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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基础和自由的中介
 

在迈向21世纪之际,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进入了历史转折的紧要关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作为社会调控系统的整个规范体系,包括道德规范、法律制度、政策体系、风俗习惯,等等,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它们有的必须废止,有的仍须留存,而各种新的规范也有待于确立或完善。破什么,立什么,留什么,应该有一个客观的依据。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即规范何以可能的问题。本文所要探讨的第二个问题,即自8由的中介或根据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记得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围绕着自由的内涵,曾展开过一场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与政治自由两者的关系上。这场争论虽然没有得出各方都能接受的结论,但深化了人们关于自由的认识,并留下了几个至今仍未解决的问题:自由与规范即自由与应然的关系;规范与规律即应然与必然的关系;自由、规范、规律即自由、应然、必然三者的关系;哲学所讨论的自由与其他领域的自由如政治自由的关系。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在讨论前两个问题的过程中,予以回答。

人的行为不仅受客观规律的制约,而且也受各种行为规范的制约。这两种制约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还是暗含着某种内在联系?当着我们对规律和规范的关系作深入的思考时,就会发现,一定的行为规范之所以能够确立起来、推行开去,总是有一定的客观根据,而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也会以种种方式渗入主体的行为规范。规律和规范之间、必然和应然之间是有某种内在联系的。这是因为,规范不仅要告诉人们该如何去做,而且应包含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最常见的理由是,这样做对社会有利、有价值。所以,确立规范不仅要考虑其价值如何,还要考虑它是否蕴含实现的必然性。规范既要合目的,也要合规律。

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适应和改造,要获得预期的成效,必须以遵循客观规律为前提。合规律的活动方式以它的成效起示范作用而逐渐被公众所接受,变成某种习俗即普遍的行为模式。当这种行为模式为整个群体或多数人所认可、模仿和遵从时,它就转化为一种行为规范。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能够保证主体活动的顺利和有效,是因为它反映了对象和活动的规律性。恩格斯在论述法律的起源时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538539)恩格斯的意思是,按价值规律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的普遍行为,被概括为共同规则,形成规范,而规范的形成经过了从习惯到法律这两个阶段,其作用在于“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即价值规律。恩格斯关于法律规范的形成和作用的论述,对于说明其他行为规范的形成和作用也是适宜的。行为规范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但根据其所处理的对象和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技术规范,在限定的意义上说是前规范。适用的对象是自然物和工具设备,调整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有一类是社会规范,适用的对象是人,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这两类规范形成的根源的探讨,可进一步揭示规范与规律、应然与必然的关系,说明规范何以可能的问题。

技术规范产生于生产实践,它反映的是自然规律和生产活动的规律。先进的制作方法和操作程序总是反映着一定的自然必然性,但当它仅为个别发明者所掌握和拥有时,只是一种技术、技能或手艺而不是技术规范,在限定的意义上说是前规范。一旦它被普遍认同并广泛运用于生产而成为一种人人遵守的行为模式时,它就转变成一种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是由对自然及人体的规律的认识和据之形成的操作程序转化而来的。这就是自9然必然性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技术规范的内在联系。通过这一联系,自然界的“自在的必然性”就转化成“为我的必然性”,即合规律的行为规范,进入生产领域。

社会规范有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群体内部的纪律规章、国家的政策系统和民族或地方的风俗习惯等等。这种种行为规范交织汇合成一个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调控系统。人类为了有效地适应和改造自然,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由此产生了“合理”地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理”是规范,合理就是合乎规范。因此,合理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是合乎规范地调整社会关系。

任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都需要一定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才能维系,而组织纪律、规章制度也总是不同程度地反映着某种因果必然性,而不是任意制定的。例如,在团体集会的场合,大声喧哗吵闹就会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喧哗与它所造成的消极后果之间有着一种必然的因果联系,当着人们认识到这种必然联系的时候,就会把这种认识转化为一种硬性规定即会场纪律。它规定:与会者不得喧哗吵闹(禁止性规范),举手经主席同意才可以发言(授权性规范),从而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由此我们看到了因果必然性是如何转化为团体的纪律的。

综上可见,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一样,都是理性把握客观必然性的产物,它们对主体行为的制约,说到底是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对主体的制约。人们把对规律和必然的认识转化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活动进行约束、指导和调控,以保证主体遵循而不违背客

观规律,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社会规范在一定时期总是同社会生活中的某种必然性相联系的。但也不能因此便说一切社会规范在任何时候都是客观必然性的反映,都可以万古常青地留存下来。社会领域的某一“规律”、某种必然性一旦退出历史舞台,与之相应的某种规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客观根据,必须立即废止。然而,已经丧失了继续作为规范的资格的那些条条框框,仍会苟延残喘一些时日,才寿终正寝。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行为模式固有的惯性,二是因为已腐朽的规范仍符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他们的维护。此外,我们还要看到,有许多刚确立的规范也不尽得当,甚至很不得当,这是因为人们对必然性的认识是一个过程,据之而确立的规范也难免包含某些非必然性的成分或歪曲反映必然性的认识成分。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否定规范是必然的反映,因为即使是对必然的歪曲反映,也是一种反映。

在以上的论述中,已一再涉及利益①及其评价在规范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它是规范得以形成的又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在必然性转化为规范的过程中,利益、价值及其评价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它是规范得以形成的驱动力和抉择者,它决定着是否要确立某种规范,究竟是制定命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从而是促进还是限制某种必然性的贯彻。而自从人类分裂为根本利益互相冲突的几大社会集团以来,这个利益中介就不再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主要是统治集团的利益。统治集团首先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全社会的利益来确立各种规范的。这种状况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表现得尤为突出,所以马克思、恩格斯10①此处的利益指的是有利于、有益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既然有物质方面的,又有精神方面的,相当于价值。总是强调,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至此,我们可以把必然转化为规范的过程图示如下:

必然认识必然形成相应的行为方式权衡利弊制定:命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这个式子用文字来表达就是:认识客观必然性,根据这种认识形成相应的行为方式,对行为方式的价值进行评价即权衡利弊,将有利于群体的行为方式提升为普遍的行为模式,形成命令性规范;将不利于群体的行为方式加以禁止,形成禁止性规范;将无损于他人和群体的行为,委诸个人的自由意志,形成授权性规范。换句话说,自在的因果必然性,经由认知的环节,内化为主体行为方式中的手段和效果的必然联系,即为我的必然性;为我的必然性经由行为者贯彻下去所产生的效果,作为价值客体,对作为价值主体的行为者和他所处的群体,会产生有利或不利的作用;因而人们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自觉或不自觉地对之进行评价,或肯定、褒扬、模仿、推广之,或否定、批评、禁止、惩处之,或听之任之许可之,久而久之便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

由此可见,对规律的认识和对与之相应的行为方式的评价,是规范得以形成的两个支点;在规范中凝结着真理和价值的成分,而并非仅有价值的成分。“规范系统总是逻辑地以价值的认定为根据”(杨国荣:《道德和价值》,载《哲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68),这是一些学者的看法。本文则进一步阐明:行为模式包含手段和效果这两个要件,只有手段和它的效果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的行为,才有可能成为行为规范。如果某类行为时而产生这样的效果时而产生那样的效果,而不必然导致特定的结果,怎么可以把它确立为行为规范呢?要知道,确立规范是为了引导行为,引导行为是为了达到预期的、确定的效果,如果行为与其后果没有确定的联系,引导行为就失去了意义,也无从引导。所以,凡规范所涵盖的行为,其手段与效果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必然联系,而这种“为我的必然性”,如上所述,只能是“自在的必然性”的人化或内化。这就是规范或应然所蕴含的双重必然(为我的必然性和自在的必然性)。由此,我们就可以深刻地理解,为什么恩格斯强调,“如果不谈谈……必然……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152153)

以上关于规范的形成机制,关于规范和规律、规范和利益的关系的探讨,可以在规范的立、废、留问题上,为我们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和取舍标准。在现时代,凡是已丧失客观必然性且不利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条条框框,都必须废止;凡是仍符合客观必然性且有利于多数社会成员的,便应予保留;而新的规范的确立,也必须以自然、社会的客观必然性和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为根据。对必然的认识,对多数或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的保障,这二者的结合,应是社会规范系统得以形成和完善的基础。

 

 

在探讨了必然和规范的关系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来考察规范与自由的关系。规范的作用在于保障主体活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而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就是自由,所以遵守一定的规范是进入自由境界的门户,必然性是通过规范这一中介而与自由发生联系的。

对正确的规范的遵循,是达到自由的条件,但它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是因为对规范的遵守有自愿、自觉和被迫、盲从两种情况。如果主体在某种外在因素的强制下遵守规范,那他是不自由的。只有在规范正确反映客观必然性,而且主体也自觉自愿地用它来约束、指导、调控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规范才是通向自由的桥梁;而自觉自愿地以一定的规范来约束和调控自己行为的状态就是自律状态。所以,客观必然转化为行为规范之后,是通过主体的自觉遵守即自律而通向自由的,在规范和自由之间也有一个中介———自律。这种自律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基础的行为规范,是行为者自己确立的,至少是认同的;其二,行为者对这些规范的遵循是自觉自愿自主的。这用康德的一句话来说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不过此处的“法”已不仅仅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律令,还泛指各类行为准则、行为规范,而且立法的根据也不是“先验的自我”或“天意”,而是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正确的行为规范,对于尚未认识到它们之所以确立的原因和客观根据的人们来说,是强制性的,他们对这些行为规范的遵守是被迫的,因而总觉得受到种种束缚,很不自由,很不自在。这是一种他律状态,但他律会向自律转化。当着人们认识到正确的规范是客观必然性的反映,因而是行为目标实现的保障的时候,他们对行为规范和准则的遵守,就会由盲目变为自觉,由被迫变为自愿,并养成习惯,渐渐达到“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

各种不同类型的规范对于引导主体走向自由的作用是不同的。

在执行命令性规范的过程中,主体的自由表现在: (1)自律者对合规范从而合规律的行为方式的选择,对不合规范因而不合规律的行为方式的放弃,是自愿自觉自主的,这就是意志自由。(2)凡规范都有普遍意义,命令性规范规定的只是一般的行为模式,而一般的行为模式在不同的场合可以有不同的施行方式。这就为主体在执行规范时,留下了自由设计、自主决定各种具体行为的充分余地。这也是意志自由的表现。(3)命令性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和活动程序是合规律的,因而是最节省脑力、体力和资源并且能获得最佳效果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相对于违反规范从而违反规律的蛮干及其恶果而言,这是行动的自由。禁止性规范是要限制那些违背规律而倒行逆施的行为。客观规律、客观必然性是不可抗拒的,是一定要贯彻下去的。这是我们无法取消也不能禁止的。企图限制规律取得自由无异于拔着头发想上天,必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我们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入、把握世界能力的提高,利用规律不断有所作为有所前进。从实践上的工具如水推磨到蒸汽机再到电子计算机,理论上的欧氏几何、星空几何或经典力学、相对论,已经展示并还将不断展示人类和个体自由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图景。

授权性规范对自由的作用在于把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选择权授予当事人,由他自主决定做或不做。在主体按照授权性规范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场合,主体的自由度显然比服从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要大得多。如果说命令性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是主体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义务,那么,授权性规范则是把权利赋予主体。在前一种场合,主体的自由主要表现在自觉自愿自主地履行某种义务如道德义务,以促进或限制,某种因果必然性发生作用;而在后一种场合,自由则是一种权利。如政治自由就主要是政治上的权利。当公民能够充分地拥有和行使其政治权利的时候,他在政治上是自由的。有人以政治自由是一种权利为理由来反对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对此,我们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系列政治权利?确立这一系列授权性规范的客观根据是什么?如果我们深入考察政治发展史,就会发现: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公职人员的权利,没有出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没有发表政见的权利,就像在封建时代那样,就必然导致独裁专制;如果人民获得并充分行使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系列政治权利,就必定能够建立起民主政府,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正是根据对这两种必然性的认识(这是一个漫长曲折血泪斑斑的历程),人民才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了赋予公民一系列政治权利的授权性规范。当着公民拥有并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系列政治权利的时候,就限制了前一种必然性的作用(防止了专制独裁),并且贯彻了后一种必然性(建立起民主政府)

在遵循命令性或禁止性规范的场合,主体是通过自律达到自由的,而自律就是自觉自愿地履行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所以,也可以说,命令性或禁止性规范,是通过履行义务这一中介来与自由发生关系的。而在按授权性规范所赋予的权利行动时,主体则是通过行使相应的权利来获得自由的;因此,授权性规范是经由权利的获得和行使这一中介来与自由相联系的。综合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说,规范与自由的中介是义务和权利。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尽了义务,一般能获得相应的权利;行使权利,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自由是从一定的规范出发的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统一,或者说自由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权利。

这样,规范和自由的关系就可用文字表达为,主体在实践中认识规律,并据之形成相应的行为方式;包括13行为者在内的群体对行为方式的价值(利弊)作出评价,或禁止或许可或鼓励,从而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人们依据一定的规范,自觉地履行义务,自主地行使权利,在调整群己关系、物我关系的过程中,创造幸福,达到自由。或者说,在把握自然与社会生活的各种必然性的基础上,确立相应的技术规范系统和社会规范系统,并据之去处理和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既包括改造与索取,也包括维护和协调),逐步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进入自由境界。这是一个“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过程,即根据自在的必然性(天道、天理),自己立法(人道、伦理),自己遵守的过程。但这不是一个消极顺应自然的过程,而是把自在的必然性化作为我的必然性而加以利用的过程。

讨论至此,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1·自由和规范的关系,说到底就是自由和必然的关系,因为规范是在对必然的把握和

利用的过程中形成的。

2·哲学的自由和各个领域的自由的基本关系,是“理一分殊”的关系;是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抽象和具体的关系。不应在两者之间设下楚河汉界,前者只能寓于后者之中。即使是在艺术创造、学术创新这些充满灵感的领域,也不能天马行空,率性而为。作诗要依照格律,思维要遵循逻辑,表达要符合语法。各类学术规范、创作规范对创造主体的约束是不可摆脱的,因为它们是艺术规律、思维规律、语言规律的体现。所以精神领域的自由也是

与必然性相关的,是自由之一般的殊相。

3·必然与自由之间存在着一系列中间环节,这些环节有认知、价值(利益)、规范、权利、义务、自律、他律等等。相对于这每一个环节,自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是创造价值(幸福)的活动,自由是相对于规范而言的,自由是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自由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等等。在这些命题中,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是根本的,其余都是派生的。该是把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伦理学、法理学、自由论贯通起来,建立“统一场论”的时候了。必然、应然、自由本来就应该统一起来。

根据以上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利益主体,为了获得相应的自由,既要争取和维护自己应有的各种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也要自觉地履行各种应尽的义务。由于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系统,在理想的状态下,是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客观必然性的反映;由于遵守规范是自然、社会各领域的规律尤其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所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的自由是同遵守规范的自律互为前提的。而规范的制定者,也必须根据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规律和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来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而不能以“朕即法”的方式来宰制天下。

(责任编辑:王生平)

 

(原文载《哲学研究》2001年第7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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