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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道德责任的依据、表现与内化
   

从经济主义(以弗里德曼为代表)将公司经理层的责任界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到现代经济伦理学普遍承认企业的社会责任,无疑是人类伦理和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标志着经济活动试图超越其狭隘的经济效益层次而上升到了社会效益的水平。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遍关注中,企业的道德责任也被提了出来。但企业道德责任的依据究竟何在?内容表现在哪些方面?企业道德责任又是如何转化为企业的道德自律和企业良心的?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伦理学界的研究还处在初始的阶段。本文试对企业道德责任的依据、表现和内化等展开一些研究,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企业道德责任的依据

围绕企业道德责任的依据问题,近年来国外学术界提出了“利益相关者说”,“当然关切论”,“契约论”等理论予以解释。我们认为,这些观点无疑是颇富创意和启发性的,但又是不完整的。我们主张从综合论的角度来探讨企业道德责任的依据,认为企业道德责任的依据既存在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之中,又同社会契约的订立密切相关,还根源于企业行为选择的后果。因此企业道德责任的产生既源于企业所结成的诸种社会关系及其利益结构,又同企业自身的行为和主体追求密切相关。企业道德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它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对员工、客户、社会集体和环境保护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无论是作为人格化的社会经济组织还是作为由许多个人因共同利益有意识组合而成的群体主体,总体上都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产物,也必然结成诸种社会关系并在协调和解决这些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获得自己的生存发展。企业在创造自己社会关系的同时也受到这些社会关系的制约。每一种社会关系及其主体都有特定的利益和伦理要求,这就决定了企业在自己的生存发展中必然承担着特定的道德责任。企业道德责任的产生既源于企业所结成的诸种社会关系及其利益结构,又同企业自身的行为和主体追求密切相关。

首先,企业是一个追求利益并因此而形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组织。在企业所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与内部和外部各种利益主体发生关系。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行为对他们带来严重影响或者是要承担危险后果的那些个人和社会组织,包括员工、股东、顾客、用户、供货商、经销商、债权人、政府、社区等。在企业内部外部的各种利益关系中,必然形成企业道德义务和责任的依据。或者说,企业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利益相关者事实构成企业道德责任的主要来源。诚如理查德·E·渥库齐和乔恩·M·谢巴德在《公司的社会责任、道德统一以及日本经济的成熟》一文中所说的,理解企业责任的最一般方法即是通过“利益相关者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告诉我们,“相关利益者(包括客户、供应商、职员、股东、当地社区以及利益群体)被公司所影响,反过来也影响了公司。由于这一点,公司在追逐开明的自我利益时,必须考虑这些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这样,公司就可能参加不同的活动,从而使一个或者多个相关利益者受益,尽管这在短期内会花费高额的成本,但在长期会使公司受益。”参阅(美)乔治·恩德勒主编:《国际经济伦理:挑战与应对方法》,锐博慧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月版,第403—404页。)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有深刻的社会责任,不担负这些社会责任,就可能使企业的生存发展受损。这些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内外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的反映和折射,表征出企业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的伦理立场和态度。它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兼顾各方的利益,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考虑他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并力求使其实现和谐与平衡的发展。应当承认,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权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交易双方或利益相关者在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问题上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利益相关者管理模式追求和向往的实质是双赢互惠的经营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目标既与将一切道德归结为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和至上目标的极端利己主义不同,又与置自我利益而不顾一味选择那些能产生最大社会效益的利他主义有别,它是一种人我兼顾、己群诸重、互惠互利的道德价值类型。应该说,它是一种最符合企业道德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规范的价值类型。

其次,企业是人们因社会契约而缔结起来的法人组织。企业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企业法人类似于自然人,它是根据企业自身的意志来行动的独立的行为主体。企业所具有的独立法人地位,是企业承担道德责任的前提。托马斯·唐纳森和托马斯·邓菲提出了企业的综合契约论观点,坚持认为企业是一个能够为自己确立伦理行为规范的许多个人所组合起来的群体,这些个人在共同的任务、价值观或目标的背景下相互影响。企业的形成源于人们之间因接受核心价值观和共同任务而所达成的社会契约,其发展和繁荣也离不开人们对核心价值观和共同任务的信守和遵奉。“他们对共同体内规范形成程序的赞同,以及他们对结果的接受,构成对微观社会契约的一致同意。只要某人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他就有道德义务去遵守现存的真实的规范,那是由绝大多数的成员以其态度和行为公认为正确的规范”。(参阅(美)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赵月瑟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12月版,第52页。)在他们看来,企业的形成源于社会契约,其发展和繁荣也离不开社会契约。理性的缔约者在构建或组建企业组织时常常会接受一些有限的核心假设,即所有人都受到有界限的道德合理性的约束;经济体系和经济共同体中的道德行为的性质有助于决定经济交往的质量和效率,高质量、高效率的经济交往总比低质量的经济交往更为可取;与经济行为人的文化、哲学或宗教态度相符合的经济活动总比与之不符的经济活动更可取。这些核心假设的被接受,意味着经济行为人已经将自己的同意、意志与企业行为联系起来,使企业的道德责任成为可能。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有价值的。如果说利益相关者组织凸显了企业道德责任的必要性,那么企业的社会契约论则证实了企业道德责任的可能性。或者可以说,企业的道德责任是由构成企业的各个主体为了组织也为了自身的利益相互订立契约、同意某些核心价值、承诺按其行为所导引出来的,是组成企业的绝大多数人真实意思和愿望的表达,是直接服务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基本目标的。它要求企业务必使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企业各主体或全体员工的意志和愿望,保证契约的合理化实现。企业道德责任不仅是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对企业行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辩护。一个优秀、卓越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一个契约意识很强且能够主动维护契约、保证员工各项意愿得以顺利实现的法人组织。

再次,企业还是自由意志和行为选择的伦理主体。在伦理学理论中,责任的探讨和归咎是同人的行为能力、意志自由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是无法承担起一定的责任的,没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也很难要他承担一定的责任。企业是由大多数有行为能力和意志自由的人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共同体,理应承担自己所应负的道德责任。作为具有独立意志和自由选择其行为的伦理主体,企业应具有自身的道德责任意识和伦理精神。就像有道德的人是自己改造自己、自己发展和完善自己一样,有道德的企业同样也体现着主体自身的道德追求,是一群有道德的人的行为的整体化体现。著名经济学家德威特·R·李指出:“如果自由的享用没有个人责任的制衡,自由也将走向灭亡。我们中那些珍惜自由并理解自由的基础是多么脆弱的人的道德责任感会再次证实这一事实。”(引自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编著:《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林季红等译,第79——80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霍夫曼认为,企业道德责任必须建立在尊重和鼓励集体中单个成员的道德自主权的基础之上,优秀企业文化的本质特色就是对人的尊重以及给个人发表意见、施展才华的空间,因此不能因为坚持企业社团的优异就忽视了企业个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必要性,将个人归属于企业组织并不是把个人成员降低到大机器中的不负责任的齿轮。(参阅P·普拉利:《商业伦理》,洪成文等译,第102——103页)所谓有道德的企业,意味着企业的整体行为不仅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欢迎,而且也是主体自身主动发出的和自为自成的,是企业建设自身的伦理文化、提升自己的伦理形象和打造自己的伦理品牌的诸种作为所致。例如,企业对顾客的诚信精神,体现着企业作为社会人的人格精神,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的道德形象与社会的道德风气。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是否遵循诚信原则,是否具有诚信精神,实际体现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格,反映的是企业的精神文明程度。

企业道德责任是企业之为企业的内在规定性使然,是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和伦理主体的必然要求,贯穿企业行为和企业发展的始终。企业道德责任兼具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的双重品性。从规范伦理的视野关照企业道德责任,我们可以说企业道德责任是面向诸种社会关系的庄严承诺和诸种社会关系对企业的特定要求的辩证统一,属于马克斯·韦伯所说的“责任伦理”的范畴,其责任具有相对性、客观性和关系性。从德性伦理的角度探讨企业道德责任,我们可以说企业道德责任是企业素质和企业文化的核心,代表的是企业的德性和人格,即便他人和社会并未对企业提出特定的要求,企业自身也应当立足于尽职尽责去自完其身,这种责任无疑属于马克斯·韦伯所说的“意图伦理”或“神圣伦理”的范畴。企业道德责任,既可以是价值论和功利论的,又可以是道义论和义务论的。价值论和功利论的责任观是把企业道德责任作为一种价值和实现企业目的的一种手段,认为企业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就无法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很难取得长久而真正的效益。道义论和义务论的责任观把企业道德责任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和内在的要求,认为企业履行道德责任是企业提升自身素质和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履行道德责任哪怕不能带来物质上的收益仍然是十分有价值和弥足珍贵的,对企业来说道德责任心的养成始终是第一位和至高无上的。我们反对纯道义论和义务论的企业道德责任论,同时也不赞同纯价值论和功利论的企业道德责任论,我们主张在企业道德责任问题上把道义论和功利论结合起来,既把企业道德责任的履行视为一种谋利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手段,又把企业道德责任的履行视为一种神圣的使命和内在的义务,使企业责任的履行既崇高又实用,既伟大又平凡,体现出如同中国文化倡言的“极高明而道中庸”的价值特质。

二、企业道德责任的主要表现

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伦理实体和行为选择自由的伦理主体,应该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企业的道德责任是企业所应负社会使命和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那么,企业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道德责任呢?普拉利在其所著的《商业伦理》一书中用最低限度的眼光来看待企业的道德责任,指出在最低水平上,企业须承担三种责任:(1)对消费者的关心,比如能否满足使用方便、产品安全等要求;(2)对环境的关心;(3)对最低工作条件的关心。(普拉利:《.商业伦理》,洪成文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2月第1版第.98页。)普拉利还将企业的这三种道德责任视为企业活动最低限度的核心道德责任,认为首先企业有义务承担最基本的道德责任,即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而又性能良好的商品和服务。其次企业应当关心环境和减少资源消耗。最后一个层次的道德责任指的是企业作为共同体的责任。这意味着企业起码不能滥用道德责任。企业组织的这三种核心的道德责任,目的是为了保证最低水平的道德状况。又说我们所提出的三项企业道德要求可以为企业提供可行性、建设性的参考。最低的道德要求意味着企业应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而不危及基本的公共福利和共同的未来。赚钱与接受一定限度的道德要求是可以结合起来的。(同上书第99页。)普拉利关于企业最低限度和核心道德责任的论述对我们研究企业道德责任的具体内容是颇富启发意义的。

从较为广泛和普遍的意义上界定企业的道德责任,我们认为企业的道德责任是体现在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精神文化责任之中的,同时又同企业伦理建设密切相关的诸种责任的有机统一。企业的道德责任体现在经济方面主要有:(1)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和优良的服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2)用合乎法律和道德的方式赚取合理利润,满足员工、股东及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3)提供和主动缴纳国家税收,增强社会经济实力,达到富国强民的目的。企业的道德责任体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1)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2)遵循市场规则和各种交易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欺行霸市的行为;(3)坚持依法治厂和依法管理公司,使企业的各项责任制度化、法制化。体现在精神文化方面主要有:(1)把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视为生命,想方设法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2)确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的发展目标,以社会效益促进经济效益,以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3)强化企业的人文关怀和团队意识,发展和扩充企业的精神文化生命。

从比较狭义的视角来考察企业的道德责任,企业的道德责任可以用“敬业求精、贵和乐群”来概括。敬业求精是对内部员工和领导者的要求,它在实际的生活中化为职业道德的具体条规和指令,要求无论是领导者还是员工都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优异的工作业绩为企业和公众服务。敬业求精是一种深刻的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这种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始终视事业为神圣,视职业为生命的一部分,只要生命不息,便会勤奋不止。他们深感职业或岗位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贵贱之别,各行各业都可造就优秀人才,只要牢记“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的箴言,只要在自己的职业岗位上勤勤恳恳地劳作,精益求精地钻研业务技术,就一定能取得成功,走向卓越与辉煌。贵和乐群是对企业与外部关系的要求,要求企业将自己与他人和社会有机地联系起来,以共生、双赢、同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不仅使自己的成长和进步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和完善,而且能从其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成长和进步中发现并找到快乐。儒家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礼之用,和为贵”(《论语·述而》),和谐是一切伦理道德的精髓。即便是与儒家思想有异的管子,也十分强调和谐的重要意义与价值。他说:“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谐,谐故能辑,谐辑以悉,莫之能伤”。(《管子·外言》)这一观点强调了道德的和合与人际关系的和谐之间的必然联系,认为道德和合,民众就能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从而产生巨大的凝聚力量。乐群与贵和是辩证的统一。儒家认为,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能过群居的社会生活,而动物不能。荀子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人与动物相比,其优越性不在自然的生理本能力量,而在人能结合成群体所显示出的社会力量。严复在《天演论·制私》中也认为,人之所以能够“胜物”,个人之所以能够生存并能取得成就,关键就在于人“能群”。“能群者存,不能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梁启超对此也深有同感,他说:“人之所以不能不群者,以一身之所需求、所欲望,非独立所能给也,以一身之所苦痛、所急难,非独立所能捍也。于是乎必相引、相倚,然后可以自存。”(《新民说·论合群》)人离开了社会群体,不仅需求无法满足,欲望无法实现,苦痛无法消除,急难无法解脱,而且根本就无法生存。企业也是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独立解决自身生产经营的全部问题,它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要经销商供给,所需的能源要石油、电力等部门供给,生产机器需要制造业供给,产品生产出来还得有人来购买,其他企业也莫不如此,这就决定了任何企业都必须正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其满足,都必须尽到对利益相关者和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如果一个企业把赚取到的利润和好处全部用于自己独享,不善待员工、股东和其他社会公众,结果只会导致民心涣散,事业发展受损。只有与社会各界同乐,才会真正创造出一种现代企业伦理文化的氛围,使企业伦理和社会伦理实现和谐发展。

三、企业道德责任的内化

企业道德责任的内化即为企业良心。企业道德责任与企业良心是密切相关的两个范畴。一般地说,良心是一种意识到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企业良心就是企业道德责任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评价。企业良心以企业道德责任为具体内容,企业道德责任以企业良心为精神或心理依托。或者可以说,企业责任是外在的企业良心,企业良心是内在的企业责任,企业责任的内化即为企业良心,企业良心的外化即为企业责任。企业良心的有无主要是以企业是否意识到企业责任为判断依据,因此我们说企业良心是企业伦理中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使命感,是企业全体员工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觉意识到应有的使命、职责和任务而产生的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义务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企业良心是把企业责任转化为企业集体和个人内在的企业道德需要并使之成为企业道德评价的内在尺度,是企业人群行为选择和善恶评价的内在机制。因此,可以说企业良心是企业责任的心理依托和精神保障,强化企业责任重在培育企业良心。

日本著名企业家松下幸之助在一次演讲会上,回答有人问他“您作为一个庞大的跨国企业的总裁,有些什么职责?”的问题时,毫不迟疑地答道:“创造爱心。”松下幸之助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求公司职员在尊重和爱护自己的同时尊重和爱护他人,以造成一个团结一致、心心相印的公司道德环境。他说:“如果能够进一步做到彼此相互尊重,则会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松下幸之助:《松下企业经营谈》,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在美国,一些管理伦理学家甚至认为,管理者的行为归纳起来无非“抓组织”和“关心人”两大方面,而后者比前者更根本。爱科卡说:“如果你们将要组成一个团队进行活动,那么你们就必须相互关心。”这些看法和观点无疑是很有创见而又很深刻的,它揭示了企业责任与企业良心之间的辩证法。这也就是说,创造爱心即是履行企业责任的表现。企业爱心是企业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地体现出企业的伦理道德精神和人文精神。企业爱心不仅要求企业应当关心自己的员工,形成一种爱的企业文化氛围,使每一个员工生活和工作在具有浓浓爱意、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的场景之中,而且要求企业应当对顾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应当树立用户至上、造福社会的经营思想。企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企业服务的对象是客户,为客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信誉问题、生存问题,而且也是企业服务的宗旨。企业利益与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损害了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损害了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它不仅违背了企业的生产目的和基本宗旨,而且也破坏了企业的希望,损伤了企业的活力。

企业良心不仅集中地表现在企业爱心方面,而且也大量地通过企业诚心和义心表现出来。企业诚心是企业诚信精神的心理基础,它反映出企业在对待内外公众的真诚实意以及解决利益矛盾时的诚恳态度。企业诚心要求企业不论是在生产还是在服务上一定要坚持真实不欺、求真务实、遵守诺言、履行义务、讲求信誉的原则,始终并理直气壮地同假冒伪劣现象作斗争,同欺诈、敲诈和背信弃义的行为作斗争。综观今日世界,许多企业的挫败或悲剧都是导因于企业诚心的缺失和诚信精神的缺乏。一个没有诚心和诚信精神的企业是注定要垮台或自行倒闭的。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孟子·离娄上》)这就是说,真实不欺是自然的规律,追求真实不欺是做人的规律。极端真诚而不能使人感动的,只能是天下不曾有过的事情,而不诚是永远无法感动人的。荀子更说:“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至诚则无它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诚心守仁则形,形则神,神则能化矣;诚心行义则理,理则明,明则能变矣。······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荀子·不苟》)荀子把个人的道德修养归结为诚,认为人只要能够做到诚心诚意,就意味着在道德上达到了很高的境界。由此出发,荀子还把真实不欺视为政事的根本。由荀子的思想,我们也可以推论出,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同样是需要诚心或离不开诚心的。企业诚心集真心、实心和忠心、善心于一体,不仅以真诚相待、实事求是、诚实真笃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且也以与人为善、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方式表现出来。“红顶商人”胡雪岩创办的杭州胡庆余堂以“戒欺”为经营的信条,胡雪岩告诫生意伙计“凡贸易均着不得欺字,药业关系性命,尤为万不可欺,余存心济世,不以劣品戈取厚利,惟愿君心余之心,采办务真,修制务精······”正是由于这家店堂遵守了胡雪岩的商业信条,所以生意兴隆,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就对内关系来说,领导者诚心诚意地对待员工,也能赢得员工发自内心的尊敬和爱戴。对于具有人本倾向和人文意识的员工来说,领导者是否具有真诚关怀的心意,可能比什么都重要。任何不是出于真心实意的馈赠、奖励乃至提拔,都不可能真正打动和赢得员工的心。

企业义心表征着企业的公正之心、公道之心,体现着企业伦理文化的理性精神。它要求企业能够建树起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能够秉着公道正义的原则行为,正确处理企业文化中情理法的矛盾,不以私情害公义,不以个人好恶损公道。在一些企业里,由于提拔和报恩的价值观作祟,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公义与私情混淆不清的现象。有人不能信任自己的岗位工作,感到愧对的是提拔他的上司而不是他所献身的企业。这种情况表明私情压倒了公义。具有公义之心的企业应当把员工的目光引导到企业本身的发展完善上来,鼓励员工形成对共同体和组织的忠诚,将个人的私情置于公义的宰制与规约之下,使私情朝着理性化、公义化的方向发展。领导人在提拔和奖励员工的时候应本于公义之心而不是个人私情,受到提拔和奖励的员工也应当多些公义之心,少些个人私情,把对个人的感恩戴德转化为对企业和组织的感恩戴德。企业的公义之心还表现为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利以义取,见利思义,以义制利。被誉为“日本企业之父”的涩泽荣一在《论语与算盘》一书中指出:“若问致富之根本何在?则当以仁义道德、公正之理为根本,舍此,则所求之富则不可能持久。”在涩泽荣一看来,工商业肯定是要谋利的,不谋利国家就不能富强,“如果工商业没有增加利润的效能,工商业就毫无意义也没有什么公益可言。”但是谋利必须以道义为根本,“如果全为一己之利,根本不顾他人”,那就不是正当的利,而且也不可能长久。(参阅涩泽荣一:《论语与算盘》,第4页,第77页,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5年版)企业财富不仅要依照道义的原则来创造,而且也应当依据公义的精神来分配,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合理,使贡献大的得到更多的回报,同时也能够处理好贫富之间的差距,使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和大家可接受的“度”上。企业义心还包含了企业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包含了同不公道不公平现象作斗争,以维护社会公义和公道等内容。

企业道德责任是企业伦理的核心和重要内容。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道德责任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而逐渐突显起来,并将成为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强化企业道德责任,勇于承担企业道德责任,造就负责任的企业组织,事关企业的发展和繁荣,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经济伦理学会第四次大会(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入选论文,后发表于《道德与文明》2005年第6期。录入编辑: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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