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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预防与一个平等、团结、宽容的社会环境
 

艾滋病在1985年传入我国,至20049月底, 发现和报告了的数字为89067例。而截至2003年底,专家就估计我国现存的HIV感染者约84万。疫情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流行范围广,面临艾滋病发病和死亡高峰期。我国的艾滋病已由吸毒、买卖淫等高危人群开始向一般人群扩散。综合有关方面的情况看,目前我国的艾滋病预防工作正处在一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里,建立一个平等、团结、宽容的社会环境非常重要。[1]

   一个平等、团结、宽容的社会环境

自从艾滋病侵袭人类世界以来,人类采取了种种措施与之抗争。从1988年开始,在世界卫生部长会议呼吁社会宽容的精神,和增加有关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信息的交流之后,规定了每年121日为世界艾滋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有: “我们的生活和我们的世界——让我们互相照顾”(1989) “共同迎接挑战”(1991) “分享权利、共负责任”(1995)等。从这些主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迎接艾滋病的挑战是一个这个世界上所有人员共同参与的全球行动。艾滋病流行的10年后1995年的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分享权利、共负责任”,非常全面地概括了艾滋病预防的关键点,这个主题所强调的平等和团结是全球反抗艾滋病行动的主要方针。联合国还曾将1995年称为国际宽容年,联合国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联合项目主任彼得博士结合“分享权利,共负责任”的主题说:“每个人享有得到他人宽容的权利,并享有宽容他人的责任,而不管其性别、种族、宗教、民族背景、社会地位或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如何。”

根据这样一种精神,1995年底以后联合国艾滋病病毒和艾滋病联合项目协调了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其它五个机构在艾滋病领域的工作。这五个机构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和世界银行。多个机构的参加充分体现了一种全球合作共同对敌——艾滋病的精神。[2]由此说明一个平等、团结、宽容、分享权利,共负责任的社会环境是预防艾滋病流行的最佳环境。[3]

平等、团结、宽容、以及分享权利,共负责任的社会环境可以使我们达到预防艾滋病的目的。预防艾滋病的目的是维护个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幸福和尊严,以及社会的发展、和谐和安定。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流行关系到每个人,由于艾滋病病毒通过血、性、母婴传染的途径传播,即使不属于高危人群的人也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艾滋病流行关系到的人还有艾滋病病人感染者的家属、朋友及社区负责人,他们的态度与艾滋病流行的控制息息相关。

在平等、团结、宽容、分享权利、共负责任的伦理学环境中,社会中的每一个非感染者都不应给予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在人格和权利方面的岐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的家庭成员有责任给予他们宽容、同情和照料;社区和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保证将艾滋病预防和保健规划资源公平地分配给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4]

20044月国家卫生部责成零点调查公司做的最新调查显示,中国有近19%的人没有听说过艾滋病,只有134%的被调查者知道全部的艾滋病传播途径。此外,由于不安全性行为和静脉吸毒是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两大原因,所以在一些人眼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被认为有道德问题。这种歧视和无知是很危险的,可能会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他们的家人走向犯罪或做出其它威胁社会稳定的行为。调查指出艾滋病防治已不仅是卫生领域的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我们需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需要政府的更多投入来消除歧视,共同防治艾滋病,中国赢得这场战争的关键是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社会歧视。

在艾滋病预防工作中,形成一个有效预防艾滋病流行的伦理学环境非常重要。在这个伦理学环境中社会有责任正确地认识和宣传艾滋病,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障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同时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有责任来防止将病毒传染给非感染者。只有正确解决好如上问题,才能使艾滋病的预防工作顺利进行,为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社会的责任——正确地宣传和认识艾滋病

在一个平等和宽容相待,分享权利共负责任的伦理学环境中,社会文化或教育机构有责任,以合适的方式促进和提供艾滋病及艾滋病预防信息和教育,并鼓励对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宽容、负责,不要对他们歧视。但对艾滋病认识上的某些不当之处,会影响上述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艾滋病刚刚出现于西方社会时,曾被称为“同性恋瘟疫”(gay plague)。西方国家在艾滋病发现之初,随着病例报告的增多及对疾病的无知,人们联想到过去那些令人胆颤的霍乱、黄热病、麻风、黑死病等流行病,由此把艾滋病认定为一种与之相似的瘟疫。在新闻媒介中出现了关于“我们中间的瘟疫”这样的报导,并且由于艾滋病病人最初主要发生在同性恋界,人们把艾滋病称为“同性恋瘟疫”(gay plague)、“二十世纪的瘟疫”。这种状况随着对艾滋病病毒及流行病学认识的不断深化,把艾滋病作为一种突如其来的灾难性流行病——瘟疫的观点开始改变,西方国家开始使用较正确的语言称谓。[5]我国几年前,无论是在报界宣传、官方权威书籍及负责人人讲话中都有将艾滋病称为“二十世纪的瘟疫”的说法。这种说法不但不准确而且易造成公众的恐慌和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产生歧视。

Plague一词中译为瘟疫,特指鼠疫、黑死病。而泛指烈性传染病。[6]瘟疫一词从古代就开始使用,用于多种烈性传染病的指称。从公元一世纪至五世纪,罗马帝国先后五次爆发过瘟疫大流行,流行病有的是天花或斑疹伤寒。公元542年发生于东罗马帝国的瘟疫是腺淋巴鼠疫。正是瘟疫这种来势凶猛,无情地吞噬人类生命和文明的特点,才使人们一提起它来便心惊胆战,谈虎色变。鼠疫、天花、霍乱等这些传染病在凶险性、致死性方面固然与艾滋病相似,但传播方式迥然不同。人类的鼠疫有淋巴腺鼠疫和肺鼠疫两种,其中的肺鼠疫细菌除影响淋巴系统外还进入肺血管,当血液流经肺的通气系统时细菌传播至空气中,这样的细菌传播率是非常高的。

与鼠疫比较,艾滋病非常之不同。艾滋病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Ⅰ和HIVⅡ,俗称艾滋病病毒)引起。这种病毒的传播主要通过病人及感染者的体液,包括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排泄物以及其他体液。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发生在性活动、血液接触、母婴垂直传染中,而绝不会从空气中及其它日常生活的接触如握手、饮具等方式传染,也没有其它昆虫或动物作为传播媒介。

艾滋病病毒感染后的病程相当长,从感染至病状出现要持续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无病状携带病毒期。因此,尽管艾滋病是致死性疾病,但它并非不可预防,目前已有了有效治疗方法。我国已规定“艾滋病是一种慢性乙类传染性疾病”,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艾滋病的疾病特点,正确地描述了艾滋病,也利于预防。[7]在我国,曾有些人企图应用“瘟疫”的字眼称谓艾滋病,认为是一种宣传教育的“恐惧策略”,他们希望,采用恐吓的方法人们会在恐惧中改变不良行为。这种想法本意是好的,然而效果不佳。[8]从预防艾滋病的经验教训来看,在宣传策略中采用恐吓、使人产生高度恐惧的办法并不适当。将艾滋病与瘟疫的类比引起的恐惧或恐慌,就会引起人们的极端反应,这些反应令人想起人们对待麻风病人的态度,用隔离、驱逐代替宽容和关怀,这样既对病人或感染者造成伤害,也不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

三、  社会的责任——正确地认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及病人

我国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岐视现象屡屡发生、他们中的许多得不到同情、宽容和照料、在工作、教育、生活、隐私、人身自由权等应得权利不能实现,这些都与我国流行的“艾滋病是上帝的惩罚”以及“艾滋病是对性乱的报应”的提法有关系。[9]这种提法直接影响到人们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态度,违反了宽容和关怀的伦理原则,对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业已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

究竟应当怎样去认识和对待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否是“上帝”对其从事不良行为的惩罚?

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病人。不管他们的疾病处于哪一个阶段,根本原因是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但是不管他们处于哪一个阶段,他们仍然是人,仍然是病人。作为人,他们是一个有自我意识和理性的存在,只是疾病改变了他们的生命过程的条件。根据宽容的伦理精神,病人应该得到尊重。病人的疾病与健康一样是生命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生物学过程。不能因为他们有病而影响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地位。他们仍然是我们人类的同胞,他们仍然有生活、自由、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以及恢复健康的需要。因此我们仍然应该尊重他们的人格,不去干预他们在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工作教育、财产、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利。[10]

虽然他们是患有疾病的病人或携带病毒的人,而且不能与健康人一样为社会做出贡献,但却仍然与别人一样享有他们的权利,甚至还要得到额外的照顾,这不违背罗尔斯“应得赏罚的分配正义”观念”。作为病人,他们与正常人在健康状况上有所差别,尤其是传染病人具有传染性。然而健康状况的差别属于偶然因素,传染性是病原体所致,这些都不是病人或传染病人主观所能决定的,不能成为在分配上给予不平等的理由。不但如此,由于他们身体健康状况的不良状态或疾病造成的痛苦,以及生活、工作能力的下降,使病人在社会上处于不利的、弱势的、脆弱的地位。按照哲学家罗尔斯的平等及差别原则,则不但应给予他们所有与正当人一样的应得权利,而且要给予优惠或补偿,例如不受岐视、医疗照顾、社会救助、免除若干义务或责任等。

对于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一般病人这样的对待,人们不会提出异议。但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那样的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实行宽容的公正对待,可能会受到某些人的反对。因为在他们看来“艾滋病是上帝对性乱的惩罚”。曾有人说:“艾滋病也有好处啊,把吸毒卖淫的坏人一扫而光了。” 那是不是因吸毒卖淫感染了艾滋病,就是罪有应得,就必须受到羞辱?这种看法当然是有问题的。

首先, 它忽视了某些病人是在无不良行为情况下的无辜受害者,如由于输血、与配偶过性生活、母婴传播等因素感染病毒而致病。难道他们也是受到了“上帝的惩罚”吗?如果承认他们不属上帝惩罚范围,那这一提法就要修改为:“除无不良行为者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是上帝的惩罚”。这样就需要补充:什么是不良行为?哪些属不良行为?

其次,它复活了已经过时的古老的疾病观念,这种观念实际上认为患病是与道德相干的,或者患病是对不道德行为的惩罚。古老的疾病观念认为患病是对冒犯鬼神、先灵或犯禁行为的惩罚或报应。西方古代就有“上帝惩罚”一说。最明确的措词出自古犹太医学。在《旧约全书》出埃及记第十五章中,基督对他的预言家说:“汝若勤勉倾听上帝基督之声,并在伊之眼中做得正当,倾听伊之训诫,遵守伊之全部律例,吾将决不加此类疾病于汝,此类疾病吾已带至埃及人身上,因为吾乃保护汝等健康之主。”此时人们相信疾病是上帝所遣,病人生病首先寻求神的治疗,而当时医生处于从属地位。[11]西方的基督教也认为疾病来源于上帝的惩罚。如一个大主教在布道时曾说过:“如果瘟疫发生在你的中间,就到了思考的时候。正直的人不需要害怕,而作恶的人都会颤抖,因为瘟疫是上帝的鞭打……。”

但是这些疾病观念早已为人们摒弃。科学和医学的发展使人们知道,疾病是一种自然过程,一种生物学过程,是机体对致病因子的反应。从这一点来说,患病与道德不相干。反之,由于患病,体力和智力都会受到影响,因此病人可以获得某些健康人没有的特权或优惠。由于患病状态与道德不相干,病人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地位并不因此而低人一等。艾滋病的病因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的致命性、凶险性都是由于艾滋病病毒这种逆转录病毒进入体内,破坏机体免疫系统,引起机会性感染或肿瘤等症状。这一过程是艾滋病的本质。没有这一过程,不管宿主有任何行为,也没有艾滋病。反之,只要存在这一过程,不管宿主有无不良行为,也一样有艾滋病。

确实,艾滋病似乎比任何其他疾病都显示其生物-心理-社会性质。如果承认感染与“不良”行为有一定关系,那么也就不能说与道德无关。因为被社会认为不道德的不良行为或高危行为作为中介因素,可促使感染得以发生。但如果承认艾滋病病毒感染是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要“惩罚”就要同时惩罚这些因素。不能仅惩罚有“不良”行为的人,这等于是让他们同时要承担艾滋病病毒和复杂社会问题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同时许多有不良行为的人在没有艾滋病病毒存在的情况下并没有也不会得艾滋病。那么,为什么上帝不去惩罚所有有不良行为的人呢?在另一方面,许多因输血、医源性途径、与感染了病毒的配偶过性生活、母婴垂直途径而感染的人,并无不良行为,那么上帝为什么要惩罚他们呢?这样,上帝岂不是有点不分青红皂白吗?

第四,这种提法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它不仅误伤无辜,打击了那些并无不良行为的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更重要的它会造成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携带者的岐视。按这种提法,上帝惩罚的是恶行者,你有恶行,上帝让你得病作为惩罚,所以这是活该。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你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你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地位就会下降。这是这一提法的必然逻辑结果。而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不但伤害了他们以及他们的家属,而且对预防艾滋病的规划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例如感染者会不接受健康教育,不承担避免感染别人的责任,甚至自暴自弃,报复社会;有高危行为的人群会转入地下,无法对他们进行健康教育,使他们改变高危行为。

这种提法传递的是一个不宽容的信息,而对一个有过不良行为,现在未从事不良行为,成为了身心痛苦的病人或病毒感染者必须宽容。这种宽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宽容他的过去,二是宽容他的现在。我们应努力对他们的不良行为给予谅解,而不能紧盯着他的错误不放。尽管他从事过不良行为并引发了疾病,疾病的痛苦已不公平地对他进行了“惩罚”,我们不能再以不良语言和态度去加重他的痛苦,而应施以宽容和关怀,这种宽容和关怀会鼓励艾滋病病人避免加重病情、延长生命、减少痛苦,等待有效药物的来临;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来说,宽容和关怀会鼓励他们延长潜伏期,在潜伏期内继续工作和学习,为社会做贡献,避免感染及危害他人。

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恐怕是世界上最不幸的人之一了,患上绝症深受病魔折磨着,还要遭迂不少人的白眼。不仅自己遭迂白眼,就连自己的家人都受歧视。有个艾滋病人为了公众的利益,开始了宣传预防艾滋病万里行,不想接到了家人寄来的儿子泪流满面的照片。原来,他被媒体报道后,人们知道了儿子有个患艾滋病的爸爸,从此儿子备受歧视。儿子哭着说:他再也不想上学了。

艾滋病人备受歧视,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有些人抓住一些艾滋病人是因“性接触感染”紧紧不放,大做文章。且不说就是“性接触感染”,情况也是各种各样的,就算是因不道德的性关系而感染艾滋病,可眼看着艾滋病人遭受身体、心灵双重痛苦的折磨,正一步步走向死亡(这已经为其行为付出了最惨重的代价),人们还忍心狂挥“道德”的鞭子抽打他们吗?

艾滋病缠上任何人,无论通过什么途径,都是最致命疾病对人类生命的无情剥夺。从这个角度说,任何人患上艾滋病都是无辜的,试想,还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可贵?还有什么比病魔吞噬人类更残酷?对患者生命的关怀应该高于一切,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只因感染途径的不同,而冷嘲热讽一些艾滋病患者(尽管是少数),说他们“不是无辜的”。

当然,洁身自好是预防艾滋病的第一要义,这已经成为常识,但是,艾滋病患者不是我们的敌人,艾滋病才是我们共同的敌人。无知、恐惧和歧视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最大阻碍。普及艾滋病知识、消除恐惧和歧视心理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键之一。

我们在河南可以看到的情景是,由于当地的宣传工作出色,得艾滋病在百姓们心里已不是一件十分耻辱的事,甚至出现了冒牌的艾滋病人,想争取得到艾滋病人家属所专有的孩子上学、看病优惠等照顾;排队领药的艾滋病人们,不见愁容。这种对病人相对理解的态度,似乎与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下面的一番话相合:“在对待艾滋病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进行道德评判,也不能拒绝面对令人不愉快的现实,更不能羞辱感染者,把责任全部归咎于他们。”因为艾滋病人是人类的一部分,艾滋病才是人类的敌人。

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非常痛苦,他们的生命随时随地受到机会性感染以至死亡的威胁,如果社会中的人们再加以对他们的岐视,不以平等宽容的态度给予他们相应权利。不但不利于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本人减轻疾病的痛苦,得不到保健服务,也会使他们得不到如何防止传染他人的信息或在对岐视的反抗中将疾病传播给他人。除此以外,不以平等、团结、宽容的态度对待某些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群如同性恋者、静脉吸毒者等等,往往会使这些艾滋病易感人群因岐视而不去接受预防信息而患病及传播疾病。在这样一个人人相关的预防艾滋病的社会环境下,大家团结一致,以平等和宽容相待。分享权利共负责任,才是切实可行的策略。

【参考资料】
[1]中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4121
[2]1995年世界艾滋病日专辑》,Press Release, WHO/17, 3, March, 1995.
[3]《伦理学讲义》,黑龙江大学哲学系,1978年,第2页。
[4]1995121世界艾滋病日专辑》, Press Release, WHO/17,3, March, 1995
[5]Anthony Lovegrove, AIDS: Some Theological Reflections, in Brenda Almond,AIDS: A Moral Issue, St Martins Press, 1990, p.153-154.
[6]Guenter B.Risse, Epidemics and History: Ecological Perspectives and Social Responses, in Elizabech Fee, Daniel M.Fox,AIDS-The Burdens of History,California, 1988, p.34-51
[7]张大庆,艾滋病:从疾病史到社会史,《自然辩证法通讯》,1995年第1期,第33
页。
[8]邵长庚,关于性病宣传与健康教育适当利用恐惧的商榷,《中国性学》,1994(1)
2页。
[9]张琚,艾滋病:社会及伦理问题,《自然辩证法通讯》,1992(2),第26-35页。
[10]邱仁宗,健康、疾病、衰老、死亡,《百科知识》;1980(8),第75页。
[11]文士麦,《世界医学五千年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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