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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理的本质
 

心理(在教科书上的定义)是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情绪、意志以及气质和性格等现象的总称,又称心理现象,它与哲学上的精神和意识是同类概念,人们也常将这三个词互相混用。因此,本文所论的“心理的本质”,也是关于精神、意识的本质。

由于心理(精神、意识)是有关现象的总称,繁杂而多变,人们时刻都生活在不同的心理现象之中,时而感觉,时而思想,时而喜乐,时而愿望,时而以理智与情绪较量,时而又为一个目的而孜孜努力。然而,众多的心理现象有一个统一的本质吗?因为根据概念逻辑,现象乃是本质的表现,有现象必有其本质。那么,心理现象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古今哲学和现代心理学都有过一些探讨和论述。在古希腊哲学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把“理性”作为心理(他们称之为灵魂)的本质;中世纪,阿奎那把“智慧和意志”当作心理(灵魂)的本质。近代西方哲学家笛卡尔和斯宾诺莎等则是把“思想”作为心理(心灵)的本质;而黑格尔又把“自由”定为心理(精神)的本质。与之相对,唯物主义哲学和心理学则主张心理(意识)的本质乃是“客观实在(在脑中)的反映”。而现代西方哲学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人主张心理(意识)的本质特性为“意向性”。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心理本质观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了。可见,古今学术界关于心理本质之论是众说纷纭的,至今尚未达成共识。然而,心理的本质关系着对心理现象之认识与对待的正确性问题,其之长期混乱不明势必影响心理学和意识(精神)哲学的发展。心物和心身关系问题的长期争论不休正是心理本质不明的不良后果之一。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和加强对于心理本质问题的研究与解决。下面,我们先提出我们自己的心理本质的观点,然后再对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论“知”是心理的本质

何为“本质”?“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也是一类事物或现象所共有的、决定其为该事物或该现象的根本属性或基本性质,因而,所谓“心理的本质”也就是一切心理现象所共有的、决定其为心理现象的根本性质。那么这种“本质”是什么呢?考察上面所述的各种“本质”,但它们都并不完全符合成为“心理的本质”的要求(具体分析于后,例如,若以“思想”为心理的本质,那么尚未具备或已经丧失了思想能力的心理就被排除在心理范畴之外了,这显然不合理)。于是,我们为此进行了长期的研究,终于发现“知”这种心性完全符合成为“心理的本质”的要求:首先,“知”是从感觉到思维到意志等一切心理现象所共有的心性,因为精神心理现象的突出特征就是“它存在的同时知道着自己的存在”,“知”乃心理现象或精神意识的存在方式,它是“在中有知”、“以知为在”、“知即在”的。不会有无“知”的心理现象存在(所谓“无意识”心理,乃是指处于注意边缘的微弱觉知状态的心理现象,而不是完全无知觉的神经生理过程)。第二、凡是有“知”的东西必定是(有)心理(或精神意识)的东西,说某东西有觉知性而又不是或没有心理(意识)则是悖理的,因为人们公认“知”或觉知是精神、心理品性。第三、凡没有觉知、不知道自身之在的东西,必定不是心理或精神的东西,把毫无觉知之物视为精神心理的东西同样是悖理的,我们举不出有这样的东西存在。所谓“精神产品”,如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我们绝不是指其物质形体,而是指其中所记录和能复现的思想、声音和图像;它们曾是有知的存在,并当重新被人复现时又是有知的东西。

根据以上三点,即“知”是一切心理现象的共性,凡有“知”(或觉知)者必定是(或有)心理,凡无觉知者则必定不是(或没有)心理,因而“知”(或觉知)当然就是心理的本质了;它乃一切心理现象成其为心理现象的基本根据,有之则是,无之则否。事实上,人们也是根据某东西是否有觉知而判定它是否是或有心理(或意识)的。如在医学上,如果病人一旦丧失(并长时不能恢复)知觉(觉知),就判定其心理(精神)生命停止了;长期昏迷无知觉的生命体也被称为植物人。所以,“知”乃是心理之为心理的性命攸关的品质,其他一切心理特性与“知”相比,其重要性都将退居二位,即便是情绪与意志,也是由“知”而起的(有知而才有情和意,而不是反之),它们伴随觉知而表现,是“知”的效应;同时“知”也不就是形态繁多的心理现象本身,它只是各种心理现象皆具的一种心性:“知”或觉知理当就是心理(精神、意识)的本质了。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前面所列举的各种“心理本质”,看看它们的欠缺或不当究竟在哪里。

二、理性、自由等不是心理的本质

我们先从“理性”的分析入手。对于正常成人来说,理性乃是一种很重要的心理品质,没有理性将不能成为一个(有)正常(心理)的人。然而,理性乃是人的一种高级复杂的心理能力,它得以一定的思维能力和知识量为条件。对于初生乳儿来说,他们是没有理性的。但是,乳儿却有感知能力,能够看见光亮、听见声音、分辨味道、体验痛痒。那么我们能够说乳儿没有心理、没有精神生命吗?事实上,我们都承认乳儿是有心理的,甚至承认毫无理性的动物也有心理。另外,脑损伤病人、精神分裂症病人也往往失去理性,但他们仍有感知和情绪,因而也不能说他们也丧失了精神生命。这样,“理性”就不能成为全部精神心理现象的共性了,也就不能是其本质;即无理性并不是无心理的根据,它只是正常成人心理的重要品质而已。再说,理性乃是一种后天习得的复杂或高级的心理能力,也即一种复杂的觉知活动,“知”才是基本的性质,基本的性质才能是本质。与此相仿,智慧、思想和意志等也都是后天习得的高级心理能力,属于复杂的心理活动,上面关于理性不是心理本质的分析也适合于这些心理品质。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把“自由”定为心理(精神)本质的观点。纵览哲学史,多数唯心主义哲学家都是把精神视为自由的存在。古希腊哲学家就提出了自由意志的概念,笛卡尔把精神是自由的存在视为不证自明的公理,费希特的知识学则以精神的绝对自由为前提,詹姆士、海德格尔和萨特等人也都是主张精神自由的。因此,黑格尔主张“精神的本质是自由”的观点的确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看法。虽然现代心脑科学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自由意志”并不真正存在,一切心理意志活动都要受到神经系统和客观环境的制约,但这些证据对于唯心论者来说则是不起作用的,因为他们是把精神视为独立存在的本原实体,根本不受物质东西的客观制约的。所以,唯心主义的“精神”必定是“自由的”存在。然而,即便如此,精神(心理)的本质也不是“自由”。理由如下:第一,所谓“自由”,就是可随意选择(古代定义)、或是“爱善”(奥古斯丁语)、或是“自己决定自己”、或是“对必然的认识”,但这些意义的“自由”,可以看到,都是以“知”为前提的,若是没有知觉,也就无所谓随意选择和爱善,更谈不上“自己决定自己”和“认识必然”了。可见,“自由”并不是最基本的心理品质,“知”则比“自由”有更基本的意义,它乃心理或精神的存在方式和性命攸关的性质,有“知”则有精神在,“知”一丧失,精神生命也就中止了。故而在“知”面前,“自由”就要退居其次而不能获得心理(精神)本质的资格。第二,只要人的感觉还存在(即有觉知),他若失去了心理控制(即失去了自由,如精神分裂症和癫痫病发作期间),却不能认为此人也失去了心理精神生命;反之,若某东西处于自由状态(即洛克和詹姆士所说的自由——处于两可状态)而无觉知,如机器人,则一定是没有心理精神生命的。这表明,有无自由,并不是有无心理或精神的根据,自由也不是一切心理精神现象的共性。因此,即便就唯心主义定义的“精神”而言,精神(心理)的本质也只能是“知”,而不是自由。有了觉知也就有了精神生命,一切心理意识现象都得以“觉知到”为基本条件。有关研究表明,“知”的概念有着极其深微的含义[1],它乃是世界上最深奥的概念之一而能充分表征心理精神的奥妙与神奇。但是,历史上向来以注重精神意识著称的唯心主义者们,大都只是从“自由”这点上来论证和发挥精神和人的本质与意义,虽然这在克服机械唯物论的弱点、调动人的主体能动性方面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严重忽视了“知”的意义这一精神的更重要方面,致使精神(心理)的本质长期得不到正确的把握,阻抑着心理意识研究的深入发展。

三、论“反映”不是心理的本质

现在我们来着重分析把“反映”(客观实在的反映)定为心理本质的观点。这乃是唯物主义的哲学和心理学教科书上所申述的一贯观点,在我国学术界有着权威性地位,所以对此我们应十分认真而慎重地对待。我们知道,唯物主义视心理意识之本质为“客观实在的反映”的观点乃是反映论的结论。根据唯物反映论,物质是第一性实在,心理意识现象没有实体性,它只是客观实在的主观映象。具体言之,心理意识现象是由物质普遍存在的反应——反映特性长期发展的产物;并且,一切心理意识现象,从感觉到思维以及情绪、意志、错觉、幻觉等都是客观事物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没有不是反映而产生的心理现象,或者说,没有反映就没有心理或意识。因而在传统的唯物反映论看来,心理或意识的本质必定是(客观实在的)反映。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上述观点呢?显然,如果一切心理现象真的都是由反映而产生的话,那么说它的本质是反映是可以的。不过,我们发现,事实并非真的如此,而确实存在着一些非反映性的心理现象。第一种非反映性心理现象是“全黑觉”,即我们在夜间和紧掩双眼时觉知到的那种全黑的状态。为什么说这种全黑觉是一种非反映性心理现象呢?理由有三:首先,全黑觉不是一种无意识、无觉知的状态,因为人在出生之前没有全黑觉(无生命时不是处于全黑觉之中而是什么感觉都没有),昏迷和无梦熟睡时也没有黑觉,而只有当大脑处于清醒状态并完全无光线入目时,我们才觉知到全黑觉。所以,全黑觉乃是一种有意识的心理状态,也即一种合格的心理现象。因而第二,全黑觉与我们在白天或光亮中所看到的物体的“黑色”是不同的。物体的黑色是通过认识——反映机制而产生的颜色映象,但它实际上乃是一种亮度相对微弱的视觉状态,由与周围光线的强弱对比或反差而形成的一种相对的、不完全的黑色(当无其他颜色或亮度对比时,此“黑色”就成了一种灰白状态)。相反,我们这里所说的全黑觉则是在完全无光亮条件下(夜间、紧掩双眼或失去视力时)才出现的一种绝对的、完全的黑色状态,故它不是通过反映机制产生的,不能是任何外物(包括黑色外物)的映象,也即在外界事物中没有这种全黑觉的原型。那么第三,全黑觉是不是对“黑夜”的反映或“黑夜状态”的映象呢?同样也不是。因为所谓“黑夜”是指一切都隐消了的漆黑一团的状态,但这实际上只是一种主观状态;客观世界上并无真正的黑夜,在夜间,一切客观事物都是和白天一样地存在着,并未隐消,雷达和红外摄像机仍然可“看见”它们在那儿,只是人脑未能对它们产生反映而已。对于盲人和掩目者来说,白天也是“黑夜”。因此,我们在夜间不是“看见了”(反映到)一团漆黑,而是什么也没有看见,什么也没有反映。“一团漆黑”的感觉则正是这种“什么也没有反映”情况下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即无光线入目时的全黑觉。所以,“黑夜状态”也不是全黑觉的客观原型,全黑觉也不是人脑对夜间事物的反映或映象,而一种“无反映”的主观状态。总之,全黑觉既不是一种无意识状态,也不是黑色物体和夜间状态的映象,即它不是一种所见状态,而是一种未见态、未反映时的有意识心理状态。从而,全黑觉是一种典型的非反映性心理现象。我们不应该把“未反映”也视为一种“反映”。同样道理,寂静觉也是一种非反映性心理现象,它是在没有任何声波传入耳朵时的一种主观听觉状态(一种微弱的吱…….之声,人在寂静时能觉知到)。

另一种非反映性心理现象是简单幻觉。幻觉有多种形式,精神病人的一些内容生动的幻视与幻听,例如看见一个空中飞人,或听见某种说话声等,虽不是真实的见闻(无客观对应物),但这可以认为是以前之视听映象的变态再现,或称之为“扭曲反映”,它们可以纳入反映范畴。然而还有一类简单的幻觉则是不能归入反映范畴的。例如耳鸣(或脑鸣),这是常人也有时产生的幻觉,即什么时候突然“听见”一个持续的“嗡…….”之音,这声音是一种“纯音”,故不能认为它是原先听见的某些声音的变态组合,也不是过去某种声音的直接重现,因为以前并未听见过这种声音。因而,这种耳鸣幻觉就完全是由大脑神经活动“自发”产生出来的一种听觉现象,客观世界上没有它的原型,故不能称它为映象。这类幻觉还有视觉上的例子,即人有时候会突然“看见”许多光点飞扬的现象,这既不是外界刺激引起的,也不是过去所见的再现,从而也不能称为映象。其实,简单幻觉的例子是很多的,人们都或多或少地有过这类经验。根据心理学知识,虽然一般的感知内容从来源上讲是由外界刺激引起的,但从神经机制上讲,一切心理现象都是由大脑神经活动直接产生的,只要感觉皮层上发生了一定形式和强度的神经电活动,就可以产生某种心象,而不论这种神经电活动是如何发生的。大脑神经活动既可以由外界刺激来引起(而产生反映外物的神经活动形式),也可以由脑自发产生(此时的神经活动形式不一定反映外物)。脑是一个高度复杂的自组织系统,具有自发活动的能量,神经电生理学告诉我们,大脑中存在着大量的自发神经电活动。人们平时的思维、想象、做梦等心理过程,实际多是由脑的自组织活动所产生的,并没有相应的直接外界刺激来引起它们,只是因为这些心理过程的基本内容是以往的感觉和知觉的记忆形式(即这类复杂的自组织活动是在过去神经活动记忆回路的基础上进行的),故将其归入反映畴。全黑觉、寂静觉和耳鸣等简单幻觉也是由大脑神经的自发性活动所产生的心理现象,由于它们没有相应的客观原型(也不是以往的记忆内容的组合),所以就不能认为它们是反映的结果。

另一方面,除了存在上述几种非反映性心理现象之外,在反映性心理现象中也还包含着一些非反映性成分。第一种非反映性成分或因素是情绪。虽然有些论者主张情绪是脑对主客体需求关系的反映,但进一步的许多研究表明这种观点并不周全,因为情绪的好坏与人的需要之间并无严格的对应关系。例如,病人服药是十分需要的,可是服苦药会引起不好的情绪(特别是儿童);吸毒会有害于身体,可是吸毒却能引起很大的快乐(好情绪)。从理论上讲,情绪不是独立的心理现象,而是心理(精神生命)中觉知内容的主观评价,属于主观对待活动而非反映活动,一些基本情绪完全是与生俱来的“先验评价”引起的,产生复杂情绪的“经验评价”(认知评价)也是以“先验评价”为基础的,“先验评价”的标准或根据是心理精神内在的自性(即只以感觉本身的性质评好坏,而不管感觉所由的事物对身体的利害,例如甜味是好的感觉,而不管此甜味是补品还是毒品产生的;苦味是坏感觉,也不论它由何物产生)。至于人类(以及现存动物)的情绪与机体的需要大体相符(而不是严格相符)的关系,则是由进化过程中“自然选择”作用漫长选择的结果,如果某物种的情绪活动与其机体需要不相符就不利于“生存竞争”而会被淘汰。故此在“生存竞争”中能得以保存下来的物种(包括人类)就是其情绪活动能够与其机体需要恰好大体相符的物种。人类至今还存在着一些情绪与需要不相符合的方面,这是因为二者之间原本并无必然的统一性之缘故。在心理活动二分法体系中,情绪被明确定义为区别于认识——反映活动的主观对待活动;但不管心理学家们如何分类心理活动范畴,情绪总是有别于执行反映功能的认识活动的。

再一种心理现象中的非反映性因素乃是深层自我,即存在于一切不断变化的心理现象中的不变之“我”。因为一切感觉、注意、思维、情绪和意志中都打上了“我”的印记,有个“我”贯穿于一切心理现象之中,是我痛、我痒、我思、我欲、我乐…….换言之,心理现象是有知的,而“知”必定是“我知”,不能离我或无我而知,即不能无主体而知,此“知”的主体即是“我”。但此“我”是与生俱来的先验因素,并不是由反映机制产生的,因而也有“先验自我”的名分,它是心理构成的重要因素。

另外,还有一些多有争议的非反映性心理成分,即构成各种主观映象的质素,例如颜色,它虽然是视象的成分,但它与相应的外界光波(电磁波)是殊然相异的东西,用反映机制说明不了颜色的成因,它应是构成视象的主观因素,视象的形状才是外物形状的反映。因此,洛克称颜色和声音等是非反映外物的“第二性的质”。

综上所述,心理现象中,除了由反映活动产生的主观映象之外,还有一些非反映性现象,并且在主观映象中还包含着多种非反映性成分或因素(这样它们才是“主观”映象而非镜象)。因此,把“反映”作为心理的本质是不确切的,它不能代表非反映性心理现象的本质。进而,把心理的本质定为“反映”还不仅仅是不确切的问题,更主要是这种规定深深掩盖了心理精神之性命攸关的品质——“知”,因为“反映”概念丝毫也没有包含“知”的意思。有的教科书上也已写到:无生命物质的反映形式与人类心理(意识)的反映形式是有“本质区别”的。在我们看来,这种“本质区别”乃在于前者是无觉知的反映,人的心理则是有知的反映。因而从逻辑上讲,心理的本质应该正是这种“本质区别”所是,即“知”。也正是“知”才使得心理的反映与一般物质的反映有了“本质区别”。

心理学的实验研究还表明,人在睡眠或昏迷状态中,外界的声音刺激和皮肤刺激也能够在大脑皮层上造成与觉醒时一样的反映印迹,可是这时人并无心理感觉产生。这说明,脑的感知活动决不只是起摄像胶片或镜子式的反映作用,外界刺激要引起心理感觉还得有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大脑必须处于觉醒状态;觉醒状态已经是一种有觉知(有意识)的心理精神状态了。这就有力揭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心理意识的存在是脑的反映活动成为感知或认识活动的前提条件。这种前提条件也就是一种前反映(或非反映)性的心理状态,例如人刚苏醒之际的全黑觉状态正是这种前反映心理状态,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感知反映活动。心理中的主观映象决不只是一虚幻的镜式影象,大脑也不是一个直接映现外物的镜子。人的感知——反映活动的主观映象是由有内容、有性质的心理现象转换出来的非神经印迹的心象:其内容是颜色、声音、气味等成分,其性质则是“知”与“我”等。那些非反映性心理现象乃是大脑的自发性神经电活动产生。由是,大脑有反映(印迹)而无“知”(觉醒)时没有心理映象产生,但有“知”而无反映时却有心理现象(寂黑之觉等)存在。所以,用“反映”作为心理的本质并不能真正表征心理的本质,“知”(觉知)才是一切心理现象共有的本质特性。再说:“反映”乃是各种物质形态和心理活动所共有的性质;而“知”则是心理现象特有的性质,并且还是心理反映与物质反映的“本质区别”所在。从这一“共有”与“特有”的逻辑关系也能看出,“反映”并不是心理现象特有的性质,故不能是其本质;若以“反映”为心理的本质,则一切有反映功能的物质东西也将为心理了。总之,“反映”只是心理活动的重要功能或特性,但不能是全部心理现象的本质。

四、意向性也非心理的本质

最后,我们来分析关于“意向性”为心理本质的观点,这种观点在当今学术界似已得到相当一部分论者的赞同,具有较大的影响。从源头上看,“意向性”概念是在19世纪由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布伦塔诺首先提出的,他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引入了intention(意向)一词发展出intentionality——“意向性”这一术语和概念,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说为是在自身中以意向的方式涉及对象的现象”[2]。此“意向性”也就是一种“指向对象”的特性,并认为一切心理现象都是指向物理现象的。进而,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决定因素和根本特征,并主张应从意向性入手来研究精神心理现象的本质与构成等问题。显然,在布伦塔诺看来,心理现象的本质就是意向性了。

布伦塔诺的著名学生胡塞尔继承并改造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由于布伦塔诺所说的心理现象乃是指各种纯粹的心理行为或活动(如感觉、想象、和判断等活动),物理现象则是指(感觉到的)颜色、声音、气味等东西。胡塞尔则把颜色、声音、气味等恢复为心理的感觉内容,并认为感觉内容就是感觉而不存在纯粹的感觉行为(和想象行为等)。但他继续沿用“指向对象”的意向性概念,不过其意向对象(心理现象所指向的对象)则是外部客观事物(如树木、房屋、牛马等)而不是单纯的色、声、味。胡塞尔的这一改造过的意向性概念为后人所传承,当今学术界所用的意向性概念大都是胡塞尔式的,即(心理现象)指向或关涉着外部客观事物。同时,许多论者也把这种“意向性”认着是心理的本质。

“意向性”能够成为心理现象的本质吗?当初布伦塔诺之所以规定意向性为心理的本质,是因为他把心理现象仅限于纯粹的心理行为而把色、声、味等心理内容当成了物理现象。鉴于心理行为和色、声、味等都是有知的存在,但只心理行为有指向功能,故他把意向性定为心理(行为)的本质从逻辑上讲是可以的。然而实际上,正如胡塞尔所言,纯粹的感觉行为是不存在的,感觉内容(色、声、味等)就是感觉,因而布伦塔诺所说的“心理现象”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故他所定的心理本质也当有错。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把“意向性”定为心理的本质至少有下述三点不当:第一,塞尔的研究指出,意向性是“某些心理状态和事件的特征,它是从心理状态和事件(在以下这些词的特殊含义上)指向、关于、涉及或表现某些其他客体和事态的特征”[3]。这就是说,不是一切心理现象都具有意向性的,他认为无聊感、烦闷感和兴高采烈等等心理现象就不具有意向性。故而,意向性就不能是全部心理现象的本质了。第二,有实验资料表明,意向性不是与生俱来的心理特性,它乃后天习得的心理功能。因为医学心理学实验已发现,先天白内障患者经医治复明后,他们最初所看到的情景乃是许多无意义的色块挤满眼帘(即这时的视觉仅是单纯的各种颜色而并不指向任何外物和事件),必须经过数周以至数月的行动摸索后,这些色块才逐渐被视为各种在空间中运动的外部事物(即获得了意向性)。这表明,(至少一部分)心理的意向性是经过人们的后天行动(实际是感知与动作的协调活动)而逐渐获得的,并非人生来就具有了此意向性。因此,我们不能把这种后天习得的心理特性作为全部心理现象的本质。第三,心理的意向性不是最基本的心理性质,它必须以“知”为前提。首先,只当人有了觉知(或觉醒状态)才可能有意向性,当失去知觉时(休眠与昏迷时)就并无意向性可言了。换言之,心理有知时并不一定有意向性,但无觉知时必定没有意向性。可见,“知”是比意向性更基本的心性。其次,意向性本身也是有知的,因为当心理指向了某种外部事物时,这种对外物的“意指”也是能意识到(知晓到)的,因为我们对当下感知的外物(意向对象)也是有意识的。总之,若无觉知,就决无任何意向性可言了,意向性要以“知”为条件,在觉知的基础上形成意向性。相比之下,“知”比意向性就更具备“本质”的资格了。

根据以上三点分析,意向性在心理中是部分的、后天习得的、非基本的特性,故而不具备成为心理本质的资格。相对,“知”是心理现象全部必具的先天基本性质,是心理之为心理的本质所在,所以我们只能以“知”为心理的本质。

五、结论

综合上面的全部比较分析,我们已经看到,理性、思想、自由、反映和意向性等各种心理特性都不完全具备心理本质的资格,与“知”相比,它们均有某种欠缺。唯“知”才具备作为心理本质的一切条件,它是心理之为心理的性命攸关的品质,有之则是,无之则否。所以,“知”(或觉知)才能是真正的心理之本质。

可是却有这样一个问题:据上所述,“知”作为心理之本质的理由是如此充分而明显,然而古今学术界却很少有人这样主张过,总是以其他什么次等的心性来充当心理本质,这是为什么呢?在我们看来,这里的因由乃在于“知”是一最基本的心性,人们整天时刻生活在有知的心理世界之中,以至于对这种遍在的“知”熟视无睹了,就象海德格尔所说的人们对于“存在”这个基本概念已熟视无睹了一样。这正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之理。人们太熟悉“知”了,故对之漫不经心,近乎淡忘,完全想不到要去领悟其之重要与真谛。所以,据调查,人们很少说得清“知”的意义与机制(虽有少量的相关论述但也多为不当),并常将它与其他相关概念相混淆。这样,出于对“知”的熟视无睹,也就难以想到用它来作心理的本质了。实际上“知”是一个非常深奥的概念,限于篇幅这里不能展开论述,有兴趣者可参见《论“知、明、我”三位一体》一文[1]。另一方面,鉴于“知”是心理的本质,我们应该改变对其熟视无睹的状态,开展对“知”的领悟和研究,并以“知”为本质特性来看待相关的问题。例如,如果能在心身问题的研究中考虑到“知”的本质意义的话,就不会提倡取消心理、否认主观感受性或将心理等同于大脑神经生理活动的观点了。因为人有觉知这一心性是不可否认的——我们时刻都处在觉知的状态与活动之中;但大脑神经的生理构造与活动则是完全无觉知的东西(我们也从未觉知到神经活动),有知的心理是不能与它相同一的。把握了真正的本质,将会促进心理意识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维之. 论“知、明、我”三位一体[J].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11):56-60
[2]Franz Brentano.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M] . London and New York : routledge,1995.88-89.
[3]塞尔.心脑与科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110.

 

(原载《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2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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