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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的两向感知与心身关系
 

唯物论者都承认人脑具有心理机能和感知能力(对其之如何形成尚有不同的意见)。人们直接感知的东西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客观的物理现象或事物,另一类则是主观的心理现象或活动。关于物理现象或客观事物,人们都能承认这是人脑通过眼耳五官所感知的东西,即为脑的外向感知的对象(因为感觉器官是向外接受外界刺激的)。对这一点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关于心理现象,则不是通过感官而达知的东西,它是内部形成的,我们认为这是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对此,历史上也有先声。首先,霍布斯不同意把感觉视为身体组织之运动效应的观点,而主张感觉是运动物体的内在状态。依此推断,那么人的感觉与意识就应是人体或人脑的内在状态,也即物质的人体或脑的内在状态是有感觉与意识的,也可以说是一种内向感知状态,由此产生心理现象。后来,普列汉诺夫也反对用物质运动来解释心理现象,他明确说到:“唯物主义绝不企图把一切心理现象归结为物质运动。在唯物主义者看来,感觉和思想、意识都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内部状态。”[1]这里所说的“运动着的物质”,联系上下文来看应是指人脑的物质组织,也即物质的人脑的“内部状态”是有感觉、思想和意识的,这也是一种内向感知状态。当代系统哲学家拉兹洛的双透视理论认为,世界上独立实在的只有一个心理—物理统一系统,当从(统一系统的)内部作内省观察时所得到的就是心理事件的认知系统,当从外部来观察时所得到的则是物理事件的自然系统[2]。实际上,人脑就是一个心理—物理系统,依拉兹洛的双透视理论,人的心理现象或事件就是从人脑的内部作内省观察所得到的东西,而“从人脑的内部作内省观察”也就是脑的内向感知活动。这样,人的心理现象也就是人脑的内向感知的东西或内容了。总之,以上三人的表述方式虽各不一样,但都包含着心理现象为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之意思,这是一种独到的深刻思想。此外,我国近来也有论者根据心理意识的隐私性特点而提出心理事件为脑的内在知觉(物理事件为脑的外在知觉)的观点[3]。其知觉一词是广义的知觉,与感知同义。但我们认为“内向感知”比“内在知觉”的表述更贴切些。因为知觉是多义词,易起误解;再则两种感知之别乃是内外指向的不同而非内外范围或位置的相异(详见后文)。

  内向感知的含义与心理现象

上面我们已把心理现象述为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而把物理现象述为脑的外向感知的对象。下面对此进行论证,先论证前一命题。首先,我们分析“内向感知”的含义,这是此论证的逻辑起点。由于内向感知是相对外向感知而得名的,上面已指出,外向感知是人脑通过感觉器官向外界进行的观察或感知,也即是从客体的外部对其进行感知,其特点是感觉器官或感知者是在感知对象的外面峙立的,二者为对立关系。那么,当人在山洞里面观看洞府,或在房屋之中视察厅堂,这是算内向感知还是外向感知呢?显然,依上所述,这还应算是外向感知,因为这时的感知者与感知对象仍然是对立关系——人(脑)位于洞壁或墙壁的外面与之峙立。有此明辨之后,内向感知之义就容易确定了,它应不同于外向感知的本质特点——感知者与感知对象为对立关系,因而内向感知的特点应是主体(感知者)与对象(感知对象)为非对立关系,即为同一关系:这时,感知者或主体既不是峙立于对象之外也不是位于其内的某一处,而应是位于对象本身而与之同一。即内向感知乃是某(能知的)东西对自身状态的感知或自我意识。换言之,内向感知是自知,相对,外向感知则是对象被感知或被知。

进而,脑的内向感知是什么意思呢?是由一个内在主体(自我或心灵)在脑内部对其进行感知呢,还是由脑本身对其自身状态进行感知呢?根据上面对内向感知的含义分析,我们可以确认这前一种情形应该属于外向感知的范畴,因为这与“人在洞中观壁”实质是同义的——自我或心灵与脑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二者处于对立关系。因此,“脑的内向感知”应该是脑本身对其自身状态进行觉察或感知,是脑的自知或自我意识。也正因为内向感知是自知,其所知内容也只能唯一由该知者自己拥有,他者无从同有之;那么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也只能唯一由脑本身所拥有,不能被其他知者来共享,也即具有主观性或隐私性。然而,我们知道,客观事物是众人皆可认识的,但人的感觉、记忆、思想、意愿等心理活动的内容则是唯一属于自己的,他人绝不可共知之。这也就是我们把心理现象确认为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之理由。换言之,由于心理现象不能成为他者外向感知的对象,只能唯一由本人所自知,具有绝对的主观性和隐私性,符合内向感知的特征;此外,一切非心理的东西,终究能够由他者所观测,唯有心理现象才不能被他者观测到,因而唯心理现象才是内向感知的内容;再者,唯物论者不讲迷信、不信神灵,相信这个世界只有人和动物的脑才是具有感知能力的东西。鉴于这三个理由,我们可以认定,感觉、记忆、思想、意愿等心理现象是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并且其他一切非心理事物均不可成为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也不能是心理现象之外的东西(如果未来发现或制造出了非脑的能知东西,上述结论将会变通)。

论脑是感知活动的主体

以上我们对于“内向感知”和“脑的内向感知”作了概念分析,但它们是否真正存在还得以脑是否真有感知能力、是否真能成为一感知主体为条件,若脑没有感知能力的话,则上述两概念就只能是虚假的了。然而,本文一开头就提出了人脑具有心理机能和感知能力的命题,但这只是一个唯物主义哲学的认定,实际上只能算是一个设定,而非已证明的科学结论,它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那么人脑究竟有没有感知能力呢?这里试对这一关键问题进行论证。我们的研究是肯定人脑有感知能力的,论证如下:首先,这里的“感知”与“知晓”、“觉知”是同义词,也即广义的“知”。“知”是一个基本概念,若要对它有所解说的话,它乃是对所知内容的肯定或确信[4]。如果我们能够肯定或确信某个东西或事件此在的话,我们也就一定知晓了该东西或事件。事实上,我们时刻都在肯定或确信着许多事物的此在,如这纸、这笔、这字等,这是切身的经验、真实的生活,不容否认。这就足以证明我们是有知—能知的。进而,根据人体科学的知识,我们的“知”是发生在脑部的,这已是定论了的科学知识,是可信赖的。因此,我们的人脑是有知—能知的,也即有感知能力。再根据一切正常人脑的结构与功能皆类同的科学结论,我们可以推断一切正常人脑皆有感知能力,人们在共同生活中的正确言行就是人脑皆有感知能力的证实。

接下来的问题是:人脑是如何进行感知的呢?这里需要确认的是,究竟是由脑本身进行感知的,还是由存于脑中的别东西来进行感知的?唯心论与二元论关于存在精神实体的观点是得不到证实的,且与科学规律相冲突,逻辑上也不能自圆其说,这是不予考虑。唯物论对于上述问题也有不统一的解答:一种观点认为心理感知活动是由人脑这块特殊物质派生的精神现象来承担和进行的,大脑的物质结构本身是无意识的;另一种观点则确认是大脑神经活动本身具有感知功能,感知活动是由脑本身进行的。对于这两种观点我们应该如何评判呢?研究表明,这第一种观点至少存在下述三点问题:第一,认为物质的大脑可以派生非物质的精神现象之说有“突然创生”的困难,因为物质与精神是本质绝然不同的两种东西,我们找不到二者合理过渡的困果之桥和逻辑根据;一度流行的突现论也不能凭空创造,整体结构突现新质现象实际也是有其因果根据的[5]。所以,物质派生精神之说与精神实体说一样是得不到证实的设想,也不存在由物质到精神的逻辑根据且违反因果性原理。第二,科学上存在物理世界的质能守恒定律和因果闭合原则,表明物质只能与物质事物相互作用。这样,大脑派生的精神现象作为非物质性存在,它就既不能施作用于大脑神经活动也不能接受神经活动的作用,它不能与大脑和身体本身有任何因果关系。由是,这又无从说明心理与大脑及身体活动如何协调一致的问题,解释不了心身和谐的事实。第三,如果认为精神现象是由每个具体的大脑神经活动即时(分散地)产生的,似乎这能形成心理活动与神经活动相伴对应的势态以说明心身和谐。但这样一来,人的精神现象将是一个分散排布的时空阵列,又将难以保证心理活动的总体统一性和时间上的自我同一性,因为我们不能说明分散产生的精神现象之间如何可有同一性。鉴于上述三点分析,我们应该排除上面的第一种观点而接受第二种观点,确认心理感知活动是由大脑本身进行的,脑就是感知活动的主体。

若再进一步分析,“脑是感知活动的主体”之言仍是一种笼统的说法,而不是一确切的表述。因为现代的脑科学已查明,脑的大部分神经活动都是无意识的,只有大脑皮层后部感觉区的神经电活动才与有意识的感知经验相联系。并且,感知经验也不是直接出现在感觉皮层的神经元身上,因为这里的神经元与别处的神经元并无本质的不同。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大脑皮层感觉区的神经电活动的某种特定的整体模式才是产生某种感知经验的直接原因。然而,神经电活动的整体模式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体现在相应的脑电场中。大脑皮层感觉区的脑电场体现着该脑区的神经电活动的整体模式的效果,因此,它才应是较确切意义的感知活动之主体。但由于把脑电场作为感知活动的主体还是一个尚待证实的推想,表述和理解起来也有点复杂化,为了行文上的简明起见,下面我们还是维持上述“脑是感知活动的主体”这一较笼统的说法。换言之,心理感知的主体就是脑本身,这也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

  内向感知的存在分析

当然,脑有感知能力是一回事,脑有没有内向感知则是另一回事。前面我们是把心理现象述为脑的内向感知之内容的,因此,脑是否有内向感知之事将关系到心理意识到底存不存在及它以何种形式存在的重大问题。那么,脑究竟有没有内向感知呢?我们的研究确认,脑是具有内向感知的。因为,内向感知是感知活动的一种,其特点是内向感知的内容不为他者所共享,具有主观性和隐私性;因而,只要能够具体指出脑的哪些感知具有主观性和隐私性,就是有力的证据。我们知道,这样的感知是有的。首先,最易指出的是我们的痛的感知或痛觉。我们有疼痛是能够肯定和确信的,每当我们的身体受到伤害时,都有一种疼痛之觉难以忍受,它是如此真切和强烈,是绝对不能否认的。然而,这疼痛之觉又只痛者本人切知,外人决不能共有此痛,也决不能亲知痛者之痛为何状样。再则,此疼痛之觉也不能等同于某种肌肉状态和神经活动状态,因为肌肉和神经活动状态是可以客观观测的,其状态与疼痛之觉有绝然的不同;当外人(通过仪器)观测到痛者之肌肉和神经活动状态时,他们却丝毫体验不到痛者之疼痛的性状。可见,痛觉与身体状态是分明有别的。所以,我们的痛觉是明证存在的,而且也是主观隐私的,此即一种典型的内向感知。如此类推,我们的痒觉、冷觉、热觉等各种本体感觉都具有明证存在和主观隐私的特征,因而它们也都是确实的内向感知(活动或内容)。其次,我们的声音之觉也是主观的和隐私的,声音是我们真切听觉到的明证现象,它们是如此有力地响亮着,我们无法否认之。你可以把我们白天听到的声音强行归于外界,但我们梦中真切听到的声音则是绝对主观隐私的,因为别人都听不到它,即使你把耳朵紧贴在我的耳边也无济于事。而且,声音之觉与大脑神经活动状态也是完全不同的,你决不能合理地把二者同一起来。特别是在某些因治病而开颅的医学试验中,当把微电极剌入病人大脑的听觉皮层中时,被试会报告听到了声音,但这声音只他一人能听到,在场的其他人员都听不到的。这有力表明,声音不可能与某种大脑神经活动模式相同一:如果此声音真的同一于(或者就是)大脑扫描仪所检测到的那种大脑神经活动模式的话(即那种神经活动模式就是那声音),那么在场的测试人员就应该都能够同时听到此声音(因为在开颅状态大脑神经组织是暴露的)。既然别人听不到它(而被试本人听到了),那就证明了此声音是一种不同于相应神经活动模式的主观东西。如果谁公然否认这个简单的逻辑分析而硬说二者是一回事的话,那就是不讲道理。所以,声音之觉也是确实存在的主观隐私性感知内容,也当属于合格的内向感知。由此类推,我们的色觉、嗅觉、味觉等也都是内向感知的活动或内容了。

以上,我们具体列举了各种内向感知的实例,由此证明了脑的感知功能确能进行内向感知活动,此内向感知活动的主体也是脑本身,但其所感知的内容则是有别于神经生理—物理活动状态的主观隐私性现象。这些主观隐私性现象——痛、痒、冷、热、光色、声音、气味、滋味等,以及基于它们的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就组构成了我们的心理意识。所以,心理意识是确实存在的,它以脑的内向感知之内容的形式存在,性质上有别于相应的大脑和身体的生理——物理活动,只能主观隐私地依存于脑的内向感知活动。

我们上面论证了脑是感知活动的主体,也是内向感知的主体,而内向感知乃是自知。这样,脑的内向感知就是脑(或相关脑电场)对其自身状态的觉察或知晓。但这里面似还有一个有待说明的问题:因为,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如上所述,乃是颜色、声音、冷热、痛痒等主观经验现象,而脑(或脑电场)的结构与活动则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存在状态,那么,我们还能够说“内向感知”是脑对其自身状态的觉察或知晓吗?难道能够把一种状态“感知”成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状态吗?按常识,感知或知晓应是对所知内容的真实观照或原样把握,而不是一个转换过程。这确是一个令人疑惑的问题。我们对此拟这样来解释: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平时所说或共同谈论的脑体结构和神经电化学活动的存在形态以及脑电场的观测样态,实际都是一种以外在观点进行观察所得到的一种外向感知的视觉形象——灰色褶皱的大脑半球、支须丛生的灰质神经元、无数电力迹线和磁力迹线复杂缠绕的环圈等。这些是脑组织与脑电场对外在观点所展示的一种表现状态或现象状态,而非其自在本体。另一方面,当脑进行某种活动时,我们可感知到某种色彩画面、声音乐曲、气味滋味、冷热痛痒等经验现象,这些则是脑组织或脑电场向内在观点所展示的现象状态,内向感知则是对于这些现象状态的觉察或知晓。由于内向感知与外向感知是两种不同观点、不同方式的透视,故两者各自所获知的现象状态是可以有很大不同的。特别是,内向感知的内容乃是脑的某种局部活动所展示的内在状态——颜色是脑的视觉区之活动模式所展示的内在状态,声音则是听觉区之活动模式所展示的内在状态…….它们都不是脑(或脑电场)的整体展示。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脑的内向感知是对脑的外在观测状态的觉察或知晓,也不能认为脑的外在观测状态或客观物理状态就是脑的本然状态,说它比其内在状态更真实。实际上,内在状态和外在状态都是脑的某种现象状态,没有何者更真实或更基本的问题。这就象一块玉石在不同的光照下呈现不同的颜色一样,我们不能说哪一种颜色是其本色,虽然它在自然光下通常呈白色,但自然光也只是一种光。一般而言,一存在物的任何一种表现状态都是对一定条件的观察者而展现的,当观察者或观察条件改变时,该存在物的状态也随之改变;每一种状态都是该存在物的真实状态,没有高低真伪之分(但可有常态与非常态的分别,并可人为地立一常态为标准,我们通常所说的“玉色为白”就是一个人为的约定标准)。那么试问:当没有观察者在场的情况下,存在物有其本然状态吗?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哲学可有不同的回答,我们则认为,不被观察的存在物是自在之物,它的存在是不能以“状态”一词来描述的(因为状态有时空性,但依康德哲学所论,时空乃是人的直观认识的先天形式,而非自在之物的形式);状态只对观察而言,没有观察就没有表观状态,就象没有光照(物体)就没有颜色一样。人类对自在之物没有直接的知识,现代宇宙学揭示世界是多维结构的,而我们的直观知识只限于三维空间和色、声、味等现象,因而无法用之来描述和想象自在之物的本然。这对于脑的存在也是一样,我们不能想象脑的自在本然,但其对于内在观点所展示的现象状态也是它的真实存在状态之一,我们的内向感知也就是对这一存在状态的知晓与把握,而非对其外在客观状态的把握(但二者之间存在有规律的对应或关联)。由此也说明了(作为内向感知之内容的)心理意识乃是(脑的一种内向展示的)现象性存在的结论。

四、外向感知的形成与意向对象

与内向感知相对,脑还有外向感知的一面,它是人们认识外界客观事物的途径。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相关研究表明,外向感知作为一种感知也是发生在脑内的一种主观经验现象,实际是指由外物通过感官传入而引起的大脑神经活动模式所产生的那部分内向感知(即这些内向感知是脑通过这些神经活动模式所产生或进行的),也即是执行信息功能的那部分内向感知,它们对应着认识中的外界客体,是外物的主观映象。换言之,一切感知严格说都是内向感知,都是某种大脑神经活动模式向内在观点所展示的现象状态。脑(本身)对外向感知所表现的形态实际也是由脑体向(别人)眼睛展示而引起的大脑视觉区之神经活动模式所产生的内向感知现象——一种灰色的半球形状或一种半球形的灰颜色。只是为了研究和注重认识活动,我们才将由外界事物通过相应的感官传入所引起的那部分内向感知定义为外向感知,外向感知的内容依然是颜色、声音、气味等现象的组合,外向感知的主体也还是脑。但当外向感知一旦从内向感知中划分出来后,它就有了自己的意义,即:外向感知是从外在观点对外界事物的观照或反映。

由于外向感知承担了观照或反映外界事物的信息功能,那么它就有着表征外物的作用。那么外界事物与外向感知是什么关系呢?能够说外界事物就是外向感知(的内容)吗?确实也有这样的观点(说物理事件就是外在知觉)。这样一来,不就把外界客观事物或物理现象等同于主观经验现象了吗?这里的问题出在哪里呢?我们还是先从概念逻辑上来分析吧。上文已述,外向感知之义是从外在观点对外界事物的观照或反映,因而,按此定义,外物或物理事件就并不是外向感知的内容本身,而应是它所观照或反映的外部对象,二者处于一种外在关系或关联之中。由是,我们认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客观事物是外向感知的内容所意指的外部对象。或简言之,外物是外向感知的对象。也就是说,物理现象或事件乃是外向感知的意向对象,这正是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的要旨和真谛所在。

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之现象学的基本内容之一,它承自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历史上是布伦塔诺首先提出意向性概念,他的意向性学说把感知到的颜色、声音、气味等定义为物理现象,而把纯粹的感觉行为、想象行为、情感和判断定义为心理现象,认为“指向对象”的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根本特征:一切心理现象都指向着物理现象。但胡塞尔在师承意向性概念的同时也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作了重大改造:他首先把颜色、声音和气味等恢复为心理的感觉内容而否定有纯粹的感觉与想象行为,认为感觉内容就是感觉。进而他提出新的意向对象概念,认为意向对象乃是感觉内容所意指的非心理的外部事物;特定的感觉内容通过心理意向行为赋予某种意义后便指向意向对象,即某种外部的物理事件。所以,胡塞尔认为人们日常感知的对象并非是单纯的颜色和声音,而是桌椅、房屋、树木、山石、牛羊、花鸟、话语和歌曲等客观事物。胡塞尔的这一意向对象概念纠正了布伦塔诺的错误而揭示了感知—认识的真谛,这也是其意向性理论中最有价值的成果。他的意向性理论因而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传布,致使“意向性”成了当今心智哲学界的基本概念。但是,在感觉内容如何指向意向对象的机制上,胡塞尔提出了一“赋义行为”的中介,即认为心理上有一种先天的赋义行为而自觉地赋予每一感觉内容以相应的意义,使之指向某个意向对象。这一机制(以及他把客观事物述为主观构成之物)是可以存疑的[6]。实际上,感觉内容意指客观事物乃是人的感觉与动作长期协调的结果,而客观物质世界的存在又是感觉与动作能得协调的先在条件。事实表明,尚未获得视觉与动作协调的先天白内障患者复明之初是感知不到外物的(这时他们只是看见各种色块布满眼前,只当经过一段时间的行动协调之后,色块才有了外物的意义)。这也表明,意向性乃是人们后天形成的一种心理特性,而不是与生俱来的先天属性。然而,当意向性一旦形成后,上述外向感知的内容也会随之成为了外物的表观状态——外界事物的主观映象。

意向性概念对于我们这里分析外向感知与客观事物之关系也是有用的。依此概念,我们便能够把感知—认识过程中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分辨开:由于外向感知的直接内容还是形色味音等现象,故而它们相当于上述的感觉内容,还属于心理方面的主观东西,是外界事物的主观映象;外界事物乃是外在的客观东西,因而它只能是上述的意向对象,是外向感知(的内容)所意指的东西,即山石、树木、花鸟、牛羊等。如当我们观看一个石头时,直接感知的内容是一个不规则形状的灰色团块,但我们能由此意识到这是一个有三维体积、很硬、很重且很冷的大石头。之所以我们能够从外向感知的内容中意识到外界事物或物理事件的存在,据上所述,这是我们在长期的感觉—动作协调经验中达成的一种联想和理解,也是外向感知的内容关联着外界事物之信息作用的结果(即外向感知的内容是由外物对感官的刺激作用所引起的)。因此,外向感知的内容蕴含了外界物理事件的信息,有了意指着外物的功能而成为了外物的主观映象;但它又与物理事件本身是本质不同的存在:外向感知与内向感知同为心理的感知,其内容都是主观经验现象,属于主观范畴;物理事件则是物质实体的存在与运动,当属客观范畴。这里,我们应该把外物的主观映象与其所意指的外物本身这两者的存在性质分辨开来。所以,我们只能说:外界客观事物是外向感知的(意向)对象。如果还把客观事物直接定义于外向感知(本身)的话,那就是向布伦塔诺和贝克莱倒退了,以致主观与客观的界线不明,逻辑上也不圆通。再简言之,脑中有一部分感知内容是由外界客观事物对感觉器官的刺激所引起的,这部分感知内容与外物有着对应关系,可为外物的主观映象,因而这部分感知又被称为外向感知。当感知与动作在生活实践中得到协调以后,外向感知的内容就获得了一定的客观意义,从而可以意指某个外界事物,即具有了意向性。当脑的感知活动发展出了意向性后也就有了认识外物的功能,外界客观事物(或物理事件)即是脑的外向感知的意向对象,可简称为外向感知的对象。但由于我们平时作为客体而认识的物理对象并非是纯粹的客观本体或自在之物,而是某客观本体与其主观映象的结合物,即一个以主观映象为外表的客观东西(即认识客体)。因此,“外向感知的对象”一语可作两种理解:一可指自在的外物本体,二是指上述的认识客体——有形色之物。

  心身关系的新视角

上面我们论证了脑有感知能力并可进行内向和外向两种感知活动,其内向感知的内容构成心理意识现象,外向感知的对象则是外界客观事物或物理现象。由此,心理意识的存在及其与客观事物的区别就有了明确的理论依据,获得了不容否认的地位。换言之,脑的内向感知和外向感知为心物分存提供了形式保证,使二者不得互相同一或还原。

如果将上述两种感知用于人体,我们就为心身(脑)关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这时:心理意识现象是人对内向感知的表现状态,身体生理构造则是人对外向感知的表现状态,即心理和身体同为人的两种表现状态,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但都是真实存在的。再对大脑而言,脑的神经组织及其生理活动的客观状态实际也是一种被他人(或自己借助仪器)观测时所呈现的外向感知的对象状态。由是,脑也具有两种感知状态:当脑作内向感知时,它的表现状态为心理现象;当脑被外向感知时,它的表现状态为神经生理活动——物理现象。由于感知状态是对观察(者)而表现的,而事物又具有多面性,因而脑对于不同的观察方式当会表现出不同的感知状态。这两种感知状态为一个脑体的两个方面而对应平行,由此构成一种“一体两面”的心脑(或心身)关系。

这上面所述的心身(或心脑)关系是由人(脑)的内外指向的两种感知活动所形成的,它以新的视角而具有着优越(于其他心身关系理论)的解释力。一方面,由于心理现象依人(脑)的内向感知而产生,它的存在地位和存在方式就有了根据和保证,不容否认和还原(心理现象为感知内容,物理事物为超越性意向对象,二者性质殊异,无从还原)。并且由于心理现象在这里是作为物质大脑的一种自身状态而存在的,它就不是非物质的精神实体而是一种物质现象,其之存在因而既不违背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也不违反物理主义的科学原则,同时又化解了物理主义学派难以给予心理意识以合法地位的理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心理意识活动与身体生理活动同为一个人体(脑)物质活动的两种表现或两个方面,因而也是同一个因果演化序列的两个方面或表现(科学已证明物质运动是遵循因果律的)。这样,心理与身体就没有互相干涉和交互作用等反科学规律的问题了,但又有了同步并进的平行对应关系,各自沿着相同的因果序列进行其活动,从而保证了心理活动与身体活动的协调一致。这又很好解决了长期困扰二元论学派的心身和谐问题之困难。再一方面,由于心理意识活动有着自身的因果关系序列(为人体因果关系的一个表现方面),因而它的每个动机或意愿都能够作为一个有效的原因来引起一个结果;当人通过学习和实践而掌握了足够多的事物变化规律后,他的心理意愿就能够引起预定的结果了。这样,虽然每个心理意愿之形成均有其前因可寻,但当它形成以后它却能够作为原因而引起所需的结果,具有了一定的自己决定自己的作为能力:这就是一种自由,一种不违背客观规律而又不受限于客观规律的主观自由,也即一种意志自由。相对,在物理事件的因果序列中,由于没有意愿于其中,故就无所谓符合意愿的问题,从而也无所谓自由可言了(自由以结果符合意愿为本质),它只是一个因果必然序列。心理活动序列中因为有指向结果的意愿于其中为原因,并存在实现意愿的可能性,从而才有了自由之谓,这也是内向感知的特质。这表明,基于两种感知的心身关系理论能够承认人类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相对于自然界的必然运动而表现),化解了机械唯物论不能说明人类意志自由的困难,实现了自由与必然的并存与统一。

总之,从内外两向感知来看待心物与心身关系,特别是把心理意识述为脑的内向感知的内容之举,能够使一些迷盲困难的意识问题变得清晰而易于解决,这是一个优越的视角和进路,也是对斯宾诺莎的两面论和拉兹洛的双透视理论的一个恰当应用,有助于心物和心身问题的真正解决,我们应该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三卷)[M].北京:三联书店,1962. 78.
[2]拉兹洛.系统哲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198.
[3]陈刚.知觉二元论:二元化的另一种方式[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7(1).
[4]维之.精神本质新论[M].北京:三联书店,1993. 50-52.
[5]维之.心身问题的出路何在?[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7(5).
[6]维之.意向性概念的理论根据质疑[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10).

 

(原载《西华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5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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