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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概念的理论根据质疑
 

在近现代哲学中广受关注的意向性问题的研究是由布伦塔诺开创的(并由胡塞尔发扬光大),然而它的理论根据却是典型的心理二元结构观,这与现代心脑科学的知识是不相符的。布伦塔诺为了对哲学进行科学改造而着手发展一种新心理学为其基础。在此,他首先关心的事情就是要发现一种能够把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区分开的因素或特征。经研究他把“意向性”作为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决定因素和根本特征,并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引入了intentio一词发展出intentionality——“意向性”这一术语和概念,创立了他著名的意向性学说。他说:“每一种心理现象都是以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称作对象意向的(……)内存在为特征的,并且是以我们愿意称作(……)与内容相关联、指向对象(……)或内在的对象性为特征的。……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在自身中以意向的方式涉及对象的现象。”〔1

在上面这段被视为近现代意向性研究源头的著名论述中,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意向性特征的具体规定有两个:首先是心理现象包含着某个对象,即对象的“内存在”或“内在性” ;第二是心理现象“指向对象”,它点出了心理现象对对象的“指向性”特征,这一特征现已成为了人们理解“意向性”的主要含义。这里,与前人注重意识性不同,布伦塔诺主张应从意向性入手来研究精神心理现象的本质与构成等问题。之所以如此,这乃与其特殊的心物观有关。他所说的物理现象乃是指颜色、声音和气味等东西,心理现象则是指一些纯粹的主观行为,即表象、判断和情感,而表象是指非内容性的感觉行为和想象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形成判断行为和情感活动),感觉和想象行为的对象则是他所谓的“物理现象” 。从而,心理现象都是“指向对象”的(对象也在心理的感知中存在)。由之可见,布伦塔诺的心物观乃是哲学史上贝克莱之心物观的翻版,它与现代心脑科学所表明的心物关系是不同的,而哲学史上大多数哲学家也都是把颜色、声音和气味等感觉内容视为心理现象的。因此从我们现在的观点来看,布伦塔诺是主张一种心理现象的二元结构观:心理现象是由心理行为(主体)和作为其活动对象的色、声、味等现象两方面组构成的二元性存在,即心理中存在着主体—客体二重性。

与其相对,也有一种心理一元结构的观点。此观点认为,心理现象只由颜色、声音、气味、滋味、冷、热、痛、痒等各种观念(或主观映象)所组成,没有外于或对立于心理观念(或映象)的行为主体存在;因为色、声、味等观念本身就是一种“自己知道自己”的自明性主观精神现象,无须由别的东西来觉知或感觉它们。这也是说,心理观念本身是一种有知(或有意识)的存在,即其本身就具有“知”或觉知(意识)的性质,并以此性质区别于一切非心理(精神)性存在。同时,各种观念在心理中以其觉知(意识)性质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或系统,成为一个心理的自我;各种心理活动乃由心理观念的各种时空组合与变化(配合大脑神经活动)来完成,没有另外的精神主体来操作它们。观念有鲜明程度的不同,感觉和知觉由最鲜明的观念活动来进行,回忆、想象和思维是较暗淡的观念活动,更暗淡的观念活动是无意识心理活动。再者,由于心理观念乃是一种主观生命现象,其之觉知(意识)因而也不仅是对观念的此在的肯定或确认,同时也对观念内容有喜好与否的评价和维持与否的态度,此评价和态度也就是最基本的情绪和意向(即情绪和意向也是依存于观念而表现的,观念活动中伴随着相应的情绪和意向,并在复杂的观念活动中发展出各种情感和意志)。因此,觉知(意识)乃是知、情、意的统一,不单纯是确认性的。但这里的“意向”只是观念之觉知性质的一个内在方面,即对观念内容的一种态度,而不是对观念的“指向性”。

限于篇幅,这里只能对心理一元结构观作一简述,其与心理二元结构观的实质区别在于将面对于观念的心理行为(主体)内化为观念本身的一种内在性质(觉知或意识性),心理活动由观念的时空变化来进行,从而也就没有了布伦塔诺所说的意向性。那么,究竟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有两方面的理由支持心理一元结构观。一是现代心脑科学的实验成果表明,大脑中的心理活动只是各种观念(主观映象)的变化,刺激脑内各种有心理反应的结构,也只发现(被试报告)某种简单或复合的观念活动,实验上从未探测出有外于观念的心理行为主体存在的确凿证据;所谓发现了“灵魂细胞”之说,也正如所谓的“祖母细胞”一样,只是一种假象而已。大脑是一个神经信息网络,其内没有中央或中心。

第二个支持心理一元结构观的理由,乃是对“知”的意义的研究所揭示的。有论者通过专题研究发现,“知”(觉知)不是关系范畴,不能通过二体关系来说明:一方面,二体(要产生)关系无非是二者相接触(包括通过媒介物的接触)或一者进入另者之内,但“接触”和“进入其内”的事件都不能必然说明一个觉知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观念是为一外在主体所觉知的话,则主体内部将会形成观念的观念的观念之无限后退系列,觉知终究难以实际发生〔2〕。所以,心理的观念是不能由其外的主体来觉知(或意识)它的,它只能是一种内含觉知性质的自明性存在(至于人对外物的认识乃是一种复杂觉知的综合效应而非直接的觉知)。这样,心理只能由观念一元性地构成,其外的行为主体是无用的多余物,应该排除。

鉴于以上分析,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的理论根据——心理二元结构观——是与现代心脑科学知识不协调的,因而是可质疑的。胡塞尔也否弃了他的这种理论根据。

胡塞尔是布伦塔诺的学生,他继承其意向性学说,但在继承的同时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造。胡塞尔(改造过)的意向性概念主要是继承了“指向对象”的思想而否弃了“对象内存在”的含义。相应在心理学理论上,胡塞尔把布伦塔诺的“物理现象”——颜色、声音和气味等恢复为心理内容,同时也否弃了布伦塔诺所说的心理行为,认为感觉内容就是感觉(并无纯粹的感觉行为)。心理内容本身具有意识性而能够体验自身的存在。但胡塞尔也并非就此而主张心理一元结构观,他在否弃布伦塔诺的心理行为的同时,又提出了一种新的心理行为——赋义行为,它是与感觉内容并立存在的另一种实项心理内容,乃胡塞尔意向性概念的核心因素;赋义行为向感觉内容赋予意义而构成意向对象。感觉内容和赋义行为一起组成意向行为,意向行为有不种类,分感知行为、表叙行为、判断行为等,一切意向行为都指向意向对象。由是,胡塞尔的意向性新模式是:

感觉内容 + 赋义行为       意向对象

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的具体展开可分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符号行为的意向性分析主要是指语言表叙行为中的意向性结构分析。按照上述的意向性结构模式,在语言表叙行为中也应具有感觉内容、赋义行为和意向对象三项东西。其中的感觉内容就是所说出的语音符号或写出的文字符号,当这些语言符号显现在人的心理中时,心理的赋义行为就向它们赋予相应的意义(语义),由此语言意义所指称的对象或事物就是(所构成的)意向对象。这种意向对象则是人们言谈时实际关注的东西。直观行为的情形较为复杂,它包括感知和想象,但以感知行为为主。胡塞尔把“感知”与“感觉”分别定义,感觉是色、声、味等心理内容的自身体验,它不指向别的对象,不是意向性行为;感知则是意向性行为,它包含感觉内容和赋义行为并指向对象。感知的对象是由心理的赋义行为对感觉内容赋予相应意义后所形成(构成)的意向对象——某种非实项存在的客观事物(它们是心理意向构成的东西,故没有自然的实在性,其客观性是指主体间的同一性)。但感知的对象又不同于语言表叙行为的纯意义性意向对象,它们已为相应感觉内容所充实而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显现(而成为有声色的可感东西)。

以上所述就是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的梗概,由之可见,它的理论根据也是一种心理现象的二元结构观,因为他提出一种重要的实项性“赋义行为”与一切感觉内容并立存在(以构成意向对象);赋义行为是主动的心智,感觉内容则是被动的心象,二者泾谓分明,非是一体。显然若没有赋义行为存在,也就没有了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但心理活动的赋义现象究竟是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赋义行为所产生的呢?这是可以存疑的。胡塞尔之所以高度重视心理的意向性,视之为“现象学不可或缺的起点概念和基本概念”,这乃是其现象学的性质与目标之必然。因为他的现象学是以纯粹的主观现象为基石的,但其目标则是要不加任何设定地建立一种科学的哲学,科学的哲学必定要给出主体间的客观事物的存在。然而,纯粹的主观现象何以能够自行通达客观境地呢?意向性概念正好就成了所需的桥梁,它能够通过心理的意向性行为而构造出一个意义性的客观对象世界。但是,由于主观的意向性行为所构成的客观对象乃是观念意义性的非本真存在,它不能真正通达客观实在的物质世界。故而胡塞尔的现象学也是一种唯心论哲学,它否认客观物质世界的存在,是难以成为真正“科学的哲学”的;那么,它的意向性概念的真理性也是可以存疑的,特别是作为其意向性概念之核心因素的赋义行为是否真正存在,下在我们结合现代心脑科学的知识来作些具体分析。

先就感知行为的情况而言。有关研究表明,感知对象的形成乃是由学习—回忆机制运作的。粗看起来,要由感觉内容(色、声、味等)形成感知对象(外在客观事物),必须经过一个赋予意义的环节,似乎心理本身已先天地具备了一种“赋义行为”,因为人人都能够自然地感知到客观事物。但一个有名的心理学实验事实表明,心理并不具备这种先天的行为能力:一些先天白内障患者经医治复明后,他们最初所看到的情景乃是许多无意义的色块挤满眼帘(即这时没有任何东西对之赋义,它们只是赤条条的感觉内容本身,可见此时心中并无赋义行为存在),必须经过数周以至数月的行动摸索后,这些色块才逐渐被视为各种在空间中运动的外在事物。这种长时间的行动摸索既是一个感知—动作的协调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过程。在这个学习过程中,各种相关的感觉经验被记忆整合在一起,并牢牢记住,以至以后其中的一个感觉出现,其他相关感觉经验也一同被联想起来,它们组合成一个新的整体——指称并显示(实际上也是反映)一个特定意义的外物。例如,当看到一只(门前站立的)黑狗的侧面形状时,就能意识到它是一个在一定距离外、还有另一个侧面的形体,它还有骨骼、肠胃、重量和力量,能够奔跑、吠叫、以至有时会咬伤人……。这里,(某门前的)黑色的长条形状是直接的感觉内容,其余的意识经验则是此狗的方位、结构、性质和功能,是人以往结合行动摸索获得的感觉经验的复现(回忆),它们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关于一条“(某门前的)黑狗”的意义(的具体化),并指称着这条黑狗;同时,这条黑狗(的一个侧面)又为感觉内容(黑色长条形状)显示出来,成为一个感知对象——一条可见的(某门前站立的)黑狗。显然,若是没有一个上述的学习(摸索)过程,先天白内障患者复明数月后也仍然是感知不到外物的(看见一个狗形色块也不能知道它是一条会咬人的狗)。可见,对感觉内容的“赋义”并不是一个独立行为的主动作用所然,而是一个漫长学习过程的结果。只是先天白内障患者的这个学习过程较明显,一般人这个学习过程是从小慢慢经历的,不知不觉而已。人们使用他物、制造工具、支解机体等其实也都是不断获悉外物意义的学习过程。皮亚杰的儿童心理学研究具体揭示了儿童形成“永久客体”知觉的心理过程。

对于言语活动的情况而言,人们要获知语言文字的意义,也必须经过一个学习过程,而后再通过联想回忆机制而复现——运用,并非是一个独立主动的赋义行为所使然(限于篇幅,进一步分析从略)。似乎支持赋义行为存在的双关图知觉问题,实际也可由知觉习惯、注意角度和意象参照等一元性心理活动来说明(具体分析也从略)。总之,要对一个感觉内容赋予意义而形成意向对象,一个学习—记忆过程是必需的。若没有以前的学习或经验,心理无从赋义,若有了相关经验的记忆,也无需一个另外的赋义行为存在,记忆联想机制会自动复现相关经验来形成意义。所以,“赋予意义”的心理机制并非是有一个先天的主动行为,而是一个经反复学习后形成的相关感觉经验的记忆整合,它本质上还是感觉内容(观念或映象)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大脑的“暂时神经联系”为基础)。再说,行为不能是空无的作用,一个独立主动的赋义行为必有其行为主体存在,但如前面所述,现代心脑科学并未证实有这样的独立行为主体在脑中存在。若无赋义行为存在,感知对象就不再是感觉内容面对的指向物了,而应是感觉内容的装扮相或包装体(即二者是伴随关系而非对立关系)。至此,我们已从多方面质疑了赋义行为的存在,从而也质疑了其意向性概念的理论根据——另一种心理二元结构观,辩护了心理结构的一元性(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仍有其意义)。

经布伦塔诺的开创和胡塞尔的发扬光大,意向性学说已广泛传扬,现代语言哲学和心智哲学都高度重视意向性问题的研究。但后人似乎多是借用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而并未对其心理机制再作理论。例如在语言哲学中就是借用意向性概念来进行语言分析,认为语言意义是由意向性所派生的,言语行为表征世界事物状态的能力是来源于心智的意向性〔3〕; 并认为意向性本身就蕴含着行动,表达一个意向性就是以言行事。所以,语言哲学家们把相信、希望、想要、喜欢、怀疑、惊异、讨厌、害怕和愤怒等许多动词视为是表达意向性的词汇,因为(他们来看)相信就是表达心智对某对象的相信,希望就是表达心智对某对象的希望,想要也是表达心智对一对象想要……这里,似有一个心智行为在对某个心智对象进行相信、希望和想要等意向性指向活动。不言而喻,语言哲学的意向性概念仍然是以设定心理行为存在的心理二元结构观为基础的(否则将无从有指向机制),他们在借用意向性概念的同时也沿用了其理论根据。

但我们认为,对于意向性词汇也仍可以用心理一元结构的观点来分析。例如“想要”,看似表达心智对某个对象事物(如一个苹果)的指向和欲占有之的意图。但从实际心理活动机制上看,作为“想要”对象的苹果,乃是一个苹果状的形色感觉与关于苹果的结构、性质和功能之意象的结合体(它指称并显示一个苹果),也即一复合观念(或映象);此复合观念是自明性的精神现象,它自己觉知(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同时还对自身的存在有喜好的情绪评价并连带着实现其可吃性的态度(而引起后续的心理活动导致身体去拿到并吃下苹果)。因而,这里“想要(一个苹果)”的心理活动并不真是一个行为指向对象的意向性活动,而是一个(处于注意状态的复合)心理观念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实现的事件。但由于在心理空间中,人的身体形象与桌上的苹果形象是遥距相对的,故而造成一种人面对并指向苹果的现象;但实际上,身体形象和苹果形象都乃是统一心理空间中的自明性观念,谁也不指向谁(只是反映着客观的人体与苹果的面对关系而已)。由是,按心理一元结构观分析,相信、希望、想要等词汇所表达的意向性活动,只有一种现象上的指向性,即一种假象的指向,而非实在机制上的指向性。那么,当我们采用意向性概念来分析心理和语言活动时,就正如工具论者丹尼特所说,它只是一种“有用性”和“方便性”的策略而已。所以,意向性并非心理现象的根本特征和本质。作为心理之本质的东西应该是“其是则有,其非则无”的心性,这种心性当是“知”(觉知)。“知”本是一个十分深奥的概念,乃奇妙之原、生命之本。只是人们对它长期熟视无睹,至今很少有认真的研究。有些哲人大谈各种感知活动,但对“知”究竟是何义却置于不顾,这不能不使其结论包藏着不明的内核。对“知”的意义的深究(研究何为知、如何知),将会揭示心理精神现象的奥秘和真谛所在。

心理结构是一元的还是二元的涉及一个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会对心理学和哲学产生深刻的影响。本文试从心理一元结构观对各种心理二元结构观提出质疑,指出意向性的现象性,并认为觉知是比意向性更为重要的本质心性。希以此引起进一步的讨论。

 

【参考文献】
[1] Franz Brentano. Psychology from an Empirical Standpoint[M]. London and New York : Routledge, 1995.88-89.
[2] 维之. 论“知、明、我”三位一体[J]. 自然辩证法研究 , 200211.
[3] John Searle. Intentionality :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1983. Vii .

 

(此文发表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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