动作为国家的基础进行描述,对意识的不同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从市民社会的角度进行说明,并且从市民社会追溯其产生的过程,当然,这样就能够完整地描述事物(同时也能够描述事物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MARXENGELS JAHRBUCH 2003S.282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2页)

这里阐述的历史观,体现为这样几个逐渐递进的环节:(1)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2)现实的生产过程与生产方式;(3)与生产方式相联系的交往形式;(4)将在各个不同阶段存在着的市民社会作为理解整个历史的基础,并且作为国家的基础;(5)对意识的不同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从市民社会的角度进行说明。

这其中,(1)、(2)、(3)都可以看作是(4)即市民社会的基础。这里暂且不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而是先来看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批判所指向的历史观即观念论的历史观。他们没有直接陈述和批判这种历史观,而是通过自己对历史的理解,衬托了观念论的历史观的基本特征:“这种方式与观念论的历史观不同,它不是从每一个时代去寻求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式……。由此还可以得到下述结论:意识的所有形式和产物不能够通过精神批判,通过将其消融于‘自我意识’之中、或者变为‘怪影’、‘幽灵’、‘怪想’等等来消除,只有通过铲除产生这一切观念假想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来加以消除;历史和宗教、哲学以及其他理论的动力不是批判,而是革命。”(ibidS.2930;同上)

从上可以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批判的观念论历史观具有如下特征:(1)从范畴、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历史、实践。(2)通过精神批判、通过将其消融于“自我意识”、变为“怪影”、“幽灵”、“怪想”等等来消除意识的所有(虚幻)形式。这里,特征(1)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而言,特征(2)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激进批判家们的哲学方法而言。马克思和恩格斯与他们的区别在于:(1)解释历史的方式不同:用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解释人的观念。(2)通过对现实的社会关系进行革命来消除一切观念假想。(3)非观念性的意识内容并非随之而被消除。

当马克思和恩格斯这样在社会历史观上将自己与德国其他哲学家、批判家区别开来以后,他们所面临的任务就是研究社会关系的形成,从历史发展进程中探索出一种一般性的特征:“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与自然之间和个人彼此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每一代人从其前代继承下来的大量的生产力、资本和环境,一方面将为新的一代所改变,另一方面又决定了新一代自身的生活条件,并且赋予其发展的特性;这种理解方式同样说明,环境创造人,正如人也创造环境。”(ibid;同上)

既成的现实社会既包含物质基础(外在的、与人自身的),也包含既有的社会关系。作为既成的环境与人的活动构成对象性关系,但是“环境创造人,正如人也创造环境”这样的笼统表达并没有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这些关系的认识原则以具体的说明和论证,这有待于对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解析;只有通过这一解析我们才能够明白,人与自然对象之间的关系原则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如何嵌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置人们的“自我利益”于对抗性关系之中的。

这样的认识在《形态》中并没有被完整地表达出来,这些潜在的思想后来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的创作中展现出来。马克思的研究思路始终是一种对象性关系的研究思路,这与《形态》中所体现出来的单线递进的阐述有所不同。恩格斯晚年在论述唯物史观时所补充强调的反作用,与马克思那种对象性关系的研究思路仍然是有所不同的。于是现在的问题是,在经典的唯物史观理论的阐述中,马克思是否受到恩格斯的影响?

三、唯物史观理论的形成:马克思是否受到恩格斯的影响?

提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当我们对马克思在《提纲》中通过对观念论与直观唯物主义的批判所体现出来的认识原则,与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阐述唯物史观理论时所体现出来的认识原则进行比较时,发现两者之间在对主体性因素的认识上存在着差异。如何认识这一差异?如何对这一差异进行诠释?如果我们考虑到在写作《形态》期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合作过程,或许可以将这一差异理解为: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恩格斯的影响。现在来看看《提纲》与《序言》两者之间在对现实社会的认识原则上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异。

我们在《提纲》第一条中读到:“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Objekt,名词 —— 引注)的或者直观(die Anschauung,原文词汇的意思是:观念、观点 —— 引注)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die Ttigkeit)、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活动(die ttige Seite,中文版译为“能动”—— 引注)的方面却被观念论抽象地发展了,当然,观念论是不知道这些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MARX ENGELS WERKE, BAND 3,S.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4)

我们在马克思1859年的《序言》中读到这样一段非常熟悉的对唯物史观理论的阐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

这两段文字在认识原则上是不同的,而且所包含的认识范围也是不同的:前者在批判直观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强调认识对象、现实社会中人的活动,人的精神活动是内在于现实社会中的,而后者强调生产方式制约着精神生活、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前者同时包含了认识论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而后者只是针对社会生活领域而言。不过,这一认识原则的差异与认识范围的差异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从《提纲》中的文字看,马克思表达了这样的哲学观,或者说对事物的认识原则:(1)从主体、从人的活动出发去认识事物。(2)马克思所说的主体是现实的、感性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3)马克思所表达的这一观点与观念论的区别在于:观念论所理解的主体是抽象的精神活动,这在不同的观念论哲学家那里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与直观唯物主义的区别在于:它没有从主体、从人的实践活动去理解事物,包括人本身。

从《序言》中的文字看,马克思表达了这样的历史观,或者说对社会历史的认识原则:(1)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关系即生产关系独立于他们的意志,而适应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2)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3)在这一基础之上是法律、上层建筑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然后是两个相关结论:第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第二,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如果我们将这两个结论作为马克思分析和认识社会关系的原则,那么,它们与马克思在《提纲》中所表达的认识原则是不同的,后者也因此常常被一些人指责为带有物质还原论或者决定论的色彩。

先来分析马克思在《提纲》中体现的批判思路:在《提纲》中,马克思对直观唯物主义和观念论加以比较的东西,即直观唯物主义所缺乏而观念论加以发挥的东西,是同一个东西吗?根据中文译文来看,前者是感性的活动(die Ttigkeit),后者是抽象的能动(die ttige Seite),在德文中这两个词是同根词,只是一个是从名词的角度而另一个是从形容词的角度来使用的。那么它们是同一个事物还是不同的事物?如果是不同的事物,可以在同一个意义上进行参照对比吗?例如可以说被直观唯物主义所忽略的东西、正是被观念论所发挥的东西吗?

应该说,在这里直观唯物主义所缺乏而观念论加以抽象发挥的不是同一个事物:直观唯物主义所忽略的是感性活动,而观念论所发挥的是理性活动。根据中文对词汇的翻译来理解,似乎感性活动是“活动”,而抽象的理性活动是“能动”,那么感性“活动”就不是“能动”吗?

如果我们用同一个概念即“活动”来取代中文“活动”与“能动”的区别,那么实际上的可比因素存在于马克思进行比较的东西背后,即人的活动,无论是感性活动还是理性活动;接下来就是在具体的感性活动与抽象的理性活动之间存在着的关联性。如果将这两个方面联系起来考虑,那么在马克思那里,人的活动应该一方面指人的感性活动,另一方面指以现实的感性活动为基础的观念活动。

马克思在《提纲》的第二条从认识论层面阐述了观念活动的基础是感性活动,从社会存在层面则没有加以正面发挥;从这一意义上说,《形态》是《提纲》的继续。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社会存在层面而不是认识论层面来论证意识的现实基础,以批判观念论将其作为“想象的精神活动”。可以看出,这里对意识的社会根源性论证,已经不是从“能动”(如果可以这样来理解马克思在《提纲》中所使用的“活动”一词的话)而是从受动的意义上来理解意识了。在这里可以提出这样两个问题:第一,如果意识是受动的因素即被决定的因素,那么我们如何理解人的实践活动作为一种能动活动?实践活动显然是受着一定的意识活动所支配的。第二,与第一个问题直接相关,从事生产活动的人本身是受着一定的意识支配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意识并不是在与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方式中形成的,它本身就是构成两者关系的内在因素。

《形态》虽然从人的最基本的物质性生产活动出发论证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的形成,但是对支配人的生产性活动的意识,却是从受动和被社会关系决定的意义上来进行解释的。这其中所体现的主体性因素,与马克思在《提纲》中从活动的、能动的意义上所讨论的主体性因素是有所不同的。那么,应该如何来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呢?

人的感性活动与理性思维活动在《提纲》中都被从活动的意义上看作是历史的主体性因素;在马克思看来,感性活动为直观唯物主义者和观念论者所共同忽略。由于人的感性活动作为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一方面受着理性意识活动的支配,另一方面受着非理性意识活动的驱迫,因此“意识”不能够仅仅从为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意义上来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序言》的论断有所偏颇,因为在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存在基础上所形成或者产生的意识,应该主要是理性因素,而非理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人的自然存在所制约的。人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同时包含着人的意识的这两个方面的内容。马克思在写作《提纲》的过程中提到人们的活动(能动)时,还不可能对这两个不同的因素及其与自然存在、社会存在的不同关系进行区分,这些关系存在于他所阐述的原则背后。

如果说,马克思在《提纲》中并不是批判观念论所发挥的能动性,而是指出观念论所设想的观念是脱离现实的,并且将观念论的批判指向从人们的观念转向现实的社会关系,那么,后来的《形态》、《序言》对唯物史观理论的阐述,是否是这一研究思路的延续呢?

从现象上看似乎是这样:只要解释了意识的现实社会关系根源,就不仅批判了观念论脱离现实社会关系的纯粹思辨,也批判了激进批判家以人们的精神领域为对象的批判指向。然而实际上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对于观念论,马克思所批判的是其不知道想象的精神活动的现实社会基础,将认识的困境局限于观念的领域而作茧自缚,而并非否定想象的精神活动的能动作用。而《形态》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来解释人们意识的形成,已经不再将其作为活动(能动)的因素,而是将其作为被动的、被决定的因素来认识了。

这就是《提纲》和《形态》在认识人的意识及其作用意义上的差异。从这一角度来看,可以提出两种假设:或者是马克思自己的认识方式发生了转变,或者是在《形态》的创作过程中,马克思受到了恩格斯的影响。本文倾向于第二种假设,因为《形态》的论证方法在将问题明晰化的同时,也将问题简单化了,而这并不像是马克思本人的思维风格,并且在马克思那里,这样的影响同样在1859年的《序言》中体现出来。

与《提纲》从主体出发的认识原则相比较而言,《形态》从社会存在出发对意识受动性的论证,以及《序言》中的两个相关逻辑论证路径,两者在认识原则上存在着差异。对这一差异的解读和认识,不仅说明我们对唯物史观理论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同时说明对传统社会主义的改革进程和当下改革实践的认识,不能仅仅以纯粹的客观因素,例如所谓纯客观的历史发展的阶段性进程为立足点,而是应该同时从人的因素、从主体方面进行解读和认识。

马克思和恩格斯形成于19世纪40年代左右、并终身加以发展的唯物史观蕴含着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但是其核心内容主要包含着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从人们的社会存在来论证人们意识的形成,以批判激进批判家从观念着手的批判方式,另一方面从人们最基本的满足生成需要的生产活动及其生产方式来论证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此为自己的批判理论提供论证。这样的基本内容往往被诘难为含有决定论的色彩,各种批评和辩护的观点也由此而展开。本文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中对此进行分析和评论,但是借助于对原文本的阅读,通过对唯物史观理论在形成和产生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更加具体的解析,同时通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思维方式差异的认识,将潜在于人们争论背后的具体问题再现出来,这或许能够为人们对唯物史观理论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些拓展思路的启发。

【参考文献】
柯享,1990年:《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重庆出版社。
卢卡奇,1993年:《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重庆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60年,人民出版社。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人民出版社。
MARXENGELS JAHRBUCH 2003, 2004, Berlin Akademie Verlag GmbH.
MARX ENGELS WERKE, 1958, Berlin Dietz Verlag.

(原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3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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