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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实现途径
 

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实现途径问题是欧阳康教授为开展社会认识论第二期研究提出的主攻方向课题之一。围绕这个课题,武汉大学哲学系原理专业的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和博士生先后举行了两次研讨.讨论中涉及到社会认识客体的内涵及其特点、社会认识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社会认识科学性的实现途径诸问题。现将这些问题的讨论内容综述如下。

一、社会认识客体的内涵及其特点

博士生倪勇认为,确定社会认识客体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从客体上才能把社会认识与一般认识区分开来,使社会认识论能够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但社会认识的客体,既不能解释成“人”,也不能解释成“社会性的存在”.因为社会认识的客体即是社会本身,而“人”或“社会性存在”在本质上与社会是一回事,用“人”或“社会性存在”去规定社会认识的客体无异于同义反复。因此对社会认识的客体的说明只能从社会与自然的区别入手。外在于人及其活动的自然界与社会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但一旦进入实践领域,自然与人及社会就交织在一起。作为人类实践的对象之自然,不再外在于人及社会,而是与人及社会相互关联,甚至是人类活动的结果.马克思把这种“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称为“人的现实的自然界”.,这种现实的自然界与人及社会的关系又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加以说明。如果它在生产中仅作为生产的被动性要素出现,它就仍滞留在自然范围之内。反之,如果它作为主动性要素出现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它就成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社会认识客体界定为作为生产主体的人及其相互关系了。从外延上看,社会认识客体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的实体要素,它包括:(1)作为生产主体的人,(2)作为主体力量之一部分的外部自然力,以及(3)经过消费环节转化为主体力量的产品.二是社会的关系要素,指社会实体要素的相互联结,尤其是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组织结构,如家庭、团体、阶级、国家等.三是社会各要素间的矛盾运动即人类社会发展演化的历史。当然,社会与自然的划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因为自然界、人、产品等无不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

博士生导师欧阳康教授对“社会”的内涵作了具体分析.他认为社会认识是相对于自然认识而言的,社会认识的特点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历史的特殊性带来和规定的.从认识论上看,社会历史的特点可以举出很多,例如,它是自然—社会—人的统一,是以人为中心而连接起来的自然—社会系统;它是个体—群体—社会—人类的统一,是以个体为基础而建立和存在的社会性存在物;它是历史—现实—未来的统一,是以现实为中心而连接起来的由历史向未来不断进化的过程;它是自然历史过程—自我意识过程—自主创造过程的统一,是在自我意识中得到反映和自觉的自然历史过程和在自觉意识支配下的自主创造过程;它是目的—行为—结果的统一,是在行动中展开的目的和在结果中实现的行为;是求真—求利—求善—求美的统一,是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统一等。以上各个方面,各个要素,各个过程都既是统一的,又是相对独立的,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分离的,对立的,冲突的,有一种价值多元的倾向。这种情况都会影响到社会认识,使社会认识的真理性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博士生袁银传对社会的外延作了进一步划分。他认为,社会认识论是对社会认识的哲学反思,它以社会认识作为研究的客体对象。而对“社会认识”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社会性的认识或日认识的社会性,其中“社会”是作形容词用的。二是以社会为客体、对象的认识,其中“社会”是当名词用的。社会认识论中的“社会”显然是第二种含义而非第一种含义,因为任何认识都是具有社会性的,如果社会认识论所研究的是认识的社会性,那就没有必要在一般认识论之外再建立一个社会认识学科了。社会作为名词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要素层面的社会,即社会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是有特定功能的有机开放系统。对社会的构成要素作共时态考察,可将之区分为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要素等。其二是结构层面的社会,即社会是各种要素组织起来的结构方式或曰是人们总体的活动方式.其三是形态层面的社会,即社会所指称的是特定的社会形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劳动出发,从人们的普遍交往和社会关系出发切入社会,认为社会是人们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汪信砚教授强调社会与自然分界的困难性.他说,当我们把社会认识论的对象界定为关于社会的认识时,必然面临一个问题:什么是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分界在哪里?因为所谓社会认识是与自然认识相对的,而社会认识不同于自然认识的特点正是由于社会不同于自然的特点引起的。然而当我们试图回答上述间题时,又感到极度的迷惘,因为我们很难在社会与自然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界限。不过,社会与自然划界问题上的困难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观察问题的特殊视角引起的.在科学层面上,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在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时都不会为这类难题所困扰.社会与自然划界上的困难是属于哲学层面的,因而也只能用哲学的方式来解决.在哲学意义上,我们只能将社会理解为人的活动及其结果,它包括诸多的实体因素和关系因素,当然也包括作为活动主体的人本身及其相互间的各种复杂关系.所谓社会认识,也就是对于人们的活动及其结果的认识.

博士生萧诗美认为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没有必要事先过多地纠缠于社会认识的客体是什么的问题.其理由有三:第一,追问社会认识的客体是什么,也就是对社会本身作出规定,而这即等于对社会认识客体的认识。反过来,认识社会的过程,也就是规定被认识的客体是什么的过程。在认识社会之前先规定被认识的客体对象是什么,这是一种已经过时的传统哲学的本体论思考方式,故不足取。第二,社会认识的客体和主体是相互规定,相互生成的。要分别地确定它们的内涵,尤其是外延是什么很困难。把社会认识的客体规定为与自然事物相对的社会事物,必遇上一些事物既是自然的,又是社会的,陷入概念游戏,始终扯不清.如果一定要讲客体是什么,也只能从内涵上作出规定,至于外延,可以让它模糊一点。概念的外延即是其所指,明确外延,给对象进行划分,是实证科学的方法。一般哲学概念与实证科学概念的区别之一就是内涵明确而外延模糊.第三,有必要问一问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对象到底是直接的社会存在,还是人们关于社会的认识。社会认识论如有志成为哲学,它的研究对象就只能是后者,即对人们的社会认识活动的再认识,或说关于社会科学的哲学思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认识论类同于科学哲学。正如科学哲学以自然科学为研究对象那样,社会认识论也应以社会科学为其研究对象。这样社会认识的客体与社会科学的客体自当是一致的。再说,离开各门具体社会科学的规范要求又怎么能抽象地一般地确定社会事物与非社会事物的界限呢?

 

二、社会认识的客观性与科学性问题

 

肖中舟副教授认为,讨论社会认识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问题,先必须确认社会认识的经验性质,因为经验性是科学的本质属性之一。在他看来,社会认识在性质上如同自然认识一样,是一种经验性的认识,其一切成果都是在人们的后夭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这里所谓“经验”的对立词是“先验”而不是“理论”。在人们的社会认识中,既有常识的或感性层面的反映,也有科学的或理论层面的反映,后者虽然有很强的理论色彩,但从起源上讲,仍然具有经验性。那些对现存的社会历史客体进行描述、分析的各门社会科学理论无一不是经验性的理论,即使是那些由一系列规范原则构成的规范体系如道德科学和法学理论,也都是来自人们的后天经验,而不是象康德所认为的那样是源自人们的先验构造。突出社会认识的经验性,实际上就是坚持了社会认识的科学性,至少也是为社会认识可以象自然认识那样达到科学性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理由,而这一点对于我们所研究的社会认识论的合理性至为重要.因为我们都认为社会认识论的宗旨是要为人们科学地认识社会提供方法论的原则指导,但假如我们不首先突出社会认识的经验性,不首先为社会认识科学化的可能性提供论证,那么,即使我们为社会认识论确定的宗旨事实上是正当的,也会因为缺乏对社会认识的经验性的明确阐述,而使我们的这一研究宗旨变得唐突,甚至使人感到莫名其妙.

博士生赵凯荣认为,认识论是关涉客观性的“认识”,与主观的“认为”决然不同,这是科学化的前提。然而在社会认识论中存在着属人的客观性,即“依赖于人”但“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具体说,这种依赖于人的客观性,对统治者们或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对最广大民意或人心向背而言,表现为一种主观性,但对非统治地位的集团、个人、意识形态,或非主流的社会团体、个人、意向来说,则表现为一种强硬的客观性。任何一种东西一埃产生就会有其自身的客观性。从广义上说,这种主观表现为客观的客观性也具有普遍的意义。经过这样处理的客观性就超越了休漠、康德的界限,并克服了由其带来的对世界的二元割裂的理解,使主体、主观的东西有可能诉诸这种新的客观性并予以科学化。当然这样的客观性必须从普遍性上加以理解才能科学化。这也可以同实践标准协调起来。因为实践本身不会说话,实践标准最终要回到人的认同者的多寡中来加以制定。总之,当主观性上升到普遍性并进而上升到客观性的时候,社会认识的科学化就不难达到。

欧阳康认为,社会认识论研究不应当仅仅是描述性的,也应当是规范性的。它的任务不仅在于客观地真实地再现人们在实际生活和科学活动中是怎样认识社会的,尤其应当指出人们怎样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认识社会,并为他们更加自觉地和有成效地科学认识社会提供科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论指导.因此,科学性问题应当是社会认识研究的焦点问题和轴心问题。社会认识论第一期研究主要是描述性的,第二期研究应当进到规范性阶段。进行规范性研究,关键是要解决社会认识科学性的评价标准及其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一般科学研究中,科学性主要是在客观性、真理性意义上使用的,它又常常与精确性、确定性、可l化性等相关连。衡盘一门学科是否达到了科学,就是看它是否找到了自己相对确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以及能否运用这些方法去客观、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对象,以至建立起反映和再现这些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的体系性的知识或理论体系。这种标准一般说来还是近代自然科学的标准。按照这种标准,很多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至今还没达到科学水平.但我们确实又看到,半世纪以来,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不仅迅速地发展起来,并且起到了现代科学体系的前沿、甚至成了公众最寄予希望的科学(丹尼尔·贝尔语)。在这种意义上,要考虑到社会认识和社会历史以特殊性及其与一般性的统一中解决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评价标准问题。汪信砚认为,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目的,不在于简单地描述实际的社会认识活动,甚至也不在于一般地解释社会认识何以可能和怎样可能,而主要在于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社会认识活动。也就是说,应该通过探索社会认识的本质和特点,为人们的社会认识活动提供正确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论指导,从而使人们能够更加科学地认识社会.但“科学的认识社会”显然不同于“科学的认识自然”。人们关于自然的认识本质上是一种对象意识,“科学地认识自然”就是要获取一种与主体的主观状态无涉的,关于自然对象的客观真理.而社会认识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自我意识,社会认识中主体与客体的自我涉及,认知和评价的相互渗透,以及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使它几乎不可能过到自然认识中的那种科学性。社会认识的目标不仅仅是求真,它同时也伴随着求善、求美和趋利。科学地认识社会就是要使人们关于社会的认识达到真、善、美、利的统一,或者说要使它实现真理与价值两大尺度、两大原则的统一。

萧诗美认为,社会认识的科学化要看对“科学化”作何理解。如果按照自然科学的标准科学化,则孔德的实证社会学,以及我们从西方引入的社会学,包括“社会科学”这个概念,都是在努力使社会认识科学化。但这种科学化对社会认识论来说,未必是理想的,全面的。因为这种科学化力图排除社会认识中的价值和人文因素,扼杀社会认识中主体的个体性。社会认识的科学化应立足于科学与人文,真理与价值的统一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放弃科学尺度社会认识不成其为科学,撇开价值因素不成其社会认识.使二者统一就是社会认识科学化的实现途径。

 

三、社会认识科学化的实现途径

 

 

欧阳康认为,社会认识活动包含以下内在矛盾运动:(1)滞后性与超前性,很多事件只能在发生后才能被人们认识,但人们又总是力图超前地预见未发生的事件.(2)反映性和创造性,客观地反映社会历史事件和运动,同时又力图进行观念的创造,去建构更加理想的未来。(3)回溯性与前瞻性,对社会历史的回溯与对未来的前瞻是任何时代的人们都必然具有的认识趋向。(4)认知性与评价性,不仅要客观地描述和反映历史和现实,还要对其作出合理性、正常性、公正性等价值评判,认知与价值统一是社会认识最重要的特点。(5)解释性与决策性,不仅要观念地解释社会历史,尤其要指导人们的行为,作出决策,建构实践观念,并付诸实践。(6)制导性与监测性,实践观念一旦形成便对人们的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并通过人们的活动得以展开,而在展开过程中又必须把实践观念转化为监测标准并伴随活动进程而实施动态监测、调检,以取得最佳效果.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倾向给社会认识科学性的评价带来种种困难,必须在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在认知性和评价性,在客观性与主体性,在真理性和合理性的具体历史统一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全面把握和科学说明这些复杂情况正是社会认识方法论研究的任务。

肖中舟提出,社会认识活动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缠绕上。但他认为,对这个特点不能仅仅解释成主客体在认识中的相关性,如主体从客体中直观自身,主体和客体同质异构,主体的需要愿望对客体的制约和客体对主体的需要愿望的造就等等,因为这类主客体的相关性在自然认识中也是存在的.在他看来,社会认识中独有的特点是主客体两极同时发生的主客体二重化现象.所谓主客体二重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认识活动中,一定的社会认识主体对所面临的社会客体进行认识时,他的客体也把他作为他的客体而加以认识。这种二重化之所以能够发生,就在于在社会认识的许多情况下,被主体所认识的客体与主体一样,也是具有思想意识并从事实践认识活动的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设想这些被一定主体人所认识的人不能使他们自己也处于主体的地位,并把他们所关注的一切事物,包括认识他们的那些人,作为自己的客体加以认识,因为在任何时候,具有认识能力的人是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一旦当那些被人所认识的人把认识他们的人当自己的对象加以认识时,这种主客体二重化现象的发生就不可避免了。这种现象使得社会认识表现为一种类似于对奕的双向对策活动。由此还导致社会认识中的其他独特现象,如客体故意给主体制造假象,主体的认识直接成为客体行为变化中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等等。这些都是社会认识之外的其他认识所不具有的特性。

萧诗美根据社会认识区别于自然认识的三个特点提出社会认识科学化的三个原则:(l)价值不中立,社会认识中存在着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非认知因素如情感、意志、利益等等的影响,因此其科学性只能在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中才能达成.(2)个体性突出,不同角色、身份、地位、情趣的人对同一社会事件见仁见智,很难达成共识,各个体主体间的差异和个体主体与整体主体间的差异不易简化,因此其科学性必遵循最大多数原则.(3)标准相对化,社会认识中公用的评价尺度只能在历史中慢慢形成,而且与许多现实因素(如评价主体的权力地位)有关,因此其科学化应该遵循可接受性原则。

赵凯荣认为,社会认识论与古典自然科学不同,必须采取宽容的方法,即在不危及结论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的反例和例外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认识论只是一种“辩护理论”,而不是“证明理论”。这样社会认识就是关于信号(规则性)的认识,它以放弃“噪音"(偶然性)为代价,它只关心“信号"(如波旁王朝的复辟),或者说只认为“信号”真,“噪音”假。这样,社会认识只能是“大规模预报”和“长期预报”的意义。但这不是说社会认识不能相关于小数量和短期甚至瞬时事件,不能认识偶然性,而是说有关这类的认识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认识。对于科学化的具体操作,他提出三条办法:(1)对必然性,以可能的概率逼近,使“大规模预报”和“长期预报”与“最大数”和“最小数”原理相对应。(3)对可能性,以系统的优化组合原理逼近,此点也可以结合对策论加以操作,即可以用概率的出现率加以明确。(3)对“相信”的判定,甚至是关于道德、情感、审美的评价都可以从人的主观普适度中加以明确。此外,还要从模糊性(外延不清,内涵明确)的一致性符合度和混沌性(外延明确,内涵不清)的涨落放大加以说明。

 

(贵任编辑  严真)

 

原文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6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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