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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件克隆人的伦理辨析
 

1997年英国科学家克隆出多利羊,多利羊的产生伴随着公众对克隆人的恐惧和期望,克隆人是利用克隆技术产生人类。克隆技术与有性生殖完全不同。哺乳类的繁殖方式称为有性生殖,哺乳类以及我们人类的卵细胞最先是由卵巢中的卵原细胞发生而来。卵原细胞与我们身体的其它细胞(称为体细胞,以别于生殖细胞)一样具有双倍的遗传物质,即为二倍体细胞。它经过数次分裂,最终成为只含体细胞的一半的染色体(故称单倍体)的成熟卵细胞。当然,这种卵细胞是不能发育成为一个新个体的,它必须与含有同种只有单倍染色体的精子结合(即受精)。重新成为双倍体的受精卵(即合子)才能继续发育下去,形成一个新生命。这个新生命分别接受母方(卵细胞)与父方(精子)各一半的遗传特性。

一、克隆技术与克隆人

克隆技术可通过人体细胞核移植至去核的人卵细胞产生克隆人,或通过人胚胎分裂产生克隆人。克隆人技术要点在于:第一,不是精子也不是胚胎细胞的细胞核,而是“装入”人体细胞的细胞核,进行核移植,它也照样可以分裂并发育成个体。第二,由于移入卵内的是体细胞,不仅含有双倍的染色体,而且由此产生的后代细胞的染色体均是该体细胞的遗传拷贝,因而由此发育而成的个体的遗传物质与核供体的亲本是一致的。另外,核移植完成后,接着要将这种“核质融合”的卵置于体外培养,待它发育成早期胚胎(一般待它分裂至48个细胞),然后将它移植至可接受胚胎植入人的子宫,直至克隆人出生。

二、条件克隆人与人道目的

克隆动物出现后,人们对可能出现的克隆人甚为担忧,伦理争论非常激烈。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克隆人的伦理争论大多集中在:对胚胎细胞的操纵是否道德;可使用何时的胚胎细胞进行试验;胚胎克隆试验滥用的道德危险;生物进化法则与克隆人;关于克隆人的自我认同;克隆人的家庭伦理定位;克隆人可否作为“工具”等方面。体现了人们对无性生殖这一新的生殖方式、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担忧和伦理思考。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目前必须禁止,但禁止克隆人的大前提和主要原因是由于技术的不成熟可能带来的伤害。目前,我们还要讨论克隆人的原因是,克隆技术仍在进行,假设人的克隆技术发展已经成熟,而且用于人道的目的,这种更加理性化的讨论应该是目前学术界关于克隆人伦理争议的方向。因此,我们可以在克隆技术已经成熟的假设下更深一步的有目的的讨论克隆人的伦理问题,当把克隆人的目的缩减在如下较合理的范围中,便可更深一步的,更有针对性地探讨克隆人的伦理问题。

关于克隆人的目的可以限定在这样几种条件中: 1、如果夫妻中的一个携带一个遗传病的基因,夫妻中的另一个就可以克隆一个孩子(可称为后代的子孙)2、妇女如果因为卵巢切除就可以用体C克隆一个孩子。3、男人不能产生好精子时也可以用体细胞克隆一个后代。4、死去孩子的不能正常生育的夫妻可以再克隆一个孩子。5、妇女用一个死去伴侣的DNA克隆一个孩子。这些具有克隆条件的生育是人道的,可理解的,也有相应的争议。[1]

三、对条件克隆的伦理辨析

对上述几种条件的克隆人,从伦理争论的角度可展开如下辨析:

(一)父母是否存在克隆人的权利

按照密尔(J.S.mill)的个人自由论,父母可自由的使用克隆人技术,尤其是生殖生育应该是个人的自由。这样的生殖权利,包括用各种辅助技术帮助的生育。这些辅助生殖技术可有IVF、捐卵、代孕和克隆人等。对选择任何生育技术并以生殖自由来辩护,这样的理由似乎太强烈了一些,但当是特殊的个人需要时就应该可以成立。与克隆人有关的生育权是不需要政府和他人干扰的消极权,因为某种情况下,父母与后代想要有生物学的联系,克隆人就是个人生育的唯一选择。

有人反对这样的观点,认为人类克隆不能由生殖自由权来辩护。当用辅助生殖技术帮助有性生育时可以被生殖自由权辩护,因为那是对两性生育的补偿。而人类克隆却是一种新的生殖方法,是与两性生育不同的方法,它是制造人而不是生殖。这种说法没有认识到人类克隆也是一种为人类生育利益服务的方法,其它辅助生殖技术也是在制造人。在一个人选择生殖办法时,人类克隆技术应当被选中,此方法的优势是它选择一个没有特定遗传病基因的孩子。现代生殖科学使用的方法是遗传检测胎儿,发现有遗传病或不正常,就得流产,这是很残酷的。父母在怀孕以前做遗传学检测是为了避免有遗传学不正常的后代,那么克隆人就是一种很好的方法。用人类克隆选择了与自己相同的特定个人的基因组也是此方法的优势,父母有自由去选择一个与他们自己基因有联系的孩子,与两性生殖中可获得与父母基因有联系的孩子一样,都是人道主义的善行。

父母为自我利益做出决定克隆人是行使生殖自由权一个理由,父母有自由去选择一个对他们自己和对他们家庭都没有负担的孩子。生育选择不是一个简单的决定,父母可以适当的选择将来没有遗传病的孩子。为了孩子好的将来去保持一个父母想要的特性而使用克隆人技术也是行使生育权的一部分。现在的公众和法律允许父母去流产一个有缺陷、遗传病的胎儿,即使这种流产是不对的,但他们也可以做,因为是实现生育自主权利。假如说严重的伤害超过使用克隆人类的好处,父母的权利将与孩子的权利相冲突,克隆人是不应当允许的,然而当我们确定克隆人没有什么严重的伤害时,权利可以被认为是强烈支持克隆人技术使用的一个理由。假设用克隆技术克隆的孩子可能的伤害比流产的或生出的有遗传病的少,那么克隆人是应当允许的。

(二)条件克隆人将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什么利益

条件克隆人对个人的好处是:人类克隆是解决人类不孕的新方法。人类克隆允许没有卵的妇女或没有精子的男人产生生物学有关的子孙。为了增加植入的胚胎和受孕的成功率,胚胎也可以被克隆,生殖自由的权利给了个人一个诉诸去自由选择生育的办法。使用克隆人也给予了个人用其他方法不能生育的方法。用领养的方式有孩子,不足以保证那些要有自己生物上联系的孩子的权利,也没有理由去拒绝人类克隆这唯一能让那些父母战胜不孕的方法。

人类克隆可获得救命的器官是另一个好处。如在细胞分化后,胚胎的一些脑细胞或胎儿的一些脑细胞可能被移除以治疗他们早期孪生子的脑死亡。这个克隆器官没有意识能力,不能受到伤害。

人类克隆是使夫妻战胜严重遗传病的一个无害的方法。当然使用捐献的精或卵,这样的生育危害也可以避免,但这些方法对于一些夫妻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引进了第三个人的基因,而不只是他们自己的。人类克隆可能是仅有的避免他们有害基因的办法。还有,一个晚期孪生子的克隆可以使前期孪生子获得可用的器官和组织战胜免疫排斥。当然一些病症不允许用克隆人捐献,克隆人不能捐献重要器官如心脏等,克隆人即晚期孪生子自己也要活下去。对于这样的实践有人批评,这是视后来者即克隆人不是目的,而是工具。然而这个批评仅以假设的动机决定二者的关系,在现实中却不是这样。众所周知的几年前美国加州出生的孩子亚拉斯(Ayalas)是为给他的姐姐骨髓移植而生,但生后父母认为他是家庭中的一员,非常热爱这个捐髓的孩子,虽然父母的动机使他作为工具去救姐姐的生命,但却没有影响父母对他的爱和拥有健康快乐的一生。这说明他不仅仅被作为工具。[2]

当然,在父母要孩子的时候,是否通过两性方法或辅助生殖技术,他们的动机和理由是很多的。父母的动机可能是给孩子一个灿烂的将来,另外的动机可能是获得一个养老的工具或一个玩具,或适合社会人口的需要等等,但公共政策一般没有理由去评估这些父母的动机,我们的讨论也已将这些另外的目的排除在外。

人类克隆技术可以满足一个有特殊意义的需要。如父母死去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对他们有特殊意义,他们就可以克隆一个孩子。虽然克隆一个这样的孩子不能代替那个他们爱的和失去的孩子,因为那个失去的孩子和这个被克隆孩子的成长不仅仅是因为基因,更重要的是环境,及与他们的关系,同样基因的不同环境会有不同的另一个的孩子,但后来克隆的孩子可能因为基因的相同和相似的环境,长成了与前者相似的孩子,这样一个孩子可以帮助父母从失去孩子的想念中摆脱出来。这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满足。

(三)使用人类克隆是否违背克隆人的人权?

一个最大反对是克隆人技术违背了克隆人的人权。在这里,人权有两个内容:一个是有一个独特个性的权利,另一个是不可忽视一个人的“开放的将来”的权利。一般认为前一个的权利并没有违背,后一个权利有两个人为其辩护,他们是哲学家汉斯• 乔纳斯(Hans Jonas)和乔尔•费伯格(Joel Feinberg)。克隆人技术并没有违背前一个权利,由于基因的独特性与个人的独特性不同,克隆的基因的独特性虽被提供基因者违反,但环境可使克隆人有一个独特的个性,  两个基因独特的人是不同的人,一个独特的基因组不是鉴定一个独特的个人的理由。[3]

是否人类克隆违反了乔纳斯称谓的“忽视权”或费伯格称谓的“开放的将来权”呢?乔纳斯论述说早期和晚期孪生之间不同于一般的自然发生的单卵孪生,克隆人与基因提供者有一个时间跨度,克隆人这个晚期产生的孪生子知道或至少相信他或她知道关于他自己或她自己的命运。因为在这个世界里已经有另一个他或她早期的孪生子(提供基因者),就好像一个人的生活已经被另一个人经历了并扮演了,这另一个人变成了他或她自己,一个人将失去产生自己将来可能性的自由感。早期的孪生就是以这种方式决定了另一个人的命运。在一个不同的背景下,不是应用于克隆人,费伯格谈过孩子的将来权利问题。这个权利要求不关闭孩子将来生活的可能性,让他有一个建构和选择自己将来的范围。一个开放的将来的权利被违反的一个方式是否定了一个孩子的基本的教育,另一个方式是产生一个晚期的孪生子使他的将来已经被前期孪生子所决定。

认为克隆人违反了这个人的“开放的将来权”是过多的担忧。自然发生的单卵孪生子有同样的基因选择点去做自己生活的选择,这些选择仍然在晚期出生的克隆的孪生子的未来中。克隆人可以靠自由、能力和经验去创造自己的生活,不管他自己认为将来是开放的还是受阻的,将来仍然被自己的选择所决定。自然发生的单卵孪生子产生的孪生子以同样的基因遗传开始,他们也在同样的时间开始他们的生活,他们忽视与他人享有共同的基因,他们与那些不是孪生的人一样选择自己的不同生活道路,保留自己选择将来空间的能力,从开放的选择中建造一个特殊的将来。这里,忽略一个人基因组对一个人将来的影响是可以成立的。

哲学家丹尼尔•波诺克(Dan W Brock)认为,评估克隆人的权利被忽视或“开放的将来权”被违反的中心问题是由于晚期的孪生子可能相信他的将来已被决定,但这个信仰很明显是错误的,是基因决定论的翻版。实际上这个后期孪生子的自由选择和将来仍然保持着开放,是前期孪生子的活动无意地导致他去相信他的将来被关闭,他的权利被忽视。波诺克做了这样一个假设以说明克隆人的“开放的将来权”没有被违反,是一种错误:我用我的新车走在这对孪生子住的街上,这个新车与后期孪生子的车一样,当后期孪生子看见我的车时可能相信,我偷了他的车因此放弃了再开车的计划。在这个案例中,他是错误的,由于被克隆,他认为他的“开放性将来”或车已经被孪生子拿去了,即使事实上没有。是克隆引起了他心理上的压力,但实际上没有违反他的权利,这样,我相信费伯格称谓的“开放的将来权”并没有被违反,尽管他们指出了晚期克隆人经历的心理伤害。[4]

(四)人类克隆对克隆人是否有不能克服的心理伤害

与违反“开放的将来权”相似,人类克隆将产生晚期孪生子克隆人的心理学压力和伤害。不能怀疑知道早期孪生子的生活道路对克隆人有心理学的影响。即使是错误的,由于前期有着共同基因组的孪生子,晚期孪生子可能觉得,他或她的命运已经被具体地决定了,他或她有困难去自由地负起选择创造自己的命运和生活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伤害的比他们想的少得多,晚期孪生子的经验或自主性感可能被伤害了、取消了,即使事实上没有伤害和取消。同时,也可能伤害和取消了个人的自我独特性和个性,如果这个提供基因的早期孪生子是一个有特殊能力的人,有一些能力和成就,他的克隆人就经验着过度的压力,努力去达到早期孪生子能力和成就的标准,在晚期孪生子的一生中,这些对晚期孪生子的心理影响可能很严重。

认为有对克隆人的心理伤害是一种推测,更现实的说,我们对人类克隆和前期后期孪生子的产生和相处还没有经验。自然发生的孪生子都在努力调节如何识别自己的身份,非孪生子也是这样,但自然孪生子做得更有经验,能很好地调节。人类克隆和前期后期孪生子也应该能够很好地调节。如果经验证明或确定被克隆的晚期孪生子真有这种的心理伤害,就有一个严肃的理由去避免克隆人吗?哲学家帕菲特(Derek Parfit)指出,去消除对后期孪生子的心理伤害,可以从“非身份“问题出发去考虑,即:避免伤害的唯一方法是“非身份“,即从不去克隆人,这个后期孪生子从未存在。[5]这个观点是指,如果以后期孪生子的所有心理负担和伤害不可避免为由,就不去克隆孪生子是不对的,没有人为了避免伤害,就得让他们不存在,或伤害大得他们不值得有生命。给晚期孪生子一个有压力的生命,总比没有生命好,这种观点值得赞同。另一个评论家认为心理的伤害可能只在于第一个或前几个克隆人。尽管公众的兴趣对第一个克隆人是很大的,但有影响的也可能就是那头几个克隆人,根据公众对第一个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路易斯•布朗(Louise Brown)反映所带来的经验可以确定,公众会设法局限对克隆人的有害心理影响。[6]

(五)克隆人可能减轻人们对人类价值的看重或减少对人生命的尊重吗?

有人认为克隆人一个大的社会危害是,克隆人可能减轻人们对人类价值的看重或减少对人生命的尊重,因为克隆人使人的生命变得可置换了。通过一个有同样基因的后期克隆人,提供克隆基因的人可以被完全的置换。例如,一个12岁的有致命疾病的正要死去的孩子的父母,被他人告知可以克隆另一个他来置换他的生命,这减少了对他生命的尊重。但实际上人们都清楚一些重要的个人与他们共享一些经验和生活的人失去后不可替代。对这个孩子的爱和价值不能被另一个孪生子克隆人所代替。因此,人类克隆不会导致个人价值的消失,因为被制造克隆人是人的生命,被制造的克隆人不比两性生殖产生的人价值低。制造克隆人的资源也是自然的、有价值的,值得尊重。

另一个敏感的问题是我们认可的价值可能消失是因为,为一个目的产生的有特定基因的人仅是看重它的基因,和这个人的工具价值。但是,从他们的工具性价值出发,父母能够判别出孩子的价值,每个人就是因为有不同的工具价值和特性而值得尊重。爱因斯坦与一个无天才的物理学研究生相比,作为科学家的价值区别是巨大的。但是,无天才的物理学研究生作为一个人具有人的一些基本价值。

(六)反对克隆人的人以资源的不公正使用为由反对克隆人,认为资源从更重要的社会和医学需要转移到了人类克隆,富人可用,穷人不能用,引起社会的不公平。但是如果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在国家能对所有人提供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富有的人为了上述条件而克隆自己时,自己提供资金消费就是公平的。而且,目前还不知道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比较,克隆人技术是否更贵。

(七)还有人认为人类克隆技术的使用将对人类基因库有一个恶化的影响,这种影响将通过减少遗传多样性来实现。但这不是一个现实的考量,因为克隆人不会大范围的使用,并且在广泛意义上代替两性生殖。人类对两性生殖已经很满意,从优生学(Eugenics)的实践看,20世纪早期,穆勒(Herman Mullers)企图用有才能的男人的精子使成千上万的妇女怀孕没有成功,从美国的诺贝尔精子库来看,没有多少人对此感兴趣都说明了这一点。[7]

(八)最后,许多人提到克隆人对社会的伤害是“道德滑坡”,在“道德滑坡”中人类克隆可能被应用于商业的用途,有特殊才能的人的克隆胚胎可能被买卖;人类克隆可能被一些群体用于不道德和剥削的目的,如用基因工程做一些适合社会需要的克隆人;某政治领导人克隆一个人代替自己以防不测;运动员或电影明星的DNA成为货物给予买卖和产生孩子。买卖克隆胚胎违反了对他的道德尊重和尊严,即使胚胎不是人也有它的价值,不能买卖。不能买卖胚胎从法律上做出规定,至今绝大多数的人们在遵守着。买卖克隆人更无可能,这种行为侵犯克隆人的权利、尊严也可以由法律制止。意欲克隆出希特勒或有特长的人,在一个较远的将来是不可能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这样为目的的克隆人也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四、结论

目前,因为大多数人和国家反对克隆人,克隆人技术的发展和理由还需要探究。但如何看待克隆人技术,笔者同意如下结论。1997年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后得出结论性意见认为:目前克隆一个孩子是不伦理的,因为科学没有证明这个技术此时是安全的,即使技术问题解决了,关于使用这次技术对个人和社会的负向作用,公众的观点是有分歧的。很清楚,很多重要的公众和伦理学家的争论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委员会相信,最基本的办法是去了解对克隆人各方面的反应、伦理争议和对政策反对的不同声音。伦理学家也认为:现在就完全去禁止克隆人研究没有足够理由。应该以广泛仔细的公众辩论和观察技术的发展作为法律禁止或允许克隆人的基础。[8]实际上,克隆人的实现也许离现在还很远,但我们这一代仍然有考虑这个道德问题的必要。除此以外,还需要强调的是,目前说克隆人不伦理为时过早,需要将来的研究和实践证明。

【参考文献】
[1]Ronald MunsonIntervention And ReflectionNew YorkWadsworth2000647.
[2]同上:98.
[3]同上:103 104.
[4]同上:104.
[5]同上:108.
[6]Thomas Anthony ShannonJames J. Walter, The new genetic medicine theological and ethical reflections, New York: Rowman & Littlefield, 200325
[7]1112.
[8]The 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Human Cloning and Human Dignity: An Ethical InquiryJuly, WashingtonThe 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 ,200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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