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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管理
 

在过去十年里,干细胞研究已成为高端生物科学相关研究的希望和担忧的标志。一方面,人们希望部分最易使人虚弱的疾病和机能紊乱——例如,神经变性疾病,脊髓损伤,糖尿病,眼病,多发性硬化症,免疫失调和血液疾病——即使不能被治愈但最终也能够治疗。这些疾病带来的痛苦是漫长而持久的。另一方面,有效的再生治疗发展依赖于干细胞研究和对人类细胞进行操作以便产生能够移植到退行性疾病患者体内的干细胞株,而干细胞研究的材料来源具有伦理争议。这种自我更新的干细胞株可来源于体外受精后培养6天的人胚泡、流产胎儿的组织、脐带血、骨髓、脑细胞和其他体细胞。干细胞研究者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寻找伦理上可接受的、能解释的方法来制造和保存再生性治疗所必需的足够大数量的干细胞株。干细胞来源于胚胎,胎儿或者成人,经过在实验室里被操作和培养,希望他们能够被移植回退行性疾病患者体内进行治疗。但干细胞的研究和治疗阶段即来源,操作和移植都面对着伦理挑战,

一、中国干细胞研究应用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科学界正在进行着值得注意的干细胞研究。到2007年,至少培养了18个人胚胎干细胞系。 由于这个数字是基于英文文献的分析得来,已建立的细胞系不可能都发表于英文文献, 因此,有人估计我国培养的个人胚胎干细胞系高达70个细胞系。相比较起来,到2006年美国已发展了100多个细胞系,英国24个,日本7个,比利时3个。我国政府对干细胞研究提供了多种基金的支持。这些包括:国家科委973863项目、国家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中科院、军队医疗系统、地方科委的项目和资助。研究单位位于中国的大中城市, 如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长沙、重庆、深圳。

中国的干细胞系主要存在于公立医院和研究所,包括广州干细胞研究中心,北京干细胞研究中心,上海新华医院,同济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这些干细胞从生殖门诊的过剩捐赠生殖细胞中产生。中国还从生殖门诊的过剩捐赠生殖细胞中产生了3个胚胎单性生殖干细胞系,在世界范围内仅有几个小组有产生单性生殖细胞的能力。几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进行干细胞研究,在北京有国家人类干细胞培养中心,在长沙有湘雅医学院生殖工程中心,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协和医科大学有主要的国家实验室研究血液学。重庆有肿瘤、烧伤和联合损伤治疗重要实验室。这些重要的研究由国家卫生部和科技部直接资助,研究成果也频繁地出版在相关刊物,可以得到同行评议。上述团体仅仅是中国正在进行中的研究中的范例,更多的其它研究群体在大学、医院、研究所中。生殖门诊是中国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来源,脐带血库也是临床干细胞研究的来源。(21

在中国,实验和临床两方面的干细胞研究都受到了重视。实验室研究为了改善操作,提高对干细胞株的获得和培养,临床研究为了在神经变性疾病,肌肉萎缩症和其他疾病的治疗方面干细胞的潜在应用。在干细胞的基础研究方面:上海新华医院是首先进行干细胞研究的项目,他们的研究用非人类生殖细胞,把人的皮肤细胞移植到兔卵胚细胞中。北京动物学研究所研究用干细胞核移植克隆动物,也研究早期克隆动物的发展;上海组织工程卓越研究中心重要的基础研究是间质干细胞(mesenchymal stem cell);北京大学干细胞研究中心集中于干细胞的基因调节和分化,尤其是神经干细胞增殖;中科院的兴趣在建立人干细胞库。在中国有很多实验室在研究干细胞的一些领域,有的通过研究得到了干细胞系,也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如,神经退化病、肌营养不良的病。2009年初,山东一家研究机构宣布利用人体皮肤细胞制造成了人类胚胎干细胞。对以上这些研究,一直以来,伦理审查不能确定和保证, 全国有多少科研单位在进行干细胞研究也很难了解。

在干细胞的应用研究方面,中国在积极地探讨研究的实践和应用。2002年,华山医院将神经干细胞注射到患者受损的大脑中,成功地培养了人脑组织,这是成人干细胞治疗脑肿瘤或损伤的临床试验。2004年,中国还建立了从事干细胞治疗临床试验的群体网络,由27个医院和脊髓损伤中心组成,台湾和香港的一些研究单位也包括在其中,他们在40个患者身上验证用HLA-匹配的脐带血干细胞治疗脊髓损伤,正准备做二期临床试验。上海组织工程研究中心创建了包括软骨、肌腱、骨、皮肤、虹膜、肌肉纤维、血管的几个组织型,还在鼠身上成功的培养了人耳, 他们现在正在进行头盖骨重建的人体试验。中国发起的很多研究项目在于治疗一些特征性的疾病,比如,北京宣武医院细胞研究中心研究使用胎儿神经干细胞和胚胎干细胞治疗一型糖尿病,并在猴子身上做了临床前实验治疗帕森斯氏病;北京大学的研究者也在研究治疗糖尿病和发展异常鼠模型带有人血液的肝细胞系统,由国际资助,中国科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院用干细胞研究移植医学以治疗眼白内障病。(22

在中国已经有几个干细胞研究公司,如国际细胞生物技术公司(SinoCells Biotech)是一个北京大学干细胞研究中心的子公司,该公司计划为恶性分化病进行商业性治疗,发展了用干细胞治疗角膜病的方法;上海一生物工程公司的研究兴趣在于体细胞核移植技术和动物克隆技术;另一干细胞与基因工程研究公司在天津发展了脊髓血库和干细胞库,为使干细胞治疗市场化而工作。

除了这些公司,已能提供干细胞治疗的中国的研究者和临床超过200个医院。几个公司为了治疗共济失调、脑肿瘤和脊髓损伤、糖尿病、中风等形成了网络,他们不但治疗中国患者, 还在旅游医疗越来越兴盛的情况下治疗外国人。贝克(Beike)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和泰国最大的干细胞治疗中心,共计有20个医院, 他们已经治疗了超过2000个病人, 包括500个外国人,此公司通过外科手术的方法提供净化的脐带血或骨髓干细胞,或注射到脊髓液中。此公司最近与清华大学一起建立了国家干细胞工程主要实验室,他们已经从深圳政府接受了4百万美元的项目资助。北京天坛一神经科学医院与干细胞中心共同合作提供了两种类型的治疗,第一种是通过口服或静脉注射和复原,激活和增生身体中自我神经细胞,第二种治疗包括用腰椎穿刺输入脊髓干细胞、胎儿干细胞以治疗中风综合症、大脑性瘫痪、脊髓损伤巴金森氏病。这个医院也为从北美、欧洲、亚洲到北京的病人治疗。(23

中国干细胞研究和发展能力的建立首先是政府的支持:863973项目是主要的国家级项目。863项目从1986年开始,主要研究高科技的应用, 也称为高科技研究和发展项目,主要的目的是发展生物工程技术,完善生命质量和强调商业化和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的标准是创新性、可用性和可能的商业价值。(24973项目称为国家基础研究项目,从19976月开始,由国家制定5年计划。主要的项目是干细胞研究和应用,至少有四个主要的干细胞研究项目:神经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应用和基础研究;治疗严重肿瘤和修复损伤组织的基础研究;组织工程的基本问题的科学研究;非人类灵长类体细胞核移植和治疗性克隆的机制研究。(25)另外的资金由自然科学基金会,科技部提供,中国政府对科技财政上大力支持,使中国成为干细胞研究发展很快的国家。

二、中国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管理

伴随着一系列的发展,中国已通过了许多指导原则和法规来应对这些研究的许多伦理挑战。这些指导原则和法规包括《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原则和管理》,这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科学哲学学会和中国人类基因组计划ELSI委员会联合制定,并于2001915递交给卫生部伦理学委员会(ECMOH),卫生部伦理学委员会将其进行修订并改名为《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原则和管理》递交给卫生部。来自上海中国国家人类基因组中心伦理学委员会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方针》20011016提出上交,并于2002820修订。20031224科学技术部和卫生部通过了《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03-460)。新的法规还有科技部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和卫生部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07)。尽管这些法规不断出台,但是人们对法规执行情况的关注越来越多,尤其是那些没有得到证明的临床治疗让人非常担忧。一些科学家对于科学不良行为及同行评议的可信性也很忧虑。

200312月,我国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原则的发布是为了使我国生物医学领域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符合生命伦理规范,保证国际公认的生命伦理准则和我国相关规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进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健康发展。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很了解干细胞治疗的美好前景和价值,科学家在关于政策与政府的对话中也担忧一旦干细胞研究被政府限制,我国干细胞研究的发展必定受到限制,而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 因为他们知道美国和德国的双重标准和政策, 美国的政策是对私人公司的研究没有限制,德国的政策是本国不可以研究胚胎,但可以研究进口的胚胎。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首先明确了我国禁止以克隆人为目的的任何研究,规定了用于人胚干细胞研究的干细胞来源只能通过下列方式获得: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胚胎,自然或自愿选择性流产的胎儿细胞,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在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有:利用体外受精或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的胚胎,其使用期限为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不得将已用于研究的人胚植入人或其它物种的生殖系统;禁止将人与其它物种的生殖细胞形成嵌合体;禁止买卖配子、胚胎和胎儿组织;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从事人胚干细胞研究者,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并经过伦理学培训;从事人胚干细胞研究的单位应具备规范的实验研究条件,成立相应的伦理委员会,并要接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申请人胚干细胞研究项目的单位,应在申请报告中附有本单位伦理委员会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主要包含了三类伦理问题:一类是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第二类是胚胎研究的基本伦理问题——胚胎的道德地位,体现在允许利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4天的体外受精或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的胚胎、利用自然或自愿选择性流产的胎儿细胞和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产生的胚胎研究干细胞。第三类涉及我国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伦理,包括: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保护提供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的捐献者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权利;保护他/她们的隐私权利;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和胎儿组织;伦理委员会做到合格的伦理审查等等。对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一些基本伦理问题如,胚胎研究为何可来自四个来源,是否禁止人胚胎的研究超过14天,国内讨论得并不很充分。国际学术界对我国的上述规定也经常提出异议。为此首先要对胚胎研究的基本伦理问题即,“胚胎的道德地位”进行讨论,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工流产较多、胚胎干细胞的研究状况纷乱、国人或科学家很少思考“胚胎的道德地位”的国情下,这个问题的讨论将有助于《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的执行。

三、干细胞研究中胚胎的道德地位

中国使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研究干细胞并限制研究的必须是14天以前胚胎,这个政策和英国的政策相似。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也支持用生殖门诊剩余的胚胎作为产生干细胞的来源,支持治疗性克隆。然而,中国的政策遇到了来自国内国外的一些反对。在干细胞研究的初始阶段,一小群国内的科学家反对干细胞研究, 他们认为干细胞研究应该被制止,因为这种研究与自然律相抵触, 人类因此会受到自然的惩罚,干细胞研究违反了人类尊严。因此,首先要探究14天以前胚胎的道德地位。

(一)胚胎的道德地位

人工流产的关于胎儿是不是人,以及胎儿的道德地位的讨论,可以应用到胚胎。按照女性主义学者玛丽•安•瓦伦认为具备人格的无五个标准去判定,干细胞研究中14天以前胚胎的道德地位不属于任何标准,它们的道德地位不属于人格意义上的人,(Person)只可以说是生物学的人种(Human Being)。(26)苏格兰哲学家劝斯•司格脱也认为每一个种属都有其共性,人类也有其共性,人格便是人类的共性。(27

对于不具备人格的14天前的胚胎,精确的判定它们符合什么道德地位很有帮助。按照玛丽•安•瓦伦判定道德地位的7个原则标准分析, 我们可以确定胚胎的道德地位。显然,14天内的胚胎应该是第一条标准的对待对象,即它们的道德地位是:活着的人的生物学生命,有自己的特性和内在价值,有发展为人格的人的生命的潜能,在没有足够的理由时,不能被伤害。而干细胞研究的多项人类受益构成了足够的理由去研究它,不得已而损毁。同时按照尊重生命原则,以尽可能尊重他们生命的态度去研究他们。

由于胚胎是人类的胚胎,它们当然属于生物学上的人种(Human Being)。对于胚胎属于生物学上人种的哪个阶段,可从功能论或胚胎学来判断。14天内的胚胎属于前胚胎阶段,也可以说属于二胚层阶段,它们没有神经和大脑,处于无知觉、无感觉的阶段,可以用于干细胞的研究。(28) 医学的观点也为 14天前的胚胎可以应用与研究提供了理由,从医学观点看,14天前的胚胎是不带有骨骼、器官和另外特性的一组细胞,胚胎在20周左右才有意识。14天内的胚胎不具备人格的原因是它没有大脑和神经的发育,具备人格必需的社会文化培育就更不能提及。另外,如果认定大脑功能的丧失是(脑)死亡的标准,反过来说,14天内的胚胎没有大脑和神经的发育就可以认定为还不是人格的人的生命。同时三个月以下的胎儿在有可接受的原因时可以人工流产是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这样,在干细胞研究光辉灿烂的前景映照下,用14天内的胚胎做研究便有了充分的理由。

(二)为干细胞研究中应用胚胎的伦理辩护

当我们解决了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基本伦理问题——胚胎的道德地位后,我们便可以为我国胚胎干细胞研究应用的四个胚胎来源做伦理辩护。我国胚胎干细胞研究应用的四种胚胎的来源是: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4天的体外受精或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的胚胎、利用自然或自愿选择性流产的胎儿细胞和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产生的胚胎研究干细胞。这些标准比较起以美国和德国为首的保守主义的使用研究胚胎的做法来说是较为开放的。由此,回应我国干细胞研究的需要和国外保守势力的指责,我们要对应用这四种来源的胚胎产生干细胞给以伦理辩护。

对胚胎干细胞研究应用不超过14天的体外受精剩余胚胎和自然或自愿选择性流产的胎儿细胞这两种来源,进行辩护较为容易。那些胚胎或细胞是自然或自愿选择性流产的胎儿细胞,因一些必然的原因,它们作为胎儿的命运已经死亡或朝向死亡,可其中的一些生殖细胞还以一个生物学的生命暂时活了下来。一般来讲,如果没有科学的保护或支持,它们很快就会死亡。如果用来做科研,它们这些生物学的生命就不但继续保存它的内在价值,而且同时有了外在的价值——为人类造福。体外受精剩余胚胎的命运有4个,一个是冷冻保存几年或多年,一个是转赠他人,另外是用于科研,当上3个选择都没有可能的时候,面临它们的最后一个命运是被抛弃令其死亡。假如胚胎的所有者知情同意的将胚胎捐献给干细胞的研究,在它们死亡之前为人类做出了贡献,这符合道德,我们也永远地感谢和尊重它们。不但我们认为利用这两种来源在道德上能够接受,连保守主义者们也难以提出令人信服的反对意见。

其实,在自然界里有许多人生物性生命的浪费和死亡。比如,众所皆知,未受精的大量精子和卵子流失并死亡了,但为此而怜惜的人寥寥无几。人工生殖、事后避孕药、防止受精卵着床的子宫内避孕器都在杀死精子、卵子和胚胎,但除了某些宗教团体的反对外,没有人称这些现代化的科技为杀人科技。英国伦理学家约翰•哈里斯(John Harris)也曾指出:医学研究显示,每一个成功的受孕都导致许多(至少5个之多)早期胚胎的流失。这些流失的早期胚胎几乎都是不被察觉的。这些胚胎被流失的胚胎有些是因为基因异常,但有些也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29

经调查所见,大多数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家也认为胚胎不是人,一个胚胎仅仅是人类的生物学生命。一个胚胎有确定的价值,值得尊重,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用于研究。对于生殖技术门诊的剩余胚胎或生殖性胚泡和通过流产而得到的生殖细胞,它们的伦理问题不是销毁干细胞研究,事实上,如果它们不用于研究也将被销毁。支持使用14天前干细胞用于研究的科学家认为反对干细胞研究与影响社会的价值不相一致, 因为中国有许多流产的例子。如果反对使用生殖门诊的剩余干细胞进行胚胎研究就等于反对生殖技术。因为生殖技术门诊的冷冻细胞可以被销毁, 不孕夫妇可以销毁不需要的胚胎,因为他们不想捐献给别人。与人工生殖技术比较,人类干细胞研究是销毁了干细胞,但可以使另一条生命健康地存在。因此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技术和使用生殖技术没有什么区别,将胚胎这个潜在人的利益凌驾于已存在的人之上是错误的。(30)

一些生命伦理学家认为儒家思想是公众对早期胚胎认识的思想背景。这些生命伦理学家认为儒家传统思想中可以知道胚胎的道德地位。儒家认为,人作为一个实体是有身有形的同时还有心理或精神, 有情感和社会关系。因此,一个人类胚胎不能认为是一个人,一个人由生开始,由死而终。因此使用胚胎研究和销毁不是杀人。另外,儒家关于“仁”的解释是爱他人,关怀他人,照顾他人。“仁”是对不幸和病残的自然同情。对于中国的公众来说,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不是支持和反对应用14天的胚胎做研究、以及胚胎的道德地位,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对病人的防护,为治疗千百万的病人而研究胚胎是最足够的理由。

由于我国胚胎干细胞研究应用的是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的胚胎,一个最大的争议是有意去创造胚胎做科研,不符合康德的“始终以人为目的,而不能视任何人为达到某目的的工具 ”这一哲学。换一句话来说就是,为研究有意产生出来胚胎,是把它当作工具,而不是目的。在以上澄清了胚胎的道德地位以后,我们会很快发现,康德理论在这里的应用是教条而错误的。既然14天的胚胎不是人格的生命,它就没有理性的存在。一个没有理性的胚胎,怎么能以自己为目的呢?当它还不属于人格性人类的一员时,当它还没有能感受外界刺激的生物学基础时,怎么能在被他人做工具后感受到受了伤害呢?我们理性的人类早已在出于不得已的情况下,利用生物圈内许许多多道德地位较低的生物去达到自己的这样或那样的目的。我们不但没有去谴责这样的行为,而且大多数人视这样的行为为必然,那么使用14天的胚胎产生干细胞又何足为怪呢。

抛弃以胚胎为工具的谬误,让我们再将使用体外受精产生胚胎与使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胚胎产生干细胞进行比较,我们发现,使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的胚胎与使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的胚胎都是于义于理皆能贯通的。有人说,体外受精产生胚胎的目的是为了治疗不孕症,这个生殖的目的是自然的目的,道德上可以接受的,而使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胚胎用于研究的目的不是自然的。但对此要明确的是自然在给我们生殖能力的同时,也赋予了人类治病救人、发展自身的能力,况且,二者使用的方法都是非自然的。有人又说,与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的胚胎产生干细胞相比,体外受精产生胚胎帮助了夫妇怀孕,功劳很大。(31) 但相对于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胚胎去产生干细胞可以与供核者的基因一致、避免供核者病患的免疫排斥来说,这一空前仅有的技术对帮助病患的惊人前景更加看好。有人说使用体细胞核移植技术获得的胚胎会加大妇女捐卵的压力。但我们只要切切实实地获得了捐卵妇女的知情同意,捐卵的行为就是对她们愿望实现的最大释放。同时,由于使用体细胞核移植获得胚胎的技术较使用体外受精产生胚胎的技术要难得多,所需人类卵子的缺乏也会使应用体细胞核移植获得胚胎受到限制,而不能大量泛滥。

(三)、尊重干细胞研究中的胚胎

对人类胚胎的操纵和销毁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原因是不允许的, 为了研究故意地产生和销毁细胞是错误的,产生和销毁一个人用于研究也是错误的。这样的研究只有在例外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这个例外的条件和情况就是发展再生医学和抢救成千上万的病人的需要。我们有责任抢救有病的人,救人的技术被耽搁发展是不伦理的。 尽管作为发展中的人类,14天前的胚胎没有与儿童一样的道德地位,缺乏更多的被认为是理性人的标准, 但是我们也要尊重胚胎。使用期限为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的胚胎,应该得到值得严肃的道德考虑,以免除道德滑坡的后果。

在中国的传统哲学中,儒家认为胎儿不是人。人是有形体,有精神心理的生物。胎儿出生后才可称其为人。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的也是“生命始于生”。这些思想对中国民众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在传统哲学的影响和人工流产较常见的国情下,一些科学家和大众认为“胚胎研究”相对于人工流产是小巫见大巫,无何问题。人工流产的当事人和家庭成员虽然心存有对流失了“一条命”的可惜,但也许从未意识和想到“胚胎的道德地位”极其“要尊重胚胎”。这与我们的特殊文化有关,也是我们道德教育的缺失。在当前我国胚胎干细胞研究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正确的引导国人对胚胎的尊重,是生命伦理学家的责任和当前任务。

我们都很了解要尊重人,也知道要尊重动物。但尊重人和动物的内容是什么,能用于胚胎吗?如果能用,毁掉胚胎就是不尊重吗?关于“尊重”的标准有很多。康德(Kant)认为:人有自主权,是理性的人,有自我决定自我行动的能力,所以,值得尊重。邓尼• 泰佛(Downie Telfer)认为,人值得尊重是因为人以自我为目的,有自我的行动规则和观点。这些规则和观点有时可以用于他人。因此尊重有两个意义:一个是同情他,一个是听从他人的规则和观点。因为以上二哲人的论点都建立在“理性”与“自我”之上,就都很难应用于人类14天前的胚胎。

怎样去尊重动物和有感觉的生物呢?凯伦•利本奎兹分析了“Respect”这个英文词。经过他的研究,Respect 这个词来源于Latin语中的Re-Specere,这个拉丁语的意思是:To Look Back At To Look Back Again,中文的意思就是去发现、再发现他们的内在价值。理根(Regon)和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因此认为动物有权利。邓尼• 泰佛(Downie Telfer)认为,我们有责任去避免引起动物不必要的痛苦,因为动物是有感觉的。感觉可以是理性的基础,因此我们有责任去避免引起有感觉的非理性生物的痛苦。但杀动物而食用并不意味着是不尊重,因为在不得已杀的同时可以带有尊重。如以色列人可以吃动物的肉而不吃动物的血。他们认为血可以回归大自然再生动物。美国的土著人在杀掉动物前要祈祷,求得动物的允许和原谅。泰姆泊•格然丁(Temple Grandin)认为尊重有感觉的动物应包括使疼痛、恐惧、压力最小化。(3214天的胚胎还不能感觉痛苦,但与动物相同的是它们都有内在价值。

怎样去尊重植物和生物圈中的一切物体呢?芭芭拉•麦克林克(Barbara Mcclintock)从所做的与植物有关的工作中得到了启示:一切植物生长都有自己的规则和规律,只是我们人类不了解而已。因此,我们人类要多观察植物的现实表现及生活方式,做好自我检讨,学习和纠正对植物不正确的对待方式。凯伦•利本奎兹认为:一切生物都有自我生存、自我实现的价值,生物生态中的物体与人都是生态圈的一分子,因此要互相依赖。康德认为我们有责任不伤害一切物体,任它们按自己的特性发展。环境伦理学认为自己学科的任务不仅是不伤害,还有义务帮助它们、支持它们更好的相互作用。(33 14天的胚胎是生态圈的一分子,它们也像生物那样具有自我生存、自我实现的潜能。

怎样去尊重胚胎这样一个有内在价值的、有发展成人格人的潜能的,有像生物圈其他生物那样具有自我生存、自我实现的价值倾向的,带有人的全部染色体的一条生物学生命呢?毋需多言,没有外在不可避免的原因时,我们不要去伤害它的生命,给它发展潜能、实现自身价值倾向的机会。尊重胚胎可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要尊重它的内在价值,一方面要不傲慢地对待它。14天内的每一个胚胎都是一个有价值的个体,它是宝贵的,是其它的胚胎不能替代的。它的生值得庆贺,它的死值得悲哀。根据罗斯(Ross)的理论和二重原则,当不伤害成千上万患者的生命和不伤害胚胎生命的显见义务遇到矛盾冲突时,只得两害之中取其轻,不得已地毁掉胚胎、得到干细胞以拯救成千上万患者的生命。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仍然要尊重胚胎。要使伤害达到最小。胚胎可以用于研究或毁掉,但必须带着尊重它的价值和减少伤害的观点,除对胚胎所有者做好知情同意外,仔细地研究使用胚胎的科研计划以避免对胚胎更多的伤害和死亡是必须的。而且要像以色列人、美国土著人对待动物的尊重那样,要像对罪大恶极的罪犯执行人道的死刑那样,要像医学生在解剖课上对人体、动物的尸体行礼那样去尊重胚胎。胚胎的道德地位是有限的,但也就是这有限的道德地位作为一把尺子,衡量着你,要求着你,去带着最可能多的尊重进行有限的研究。

四、干细胞的研究伦理问题

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伦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需要确定的是如何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的相关研究伦理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目前已经产生了我们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一)干细胞研究资源中的利益冲突

干细胞研究资源中的利益冲突是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最具争议的伦理问题,干细胞研究资源是不孕夫妇捐献卵和胚胎。生殖中心提供剩余的胚胎给干细胞研究中心,使不孕门诊与干细胞研究的利益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引起了利益冲突和对不孕夫妇的压力。为了得到更多的捐献胚胎,医生可以刺激额外多的卵子去产生胚胎,而不是为了生殖的目的,这说明了这两种研究分开进行的必要性,所以胚胎研究的伦理审查必须严格。比如,上海某综合性三甲医院于2004年申请开展辅助生育项目,申请理由中有一位首席科学家正与该医院合作,进行有关干细胞方面的基础研究,需要有胚胎作为研究材料,而辅助生育项目中的剩余胚胎则为提供研究用胚胎创造了条件。伦理审查发现,该院虽然为申报此项目进行了精心的准备,配备了规定用房、仪器、设备,引进了人员,并建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但该院原先妇产科力量薄弱,没有开展辅助生育的历史,这次申请的目的非“生育”,而是“科研”,因此决定不予批准。(34)

(二)干细胞胚胎研究中的知情同意问题

在中国,关于胚胎来源的伦理问题包括怎样防护捐献者,怎样在临床获得可信的知情同意的过程,但知情同意在临床的实现有些难度, 一些临床研究者在具体的知情同意实践上,遇到了棘手的问题。一个医生在实践中曾遇到了剩余冷冻胚胎处理的难题:外省某对不孕5年的农村夫妇,经辅助生殖专科医院检查,符合试管婴儿助孕的条件。女方控制性超排卵中,卵巢反应良好,体外受精共获得10枚一级胚胎,移植2枚,剩余8枚均冷冻保存。在冷冻胚胎的协议书上,夫妻双方均签字同意将冷冻期满后的剩余胚胎捐献给科学研究。但是,他们不愿当时就签署捐献剩余冷冻胚胎的知情同意书,而要等本次妊娠成功并顺利分娩后才签署。他们把自己的想法和要求写在知情同意书上,并承诺受孕后会主动和研究人员联系。半个月后,患者成功受孕;半年后,胚胎的冷冻期限到了,这对夫妇却始终未与医院及研究人员联系,他们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对夫妻的剩余冷冻胚胎用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吗?

支持可以使用这些胚胎的人认为,患者夫妇双方在冷冻胚胎的协议书上,明确表示了同意捐献剩余冷冻胚胎用于科学研究,这可看作获得了捐献者双方的初步同意。在科研人员详细告知研究内容和目的后,捐献者虽然没有马上签署知情同意书,但仍书面表述了他们的捐献意向和条件。这说明研究者已经获得了捐献者双方的知情同意。在与捐献人联系未果的情况下,研究者有权将这些胚胎用于原先承诺使用的研究范围,即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反对使用这些胚胎的人则认为,即使有了一些初步的意向,但并不能代替正式的、规范的知情同意书。只有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才算充分地获取了捐献者的知情同意。而且,在胚胎冷冻的期间,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还是有可能放弃此次捐献的。因此,研究者不宜使用这些未获充分知情同意的胚胎。

事实上,体外受精的胚胎来之不易,在患者受孕后,这些胚胎成为临床应用的剩余资源,供于科学研究是对这些剩余资源的利用,不使用并销毁这些胚胎对于科研资源来说无疑是种巨大的浪费。在患者成功受孕前,这些胚胎是患者下一次的受孕机会,患者不太愿意捐献这些胚胎,必须等到成功妊娠甚至分娩以后才有捐献的可能。如果患者对胚胎干细胞知之甚少或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不信任感,剩余冷冻胚胎的捐献率始终不高。这也使得研究者无法获取足够多的优质胚胎。因此,如何从制度和技术上完善目前尚欠规范的伦理体系,及时获得有捐献意愿的患者夫妇的知情同意以保证优质胚胎的获取,是干细胞研究人员与伦理学者共同面对的问题。(35

生殖门诊在收集脐带血时知情同意的获得与传统的思想有冲突, 产生了脐带血收集的困惑。胎儿、儿童和成人组织中存在的多能干细胞统称“成体干细胞(Adult stem cell)”,最近几年的研究表明,这些干细胞的分化能力远超过传统观点局限的范围。目前,造血组织(骨髓、脐血和外周血)干细胞技术已经日趋成熟,从脐带血和血液中分化而来的高度纯化的造血干细胞得到普遍认可,相对来说是不具伦理争议性的。但是,在脐带血的采集和保存的过程中有着严格的技术和伦理规范,中国卫生部在颁布的《脐带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中明确要求,“采集脐带血必须在分娩前得到母亲的同意。必须向供者说明脐带血采集目的、可能对母亲或婴儿造成的伤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脐带血采集的益处以及医学和伦理学方面的问题与事项,包括母亲有权力拒绝,而不受到任何歧视条款”。

 但在现实中,为了收集脐带血进行干细胞的研究,一些研究机构通过与某些医院的产科达成协议,从分娩胎盘的残留脐带中获取脐血,但没有与产妇签订知情同意书。他们认为胎盘本来就是废弃物,研究机构采集脐带血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建立脐血库和临床应用,只是从中提取干细胞进行分化研究,不会影响和伤害到母亲或婴儿,故略去知情同意的过程是符合情理的。另外,各协作医院的产科患者多,医务人员工作很忙,为了收集脐带血而履行知情同意的过程,将会增加她们的工作量,而且,一些产妇听到脐血采集是为了科学研究,害怕自己的隐私得不到保护而拒绝同意,这样,某些研究人员害怕病人拒绝合作,将失去脐带血的来源。因此,违反行业规范和伦理原则在采集脐带血时不要求知情同意。

收集产妇不要的胎盘或者脐带血进行科学研究可否略去知情同意过程?首先要改变把胎盘当作弃物的传统习惯,改变以前医院将产妇生产后胎盘或者脐带归医院处理的做法, 认为胎盘应属于母亲,使用要得到他们的知情同意,另一方面要教育母亲争取权利。医院的产科医生要求产妇就脐带血捐献问题签署知情同意书,才不会有伦理学争议。如果产妇的知情同意不能得到,就要尊重她的知情同意权,而不能进行脐带血采集。(36

(三)干细胞的实验性治疗

实验性治疗应该受到严格的科学和伦理的审查和知情同意的过程,患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关键的原则就是小心和防护患者,而且实验应该从一小群患者开始,在证明了安全性以后,再扩大到大多数患者。但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黑心医院“利用了患者求医无助时铤而走险的现状开展了不符合伦理的干细胞的实验性治疗。在中国有很多临床门诊提供干细胞治疗,花费可达两万元以上,从未得到卫生部的批准,也从未有伦理审查。据说中国有一个生物技术公司,投资声明可治疗巴金氏病、脊髓损伤等神经疾病。他们与几个医院合作征募患者,一大批求医无助的病人从国内国外来到医院。4-6次注射就价值12万元, 但这个公司的诊疗效果并未得到验证(37

由北京某医院所做干细胞治疗神经再生和功能恢复,在媒体和科学杂志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从该医院发表的病例中可以看出医院的干细胞治疗没有很好地受到伦理约束和审查。该医院用流产胎儿的细胞治疗脊髓损伤和不同的中心神经系统病,到目前为止,估计超过500个患者已经接受了治疗,,估计有3000个中国人和1000个外国人正在等待治疗,但从发表在杂志的研究文章所见,只有一个严重脑损伤的病例得到完善,7个患者还有脊髓损伤的没有发现治疗完善了病情,人们由此对这种治疗产生怀疑,质疑治疗的有效性和政府对非证明的实验性治疗管理的松弛, 政府对这样的医疗没有说“不”,中国的一些研究者希望政府颁布清楚详细的法规,可以保证病人的安全性和治疗的有效性。(38

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相比较。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很好,有规范、有准入、有年检等。一些中国人建议修改2003年的《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因为在中国,干细胞伦理原则没有强制性,没有对研究者资格的认证,也没有部门为违反责任负责。在中国,干细胞研究应用的管理有一些漏洞。一些实验性治疗不需要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意,但需要伦理委员会的检查。需要法规的良好执行,需要好的同行评议。对于违反也没有惩罚,也没有年度评估,只要求自己单位的伦理委员会负责。干细胞研究受到审查的只是提供资助的部门,这些部门伦理审查是否完善也不清楚。考虑到近几年的干细胞科学大会仅有个别伦理学家参加,众多科学家们对法规的执行情况令人担忧,我们希望政府尽早修改和完善法规。

最后,笔者期望我国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能够真正的奏效。希望我国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们能做到尊重胚胎和遵守国际研究伦理。可喜的是,200932,国家卫生部颁发了《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办法》,此法在200951开始执行。这个法规的出台给中国的干细胞研究在伦理学的正确引导下走在世界的前列带来了希望。

(录入编辑:神秘岛)

,估计有3000个中国人和1000个外国人正在等待治疗,但从发表在杂志的研究文章所见,只有一个严重脑损伤的病例得到完善,7个患者还有脊髓损伤的没有发现治疗完善了病情,人们由此对这种治疗产生怀疑,质疑治疗的有效性和政府对非证明的实验性治疗管理的松弛, 政府对这样的医疗没有说“不”,中国的一些研究者希望政府颁布清楚详细的法规,可以保证病人的安全性和治疗的有效性。(38

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相比较。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很好,有规范、有准入、有年检等。一些中国人建议修改2003年的《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因为在中国,干细胞伦理原则没有强制性,没有对研究者资格的认证,也没有部门为违反责任负责。在中国,干细胞研究应用的管理有一些漏洞。一些实验性治疗不需要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意,但需要伦理委员会的检查。需要法规的良好执行,需要好的同行评议。对于违反也没有惩罚,也没有年度评估,只要求自己单位的伦理委员会负责。干细胞研究受到审查的只是提供资助的部门,这些部门伦理审查是否完善也不清楚。考虑到近几年的干细胞科学大会仅有个别伦理学家参加,众多科学家们对法规的执行情况令人担忧,我们希望政府尽早修改和完善法规。

最后,笔者期望我国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能够真正的奏效。希望我国干细胞研究的科学家们能做到尊重胚胎和遵守国际研究伦理。可喜的是,200932,国家卫生部颁发了《医疗技术临床管理办法》,此法在200951开始执行。这个法规的出台给中国的干细胞研究在伦理学的正确引导下走在世界的前列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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