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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原理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解读
 

[摘 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哲学的诞生地和秘密,这个秘密可以概括为“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有别于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理解的“不同性质的东西的对立同一”。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关键步骤是将德国古典哲学的“主体—客体”范式用于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既相当于又不同于传统理解的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马克思哲学中的三组基本关系及其相应的矛盾运动都可以用主客体的对立和同一来描述: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中,对象化意味着主客同一,异化意味着主客对立;在人对物的关系中,私有财产意味着主客对立,共产主义意味着主客同一;在人对人的关系中,主奴关系意味着主客对立,自由个性意味着主客同一。因此,该原理对于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具有重要建构作用。

[关键词]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主客体的对立和同一;对象化和自我异化;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主奴关系和自由个性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有一著名论断,认为《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1](97)。该论断很容易引起进一步的追问:那么马克思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在国内外众多马克思哲学研究者中果然不时被提出,而且其答案竟是惊人的一致,都认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就是马克思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笔者通过对《手稿》连续十年的教学和研究,也深有同感。至于蕴藏在这篇《手稿》中的秘密到底是什么,研究者们见仁见智,各有各的看法。依我们的看法,这个秘密可以概括为“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本文的主要动机就是想通过对《手稿》的深入解读把马克思哲学的这个核心秘密揭示出来。

 

一、“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有别于“不同性质的东西的对立同一”

 

我们之所以把“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称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原理”,是为了把它同列宁的一个重要论断关联起来。列宁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的摘要》中,研读到黑格尔《逻辑学》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时,试图对辩证法的核心或实质做出某种概括,于是就有了他的那个著名论断:“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2](192)无独有偶,马克思在 第5期萧诗美等: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原理: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性分析,也是针对着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而来的。这意味着马克思和列宁都是从黑格尔的“绝对理论”中发现了辩证法的秘密,区别在于列宁从黑格尔《逻辑学》的“绝对理念”中发现了辩证法的核心规律是“对立同一”,马克思从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绝对理念”中发现了辩证法的核心原理是“主客体的对立同一”。

这两个发现都指向辩证法的核心之处,但它们在思想史上的意义是不一样的。首先,意味着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的意蕴不一样;其次,表明马克思和列宁批判继承黑格尔辩证法的路径不一样;最后,如果我们把这种差别放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进程中来理解,还会发现它们正反映了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辩证法的不同理解。在传统理解中,我们都知道辩证法的核心规律是“对立同一”,为什么一定要在“对立同一”前面加上“主体和客体”的限制,强调它是主客体的对立同一而不是随便什么东西的对立同一?因为“对立同一”这个公式事实上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其一是像毛泽东那样理解成“不同性质的东西的对立统一”[3](320);其二是像马克思和黑格尔那样理解成“主客体的对立同一”。这两种不同的理解涉及到辩证法的本质。因为按照马克思和黑格尔等辩证法大师的观点,只有主客体的关系才可能是对立同一的关系。如果不是主体和客体,而是两个不同的客体,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虽然也能讲出对立同一,但这种对立同一只是形似辩证矛盾,实则只是知性层次上的差异或对立。关于差异、对立、矛盾的关系,黑格尔在《逻辑学》第二部分“本质论”中讲得很清楚,当然也很专业,所以我们这里不便引用。好在马克思的《手稿》本身即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论证。在“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这节手稿的最前面,马克思特意插入了一段重要文字:“无产和有产的对立,只要还没有把它理解为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它还是一种无关紧要的对立,一种没有从它的能动关系上、它的内在关系上来理解的对立,还没有作为矛盾来理解的对立。”[1](78)这句话看起来是区分两种不同的对立,其实是区分“矛盾”和“对立”;简言之,矛盾是能动的内在的关系,对立则是外在的被动的关系。实际上,这就是辩证法和非辩证法的区别。因为“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体地说,辩证法是研究自在之物、本质、基质、实体跟现象、‘为他存在’之间的对立的。”[2](213)这表明辩证矛盾所谓的对立同一实际上是指本体与现象的对立同一;联系思维和表述结构,那就是主词和宾词的对立同一;再联系思维和表述的内容,就是某物自身和它自己的他物的对立同一[2](190-195)[4](257);如果某物具有意识功能,自身与他物的关系就成了自我与对象的关系。

因此,总的来说,辩证矛盾的规范含义应该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同一。用马克思的实例来说:私有财产自身固有的矛盾是“作为财产之排除的劳动,即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和作为劳动之排除的资本,即客体化的劳动”[1](78)。在此,劳动和资本的关系被明确表述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就这种关系本身来说,正是对立同一的关系。换言之,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同一(矛盾)提到纯哲学层面上来说,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同一(矛盾)。马克思毕生研究的另一重要矛盾,所谓商品内部的两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也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体自身具有的自然属性,商品的价值则表现在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交换关系中。因此,要问一件商品值多少,必须由它的交换对象说了算。用纯哲学语言说,商品的价值不在其自身,而在其自身的他物即交换对象上;这个对象或者是另一个与之等价的商品,或者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因此,商品自身价值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否定之否定和对立同一的过程:它的所值即自我肯定,意味着它的自我否定,即不是自身,而是自身的他物,而这种自我否定,恰恰又是它的自我肯定———它在不是者(对立面)身上是其所是(对立同一)。马克思分析“20麻布=()1件上衣”的价值关系:“麻布通过上衣表现自己的价值,上衣则成为这种价值表现的材料。前一个商品起主动作用,后一个商品起被动作用。”[5](62)在此,麻布和上衣作为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就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马克思把这种关系阐释为典型的辩证矛盾:“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是同一价值表现的互相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两个要素,同时又是同一价值表现的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两端即两极,这两种形式总是分配在通过价值表现互相发生关系的不同的商品上。”[5](62-63)马克思还说:“这种反思规定是十分奇特的。例如,这个人所以是国王,只因为其他人作为臣民同他发生关系。反过来,他·535·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63卷 们所以认为自己是臣民,是因为他是国王。”[5](73)“反思规定”是黑格尔在《逻辑学》的“本质论”中讲对立同一规律的用语,意思是每一方的本质都反映在自己的对方之中。

马克思在此更用实例说明了所谓反思规定就是矛盾双方(国王与臣民)的相互规定和相互映现,通常表现为对立面的相互依存关系。马克思进而由商品的内在矛盾谈到人的社会存在:“在某种意义上,人很像商品。因为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着镜子,也不像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做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做是和自己相同的。因此,对彼得说来,这整个保罗就以他保罗的肉体成为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5](67)这说明人之为人或人的自我确证也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首先是自我肯定,想把自己当做一个人;结果却是自我否定,发现这个人不是自身,而是自身的他物,即另一个人———他人、别人;最后从他人回到(即反思、反观)自身,确证自己也是同别人一样的人。所谓以他人来反映自己,意味着他人即是我的所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他人和自我(矛盾双方)是对立同一关系。这种关系显然只有在主体和客体或本体与现象的关系中才能出现。我们说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必须是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根本原因也是因为只有主客体的关系才可能是对立同一的关系,若是两个不同的客体对象,其间就不可能出现这种对立同一关系。试想彼得和保罗两个人,如果不是作为主体和客体,而是作为两个不同的客体对象,我们说两者具有同一性,彼得即是保罗,保罗即是彼得,那是什么意思?不是混乱,就是诡辩。在《手稿》中,马克思讲得较多的是“对象性关系”,而不是“主客体关系”。《手稿》中关于对象性关系的基本思想是:凡对象性存在物,不仅自身必须是对象,而且在自身之外要有对象,这样它对于第三者来说才是一个对象,才获得对象性的即客观的规定。

简言之,有对象性关系的东西必定是互为对象的,即黑格尔说的“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4](255)。也只有这样,双方才是对立同一的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种对象性构成关系不仅存在于人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而且遍存于万物之间。所以马克思说:“太阳是植物的对象,是植物所不可缺少的、确证它的生命的对象,正像植物是太阳的对象,是太阳的唤醒生命的力量的表现,是太阳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表现一样。”[1](106)这里的太阳与植物或植物与太阳的关系,显然都是作为本体与现象或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用说这种关系也是对立同一的。足见马克思在《手稿》中大量使用的“对象性关系”其实就是本文所谓的“主客体关系”。

 

二、“主体—客体”范式从抽象思维领域进入到感性实践领域

 

所谓主客体关系其实并不神秘,它源于人的意识活动结构。人的意识具有意向性结构,因为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关于某物的意识首先是一种对象意识,在对象意识中本来就有对象与自我的关系,但是这个关系在单纯的对象意识中是潜在的,不为人所意识到,只有到自我意识的层次上才变为自觉的,为人所意识到。这意味着主客体关系只出现在自我意识中。事实上我们只要体验一下,就会发现人的每一个自我意识都是一个主体—客体的格局:客体是被意识到的自我,主体是意识到这个自我的自我。

据此可以说,所谓主客体关系其实就是自我意识的结构。因此,在高扬主体性或自我意识的德国古典哲学中,主客体关系简直就是其万变不离其宗的基本范式。康德哲学的主题不用说是主客体的关系问题。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费希特讲的是“主观的主体—客体”,谢林讲的是“客观的主体—客体”[6](3)。其实黑格尔自己的哲学,如马克思所说,也是由斯宾诺莎的“实体”和费希特的“自我意识”再加上他本人的“绝对精神”构成的主客统一体[7](341-342)。马克思在《手稿》中对黑格尔的这种主客关系论作了评述:“这就是神秘的主体—客体,或笼罩在客体上的主体性,作为过程的绝对主体,作为使自身外化并且从这种外化返回到自身的、但同时又把外化收回自身的主体,以及作为这一过程的主体;这就是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圆圈。”[1](114)

由马克思的评述可知黑格尔的主客体关系只是纯概念纯思维的辩证法。其他几位德国古典哲学家讲的主客体关系也都是发生在理性思维和思想意识内部的。马克思批判继承德国古典哲学和实行哲学革命的关键步骤,并不是如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把精神第一性简单地颠倒为物质第一性,而是把德国古·536· 第5期萧诗美等: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原理: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典哲学中这种“主体—客体”的思想范式,从纯思想纯意识领域中解放出来,推广到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中去。这种改造工作正是在《手稿》中完成的。在《手稿》中,马克思针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自我意识外化论,提出了他自己的实践唯物主义的自我对象化理论:“一个有生命的、自然的、具备并赋有对象性的即物质的本质力量的存在物,既拥有它的本质的现实的、自然的对象,而它的自我外化又设定一个现实的、却以外在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不属于它的本质的、极其强大的对象世界,这是十分自然的。这里并没有什么不可捉摸的和神秘莫测的东西。”[1](104)

正因为主客体关系有以上两种不同形式,所以马克思在《手稿》中讲到了两种不同的自我二重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58)这两种自我二重化都是主客体关系,区别在于前者仅发生在思想意识中,后者则是既在意识中、同时又在现实中同步发生的。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人的实践活动本身是有意识的、知行合一的活动。马克思论证:“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1](57)

该论证足以表明:在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中,就像在自我意识中一样,也有自我与对象的区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事实上只要我们承认人的实践是有意识的,并且采取知行合一的实践论思维方式看问题,就不得不承认在实践中也有自我和对象的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结构。由此我们看到,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原理“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与黑格尔哲学的核心原理“思维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是一种批判、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其中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客体的对立同一,到底是抽象思维中的,还是感性实践中的。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本文着意强调马克思讲的主客体对立同一是感性实践活动中的主客体对立同一。至此,“实践中主客体的对立同一”范式与传统理解的仅仅作为辩证思维方法的“对立同一”规律共显示出两层区别。第一层区别表现在:这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同一,而不是随便什么东西的对立同一;这实际上是辩证法和非辩证法的区别。第二层区别表现在:这种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是发生在感性实践活动中的,而不是发生在纯粹思想纯粹意识中的;这实际上是唯物论和唯心论的区别。这种解释方式与传统理解的“两个对子”是不一样的。

 

三、“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既相当于又不同于矛盾的两重性

 

再看主客体间的那个关系是怎么回事。主客体关系还原到命题结构上,就是主词和谓词的关系;而主词和谓词的关系就是联系动词“是”。关于这个逻辑系词的哲学意义,黑格尔在《逻辑学》第二篇“本质论”第一部分的“反思规定”中有过系统阐释,简略地说,“是”表示主词和谓词是同一的,“不是”表示主谓之间是有差别的,而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内在的对立即是“矛盾”[4](247-259)。理解逻辑系词的哲学意义需要一定的限制:“是”的意义不是“属于”而是“等于”,其含义不是“具有某某性质”而是“是某某东西”,而且主词和谓词的位置可以互换,这时它的意义才是主词和谓词的同一性。但这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同一,需要联系到主词和谓词的内容,所表示的才是主体和客体的同一关系。

这时,命题“AB”意味着“A是其所是”,而谓词B即是主词A的本质所是。“是其所是”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A成为B”。这时“是”(to be)的意义等于“生成”(becoming)。马克思在《手稿》中讲的“生成”、“产生”、“创造”、“诞生”都是这个意义。这可以说是“是”的存在论(ontological)意义。二是“A显现为B”。这可以说是“是”的现象学(phenomenological)意义。“是其所是”的基本含义是“显现”,派生有“映现”、“呈现”、“表现”、“体现”、“实现”等近似含义。例如马克思说的“商品B的物体成了反映商品A的价值的镜子”、“这整个保罗就以他保罗的肉体成为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5](67)就是取的这种意义。但是AB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物。所以,当我们说“AB”时,意味着A不是自身(A),而是自·537·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63卷 身的他物(B)。这意味着在“是其所是”中含有其否定即“是其所不是”,因而出现“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

其实真正的矛盾就是这个“是”与“不是”紧紧纠结在一起的情况。如果仅就其中的“不是”这一面来说,其含义就是主体和客体相对立。这个“主客对立”也有两种情况:其一仅仅是“相对而立”的意思,即一方相对于另一方而存在,一方的本质反映在另一方中,因而一方存在于另一方之中。马克思说的彼得和保罗相互反映、太阳与植物相互映现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种对立本身就包含着同一,或者说这种对立与同一本身是同一的。“主客对立”的另一种情况,是客体对象不反映、不表现主体的本质和所是,或者只是其歪曲的颠倒的反映。马克思说的“异化……表现为每个事物都是不同于它本身的另一个东西”[1](130)就是这个意思。

在这种主客对立中,对立与同一本身是对立的,因此需要克服对立才能达到同一。上述两范畴“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实际上是从“主客体的对立同一”中分解出来的两个规定。这使我们想到传统理解中所谓矛盾的两重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也是从“对立同一”这个公式中分解出来的。这两个话题———矛盾两重性和主客体关系———都是我们曾经讲得很多的东西,但是很少有人把它们贯通起来理解。

讲矛盾两重性的时候鲜有人把矛盾两重性解释成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一段时间人们大讲主客体关系,也鲜有人把主客体关系理解成典型的辩证矛盾和对立同一关系,更未见人把主客体的对立同一分解为主客对立和主客同一两重规定,进而把这两个规定同矛盾的两重性问题相关联。现在我们通过对马克思《手稿》的解读,发现这两组原本不相干的概念,却有着相同的指向,而奇迹般地相遇了。通过这种相遇,我们发现本文所讲的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其实就是我们原来所讲的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可是另一方面,通过我们对马克思《手稿》的解读,又发现用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所理解的东西与我们原来用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所理解的东西是很不一样的。原来理解的矛盾同一性,包括矛盾双方的共同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双方在力量、趋势、作用上的相同和一致;还有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等含义;唯独没有我们在“主客同一”中看到的“自我生成”和“自身显现”的含义。

原来理解的矛盾斗争性,包括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甚至相互冲突等含义,却没有我们在“主客对立”中看到的“相对而立、相互依存”的含义。这种差别进一步表现为“对立”和“同一”的关系在两种解释模式中不一样:在“主客体关系”中,对立和同一是相互包含的内在关系,同一中包含着对立,对立中包含着同一,同一和对立本身是同一的。在“矛盾两重性”中,“同一”和“斗争”却是两种不同的性质,二者可以分别存在,分别表述,是外在分立的关系,不是内在包含的关系。这一比较使我们发现主客体的对立同一比原来讲的矛盾两重性更接近于本来意义的辩证法。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前者看作是对后者的一种重新解释。这样它的普遍性和解释力也就不会亚于矛盾的两重性。

下面我们试用马克思《手稿》中的思想来证明这两个规定在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中的普遍性和解释力。由于篇幅原因,我们采取相对简略的方法,只证明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两范式可以广泛用于解释人与自身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由于这三大关系正好构成人的存在和本质的整体结构,涉及到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所以如果我们证明了上述原理普遍存在于这三大关系中,也就等于证明了它普遍存在于马克思的整个思想体系中。

 

四、人对自身的关系:对象化意味着主客同一,自我异化意味着主客对立

 

只要我们把主客体对立同一的辩证法运用到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之中,并采取物我合一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就会发现马克思在《手稿》中所讲的“对象化”和“自我异化”两大范畴,其本质结构就是“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的关系。对象化和异化是连在一起的,堪称“成对范畴”。从理论逻辑上说,对象化应该是异化的前提或基础。所以马克思在揭示异化劳动的第一个规定产品异化时,不得不先行提出对象化的概念:“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1](52)马克思认为人之所以要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因为人本身就是对象性的存在物;而对象性存在物的根本特点,是它不仅自身是一个对象,而且在自身之外要有对象。这些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1](105)。因为“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106),所以马克思说:“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从实践方面来说,人的本质的对象化都是必要的。”[1](88)人把自己对象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劳动活动、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所以马克思说:“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1](58);“我们的产品都是反映我们本质的镜子”[1](184)。这样的自我对象化,意味着我就是我的对象;反过来说,我的对象不过是我的生命或我的本质的对象化或现实化。在此,自我与它的对象的关系,是潜能与现实、本体与现象的关系。

这正说明人是对象性的存在物,其本质要表现为对象,而这个对象正反映出他的本质。因此,人不仅“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1](57),而且要“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1](58)当人在对象中看到了自己,就说明他的个性在对象中得到了表现,他的本质在对象中得到了实现,他的存在在对象中得到了肯定,他的自我在对象中得到了确证。这种自我确证或自我实现,对自我本身来说,意味着对象即是他的本质所是。所以马克思说:“随着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来说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人的现实,因而成为人自己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一切对象对他来说也就成为他自身的对象化,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这就是说,对象成为他自身。”[1](86)

对象成为他自身,意味着对象和自我是同一个东西,简言之就是主客同一。主客同一是自我在对象中得到实现、肯定、确证的标志。自我对象化后,对象与自我的关系实际上有两种可能:一是主客同一,这是正常的对象化;二是主客对立,那就是所谓异化。以人在产品中的异化来说:“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1](52);“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即对象化劳动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敌对的、强有力的、不依赖于他的对象的关系”[1](60)。马克思在此用“异己”、“敌对”、“对立”等措辞来刻画对象与自我的关系是对立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对象不再是他的自我实现,而是他的自我丧失。“人变成了对自己来说是对象性的,同时,确切地说,变成异己的和非人的对象”[1](85);“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1](52)。马克思指出,工人在劳动对象和生存资料“这两个方面成为自己的对象的奴隶”,并以“肉体的主体”来标明“这种奴隶状态的顶点”[1](53)。所谓肉体的主体恰恰就是被动的客体。马克思还详细分析了异化劳动如何把反映人的本质的类生活即自由活动变成维持个人肉体生存的手段[1](57,58)。“结果是,人只有在运用自己的动物机能的时候,才觉得自己在自由活动,而在运用人的机能时,觉得自己只不过是动物。动物的东西成为人的东西,而人的东西成为动物的东西”[1](55)

人与物的相互颠倒是主客颠倒的极端形式,而主客颠倒又是主客对立的极端形式,所以说自我异化的实质是主客对立。马克思《手稿》中的两个基本范畴对象化和自我异化,像这样用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的思想范式来进行理解和规范,显得顺理成章、恰到好处、自成体系。如果换成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则根本看不出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事实上从未有人把矛盾的同一性与人的对象化和自我实现联系在一起理解,把矛盾的斗争性与人的自我异化和自我否定联系在一起思考。也许正因为如此,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把对立同一奉为辩证法的核心规律,但却见不到对象化和异化等范畴的影子,许多人甚至认为后者不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正宗内容,不能进入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体系之中。

现在,我们通过对马克思《手稿》的解读,发现辩证法的核心规律对立同一和否定之否定,如果放到人的感性实践活动中来理解,就是马克思所讲的对象化、异化和异化的扬弃那一套道理。或者反过来说,马克思在人的感性实践领域中所讲的对象化、异化和异化的扬弃那套道理,纯从哲学角度来说就是实践中主客体对立同一的辩证法。如果说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的差异,那么这种差异无非是:原来讲的对立同一和否定之否定只是一种“理论辩证法”,马克思在《手稿》中讲的对象化和自我异化以及异化的扬弃则是一种“实践辩证法”。

这更说明对象化和异化范畴的基础性和重要性,要求我们对其加以重新认识和定位,使其作为马克思实践辩证法的核心范畴,进入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中心位置。这样做,我们的哲学理念会有一系列变化。首先会使辩证法获得了实践意义,由单纯的思想方法变为人的存在方式。与此同时,实践概念也有了辩证识度,其自由精神和批判功能会得到彰显。而随着实践论和辩证法的相互融通,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两大解释体系的统一问题也会得到顺利解决。这些崭新的收获都应归功于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五、人对物的关系:私有财产意味着主客对立,共产主义意味着主客同一

 

现在我们进一步说明,马克思在《手稿》中论述共产主义的两个基本范畴,即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从哲学上把握也是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的关系。这种一致性不过是马克思将哲学的原则和方法同政治经济学的实证材料结合在一起而产生的一种结果。《手稿》中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论述是基于私有财产的内部矛盾即劳动和资本的辩证法。国民经济学看不到私有财产和人的劳动的能动的内在的关系:“人们谈到私有财产时,认为他们谈的是人之外的东西。而人们谈到劳动时,则认为是直接谈到了人本身。”[1](63)马克思对问题采取全新的提法,即从主客关系角度来看待人的私有财产,认为物质财富是“人的对象性的本质”[1](79),其意义“就在于本质的对象———既作为享受的对象,又作为活动的对象———对人的存在”[1](140)。因此私有财产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只不过它采取了异化的形式:“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1](82);“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力量以感性的、异己的、有用的对象的形式,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1](88)。马克思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称“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1](81)。这种异化表现在:原本是人的对象性本质,却与人的本质需要相分离,包括劳动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个方面的分离。

马克思进一步揭示造成这种分离的根源是私有财产中人与物的主客对立关系。“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就是说,当它对我们来说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简言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1](85)这里说的“成为我的对象”也就是成为“我的财产”即“私有财产”,但其方法和标志却是:作为资本为我们所拥有(通过法律关系而间接占有),或者作为有用物被我们所使用(通过吃喝穿住等行为而直接占有)。人对物的这种占有、拥有、使用、支配关系,就是典型的主客对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把物作为可利用可计算的客体对象来对待,看起来人是够主体的,但是由于主客关系固有的辩证法,人以这样的方式对待物,反过来导致物对人的统治,把人贬低为客体和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对物的占有或拥有,反而意味着人的自我丧失,自我异化。

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1](81)。异化既然是主客对立,异化的扬弃就意味着由主客对立走向主客同一。因此,共产主义和私有财产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财产的有无和多少,而在于人对物的占有方式即主客体关系的性质如何。马克思阐述:“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就是说,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作品的感性的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85)这段话以高度概括的形式刻画了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对于物质财产的两种不同占有方式。私有财产的占有方式是抽象的片面的占有,也就是把对象仅仅作为对我有用的外物来占有。这样,人占有对象只是占有外物,而不是占有自己的生命和本质;因此人与其被占有对象的关系就是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关系,也就是主客对立的关系。关于共产主义的占有方式,马克思从主体、客体和关系三个方面强调了它的全面性,认为“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是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对对象的占有”;马克思认为人以这种全面的方式“对对象的占有”,就是“对人的现实的占有”,就是“人的现实的实现”[1](85)。因为在这种全面占有方式中,人所占有的东西实际上是人的对象性本质,所以这时人对物的占有就等于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等于是人对他自身的占有,因此这种占有方式是一种主客同一关系。

    马克思还把私有财产的异化归结为人的感觉的异化,即“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都被这一切感觉的单纯的异化即拥有的感觉所代替”[1](85),这是一种狭隘的“囿于粗陋的实际需要的感觉,也只具有有限的意义”[1](87),而不是那种“同人的本质和自然界的本质的全部丰富性相适应的人的感觉”[1](88)。所以马克思认为,“对私有财产的扬弃,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解放的目标是“这些感觉和特性无论在主体上还是在客体上都变成人的”[1](86)。例如眼睛成为人的眼睛,正像眼睛的对象成为人的对象一样;“人的眼睛”和“人的对象”自然是主客同一的。马克思说:“只有当对象对人来说成为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性的人的时候,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中丧失自身。”[1](86)而所谓“人的对象”就是“由人并为了人创造出来的对象”[1](86),这样的对象与人的本质和需要自然是一致的。人的对象本身无疑也是物,但是在真正人的感觉中,“物本身是对自身和对人的一种对象性的、人的关系”[1](86)。所谓对象性的关系就是“主体对客体”的关系,马克思加上“人的关系”这一规定,就说明这种关系是主客同一的。正是在这种主客同一关系中,人对物的享用才变成了“人的一种自我享受”[1](85)。自我享受和占有自身都是主客同一的重要表现。

 

六、人对人的关系:主奴关系意味着主客对立,自由个性意味着主客同一

 

主客关系的逻辑不仅适用于人与物的关系,而且适用于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他人和产品一样,都是反映自我的镜子。马克思既说“我们的产品都是反映我们的本质的镜子”,又说在某种意义上人和商品一样“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据此即可以说自我和他人的关系也是主体和客体的关系。这种主客关系也有两个基本模式:主客同一和主客对立。马克思说的“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8](52)所描述的就是这两种关系。“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所描述的是市民社会中私有者与私有者之间的关系。市民社会中私有者之间的关系是由交换来规定的,而交换的前提是人们相互需要对方的产品:“我的产品是你自己的本质即你的需要的对象化。”[1](180)你的产品对我来说也是一样,“在我看来,它是补足我的存在和实现我的本质所必需的。”[1](172)于是人与人之间需要通过相互交换产品而达到相互满足和相互补充。

为交换进行的生产,本质上是为他人进行的生产。但是由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矛盾,每个人都只为自己(获利=交换价值)生产,而不是为他人(需要=使用价值)生产。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当然也有为他人的成分,但是他人在这里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马克思分析说:“当然,你作为人同我的产品有一种人的关系;你需要我的产品;因此,我的产品对你来说是作为你的愿望和你的意志的对象而存在的。但是,你的需要、你的愿望、你的意志对我的产品来说是软弱无力的需要、愿望和意志。……相反,它们使你依赖于我的产品。它们根本不是一种赋予你支配我的产品的权力的手段,倒是一种赋予我支配你的权力的手段![1](181)人对人的支配和控制,就实例来说是典型的主奴关系,从理论上说是典型的主客对立关系。因为每一方都把对方当作客体和物来对待,所以马克思说:“进行交换活动的人不是作为人来互相对待。”[1](166)进行商品交换的人,其交换媒介不再是他们之间的人的关系,而是一种异己的中介即货币。“由于这种异己的中介”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人本身不再是人的中介”[1](165)。换言之,人与人的关系完全变成了物与物的关系。马克思揭示这种关系的实质是“互为工具、手段”,并且有三个环节:首先是把他人当作手段,结果自己也成了手段,最后大家都是手段。因而人本身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换言之,人不是主体,只是客体。这表现为物对人的全面统治。马克思分析说:“手段是支配物品的真正的权力。

因此,我们彼此把自己的产品看作一个人支配另一个人而且也支配自己的权力,这就是说,我们自己的产品顽强地不服从我们自己,它似乎是我们的财产,但事实上我们是它的财产。”[1](182)这就是所谓“物的依赖关系”,其特点是人成为物的奴隶。马克思还指出了这种奴役模式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即分工导致交换,而交换产生货币,最后在“货币中,表现出异化的物对人的全面统治”[1](176)。“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财富社会所有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所描述的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真正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首先因素是个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的存在。而人的全面发展又基于人对自己的本质的全面占有。

在论述人对自己的对象性本质的全面占有时,马克思一共列出11种对象性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这些对象性关系若能全面自由地发挥作用,那就意味着人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都得到了充分发展。就个人来说,那就意味着他的肉体活动和精神活动是协调一致的。而肉体活动和精神活动的协调一致,意味着一个人是他自己的主人,或者说他的主体是他自己。他既是自己的主体,又是自己的客体,意味着他自身是一个主客统一体。事实上只有当一个人的精神和肉体、主体和客体处于协调一致的状态,他才是一个自由个体,才具有自由的个性。但是,在分工和交换的条件下,个人是不能独善其身的;个人必须同他人发生关系,才有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可是如前所述,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在商品交换条件下,是以他人为手段,自己为目的的。

结果就是一些人的自由发展要以另一些人被奴役作为前提条件。消除这个前提条件的办法是扬弃私有财产,让人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也就是成为人们共同发展的条件。这样,一些人的自由发展就不需要以另一些人丧失自由作为前提条件,相反,“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53)。马克思说的这种“自由人联合体”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主客同一关系。人与人主客同一意味着作为客体的他人也是一个主体,因此人与人的关系就变成了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也就是真正人的关系。在《手稿》中,马克思分析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假定我们作为人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个人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就双重地肯定了自己和另一个人。”[1](183)所谓双重地肯定自己和另一个人,就是把自己和他人都作为人、作为主体生产出来。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主体与主体、也就是主客同一的关系。

以上梳理简要论证了马克思学说中的三对重要范畴———对象化和自我异化、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物的依赖和自由个性,其深层学理都是主客对立和主客同一关系。当然,这只是一一对应的简化分析。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完整地看,则每个范畴中都含有三个环节,例如对象化、异化和异化的扬弃。第四节的分析已显示,对象化是主客同一,异化是主客对立,异化的扬弃则是从主客对立走向主客同一。第五节中讲人与物的关系从私有财产到共产主义的发展,第六节中讲人与人的关系从物的依赖到自由个性的发展,这两个发展过程所遵循的规律也都是从主客同一到主客对立再到主客体的对立同一的历史过程,而且与马克思著名的历史发展三段论是一致的。这里展现出来的逻辑结构意味着我们原来所讲的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在马克思这里其实是同一个规律,或者说两者有内在联系。由于有这种内在联系,马克思的辩证法和历史观是相互贯通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大块在马克思那

里也是融为一体的。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 []列 宁:《哲学笔记》,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 《毛泽东选集》第5,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4] []黑格尔:《小逻辑》,贺 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6] []黑格尔:《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别》,宋祖良、程志民译,杨一之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责任编辑 涂文迁)

原文载《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5期,录入编辑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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