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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身关系研究的近况、困境与出路
 

心身问题已成了当前心智哲学界的热点问题,它向及心理意识与身体或脑究竟是什么关系,二者是主从的、并立的抑或是同一的?因而这直接联属于精神与物质之关系这个基本哲学问题,并且也直接涉及到心理意识之本质的定性问题。为此,从古到今,见解林立、解说不断。但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至今也未达成共识。但研究也在争论中发展和进步着,特别是近现代物理学的辉煌和心脑科学的成就,已经有力地促进着心身关系研究的实质性发展,林立的学派开始融合和集中化,一场“解构心灵”的本体论变革运动方兴未艾,似已成为了当今心智哲学的主流。它具有体包括主张彻底抛弃心灵观念或心理概念的“取消主义”(以斯蒂克和丘奇兰德等人为代表)、视心灵之于大脑如同经纬线之于地球一样的解释主义(由戴维森和丹尼特等人倡导)、主张心理状态就是物理状态的心身同一论(以费格尔、斯马特、普赖斯等人为代表)、认为心理状态是一种功能状态的功能主义(以阿姆斯特朗和刘易斯等人为代表)以及主张用自然科学原则说明心理状态的心灵自然化运动(由福多等人发起)等多种思潮或派别。其中取消主义最激进,心灵自然化运动较温和,但它们都一致认为心灵或心理意识现象是虚构的或者只是对某复杂大脑活动的一种有效的概称而已,真正存在的东西乃是物质的脑及其物理生化运动。因而它们主张变革长期流行的民间心理学之心物二元本体论,坚持物质一元论,一言以蔽之,就是要解构心灵。然而,心灵解构的理论依据到底是什么?它真的成功了吗?二元论有没有复兴的可能?心身关系研究的出路究竟何在?下面我们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 、 因果关系、守恒律与心灵解构的根据

所谓心灵的解构,实质也就是把心理意识现象向大脑神经活动或物理事件还原或同一,最终否定心理意识的实质存在。虽然历史上也曾有过一些学派从其哲学原理出发对心灵进行过解构,如佛教哲学根据“四大皆空”原理而认灵魂与自我为虚幻,一些唯物论者则认为心灵乃由精细的物质所构成。然而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现代心灵解构运动的兴起,却是科学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合乎逻辑的产物。科学研究就是发现自然规律的活动,在科学史上所发现的诸多规律中,因果律和守恒律的普遍确立为当代的心灵解构思潮准备了科学的理论基石。

因果律也即因果关系,是在长期的人类实践中发现和确立的一个关于事物之变化发展的普遍法则——世间一切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与消亡都是有引促因素的,皆为某种原因的结果;原因在先,结果后随。从机制上讲,一切事物都在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因果关系乃是相互作用之过程的体现,是对各种相互作用过程的抽象:有关事物间的相互作用之进行是原因,其所产生的变化状态或新事物是结果。原因中又有内外因之分,外因属于条件因素,内因则是产生结果的根据因素。例如一粒种子长成植株的因果关系中,种子是内因,植株由它长成,水土、空气、阳光和肥料等则是外因,为促成种子发育的条件因素;通过种子与其外因条件因素的复杂互作用而发育成长出来的植株则是结果。但这虽是一个常义的因果关系,却不是一个完全的因果关系,因为这里所指的结果只是植株,而在实际的内外因相互作用中所造成的变化还有各种外因因素的变化,如水和肥料的被吸收、土壤的一些性状变化、参与其中的阳光和空气也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些外因因素的变化也是一种结果。所以,完全的或严格意义的因果关系乃是在封闭系统的演化过程之中:前一时刻或时段中系统内各元素的相互作用是原因,后一时刻的系统状态是结果。由于事物的变化只能通过由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或条件与根据的相互作用)才能够发生,孤立的基质是无从变化的,从而,原因也只能是先行的(变化由之而生的)相互作用事件。这是正黑格尔和恩格斯所强调的因果思想。

因果律或因果关系的发现与确立对于人类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它意味着大千世界的纷繁事物与变化皆是有因有则的,而非真正的杂乱无规之谜团。找到了原因就意味着了解了事理,并意味着对它们的适应和掌控。所以有识之士都致力于探求原因,凡事究问一个“为什么”,以至德谟克利特宣称:“找到一个原因,胜过当上波斯人的国王”[1]。许多哲学家都论究过因果关系。它是事物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特性,构成世界统一性和可知性的基础。

守恒律概指科学上逐渐发现的各种关于事物演变过程中的不变性的定律,包括能量守恒定律、质量守恒定律和质能守恒定律等。能量守恒定律也称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由迈尔和焦耳等人于19世纪中叶先后发现,是此世纪的三大重要发现之一。该守恒律指出,物质的能量形式可以互相转化,但总量值不会改变。具体说,它指参与相互作用的各种物质(元素)的总能量在相互作用前后保持不变;也指一个封闭系统前一时间的总能量值必定与其后一时间的总能量值相等,不论中间发生了什么变化与事件。简言之,(宏观)物质的能量在其运动变化中不生不灭,永远守恒。质量守恒定律与能量守恒定律类似,指一(宏观)物质系统的总质量在其运动变化的过程中保持恒定的数值,既不增生、也不消减,是物质不灭定律的另一表述形式。若将这两个守恒律合并起来,也就得到了“质能守恒定律”,指一个物质系统的质量和能量的总和在其变化过程中保持恒定。

然而,在科学研究向微观领域迈进的20世纪,物理学家发现,亚原子粒子会在高能实验中衰变为别的粒子而改变质量,同时也会吸收或释放一定数量的能量。从而,能量守恒定律和质量守恒定律在亚原子微观领域就失效了。但大量的科学实验也又发现,微观领域仍然存在“质能守恒定律”:尽管质量与能量可以互相转化,但参与相互作用的各种粒子的质量与能量之总和则在相互作用前后仍然保持恒定;一个封闭系统的质能总值也在时间中守恒不变。

总是来说,在低速运动的宏观领域,物质系统的运动变化具有能量守恒性、质量守恒性和质能守恒生;而在高能微观领域,不存在质量和能量的分别守恒性,但质能的总和依然守恒。换言之,在粒子和物体的世界中,普遍存在着“质能守恒定律”(虽然在已知物理粒子尚未形成的超高能早期宇宙中质能守恒定律也会让位于更基本的守恒律)。该守恒律的存在意味着宇宙的总质能恒常不变,物质世界本身具有着总体的稳恒性与封闭性。

上面分别对于因果律和三个主要守恒律的含义与意蕴作了简介,实际上这两者是有关联的:因为当对于物质世界而言,它们都是关于物质系统的时间变化的规律、关于事物相互作用的规律,二者合并起来则有“物质世界的原因事件的质能总量与结果事件的质能总量是相等的”之结论(当然这是对完全原因与完全结果而言的)。因为物质世界的(完全)原因事件的总质能也是一个相互作用之物质总体或系统(某一时间)的总质能,(完全)结果事件的总质能则是该总体或系统后一时间的总质能,根据质能守恒定律,则二者应是相等的。这就表明,物质世界的因果关系具有着质能守恒性,而对于宏观物质世界的因果关系则分别具有能量守恒性和质量守恒性。因此,物质世界的因果关系是受能量和质量之守恒性所制约的,即其因果演变中不能发生质能总量的增加或减少。这又要求物质的个体或系统都不能接受非物质的原因作用,否则就会造成物质系统的质能总量不守恒。例如,若某个物体被神灵推动了的话,它就获得了一份非物质作用的能量,那么它所在的物质系统将会失去质能守恒性,从而也破坏了质能守恒定律的普遍有效性。然而,已有的全部科学实验都证明了粒子和物体世界的质能守恒定律是普遍有效的,这也就证明了物质世界的因果关系是自我完成的,它不能接受非物质作用的影响,具有完全的闭合性——这就是著名的“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 closure of the materiel world)。

这里,我们由因果律与守恒律的结合推导出了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从而此原则的意义也即是:物质事物的因果关系受质能守恒定律所制约,不能接受非物质因素的影响与作用,只能由物质系统自身实现其因果演化,物质只能与物质的东西相互作用。由于质能守恒定律是普遍有效的,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也当坚实可靠,应是一个基本原则(虽然有些人曾凭据量子力学和系统科学中的某些不确定性而质疑因果关系的严格对应性,但这并不否定因果演化中的质能守恒性,因而也不会构成对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的质疑)。当然,确立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还可有其他的理由和根据,但质能守恒定律是它立身的科学基石,由此定律(结合因果关系)即可导出此原则。

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对于物质世界的一切因果关系或因果演化都是有效的,那么它对于大脑中的因果事件也是有效的,因为脑也是一个物质系统。神经元和胶质细胞都由物质分子所构成,神经电活动由电子和离子的运动来实现,神经化学活动则由生物大分子的相互作用来进行,它们都属于物质粒子和物体的世界,其间的一切因果关系也当遵从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换言之,大脑中的一切相互作用都只能是物质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其间的原因与结果都只能是纯粹的物质性事件,一切脑体元素既不能施作用于非物质的东西,也不能接受非物质东西的作用,否则将违反质能守恒定律。这样,非物质的心灵或灵魂将在大脑中失去了存在的位置与意义,它乃非质非能的无形幽灵,因而不能对脑的物质元素产生任何作用与影响,既不能作为大脑神经活动的原因,也不能为其结果,一切神经——心理活动都只能是大脑组织的物质性活动,心灵无处容身!所以,我们通常所说的“心理活动”,要么它只是一种幻象,要么它乃是某些神经活动的别名,实际与大脑神经活动相同一或最终得由脑的物质活动来说明——非物质的心灵实体与心理活动就被解构了,而主使这场心灵解构运动的理论根据就是上述的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尽管还可有一些其他的理由参与。有了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的存在,传统意义的“心灵”就必然要解构。

二 、 心象、知、我与心理存在

传统意义的非物质心灵与非物质性心理活动被科学规律导出的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解构了,这是科学知识的要求与结论,我们不能不接受。现代科学的迅猛发展为唯物主义提供着强大的实证支持。这是心身问题的一个方面。

然而,心身问题还有其另一方面,这就是心理现象确实存在着,它具有着不能与传统意义的物质性质相同一的鲜明特征,这又对心灵解构运动提出了质疑与挑战。下面我们先来论证心理现象的存在。

首先,人有心理现象与活动乃是我们切身体验的事实,诸如颜色、声音、气味、痛、痒、冷、热等感受,喜、怒、哀、乐等情绪以及各种思想和意愿等高级心理过程,都是明证的存在。现在的心灵解构运动的代表人物所具体解构的心理现象实际主要是思想和意愿等高级心理过程,即各种有意向性的“命题态度”(如相信……、希望……、认为……等)。由于这些高级心理过程乃是由基本心理现象按信息加工原理整合而成的复杂事件,它们的形成机制是容易由科学原理来说明的,许多人类的思维与决策活动都已被计算机机械化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但是,对于这些高级心理过程的解构并不等于对基本心理现象的解构,实际上,色、声、痛、痒等感受是无法与相应的神经活动模式相同一的。即使我们把一个与某种声音并现的大脑神经活动模式探测得完全准确,但此声音并不能随同这个神经活动模式的检测而外现,它只能为被试个人内感知而观测人员却听不见。故而神经活动模式的现行物理知识说明不了一个声音现象的所以然,它只能是一种间接的相关解释。其他色、味、痛、痒等感受现象也一样不能为相应的神经活动模式直接说明。正因如此,有些论者就宣称:真正存在的东西只是大脑神经活动,一切异于神经活动模式的色、声、痛、痒等主观心象或意象都是虚幻的臆想。

我们真的没有心象存在吗?耀眼的明亮色象、震耳的雷鸣和悦耳的乐曲音象、钻心的痛痒现象等难道都是错幻之虚吗?持此主张者实际犯了一个认识论的大错误:否定直接感知内容。在认识论上,直接感知内容,即各种心象,应是首先尊重的第一性东西,只有它们才是明证无欺的实显,其他一切客观事物都只能从心象的动动变化中间接推知或派生,这也是现象学的基本原则。科学知识说明不了主观心象或感受性质的存在乃是现行科学的局限性,不能以它为唯一的准则,认识论和现象学的准则也是应该尊重的。若人无心象就会无感知、无意识,一切认识活动都无从发生和进行。所以,否认心象存在的人不是自欺欺人就是他本无意识(为一生物机器人)。我是清楚确认自己有心象和意象的,感知和思想凭它们而进行。

在心灵解构者中,也确有一些解构基本心象(主观感受性质)的尝试。例如,一种做法是将主观感受性质客观化,视其直接为某种物理现象:说颜色“实际上是电磁反射频率的各种波长的特定组合”;声音“实际上是声波的振动频率”,“高八度的C调口哨”可转译为“振荡频率为52千赫兹的空气波振动”;温度感受或热觉“实际上是微观物体的能量水平”。他们认为人们感知到的乃是外界的客观事物,并没有相应的主观心象在内中相应伴随。由此他们也就“成功地”解构或取消了主观心象的存在。其实,这种做法是牵强附会的,一种颜色与一定频率的电磁波(或波群)真能等同吗?颜色是如此平稳均和地显现着,哪有一点波动的影迹呢?声音虽有高低强弱的变化但它与空气振动也绝然不同,一种响亮之觉能够与一种振动形状一样吗?热觉与物体的能量水平(分子的运动状态)也是明显相异的现象。如果硬要说它们是一回事,这不是“指鹿为马”吗?再从感觉形成的机制上看,外界光波与声波对眼耳的刺激,要经过神经传入系统多环节的复杂信息转换后,才能在大脑中引起颜色和声音的感觉(心象);在此感觉传入过程中,光波与声波的振动形态和频率数值并未得到原样的保持,因而颜色和声音也就不能是它们的直接组合或再现了。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上看,感觉心象与外界刺激都是不相同的东西。二者只有对应关系,而非同一关系。

另一种解构方法是从表征角度把主观感受性质与对那种感觉所表征的事物的性质等同起来,即对感觉内容进行客观解释。这样一来,颜色和声音等感觉就成了对象事物的表现状态了,从而就消除了它们的主观意义。例如,说红色乃是花朵和血液本身的表现状态,感觉只是对外物状态的呈现与把握,它自身并无不同于外物的主观性质。这种说法看似有其道理,但它如何解释色盲之事呢?红色盲者不能区分红与绿(或黄),红花与绿叶在他们看来是一样颜解色的。即便你说色盲者的感觉系统有缺限而不能正确反映红色,但此事所揭示的感觉内容与外物性状之不一致则是不可不认的了。而且红与绿的差异也决不只是精确度和明暗度的不同而已,乃是质的差异。进而,既然红色盲者可以把红花看成绿色的,那么我们又凭什么而肯定常人看到的红色就是某花的本色呢?由于感觉传入过程中存在着多环节的信息形式转换,我们认为感觉内容(心象)与外物性状之间不一样也是合乎逻辑的。再者,当我们眼眶受到撞击时也能看到许多金色小点(眼冒金花),当大脑皮层视觉区刺入微电极时(被试闭上眼睛)也能看见某种色象(刺激听觉区时则可听见声音),这时的视觉(或听觉)内容就完全是由大脑自生的,并无外物可对应了。由此可见,把感觉性质归于外物性质的做法也是不成功的,心理现象有自己的主观特性这点不容否认。

再一种做法是把感受性质或心象述为大脑神经系统的某种析取集合状态或大脑感觉区之微观物理性质的格式塔,从而主观的经验特征就是一种幻觉了。所谓析取集合状态,也即一种格式塔或整体模式。上述说法实际只是一种假设与猜测而已,因为持此主张者既不能指出一种感受性质是何种大脑析取集合状态,更不能说明一种大脑神经系统的析取集合状态或格式塔是如何表现为感受性质或心象的。我们认为,凡析取集合状态或格式塔的实现须有一个“综观”为条件,传统意义的神经系统本身是不能实现它的。例如,湖水本是巨大数量的水分子的有隙堆积,但在人眼看来则是一个无隙的连续水面,此格式塔是对人眼的综观而呈现的,若无人看时,湖中只是一堆水分子。再如,电视屏幕上实际存在的是一个光点的高速扫描,即一个有色亮斑在屏幕上迅速变换位置,但这在人观看时则成了一个连续的画面,此画面也是一个对人的综观而呈现的格式塔,若无人观看时,它仍是一个光点的扫描运动。同理,大脑的神经组织是有隙的非连续体,但心理视象是可连续的,大脑的微观物理性质要成为格式塔当然也需要一个综观的因素存在,但这是传统意义的物质或物理系统所不具备的东西:它们是自在的而并无知观之能。

总之,心灵解构者们对于主观心象的解构或否定是不成功的。心象在形态上既不同于它所表征的外物状态,更不同于大脑神经活动的物理状态,颜色、声音、气味、痛痒、冷热等现象状态就是主观心象或感受性质所不可还原的本然。于是,具有不可还原于或同一于客观物理状态的主观心象形态,乃是心理现象存在的第一大特征。

心理现象存在的第二大特征就是有知性或能自知,简称为“有知”。现在心灵解构运动所作的事情主要是在心理状态上做文章,揭尽个人智谋和科学成果来将心理状态进行物理还原或自然化。与之争论的一方也主要是强调心理状态不同于物理状态。即人们主要是在心理现象的存在形态上做文章。然而,心理现象的存在还有一个熟视无睹的本质特征,这就是:一切心理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还知道自己存在。颜色是知道(其在)的、声音是知道的、思想是知道的、情感是知道的,愿望也是为自己知晓的。凡为心理的东西必以“有知”为前提,当不知道时,它们就从心中消失了。人们会说,许多物质东西和物理对象也是被知道的。我们说,这里是有区别的:心象是直接觉知其在的,但物体的存在是通过心象(形色音味等)所意指的,即是间接思及或推断的——我们并不知道外部事物的自在本然,只能借助形色音味等主观心象去构成它们的样态,即其主观映象;此间直接知道的东西还是各种感觉内容(心象)。严格说,外物本身是不被直观的,(传统观念中的)心物之别也正在于此。

心理现象是有知的,“知”又是什么意思呢?某些物理主义者是把“知”视为一种联系与引起的功能,“知道某物”就是可在语言中表述之,能在记忆中回想之,并可用之去联系别的事件和引起有关行为等。其实,这并不是“知”的含义,而只是知道(某东西)的结果或效用而已。那么“知”究竟是什意思呢?经过对觉知现象的长期体悟而得,“知”(觉知、知道)乃是对所知内容之在的肯定或确信,知道某现象也就是对某现象之存在的肯定或确信。正是对其在的肯定与确信构成心理现象为认识论上的第一性存在之根据。但是也有“知道某东西不存在了”的说法。此话实际上乃是指某东西曾经存在过而今不在了的意思,这里是以该东西的在被肯定为前提的,有在而后才有不在。绝对未存在的东西是不能被知道的。因此,“知”是关于“在”的“肯定”,而“肯定”则是一个主体的自我判断,也即一种主观把握状态,并且有情感和意向伴随:得知好东西时愉悦而欲近之,得知坏东西则不悦而希远之。所以,“知”乃是一种有着主观体验的心性(而非一种关系)。传统意义的物质实体和物理对象是不能有此知性的(有广延和运动属性而无知性乃是传统物质范畴的基本规定),作为物理对象的神经系统之活动也是不能当下知道的。当下知道其在的东西乃是各种心象或心理现象。这样,“有知”或者“知”乃是心理现象存在且不同于物理对象的第二大特征,这也是传统意义之心与物的本质区别所在。

若对“知”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知”是与“我”相伴的,一切“知”都是某个“我”的知,是所知内容之在的自我肯定与确信,即是“我”在肯定、在确信。“我”或自我本是“知”或觉知的主体。因为无知者、无觉知主体的“知”是不存在的,否则是谁在知道,由什么来进行觉知,所知又向何者归属?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同时,知者或觉知主体也只能是“我”。如果觉知主体不是“我”(认“我”为某种幻象)而是某别东西的话,那么此“知”就不是“我”所知;而“不是我所知”又同义于“我不知”,“我不知”即为“不知道”;于是就有了“知”等于“不知”的结论。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所以,“知”只能是“我知”,“知”系于“我”或“知中有我”,这也是我们切身体验着的明证事实。鉴于“知”是“我知”,一切所知内容都与我相通并“向我来属”,此乃一种自我通透状态——一种明态(明即通透性):“我”通透于一切所知内容中而使之澄明显现。由此,我们又得到“知”的另一种意义:明。“知”就是所知内容处于明态,与“我”通透。上述“对所知内容之在的肯定或确信”是“知”的语义逻辑表述,“明态”则是“知”的现象学描述。

上面通过“知”引出了“我”或自我在心理现象中的存在。此“我”作为觉知主体或知者首先具有自明——有对本身之在的肯定与确信。只要注意,就能体悟到“我”的此在;只要醒着,就有“我知”与“我思”,一切心理活动无一不由“我”承知和体验。换言之,“我”就是一能知道(意识到、肯定、确信)本己在着的在者,且可不断提醒、证实着本己之此在,是一通透、明证的在的在者,并在知悟己在的同时,能够体验自己的所是状态,有喜怒哀乐之情感,特别畏惧终灭。与之相对,传统观念的物质东西之存在是盲在,不能对自身之在进行体悟和认证,没有生灭之喜忧。因此,“我”或自我决不只是一个反身代词、一种幻象,而是确有其在(其性质在此暂不定论)。若是没有“我”,则一切觉知与思想都不能进行,一切心理现象也将不为“我”所知,也即不存在;但确知形色音味等心象此在乃是切身体验的明证事实。所以,在逻辑上和明证经验上,“我”都是确实于心理中存在的(并且“我”也只能在心理中存在,当心理现象消失时,“我”也隐消了);而一切传统意义的物质和物理对象则不能有“我”于内(否则就成了有灵的东西)。于是,此“我”也就是心理现象存在且不同于物理对象的第三特征。

有了上述三大特征,心理现象就当然具有了不可还原的存在地位,是解构不了的。它以各种心象为基本形态,以“知”与“我”为本质,构成人类多彩而神奇的精神生命。

三 、 “新二元论”的困难分析

鉴于心理现象有其存在的鲜明特征和直观证据,已有的心灵解构之举实际都是不成功的。国外那些心灵解构的倡导者们所致力解构的东西主要是“命题态度”等可以机械化的部分高级心理过程,将它们作为心理内容而对于更基本的色、声、痛、痒等主观心象或感受性质则置于不顾,更是未能对“知”与“我”这两本质心性进行物理说明或解构。这实际是避重就轻,并未真正把心灵现象解构掉,主观心象与脑电活动之差异依然未予化解。“心”的本质不在于其能相信、希望和思维某种对象,这些都是信息活动而已,最基本的心性乃是主观心象的现象形态及其“有知”特性和“我”的相伴存在。正因如此,近二三十年来也出现了许多反心灵解构的论者,他们举“新二元论”的旗帜向物理主义发起进攻,杰克逊和内格尔等人为“感受性质”的主观特征提出了许多独具匠心的论证,在学术界造成了相当的影响。

依理而论,既然心理现象踞有不可否认的存在地位,而现代科学又难以用物质或物理机制同化它们,那么承认有非物质的心灵与脑体并存也就是一个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换言之,“新二元论”有其再起的合理性,它力辩主观精神生命在现代科学背景中的生存权,顺乎着大多数民众的直觉与常识。这也是唯心论与唯物主义之长期论战的现代继续,有着历史的渊源。

然而,“新二元论”必竟还是一种二元论,它在承认心灵实体与物质实体并存的同时,也还须面对“心灵与大脑如何和谐一致”的老问题。心理活动与大脑神经活动高度协调一致是人的生活经验和心脑科学实验反复证明了的确凿事实,这也是必须尊重而不能回避的东西。但这个问题也是难度非浅的,经许多哲人用尽心血化解之后它依然顽固存在着。从逻辑上讲,要实现心脑和谐并存,依传统观念只有三种可能性:一是偶然巧合,二是前定和谐,三是心身交感。显然,偶然巧合的可能性是首先可排除的,因为心脑或心身和谐并非只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它乃普遍存在于亿万正常人的时时刻刻中,如果没有某种必然的保证机制,是不可能有如此普遍之偶然巧合的。前定和谐,这是莱布尼茨提出的一个心身关系理论,他设想作为造物主的上帝一开始就把心灵和身体的活动安排得平行开展,虽二者之间并无互相作用,但上帝的神创性保证了心身之间普遍的和谐一致。这个理论(以及设想上帝时刻协调心与身的机缘论)对于宗教信徒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广大的无神论者则无意义,它与科学知识不相容,没有实证根据。

心身交感论,由笛卡尔首先提出,他认为心灵实体居于脑中部的松果腺内,它既可接受脑和身体的物质信息和作用,也可施作用于大脑和身体以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这样,通过心与脑的交互感应和相互作用,二者就实现了协调一致。这一理论似乎吻合人们的日常直觉,但它却明显违反着科学规律。因为,如果大脑神经的物质元素接受了心灵的推动,它们就会获得一份非物质原因的能量增额,反之,若物质元素施作用于心灵的话,它们也当付出一份无物质结果的能量(否则将无作用发生)。这样一来,物质系统的能量守恒和因果闭合就被破坏了。但科学知识表明,大脑和身体的物质活动是符合质能守恒定律和因果闭合原则的,心身交感作用因而不能够真正发生。

但是,哲学史上也能找到支持心身因果作用的理论,这就是休谟的因果关系论。休谟作为一个不可知论者,他只从现象上谈论因果关系,并将其界说为同类现象之间的恒常的接续和接近关系,也即现象之间的恒常结合,这里的原因和结果都是指经验现象而言的。由是,根据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心灵与大脑(或身体)之间就可以存在因果关系了,因为此二者是在头颅内“恒常结合”的。故而就既可似有心灵对脑体的原因作用,也可似有脑体对心灵的原因作用;因果闭合原则只是一定范围内的科学规律,心身交感作用可以超越它而成立。这似乎也是心灵确凿存在之事实的必然要求,既然心理现象解构不了,那么心身交感的直觉就当真实有效。

上述辩护有其理由,然而它坚实可靠吗?因为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实际只是一家之言,它已得到了康德、霍尔巴赫、黑格尔和恩格斯等人的批判,后三者都是从相互作用机制上看待因果关系的。恩格斯说:“自然科学证实了黑格尔曾经说过的话(……):交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只有从这个普遍的交互作用出发,我们才能达到现实的因果关系”[2] 。再说,把“恒常结合”现象作为因果关系也与许多事实不相符,例如,白天与黑夜是恒常结合的现象,但二者不为因果关系(黑夜产生的原因不是白天而是日地相对运动);春夏秋冬也是恒常结合的,但它们也不是因果关系。在第一节中我们也已申述,因果关系乃是事物变化的法则,事物的变化也只能由内外因素(作为变化的根据与条件)的相互作用来产生,没有相互作用的接近与结合是不能起原因作用的,如土石之间长期结合但可并无因果变化发生。由于心灵与物质是完全不同质的存在,形质与幽灵如何作用,其作用的能量如何结算?这些关键问题都不能得到有合理根据的说明,故不能有合格的心—物因果关系存在。因此,心身交感论并非坚实可靠的理论,质能守恒定律和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乃是经过了长期大量证实的科学规律,是不能轻易弃置的,原因的相互作用之本义有其科学根据,也是不能轻率修正的。鉴于心灵与脑体的交互作用找不到合理的机制,故它也不能为心脑和谐的事实提供解释。

总之,二元论终是无法合理解决心脑(身)协调一致的问题,故而它的再起依然面临着巨大的理论困难,也难以对心身问题作出成功的解决。此外,附现象论也面临着类似的困难,它首先难以合理说明物质的大脑如何能够产生出精神性的心理附现象,如果此附现象是自因的精神性东西的话,则又难以说明它如何能够与大脑神经活动对应平行,这实际是二元论的变种。

新近还出台了一种“信息两面论”(由大卫·查默斯于1994年提出)[3],主张信息具有主观和客观两面性,其主观方面展现为心理现象,客观方面表现为物理事件。但由于心理现象都是有知的(为我所觉知的),而知必有承知的主体,信息作为一种非质非能的抽象东西它可以成为(或内含)觉知的主体吗?这是大可疑议的(关于有无形的心灵实体之说乃是迷信而非真事)。所以,信息两面论虽然设定了大脑的信息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面性,给出了心理现象的存在位置,但它却难以说明主观觉知的根据问题,故而也不是一个成功的心身关系方案,问题依旧存在。

四、观念变革与出路展望

综以上所述,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规定了人脑内部不能有任何非物质的原因存在,一切心理活动只能是大脑组织的物质性因果活动;而心理现象的三大特征又明示了心理存在的不可解构性,它既不同一于已知的神经电化学活动的生理—物理现象,也不能还原为传统意义的物质性状。这似乎已成心物并存的势态,可是心物二元论又因无法解决心身和谐问题而终难成立。于是,事情似乎到了十分矛盾的地步:心理现象明确存在但又无从存在!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还有解决的路子可寻吗?有的。我们的研究表明,情况并未真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上述三点实际已经导向了这样的一个结论:心理现象乃是脑本身的物质现象,但却不是已知的物理现象和传统意义的物质性状,它应是脑的内向感知现象——脑本身的自观状态;相应,已知的神经生理活动现象则是脑的外向感知对象——脑体为他者所观察之表现状态。心脑这样统一于一体了,但又不是传统意义的心身同一论,而是新式的心脑同一:心理存在为脑的内向自观状态(有个体主观性)而非其并存实体,心理活动与神经生理活动同为脑体本身活动的两个方面,因而二者能够对应平行而不发生交互作用,既实现了严格的心身和谐(协调一致)但又维持了严格的质能守恒定律和因果闭合原则,因为这里没有干扰神经生理活动的非物质因素存在,一切都是物质系统的本己行为。心身问题在此已经达成解决:既保证了心理现象的存在与特性,又保证了物质规律的严格运行。同时,此方案还可为自由与必然之统一提供机制:人的意志决策活动,当从神经生理活动方面看,它是一个必然性物理过程;但从心理活动方面看,它则是一个由意愿引起思想行为的主观因果过程,属于自主作为的自由活动。自由与必然也在这里和谐统一了。

当然,上述方案虽然可以解决问题,但也有其麻烦存在,因为它的特点乃在于确认脑有“内向感知”能力而能够“自观”其本身状态,以此为心理现象的存在机制。然而,这“感知”和“自观”已是“有知”的心性,是物理主义所要解构的“非物质”特性,一当把“知”之心性赋予了物质的脑体,就意味着偏离了传统的物质观念——物质乃无知无灵的自然存在,不能有感知自身和自我意识的精神品质。特别是,当我们追问脑的“有知”能力如何形成时,“突现”理论并不能提供透彻的解答[4],若根据因果同一性原理严格追溯,则终将要求一般物体与粒子都内含有形成感知能力的潜在根据——微觉。因此,要申述脑有知性的心身方案,就得准备变革传统的物质观念。

然而,传统的物质观已经传承了几千年,真有变革的必要和可能吗?首先,其必要性乃由心身问题的困境逼迫出来的。上面三节所述已清楚明示,若不变革物质观以赋予脑有知性,心身问题将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心理明确存在但又没有理由存在,只有通过脑有内外二重感知的承认才能合理地化解矛盾。而且,心身问题又是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并直接关系着人的生命价值与意义的定位,故而不能搁置,必须努力解决,从而就对传统物质观的变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第二,传统物质观也并非天经地义的真理。相反,从根源上看,传统上呆滞无灵之惰性实体的物质观念的形成,乃是古代先民科学蒙昧的结果。由于古人缺乏关于物质属性和事物规律的科学知识,对于做梦和生死现象以及各种心灵学事件作了错误的理解,形成了鬼神和灵魂的观念,从而就把感知和思想活动错误地归于了虚幻的灵魂,使肉体和其他一切物质东西成为了呆滞无灵之物。又由于关于心理和大脑的科学知识才是近百年间获得的,故而先民的蒙昧的物质观就在人类历史上长期流传以至成了常识和真理。然而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近现代,心—物二分的传统观念之错误便日渐暴露,其理论体系与现代科学知识体系之冲突也日益明显和激烈化,特别是表现在心物与心身关系问题上,让其成了无从化解的谜团。因此,现在就到了变革旧观的时代,传统的心灵观和物质观均有错误,应予改正。再说,长期以来,人们是以心物结合来解释现象世界的,现在既已把精神的心灵实体解构了,那么所剩下的物质范畴的内涵就也当作相应的调整,把心灵以往的部分有用职责承担过来,否则将会失去对世界的完整理解。依理而论,如果说传统的心灵观念是错误的,那么与之配对的传统物质观也当不会完全正确,因而在批判心灵观念的同时,也应对物质观念适当修改。换言之,我们可以抛弃心—物二元并存的传统理论,但不可以否认心理与物理两种现象的实存,现在就要让物质实体来提供这两种现象存在的根据了,也即物中含有心理现象的根据,此乃逻辑的结论。所以,传统的物质观不仅是可以或能得变革的,而且还是应该变革的,现在正差施行(变革)这一步了,但也已到了不得不施行之的地步。

第三,变革传统的物质观,赋予脑以知性而让其成为感知与意识的主体,将是一个最简便而经济的方案。因为变革物质观只是一个思想观念上的改变而不会带来任何损害和代价:既不需要去求助神灵与上帝,也不需要去违反质能守恒定律和物质世界的因果闭合原则,而且更不需要去否认心理意识经验存在这一真切的事实。再从原始物质演化出有序宇宙而又自行进化出神奇的人类生命这一科学事实来看,物质就并不是惰性实体,而是富含潜质与生机的本原。因此赋予它以能知属性本并无什么悖理之非,阻力只是传统物质观在作祟。一当我们大胆变革了传统的物质观,将会带来一个合理的新世界。

似乎还有三个问题应予说明一下。一是赋予物质本原以能知属性会损害唯物主义的纯洁性吗,因为“知”为精神品质,这是否会引出世界也以精神为本原的结论?二,它是否会有泛灵论或物活论之嫌?三是所谓属性二元论向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是完全不必耽忧的,因为唯物主义的导师恩格斯已经肯定斯宾诺莎的哲学原理(即物质实体具有思想属性的理论)是“完全对的”[5],哲学史上也是把斯宾诺莎划归正统唯物主义阵营的。赋予脑和物质东西以知性乃是斯宾诺莎哲学的基本结论(因为思想属性中已包含知性)。“物质”是本质为广延性的客观实在,在其内含的许多属性中增加一个知性也并不妨碍它为广延性的客观实在,并且也不妨碍已知物理运动与规律的物质性。物质本原内含微弱的知性(微觉)只是为心理现象的进化提供最终的因果根据,这是因果同一性原理的要求;但此“知性”已经是物质的属性而非精神东西,它当不应导致世界也以精神为本原的结论。世界仍然统一于物质,视知性为物质属性正是观念变革的内容。其次,关于泛灵论问题,这乃是传统物质观的偏见。传统观念把感知与思想视为精神东西的灵性,认物质为惰性实体,它只能是呆滞无灵的,但这实际是错误的预设。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揭示出物质演化的大量奥妙,逐渐开显了物质内含的丰富与神奇,大千世界都是物质本身的杰作。因而现在应该纠正传统偏见、破除唯心迷信,将天地之间的灵性与活力复归于物质存在。这样,泛灵论与物活论就不能构成阻挠物质观变革的理由了。历史上,斯宾诺莎和霍尔巴赫等大智哲人早就旗帜鲜明地反对偏看物质的传统习见而提出整个自然界都充满活力的思想,并大胆发表了物质实体具有思想属性和感知能力的哲学理论。我们今当步其后尘,继续推进传统物质观的变革,还真理于本来。第三,有人认为“脑有知性”的观点是一种属性二元论,仍属于二元论范畴。这实际是把一种基本属性当作一个存在之独立“元”了。我们认为此言不妥。如果一种基本属性就是一个“元”的话,那么传统的唯物主义也当是属性二元论或多元论了,因为传统意义的物质实体也并非只有一种基本属性,它至少具有广延属性和运动属性,这两种属性都是基本的,且不可通约(即不能由一者推出另者)。脑的“知性”也是脑物质的一个属性,它依存于脑体而存在,不能成为一个独立之“元”。有知性的实体仍是一元实体。鉴于一种基本属性不可能形成一个大千世界,依上所说世界就不会有真正的一元论了,如果承认传统的唯物论是一元论的话,内含知性的新物质观也是可以为严格的一元论的,因为它没有二元论所包含的理论困难,具有逻辑的自洽性,说它是“二元论”既无根据,也无意义。把觉知属性与广延和运动属性分别归类乃是传统物质观的偏见,这正是我们观念变革的对象。

综上所述,变革传统物质观是现代科学和哲学发展所提出的要求,为心身问题之解决所必须,而且也是可能的,各种反对意见均可化解,我们当大胆为之。一旦实现了物质观的变革,就可以承认物质本原内含有心理发展的潜在根据,当它向人脑进化时就发展出了感知能力和人类心理现象。此心理现象乃是人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为形色、声味、冷热、痛痒与情意等,即脑自观时所表现的状态。但脑有一部分内向感知是由外部事物对感官的刺激而引起的,这部分感知内容与外物有着对应关系,可为外物的主观映象,因而这部分感知又被称为外向感知。当感知与动作在生活中得到协调以后,外向感知内容(主观映象)就获得了一定的客观意义,从而可以意指某个外部事物,即具有了意向性。当心理活动发展出意向性后也就有了认识外物的功能;外部事物即是脑的外向感知的意向对象,可简称为外向感知的对象。但由于平时作为客体而认识的物理对象并非是纯粹的自在之物,而是某客观本体与其主观映象的结合物,即一个以主观映象为外表的客观东西(即认识客体)。因此,外向感知的对象可作两种理解:一是指自在的外物本体,二是指上述的认识客体(有形色之物)。实际上,脑的神经组织及其生理活动的客观状态也是一种被他人观测时所呈现的外向感知的对象。由是,脑具有两种感知状态:当脑作内向感知时,它的表现状态为心理现象;当脑被外向感知时,它的表现状态为神经生理活动——物理现象。由于感知状态是对观察(者)而表现的,而事物又具有多面性,因而脑对于不同的观察方式当会表现出不同的感知状态。这两种感知状态为一个脑体的两个方面而对应平行,构成一种心身关系,我们称之为“一体两观关系”,为心身问题的一种解决。同时,由于脑具有感知能力,是一个有知性的主体,因而也是一个“我”或自我,这个“我”以其知性知道着心理现象(包括外物的主观映象)的存在,心理存在的三大特征也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03.
[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95-96.
[3] 高新民,刘占峰.心灵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60-395.
[4] 维之.-身问题的出路何在?[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7(5):22-25.
[5]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2)[C].北京:三联书店,1961.404.

 

  (原载《南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录入编辑  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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