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西方元伦理学研究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此后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步受到重视,至今已有较大的发展。对其 20 年来发展的进程、成就、得失和前景的回顾、总结与前瞻,对于该领域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20 年来国内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两个阶段和主要成果概述
1989 年之前,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还不成气候,这表现在:
第一,对国外元伦理学的成果引介较少。国外的研究成果既包括西方元伦理学经典作家的著作,也包括国外学界关于西方元伦理学的评介性、综述性著作和论文。其中一些成果被翻译或介绍进入中国伦理学界,但是不多。当时,国内主要的西方元伦理学译著是摩尔的 《伦理学原理》、《伦理学》和艾耶尔的 《二十世纪哲学》、《语言、真理与逻辑》。此外,学界还翻译出版了两本国外学者对西方元伦理学进行评介的译著 《二十世纪伦理学》和 《一九〇〇年以来的伦理学》。这两本译著成为当时乃至今天学者了解西方元伦理学基本理论的主要参考文献。
第二,国内学者关于西方元伦理学的论文很少,也没有关于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专著出版。尽管有一些学者在他们的著作的某些章节中谈到西方元伦理学的一些问题,但是这些学者并非西方元伦理学的专业研究者,全书的主要目的也不在于介绍西方元伦理学。可以说,西方元伦理学在这一时期还没有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
近 20 年来,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学界系统地开展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该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9 年,万俊人在 《哲学动态》上发表论文 《科学·逻辑·道德———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纵观》及其续篇,一方面指出国内学界对西方元伦理学不够重视的现状,另一方面比较详细地阐述了西方元伦理学的缘起、流变、学科特点和理论价值等问题。此后,在整个 20 世纪 90 年代,学界对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取得了一些初步而有限的进展。说取得了一些初步进展,是因为在 90 年代,国内又陆续翻译出版了一些西方元伦理学的经典原著,主要有斯蒂文森的 《伦理学与语言》、塞森斯格的《价值与义务》、黑尔的 《道德语言》等。此外,还出现了一些西方元伦理学方面的论文。说这些进展是有限的,是因为经过了长达 10 年的时间,国内学界研究西方元伦理学的成果依然很少,只有 4 篇论文发表。而在著作方面,只有个别著作的个别章节谈到西方元伦理学,其中最重要的、最常被引用的当属万俊人主编的 《现代西方伦理学史》,该书对元伦理学按派别和人物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总的说来,在这期间,由于研究者很少,研究资料有限,国内对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比较单薄。
第二阶段,进入 21 世纪的 10 年,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全面推进,取得了不少成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国外研究成果的引入工作继续进行。经典的翻译工作继续展开,出版了罗斯的 《正当与善》、普特南的 《事实价值二分法的崩溃》等作品。此外,万俊人组织一批学者翻译了不少西方元伦56理学经典著作的片段,收入 《20 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一书。还有学者翻译了一些论文,例如 2008 年龚群翻译的 “布莱克韦尔哲学指导丛书”中的 《伦理学理论》一书,其中就有几篇西方元伦理学方面的文章。第二,国内学者研究西方元伦理学的专著出版。孙伟平的 《伦理学之后———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思想》、向玉乔 ( 笔名向敬德) 的 《西方元伦理学》,都是研究西方元伦理学的专著,此外还有聂文军研究摩尔元伦理学思想的专著 《元伦理学的开路人———乔治·爱德华·摩尔》。第三,一批硕士生和博士生开始把西方元伦理学作为研究对象,并选取西方元伦理学史上的经典人物和重要问题作为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第四,各类期刊共发表与西方元伦理学有关的文章近 70 篇,其中发表于 CSSCI 来源刊的文章近 40 篇。同之前相比,在进入 21 世纪的这十年间,学界对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热情空前高涨,取得的成果比较丰富。
二 20 年来国内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20 年来,学界对西方元伦理学的探索涉及该领域的各个方面:
1. 以西方元伦理学为研究对象
第一,西方元伦理学的缘起问题。万俊人认为,到了 19 世纪末,自然主义开始受到怀疑和挑战,伦理学内部的直觉主义倾向越来越明显,并在 20 世纪初诞生了直觉主义元伦理学。此后,现代自然科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人文科学包括伦理学产生了科学化的影响,元伦理学分析的科学性要求越来越突出,这导致 “维也纳学派”之后的元伦理学更多地带有科学化的印迹。向玉乔认为,西方元伦理学的兴起是由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垄断阶段,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经济危机、物欲横流、对传统道德原则的拒绝、对一切道德传统怀疑和否定,于是伦理学家开始在一个无价值的封闭世界中生活和研究问题。孙伟平还指出,由于当时的哲学已经开始了语言学的转向,这种新的哲学范式必将导致道德哲学领域的变革。
第二,西方元伦理学的对象域或问题域。孙伟平认为,西方元伦理学主要研究以下五类问题:( 1) 讨论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主题和范围; ( 2) 分析道德术语、概念的意义和用法,分析道德判断、命题的基本性质和功能; ( 3) 寻求道德判断的正当理由和根据; ( 4) 探讨道德思维的模式、方法与规则; ( 5) 探索伦理学的各种可能的研究方法。此外,向玉乔追踪了近几十年来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扩充了西方元伦理学的问题域,这主要包括道德视角问题、道德事实和科学事实的关系问题、道德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道德与道德主体体验的关系问题、道德心理学问题、道德辩护问题、道德规范性问题,等等。
第三,西方元伦理学的地位和价值。学界普遍认为,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元理论,是整个伦理学学科的基础,是对伦理学理论前提的反思和探索,是伦理学自我反省的工具。关于西方元伦理学的价值,学者们提出了不少观点,笔者总结如下: ( 1) 就其对于伦理学这个学科的影响而言,它揭示了规范伦理学的局限性,拓展了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使得伦理学不仅是一门为人的行为提出规范性指导的学科,而且也可以包括对道德语言进行意义澄清、对道德推理进行逻辑分析的内容。( 2) 就其对学者的社会责任的影响而言,过去的规范伦理学家往往肩负为人的行为提供道德指导的重任,然而很多情况表明,伦理学家并不比一般民众更易于解决道德难题,这使得伦理学家陷入很尴尬的境地。相反,西方元伦理学的出现使得伦理学家从过去的规范创设者、行为引导者的身份中解脱出来,转而变成一个语言分析家。伦理学家不必承受提供道德原则、解决道德争端的重担,道德责任大大减轻。( 3) 就伦理学研究的方法而言,西方元伦理学将语言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方法引入伦理学这个学科,对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进行意义的澄清,对道德推理做出了很有见地的分析,指出传统伦理学在语言使用上的混乱和错误,消除20 年来国内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走向、成就与得失57了因为语言混乱而导致的各种道德分歧、矛盾和误解。这使得后来的伦理学家在分析道德问题时,无法忽视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的作用。
第四,西方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西方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那些贯穿西方元伦理学发展始终的问题,同时也正是根据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西方元伦理学分成各个不同的学派。向玉乔认为,西方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主要有三个: ( 1) 基本价值词的定义问题; ( 2) “事实”和 “价值”的关系问题;( 3) 道德实践问题。将这三个问题作为西方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究竟是否准确,提出的基本问题是否过多抑或有遗漏,学界可以进一步展开争鸣。
第五,西方元伦理学的历史流变。大多数学者都比较客观地介绍了西方元伦理学从直觉主义到规定主义的发展进程。学界在对西方元伦理学的流变的研究中,非常注重各个流派理论产生的渊源及其优缺点,着力考察流派变迁的理论根源。例如在介绍直觉主义时,学者们阐述了西季威克直觉主义的奠基作用,尔后引出摩尔的元伦理学,接着阐述摩尔为代表的直觉主义元伦理学过度神秘化的缺陷,然后引出情感主义的理论。而在对情感主义者的讨论中,一方面强调 “维也纳学派”和维特根斯坦的理论对他们的影响,另一方面指出情感主义通过对道德语言的分析得出道德语言非逻辑性、只有情感意义的特点,而对情感主义观点的批驳引发了规定主义的兴起。
第六,西方元伦理学的缺陷。尽管西方元伦理学有很大的理论价值,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万俊人认为,西方元伦理学偏执于狭隘的科学主义和逻辑主义,其研究游离于现实生活之外,只讲形式,不谈内容,“只看病,不开药方”,不重视规范伦理学的成果,对实际生活不提供任何指导,这违背了伦理学的本性。孙伟平认为,西方元伦理学家过分地投入到对语词的分析研究中,忽视了对道德规范的基础、前提、合理性以及道德规范确立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伦理学的 “元问题”的研究,具有片面性,没有触及伦理规范的人学前提和实践基础。他还指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不仅有对语言精确性的要求,也有对语言模糊性使用的要求,一些修辞手法 ( 如隐喻、反讽等) 表述了更加丰富的信息和意义。此外,不同的民族、文化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人,常常有不同的 “弦外之音”、“言外之意”,脱离了语言产生的实际状况,一味追求语言的精确性,这是否可行,是值得商榷的。
第七,西方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争鸣与融合。向玉乔指出,西方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在现代进行了尖锐的对峙与激烈的争鸣,但在后现代进行了富有戏剧性的融合。特别是 20 世纪末期,西方规范伦理学家和元伦理学家都不再坚持严格区分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思想路线,而是以 “开放”和“宽容”的态度对待伦理学理论上的纷争,不少西方元伦理学家也开始研究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内容。因此,西方元伦理学的问题域被大大拓展。
2. 以西方元伦理学的某一流派或人物为研究对象
第一,关于直觉主义的研究。既有关于该流派的总体性研究,例如有学者研究了直觉主义的发展历程、理论价值和缺陷、面临的困难等问题,又有针对代表人物所做的详细研究,其中对摩尔的研究最多、最为系统。在近 20 年的西方元伦理学研究成果中,关于摩尔的研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很多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结合摩尔的 《伦理学原理》和 《伦理学》,介绍了摩尔关于 “善”不可定义的观点,对以进化论、快乐主义和形而上学为代表的自然主义的批判,摩尔的功利主义观点,以及对理想事物的讨论等内容。聂文军对摩尔的元伦理学思想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不少有价值的见解。
他的研究包括: ( 1) 摩尔元伦理学的方法论。聂文军把摩尔的元伦理学方法归纳为如下四种: 直觉主义方法、绝对孤立法、有机统一原理、语言分析法,其中直觉的方法与语言分析的方法在其方法论中处于中心地位。( 2) 摩尔的实践伦理学。聂文军认为,摩尔的实践伦理学主要有以下特征: 具有后果论性质和功利主义色彩,在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之间进行折中,具有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性质。( 3) 摩尔思想的二重性。在内容上既包括了元伦理学,也包含了规范伦理学; 在研究方法上既把语言分析法当做手段,也因为其迷失于语言分析而把手段异化成为目的。( 4) 摩尔的问题意识。聂文军注意到摩尔在 《伦理学原理》中多次采用提问的方式来展开研究,认为对于摩尔来说: 其一,不同的 “问题”对伦理学有不同的重要性; 其二,不同的 “问题”需要有不同的研究手段; 其三,不同的 “问题”导致答案的真理性有所区别。
还有一些学者对罗斯的理论开展了初步研究,主要包括: ( 1) “正当”与 “善”的关系问题。学界普遍指出,一方面,罗斯认为 “正当”是一个伦理术语,不能用非伦理学语言来定义它; 另一方面,“正当”与 “善”都是伦理学中的最基本概念,也不能用 “善”来定义它。因此,“正当”是伦理学中最基本的、需要通过直觉把握的概念。( 2) 显见义务理论。学界普遍认为,罗斯的显见义务理论是对康德理论的某种修正,同时对功利主义做出了进一步的批评,避免了康德主义在处理实际问题中出现的尴尬。陈江进认为,显见义务理论具有 “义务论”和 “多元论”的特征,这是其优于后果论的地方。但是,罗斯的显见义务理论的基础是直觉主义,因此他的观点也不可避免具有直觉主义普遍具有的缺陷。陈真还指出,罗斯的 “显见义务”理论具有方法论意义,它启示人们在伦理学研究中也能选取一些理想状况来研究理想的道德公理。
第二,关于情感主义的研究。既有关于情感主义这个流派的整体性研究,也有对代表人物的思想的述评。
研究的问题归纳起来包括:
( 1) 情感主义出现的理论背景。万俊人、江传月等认为,情感主义的诞生最直接地受到了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正是在 “哲学语言逻辑分析”、“证实原则”、“拒斥形而上学”这三大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关于价值语言的情感主义的观点。周枫进一步追溯,认为情感主义最早始于近代英国,其初始动机是为了批评感觉论和快乐主义,经过休谟的改造,转向对理性主义的批判,并在 20 世纪发展为情感主义元伦理学。
( 2) 情感主义的基本观点。江传月认为,情感主义的代表人物关于道德语言的观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价值判断是情感的表达; 价值判断是主观的; 价值判断无真值; 价值判断具有非认知性。
( 3) 情感主义的理论价值。学者一般都认为,情感主义继承了摩尔的分析路径,对道德语言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分析,探索出道德语言实际使用中的非认知性的一面。江传月认为,情感主义说出了关于价值的部分真理,指出人们在进行价值判断时主观要素的作用。
( 4) 情感主义的缺陷。江传月认为情感主义有如下缺陷: 忽视了价值的客观性,过分夸大了主观因素,具有极端性; 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潭,将价值判断视为情感的记号,不考虑任何内容,为西方元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弊端推波助澜; 将价值判断一概斥为无意义,武断而简单地将价值排除于世界之外 ( 该学者显然是以早期极端的情感主义理论为评价对象。实际上,情感主义后期代表人物斯蒂文森已经部分地纠正了这些缺陷———笔者) 。周枫指出,情感主义将 “价值根源于人”误认为是 “价值根源于人的情感”,忽视了价值判断形成中的理性因素。陈郭华不同意情感主义关于价值判断不可证实的看法,通过对情感、普遍语用学和理性的考察,捍卫价值判断可证实的观点。张言亮研究了麦金太尔对情感主义的批评,指出情感主义的理论基础在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但是这种对立是否绝对正确值得商榷。此外,情感主义将意义与功能混淆,认为价值判断的功能是非描述性的,因而就没有描述意义。
( 5) 对情感主义主要代表人物的研究。由于学界已经有西方元伦理学相关流派发展史的专著出现,因此同直觉主义的研究类似,情感主义主要代表人物 ( 主要有罗素、石里克、卡尔纳普、赖欣巴哈、艾耶尔、斯蒂文森等) 的观点几乎都已被引介。其中,对斯蒂文森的研究相对较多,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斯蒂文森和过去的情感主义者相比,在理论上没有那么极端,显得比较温和; 另一方面,过去的情感主义者只是对自己的理论做出初步勾画,没有很系统、深入地研究,而斯蒂文森是情感主义的集大成者,理论最系统、最完善。对斯蒂文森的研究主要包括: 态度分歧和信念分歧的区别; 语言的两种意义 ( 描述意义和动态意义) ; 两种工作模型; 伦理分歧的解决方法 ( 理性分析与劝导法) 。对于斯蒂文森的观点,学者们普遍批评说,因为他将伦理分歧的解决都诉诸最终态度上的一致,因此伦理学就是研究如何达到某种态度的问题,这样一方面否认伦理判断具有内在逻辑的可能,另一方面在方法论上将伦理学变成了心理学,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万俊人还认为,仅仅强调伦理语言的情感意义,虽然可能将其与科学语言区分开来 ( 这一点尚值得商榷) ,但是它能否将伦理语言与美学语言、宗教语言区分开,仍是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
第三,关于规定主义的研究。近 20 年来,学界对规定主义的研究重点集中在其代表人物黑尔身上。在万俊人、孙伟平的著作中,一般认为情感主义之后,西方元伦理学发展到语言逻辑分析学派,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即属于该学派,因此他们除了介绍黑尔之外,还引介了图尔闵等语言逻辑分析学者的观点,在此笔者不再一一详述。
对黑尔的研究主要包括:
( 1) 道德语言的特征。黑尔提出,可普遍化和规定性是道德语言的主要特征。关于 “可普遍化”,学者们认为这是黑尔对康德 “普遍立法原则”的继承,通过对道德语言的可普遍化特征的论述,黑尔实际上驳斥了情感主义关于道德判断主观性的断言,但是他提出的只是纯粹形式化的道德推论原则,因此是无内容的形式规则。
孙伟平还介绍了一些批评意见: 其一,不是在所有的情境中提出的道德判断都包含可普遍化特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们只是针对特殊情景做特殊判断。其二,“可普遍化”要求人们考虑 “类似人”和 “类似的情境”,但是这个“类似”如何界定,是需要考虑的。其三,“可普遍化”未必是 “正当”行为的充要条件。关于道德语言的 “规定性”,学者们认为,“可普遍化”特征可以将道德语言与命令句区分开来,而 “规定性”则将道德语言和描述性语言彻底分开。孙伟平提出,黑尔将道德语言一概视为一种规定性语言也不全面,因为有时候我们使用道德语言并非是在规定别人做些什么事情,可能是一种宣告、内心独白、纯粹陈述性的或者只是一种评价性用法,这些都不等于关于义务的规定性用法。万俊人认为,黑尔的 “普遍规定主义”理论,使科学与价值的重新和好成为了一种理论事实。
( 2) 道德判断的逻辑推理问题。情感主义认为道德语言不存在逻辑问题,但是黑尔反对情感主义的这种看法,提出道德语言可以进行 “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席天扬把黑尔的这种观点称为元伦理学中的亚里士多德主义。黑尔进一步认为,在逻辑推理中,只有在至少有一个价值判断存在的前提下,才可能推出价值判断; 以纯粹的事实判断作为前提,不可能得出价值判断。席天扬认为,黑尔的这一结论表明,伦理学必然追溯到一些不可化约的准则。林五星认为,黑尔尽管在道德推理的层面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割裂了,但是结合其关于道德语言的 “可普遍化”和 “规定性”的思想来看,他也肯定价值判断包含的描述性内容,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弥合了事实和价值之间的鸿沟。对此有学者并不认同,认为黑尔给出的道德推理规则实际上是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绝对割裂开,因而他并没有实现事实与价值的弥合。
( 3) 道德思维的层次。学者们都注意到,黑尔一方面继承直觉主义的观点,认为道德思维具有直觉的部分; 另一方面认为其还有批判思维的部分,即通过对道德概念和事实语言的逻辑分析,在道德原则中做出选择。
( 4) 黑尔的功利主义思想。黑尔积极支持功利主义,通过语言分析的方法,为功利主义提供新的解读并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孙伟平认为,黑尔的功利主义有三个特点: 以 “普遍规定主义”元伦理学为理论基础; 调和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 实现义务论和后果论的结合。席天扬指出,黑尔的观点为未来伦理学的发展指明了一条道路,对罗尔斯等人的学说产生了影响。
( 5) 黑尔向规范伦理学的转向。20世纪之后的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大多是以应用伦理学的面貌出现的,黑尔的规范伦理学的转向就表现在其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上。学者们普遍认为,黑尔其实是运用其元伦理学的分析方法,澄清生命伦理学中各种混乱不清的命题,然后分门别类地予以解决。这种研究问题的方式,受到学者们的一致好评。
第四,关于自然主义和描述主义的研究。国内对这两个流派的研究很少。有个别成果是关于自然主义的研究,如李江凌研究了培里的价值论,马如俊研究了杜威的自然主义伦理学。关于描述主义,学界关注的要点有: 道德语言的描述性和非描述性特征; “善”的标准的确定; “事实”和 “价值”之间二元对立的弥合等问题。孙伟平认为,描述主义的出现,代表自摩尔以来日渐式微的自然主义重获新生。
3. 对西方元伦理学的若干主要观点的研究
第一,关于摩尔的 “自然主义谬误”的研究。聂文军指出,摩尔所谓的 “自然主义谬误”产生的原因是传统伦理学一方面企图给不能下定义的对象下定义,另一方面将事实和价值、“善”和 “善的东西”相混淆。宗小卜指出,摩尔提出的 “自然主义谬误”,将伦理学家的视线从行为规范转移到基本概念上来,客观上扩大了人们道德认知对象的范围,并且首次将逻辑分析引入伦理学,这些都是有重大意义的。但是,聂文军也认为,摩尔的观点具有局限性: 将 “善”和事物完全割裂开来,那么 “善”就是没有物质基础的 “善”,事物也是与人无关的没有价值维度的事物,这显然是片面的。因此他提出应该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角度,重新考虑事实和价值的关系问题。可以说,这种研究视角的转变,在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是赞同的,并且正在为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解决该问题而努力,孙伟平的 《事实与价值: 休谟问题及其解决尝试》是这方面的代表。
第二,关于 “善”是否可以定义的研究。关于这一问题,学者们大致有三种态度。( 1) 不予评价。有些学者只是客观陈述摩尔的观点,并不表明是否赞同摩尔。( 2) 反对。有些学者反对摩尔的看法,认为 “善”是可以定义的,例如王海明认为 “善”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效用性。( 3) 回避。有学者对摩尔 “善不可定义”的观点尽管不能做出有效的反驳,但是显然也无法就此接受这种观点,因此也不愿意表示赞同,认为尽管我们不能定义 “善”,但是可以认识 “善”、使用 “善”,我们没有必要执着于追求 “善”的定义,因为一门科学如果只是执着于追求某些语词的定义是不合理的。
第三,关于摩尔 “开放性问题”论证的研究。摩尔的 “开放性问题”在西方是一个研究、争论百年的问题,国内学界直到近年才有学者开始对之进行研究。陈真提出,开放性问题至少有以下缺陷:( 1) 该论证是分析的悖论,既要求通过对 “善”的概念分析得到新的关于 “善”的知识,又要让 “X是善的吗”是不包含任何信息的同语反复,这显然是一个过分的要求; ( 2) 一个定义导致开放性问题并非是该定义不成立的充分条件; ( 3) 摩尔只是驳斥了有限的几个自然主义定义,不能以此证明所有的自然主义定义都是错误的; ( 4) 根据非认知主义的观点来看,“善”有可能不是一种用来指称某种性质的语词; ( 5) 如果 “善”是无法定义的、看不见摸不着的、非自然的属性,我们就很难决定事物的善恶; ( 6) 即使开放性问题论证成立,也只是反驳了某一特殊的自然主义的理论 ( 语言学上的自然主义) ,而非所有形式的自然主义。除了以上观点,刘隽还提出,一方面,摩尔的论证是以 “善”的意义的特殊性为前提,实质上是将要证明的结论当做前提; 另一方面,这种论证似乎可以用来驳斥所有的定义。但是,“开放性问题”论证毕竟还是有很大价值的。陈真指出,它一方面表明了伦理语言和自然语言相比具有特殊性,即其规范性特征; 另一方面说明伦理语言还可能具有适真性,这些都是后来元伦理学研究的焦点问题。可以说,“开放性问题”是一个影响了西方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问题。
三 国内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不足与前景
第一,国内西方元伦理学 20 年来的研究,尽管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存在很多不足:
( 1) 没有运用元伦理学的范式与方法独立地开展研究。元伦理学的工作是对道德语言进行意义的澄清,西方元伦理学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范式与研究方法。国内学界在学习和介绍这些方法的同时,应该独立地将之运用于元伦理学的问题研究。有学者指出,我们可以利用西方元伦理学的成果,为各类规范的语言研究提供方法,可以尝试着独立地分析一些价值词,如 “公平”、“正义”、“自由”等。但就目前情况来20 年来国内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走向、成就与得失看,学界进行的主要是对 “工具”本身的研究,而没有学会独立地用 “工具”去解决问题。这表现在,研究中介绍和转述的多,比较性、应用性的研究少,很少有自己独立的观点,基本没有论战出现。
( 2) 西方元伦理学的基础知识还有待于进一步传播。一方面,有学者对相关理论缺乏准确、深刻的理解,因此对某些观点做出了不恰当的评价,例如有学者认为既然摩尔说 “善”不可定义,那么我们关于事物的善恶判断就是不确定的,是依靠感觉进行的,这显然有违摩尔的思想。另一方面,有的成果还存在观点上的错误,例如有的学者将黑尔为代表的规定主义误判为认知主义,有的学者错误地认为达沃尔等人对 “开放性问题”的改造完成了直觉主义对传统伦理学的批评 ( 从作者行文来看,达沃尔等人对 “开放性问题”的改造绝不是直觉主义式的) 。
( 3) 研究的范围比较窄,有不少空白点。学界对西方元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描述主义基本很少展开研究,对个别重要观点和命题的研究也不够。
( 4) 对国外研究成果的了解不够。除了一些名家以外,大部分学者引证的材料要么是仅有的几部西方元伦理学经典的译本或是 20 世纪 80 年代就已经翻译过来的国外介绍、研究西方元伦理学的资料,要么是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对外文文献的直接研究不够,一些比较重要的资料还没有得到研究者的重视。
( 5) 对西方元伦理学的最新进展跟踪研究力度不大。西方元伦理学从摩尔至今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国外的成果已是汗牛充栋,特别是最近这几十年,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课题和过去相比已经大大扩展。而国内近20 年来的研究,除个别学者以外,主要还是以西方元伦理学发展初期的摩尔、斯蒂文森、黑尔等人为研究对象,显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
产生上述不足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 1) 西方元伦理学是西方分析哲学和伦理学结合的产物,这种精细地分析概念、澄清意义的工作具有很大的难度,而中国学界一直以来就没有语言分析的传统,很难掌握西方语言分析的范式。要很好地使用语言分析这个 “工具”,就必须首先知道这个 “工具”究竟是什么,应该怎么用,所以 20 年来,学者们几乎都在引介和评述元伦理学。正是因为对一门刚刚进入学术视野且又难度极大的理论需要一个长期而艰难的消化过程,所以无法独立地开展应用性的研究。关于分析哲学的研究也是如此。国内学界在这方面的不足,直接制约了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深入和应用。
( 2) 元伦理学发源于西方,要研究原汁原味的西方元伦理学,就必须阅读大量的西方文献,因而对学者的外文水平要求相对较高。很多语言分析类的著作,即便翻译成中文,也难以读懂,更何况是外文原文! 所以对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也是在艰难的阅读中寻找营养的过程。其中可能有误读、有遗漏,这些都可能造成研究中的偏差。正因为元伦理学研究的难度如此之大,所以关注的人不多,难以形成团队。
( 3) 西方元伦理学只重视语言分析,不重视内容,其理论极其抽象晦涩、脱离实际,这使得学者们在花费大量的精力研究一门艰深的学问的同时,又对这种无内容的学问的价值产生了怀疑。这种情况往往导致研究者对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兴趣丧失。在关于元伦理学研究的一些学位论文的 “后记”部分,可以看到研究者遭受的 “折磨”。有人甚至自问 “花费数年时间研究语言的意义问题,究竟价值何在;如果整个伦理学的研究也只是在分析个别语词的意义,这个学科又有什么价值”。语言分析的路数和方法要在伦理学界展开所面临的困难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第二,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尽管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难度极大,但是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可喜的现象,并有望在未来的研究中延续:
( 1) 近几年,有一些学者开始进行比较性研究。研究的内容不仅包括西方元伦理学内部代表人物的思想比较,而且还有西方元伦理学家和传统元伦理学家思想的比较; 还有学者尝试着将斯蒂文森和马克思的伦理学方法论进行比较。随着研究的深入,这类比较研究的成果会越来越丰富。
( 2) 随着研究者外文能力的提高,以及一些在国外从事过相关研究的学者加入到国内的研究队伍中来,国内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视野将会大大拓展。近几年,西方元伦理学的一些新近成果已经引起国内学界的关注。例如向敬德在 《西方元伦理学》一书中,介绍了元伦理学中的道德实在论和道德非实在论、道德心理问题、道德语言规范性来源的问题等。这些成果过去没有进入国内学界的视野,因此学者们不熟悉,也没有人开展研究,但是在未来肯定会引起学者们的重视。此外,国外对于我们已熟悉的一些 “老问题”的新研究也将引起我们的关注。例如,国内学者对 “开放性问题”并不陌生,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辩护和反驳,在西方轰轰烈烈地进行了百年,有许多新成果,而国内学界了解得很不够。不过,自 2008 年开始,已经有学者开始注意到这个 “老问题”的新发展,并撰文向学界引介。可以想见,在未来还会有其他一些 “老问题”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新热点。
( 3) 尽管 20 年来,对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主要是引介性的,但是已经有学者初步尝试运用西方元伦理学的积极成果,独立开展研究。例如,我们曾经对 “公平”分门别类地进行分析和讨论,运用语言分析的方式对 “机会公平”、“规范”、“规范何以可能”等语词和命题进行意义的澄清。在讨论 “规范”的发生学机制时,我们阐明了 “对因果必然性的把握”和 “对行为后果的价值评价”共同构成规范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显然和黑尔 “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作为前提可以推出价值判断”的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处。此外,王海明也对伦理学的几个基本概念做出了精当的分析。相信在未来的研究中,会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借鉴西方元伦理学的范式与方法,独立地研究自己提出的问题,形成中国自己的元伦理学。
( 4) 西方元伦理学的研究队伍将会不断扩大。从已发表的成果来看,大部分西方元伦理学的学者分布在清华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单位。随着西方元伦理学在国内影响力的扩大,近几年来,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的部分学者开始加入到研究队伍中来,与同道一起进行艰苦而不懈的探索。
【参考文献】
[1]万俊人主编: 《现代西方伦理学史》( 上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科学·逻辑·道德———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纵观》,《哲学动态》1989 年第 7 期; 《科学·逻辑·道德———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纵观 ( 续) 》,《哲学动态》1989 年第 8 期。
[2]孙伟平: 《伦理学之后———现代西方元伦理学思想》,江西教育出版社,2004; 《赫尔的功利主义思想述评》,《南京社会科学》2001 年第 8 期; 《论赫尔的普遍规定主义伦理思想》,《求索》2002 年第 2 期; 《试析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学术旨趣及学术价值》,《天津社会科学》2005 年第 1 期。
[3]李江凌: 《价值与兴趣: 培里价值本质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聂文军: 《元伦理学的开路人———乔治·爱德华·摩尔》,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G. E. 摩尔的实践伦理学》,《道德与文明》2005 年第 2 期; 《G. E. 摩尔伦理学的方法论特征》,《伦理学研究》2005 年第 1 期; 《G. E. 摩尔伦理学思想的两重性》,《吉首大学学报》2005 年第 1 期; 《论 G. E. 摩尔的 “自然主义谬误”》,《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 年第 4 期; 《G. E. 摩尔的问题意识》,《哲学动态》2006 年第 8 期。
[5]向敬德: 《西方元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6]陈郭华: 《价值判断是不可证实的吗?》( 学位论文) ,复旦大学,2006; 《价值判断不可证实吗? ———对逻辑实证主义等关于价值判断理论的批判》,《云南大学学报》2007 年第 5 期。
[7]马如俊: 《论杜威的自然主义伦理学》( 学位论文) ,复旦大学,2006。
[8]郑树梅: 《C. L. 斯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二元方法的研究》( 学位论文) ,复旦大学,2006。
[9]陈江进: 《善何以定义正当? ———论罗斯对理想功利主义的批评及其启示》,《兰州学刊》2006 年第 2 期; 《罗斯“显见义务”论思想探析》,《道德与文明》2009 年第 3 期。
[10]陈真: 《道德研究的新领域: 从规范伦理学到元伦理学》,《学术月刊》2006 年第 10 期; 《罗斯的初始义务论及其方法论意义》,《江海学刊》2007 年第 7 期; 《决定英美元伦理学百年发展的 “未决问题论证”》,《江海学刊》2008 年第 6 期。
[11]戴兆国: 《摩尔伦理学思想探析》,《哲学研究》2008 年第 12 期。
[12]年来国内西方元伦理学研究的走向、成就与得失63[12]龚群: 《重新审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湖北大学学报》2004 年第 1 期。
[13]郭立东: 《事实—价值问题上的情感主义理论》,《宜宾学院学报》2004 年第 2 期; 《斯蒂文森的伦理学方法论》,《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4 年第 2 期。
[14]侯忠海: 《试论摩尔的 “善是不可定义的”》,《湖北大学学报》2002 年第 5 期。
[15]江传月: 《论情感主义价值理论》,《现代哲学》2001 年第 4 期; 《论黑尔的价值语言理论》,《学术研究》2002年第 3 期。
[16]江雪莲: 《元伦理学的理论地位和价值》,《齐鲁学刊》1996 年第 2 期。
[17]李喜英: 《元伦理学的伦理意义辨析》,《学海》2007 年第 3 期。
[18]林五星: 《黑尔元伦理学对事实与价值的弥合》,《贵州社会科学》2007 年第 3 期。
[19]刘隽: 《“开放问题”论证之诸争论》,《天津社会科学》2008 年第 6 期。
[20]刘林鹰: 《伦理学基础语言的事实性———驳伦理学的非认知主义》,《怀化学院学报》2008 年第 7 期。
[21]刘尚明: 《元伦理学对价值词的语言分析及意义》,《兰州学刊》2005 年第 1 期。
[22]骆婷: 《摩尔 “善”的不可定义》,《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 年第 12 期。
[23]马如俊: 《自然主义伦理学中的 “善”》,《道德与文明》2006 年第 1 期。
[24]唐文明: 《现代元伦理学家论伦理学的性质》,《浙江学刊》2002 年第 4 期。
[25]铁省林: 《直觉及其问题———现代直觉主义伦理学析评》,《河南大学学报》2004 年第 2 期。
[26]王海明: 《谈元伦理学》,《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2 年第 2 期; 《元伦理学范畴新探》,《华侨大学学报》2008年第 1 期; 《再论元伦理学范畴———从先哲的定义说起》,《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8 年第 9 期。
[27]席天扬: 《当代元伦理学中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简析黑尔对 “道德语言”的建构》,《东岳论丛》2006 年第5 期。
[28]向玉乔: 《西方元伦理学的三个基本问题》,《伦理学研究》2004 年第 5 期; 《复兴中的西方元伦理学》,《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年第 5 期; 《西方元伦理学解析》,《南昌大学学报》2005 年第 4 期; 《元伦理学崛起的历史原因探析》,《伦理学研究》2006 年第 1 期; 《西方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争鸣与融合》,《道德与文明》2007 年第 3 期。
[29]肖峰: 《从元伦理看科技的善恶》,《自然辩证法研究》2006 年第 4 期。
[30]徐梦秋: 《公平的类比与公平中的比例》,《中国社会科学》2001 年第 1 期; 《规范论的对象和性质》,《哲学动态》2000 年第 11 期; 《规范何以可能》,《学术月刊》2002 年第 7 期。
[31]颜青山: 《论伦理命题的意义》,《伦理学研究》2004 年第 6 期。
[32]杨立平: 《艾耶尔对价值断定的界定及意义》,《船山学刊》2000 年第 1 期。
[33]杨松: 《康德、黑尔与普遍主义》,《道德与文明》2009 年第 1 期。
[34]袁晖: 《赖欣巴哈元伦理学研究》,《东方论坛》1994 年第 2 期。
[35]曾志: 《道德判断与伦理学的非形而上学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 年第 1 期; 《道德判断与伦理学的情感主义化》,《北京大学学报》2006 年第 5 期。
[36]张传有: 《黑尔: 建构伦理理论与伦理实践的桥梁》,《武汉大学学报》2002 年第 6 期。
[37]张言亮: 《麦金太尔对于情感主义的批评》,《科学·经济·社会》2006 年第 4 期。
[38]郑树梅、陈根法: 《马克思剩余价值伦理方法———斯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方法之探析》,《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 2 期; 《现代西方伦理语言语用立场的确立———析维特根斯坦和斯蒂文森的意义理论》,《求索》2006 年第4 期。
[39]周枫: 《情感主义及其当代意义》,《哲学研究》2007 年第 1 期。
[40]宗小卜: 《摩尔的 “自然主义谬误”理论现代价值浅探》,《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 年第 4 期。
( 责任编辑 冯瑞梅)
原文载《哲学动态》2011 年第 1 期,录入编辑乔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